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原典与原典法_儒家论文

法的原典与原典法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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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经史文化所创建的原典文化

“原”字的本意是水泉,水的源泉,即今天的“源”字。由此而衍生出事物的本源,也称之为“原”,或本原。进而推究、探索、研究之行为也被称为“原”。例如,“《春秋》之意,原心定罪”。颜师古注:“原谓寻其本也。”①《淮南子》有《原道训》,高诱注云:“原,本也。本道根真,包裹天地,以历万物,故曰原道。”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也以“原道”为其篇首。又唐代韩愈著《原道》、《原性》、《原毁》、《原人》、《原鬼》等文,都是探求事物本源之意。

“典”字据《说文》:“典,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庄都说:‘典大册也。’”典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大册”,记载制度法则的重要书籍就被称为“典籍”,或曰“经典”。最早并影响后世最深的经典都可以称之为原典,也有写做“元典”者。“元”在此为“初始”之意。中国传统文化系统中普遍认同儒家的《诗》、《书》、《礼》、《乐》、《易》、《春秋》这“六经”为其原典。当然,具体某一学科也都有各自不同的原典。

研究法律文化应该遵循其原典精神实质。这几年,我先后撰写了几篇论述经史之学与法学之关系的文章,②今又试图从原典文化的角度,进一步探讨这一问题。中国的原典文化可以说是由周秦以来形成的儒家经史文化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陈寅恪先生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中说:

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钜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③

陈寅恪先生在此认为,秦朝法制的本质是儒家学说,秦的统一所实现的是“儒家的理想制度”。而儒家的理想制度正是建立在儒家的经典里,先秦儒家称之为“礼乐制度”,法律寓于礼乐之中。司马迁《史记·礼书》讲道:

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依古以来。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孙通颇有所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

秦吸纳了六国的礼仪制度,汉经叔孙通损益改造,成为《汉仪》,史称《傍章律》十八篇,清人姚振宗撰《汉书艺文志拾补》作“叔孙通《汉仪》十二篇”。④司马迁《史记》八书,未有《刑书》,其谈刑法之事,却附于礼、乐、律诸书。例如,《礼书》中有:

有不由命者,然后俟之以刑,则民知罪矣。故刑一人而天下服。罪人不由其上,知罪之在己也。是故刑罚省而威行如流,无他故焉,由其道故也。故由其道则行,不由其道则废。古者,帝尧之治天下也,盖杀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传》曰:“威厉而不试,刑措而不用。”

而《乐书》中说:

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其《律书》说: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秉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

……故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下。

由此可知,陈寅恪先生认为“礼律古代本为混通之学”,⑤其言甚当也。从此,“礼乐刑政,相互为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到唐代发展为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⑥这是传统礼乐文化及经史文化的原典精神与法律文化结合的典范。在此,礼乐是其表象,经史是其实质。在汉代以前是以“礼乐”的形式存在,汉武帝设五经博士,经学入学官,经史之学从此成为中国古代文化的主体。中国的原典文化正是建立在经史之学的基础上,法律文化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得以发展和弘扬。

二、经学——中华法系的原典

所谓“六经”是指孔子删述的《诗》、《书》、《礼》、《乐》、《易》、《春秋》六部经典著作。章学诚在其《文史通义》中曾就史学的角度说“六经皆史”。我们不妨从法学的角度说“六经皆法”,除去已不存在的《乐经》外,实际上只有五经。它们从不同角度记述了先民的历史,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古代文化的原典精神。汉儒将史籍尊为经典,朝廷立于学官,创立经学,从此,史学、文学等都成为经学的附庸,法学自不能例外。五经自然成为中华文化的原典。著名经学史家皮锡瑞称:

惟前汉今文学能兼义理、训诂之长。武、宣之间(公元前140-前49年),经学大昌,家数未分,纯正不杂,故其学极精而有用。以《禹贡》治河,以《洪范》察变,以《春秋》决狱,以三百五篇当谏书,治一经得一经之益也。⑦

汉武帝独尊儒术,以五经取士,公孙弘因学《春秋》对策合上意,拜为博士,后受到重用,从内史、御史大夫直到宰相。《汉书·儒林传序》说:“公孙弘以治《春秋》为丞相封侯,天下学士靡然向风矣。”公孙弘的榜样作用带动了一股学经的社会风潮。张汤本是刀笔吏出身,在当时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也以附会经义作为断案决狱的准绳。史载:

是时,上方响文学,(张)汤决大狱,欲附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谳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⑧

武帝与宣帝之时,用人多以“通经”为标准,如兒宽,以治《尚书》,补廷尉文学卒史,“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⑨后见武帝与谈经学,解读《尚书》受到赏识,得以提拔。朱买臣因严助推荐受到武帝召见,“说《春秋》,言楚辞,上甚说之”,⑩得到重用。吾丘寿王,从董仲舒受《春秋》,迁侍中中郎。(11)主父偃,“晚乃学《易》、《春秋》、百家之言”。上书阙下,得召见,“所言九事,其八事为律令”。(12)元帝时,朱云“年四十,乃变节从博士白子友受《易》,又事前将军萧望之受《论语》,皆能传其业”。(13)梅福,“少学长安,明《尚书》、《谷梁春秋》,为郡文学,补南昌尉”。(14)隽不疑“治《春秋》,为郡文学”,后官拜青州刺史,以《春秋》治卫太子狱闻名天下。(15)于定国父为县狱史,定国学法于父,父死袭职。但宣帝时朝廷重通经之士,“定国乃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北面备弟子礼。为人谦恭,尤重经术士”,后迁御史,又为丞相。(16)王吉自幼学明经,“兼通五经,能为驺氏《春秋》,以《诗》、《论语》教授,好梁丘贺说《易》,令子骏受焉”。(17)贡禹“以明经洁行著闻,征为博士”。(18)韦贤“为人质朴少欲,笃志于学,兼通《礼》、《尚书》,以《诗》教授,号称邹鲁大儒。征为博士,给事中,进授昭帝《诗》”。其子“复以明经历位至丞相,故邹鲁谚曰:‘遣子黄金满籝,不如一经。’”。(19)魏相“明《易经》,有师法,好观汉故事及便宜章奏”。(20)丙吉“本起狱法小吏,后学《诗》、《礼》,皆通大义。及居相位,上宽大,好礼让”。(21)这类实例,不胜枚举。反之,薛宣“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先后历任诸郡太守,以执法公正闻名,在其他官员的推荐下,虽为御史大夫、丞相,但因“经术又浅,上亦轻焉”。(22)

汉自武帝以来,将通经学与选拔官员密切结合,推动了经学的发展;又将经学理论与执政理念结合,使经学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汉儒又用经义决断疑狱,经学与法律融为一体,成为中华法系的原典。

中国古代以经学为代表的原典精神被后来的儒家学者概括为尊尊、亲亲的伦理原则。《孝经》引孔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23)相传,夏、商两代都以“不孝罪”入律。周朝更将尊尊、亲亲的伦理观与礼治结合,使之“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24)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学说各异,但对“六经”的态度及伦理观出入并不大:

今异家者各推所长,穷知究虑,以明其指,虽有蔽短,合其要归,亦《六经》之支与流裔。使其人遭明王圣主,得其所折中,皆股肱之材已。仲尼有言:“礼失而求诸野。”方今去圣久远,道术缺废,无所更索,彼九家者,不犹愈于野乎?若能修六艺之术。而观此九家之言,舍短取长,则可以通万方之略矣。(25)

中华民族始终将伦理哲学作为自身的处世之道,非独儒家谨守此道。秦国奉行法家之说,后人即以为秦将传统全部推翻,但《睡虎地秦墓竹简》却反映出秦对“不孝”罪的制裁也是超乎寻常的。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26)

告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27)

家长可以通过举报要求官府处决自家犯有不孝罪的儿子,有人举报“不孝”罪,官府必须立即抓捕。在《为吏之道》中也可看到《礼记》的内容,说明秦仍遵循着三代以来的“原典”精神。

汉承秦制,但在武帝时独尊儒术,将“五经”入学官,从此,经学成为儒家的专学,五经的原典精神也就成为儒家的理论。董仲舒所倡导的“经义决狱”使五经的理念与法律结合。所谓“经义决狱”,并不仅限于《春秋》一经,《春秋》三传、三《礼》、《尚书》、《诗经》和《周易》,以及“五经”之外的《孝经》、《尔雅》等经史之书,皆可以作为审判案件的理论依据,以补法律条文之不足,有时甚至其效力还高于法条。例如,《春秋》中“君亲无将”的提法,成为后世重处“谋反”、“谋叛”、“恶逆”等罪的理论依据。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说法,发展成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后入《唐律》之“同居相隐”条。

在立法方面,要合乎儒家的经典及由此而衍生的义理,这并不是汉武帝时才出现的,正如东汉梁统所说,“窃谓高帝以后,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经传,宜比方今事,聿遵前典”。(28)曹魏制《新律》,将《周礼》之“八辟”编入正文,称为“八议”,其刑制也是“更依古义为五刑”。(29)所谓“古义”,就是指儒家传统的经义,也就是所谓的“原典”精神。

西晋制定《泰始律》,引礼入律,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服制入律遂成为中华法系最突出的特征。永嘉之乱后,晋室东迁,“朝廷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主簿熊远上奏建议:“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30)此建议使南北朝经义断狱之风重启,“经传”在议狱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北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公元445年),“诏诸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31)《魏书·刑罚志》称:“六年春,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论决者。”同书《高允传》载:

初,真君中以狱讼留滞,始令中书以经义断诸疑事。(高)允据律评刑,三十余载,内外称平。(32)

也就是说,北魏以经义断狱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孝文帝首创“存留养亲”制度,这也是“以孝治天下”的“亲亲”原则在刑律中的体现。陈寅恪先生评说:

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且汉律之学自亦有精湛之意旨,为江东所坠失者,而河西区域所保存汉以来之学术,别自发展,与北魏初期中原所遗留者亦稍不同。故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并非偶然所致也。

于是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称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33)

《北齐律》将“重罪十条”特别列出加以严惩,是为隋唐以后“十恶”之滥觞。隋唐立法,采取融经义于刑律之中的指导思想,经的义理已寓于法条之中。《周礼》中的八议、五刑、五听、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全部融入《唐律》。汉以来儒家化了的原典精神至此已与刑律全面结合。(34)

三、一脉相承的原典法律

前文所论古代法律是源于经史的原典文化,而这种原典文化与刑律的完满结合是由《唐律疏议》的编纂而完成的。

纵观中国历代法典的编纂者,莫不以贯通经史者为之。商鞅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但他在说秦孝公变法时,先以“帝道”、“王道”说,孝公不感兴趣,再说之以“霸道”。他与甘龙、杜挚辩论时,可以看出其对经史的了解绝不亚于那些儒士。(35)他将魏国李悝的《法经》引进当时还是较中原地区落后的秦国,奠定了秦律的基础。李斯本为大儒荀子的弟子,他协助秦始皇统一天下,“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36)发展并完善了秦律,实现了儒家“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的理想。汉初,萧何、曹参等多为刀笔吏出身,但他们以“无为”为政,承秦制。武帝后,董仲舒等大儒始将经义引入法律系统,蔚然成风。张汤以酷吏名,但每议狱,也要附古义,自己不行,就请治《尚书》、《春秋》的博士弟子为廷尉史,参与治狱,并亲至董仲舒所居之“陋巷,问其得失”。(37)东汉硕儒、经学大师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注律之章句,皆具有法律效力。曹魏制《新律》,命陈群、刘劭等主持删修,这些人都是当时的名士、律学家。陈群之父陈纪,祖父陈定,汉末名儒,著名的“九品中正制”即由他创建。刘劭曾受命撰《五经全书》,在作律的同时,著《律略论》,解读《新律》。《晋律》以贾充领衔制定,参加者达14人,其中,太傅郑冲“耽玩经史,遂博究儒术及百家之言”;(38)司徒荀頭“明三礼,知朝廷大仪”,主持“撰定《晋礼》”;(39)中书监荀勖“掌乐事,又修律吕,并行于世”,汲冢古简发现后,曾奉命整理撰编写定,称为《中经》;(40)守河南尹杜预,以“左传癖”闻名于世,曾撰《春秋左氏经传集解》,是经学大师一级的人物,《晋律》修成后,又“为之注解”;(41)散骑侍郎裴楷“尤精《老》、《易》,少与王戎齐名”。(41)《梁律》的删定者蔡法度“家传律学”,是当时的律学名家;沈约则是文史大家,二十四史中的《宋书》百卷即其所撰。(42)

北魏是鲜卑族建立的政权,在进入中原以后,积极汲取汉族与其他民族的先进文化,开始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作为其统治的工具,在汉族士人的帮助下,参酌魏、晋与南朝诸律,先后八次编纂法律。太武帝拓拔焘命崔浩等改定律令。陈寅恪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刑律》一书中说:

崔宏、崔浩父子,此二人乃北魏汉人士族代表及中原学术中心也。其家世所传留者实汉及魏晋之旧物……据此,则浩必深通汉律者也。当日士族最重礼法。礼律古代本为混通之学,而当时之学术多是家世遗传,故崔氏父子之通汉律自不足怪。

世祖、高祖都曾以高允定律令,史称高允“博通经史、天文、术数,尤好《春秋公羊》”,以经义断疑狱,“据律评刑,三十余载,内外称平”。(44)陈寅恪先生称,孝文帝第一次定律,“其议律之人如高允、高闾等皆中原儒士,保持汉代学术之遗风”;“第二次定律河西因子居显著地位”。这样,北魏的刑律就融合了中原之汉学,河西之汉魏晋文化及“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他将魏晋南北朝以来法学的发展史看做中华民族文化的融合史。

参与编撰北齐《河清三年律》的也都是当世名流,如魏收即《魏书》的著者。另一重要人物为封述,曾在文宣帝时参与制定《麟趾格》,“其名法科条,皆述删定”,“述久为法官,明解律令,议断平允,深为时人所称”。(45)程树德对此评说:“按渤海封氏,世长律学,封隆之参定《麟趾格》,封绘参定《齐律》,俱各见本传”。(46)

隋虽受周禅,但其典章制度都不袭周而因齐,杨坚命高颖、郑译、杨素、裴政等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制定新刑律,不久又命苏威、牛弘等对律文进行更定。苏威之父苏绰,北魏为度支尚书,隋初修改旧法,“为一代通典,律令格式,多威所定,世以为能”。(47)牛弘不仅参与修律,开皇《五礼》也由他主持修纂,史称:“牛弘笃好坟籍,学优而仕,有淡雅之风,怀旷远之度,采百王之损益,成一代之典章,汉之叔孙,不能尚也”。(48)在众人的努力下,隋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49)此后,《唐律》即以此为蓝本,开中华法系之典范。

武德元年(618年)五月,李渊受隋禅,即皇帝位,称帝第九天,就命令裴寂、刘文静等“与当朝通识之士”修订律令,制五十三条格。同时,又命裴寂、萧瑀、崔善为等15人修订系统的《唐律》,历时五年,至武德七年(624年)完成奏上,是为《武德律》。唐高祖在颁行新律的诏书中称该律是“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50)从后世中华法典的发展史看,这一自诩并不过分。唐太宗李世民也是一上台就着眼于立法,贞观元年(627年),李世民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等厘改《武德律》,历时十年,至贞观十一年(637年)“颁新律令与天下”,(51)是为《贞观律》。高宗李治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及其他法令。其后又命“解律人”对《永徽律》进行疏解,参加者有19人,是历次修律活动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其中,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柳奭、段宝玄、刘燕客、贾敏行七人皆参加了《永徽律》的修定,又有褚遂良、唐临、韩瑗、来济、辛茂将、裴弘献、王怀恪、董雄、路立、石士远、曾惠果、司马锐等十二人参与修撰。这些人除以高官领衔者外,多为当时法学大家。如韩瑗之父韩仲良,“武德初为大理少卿,受诏与郎楚之等掌定律令”,(52)正是在他的建议下,武德修律以《开皇律》为蓝本。裴弘献在贞观修律时上书,“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由于他的建议,“除断右趾,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53)永徽四年(653年),撰定《律疏》的工作完成,十一月,“颁新《律疏》于天下”。(54)律文与疏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司法官员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永徽律疏》的制定,不仅对唐代官吏统一地适用法律起了重要作用,而且通过对法律的注疏,使经史原典与法律真正融为一体,阐明了中国古代的法学理论原则,大大推动了中华法系法理学的进展。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这注疏,才使《唐律》得以完整地保存下来,使《唐律》的影响惠及后世,远播中外,直接促及中华法系的形成。先师王永兴先生曾说:

自魏晋迄唐,制定典章制度多次,其参预制定者均为当时第一流学者才智之士,亦即我华夏民族中最优秀者,亦可谓我华夏民族之精华。他们以心血灌注于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之典章制度法纪中,使之成为华夏民族以及禹域九州广土众民之国独立于天壤之间的精神基石,使之成为如唐代之辉煌的基础。此传统制度法纪,自魏晋至唐,继承之又损益而发展之,但以儒家思想为其核心不变,终能使长期分裂归于统一,出现光耀史乘之唐代。(55)

宋代以降,法典修纂仍保持以学士、法官等具有“通识”的大儒主持的传统。例如,宋初太祖赵匡胤于建隆四年(963年)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修订宋朝法典。窦仪曾经参与过北周《显德刑统》的编纂,故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参酌详定,修订了有宋一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宋刑统》。窦仪就是《三字经》所谓“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俱名扬”的“五子登科”中的老大。窦仪在修订《宋刑统》的同时,又上《编敕》四卷,106条,与《宋刑统》一起“模印颁行”。神宗时主持变法的王安石本身就是“唐宋八大家”之一。

明朱元璋出身贫寒,但重视立法,使用儒臣从事法典的编纂。据《明史·刑法志》载:

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五年,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56)

文中提到之人如李善长,还主持修订官制、礼制及监修《元史》,(57)可知其为经史素养极高者。刘基,字伯温,“博通经史,于书无不窥,尤精象纬之学”,(58)是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宋濂,“通《五经》”,“首用文学受知,恒侍左右,备顾问”,曾对太祖说:“《春秋》乃孔子褒善贬恶之书,苟能遵行,则赏罚适中,天下可定也。”后奉诏主持修撰《元史》。(59)周桢、刘惟谦《明史》皆有传。可知明代立法也是以儒臣主事。《清律》不过就是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增损而成,但也都是由大学士主持,皇帝亲自监修。中国古代法典之所以具有如此高的水准,与参与立法者都是当时最具实力的“通识之士”、由硕儒编修有着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中国自古以来极为重视法典的修纂,其宗旨并不在于个别法条的轻重缓急,更在乎整体法典所内涵的原典精神。儒家的信仰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体系,甚至不惜以理想取代现实,正如杨鸿烈引日本学者浅井虎夫所说,“盖中国法典率以理想之法典为的,苟认为良法虽非现制,亦必采入法典之中”。(60)杨鸿烈总结说:

中国法律虽说从现代法学眼光来看并不算完美,而其自身却是很有条例统系,绝无混乱矛盾的规定,就现存的法典而言,唐代《永徽律》(即《唐律疏议》)为《宋刑统》所根据,《大元通制》影响明太祖洪武三十年更定的《大明律》,又为《大清律》所本,《唐律》和《大明律》如此的领袖两种形式的法典,经我几年重新爬梳整理之后,更觉得中国法律在全人类的文化里实有它相当的历史上的位置,不能说它不适用于近日个人主义民权主义的世界,便毫无价值;英国《爱丁堡评论》(The Edinburgh Review)也极称赞《大清律》说:“这部法典最引我们注意事便是其规定的极近情理,明白而一致——条款简洁,意义显霍,文字平易。全不像别的使人嫌怨的东方好自炫的专制君主那样文饰夸张,但每一规定都极冷静、简洁、清晰、层次分明,故浸贯充满极能使用的判断,并饶有西欧法律的精神……”(Vol.XVI[1820]P.476 English edition)这样就可见中国法律是为世界上过去数千年人类的一大部分极贵重的心力造诣的结晶。(61)

杨氏的这段话告诉我们,中华法系因其以儒家学说为原典精神,而具有“条例统系”,历代法典“条例统系”的共同特点就是经史原典与法律融为共同体。当代中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法制建设和立法活动,但鲜见有人从原典精神的角度对法律、法规的精神内涵做出反省。我们传统的“原典”精神难道真的一无是处吗?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难道真的就中断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吗?

注释:

①《汉书》卷八三《薛宣传》。

②拙作《试论中国古代史学与法学同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试论中国古代经学与法学的关系》,原载《中国与以色列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经学: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试论〈唐律疏议〉与经学的关系》,原载《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③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51页。

④单行本《汉书艺文志》,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第76页。

⑤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04页。

⑥《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

⑦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0页。

⑧《汉书》卷五九《张汤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639页。

⑨《汉书》卷五八《兒宽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628页。

⑩《汉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92页。

(11)《汉书》卷六四上《吾丘寿王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94页。

(12)《汉书》卷六四上《主父偃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98页。

(13)《汉书》卷六七《朱云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912页。

(14)《汉书》卷六七《梅福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917页。

(15)《汉书》卷七一《隽不疑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35~3037页。

(16)《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42~3043页。

(17)《汉书》卷七二《王吉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66页。

(18)《汉书》卷七二《贡禹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69页。

(19)《汉书》卷七三《韦贤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07页。

(20)《汉书》卷七四《魏相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37页。

(21)《汉书》卷七四《丙吉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45页。

(22)《汉书》卷八三《薛宣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85~3393页。

(23)《孝经注疏》卷六《五刑章》,《十三经注疏》(下),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版,第2556页。

(24)《左传》“隐公十一年”。

(25)《汉书》卷三○《艺文志》。

(26)《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5页。

(27)《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3页。

(28)《后汉书》卷三四《梁统传》。

(29)《晋书》卷三○《刑法志》。

(30)《晋书》卷三○《刑法志》。

(31)《魏书》卷四下《世祖纪下》。

(32)《魏书》卷四八《高允传》。

(33)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刑律》,中华书局1963年版。

(34)拙作《经学: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试论〈唐律疏议〉与经学的关系》,载2007年《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5)《史记》卷六七《商君列传》;《商君书》。

(36)《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

(37)《后汉书》卷四八《应劭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12~1613页。

(38)《晋书》卷四○《贾充传》。

(39)《晋书》卷三九《荀顗传》。

(40)《晋书》卷三九《荀勖传》。

(41)《晋书》卷三四《杜预传》。

(42)《晋书》卷三五《裴楷传》。

(43)《梁书》卷一三《沈约传》。

(44)《魏书》卷四八《高允传》。

(45)《北齐书》卷四三《封述传》。

(46)程树德:《九朝律考》卷六《北齐律考》。

(47)《隋书》卷四一《苏威传》。

(48)《隋书》卷四四《牛弘传》。

(49)《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50)《旧唐书》卷五○《刑法志》。

(51)《旧唐书》卷三《太宗纪下》。

(52)《旧唐书》卷八○《韩瑗传》。

(53)《旧唐书》卷五○《刑法志》。

(54)《旧唐书》卷四《高宗纪上》。

(55)“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名家学述”丛书之《王永兴学述》,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56)《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

(57)《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

(58)《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59)《明史》卷一二八《宋濂传》。

(60)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册),上海书店1990年影印版,第3页。

(6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册),上海书店1990年影印版,第一章“导言”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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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原典与原典法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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