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环与英德续借_李鸿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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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8年3月与汇丰、德华两家银行订立的英德续借款,是甲午战后清政府为一举偿清对日赔款而举借的第三次巨额外债。与1895年俄法借款及1896年英德借款相比,这次借款名曰“商款”,却附带着苛刻的政治条件,使中国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盘剥,激起朝野强烈的反响,最终引发戊戌年春季的朝局动荡。

       20世纪50年代以来,学界关于英德续借款的研究,主要是从列强侵华史的角度切入,侧重于英、俄等国争揽借款权的激烈斗争,以及列强对清廷的高压态势等问题①;直到80年代末,才逐步恢复到财政史层面的研究,从海关与外债、赫德与近代外交等不同角度,都有新的推进。②当然,研究中对清廷内部决策层的分歧及其对借款结果的影响也有涉及,只是未能深入展开;尤其是此次借款活动的核心人物——户部左侍郎、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号樵野),所发挥的关键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揭示③,这正是本文所要考察的主题。

       一、张荫桓、李鸿章争夺借款权的较量

       甲午战争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至深至巨,不仅割让台湾、澎湖给日本,巨额赔偿更使清政府财政濒于崩溃边缘。而三国干涉还辽以及俄、法、德、英等国借机勒索,最终演化为争夺借款权、租借港湾为目标的瓜分狂潮。概言之,从甲午到戊戌,清政府始终处于无以自拔的外交梦魇中,英德续借款谈判既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的,也是在这种氛围中结束的。

       根据《马关条约》,中国赔偿日本的2万万两库平银,须分作8次交完,其中第一次5000万两应在条约批准互换后6个月内交清;第二次5000万,应在条约批准互换后12个月内交清;所剩赔款1万万两平分6次,递年交纳,其年份均以条约批准互换之日算起。除第一次外,其余未偿之款“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在赔款偿清前,日本军队暂驻威海卫,每年驻军费50万两亦由清政府承担。同时,双方又约定:如果清政府在换约三周年之前能够全部偿清赔款,日本除将已付两年半利息,于应付本银扣付还外,余仍全数免息。④按照这一协议,中方如果能在1898年5月8日前偿清赔款,总计可省息银1000多万两,及驻威海卫的军费150万两。这对财政极度紧张的清政府来说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为了筹还赔款,1895年5月9日,光绪皇帝发布上谕,命恭亲王奕、庆亲王奕劻、户部尚书翁同龢、兵部尚书孙毓汶、步军统领荣禄、吏部左侍郎徐用仪、户部右侍郎长麟和张荫桓等8人共同负责“办理借款事宜”。⑤事实上,由于孙毓汶于同年7月开缺,长麟于同年10月因故革职,恭王、庆王地位尊崇,荣禄对此类棘手之事并不热心,借款之事基本成为翁、张、徐(后来转任户部右侍郎)三位户部堂官的专责。尤其是张荫桓,果敢机敏,以通晓外事知名,在借款问题上尤有发言权。翁氏曾对张坦言:“借款是今日一大事,若以付鄙人,何异冥行索途也。”⑥自谦之余,更多反映出对张的倚重。后来的俄法借款、英德借款都是在张荫桓主导下完成的。1896年3月7日,张氏在写给孙毓汶的信中说:“今日始与两赤订定借款,轩辕若无机器,便可从此息事,已与言明廿八日(3月11日)立合同矣。宽收九四,较俄款每百溢八钱七分五厘,只周息多一厘耳。始念实不及此,群魔作祟仍未已。鄙意偿款期迫,及今不定,后患不可思,拟毅然任之,即为众矢之的亦不计也。”⑦数日后,英德借款果然如期订立。可见当时列强争夺的激烈情形和张荫桓在借款问题上的果敢和执着。不过,到1897年初清政府酝酿筹借第三次外债的时候,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一位强有力的人物——李鸿章介入了进来。

       甲午战争前,李鸿章以文华殿大学士、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参与清廷外交决策20多年,影响至为重要。《马关条约》签订后,李被开去直隶总督,到京“入阁办事”,因不管部务,几等于投闲置散。虽奉旨与日本交涉还辽事宜及谈判《中日商约》,且以总署为“公所”,充其量不过是处理战争遗留问题。直到1896年10月,在赴俄签订《中俄密约》回国后,被任命为总理衙门大臣,处境才算有了改观。李鸿章雄心勃勃,急欲恢复昔日在外交上的影响力,这不免与长期主持总理衙门日常事务、掌握实权的张荫桓发生冲突。张、李之间的分歧时隐时现,以往的师生情谊也出现裂痕。⑧

       1897年3月,张氏奉命作为清政府特使,前往英国参加维多利亚女王登基60周年的庆典活动,清廷决定新一轮举借外债之事由李鸿章负责办理。3月16日,翁、张等户部堂官召集司员会议,翁同龢深知责任重大,表明:“借款系国家事,还款乃户部事,吾与诸君力任其难矣。”会议决定再借1万万两,请李鸿章“向英、德两使议之”。⑨26日,张荫桓离京,他的离去使李鸿章暂时获得主持总理衙门事务的大好机会。正如赫德所言,“李鸿章非常勤奋,正在充分利用在总理衙门的‘时机’”。⑩对借款之事,更是“急于把它办成”。(11)6月1日光绪帝谕令“添派李鸿章办理借款事宜”(12),李氏具有了与张荫桓同样负责借款的办事资格。

       但是,李鸿章主持的借款从一开始就不是很顺利。由于前两次大借款已将海关税收抵押殆尽,加之债券在欧洲市场上行情时有波动,欧洲金融界对新的借款均持谨慎态度。一些外国银行纷纷兜揽借款,旋因财力不足,相继落空。最终谈判仍在清政府与老对手汇丰银行之间展开。汇丰银行自成立之日起,就是清政府举借外债的合作者。(13)6月中旬,李鸿章指示其亲信、驻英公使罗丰禄开始在伦敦与汇丰银行接洽。屡经磋商,双方议定中方向汇丰借款1600万英镑约合1亿两,四厘半息,八五五扣,五十一年还清,先十年付利,自第十一年起按年除本还利。但是,汇丰执意要求以江南部分地区的盐课作保,并由总署督新关征收为条件。“总署督新关征收”实际上是要总税务司赫德介入盐课征收,翁同龢不允。李鸿章也认为,此乃“扰乱国家定章,信税司过于户部,碍难准行”。(14)屡经磋磨,汇丰仍坚持税司干预盐课、厘金以作保;李鸿章只同意税司就近向盐运、厘局查催,“干预字样”流弊甚大,不可允准。(15)双方各不相让,谈判陷入停顿。翁同龢忧心忡忡,他在日记中写道:“与李相往来书信商借款,借款将成未成,令人烦郁,此事一发千钧,局外人不知也。”(16)8月初,经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介绍,英国的呼利—詹悟生公司(Hooley-Jameson Syndicate)的代表加尔·福禄寿(Frosell)表示,可借款1600万镑,周息五厘,九五扣,各费在内,以海关未抵之税及盐课厘金作抵押,五十一年还清。对此,盛宣怀解释说,“五厘、九五扣较四厘半、八五五扣稍便宜,镑价正贵,多收现款为宜”,建议户部重视该借款。(17)在翁同龢支持下,李鸿章立即指示盛宣怀在上海与福禄寿接洽,并接受盛的建议,由刚刚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经手收付。(18)此刻,盛宣怀几乎得到翁、李两位廷臣的一致支持。

       对于李鸿章主导的借款活动,张荫桓虽身在欧洲,却不能无动于衷。总税务司赫德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并及时反馈给张氏。早在3月24日,张未离京,就与翁同龢、敬信两位户部尚书“同诣赫德处谈土药加税事,又洋税抵借款事”(19),表现出对赫德建议的高度重视。出洋期间,张、赫函电往来,互通声息,就连张氏家书也是通过赫德寄往英国的;赫德夫人还在伦敦家中举行招待会,特别接待张荫桓使团(20),可见赫德对张极力笼络之意。

       由于李鸿章负责的借款谈判从一开始就将赫德抛在一边,这位因执掌中国海关而长期参与举借外债的顾问表现得极不甘心。虽然他与汇丰仍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并不能对此发生任何影响。6月1日,也就是李被指定参与借款事宜的当日,赫德致电张荫桓:“据说有几份借款草合同正在谈判中,哪一份先谈妥,谁就赢得承办权。我没有沾手此次借款。”(21)次日,张荫桓通过金登干复电,“希望了解海关税收还有多少尚未抵押出去”,认为只需借一笔7000万两的款子就够了,不用借1万万两,表达了对借款问题的极大关心。(22)6月4日,张氏奉旨在庆典活动结束后,再与各国交涉加税之事。(23)这样,回国时间势必延后。所以28日他在奏报参加庆典情形时,又以附片的形式,专门阐述对借款问题的意见,希望引起光绪帝和总署的重视。

       张荫桓认为,按照《马关条约》,第三期赔款及其以后各次赔款,如果按照逐年分还,息银甚多,须多耗银2319万两。更为严峻的情况是,本年(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应付息银460.6666万两,明年闰三月应付第四期偿款银1666.6666万两,息银41.6666万两,累计相加,数目巨大,而目前俄法、英德两次借款余额,所剩无几,“恐不敷指拨”。所以,不如再订借8000万两,索性在明年闰三月十八日(1898年5月8日)订约满三周年前,一举还清赔款,以了“日本重累”。原来预估借债7000万两,此时根据赫德提供的财政状况,改为8000万两,这是他对偿还对日赔款的总体设想。同时,也对进行中的借款谈判提出了意见:

       关税所余无多,各洋商佥谓不足抵借巨款,若不别筹抵款,空言商借,浮滑洋商藉端撞骗,窃虑迁延时日,债期既届,来年无措。及今绸缪,诚宜实事求是。臣出京时叠与户部诸臣筹商,复于陛辞之日撮要陈奏,现为时渐迫,相应请旨饬下总理衙门、户部通盘筹画,指定抵偿的款。(24)

       张荫桓特别强调户部诸臣对借款问题的优先决策权,这是针对李鸿章而言的。他建议先从赫德那里查核关税余额情况,然后由户部“另拨抵款”,在此基础上进行借款谈判才会有实质性的结果。所谓“不别筹抵款,空言商借,浮滑洋商藉端撞骗”,正是批评李鸿章与呼利—詹悟生等英商的盲目谈判。该奏疏似乎很早就到了,但是直到8月16日总署才将其递上。据赫德称,“总理衙门不拟送呈御览,但是恭亲王说皇帝必须过目,于是呈上去了”。总署不愿将张折呈上,也是李的意思。随着张折呈上,李“不得不摊牌”,“立即跟着张氏奏折用密折自行上奏,说已经同呼利—詹悟生公司安排好借款1600万镑”,并将草约八款进呈,称将在20天内正式画押。(25)李鸿章扣压张氏奏折,迟迟不递上,并匆匆忙忙与该公司草签合同,就是为了杜绝张荫桓对借款在任何程度上的影响,甚至打算在张回国以前完成借款之事。

       在这件事上,身为户部尚书和总署大臣、军机大臣的翁同龢,非常巧妙地避开了矛盾。他劝李鸿章“单衔”具奏,自己则置身事外,并对李“毅然自认”的态度颇为赞赏。李上折当日,翁因病未入直,次日见到光绪皇帝时,又奏言“借款不得不尔,然不敢谓必成,它[他]人则谓李某专之矣”。(26)似乎又为李做辩护。可是,李鸿章心里并不踏实,在9月8日给盛宣怀的电文中称:“借款事兄既奏明,今举朝疑为虚诞。樵野昨奏,须令银行与税司经办,洋商必不可靠,岂果验耶?”(27)张所言“银行”系指汇丰银行,税司指赫德。看得出,张荫桓认为必须向实力雄厚的汇丰借款,并由赫德来经手,才更牢靠。此时,李鸿章也对呼利—詹悟生这样不知底细的英商有些怀疑了。

       不幸的是,张荫桓担心的洋商“撞骗”还是发生了。盛宣怀与呼利—詹悟生公司的谈判开始似乎很顺利,先是在8月14日,由公司律师拟草合同八款,由福禄寿到北京与总署商议正式合同。为此,17日盛氏致函翁同龢,先作铺垫,称该公司“访闻确系殷实大商,既肯以全权交派福禄寿来华商议,或尚不致蹈虚,但一到京必有人从中蛊动,且恐此二十日内,伦敦亦必有惑之者,因汇丰手段实非寻常可比。宣怀屡被言官指摘,大半皆汇丰所致。顷已遵照电嘱,切告福禄寿,草约既定,断不准其翻悔”。(28)盛宣怀希望翁不要轻信各种谣言,坚定支持与呼利—詹悟生的借款。李鸿章也认为借款似“可靠”,“而赫德颇阻挠”。不料,24日福禄寿等抵京并与总署诸臣会面后,改变承诺,反而索办苏沪铁路,表示铁路有成,“即将十万磅[镑]作抵押,再画(借款)正约”。(29)显然,借款只是呼利—詹悟生公司抢夺筑路商机的名目。数日后福禄寿返回上海,与盛宣怀商订沪路问题,并提出将苏沪铁路延长至汉口的新要求。9月10日,翁以总署的名义致电盛宣怀,“略言福(禄寿)揽借款,又牵合铁路,究竟可靠否?倘画约后不能如期交款,执事不能辞责”。(30)希望盛慎重处置。此后,李、盛电报往还,与呼利—詹悟生的借款一直没有着落,几乎停滞下来。

       另一方面,赫德早就从英国得到消息说,该公司合伙人之一呼利在英国金融界声誉极坏,“没有一个正派的经纪人肯相信他,他的资本都是账面上的,而他却无所顾忌地四出张扬。詹悟生是一位穷议员,向来做事不择手段。如果代理人签立了合同,这家公司绝不可能自己发行债券,这种交易显然是极靠不住的”。(31)了解到这些情况,赫德幸灾乐祸地等着看李鸿章自食其果。果然,10月6日,按照约定时间,呼利—詹悟生公司居然连一笔10万镑的押款都拿不出来,李鸿章寄予的希望彻底落空。10月10日,他致电盛宣怀,大骂福禄寿“无信无耻”,又责备盛宣怀“误认误信”。(32)还把借款失败和报纸上怀疑中国担保以及没有借债能力的种种言论,归结到赫德的恶意中伤。(33)平心论之,赫德的拨弄多少产生了影响,但呼利—詹悟生公司的欺骗行径也是昭然若揭,完全验证了张荫桓的先见之明。无奈之下,李鸿章只得令罗丰禄再次与汇丰联系,希望在6月谈判基础上重新开议。同时,李氏也亲自与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负责人熙礼尔(E.G.Hillier)积极接洽。但李鸿章不希望赫德介入借款事宜。金登干告诉赫德:“根据嘉谟伦同罗丰禄的晤谈,显然李鸿章希望海关方面不要以任何形式或方式插手此事。”(34)可是,事关中国的借债问题,汇丰从来都与赫德串通一气,更何况又有张荫桓的暗中支持。因此,李鸿章主动提议的再次谈判并无实质性进展,毋宁说是被重新搁置起来。

       从种种情形分析,汇丰与李鸿章的谈判迟迟没有结果,很可能与等待张荫桓回京有关。尽管目前没有直接的材料说明这一点,但是,从赫德积极笼络张荫桓,急切等待重新获得参与机会的种种努力中,可以看到一些蛛丝马迹。

       早在1896年李鸿章出访欧洲期间,赫德就认为“目前总理衙门的当家人是张荫桓,如果他坚持干下去,有可能成为一个有权力的人”。(35)1897年初,在张氏抵英前,赫德便指示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代表金登干全力做好本应由驻英使馆来负责的接待工作。为了安排使团的居住和行程方便,赫德批示从出使经费中支取了丰厚的款项。赫德告诉金登干,“此行的使命纯系祝贺性质,张特使希望过得愉快,而且私下里还想使他此行的光辉胜过以前的使团”。(36)所谓“以前的使团”系指李鸿章等1896年的欧洲之行。赫德也听说,“李鸿章非常嫉妒张荫桓,不愿张氏得到他得到过的荣誉”(37),所以更加积极,努力满足张的愿望。起初,赫德便建议英国外交部在参加庆贺活动期间对张授勋,但是,外交部以参加庆典外交官甚多,没有理由这样做,遂予婉拒。庆典活动结束后,张访问俄国。在那里,沙皇对张百般笼络,赠与他“圣安娜一级勋章”,“并表示要帮助中国渡过财政难关和办理借款等等”。(38)得知消息,赫德十分紧张,再次呼吁英国政府向张授勋。他向金登干抱怨说:“如果中国特使(指张荫桓)和梁诚,一位未来的公使未得到授勋,必将在无形中伤害了他们。”希望英国外交部趁张结束对俄、德等国访问,经由英国返华的机会,“对他和梁诚作为来访的高级官员和友好人士,单独予以授勋”。(39)在金登干的游说和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Claude.M.MacDonald)的支持下,外交部终于接受了赫德的建议。7月30日,张荫桓返回英国时,被授予了“圣迈克尔和圣乔治大十字勋章”,梁诚被授予了“圣迈克尔和圣乔治高级爵士勋章”。梁诚曾担心授勋函送到公使馆会被罗丰禄等扣压,金登干则表示有足够的把握将那封信直接送交特使团,“而不会由公使馆转手”。(40)他对自己促成授勋的“杰作”非常得意——不仅张荫桓“颇感意外”,罗丰禄等使馆人员更是“迷惑不解”。(41)赫德自然也心满意足。在他看来,虽然授勋“可能得不到实惠”,可是“这两枚勋章肯定能使双方在北京避免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张氏保持友好情绪,总理衙门感到顺心,使得英国公使的处境,总的说来会愉快些和顺利些”。(42)授勋后的第二天,张荫桓从英国起程,渡大西洋,经美国乘船回国。

       赫德倾心拉拢张荫桓,是因为他对总署内部的情况了如指掌。他判断,“‘大老李’希望把张氏挤出北京”。这样,李就可以掌控总理衙门了。(43)这种看法可能过于臆断,可也不无理由。当盛宣怀与呼利—詹悟生公司的谈判尚未中止的时候,就开始担心即将回京的张荫桓会从中作梗。10月4日,盛致电李鸿章:“南海(张荫桓)日内抵沪,即北上,借款有无变卦?”(44)李复电称,只要呼利—詹悟生交来10万镑作抵押,“张亦无从摇惑”。(45)不幸的是,呼利—詹悟生真的连10万英镑押款也拿不出来,曾被寄予厚望的借款谈判彻底成为泡影。10月21日张荫桓回到北京。此刻,呼利—詹悟生借款已停顿,李鸿章恢复了与汇丰的谈判,并遥控罗丰禄在伦敦与嘉谟伦直接谈判。很快,张、李的冲突就开始了。张荫桓主张“借款须与英使商量,不可自坏门面”,认为“合肥办法声名扫地,而必无成”,“又言现在只须借七千万,不必万万”;李则抨击张在赔付日款时同意以白银兑成英镑支付,致使“中国受亏二千余万”;对此,张并不认错,反过来指责李与汇丰谈判中的“八五五扣之谬”,二人攻讦不已。(46)张、李各执一词,翁同龢左右为难,清廷大员在借款决策上出现明显分歧。

       不过,此时的借款谈判仍旧由李鸿章负责。在与汇丰的谈判中,谈判的焦点仍是抵押问题。中方同意以“两淮盐课、江苏厘金抵押,由户部、总署作保”,“并请国家酌派汇丰信服之洋员,帮同查核实在收数”(47),以确保按期偿还。可是,汇丰认为,“该洋员只有查核而无管理之权,仍难商办”(48),依旧坚持由总税务司赫德来征收厘金。很明显,即使李鸿章刻意将谈判放在伦敦进行,也改变不了汇丰与赫德沆瀣一气的事实。只要将赫德排斥在外,就不可能与汇丰达成协议,谈判僵持下来。11月17日,李又向驻美公使伍廷芳致电询问:“美商何人愿借巨款?英德久议未定,因盐课、厘金押保彼欲代管,有碍国体。”(49)至12月14日,汇丰仍无确耗,李鸿章感到“倭限已近,必贻误”,遂询问罗丰禄:“除汇丰外,有可设法商借否,希速筹复。”(50)此时,他已陷入无奈、慌乱和饥不择食的窘态中。而翁同龢也开始倾向于支持张荫桓主持借款之事,他将“福禄寿所呈及合肥所算各借款盈绌单送樵野斟酌”(51),为张提供新的参考。但是,接连发生的外交变故,使借款活动陷入了更大的危急中。

       二、胶旅事件后英德续借款的迅速达成

       就在李、张分歧公开化的时候,11月13日,发生了德国侵占胶州湾事件。胶案的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英、俄、德、法等列强争夺在华权益的外交斗争的尖锐化,使清政府借款的外部环境更加恶化,借款活动与列强争斗纠缠在一起,情况变得扑朔迷离。

       1897年12月14日,李鸿章在“邀请”俄国军舰进入旅大,冀其“驱逐”德舰的同时,又向俄国提出借款要求,俄国则乘机提出了要求修建满洲、蒙古地区铁路,俄国人担任总税务司,借款以田赋、厘金为担保等条件。两天后,当李会晤英使窦纳乐时却又表示,“汇丰等如仍照五六月间原议,可即照办。若必干预押款,实难允”。(52)李氏施“以夷制夷”之故伎,在英俄之间分头谈借款,坚持税司不干预盐课的原则,希望利用矛盾借到合算的钱,但是这种办法已经失灵了。张荫桓讥讽道:“合肥任借款,或假俄挤英,或假英挤俄,卒至春蚕自缚。”(53)说的便是这种情况。借款谈判很快变成英、俄两国政府担保的政治借款,英、俄两国驻华公使针锋相对,互不相让。英国公使除了提出开放南宁、湘潭,“保证不将扬子[江]流域让渡与任何第三国家”等条件外,特别提出,“不论借款如何,英国政府决定海关总税务司必须由英国人担任”。(54)情形如此急迫,总署束手无策。

       1898年1月24日,由翁同龢出面召集总理衙门大臣,商讨借款之事。张荫桓在日记中写道:“卯初常熟(指翁)函约早到署商借款,以两邸十堂并到,宜有确论。及晤,常熟似忘却早间来函,漠无所言。”(55)看得出翁氏急于推进借款之事,却又不愿担负些微的责任。诸臣讨论尚无结果,俄国公使巴甫洛夫便到总署,“称奉国电,借款若中国不借俄而借英,伊国必问罪,致大为难之事。又极言英款万不可借,将以埃及待中国矣”。稍后,英国公使窦纳乐也到总理衙门,称:“中国自主,何以不敢以一语诘俄,英何害于俄而俄必阻止耶?”(56)面对俄、英的要挟和恐吓,总署诸臣无计可施。而李鸿章仍然主张借俄款,翁同龢颇为不满,称:“李相欲就俄缓英,试问何术以缓之哉?”只知徇俄人之请,“如何拒英则并无一字也”。(57)迫于两方的压力,清政府提出向英、俄各借5000万两的建议,却遭到两国拒绝。1月30日,张荫桓电告驻俄公使许景澄,通知俄国:“各国皆不借,前议作罢。”(58)

       英、俄在借款和租借港湾问题上的激烈争夺,激起清廷朝野的强烈反响,朝臣纷纷献言献策,应对危机。1月30日,詹事府中允黄思永上疏请仿效西法,特造股票(公债券)向官绅士兵借款以应急需。疏上,光绪帝令有司核议,经翁同龢、张荫桓等户部官员商议,拟就详细章程,发行“昭信股票”,倡议官商绅民“量力出借”。(59)可是,翁、张似乎从一开始就对此没抱太大的信心。就在清政府告知英、俄不向两国借款的十几天后,经总税务司赫德撮合,便以“商款”的名义,与汇丰、德华两家银行迅速草签了《英德续借款合同》。这次借款谈判是在张荫桓、赫德的操纵下进行的,作为户部尚书的翁同龢及敬信虽参与其中,却形同木偶。至于李鸿章,则被完全摈于局外。

       原来,当英、俄两国争夺对华借款权最激烈的时刻,汇丰银行已与中方开始秘密讨论商业借款的可能性。只不过此时代表清政府出面的已不是李鸿章,而是张荫桓。赫德终于迎来了再次大显身手的良机。1897年12月23日,英国公使窦纳乐与熙礼尔一起拜访赫德,将汇丰银行的两封电报给赫德过目,透露出令其惊讶的信息:俄国向中国提供利息4厘的借款,折扣93%,中国让俄国承建一条铁路,用厘金与田赋作保,并答允下一任海关总税务司由俄国人担任。(60)这对赫德来说绝不能容忍。当天,他致电金登干:“请告知汇丰银行,我完全赞同该银行代理人昨天发出的两封电报,希望汇丰银行有能力承办商业性借款,以防止反对者的阴谋。”(61)两天后,又令金登干随时向他报告汇丰银行所作的决定。金登干也认为“承办商业性借款”是“防止俄国安排借款的唯一办法”(62),当然也是巩固赫德在海关地位的最佳途径。可见,为了抵制俄国,窦纳乐、赫德、熙礼尔共同策划用“商款”的形式获得对华借款,当然,这也是张荫桓所支持的方案。

       同时,此前一直反对总税务司染指厘金的翁同龢,也于1898年1月16日会晤赫德,与之商议借款事,这可能与张的劝说有关系。赫德告诉翁,40年来屡劝中国自强,前后上书数十,无一准行,极感“沉痛”:“即如日本偿款,当时我献策,将海关洋税全扣,每年二千万,十年可了,而张大人(荫桓)驳我;我又献策,我可借银五千(万)镑,除还日本外,尚余一千□百(万)镑,中国可办他事,而俄法出而担借以挠我。试观今日还债两倍于本,较吾策孰得孰失耶?”(63)这些自称高明的说辞,不过是为了让翁对他萌生幻想。1月22日,是中国农历新年的第一天,张荫桓便“访赫德商借款事”(64),可见重视之程度。31日,翁、张同访赫德,“要求举行秘密会谈”。赫德注意到,“他们已失去了尊严,不再像以往那样自信了”。(65)翁、张托其与日商议稍缓归本之期,赫德表示应允,建议等事态平息再借商款(66),这是为自己兜揽借款之张本,其实,从当时隋形看,日本不可能同意延缓。2月7日,赫德约见翁同龢,“纵谈时事”。翁氏在日记中写道:“伊问可商汇丰否?答曰可。伊又曰须将厘、盐二事先商抵押,余曰二千万不值议及此。伊又曰若三月一款不还,各国谓中国利权扫地,将派人合力来干预矣。余曰不知(者)将谓汝为汇丰说项,以危语怵人,余不汝疑,然汝言过矣,此事终借汝力商借汇丰而不要抵押也。”(67)赫德这次访翁,明显是一种试探。翁氏希望靠赫德个人的信誉和能力,不要盐厘做抵,来实现汇丰借款,当然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2月9日,张荫桓正式约赫德来总署“商借款”。赫德离去后,翁同龢方到署,对赫德“有欲管理中国度支之说”表示不满,户部满尚书敬信则婉言相劝,“以既有款可借,便将部拟摊派奏稿撤下”。(68)看来,偿款日期逼近,户部已经做了预案,一旦外款借不成,就要奏请督抚摊派。当时,各省财政每况愈下,此举将冒很大的风险,万不得已,翁、张也不敢出此下策。然而,对于赫德借款,翁仍存顾虑,他在日记中写道:“借款乃赫德来署与张公面谈,仍令汇丰承办,而欲指定某处厘税交赫管理始允,吾恐各省督抚大权尽归外人,督抚未能甘也。”(69)这里直接将责任全推到张身上。虽有担忧,但既然张担当在先,翁也就不再坚持了。次日,翁将“《松沪厘》、《宜昌盐厘》两款”交给张,嘱其“往商赫德,谓银贱镑贵恐不敷,然此已大不易云”。(70)此时,他已不坚持反对厘盐作抵了。17日,翁、张、敬三人再至赫德私宅,商借款。翁日记云:“赫言汇丰款可借,惟须派税司管厘金则外国商人始服,不得已允之。又言须指定某某处厘五百万始敷抵款,并立刻定议,答以到署查明,明日必复。”(71)经过这次商议,英德续借款的基本框架被确定下来,但翁同龢仍忧心忡忡,“虑英借商款,俄有责言”。当天,翁致张荫桓函云:“商款无碍之说,虽经开喻,鄙怀终未释然。譬如豪横无赖,欺一懦夫,纵理直不能申也。我曰商款,彼曰总是英款;我曰税司,彼曰总是英人。浸假而占黄海;浸假而吞三省,奈何!敌势如此,故不能不虑。”(72)他在日记中写道:“此意再三与樵(樵野)言,樵执意无碍,我终未释然,其他流弊且不论。”(73)可见,翁氏对形势的判断比较透彻,只是此时此刻不借汇丰之款,已是无路可走。

       翁同龢先是顾虑一些督抚会对以厘盐为抵押有不满,继则担心“商款”之名挡不住俄国的诘问。平心论之,皆非杞忧。可是,张荫桓表示“无碍”。在议定的关键时刻,翁预感到事情不妙,开始有抽身之念。原定18日由翁将署中“抵款数目”查明后送交赫德,是日翁却“因疾未往”,而是将“厘金单送敬公(敬信)面交”赫德。(74)对于翁氏的退缩,张荫桓以“莫名其妙”讥之。(75)同样,敬信也开始逃避。2月19日,户部直日,张荫桓本来“约子斋(敬信)在直庐相晤”,可敬信不到,张感到“殊不可解”。张氏在日记中写道:“恭邸约至枢中晤语,当将借款事告之。恭邸茫然。常熟乃谓此事昨未谈及,现在有款可借,但要管我们厘金。余言并非银行要管,系我们将厘金拨交赫德代征,以便如期交付本息。恭邸颔之。”次日张又记:“常熟将借款合同稿送来,以赫德‘专管’两字为嫌,且虑江苏必有一场厮闹。余复以昨约子斋直庐相晤,子斋不来,无从置词。”(76)言语之间,颇有几分冷淡。极关国家利益的借款合同居然是在户部堂官彼此推诿中决定下来并进呈御前的,这其中的隐情又岂是局外人所能知晓?

       借款终于落实了。2月20日,赫德在给金登干的电报中欣喜地写道:“1600万镑借款草合同已签字,我得到总理衙门的同意,由我管理厘金和盐税,以每年五百万两的收入作为借款担保,并允将来扩大管理范围。此事除政治上的价值以外,我认为是财政改革的开端,是中国复兴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前途充满希望。”(77)赫德乘人之危,利用海关的特殊地位,贪婪地攫取财政权力,还将此与“中国复兴”联系起来,充分暴露了其伪善的面目。

       毫无疑问,张荫桓是此次借款的主要推动者。在借款协议大致形成的几天间,翁同龢态度游移,虽然顾虑重重,却未坚持己见;敬信则随声附和,借机推诿,二位户部尚书的参与力度十分有限。需要说明的是,张、翁、敬与赫德商议借款事宜几乎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商谈地点甚至在赫德宅中。(78)直到2月10日在户部查点厘金数目时,才“微露借款事”。(79)李鸿章一直被蒙在鼓里。本来,旅大事件发生后,外交环境越来越被动,李鸿章的借款策略屡屡碰壁,加之他与张的分歧越来越大,他对借款的介入已经没有以前那样执着了;他甚至知道张荫桓已经与赫德有所接触,但是,没有料到张、赫的动作如此迅速。21日,张、翁与赫德的商谈已近尾声时,李鸿章忽然致函翁氏,表示法国驻华公使吕班欲借款给中国,翁因“不愿生枝节”,竞“答以十日后再议”(80),故意拖延时间。直到23日,李鸿章还在电告盛宣怀,“国债由赫向英行商借,尚未定”。(81)其实,此时实质性谈判早已完成。26日,李鸿章得知总署已与汇丰、德华达成借款协议后,愤怒至极,面斥张、敬二人。28日,原本约赫德来总署,为了避免引人注意,或生怕李鸿章从中搅局,翁建议与敬、张二人,“同诣赫德处”,在赫德私宅将“(合同)底稿订明”,并决定次日画押。事已至此,李鸿章亦以为底稿“周妥”,“便促早日画押”。张荫桓返寓后急忙“函商常熟,请合肥同视画押”,希望以此体面地“弥合”他们在借款之事上的分歧;让他没想到的是,李鸿章“欣然”允诺。次日,借款合同正式签订。仪式结束后,张又专程“访赫德谢劳”。(82)这样,一波三折的第三次大借款,最终以张荫桓和赫德的合作成功而迅速收场。

       三、张之洞的抗争与戊戌年春的“倒翁”政潮

       英德续借款的签订使李鸿章、张荫桓之间的争夺暂时平息,至少表面上相安无事了。但是,更大的风波正在兴起。借款以厘金作抵押因牵涉江南地方利益,终于招致湖广总督张之洞等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弹,并成为引发戊戌春“倒翁”政潮的重要因素。

       张之洞对于新一轮外债将以厘金作抵的消息早有所闻,并预感到自己手中的厘金很快将被剥夺。1898年1月,英、俄疯狂争夺借款,双方条件骇人听闻。16日,张之洞致电总署称:“若议借款,必索厘金、盐课抵押,且必干我利权,如令赫德兼管厘金等事,为害甚烈。”有鉴于此,他主张将剩下的1万万两赔款,按条约原议,在6年内渐次偿还,不必在1898年5月8日前一举偿清。这与张荫桓的看法完全相反。张之洞指出:“此款若缓还,年息不过五厘,且迟早、多少均听我便。此时海疆纷纭,大局未定,无论何国借债,皆必居奇要挟,息重扣多,强索抵押,必致种种贻害”,而“将日本此款暂缓交付,按年认息,息止五厘,无扣,较之九扣、八扣有零者,所省甚多”,也不须“别筹抵押,不致因此牵动盐、厘等款”,待大局定后再“相机商借,不受抑勒”。况且,德、俄已占胶、旅,即使日军暂驻威海,亦可“彼此牵制”。(83)在他看来,原先急欲付清赔款以便威海驻军早撤的考虑已没有意义。张之洞的这番见解看上去合情合理,颇得要领,背后隐藏的却是唯恐两湖地区厘金被夺走的担忧。该电奏上,奉旨“英议借款,俄欲借湾,正在未定,已饬总理衙门从长计议”。21日,张之洞致电直隶总督王文韶与上海道盛宣怀,重申“缓还倭债按约无甚大害,我何必平地生波自寻祸害”,对通过举债一举偿清赔款的决策提出质疑。同日,王文韶回电称:“借款事朝廷深韪尊议,惟倭方指款待用,未能向商。英挟借款要求,俄持之甚力,却未定议。”并称:“大局所关,鄙人偶有见及,必为常熟密陈之。惟闻南海(指张荫桓)势甚张,常熟亦时为所持,是可虑耳。”(84)从王文韶那里,张之洞得知张荫桓才是操纵借款方向的关键人物。23日,他再次致电总署,强调对日还款,“和约明载六次交纳,不论何时,均听中国之便,断无强索速还之理”,而以长江一带利益为代价借英款,“受无穷挟制,贻全局大患”。(85)在给陈宝箴的电报中,张之洞力斥当轴:“必欲借急债还缓债以送中国,不知是何肺肝?”“闻总署有人甚愿借英款,其中情事不言而喻。”(86)暗示借款大臣有图谋私利的嫌疑。他希望陈宝箴能发电阻止。同日,张之洞又发急电给盛宣怀,请“密电常熟、合肥力阻之”。(87)短短几天里,张之洞四处求援,情绪激昂,希望阻止英国借款,可是毫无效果。

       3月7日,得知英德续借款合同签订的消息,张之洞极度失望地向总署发了一份长电,请代奏。电奏中除了对张、翁“不欠无折扣无抵押之款,而别借有扣有抵之款”予以抨击外,再次重申:“中国财赋之区,苏、浙为上,长江次之,西人垂涎,久思干预。今因借款用彼人掌厘务,必谓藉西人之整顿,杜华官之中饱。不知苏浙、长江利权全入其手,中国之精华已竭,岂仅干预而已。且此数处进款,京饷、洋款、协饷、本省饷均出其中,一日全归西人扣抵借款,则我之内政何从举办,前年四国洋款何从筹还,束手自困,永无复振之望。饷源既尽,武备全撤,大乱将作,内地亦不得安。”所以,“万不可令洋人代我收盐厘、货厘,自失利权”,希望“朝廷与王大臣熟思利害,力止借议,以救危急”。(88)这一次,他不再遮掩了,单刀直入,提及洋人代管厘金对两湖的严重影响。10日,总署将此电呈览。总署回电称,“以厘金作抵,由税局代征,诚于地方官不便”,但是,非如此洋商必不肯信;至于分期偿还,须由各省分摊,即使本年首期还款也难凑,以后更难措手。所以,两害相形则取其轻,希望张之洞等疆臣“共谅苦心,大局幸甚”。同时承诺,原拨鄂厘协饷,户部当另筹拨。(89)这样,虽然张之洞坚决反对,也没有改变户部将宜昌盐厘每年120万两作为借款的抵押的决定。(90)

       晚清的厘金自咸丰年间起一直是地方当局的重要财政来源,当然也是一些官员贪污中饱的利薮。在呼利—詹悟生借款草约之中,李鸿章、盛宣怀虽提到以盐厘金为抵押,一开始都是“空处着笔”,不具体说明何处。细究之,盐课、厘金外人不能过问固然是理由,一旦指明地域,会即刻招致该地督抚的反对,这才是关键因素。但是,只要押款不能坐实,借款谈判就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张荫桓批评李鸿章“不别筹抵款,空言商借”正是指此而言。相比于李、盛的小心翼翼,户部的堂官就不同了。甲午战后,为了维持正常行政开支,同时偿还赔款,他们反复商议筹款办法,先后奏请裁勇、扣减旗兵俸饷、盐斤加价、裁减局员薪金、重抽烟酒税厘、扣减外省官员养廉、续办捐例、增加土药税等措施,目的就是通过压缩日常开支,增加地方向中央的缴款。然而,尽管户部一再严催,督抚们并不热心,每每敷衍搪塞。朝廷顶着“剥削闾阎”的骂名,却没有增加多少税收。所以,这次英德续借款,翁、张等不顾张之洞等督抚的反对,执意以江南厘金作抵,虽有“藉西人之整顿,杜华官之中饱”、“除一分中饱,增一滴饷源”的正当理由,但根本上反映的却是中央与地方争夺财源的事实。

       英德续借款订立之际,正值胶州湾、旅大交涉之时。对德、对俄交涉的失败与借款条件的苛刻很快引发朝野的非议,主持其事的翁同龢与张荫桓即刻成为众矢之的,这其中不免掺杂着派系斗争和个人恩怨的因素。一些官员纷纷上疏参劾翁、张,不仅抨击两人办理外交的失误,也开始抨击他们在借款中“朋谋受贿”的私德问题。这些弹劾的背后不免有张之洞和大学士徐桐的支持。4月28日,安徽布政使于荫霖率先发难,上折批评翁同龢“独任私智,酿成巨祸”。认为对日赔款“约定六期分还,期宽易筹,或可不至借贷,即使借贷,为数不甚巨,则所索必不甚多”。可是,翁却“惑于张荫桓之言,遽借英、德商款,全数还倭,以江苏、江西、浙江、湖北四省货厘盐厘作抵,事定之后,一纸公文责令四省督抚遵办,事前并不商量,更不问此四省以后度支如何应付”。话里话外,基本上就是张之洞的心声。于荫霖建议明颁谕旨,召见徐桐、崇绮,并电召张之洞、陈宝箴等疆臣入都,“任以事权”,让翁、张及李鸿章“让贤”。(91)此前,在杨锐、刘光第等人策划下,大学士徐桐曾保举张之洞入京陛见,旨在取代翁氏,入枢辅政。但是,这个计划因沙市教案的发生和翁、张的暗中阻止而搁浅。(92)于荫霖上疏参奏,正是张、徐等人策划的反击,并由此掀起了戊戌年春季的“倒翁”政潮。

       5月29日,御史王鹏运也上疏弹劾翁、张,措辞更为激切:

       近日办理外交事件,皆系翁同龢、张荫桓二人主持,其奸庸误国,狼狈相依,非立予罢斥,后患亦无法可弭……至借洋债一事,李鸿章始与俄人商定借款九四扣,翁同龢、张荫桓以所扣太多不借。继则英国家愿借银无折扣,唯以三事相要,翁同龢、张荫桓又以三事不可从不借,卒之三事皆勉许英人,而所借则英商八三扣之一万万两。夫九四扣诚多,视八三为何如?三事既以尽从,何为不借无扣之款?闻此事皆张荫桓与赫德在翁同龢私宅订立合同。洋报谓此次华借商款,该银行费银二百六十万两于中国经手之人,果谁氏耶?然则不借俄及英国家之款,其故为可知矣。(93)

       王鹏运身为言官,不解实情,参劾多有不近情理之处,但他抨击翁、张“奸庸误国,狼狈相依”并暗讽二人有“朋谋纳赂”之嫌,却赢得不少关注。6月15日,在一片弹劾声中,翁同龢被开缺。21日,御史胡孚宸又上疏严参张荫桓,再次指明,翁、张在英德续借款中“私分”回扣达260万两之巨。(94)为此,张氏险遭抄家之祸。(95)上述对翁、张“受贿”的指控,或据以“洋报”,或基于传闻,并无确凿的证据,光绪帝将其一律“留中”,以示回护。

       翁同龢位列中枢,最受信用,却在借款问题上知难而退,推脱责任;不料弄巧成拙,被张荫桓所利用。翁氏在5月29日的日记中写道:“王鹏运封奏,大臣误国……劾余与张荫桓朋谋纳赂也。薰莸同器,泾渭杂流,元规污人,能无嗟诧。”(96)他对张的私德不敢相信,对自己受到张的牵连感到无比委屈。6月12日,光绪帝听从张的建议,欲于宫内接见访华的德国亲王亨利,翁以为不可,遭到皇帝诘责。翁日记称:“(皇帝)又以张荫桓被劾,疑臣与彼有隙,欲臣推重力保之。臣据理力陈,不敢阿附也。”(97)此时,翁氏对张已毫不信任,甚至不惜冒犯圣意,刻意疏远与张的关系。翁氏开缺后,张到翁宅中倾诉胡孚宸奏翁、张“平分”260万两之事。翁“漫听漫应之而已”(98),表现出极大的蔑视。南归途中,翁氏赋诗“老韩合传谁能辨,刘李同官莫漫疑”,暗露与张同案涉嫌“受贿”指控却又无法辨清的无奈心情。(99)

       四、张荫桓与英国人的利益关系

       翁同龢于光绪间两入军机,掌管户部十多年,清正廉洁,享誉当时。从戊戌年官员的弹章中也可看出,他们对翁、张评价的基点是不同的。在他们看来,张荫桓“出身微贱,贪诌著名”,翁氏则“夙负清望”,不过是一时为张氏“所惑”而已。之所以将翁与“受贿”丑闻相连,完全是张之洞等政敌“倒翁”的计谋和手段,翁氏开缺后再无人提起所谓翁氏“受贿”之事。对此,学界也有专门的研究。(100)至于张荫桓的“受贿”就不同了,近代以来的私家野史多有责张氏贪墨者。近人胡思敬曾评议说:“马关订约时,和款至二百三十兆。洋商以外债盘剥中国重息,皆由荫桓关说,私分润以自肥,所蓄骨董书画,费以亿计。”(101)被视为康党分子的王照也披露,张荫桓为光绪帝的第一“亲信之臣”,“其为人最奸贪,尝独吞洋债回扣”。(102)文廷式则批评了清廷指派专人负责借款的弊端,认为:“借债至派大臣专司,已属变例,而诸大臣中又未有深知其事者。此等算术绝非深奥,乃洋人列表呈阅而茫然不解。张荫桓则从而愚弄之。盖不顾国家所亏折若何,而惟论己之所入,故终必借之奸商,实荫桓辈主之也。”(103)他既揭露张氏谋私的劣迹,也指责因不能“深知其事”而被张“愚弄”的大臣(如翁同龢)。无论是官员弹劾,还是私家记述,有关张的“受贿”问题,或据传闻,或从清季官场的规则和习惯来分析和推断,很少有确凿的证据。其实,张荫桓与英国人之间确实存在切实的利益关系。从赫德与金登干1898年的往返通信中,可以找到有力证据。

       原来,当1898年6月28日赫德听说有御史(胡孚宸)纠参翁、张为借款事“受贿二百六十万两”并由“二人平分”的消息后,急忙致电在伦敦的金登干,希望他迅速寻问汇丰银行,“为借款事是否曾给过哪个中国人任何财物”?并建议金登干“动员汇丰银行致电英国驻北京公使馆,对此项指控提出抗议,请英国公使要求中国进行调查,以澄清汇丰银行的信誉”。(104)赫德说:“当然,每一个官吏必定是要钱的,但是我们应扭住这位御史,要他提出证据,否则就撤回他的弹劾,因为事情关系到借款。”(105)次日,金登干回电说:“汇丰银行已将您的来电转电熙礼尔,并请您向他了解全部情况,因为该行不问过熙礼尔,不能答复所询问题。”(106)熙礼尔是汇丰银行北京分行的经理,自1885年汇丰在北京设立分行,他就是负责人,他精通汉语,也是英德续借款的英方签字代表。赫德显然是从熙礼尔那里得知了事情的全部秘密。7月3日,赫德在写给金登干的回信中抱怨说:“汇丰银行把上次借款的钱付给中国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事情是由我一手经办的,这样做已造成麻烦。”(107)看来,熙礼尔曾代表汇丰银行付钱给“中国人”是毫无疑问的,只是这个“中国人”是谁,并未具体说明,与张荫桓肯定难脱干系。

       事实上,这次借款前,张荫桓已经与汇丰银行有过一次不寻常的利益关系。1896年10月,清政府向英国阿姆斯特朗造船厂订购了两艘巡洋舰,此事由张荫桓经手,第一次付款过程中,他收受过船厂的回扣,并以自己的名义存于汇丰银行,汇丰方面始终为之保守着秘密。对此,赫德也最为清楚。

       这年10月19日,赫德致电金登干称:“总理衙门同阿姆斯特朗厂代理人签订了购买两艘巡洋舰的合同,价格60多万镑。第一批价款218828镑应在本星期交付。”根据协定,厂方除了付给代理人费用2000多镑外,还须付给汇丰银行一笔16000多镑的折扣。(108)对此,赫德认为是“怪事一桩”。连阿姆斯特朗厂的负责人也致电他们的代理人,要求解释有关归还他的花费款项和折扣问题。(109)情况很快便明朗了,赫德在致金登干的信中,明确指出这是由阿姆斯特朗厂的代理人“同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做出的安排”,并推测张氏之所以取得这笔回扣,可能是要用以重建因火灾而损毁的户部衙门房屋,因为朝廷“并未给他们(户部)拨款”。另一方面赫德断言,“无论其动机如何纯正,摸了‘沥青’当然是很难不把手弄脏的”。(110)这里提到的户部衙署失火之事发生在1896年4月5日,因户部衙门二门内颜料库失火蔓延,导致大堂烧毁。(111)不过,情况并非像赫德推断的那样。船厂退回的16412镑回扣并未用于户部房屋的重建,而是在10月以张荫桓个人名义存入了汇丰银行。为此,赫德特别电告金登干“请保密”。(112)

       对张荫桓私吞回扣的做法,连赫德也觉得有些过分。赫德一直反对将用来赔偿日本的借款花在其他方面,认为清政府没有资金购买军舰,甚至认为“无此需要”,“但是那些有权发号施令的人另有他们的想法”。他对金登干说:“我相信这批‘游手好闲的人’已经吃足了贿赂,因此大笔经费就花出去了。”(113)当时总署花费100多万英镑,“一半用于购买德国三艘铁甲船和四艘鱼雷艇,另一半用于购买英国阿姆斯特朗厂的两艘巡洋舰”。(114)赫德认为,购买阿姆斯特朗厂的巡洋舰“仅仅是为了同许景澄在柏林时为政府买的扫雷舰相平衡(见他的鬼!)”(115)赫德大骂总署大臣们抱着“身后之事,与我何干”的态度,只顾眼前,“能捞什么就捞什么”(116),这其中就有对张荫桓的指责。但是,为了维护本人及英国的在华利益,赫德仍然保守秘密,对张氏存款于汇丰银行之事默不作声。1897年春张荫桓赴英期间,他又命金登干积极效力,曲意笼络。显然,汇丰银行的这笔来历不光彩的存款,正是英国人摆布张荫桓的一件神奇的道具。

       对于张荫桓在汇丰银行的这笔款项,赫德一直很关心。1897年10月3日,在张荫桓离开英国后,他致函金登干,希望“从速弄清楚张荫桓是否动用了去年10月以他的名义存在汇丰银行的16412镑存款”。(117)1898年1月19日,在支付阿姆斯特朗厂163542镑第二次分期付款额时,赫德再次致电金登干,询问“中国特使”存于汇丰的16412镑存款“是否尚未动用”?此时,正是赫德、汇丰银行与张荫桓商议借款的关键时刻。金登干的答复是:“未动用。这笔款将于今年7月1日到期。”(118)这笔款到期后是否被张氏提出,或采取了别的什么措施,现在已没有证据说明。

       尽管赫德对张荫桓收受购舰回扣一事极力遮掩,但外界仍有传闻。1897年8月8日,国子监司业贻谷上折参劾张荫桓,称:“上年总理衙门议购外洋铁甲、鱼雷等船,为重整海军之计。上海、天津洋商牟利而来者,无不先入其门,纳贿营求。闻该侍郎所得不下五六十万金,人言籍籍,岂尽无因?际此帑藏奇窘,借款难偿,该侍郎职贰司农,犹复私营囊橐,试问其尚有天良乎?”(119)1898年5月17日,大学士徐桐在参劾张荫桓时,也称:“前因北洋重整海军,购买战舰,由伊经手,浮冒至六十万两之多。本年借英款一万万两,该侍郎假托洋商勒措为名,八三折扣,外加使费,致我中国吃亏二千万两,该侍郎与洋商分肥入己。此等奸赃事迹,本无佐证,人言传播,断非无因。”(120)他们对张的指控都是依据传闻而来,却坚信不已。据张自称,向贻谷、徐桐以及王鹏运、胡孚宸等言官提供情况的是总理衙门章京杨虞裳,而杨深受翁同龢赏识。(121)照此推断,翁对此事可能也有所耳闻。

       除了购舰、借款,赫、张之间还有一笔幕后交易,这就是1898年再次增加海关经费一事。由于银价下跌,海关外籍职员用白银支付薪金导致收入减少的实际问题越来越严重,洋员怨声载道,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赫德。1896年11月,因税收增加,以及兴办邮政,新设苏州、杭州、沙市、思茅诸海关等原因,清政府同意将海关经费由185.82万两增加到196.8万两(122),增加约11万两。但是,这次增加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后来,赫德之所以积极鼓动汇丰以税务司管理盐厘为条件与清政府商谈借款,原因之一是为海关人员提高白银薪金寻求途径。(123)英德续借款订立后,赫德迫不及待地向总理衙门提出了增加海关人员薪金的要求。经总署奏请,6月12日,谕准将海关经费由每年196.8万两骤增到316.8万两,增加额达120万两,是上一次增加额的10倍多。按照赫德的计划,“内班人员的银两薪水加倍,外班人员增加三分之二,给中国人员增加二分之一”。(124)他对金登干说:“这对此间的不幸的人们将是很大的宽慰,他们的银两薪金从每两折合6先令8便士下跌到每两只能换到2先令6便士左右。这次增加使我感到安心得多了。”(125)单纯从银镑比价来说,因银价下跌致使洋员实际收入减少确有补偿的理由,但是,在清政府财力极端拮据的情况下,赫德却提出大幅度增加海关经费,并且轻易得到允准,张荫桓的支持力度不可低估。6月9日,事先得知消息的御史高燮曾上疏抗论,称每年海关征税2100多万两,而海关经费支销即达180万两(按,实际已达196.8万两),尚不包括邮政局开销;海关十几处,洋员落落可数,薪水远远超过华员,赫德收入优厚,更为“欧人所艳羡”,但海关经费每年仍要新增120万两,此事由张荫桓一意主持,而户部竟不敢驳议,“不知是何心肺”?(126)言辞极为尖刻。翁同龢在日记写道:“高折意斥余而未明言,但指张某为主。”(127)翁氏知道张荫桓操纵此事,但并未阻止。这样,在张的支持下,赫德增加经费的努力终于如愿以偿。

       五、讨论与评议

       19世纪末的中国已经开始走向融入世界的历程。甲午战后清政府的三次大借款,除了反映出列强争夺在华权益的政治色彩外,其实质是由英、德、法、俄等外国银行受清政府授权在西欧金融市场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一系列国际性经济活动。这其中关涉的问题十分复杂,研究颇有难度,因才力所限,本文不可能就此全面展开(128),只是选择了考察清廷内部决策层的应对一个面相而已。

       张荫桓是甲午战后最为引人注目的活跃人物,光绪皇帝对他的信任,仅次于帝傅、户部尚书翁同龢,一些时候甚至超过翁氏。(129)就第三次大借款而言,张氏与前辈同僚李鸿章始终围绕借款的主导权问题明争暗斗,身兼枢、译的翁同龢则委蛇其间,三人关系十分微妙;同时,以张之洞为代表的地方督抚反对户部与总署将厘金作为借款抵押的抗争,也愈演愈烈,反映出中央与地方在争夺财源方面的尖锐矛盾;总税务司赫德则凭借海关的特殊地位介入了这场纷争,他积极拉拢张荫桓,串通汇丰银行,促成了这次外债的最终达成。整个借款过程中,既有列强的争夺,也交织着清廷内部的权力之争和私人恩怨。以张荫桓与英德续借款的关系为线索进行研究,可以使我们看到甲午战后清廷内政外交的复杂性;至少,以往单纯从新旧之争的角度分析戊戌年春翁同龢开缺的原因显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

       在讨论英德续借款的迅速达成时,主持者张荫桓的贪渎揽权固然是重要方面,不过,也要关照到当时清廷高层的决策机制与急迫的外交环境。身为朝廷重臣,翁同龢、李鸿章、敬信等人,同样负有借款重任,却不能和衷共济;他们或消极趋避、明哲保身,或排斥异己、意气用事,以致时机延误,胶州湾事件后的外交局势使借款问题几乎陷入绝境。政变后,流放途中的张荫桓辩解说:“(时)各国图利商人纷纷向合肥等处承揽,均无实际,而期限更迫,同人又倩我向日使议缓期。日使初许电商政府,后因借款无着,顿反前言,事更急,我不得已,始创议倩总税务司赫德筹借商款,以应急需。议定以盐、货各厘作抵,当将户部暨总署各案查交赫税司收执,议始定。此事虽我一人主持,然在危急,谓人无策,我不能再不出头,乃事后谤

纷兴,咸谓我专擅营私,我何辩哉?”(130)他非但不承认“专擅营私”,甚至还自认是有功之人。确实,当时还款期限临近,而李鸿章主持的借款谈判屡屡挫败,大大影响了清政府在欧洲金融市场的声誉。赫德就断言,“中国通过这些讨人厌的外行借款屡次不成的做法,在信用上遭受到很严重的损害,要想以宽容的条件借到款项是非常困难的了”。(131)张荫桓的果断出手,确与时局有关。这一点,翁、李也不否认。翁同龢自言,“时迫不得不出此”(132);李鸿章也告诉盛宣怀此举“系不得已救急法”,“翁、张乃放手为之”。(133)从最后达成的利息、折扣来看,1897年6月间李鸿章与汇丰已有“四厘半利息,八五五扣”的基本协议,只是,胶、旅事件后,汇丰乘人之危,抬高条件,最终以“四厘五,八三扣,加二厘五用”的条件签约。降低的二厘五折扣,被转化为行用了。这正是张被指控“私营囊橐”的症结。对于政变后张荫桓获罪的缘由,总理衙门总办章京顾肇新的说法颇近情理。1898年10月,他在给兄长顾肇熙的信中写道:

       樵公(指张荫桓)才思明敏,处事能有断制,虽遇艰巨之任而处之泰然,循题布置,卒能了结,待人尤厚,求无不应,诗律细密,骈文亦雅饬近古,特以起家非由科目,同朝不免视为异类。又以素性豪华,挥金如土,经手购买船炮等,借巨款独力任办,罔知避嫌,其世兄又实不免有从中播弄之事,自恃圣眷优隆,目空一切,遂不免为言路所指摘,群疑众谤,蜚语横加,遽尔遣戍编管。中秋夜出狱,在天宁寺强住两夜,即于十八午后西行,乃言者犹未满意,必欲置之死地,指称训政以来此为先刑,日前复奉懿旨饬所过地方官押令迅速前进、不准逗留云云。樵老被逮数日已用去万余金,逮至西行,无以束装,将现住之屋押觅万金,始得就道,无一亲丁偕往,前此之诬其贪婪者谅可不辩自明矣。(134)

       顾肇新是张荫桓十分赏识的下属,对张的为人行事、学识秉性都很了解,对张身陷囹圄的结局十分同情。张氏生活奢华,挥金如土,依仗“圣眷优隆”,目空一切,在借款、购舰回扣问题上不知避嫌,加上纨绔儿子张垲征的介入,终于招致言官参劾,几乎被置于死地。不过,顾氏认为张下狱后受到狱吏敲诈,西行前甚至抵押豪宅以为行资,那些“诬其贪婪”的说辞似乎不攻自破。这不免有些为尊者讳的嫌疑,并不能令人信服。(135)

       张荫桓出身捐班,其仕途开始即与金钱结缘。观其一生,官运亨通,直至跻身卿贰,除了机警干练,才具出众,受到阎敬铭、李鸿章、恭亲王等人赏识的因素外,笼络权监,不时进奉财物,讨慈禧欢心,也是其行之有效的为宦之术。时人称,张荫桓自1890年再入总署后,“贡献不赀,挥洒巨万,两宫时有供奉,结纳内侍,所用尤巨”。且与李莲英关系密切。(136)1897年张氏访英期间,特以重金购得“法总统御用”宝石饰品,回京呈送给慈禧。(137)如此煞费苦心,投主上所好,大为清流士大夫所不齿。可见,张荫桓在野史笔记中每每以贪墨的形象出现绝非偶然。

       *本文系提交2014年7月在兰州举行的“第六届晚清史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感谢与会专家的评议,修改中吸收了他们的宝贵建议,特此鸣谢。

       注释:

       ①参见胡滨《十九世纪末叶帝国主义争夺中国权益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10-123页;孙毓棠《中日甲午战争赔款的借款》,《抗戈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2-171页;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28页。这些论著都是从列强侵华史的角度评价英德续借款的。

       ②参见卢汉超《赫德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3-239页;汪敬虞《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7-276页;戴一峰《近代中国海关与中国财政》,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7-216页;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413-452页;马陵合《晚清外债史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5-124页;马金华《外债与晚清政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159页;张志勇《赫德与英德续借款》,《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其中,马金华对近代外债与政局的关系有专章研究,讨论了外债与晚清财权的下移以及光宣时期中央对地方的外债摊还等问题;张志勇则利用英国藏赫德未刊日记等珍贵资料对赫德在英德续借款谈判台前幕后的活动,做了细致钩沉,只是他们对甲午战后大借款与清廷内部政争的关系较少提及。

       ③王莲英曾对张氏“第三期对日偿款主持者”的身份和作用进行了专门讨论,但是,有关整个借款环境与清廷内部各派系纠葛层面的分析还不够充分。参见氏著《张荫桓与晚清外交》,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144页。

       ④《马关新约》(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14-619页。

       ⑤《清德宗实录》第365卷,光绪二十一年四月丙展,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777页。

       ⑥翁同龢著、许晏骈(高阳)考编:《松禅老人尺牍墨迹》,台北故宫博物院1977年印行,第140-141页。据高阳考订,此信写于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894年12月23日),见该书第239页。

       ⑦《念弟子(张荫桓)致迟公(孙毓汶)函》,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41册(孙毓汶档二),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656-657页。信中“两赤”指赫德;“轩辕”似指翁同龢。原函只署“廿四”,据笔者考订,应为光绪二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1896年3月7日)。

       ⑧戊戌政变前,李鸿章奉旨退出总理衙门,原因固然复杂,据说也与张荫桓的排挤有关。见陈夔龙《梦蕉亭杂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3-14页。

       ⑨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3月16日,中西书局2012年版,第3031页。

       ⑩《赫德致金登干Z747号函》,1897年3月28日,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赫德、金登干函电汇编(1874-1907)》(以下简称《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46页。

       (11)《赫德致金登干Z748号函》(1897年4月4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650页。

       (12)《遵旨筹办借款情形折》(光绪二十三年七月),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6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13)洪葭管:《从汇丰银行看帝国主义对旧中国的金融统治》,黄逸平编:《中国近代经济史论文选》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5-316页。

       (14)《复罗星使》(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未刻),顾廷龙、或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37页。

       (15)《复伦敦罗使》(光绪二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申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350页。

       (16)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7月11日,第3063页。

       (17)《盛京堂来电》(光绪二十三年七月初八日到),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354页。

       (18)有关盛宣怀与呼利—詹悟生公司的谈判及李鸿章、翁同龢的态度,详见马陵合《晚清外债史研究》,第107-113页。

       (19)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3月24日,第3033页。

       (20)《金登干致赫德Z1070号函》(1897年7月2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697页。

       (21)《赫德致金登干第747号电,致中国特使》(1897年6月1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09页。

       (22)《金登干致赫德Z1064号函》(1897年6月4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684页。

       (23)《旨寄张荫桓使事竣后着即讲论加税及免厘事电》(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初五日),王彦威纂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第126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影印版,第2106页。

       (24)《出使大臣张荫桓奏请订借八千万两偿日本兵费片》(光绪二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26卷,第2120页。按,这里的七月十九日(1897年8月16日)为奉到朱批时间。该片原件现藏台北故宫,题为《奏为马关条约互换之日起应还日本赔款请饬总理衙门筹划的款以免贻误》(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藏,军机处档折件,140678),日期署光绪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1897年6月28日),应该是折片发出的时间。

       (25)《赫德致金登干Z765号函》(1897年8月22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728页。

       (26)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8月14日、17日,第3074-3075页。

       (27)《致盛京堂》(光绪二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辰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368页。

       (28)《盛宣怀报呼利借款草约事》(光绪乙未七月十九日、二十日),翁万戈辑:《翁同龢文献丛编之六外交·借款》,台北,艺文印书馆2003年版,第141页。按,此信应写于光绪二十三年(丁酉)七月十九日(1897年8月17日)。

       (29)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8月24日、30日,第3076-3078页。

       (30)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9月10日,第3081页。

       (31)《金登干致赫德第596号电》(1897年8月19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125页。

       (32)《复盛京堂》(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巳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377页。

       (33)《赫德致金登干Z772号函》(1897年10月17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753-754页。

       (34)《金登干致赫德Z1089号函》(1897年11月12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765页。

       (35)《赫德致金登干Z723号函》(1896年8月30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534页。

       (36)《赫德致金登干第739号电》(1897年5月19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102页。

       (37)《赫德致金登干Z756号函》(1897年6月13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690页。

       (38)《赫德致金登干Z759号函》(1897年7月18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706页。

       (39)《赫德致金登干第750号电》(1897年7月16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120页。

       (40)《金登干致赫德Z1074号函》(1897年8月6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715页。罗丰禄是李鸿章的心腹幕僚,他对张的访英活动十分冷淡。这与李、张在驻英公使人选安排上的斗争有关,原本张计划由亲信黄遵宪使英,因李作梗,临时改派罗丰禄。参见马忠文《黄遵宪与张荫桓关系述论》,《学术研究》2002年第9期。

       (41)《金登干致赫德第600号电》(1897年8月5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122页。

       (42)《赫德致金登干Z765号函》(1897年8月22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727页。

       (43)《赫德致金登干Z761号函》(1897年7月25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710页。

       (44)《盛京堂来电》(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初九日到),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375页。

       (45)《复盛京堂》(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初九日巳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376页。

       (46)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11月11日、12日、13日,第3106页。

       (47)《复罗使》(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申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384页。

       (48)《罗使复电》(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未刻到),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387页。

       (49)《寄华盛顿伍使》(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辰刻),顾廷龙、或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388页。

       (50)《寄伦敦罗使》(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辰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398页。

       (51)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11月19日,第3108页。

       (52)《致罗使》(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初四日午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404页。

       (53)《弟子芋(张荫桓)致迟公(孙毓汶)函》,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42册(孙毓汶档三),第536页。原函只署“廿八”,据笔者考订,应为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898年1月20日)。

       (54)《英驻华公使窦纳乐爵士致英外相萨里斯伯列侯爵电——与中国政府谈判借款的条件》(1898年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著:《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1853-1911)》,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209页。关于英、俄两国争夺对华借款权及其他在华利益的情况,可以参考[英]菲利浦·约瑟夫著,胡滨译《列强对华外交》,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10-275页。

       (55)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1898年1月24日,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507页。

       (56)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1月24日,第3135页。

       (57)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1月25日、26日,第3135-3136页。

       (58)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1898年1月30日,第509页。

       (59)参见黄思永《奏请特造股票筹借华款疏》(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初九日)、户部《奏准自造股票筹借华款疏》(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十四日),千家驹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12页。关于昭信股票的发行和成效情况,可参见朱英《晚清的“昭信股票”》,《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李玉《晚清昭信股票发行过程论略》,《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4期。

       (60)"23 December 1897",Hart's Journals,Vol.51.现藏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转引自张志勇《赫德与英德续借款》,《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61)《赫德致金登干第720号电》(1897年12月23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161页。

       (62)《金登干致赫德第558号电》(1897年12月24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161页。

       (63)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1月16日,第3130页。

       (64)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1898年1月22日,第507页。

       (65)《赫德致金登干Z782号函》(1898年2月6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798页。

       (66)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1月31日,第3137页。

       (67)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2月7日,第3140页。

       (68)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1898年2月9日,第511页。

       (69)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2月9日,第3141页。

       (70)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1898年2月10日,第511页。

       (71)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2月17日,第3143页。

       (72)翁同龢著、许晏骈(高阳)考编:《松禅老人尺牍墨迹》,第194-195页。

       (73)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2月17日,第3143页。

       (74)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2月17日、18日,第3143、3144页。

       (75)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1898年2月18日,第512页。

       (76)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1898年2月19日、20日,第512-513页。

       (77)《赫德致金登干第706号电》(1898年2月20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177页。

       (78)赫德也嘱咐汇丰银行,“在借款发行书发出以前,不要声张,不要在报纸上预告,不要暗示……”见《赫德致金登干第708号电》(1898年2月10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175页。

       (79)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2月10日,第3141页。

       (80)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2月21日,第3145页。

       (81)《复盛京堂》(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初三日巳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418页。

       (82)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1898年2月26日、27日、28日,3月1日,第514-515页。

       (83)《英欲借款与我必居奇要挟请勿允 致总署电》(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未刻发),赵德馨主编,吴剑杰等点校:《张之洞全集》第4册,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463页。

       (84)盛宣怀:《愚斋存稿》第30卷,“电报七”,民国思补楼家刻本,第1页。

       (85)《英款借则长江失应议决谢绝 致总署电》(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初二日申刻发),赵德馨主编,吴剑杰等点校:《张之洞全集》第4册,第466页。

       (86)《致长沙陈抚台》(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初二日酉刻发),赵德馨主编,吴剑杰等点校:《张之洞全集》第9册,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页。

       (87)盛宣怀:《愚斋存稿》第30卷,“电报七”,第1页。

       (88)《万勿以厘金作抵借洋款致总署》(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戌刻发),赵德馨主编,吴剑杰等点校:《张之洞全集》第4册,第468-469页。

       (89)《总署来电》(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九日到),赵德馨主编,吴剑杰等点枝:《张之洞全集》第4册,第469页。

       (90)必须说明的是,虽然《英德续借款合同》栽明由赫德派海关人员前往湖北、江苏、安徽等地征收盐课、货厘,事实上未能真正履行。因为赫德意识到,这样会受“夹板气”:“下面是各省中隐藏的反对派,而且无法找到足够的外国职员和可靠的中国职员;上面是,如果我们完不成任务,各银行每月都要我们缴纳5万或6万英镑……”见《赫德致金登干Z815号函》(1899年1月22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941页。可见,所谓“盐厘作抵”后来只是停留在合同上的一句空话。看来,张之洞的抵制还是奏效了。此事与本文主题稍远,暂不展开讨论。该问题承马陵合教授提示,谨此致谢!

       (91)于荫霖:《请简用贤能大巨并陈五事以救时局折》,《悚斋奏议》第3卷,民国十二年都门刻本。

       (92)戊戌年张之洞入枢受阻问题,参见马忠文《戊戌年翁同龢开缺前后清廷满汉关系管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政治史研究室编:《清代满汉关系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38-447页;茅海建《戊戌变法的另面:“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第1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

       (93)王鹏运:《奏为特参总署大臣翁同龢张荫桓权奸误国请立予罢斥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5360/045。

       (94)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6月26日,第3185页。

       (95)据李符曾(应为杨锐)致张之洞密函言,胡孚宸奏劾张荫桓借款得赂二百余万,又议增赫德薪水,每年骤至百廿万等语,慈禧闻之大怒,次日面谕左翼总兵英年查抄拿问,而步军统领崇礼令缓之,旋有立山出为恳求,其事遂解。见孔祥吉《戊戌维新运动新探》,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张荫桓日记》也记:“访豫甫(立山),承谕慈圣保全之意,为之感激。”(1898年7月12日,第543页)后来王照披露,张为此向慈禧报效“十五万两”,一说“二十万两”(见王照《〈礼部代递奏稿〉按语》,《小航文存》第1卷,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第2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55页;《关于戊戌政变之新史料》,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第4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32页)。另据鹿传霖戊戌年六月初八日家书:“张荫桓几乎查抄,乃吐出借洋债分成头之二百万报效修工获免。”“报效修工”可能是个名目,数量也不会如此巨大,但张“吐出”回扣可能实有其事。见《鹿传霖任川督时函札》,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甲170。

       (96)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5月29日,第3178页。

       (97)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6月12日,第3182页。

       (98)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6月26日,第3185页。

       (99)翁同龢《春申舟次偶成》诗云:“春申浦畔子胥祠,正是山寒木落时。四裔竟将魑魅御,寸衰尚有鬼神知。老韩合传谁能辨,刘李同官莫漫疑。此去闭门空谷里,会须读易更言诗。”见朱育礼、朱汝稷校点《翁同龢诗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页。另,翁氏戊戌元旦《再题自画草堂图次前韵》诗中也有“桑榆难补东隅失,尚有人争海舶香”之句,台湾学者高阳认为,此诗暗喻胶州湾交涉前后时事,“海舶香”一句指张荫桓欲谋取回扣而主借英款之事。参见高阳《翁同龢传》上册,香港,博益出版集团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440页。

       (100)参见戚其章《翁同龢“朋谋纳贿”辨诬》,《历史教学》2000年第7期。

       (101)胡思敬:《戊戌履霜录》,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第4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2页。

       (102)王照:《〈礼部代递奏稿〉按语》,《小航文存》第1卷,《戊戌变法》第2册,第355页。

       (103)文廷式:《笔记》(上),汪叔子编:《文廷式集》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21页。

       (104)《赫德致金登干第683号电》(1898年6月28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215页。

       (105)《赫德致金登干Z801号函》(1898年6月28日),《中国海关密挡》第6卷,第866页。

       (106)《金登干致赫德第496号电》(1898年6月29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216页。

       (107)《赫德致金登干Z802号函》(1898年7月3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871页。

       (108)《赫德致金登干第782号电》(1896年10月19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59页。

       (109)《金登干致赫德第644号电》(1896年10月23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61页。

       (110)《赫德致金登干Z729号函》(1896年10月25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563-564页。按,在该书中阿姆斯特朗厂有时被译为“亚模士公司”。

       (111)参见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6卷,1896年4月5日,第2935页。直到1897年5月,被焚衙署才得以修复,见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7年5月19日,第3047页。

       (112)《金登干致赫德第781号电》(1896年10月22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60页。

       (113)《赫德致金登干Z713号函》(1896年6月21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495页。

       (114)《赫德致金登干Z728号函》(1896年10月18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561页。

       (115)《赫德致金登干Z716号函》(1897年7月12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508页。

       (116)《赫德致金登干Z735号函》(1896年12月6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590页。

       (117)《赫德致金登干Z720号函》(1897年10月3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747页。

       (118)《赫德致金登干第712号电》(1898年1月19日),《金登干致赫德第540号电》(1898年1月19日),《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第172页。

       (119)贻谷:《奏为使臣张荫桓跋扈行迹显著请旨严惩由》(光绪二十三年七月初四日),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藏,清代宫中折件,140391。

       (120)徐桐:《奏为特参户部侍郎张荫桓贪奸误国事》(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5359/082。

       (121)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1898年8月9日,第550-552页。

       (122)《总署奏各关税项递增暨添设洋关拟加税司经费折》(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初三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24卷,第2078页。

       (123)《赫德致金登干Z785号函》(1898年3月6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810页。

       (124)《赫德致金登干Z793号函》(1898年5月22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847页。

       (125)《赫德致金登干Z799号函》(1898年6月19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863页。

       (126)《给事中高燮曾奏为户部筹拨巨款加增海关经费大失政体请移给聂士成练军月饷以济要需事》(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6145/033。

       (127)翁万戈缟,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6月9日,第3181页。

       (128)迄今为止,学界对于甲午战后清政府三次大借款在欧洲金融市场的融资情况,仍缺乏整体上有深度的研究,仅在《中国海关密档》所录赫德、金登干的往还函电中有零星的反映;同样,西方学者在研究近代西欧金融史时,也很少提到清政府三次借款在欧洲证券市场的状态,诸如美国学者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P.Kindleberger)在《西欧金融史》(徐子健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中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英、法、德等国的银行业、对外投资、金融市场等都有探讨,但未涉及发行中国债券的问题,也可能这三次债券在欧洲市场还不能产生足够大的影响。该问题蒙姜鸣先生提示,特此说明。

       (129)参见马忠文《张荫桓、翁同龢与戊戌年康有为进用之关系》,《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1期。

       (130)王庆保、曹景郕:《驿舍探幽录》,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97页。《驿舍探幽录》是押解官员对张氏回忆的记录,正如刘声木所说:“书中所述之语,其中恩怨太深重者,未可尽以为据,或可备参考之用。”见刘声木《苌楚斋随笔续笔三笔四笔五笔》上册,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660页。

       (131)《金登干致赫德Z1078号函》(1897年8月27日),《中国海关密档》第6卷,第731页。

       (132)翁万戈编,翁以钧校订:《翁同龢日记》第7卷,1898年2月27日,第3146页。

       (133)《复盛京堂》(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初八日未刻)、《寄上海盛京堂》(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二日午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421-422页。

       (134)顾肇新:《顾豫斋致其兄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甲233。

       (135)近代以来私家笔记中曾有张垲征在乃翁下狱后谋取外国银行存款的传闻,参见魏元旷《魏氏全书·光宣佥载》,《戊戌变法》第4册,第311页;汪康年《汪穰卿笔记》,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另外,据押解官员回忆,张荫桓在流放途中,“与其戚友梁姓、晏姓密语半夜,皆粤乡谈,多不解。但闻某处若干万,某处若干万,约计近七八十万”。见王庆保、曾景郕《驿舍探幽录》,《戊戌变法》第1册,第490页。从种种情况判断,“梁某”应是梁诚。

       (136)曾毓隽:《宦海见闻录》,《近代史资料》总第68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137)参见王庆保、曹景郕《驿舍探幽录》,《戊戌变法》第1册,第498页;吴永口述《庚子西狩丛谈》,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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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环与英德续借_李鸿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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