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价值研究——兼谈我国陪审制度的选择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价值研究——兼谈我国陪审制度的选择

徐晓明[1]2003年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价值研究——兼谈我国陪审制度的选择》文中认为陪审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它在司法制度和诉讼实践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陪审制度最早源于古西腊和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陪审制度的宗旨是让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在陪审制度的运用中,最具特色和最为成功的,当属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本文的宗旨在于,通过对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研究和价值分析,对我国陪审制度的选择提出参考和借鉴。文章最后对我国的陪审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出路进行了选择和定位。

吴佳红[2]2011年在《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构建》文中提出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曾被称为“英美证据法的基石”,是英美证据法规则中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传闻证据规则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证人都有义务亲自出庭作证,而不能由传闻证据来替代证人的亲自作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大力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已由原来的完全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现今的具有一定程度的当事人主义因素的审判模式。尽管这一改革成果还不够彻底,但确实来之不易。为了继续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必须巩固目前的含有当事人主义因素的审判方式,维护被告人的应有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实体价值、程序公正的程序价值,便于法官在此基础做出准确的裁判,在我国设立传闻证据规则意义重大,而且我国目前也已经具备了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各方面条件。当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引进传闻证据规则过程中遇到多种困境是不可避免的。基于此,本文以传闻证据规则为研究对象,首先界定传闻证据的范围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诠释传闻证据规则本身的基本内涵,继而试图从传闻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演变轨迹中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更深入的把握。最后以西方传闻证据规则为蓝本,确立以“原则加例外”辅之以配套措施的立法模式,构建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传闻证据规则。

潘志瀛, 阎惠英[3]2007年在《在自由与规制之间——两大法系自由心证主义比较研究》文中提出诉讼正义实现的基础在于案件真相的发现。就案件真相的发现模式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发展历程彼此相异,但却殊途同归。前者经历了从绝对自由的证明到相对自由的证明;后者经历了从绝对不自由的证明到相对自由的证明。现代两大法系自由心证主义以自由与规制、真相发现与抑制主观随意性为最重要的特征。两大法系对自由心证的合理规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颜盟[4]2011年在《对抗制的历史演进及成因》文中研究说明在当代社会两大法系的背景下,总体来说存在着两种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即对抗制与职权制。诉讼是一种对抗性的活动,对抗的动力和目的则是充分保护自身利益。对抗制是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其本质特征是在诉讼中进行法律规范下的对抗。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气息造就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相径庭的诉讼模式,对抗制萌芽于古罗马时期,在英国得到完善发展,历经12世纪到19世纪长期司法经验的积累,并伴随诸多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对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对抗制在英美法系大为流行,被许多人认为是保障个人自由不受国家权力恣意侵犯的重要手段,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吸收对抗因素,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正式开始了向对抗制方向的改革。当然,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主要拟从对抗制的演进历程入手,在社会背景下以法理学的视角分析对抗制形成、发展的原因与条件,以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王池瑶[5]2019年在《法律思维的中西方差异——基于本土思维传统的比较》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来,我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受到舆论影响程度逐渐增大,如何作出经得住舆论监督又符合法律思维的判决则需要对不同法域本土思维特点进行分析。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思维与普通法国家法律思维具有很大的不同。笔者由不同法律思维模式的形成传统展开,概括出不同的法律思维类型,分析出大陆法系立法成本低而司法成本高,法律适用更类似一种演绎“套用”的过程;普通法系司法成本低而立法成本高,依据“遵循先例”原则而使法律适用具有归纳“找相似”的特点。我国在立法与司法上应结合本土思维传统进行改革,不断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

刘伟超[6]2017年在《主审法官本质与内涵的法理思辨》文中研究说明司法体制改革中,主审法官制度面临定义曲解和行政化倾向,概念存在固定化、复杂化、行政化的错误定义和逻辑;主审法官应有的本质与内涵是在合议制审判的范域中,亲自承担案件审理的主要工作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依法独立行使裁决权,同时对案件审理自始至终全程负责的具有临时身份性质的审判法官。

参考文献:

[1].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价值研究——兼谈我国陪审制度的选择[D]. 徐晓明. 苏州大学. 2003

[2].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构建[D]. 吴佳红.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3]. 在自由与规制之间——两大法系自由心证主义比较研究[J]. 潘志瀛, 阎惠英. 河北法学. 2007

[4]. 对抗制的历史演进及成因[D]. 颜盟. 烟台大学. 2011

[5]. 法律思维的中西方差异——基于本土思维传统的比较[J]. 王池瑶. 法制与社会. 2019

[6]. 主审法官本质与内涵的法理思辨[J]. 刘伟超. 司法改革论评.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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