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期权制度及其法律保障

中国股票期权制度及其法律保障

张锐[1]2003年在《中国股票期权制度及其法律保障》文中研究表明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于1952年由美国辉瑞制药公司为避税引入薪酬体系之中。西方国家早期的股票期权是一种交易方式,指买卖双方有权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时间交易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随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将面向任何投资者的可转让股票期权的合约改变成公司经理层不可转让的购买一定数量的流通股的权利,于是演变成对经理层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有效制度,成为长期激励的经典模式。就我国现状而言,股票期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经理层人力资本价值的确认是现代公司委托-代理机制的客观要求,如果未能把出资人和经理层的权益通过法律制度客观的体现出来,也无法形成对经理层的合法约束,经理层的腐败将无法避免。诚然,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公司运行机制以及观念意识尚不能充分发挥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作用,但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天然契合与互动,能从根本上优化公司运行(国企改革)的格局。故积极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毋庸置疑。我国最早引入股票期权的公司是深圳万科股份公司。1993年,万科聘请香港律师协助制定“股份计划”,因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跟上,计划被迫停止。公司的经理层是专门人才,其劳动具有高度的责任性、风险性、创造性等特点,对其应采取相应的激励制度。对于我国普遍采取月工资加年终资金的激励机制,由于激励力度不够,抑制了经理层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成为导致经理层对经营管理不善的重要原因之一,以致大量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倒闭。因此,作为激励制度中的成功机制,股票期权制度的确立已成为国企改革艰难道路中必然选择和突破口。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践分析和从法律的角度对股票期权制度内涵、相关规范及保障制度进行阐释和探讨,以期其在我国得到规范运作。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并辅以比较分析的方法,讨论问题的是全局性的,以使文章的探讨具有一定普<WP=3>遍性和实践意义。同时,在选用资料上注重其新颖性和实用性,对于可能收集到的最新资料,力求及时充实文中,力争做到文章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全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相关的数据和资料点明本文的写作背景----股票期权已成为西方公司激励经理层的重要制度,美国“64岁现象”在股票期权制度实施后得到了解决,而我国缺乏类似的长期有效的激励制度,“59岁现象”不仅反映出我国约束制度的不健全,更暴露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的缺乏,进而说明本文的写作用意----通过深入地对股票期权及其法律保障的研究,积极推行经理层股票期权制度(当然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以确保我国公司(国企)经理层的行为符合股东(国家)的利益,实现公司(国企)的保值增殖。导言主要是表明研究该论题的意义和研究的紧迫性。第一章对股票期权的一些基本内涵、本质、法律性质和特征及理论基础做必要的阐述和探讨。股票期权原是金融市场上一种衍生工具,将其引入现代公司激励理论,即指公司内部制定的、面向经理层等特定受益人的不可转让的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即是经理层(受益人)收入所得,其激励的内在逻辑在于它是一种未来概念,可将公司价值作为经理层收入函数中的重要变量,使其收益成为公司长期利润的增函数,从而使经理层的目标函数和行为选择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相一致。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构成了股票期权的叁大理论基础。理论与实践表明,实施经理层股票期权可鼓励公司经理层把工作的注意力从短期财务指标转向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上,从而克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层的行为短期化倾向。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创新的激励方式,离不开现代公司理论的支撑。而叁大理论基础就是其中较有说服力的。对股票期权制度本质的探讨有助于对期权制度的深入认识。第二章首先对国外股票期权制度实践做了全面的概述。从美国、日本和欧洲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其中以美国<WP=4>为代表的国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股票期权制度,对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因本文主题而从略。股票期权实施的初衷本是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实施中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但可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解决。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各国的法律法规对此采取的不同态度而出现的全球范围内推行的法律问题。反映了各国法制和文化的差异,也反映了各国对股票期权制度积极的确认。从以上两方面的阐述构成了股票期权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和实施过程中的调整,为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提供了借鉴。其次通过对我国上海、北京、武汉等地的股票期权各具特色的试点和存在的问题分析:股票期权根本属性的改变,市场量化不足,行政色彩严重。其实施出现的偏差,可归因于观念意识的滞后、市场环境的缺陷,更在于法律制度的欠缺。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结论:期权制度产生在美国,美国不仅市场经济非常成熟,而且有关公司、证券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要将其成功移植到尚处转轨之中的我国,就必须?

李栋[2]2003年在《论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进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改革,本文的讨论就是围绕着如何在中国公司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展开的。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建立公司经营管理层激励机制的必要性:从理论上讲,在公司中建立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是基于董事、经理在现代公司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人力资本对于现代经济发展的巨大能量以及公司剩余价值索取的问题而形成的客观要求。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则是对约束与激励有结合的根本要求。 第二部分笔者对建立激励机制的体制及法律障碍进行了分析:新型激励机制之所以无法在中国的环境中得到有效运用是因为缺乏配套的制度和相应的体制环境。薪酬制度受到现行法律、传统观念和市场体系落后的制约,而无法实施以股票期权为代表,以长期激励为要求,以风险与收益相结合为特征的现代薪酬制度。缺乏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明确规定使得董事合法行使职权时缺少有效的保护手段,董事积极行权存在后顾之忧。而缺乏以市场为依托的人事任命与评价机制则使公司人事制度不能摆脱行政干预的束缚,无法适应自由化、市场化和商业化的需求。 第叁部分讨论体制改革的推进及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目的是解决新型激励机制在中国运行的障碍。笔者论述了在中国实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经验,在分析股票期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利弊关系的基础上,对中国运用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环境及相应的法律改革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笔者通过论述其理论基础,并分析中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同时明确表示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是实这一制度的根本前提,提出建立这一制度的立法思想。最后一部分笔者论述了经济体制改革对激励机制的重要影响,并对建立以市场为依托的人事任命及评价机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改革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王芬[3]2007年在《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营者在现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营者的决策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经营者激励是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目前的经营者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在中国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分离,经营者逐渐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但是并未拥有与之相应的剩余索取权,经营者的显性货币报酬相对不足,但能够凭借其掌握的控制权谋取控制权收益及不正当的个人利益,经营者激励看似不足,实际上却是经营者激励机制的作用发生了扭曲,经营者短期化行为倾向比较明显。这是本文研究的背景和出发点。股票期权是二十世纪中期兴起,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的大公司中流行起来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这种新型激励机制将经营者的薪酬与公司长期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赋予经营者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权,把对经营者的外部激励与约束变成经营者的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鼓励他们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股票期权激励突出的优点在于把经营者的利益和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把对经营者的激励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联系,在企业获得长期发展的基础上解决经营者的激励问题。股票期权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提升企业业绩,减少代理成本;有利于合理利用、吸引和保护优秀的经营人才;有利于把经营者激励与企业长期发展有机结合,最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经验分析相结合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从人力资本价值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控制权理论叁个方面论述了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基础,研究现代企业的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应用,这对于中国企业治理的完善、人力资本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随着中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加之我们对股票期权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入,相信这一制度必将对中国企业经营者的长期激励产生更多积极的影响。本文的基本框架为:第一章指出了当前激励机制下经营者行为短期化倾向,从控制权激励的角度深入剖析了其原因,并指出在中国实施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的必要性和意义。第二章从理论方面系统分析了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包括经营者股票期权的含义、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内在逻辑和特点,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期权有效激励的条件。第叁章对中国和美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针对中国的现状和股票期权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股票期权激励的各要素进行规范设计,力求提供一个适合中国企业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并结合一个典型案例研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中国的应用。第四章对本文进行了总结,指出在中国的现代企业中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马泉[4]2003年在《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激励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票期权制度是基于股票期权合约的创新,作为一种薪酬制度被广泛应用于激励企业经理人。由于股票期权将经理人的报酬与公司的远期股票价格联系和捆绑在一起,从而能有效地规避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两权分离后企业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是一种报酬和风险相匹配的长期激励制度。股票期权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巨大成功,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特别是在最近几年,一些知名的大公司采用了股票期权制度,但却发生了系列经理人违背股东利益的巨大道德风险行为。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机制进行研究,揭示其激励的机理并分析产生激励效果的所需条件,对理论研究以及实际运用有着重要意义。论文运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以及经济学原理进行建模,对股票期权制度激励机制的叁个重要方面进行了研究。首先论文对通过信息揭示对导入股票期权制度后经理人市场筛选的效率进行研究,结论证明,股票期权制度的采用,能够有效地规避了低能力的经理人冒充高能力的经理人,使得股东从经理人市场上更有可能招聘到高能力的经理人,而且大大降低了股东的筛选成本。然后论文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机理及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结论表明,股票期权制度将经理人期望收益同公司的近期、远期绩效同时联系在一起,使得经理人在位期间有积极性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在理论上实现了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激励相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代公司所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同时也比较性研究了传统薪酬制度,指出固定工资制是最差的薪酬制度,没有任何激励作用;年薪制忽视了企业的长期发展绩效,也不能使股东效用最大化。最后论文在对经理人在职道德风险行为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对股东采用股票期权制度后,产生激励效果的条件进行了研究,得到了委托人的最优激励监督合同,同时产生四个重要结论。论文最后部分还比较分析了国内外股票期权的实施情况,并讨论了中国目前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所遇到障碍因素:公司治理结构、股票市场效率、中介机构及财务会计法规等。

平力群[5]2010年在《公司法变革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经济中的社会化大生产使投资规模大大超过了个人的投资能力,同时出于分散投资风险的需要产生了以有限责任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其突出的特征是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控制权的分离,由此产生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所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为解决这一委托—代理问题,以企业控制权分配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机制应运而生,并在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和经济体制的约束下,产生了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现代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日本经济陷入长期萧条以及为走向复苏而进行包括企业制度在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成为日本经济研究中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本文的研究即属于上述范畴,但与以往的同类研究有所不同,本文将在一个公司法及其变革的视角下,以战后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演化为研究对象,分析公司法变革与公司治理结构演化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将有可能在更大的学术空间内阐释现代日本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从中揭示出政府与法制、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更为细微、复杂的关系,对这些问题的阐明,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解释现代日本经济体制不同于其它类型经济体制的特征。本文的结构如下。在绪论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第一章首先在一般意义上论述了公司制度、公司法、公司治理的产生和内在的逻辑关系,系统地梳理了近代以来日本移植西方公司法的历史过程,并详细阐述了直到战后1950年代初期历次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特别指出了公司法语境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现实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观念上、机制上、运行上的差异。第二章论述了现代日本企业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起源于战后由美国占领军主导的外生强制的民主化改革,但是由美国占领军依据美国模式设计,并通过广泛分散的个人所有制、企业控制权再分配建立起来的日本企业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由统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完成后发生了适应性演化,在产权结构、融资结构、控制权分配等各个方面均发生了对美国模式的偏离。第叁章承接上一章论述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性演化的后果,是形成了相互持股的法人所有制、由银行进行相机治理的主银行制、“内部人控制”的层级结构,这些制度安排不仅是对战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经验观察所得到的特征化事实,而且是构成了日本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为关键的要素,在战后日本由后发展经济向工业化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四章论述了在完成向工业化经济转变之后,围绕日本企业运行和公司治理的经济形势、制度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资本市场日益替代主银行制对企业进行监管、稳定股东不断趋于消散而使公司控制权转移成为现实威胁的条件下,日本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面临困境,在长期萧条中开始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同时迎来了公司法变革的时代。第五章着重论述了1990年代初开始的公司法修订及其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新一轮演化之间的关系,这是战后数十年来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变革,本章详细介绍了包括董事会结构改革、激励机制改革、信息披露制改革、股东诉讼条件改革在内的公司法变革内容,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公司法变革对日本传统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及其演化方向的影响。第六章带有全文总结的性质,探讨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的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竞争的作用下,在世界范围内的确出现了公司治理结构趋同的倾向,并且在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方向上反映出来,但本章强调指出了公司法变革背景下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特征是,属于外部市场约束的改革迅速,但属于内部监管机制的改革滞后,即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是非均衡演化的,两者之间的磨合增大了公司治理结构演化方向的不确定性,到目前为止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会收敛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

薄燕娜[6]2004年在《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试图借助于比较的方法、法的经济分析方法、个案研究方法,重构公司股东出资形式之立法理念,并以此为基点,展开对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的研究。在将公司立法理念与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两者相互依托,有所穿插、有所侧重的论证中,本文检讨了公司信用基础、重塑公司立法理念,并以此为纲,做出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的立法设计,在制度的安排上渗透着革新的公司立法理念,并隐含了我们是否需要法律、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为何需要这样的法律等基本问题的阐释。资产与资本曾被长期混淆使用,就法律层面而言,它们是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概念。法定资本制、资本叁原则、有限责任过多地赋予了公司注册资本债权担保功能,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也是这一臆想和虚构的产物,为此,立法规定了较为严苛的股东出资形式。然而,资本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负载担保功能受到了质疑。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最初财产,在公司运营中,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公司成立之初形成的注册资本并不能代表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公司的偿债能力更多地建立于公司现实的资产状况,尤其是公司可变现的资产之上。既然公司的信用基础实现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化,立法没有必要对出资标的物做出刻板、硬性、有限的规定。资本不足以防范公司债权人的风险、限制出资形式不能够平衡出资股东之间的利益。随着资本信用神话的破灭,需要对公司立法理念进行重构:加强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确立可保障股份对价充分的各种措施,鼓励投资,实现稀缺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在公司立法中,应在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追求中确定最佳的契合点,在强制与自由之间确立法律界限时,慎用强制性法律规范。就股东出资形式而言,既能实现效率又不失安全,既确保自由又不无视政府正当性干预的制度设计才是最优。公司立法理念之变革还需要较高的社会信用平台的支撑,社会信用机制的构建举足轻重。鉴于出资对公司资本形成的重要作用,出资制度在各国公司立法中不能或缺。在与国外立法的横向比较中,我们有了能够取长补短的收获:从立法技术上,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两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实现出资标的物种类的宽泛而不缺漏,又可保障出资内容之明确性与可预测性;走出有限责任赋予股东特权,因而法律竭尽能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寻求合理途径的误区,加强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且不可限制股东的出资形式,以损失资本的营运价值为代价,换得毫无预期的担保价值;放松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管制,充实出资标的物的种类,建立和完善确保资本真实的制度保障。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通过纵向比较才能够感受到当今的不足。相较祖辈,如今的我们更应该有一个开放的心态,能够以批判的态度学习西方、借鉴西方、洋为中用。允许债权出资的国民政府立法再次验证了我们现行立法在具体<WP=5>制度安排上的后退。比较合伙、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同组织体的出资形式,我们进行公司立法获得了一个启发,不仅需要接纳更多具有价值的财产用于出资,同时还要改变现行法规定简陋的状况。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局限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和立法目的。中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对出资形式进行谨慎地列举、采取强制性的立法规范是适应公司化改造初期具体国情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范围,将资本增值功能作为衡量法律意义上资本内涵的灵魂,虚化资本的担保功用,放松管制,与时俱进地完善公司立法成为当务之急。当一切配套的保障措施尚未到位时,对于股东出资标的物的立法选择可以放宽,但不可没有。这正是我们对为何需要法律、需要什么样法律的解答。根据实践的需要将某些类型的财产纳入立法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出资标的物才是适格的。考察中国历史、国外学说、立法、判例对出资标的物类型的划分,可见尽管股东出资标的物包容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但都不乏确定性、价值性、可兑现性、可流转性等适格要件。之所以将现金、实物用于出资能够被人们广泛接受和普遍认可,就在于它们易被把握的确定性、价值性。关于出资构成,放松管制是必然且必要的,但目前不适宜将无形财产出资的限制完全取消。既然出资标的物与财产密不可分,我们必须给物、财产、财产权一个清晰的面目,非此不足以准确地把握用于出资的标的物范畴。充实股东出资形式,无形财产不容忽视。无形财产是指不能触摸、感知的财富,以之用于出资是为了发挥资本的经营功能,实现资本增值。无论财产之有形或者无形的判断,决定于其客体有无外形,抑或指权利本身的无形,从经济学的角度,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随着新的财产形式的出现,财产日益具有无形体的特点,尽管某些权利的价值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但这并不影响其为有价值的非物质财富。将具有经营功能和财产价值的无形财产用于出资,使大量的社会财富转化成公司资本,既可充分发挥资源的利用价值,又便利了公司的设立。允许无形财产出资能够实现经济学的效率、最大化和均衡,合乎各方公司参与者之意。为了规避无形财产出资周密繁?

王宇维[7]2006年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现代企业的一个显着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矛盾。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起源于美国,因其对公司管理层产生的巨大激励和约束机制,已经扩张到世界上许多国家。我国从 90 年代开始在某些企业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试点,但从目前实行的情况看,股票期权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激励约束作用,且从总体上讲实施也很不规范。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企业不完备契约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和剩余索取权理论等四个方面论述了股票期权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基础,进而说明股票期权作为现代激励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着科学性和历史必然性的,随后对股票期权制度实施中产生的正负面效应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具体分析了在我国实行股票期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在法律政策日益明朗的新形势下,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各要素进行规范设计,同时也关注由于制度本身及外部环境不配套等原因导致的股票期权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良方案以提高股票期权制度在中国运行的有效性,尽可能降低、减少其运行中的负面影响。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加之我们对股票期权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入,相信这一制度必将对我国的企业改革和经营者的长期激励产生更多的积极影响。

曾雪蓉[8]2006年在《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文中认为自1952年美国菲泽尔(Feizeer)公司为了避税第一个推出面向所有雇员的股票期权计划以来,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经理人员传统薪酬制度的补充,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作为一种激励经理人员的报酬制度,股票期权创造性地以股票升值所产生的差价作为对企业经理人员人力资本之补偿,成功地将经理人员的个人目标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本文阐释了股票期权之内涵、法律特征,分析了我国施行经理股票期权之法律障碍,结合我国试行之实践,对股票期权实施上如何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包括修改《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内容,以解决推行股票期权制度所需的股票来源及解决股票期权制度实施的收益兑现机制等问题;修改《劳动法》,确认股票期权是经理人员薪酬体系中的一部分;制定专门规范,构建股票期权法律体系。修订财税法,给经理人员从股票期权中实际利得优惠;建立与股票期权制度相配套的会计处理法则,以期其在中国本土化环境中得到规范运作。

张明[9]2013年在《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实施是否符合最优合约理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机制萌芽于50年代的美国,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高级管理者逃避高额的税收。90年代后期,股票期权制度引入中国,开始在中国一些较大的城市中引进实施,如北京、上海等,但受制于中国特殊的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公司制度等的制约,发展一直较为缓慢。2005年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股份的全流通问题,为股票期权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创造了条件,紧随其后新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突破,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扫除了最为关键的法律障碍,证监会、国资委先后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利支付》、《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为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直接的操作依据。因此,从2006年之后股票期权制度在中国发展迅速。经典合约理论认为对管理者授予股票期权是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冲突,提高管理者激励水平的一种契约安排。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不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经营者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掌握着公司发展的方向甚至众多所有者并不知晓的投资机会,但是经营者并不能参与公司最终的利润分配和财产处置。为了更好地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这种冲突,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对经营者授予一定的公司股权成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机制。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相关研究的发展,以往国内对于股票期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绩效方面的研究,通过对以公司绩效为核心的相关指标的分析来判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然而至今为止,国内对于这一影响并未形成一致结论。并且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这方面的研究还多是以单个案例分析为主,其数据上也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未完成而存在诸多不足。对于股票期权制度基础方面的研究甚少,特别是国内对于公司为什么授予股票期权,国内学者少有涉足。因此,对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原因探索成为本文的基本目的。本文以最优合约理论为理论基础,以2006-2011年实行股票期权的162家公司为样本,以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前一年公司各项指标为研究对象,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研究了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动机。在理论解释上,本文将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分为两种基本情况,一是最优合约理论的需要,具体来讲,就是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水平,提高公司的业绩。如果上市公司实行股票前的动机是出于以上目的,那么证明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是符合最有合约理论的。第二个动机本文提出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是出于其他动机,即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是出于非激励性因素,具体来讲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可能出于缓解现金流紧张,降低较高的财务报告成本和为高级管理人员避税的需要。如果以上叁个原因更能对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动机做出解释,那么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是不符合最优合约理论的解释的。因此,本文在研究中分别对两种情况进行了相关指标的设置来反映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基本动机。以期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研究得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基本动机是什么,符不符合最优合约理论的解释。在文章的最后,本文通过对实证分析结果的归纳,提出了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一一提出了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在文章的第叁部分现状分析中,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近几年实施股票期权的现状分析发现,中国实施股票期权的企业主要集中于制造业,而发展速度相较于制造业更快的高科技行业实行股票期权的比例相对较低,只占总数的20%不到,在年代分布特征上,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发展呈现波浪形发展进程,在2007年和2009年都有不同程度的下滑,对这一现象本文通过同时期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状况给出了相应的解释。在文章第四部分的实证分析中,文章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系数分析方法和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龄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占有的比例与上市公司是否推行股票期权计划呈现显着地相关性,具体结果为:成长性更快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更年轻的公司,国有股份占有数量较少的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可能性更大。这叁项指标都符合最优合约理论的解释。而本文设定的非激励因素的叁项指标,即上市公司现金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税收指标以及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成本叁项指标与上市公司是否推行股票期权计划之间的系数并不显着。因此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不是出于以上叁种动机。通过对以上两种情况的全回归模型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文章认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是符合最优合约理论的解释的。本文的特色包括:本文的研究侧重点在于对上市公司为何实施股票期权做出理论性的解释。在基础理论上,本文借助于西方学者(Yermack, Chourou, Smith and Watts等)的研究,对最优合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作了系统性的梳理。在文献综述部分本文对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各种动机作了理论上的分析,并将其区分为符合最优合约理论动机与其他动机。在现状分析上本文以收集到的数据分析了行业特征,年度特征等对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影响,第四部分的实证分析是本文最大创新之处,首先在采用数据上,本文采用了股票期权分置改革之后2006年至2011年的最新数据。共收集样本202个,剔除40个数据遗失的样本后,样本数量为162个,满足分析的基本要求。其次,为了更好的研究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前终究具有怎样的特征,本文以资产规模,账面市值比,行业为基本分类依据对每一个样本进行了配对,限于以上叁种指标的限制,共对其中161家公司配对成功,有一家公司未能成功进行配对,但并不影响整体分析效果。经过配对后得到整体样本323个,本文以323个样本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多方面分析。在具体分析上,本文将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动机分为两类,一是符合最优合约理论的动机,二是非激励性动机,并构建了与之相关的模型,本文在此基础上还构建了包括所有因素在内的模型,对两者进行具体的对比分析。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本文最大的创新点在于通过将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动机进行最优合约理论和非激励因素的两种分类,并通过指标的设置进行描述性和回归性的分析以得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到底是出于何种考量。在研究结论上,本文一大创新之处是发现中国国情下国有股份在公司中占有比例的多少对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影响十分明显,这在国外学者的研究中是没有的。而国内学者的研究也是简单的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分类通过哑变量的设置来研究,但是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全部的国有成分和全部的民营成分的企业则会变得越来越少,各种股份参股的企业则成为普遍性的情况。因此,本文以国有股份占有企业股份数量的比例作为研究指标并得出了国有股份较少的企业更倾向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除了创新之处外,本文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在样本数量上,限于中国实行股票期权的时间较短,公司数量较少等的原因,本文所选样本仍然较少,较少样本的数据分析必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其次在变量指标的选择上,限于自身专业知识水平等的因素,其指标的选择可能并不能完整的代表相关因素,因此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如人才指标的选择上本文以属于高科技行业企业设为1进行哑变量的设置,则得出了人才需求较少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这与理论相反。因此本文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的对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动机进行深入研究。

陈歆娜[10]2003年在《论股票期权的若干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表明股票期权制度是在“两权分离”情况下激励经营者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种被多年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它发端于美国,随后逐步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司薪酬激励制度,越来越成为现代经济条件下公司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广为流传。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加入WTO后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股票期权制度逐步引入我国。在一些民营企业、科技企业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中,这种安排已经相当普遍。联想、方正、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已经推出了按国际惯例制定的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大踏步地进行着,来自学术界的研究和争论也日渐增多,尤其是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常见于报端,但到目前为止有些问题仍有较大分歧,尚无定论。因此本人将股票期权制度涉及到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以期为该领域的研究探讨与实际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与意见。当前我国企业正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在市场环境及法律环境兼备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建立包括股票期权制度为主导的激励制度。因为它有助于把企业管理者与企业的利益更紧密、主动地结合在一起,减少代理成本,避免道德危机和逆向选择等不良现象;有助于在较大程度上规避传统薪酬分配形式的不足,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我们从过去的经验中认识到,凡是要建立一项新的制度,如果不事先对他的基本内涵、特征、历史沿革、应用条件、配套措施研究清楚,并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建立清晰透明的法规框架,然后有序地推广往往会把良好的愿望化作一番没有实际成果的炒作。本文按照理论分析的通常思路,首先对股票期权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明确指出股票期权是企业向主要经营者提供的一种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内按照某一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进而从法律的角度大胆的对股票期权进行了界定,指出:股票期权是公司和受赠人签订的股票期权契约的标<WP=4>的,是公司授予受赠人的一种待所附条件满足后方可获得按约定的价格购买约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利。随后阐述了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期待权及其法律特征。在对股票期权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引出了本文的重点章节,第二章和第叁章,其主旨是通过纵观国内外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归纳总结出在我国制度环境下推行股票期权制度亟需解决的若干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会计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障碍与真空。同时借鉴国外成熟和先进的法律理念与做法,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限于本人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文中难免有许多疏漏和不足之处。另外限于篇幅,只能对该制度若干法律问题予以分析、探讨,某些应当讨论之处也未能深入涉及。仅以此文抛砖引玉,希望我国对股票期权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促使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国股票期权制度及其法律保障[D]. 张锐. 西南财经大学. 2003

[2]. 论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D]. 李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研究[D]. 王芬.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4]. 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激励机制研究[D]. 马泉. 重庆大学. 2003

[5]. 公司法变革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研究[D]. 平力群. 南开大学. 2010

[6]. 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D]. 薄燕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7].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研究[D]. 王宇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8]. 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D]. 曾雪蓉. 苏州大学. 2006

[9].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实施是否符合最优合约理论[D]. 张明.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10]. 论股票期权的若干法律问题[D]. 陈歆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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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期权制度及其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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