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曹操反动时期的“田园子”_牧羊人论文

论曹氏归义军时期官府之“牧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府论文,义军论文,时期论文,论曹氏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叶蕃占领时期,敦煌地区有官营的畜牧业,[①]归义军阶段,这种官营性质的畜牧业也较发达,张氏时期因缺少材料,暂且不论,曹氏时期资料较多,很能说明问题,如P.2484号《戊辰年(968)十月十八日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现行籍》,[②]P.3945号《归义军节度时期官营牧羊算会历状》、P.3131号背《归义军曹氏时期(公元十世纪后期)算会群牧驼马羊欠历稿》及P.2155号背《归义军曹元忠时期(945—974)驼马牛羊皮等领得历》[③]等便是官办畜牧业较为发达的证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推P.2484号文书,文书共119行,记载了“小印子群”的24位放牧者、牲畜的类别、每群的头(只)数(马2群,325匹;驼2群,37头;牛3群,178头;羊17群,4809只)、公母和大小。我们不妨移录几段:

(前略)

2 押衙兼知马官索怀定群见行大父马叁拾肆匹,三岁父马陆匹,二岁父马

3 肆匹,当年父马驹肆匹。大骒马肆拾柒匹,三岁骒马壹拾壹匹

4 二岁骒马叁匹,当年骒马驹壹拾壹匹。

(中略)

8 知驼官张憨儿群见行大父驼壹拾柒头,三岁父驼壹头,二岁父驼

9 贰头,当年父驼儿贰头。大骒驼壹拾壹头,三岁骒驼壹头,

10 二岁骒驼贰头,当年骒驼儿肆头。

(中略)

18 牧牛人沙庆住群见行大耕牛贰拾陆头,三岁耕牛陆头,二岁耕牛叁头,

19 当年儿犊子叁头。大牸牛贰拾头,三岁牸牛叁头,当年女犊子壹头。

20 计牛大小陆拾贰头。

知马官张憨儿之名又见于P.4525号(8)《官布籍》。该籍的11—13行记“牧子”李富德,张□□、赵阿朵、邓富通、张员松及张憨儿等人姓名及其田亩数。内中的邓富通,又见于S.2474号《己卯年(979)驼官邓富通群骆驼破籍并判凭》,文书内两处自称为“驼官”。牧马人、牧驼人既可称“官”,又能称“牧子”,毫无疑问,牧牛人、牧羊人也能称作“牧子”了。为叙述方便,现将这些从事官府畜牧役的人称之为牧子吧。

牧子类似于农业中的雇工

牧子既非归义军官府的杂户,也不是官奴,而为雇佣人,相当于农业生产中的雇农和我们在别文中介绍过的官酒户、硙户、梁户等等。

1 牧子有一定的身份。从引言部分例举的文书及S.2474号《庚辰年(980)驼官张憨儿群骒驼破籍并判凭》、P.2737号《癸已年(993)驼官马善昌状并判凭》等来看,有“押衙兼知马官”、“知马官”、“知驼官”等。S.4459[,2]号《王留子状》称王留子为“常乐押衙”,“放牧羊后,自不慎谨”,因此短少了官府的羖羊。押衙,含义有二,一是唐代管押正衙朝会时仪卫的武官,由金吾卫大将军以下的官员充当。《旧唐书》卷95《惠文太子范传》金吾将军邢济云:“我金吾,天子押衙,死生随之,安能自脱?”二为唐末五代节度使的僚佐,掌领侍卫,宿值军衙。在敦煌文书中,“押衙”之称常见。姜伯勤先生研究后认为,它是“归义军时期一般富户常带的衔称。”[④]另外,归义军官府中,也有一批押衙,如P.4640号《己未年一辛酉年(988—901)归义军衙内破用纸布历》58、70、84、99等行中的“押衙索像通”、“押衙阴明建”,“押衙吾元信”、“押衙张安仵”、P3547号《沙州上都进奏院上本使状》中的“押衙阴信均、张怀普、张怀德”及P.3324号背《唐天复四年(904)衙前押衙兵马使子弟随身等状》中的“衙前押衙”。依照上述介绍,我们认为,牧子中的一些人,可能为乡村富户,也可能为节度使衙下的吏员。再者,马、驼等牲畜作用重要,唐开元十一年(723)十一月,朝廷下诏指出,“马牛驴皆能任重致远,济人使用”,禁业杀害,因而“令州县及监牧诸军长官,切加禁断,兼委御史随时纠弹”,[⑤]此项诏令也该在敦煌地区施行过一些时日,留下过影响。由于马、驼的功能,挑选放牧者一定比较谨慎细致。谨慎细致,无疑是官府对牧子身份的强调,而“知马官”、“知驼官”则是这种强调的体现,“官者,管也,以管领为名。若指其所主,则谓之职”。[⑥]委派有一定身份的人放牧马、驼,按此类推,牧放牛、羊的人也该具有相应的地位身份,决非乡村中的无赖、地痞。

2 牧子有土地。P.4525号(8)《官布籍》首尾残缺,其1—6行分3组、每给“贰倾(顷)伍拾亩、共(纳)布壹匹”,详细记载了张定长等人的田亩数。紧接着的7—15行云:

14 陆亩半

15 已前都头及音声、牧子、打窟、吹角都共并地贰拾叁倾贰拾伍亩半。牧子李富德、张□□、赵阿朵、张憨儿、邓富通、张员松等均有土地20亩。其中张憨儿 邓富通为驼官。既然是驼官,占有的土地大约就该超过《官布籍》上的这个数目了。

《官布籍》毫不犹豫地将牧子李富德等人列入了“有凭”类中,同“都官”、“都头”、“郎君”及“音声”、“吹角”、“打窟”诸人排在了一起。我们暂且不论都官、都头、郎君的政治地位,单从占有的田亩数来看,这些人就比较特殊;音声、吹角、打窟为有技能者,由于他们为官府提供了力役,而被减免了官布。同样道理,牧子受雇于归义军官府,也可以享受此种待遇。而一旦不被雇佣,那就要向官缴纳官布了。依此可见,他们身份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官布籍》是以乡为单位编制的,如P.3236号《壬申年(912或972)三月十九日敦煌乡官布籍》,其第1行标题即反映得最为清楚,P.4525号(8)也不例外。假若牧子果真为杂户的话,他们的名姓就不该出现在乡级的官布籍之中。

3 牧子有受雇和拒雇的自由。P.2484号101行的王盈信,两年后,即970年时,又以牧羊人的身份出现在S.4649号《庚午年(970)二月十日沿寺破历》15—16行中:[⑦]“(五月廿二日)粟两硕壹斗,牧羊人王盈信春粮用”。从间隔的时间及所从事的职业来看,两文书中出现的王盈信,或许就是同一人。由于某种原因,王盈信辞职不干,来到寺院,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雇佣关系的松散性。还有第二种可能,即王盈信既受雇于归义军官府,同时也为某寺院帮工。一人放牧两群羊的情况在敦煌文书中也有记载(P.2703号背〈一〉《壬申年〈972〉十二月故都头知内宅务安延达等状》等8行:“张保富两群共〔羖羊〕毛玖斤半)”。第三种可能是主盈信为当地富户,接受官府和寺院的雇佣后,或转雇了他人,或让家里人分担了任务。无论哪种可能,都能反映牧子的地位身份。

牧子劳作辛苦,早出晚归

牧子受雇于官府之后,就要承担辛苦的劳作。P.3272号《牧羊人兀宁状并判凭》(内容见后)发生的时间一在一月,一在二月,均属早春。S.2474号《己卯年(979)驼官邓富通群骆驼破籍并判凭》的第1行及4行载:

已卯十一月二日,驼官邓富通群入算后骆驼破籍。

已卯十一月二日驼官邓富通。

时为十一月,属仲冬。早春及仲冬(也包括初冬)的瓜沙地区水冷草枯,不宜野外放牧,但牧子还必须照护自己放养的畜群,可见其辛劳以及一年之中不得休息的情景,这一点,就不同于农业生产中的雇工,农业中的雇工劳作一般始于正月,止于九月(参见S.3877、S.5578、P.2249背、S.766背等)。值得一提的是,P.2985号背、P.2761号、S.2474号(四件)、P.2737号(四件)文书,有的当天上报主管部门,当天批复,如P.2761号:

(前略)

2 伏以今月十八日纳自死古母羊壹口,皮付白祐庆。伏请处分。

3 已卯年四月十八日牧羊人王阿朵。

4 为凭。十八日。(印)

有的当天上报,次日下判(S.2474号两件,P.2737号三件),这就告诉我们,野外放牧时节,牧场距离主管牧子事务的官府不太远,牧子也许早出晚归,一般不在野外宿住(可能家中有人帮忙,不然的话,牧子送“状”,牲畜就无人照管了)。

牧子领取一定量的口粮

牧子身份自由,具有相应的社会地位,一如农业中的雇工或者“作人”。他们是官府的雇工,从事着辛苦的劳作,因此,可以从主管部门领取相应的雇价。领取雇价,与寺院牧羊人类似。张弓先生在《唐五代敦煌寺院的牧羊人》论文中指出,短期牧佣的佣质分雇价、佣食、节日酒食三部分。雇价供牧人赡养家口,佣食供牧人放牧期间自用。长 期牧佣除由寺院一次性付给雇价外,可能每口另由寺院提供熟食,节日当亦在酒食之类。[⑧]S.6577号背1《归义军时期宴设司面破历状稿》(二)云:“今月二日,牧羊人汤(杨)住成月粗面叁硕,粟面两硕伍斗。□等粗面壹硕,……”。月用粮5硕5斗,实在是高,可能同牧子放牧的畜群和贡献有关。P.2484号24—29行告诉我们,杨住成群白羊653口,羖羊337口,合计990口,是牧羊人中放牧数量最多的人,因为牧羊多,所以雇价就相应地高吧。另外,也有日耗粮2.3升左右的,S.6185号《年代不明(公元十世纪)归义军衙内破用粗面历》:“支牧牛人杨阿律丹等叁群各粗面柒斗,共粗面两硕壹斗”,正好与姜伯勤先生对S.4649号《庚午年二月十日沿寺破历》和P.2032号背《己亥年(939)净土寺破历残卷》中有关寺院供给牧羊人口粮内容比较分析后得出的“938年11月牧人李阿竹子所领粮为5.6硕,由S.4649号可知每月供粮0.7硕,则此数若为八个月的口粮”的结论相合。[⑨]

除领取规定的口粮之处,牧子还可以从官府得到“赏设”。P.2641号《丁未年(947)六月都头知宴设使宋国清等诸色破用历状并判凭》之(一)等4行云:“赏设牧羊人通通等胡并(饼)拾捌枚”。11—12行:“早夜看衙前子弟并牧子家百伍硕柒斗叁升”。之(二)第1行:“(六月)十日赏设牧子胡并柒拾枚”。“看”是指招待、款待。“赏设”,也可能是一种招待。牧子入官府交纳畜牧产品,或领取食粮,能得到胡饼的款待。这种款待为临时性的,没有计入每月的口粮之中,与同期寺院的牧羊人“来到寺址,有时会受到酒食或茶饭招待”一样,(11)其款待,即如张弓先生论及的“节日酒食”之佣质。

有时,牧子还能获得“赏酒”。敦煌文物研究所藏+董希文旧藏+P.2629号《年代不明(946)归义军衙内酒破历》86行:“(八月)廿九日,支牧子酒壹斗”,是为证据。

有时,牧子还能向官府提出别的要求,S.3928号背云:

1 牧羊人安于略。

2右于略长在山内,守护羊畜。家内细

3 幼繁多,并无经求得处。今于略有

4少多麦粟,碾磨不得。伏望

5仆射鸿造,先赐碾硙,将往群上济给

6存□活□

牧羊人需要守护羊群,因而请求“仆射”,赐予碾硙,提前碾磨麦粟,自然,也包含有免收加工费的意思。

寺院雇佣的牧羊人除得“佣食”、“熟食”之外,还可领得雇价,这种雇价,大约相当于同一时期民间雇佣文书中雇主交给雇佣人每月一驮麦粟的水平。文书中,还不见官府的牧子领取雇价的记载,或者根本没有,或者是以另外的形式进行支付,我们无法肯定,只能作一点推测:前已引用过的P.4525号(8)《官布籍》中的几位牧子,每人拥有的土地均是20亩,为何如此统一?这20亩地大概就是由官府拨给牧子,牧子无所有权,但有使用权,其收获物的大部分也许成了官府支给牧子的雇价,少部分则作了牧畜的饲料。(11)如此一来,20亩地就不用交纳租税了。雇佣关系解除,土地便由官府收回。

牧子一般为长期牧佣

安于略“长在山内,守护羊畜”,其“长”,肯定不是张弓先生所论的“短期牧佣”,但此“长”究竟是一年两年,还是三年四年,很模糊。好在有另外的文书可作解释。如牧羊人王阿朵,其名出现于记年为968年的P.2484号文书36行,10余年后,此人依然为牧子,P.2985号背《己卯年(979)牧羊人王阿朵牒及判凭》(12)和P.2761号《己卯年(979)牧羊人王阿朵状并判凭》便是说明。驼官张憨儿名见于P.2484号文书等第8行,继而在S.2474号《庚辰年(980)驼官张憨儿群骒驼破籍并判凭》(三件)中出现。(13)两件文书的时间相差12年。王财晟、张保富、阎通儿、王盈信分别见于P.2484号文书的54、71、83和101行,4年之后,他们的名字又出现在P.2703号背(一)《任申年(972)十二月故都头知内宅务安延达等状》的第6、第8行之中,(14)本状记录了牧羊人纳交羖羊毛的情况。驼官邓富通出现于.2474号《己卯年(979)驼官邓富通群骆驼破籍并判凭》中,又在S.1366号《年代不明(980—982)归义军衙内面油破用历》54行中出现。以上列举的王阿朵、张憨儿等等无疑属于张弓先生所论的“长期牧佣”人员。

该类长期牧佣人员究竟有多少?P.4525(8号)《官布籍》透露了一点消息。我前提到,《官布籍》是以乡为单位编制的,虽缺乡名,但却知该乡牧子至少有6位,以它作为基数推算,敦煌县从事官府畜牧役的或许有60—70人左右。

牧子承担的封建义务

牧子受雇于归义军官府之后,便承担起了诸多的封建义务。

1 必须及时向官府投告牧畜的异动等种情况。P.3272号《丙寅年(966)牧羊人兀宁状并判凭》:

(一):1 牧羊人兀宁

2 伏以今月一日岁祭拜白羊羯壹口,节料用白羊羯

3 壹口,定兴郎君踏舞来(?)白羊羯壹口,未蒙判凭,伏请

4 处分。 丙寅年正月 日牧羊人兀宁

5 为凭。九日。(印)

(二):1 牧羊人兀宁

2 优以今月十六日李家立柱用白羊羯壹口,未蒙

3 判凭,伏请 处分。

4丙寅年二月 日牧羊人兀宁

5为凭。十八日。(印)

从字面上看,第(一)件文书中的三口羊由牧羊人自行处理,之后才向主管部门报告,其间间隔了7—8天,但官府却没有因此而生异义。第(二)件文书虽然只涉及到一口羊,却依然要向官府报告,正好说明牧羊人没有权力,他之所以能支付“白羊”,是接到了不是主管部门的官文,约定俗成,依照官文办事了,马上便以“状”的形式向主管官员禀告,并要求“判凭”。

羊的支出如此,驼的异动也是这样,P.2737号《癸已年(993)驼官马善昌状并判凭》之四:

1 伏以今月二日,先都头令狐愿德将西州去群上大父驼壹头,未蒙

2 判凭。伏请 处分。

3 癸已年九月 日驼官马善昌

4 为凭。三日。(鸟印)

先都头差使用驼,手中肯定持有官文,官文出示之后,驼官马善昌只有照办,于是群中少了大父驼一头,这一缺失,促使他迅速向主管单位报告,以求“判凭”。以驼官一样,知马官也没权力。P.3131号背《归义军曹氏时期算会群牧驼马羊欠历稿》第3—4行:

华再德群欠大父马肆匹(内贰匹在再德,一匹在都头张曹午,壹匹在紫亭杨水官)

除坚持上报牧畜异动之外,还需及时向官府报告死亡情况,P.2985号背:

1 牧羊人王阿朵

2 伏以今月十五日纳自死羖母羊两口,羖羊羯壹口,白母羊壹口,儿洛悉

3 死壹口,皮付白押衙,未蒙判凭,伏请处分。

4 己卯年四月十五日牧羊人 王阿朵又如S.2474号之(二):

1 伏以今月十七日,群上大骒驼壹头,病死,皮付张弘定,未蒙

2判凭,伏请 处分

3庚辰年九月日驼官张憨儿

牧子们没有权力,十分清楚地反映了他们与官府只能是一种雇佣关系,却无法证明地位的低下。而坚持汇报,将损失减少至最小,说明了牧子们的负责认真,从中也可以推测到雇佣关系的不稳定及归义军官府的奖惩条例和雇价与劳动成果挂钩的报酬办法。牧子们没有权力,还从一个方面记载了归义军曹氏时期对其所属地区依然实施着有效的统治和推行着一套严格而又科学的管理制度。

2 必须接受官府一年一度的“算会”。所谓“算会”,一如P.2484号文书,是对牧子所牧畜群的检查核实,包括牧畜的岁口和各岁口及公母的头数、当年的产仔数(也分公母),同时与上年度比较,各种类别的欠缺。检查核实之外,大概还当包含着寻找奖惩的依据吧。算会的时间为每年十月。算会后,牧子对放牧的牧畜的异动、死亡依然要以“状”、“牒”的形式上报,得批准后,留存以作下次“算会”帐用。

3 向官府缴纳畜皮。P.2155号背《归义军曹元忠时期(945—974)驼马牛羊皮等领得历》记华再德等23人送交的驼、马、牛、羊皮。下面,将出现于P.2484号中的9位牧羊人纳皮情况列表如下:必须指出,P.2484号卷子的时间为968年,而P.2155号背文书的时间不能确定,由于本号上有《弟归义军节度使特进检校太傅兼中书令曹元忠上甘州回鹘可汗状》,文书整理者定年在945—974年之间,该时间包括了968年。因此,我们就大胆地把968年的存栏羊只作了基数(排除了羊只的增减死亡)。这样的对比虽然不太科学。但基本上还能看出各个牧羊人的纳皮情况。我们认为,纳皮张数只是考虑了羊的自然死亡和宰杀情况,却未必是按群的大小或者比例摊派。牛皮交纳也是这样:沙庆住有牛62头(见文前所引),纳皮13张,占20.97%,陈顺德有牛40头(见P.2484号14—17行),纳皮8张,占20%。牛是大牲畜,用于耕地、拉车,是不能随便宰杀的,所纳牛皮,应该是从死牛身上剥下来的。驼皮、马皮的得来亦当如此。

牧子无权处理死亡的牧畜及皮毛,必须如实上交。他们向官府交纳活体的马、驼、牛、羊,是依季按年,还是如《唐律疏议》卷15《厩库》“牧畜产死失及课不充”条疏议所云的课纳比例,因这方面的文书难见,暂付阙如。

4 必须向官府交纳羖羊毛,羖黑色的公羊。P.2703号背(一)《壬申年(972)十二月故都头知内宅务安延达等状》称:“除四月末已前自死外,每羊柒口管毛壹斤”,该状列14位牧羊人,每位纳毛情况如下:

合计纳毛106.5斤,其中少者1.5斤,多者19斤,平均每群7.1斤。羖羊应当纳毛。其所放养的白羊也该像寺院文书所说的那样,定期“剪毛”、“拔毛”,依时纳缴吧。

姜伯勤先生在研究同一时期寺院牧羊人的封建义务时,将之归纳为5项,一课纳羊羔,二交纳奶油(苏),三交纳乳饼、羊腔,四交纳死羊皮,五交纳羊毛。(16)归义军官府的牧羊人是否交纳奶油、乳饼、羊腔,不太清楚,有待考证。

牧子是归义军节度使衙雇佣的长期从事放牧牲畜的人,有一定的雇价和口粮,还能得到“赏设”。在取得报酬的同时,他们对官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注释:

①见P.3028号《吐蕃占领敦煌时期官营牧羊算会历状》。

②戊辰有848、908、968三个年代,之所以确定为968年,是因为文书上钤有“归义军节度使新铸印”。

③同纸有《弟归义军节度使特进检校太傅兼中书令曹元忠上甘州回鹘可汗状》。

④见《论敦煌寺院的“常住百姓”》,载《敦煌研究》试刊第1期。

⑤《唐大诏令集》卷109《禁杀害牛马驴肉敕》。

⑥《礼记·王制》唐孔颖达疏。

⑦本件文书的定年据唐耕耦先生的《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215页。

⑧文见《兰州学刊》1984年第2期。

⑨《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274—275页。

⑩同上,275页。

(11)P.2032号背《己亥年(939)净土寺破历残卷》云:“豆八斗,与牧羊人喂瘦羊用”,“豆叁硕,喂瘦羊用”。除粗料之外,必须辅之以精料。

(12)P.2985号背上“有开宝五年(972)纪年,故己卯年定为公元979年——说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600页。

(13)本件文书由唐耕耦先生定年,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601页。

(14)唐耕耦先生说,“此件前倒贴为:‘季春极暄,伏惟众宰相尊体动止万福,即日’。后帖为《舅归义军节度使特进……敦煌王曹元忠状》”,文书定年依此。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616页。

(15)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596页。

(16)同注⑨,276—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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