中国金融业:反洗钱风暴中的行动_洗钱论文

中国金融业:反洗钱风暴中的行动_洗钱论文

中国金融业:反“洗钱”风暴在行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中国论文,风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黑钱”,一个不断滋生的毒瘤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惊人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的结果,至今已达一兆亿美元,且每年还在不断增加一千亿!这在世界金融资本市场上,如同一块毒瘤,没有人能确切掌握它蔓延的面积和速度。

这些庞大“黑资本”的钱主要包括第三世界游击队、走私军火及毒品者、遭制裁的禁运国家、非正派银行、以及黑社会等。为了避免遭到国际刑警机构的抄没,他们必须将非法得来的巨款合法化,进行所谓的“漂白”工作,然后再把钱放入正常的经济和金融活动中“潇洒走一回”。

《法制日报》在1998年5月21 日的国际新闻版报道说:美国政府18日宣布破获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起毒品美元洗钱案,逮捕了涉嫌此案的一百多名墨西哥人和哥伦比亚人,其中包括12家墨西哥银行的22名职员。这使刚从1995年金融危机中缓过来的墨西哥金融系统再次经受了一次不大不小的“地震”。墨西哥主要银行的股票价格18日、19日纷纷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墨西哥银行或银行职员涉嫌洗钱的丑闻在墨西哥各界引起震动。舆论认为,墨西哥不仅是贩毒分子向美国偷运毒品的中转站,而且监管能力比较弱的银行系统也成为贩毒分子洗钱的目标。虽然墨西哥政府几年前就已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并逐步制定和健全打击贩毒和洗钱活动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贩毒集团的势力早已渗透到金融领域,而且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因此,如何堵住金融系统现有的监管措施漏洞,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已不仅仅是墨西哥一国的责任,而是需要国际上特别是有关国家的合作。

据报道,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2%。(《经济日报》1998.11.1)

在亚洲,长期以来,泰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毒品集散地。据保守估计,泰国每年的“脏钱”约有10亿美元。为此,泰国前总理差瓦立宣布1997年为“无毒品年”,准备对毒品展开猛烈的进攻,同时立法遏制洗钱犯罪的行为。

据了解,由于毗邻我国西南边境的毒源地“金三角”年产鸦片2000—3000吨,更兼贩毒已向有组织、有武装的方面发展,使国外毒品对我国构成的危害不会在短期内彻底消除,也使我国吸毒走私现象有蔓延之势。国外贩毒集团正是看中了大陆这一片市场才铤而走险。这些事实使我国把禁毒和反洗钱提上了高级决策的议事日程。

高擎“达莫克利斯”之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追缴违法犯罪的赃款、赃物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参与了一些国际社会的反贩毒、反洗钱的活动。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规定了掩饰售毒获得钱财的非法性质的来源罪。但总体而言,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尚未展开。 直到九十年代中期, 立法层才对洗钱有了一些注意。1996年9月,在全国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提出, 近期要完成起草有关金融机构反洗钱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1997年4月8日,国际商会(ICC )防止商业犯罪处行政主管艾立克·艾伦先生在上海说:众所周知,纽约和伦敦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洗钱中心,洗钱的方式很多,尽管中国有外汇管制,但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进出口信用证洗钱,仍可达到目的。现在,许多国家都为避免洗钱而制订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假如中国在这方面不加紧行动,犯罪集团就会寻找到这里洗钱,使中国经济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近几年,外资进入中国的数额在每年增加,如若不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就难免有黑钱流入。

我国八届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1997年春天召开的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说,很多国家的刑法对洗钱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不具体。目前,洗钱犯罪时有发生,并已不限于毒品犯罪。因此,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刑法》,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进行的洗钱行为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刑罚。

具体说来,洗钱罪是指隐瞒或掩盖自己或他人从贩毒、欺诈等严重犯罪活动中获得的钱财的性质、来源、地点、所有权等的行为。洗钱所指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收入,其它犯罪收入;如诈骗、盗窃、贪污、贿赂、卖淫、抢劫、武器买卖等违法犯罪所产生的收入。洗钱通常有三个步骤:1、存款,即将通过非法活动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变换、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3、 将资金转移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如购买房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曾在1998年5月22 日召开的全国金融系统“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日前我国金融系统“现金管理松弛,有的金融机构任意给客户大额提取现金,给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洗钱’提供可乘之机。”(摘自《金融时报》1998 年5月23日头版头条消息)这是我国央行高级官员第一次公开谈论我国的“洗钱”问题,因此,有理由让人产生其他联想。

在我国,洗钱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五种行为:(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换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了犯罪。银行或其他银行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明知是走私、贩毒、黑社会组织非法所得,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就构成了洗钱罪。

依照新《刑法》第191条规定,对洗钱犯罪的, 没收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上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的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洗钱是犯罪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它使犯罪者得以实现经济目的,并通过金钱实现犯罪的恶性膨胀和恶性循环。近一个世纪来的活动已经证明,洗钱对经济、金融乃至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能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

国内形形色色的“洗钱”手段

请看下面几个典型案例:

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以买房子为由索贿23万元,一家公司的经理按戚提供的户名“叶可坚”和密码“777777”,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分行为戚办理了一个23万元的活期存折。

这一轰动全国的受贿大案的主角之所以能聚敛如此惊人数目的不义钱财而没有被及时发现,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实施了“洗钱”手段。戚案的一个重大线索是公安人员截获的戚火贵妻子寄往台湾亲戚的一封信,信中请求亲戚帮助遮掩他们1300余万财产。

其实,象戚火贵这样在现阶段使用“洗钱”手段的人决不只一个。

近几年,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出现的各种拥巨资的“贿案”“贪案”已屡见不鲜。原河南省汝州市市长徐中和、建国以来最大受贿案的主犯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原吉林省工会副主席薛景文、中国最大套汇案的主犯许建洪、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广东惠州市公安局长洪永林……当其东窗事发时,都出现了一个共同的场面:司法人员从其家中的各个角落——甚至家中被里、衣服领里、抽屉的夹层里搜查出人民币外币存单、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这些满载赃财脏利的金融证券上或直接署着当事者的大名,或署有其家人、亲属的名字,或署着一些只有当事人才知晓的假姓假名。

这些假姓假名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管理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它使大量的“黑钱”通过金融管道变成了正常的财产。这个漏洞产生了太多太多的不良后果:财税流失、助长贪欲、败坏党风政风……

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皆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与遗漏”,表示我国已有数千亿美元的资金外流。大笔的境内灰色收入正以史无前例的速度转化为阳光海岸的房地产。金融危机以来,缉私取得很大进展,但边防上的漏洞若依然故我,恐怕走投无路的灰色收入将加速外逃。

大量腐败案例表明,许多巨额非法所得是通过以各种化名存入银行的方式,而神不知鬼不觉地被腐败分子据为己有的。例如个别腐败分子表面上看起来很廉洁,家居陈设简单、衣食住行简朴,但实际上却掌握着大把银行存款——将张、王、李、赵姓的假名存折不显山不露水地攥在一人手里,其钻的正是金融管理漏洞的空子。以假名或别名将这些不义之财放在国家银行里,对于他们来说是既方便又安全。实施“洗钱”,对他们来说竟是如此的简单。

《中国经济时报》1997年10月15日报道说:前几年,房地产政策刚一松动,便出现了一窝蜂,掀起了一阵房地产热。且不说这对宏观经济造成了多大损害,一些人抢先一步,怀揣靠不正常途径获得的银行贷款,低价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倒腾后大发了一笔个人横财,造成了多少人心理失衡;后来者更为疯狂,有的大量挪用公款炒作房地产,赔本后造成有关银行的大量坏账,结果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在股市上也存在类似的情形。这种在我国出现的变相洗钱的现象,已经造成了社会公众普遍的心理严重失衡和不满,进而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当前,金融业日益现代化的技术使世界资本的大量流通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洗钱提供了便利。当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电子交易等全新的金融概念出现以后,精通电子技术的洗钱者的踪迹就变得更加飘忽不定。现在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络,用普通电话线和使用目前正在实验阶段的新的“智能卡”进行直接的电子货币转让。有些交易系统不通过银行就可建立起来,某些系统可以进行面对面的交换,而不留任何记录。

洗钱的目的在于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抹去犯罪痕迹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并实现脏钱,黑钱的安全循环作用。

数额巨大的洗钱活动对金融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它使资本的流通不再受任何经济逻辑的约束。由于“脏钱”重新进入流通并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外,从而能使一个国家的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并有可能对利率和汇率产生影响。

因此,第一次在国家基本大法中出现“洗钱”字眼,足以表明中国法律之剑已指向洗钱犯罪。同时也表明中国法律正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

尽快完善反“洗钱”法律机制

尽管我国新《刑法》对反洗钱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要加强可操作性,就应对洗钱犯罪的界定、方式、何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等做出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同时应对一切犯罪获取的非法收入(不仅仅指贩毒),实施反洗钱举措。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确认洗钱为犯罪行为,对洗钱的界定、反洗钱的宗旨、应遵循的原则作出规定。二是中央银行反洗钱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管理协调工作,制定反洗钱政策,监督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惩罚,并向有关司法部门提供协助和合作。三是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几项制度:比如实行金融储蓄实名制。对各项存款采取真实姓名,限期确认现有存款的真实姓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和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的交易记录,特别是现金交易记录,严格禁止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等等。

19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及现金支付问题、严禁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个人储蓄账户的现金支付的管理。《公告》在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这一储蓄原则的前提下,明确规定了对从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 要求取款人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开户银行查验无误后予以支付的管理制度。

今年4月 1日起银行存款实行了实名制。实名制意味着,今后再到银行存款,必须填写真实姓名,出示有效证件。 这样做的目的显而易见——对于每位储户,银行都可有效监控。若所有的银行全部实施联网, 每个储户的家底就尽在掌握之中。

我们还看到,针对反洗钱活动所需要的一些其他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这些都为实施反“洗钱”做了重要铺垫。

可以相信,随着世界各国反“洗钱”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形形色色的“洗钱”犯罪分子,都将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标签:;  ;  ;  ;  ;  

中国金融业:反洗钱风暴中的行动_洗钱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