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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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不仅对公有制的范围、主体地位、实现形式作了全新的界定或诠释,而且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位,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于是,长期争论不休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见仁见智的情况依在。认识上的偏差往往带来实践中的失误。为了正确理解党的十五大报告精神,促进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的顺利进行,我们有必要对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进行考察与分析。

由于“左”倾思想占支配地位,加上教条主义作崇,我国长期以来把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二者在质上有姓“社”姓“资”之别,在量上则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其实质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党对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认识逐渐深化,于80年代相继提出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突破了传统的“对立论”。90年代,又进一步突破了“补充论”,强调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报告则把这一“方针”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摆正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然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要长期并存、共同发展,那么,这种“共同发展”是完全和谐一致的共同发展,抑或是在摩擦与矛盾中的共同发展?有人对此作了片面化的理解,不承认或极力回避两种所有制之间的矛盾;也有人片面夸大二者的矛盾,仍担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意无意把“共同发展”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划等号。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统一性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市场犹如一条纽带,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比之下,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能够自觉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纪法规,接受政府的宏观调控。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平等的劳动关系和合理的劳动报酬制度。对外以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重质量,讲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有制经济这种自我约束和严肃执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行为,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客观上既起到了一种示范的作用,也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力量。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公有制经济的垄断,竞争的压力迫使公有制企业面向市场,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活动,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提高应变能力。不仅如此,非公有制经济是天然的市场经济派,它为公有制企业转机建制、重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主体提供了示范。(2)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我国改革走的是一条渐进式的改革道路, 特征之一便是在旧体制旁边或缝隙中培育和发展新体制。具体到所有制结构改革上,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给这些经济成分提供了许多优惠的条件和政策,例如,外资企业享有“二免三减”的优惠税收政策。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在受传统经济体制束缚较重的同时,又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有力地支持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的工业总产值份额下降了30.9个百分点,所提供的财政收入份额却仅下降了6.5 个百分点(注:齐桂珍主编:《中国所有制改革20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第84页。)。换句话说,我国国有工业的产值占全国的1/3,而它提供的利税总额却接近占全国的2/3(56.9%),远远高于其它所有制经济。1996年全国工业企业利税总额为一万多亿元(国有经济6055亿元,集体经济2721亿元),贡献率达86.7%(注:张卓元:《十五大报告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贡献》,《经济研究》1997年第10期,第7页。)。 当然,支持不是单方面的。由于国有经济改革明显滞后,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许多国有企业陷入困境。面对严峻的形势,中央政府加快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做出了“抓大放小”的战略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决策。于是,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到国有企业改革中来,对国有企业摆脱困境、促进改革向纵深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一、对国有中小企业或承包、租赁;或兼并、收购;或联合经营,使国家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实行资产重组的对策落到实处。第二、积极配合各级政府的再就业工程,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据统计,在1997年,全国平均每天有16500 余人加入个体私营经济,其中约1万人是下岗职工。仅在1997 年就安置下岗职工353.55万人。第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增长, 在财政税收中占的比重逐步增大,为政府对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补偿提供了条件,减少了改革的阻力。(3)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内部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即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不是在相互孤立、完全分离的状态下存在的,相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它们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组合成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应出现了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克服了单一所有制形式的弊端,特别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整合后,优势互补,形成新的合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显示出勃勃生机和活力。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混合所有制经济代表着一种方向,它在国民经济中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据有关部门推算,混合所有制经济在GDP中占的比重将稳步上升, 2000年其比重达30%,2010年达50%,2020年达70%以上(注:齐桂珍主编:《中国所有制改革20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第84页。)。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格局的形成,打破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从而使单一的经济利益主体裂变为多种经济利益主体。作为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摩擦和矛盾。有些个体、私营经济者为了牟取暴利,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甚至制假贩假,偷税漏税,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恶化了竞争环境,影响了公有制经济正常生产和经营;也有的以行贿为润滑剂,展开“寻租”行为,无偿使用或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还有的借体制转换之机,搭公有制经济的“便车”,扩大自己的收益来源。从另一个角度看,公有制经济只因为姓“公”,长期以来在贷款、外贸出口权、土地使用等方面均处于优越地位,这既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又妨碍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以上种种摩擦、矛盾,主要源于经济转轨时期特殊的体制背景和政策尺度以及在不同体制和政策约束下的经济主体的非常规行为。相信通过加快经济体制转轨,通过规范竞争秩序,塑造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矛盾基本上能够得以解决。

问题在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矛盾仅仅是在特定的背景下由外在原因引起的吗?显然不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属于不同性质的经济,这是矛盾产生的内在根源。现在有这样一种流行观点,认为党的十五大报告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这足以表明,所有制只是一种手段,本身无所谓姓“社”姓“资”,当非公有制经济为资本主义服务,它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为社会主义服务,它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它的作用不同而发生变化。允许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并存、为社会主义服务是一回事,该经济成分是否为社会主义性质则是另一回事,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第二,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要求,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决定的。从中恰恰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非社会主义性质。否则,如果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性质相同,十五的报告中就没必要单独把公有制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更没必要突出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些人之所以对所有制的性质讳莫如深,主要担心会重蹈历史覆辙,似乎一提性质不同,必然会纠缠姓“社”姓“资”,再度陷入“一大二公”的误区。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上的差异,如何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尽管非公有制经济确实具有非社会主义属性,但是,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个体、私营经济等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中逐步成长发展起来的,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与其它社会形态中存在的个体、私营经济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在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占主体,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支配着其它所有制经济。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他们的特点变了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57页。)。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及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所具有的新特点,注定了它们之间的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与此相适应,矛盾的解决完全可以借助于适当的措施和手段,而不必采用限制乃至消灭其中一方的办法来解决。不管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性质有何不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理应受到公平的对待。

综上所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既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又相互对立,相互制约。否定或夸大任何一方面都是错误的。在充分肯定它们之间一致性的同时,敢于正视矛盾,积极寻求解决矛盾的方法,这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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