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属性探究论文_张义松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属性探究论文_张义松

(西安交通大学)

摘要:较之于早期“直线型”直播节目录制,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多方位的拍摄技巧和艺术表达手法的融入固然使其存在独创性。就视频影像的著作权保护所认定的独创性而言,客观纪实性纪录片所具有的独创性是目前认定的最低限度,但与现行受著作权保护的客观纪实类纪录片相比,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仍存在显著差距,故其仍应纳入邻接权的保护范畴,同时可以认定科技进步带来的制作流程和工艺复杂性并不必然具有著作权的可保护性。

关键词: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法律属性;独创性

Abstract:Compared with the early "straight-line" live program recording, the integration of multi-directional shooting techniques and artistic expression techniques makes it original.As far as the originality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video images is concerned, the originality of objective documentary is the minimum at present, but there is still a significant gap compared with the current objective documentaries which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Therefore, it should still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adjacent right protection.Besides, the complexity of production process and technology brought by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oesn’t necessarily have the necessity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Key word: Live broadcasting of sports events; Legal attribute;Originality

一、引言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明确规定:“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除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外的其他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各电视台可直接购买或转让 ”。这一规定极大地促进了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的繁荣发展。然而,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尚未成熟和完善,就司法审判而言,由此引发的争议仍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共识,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盘否定“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转播案”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客体作品属性的认定,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仅能将未经授权的非法网络转播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致使学术界、实务界对此客体法律属性认定的探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因此,澄清该类客体法律属性尤为必要。

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认定

英美法系对作品独创性认定奉行“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标准,即以独创性之有无区分版权保护与否,而大陆法系奉行作者权本位主义,设立著作权——邻接权二元分立的立法体系,在独创性有无之区分外,以独创性之高低将作品与制品划分界限,给予不同程度的权利保护。基于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高低的认识不同,国内学者对“作品说”和“制品说”各执一词。

1、作品说发展之始末

传统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因受限于科技水平的客观现实,其呈现出的“直线型”记录方式通常不被认为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场拍摄和制作程序日益复杂多元化,“影视戏剧化” 、“蒙太奇” 艺术手法,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简称VR)、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简称AR)新技术以及5G、AI人工智能视频制作技术的不断引进,加之解说风格也从枯燥乏味的客观描述日趋诙谐幽默又极具感染力,直播节目的记录风格逐渐从“直线型”转向“全方位型”,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其艺术性视觉体验也由此提升。

近几年,体育赛事的网络直播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效益和行业竞争形势。早在2006年,世界杯的传播渠道已从广播电视网扩展到互联网,由此也被称为中国视频元年,而在2018年之前,网络直播权均由拥有世界杯版权40年之久的央视垄断,其授权费由2002年和2006年两年2400万美元授权费剧增到2010年和2014年的1.15亿美元,而由此带来的广告收入至2014年也已超过15亿元人民币,涨幅超过50%。2018年世界杯便出现戏剧性变化,央视早在17年便称其获得了2018~2022年国际足联各项赛事在中国大陆的独家全媒体转播权,之后央视也发表声明,重申“独家版权”不会对外分销。而在世界杯前夕,优酷突然宣布获得2018世界杯新媒体直播权,成为唯一拥有本次世界杯直播权的网络视频平台,可想而知,此后的世界杯直播授权争夺之激烈。

就Alpha数据库检索信息来看,体育赛事纠纷自2009年出现首例判决 ,至2018年,相关案例已达949件,仅2018年高达231件,近七成的体育赛事节目纠纷系民事纠纷。诉讼事由主要包括未经授权的同步直播、未经许可的重播或插广告再播以及未经许可的网络点播三种侵权形式,而最常见的诉讼期望便是“认定诉争体育赛事节目现场直播画面系作品,从而认定其享有著作权主体地位,进而限制他人未经许可的转播行为” 。由于司法实践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存在模糊地带和自由裁量权,由此,学者主张“此类直播节目的独创性可以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呼声从未停止过。

不同类型作品独创性判断的角度及高度要求不尽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第六类作品按其拍摄所需的素材来源大致可划分为纪实和非纪实两大类。对体育直播赛事的内容拍摄因其具有客观性、即时性之特征,故对其独创性判断角度可依据纪实类电影作品之要素分析。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此基础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中超赛事公用信号直播的客观限制因素(即赛事本身的客观情形、赛事直播的实时性、对直播团队水准的要求、观众的需求、公用信号的制作标准),从纪实类电影作品独创性判断的三个角度(即素材的选择、对素材的拍摄、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作出“中超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并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的司法定论。至此,诸多学者开始转向对直播节目邻接权保护路径的探讨。

2、对比视域下的体育直播节目独创性认定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实际制作过程中固然存在巨大变化,但认定其独创性高低不能停留在其复杂化制作流程的表象,应当切实立足基本理论,并结合具体实践加以判断才是根本路径。就其艺术美感而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最具典型性,艺术性的显著与否跟创造性的高低成正相关,显然,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与具有极高艺术性的电影作品相比,很容易得出二者不在同一制作层次的结论。故而,将其与独创性相对较低(较电影作品而言)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比对更具说服力,而这其中以客观纪实性纪录片 的独创性最为接近著作权认定此类作品的最低标准。客观纪实性纪录片大致可划分为人物故事采访类和人文自然拍摄类,很显然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与人文自然类的纪实片更具相似性和可比性,尤以动物世界和墓葬挖掘的纪录片拍摄最具代表性。

就素材选择及现场拍摄而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自主选择极为有限,而在人文自然类的纪录片拍摄中,动物世界的客观画面拍摄自主选择空间极为宽泛,相反,古墓挖掘的纪实拍摄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自主选择性极为相似。具体来说,动物世界的自然素材拍摄范围极为宽泛,前期拍摄时间和周期极为漫长,严格意义上,此时的拍摄并非作品,仅是前期的素材收集准备阶段,因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即时性拍摄和呈现并不能与之相提并论。反观古墓挖掘的即时性拍摄,其也是有限范围内的即时性拍摄,在这一点上二者具有一致性;但其素材选择和拍摄的目的迥然不同,体育赛事直播的纪实性在于客观完整地呈现赛事全过程,从始至终拍摄者扮演的是记录者的角色,其主观能动性和个性化选择余地甚少,而墓葬挖掘虽然也是即时性记录,但从其最终呈现的内容来看,制作者并非将从一开始挖土、搬移、清扫、归纳整理文物的一系列过程全部呈现出来,仅是象征性地留存其认为有价值和代表性的过程,重心在于挖掘后墓葬的整体构造以及有历史价值的陪葬品;此外,二者呈现画面内容的根本目的并不一致,体育赛事直播拍摄的目的在于将即时性比赛过程客观展现给观众,而墓葬挖掘的即时性拍摄目的在于呈现该墓葬所具有的历史性价值,因此,体育赛事拍摄侧重全过程,而墓葬挖掘拍摄侧重历史性价值,其仅是地域范围的有限性,主观选择性却因人而异。

就素材编排和内容表达而言,动物世界和墓葬挖掘纪录片的创造性远高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具体来说,动物世界在前期素材拍摄基础上,创作者对其进行剪辑、拼接、连贯,并配以故事性解说,最终创造出其想要表达的故事情节,在此过程中会运用诸多艺术手法以更好地表达故事内容。墓葬挖掘在后期制作中会象征性剪辑挖掘的部分过程,而对于挖掘之后的墓葬整体构造和陪葬品进行详尽拍摄和介绍,并会配以专家学者的采访记录,对墓葬和陪葬品的价值进行评述,最终呈现的整体效果对历史空白具有填补意义,其类似于学者的史料性研究成果。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全方位记录比赛的过程,并辅之解说员进行赛事即兴解说,为使观众有更好地视觉体验,制作者会对某些精彩瞬间进行镜头特写、慢动作回放、远近景切换,更甚至运用VR、AR等智能技术使观众达到“更贴近比赛”的体验, 在赛事中场休息等时间段,则会运用高科技技术将之前的比赛精彩时刻进行短时间的集锦化呈现,并基于某些特殊需要,对场景进行拼接组合,展现出制作者想要表达的内容。

三、结语

由此可以看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整体内容表达并非由视频制作者掌控,而纪录片虽有客观性素材的呈现,但能够从整体呈现出制作者的思想表达。其次,虽然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部分画面和情节有可能达到作品独创性保护的高度,如赛事集锦以及艺术化手法所展示的场景,这在中超案件的二审中法官也并未否认, 但基于该类作品是一系列连续画面组合而成的特征,并不能以偏概全地因单个画面和片段存在保护可能性,便将直播节目的整体制作予以作品化认定。最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机位设置、制作过程日趋复杂化,实现了从“直线型”到“多方位型”的拍摄风格转变,这其中科学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创作目的和理念并未有多少改变;同时,科学技术手段并不能成为认定艺术表达之创新性显著提高的标准,其只能视为内容呈现和表达的辅助性工具。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EB/OL.http://hdtyj.bjhd.gov.cn/flfg/flfg/201506/t20150615_817818.htm.

[2]参见案例 Feist Publications, Inc.v.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499 U.S.340 (1991).

[3]影视戏剧化,是指结合戏剧艺术和影视艺术中的诸多技艺,在体育节目的制作中加以艺术的再次创作。

[4]蒙太奇原是法国建筑学上的名词,是“安装、组合、构成”的意思,体育赛事节目借用这个名词,就是指镜头的选择、分切与组合、场面段落的组接与转换的技巧。

[5]每经网:“优酷获世界杯新媒体直播权 版权费飙升下央视选择‘开放’”,网址: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8-05-29/1221691.html

[6]详见(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2号。

[7]参见(2015)石民(知)初字第752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以及(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4号等民事判决书。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58号乐高公司诉广东小白龙动漫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指出:“独创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加以判断的问题,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作品的统一标准。实际上,不同种类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尽相同。”

[9]详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

[10]我国此类纪录片著作权认定可追溯至1958年中央新影厂拍摄的《地下宫殿》纪录片,其对明十三陵定陵的挖掘过程进行了详细纪录,而后大恒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明十三陵》剪辑其部分内容,最终法院判令大恒出版社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11]维斯网.热星公司使用VR和AR技术进行赛事节目制作[EB/OL].[2018-05-08]. http://www.vizrt.com/casestudies/53358/ Hotstar_uses_Vizrt_AR_and_VR_technology_for_live_online_coverage_of_Indian_Premier_League_Cricket.

[12]详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张义松,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科技法。

论文作者:张义松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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