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制度研究

家事审判制度研究

王德新[1]2018年在《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革新与路径调适》文中研究说明家事审判是以婚姻家庭案件为审判对象,以相应的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审判机构的组成和运作为主要内容的法院审判活动和机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方面以财产案件的审判为本位塑造了民事诉讼的理念和制度,另一方面家事审判长期依附和混同于财产案件的审判机理,难以体现和适应家事审判的特殊规律性。近年来我国在家事审判改革探索的过程中,存在改革理念混乱、路径偏差和措施随意等问题,有必要借鉴域外家事审判改革的经验,在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程序设计和相关协同机制的设置等方面推进一揽子改革计划。

来文彬[2]2010年在《家事调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与主题。作为辅助当事人理性思考、审慎抉择并友好、合作性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或程序,调解在家事法律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本文从基本理论、实务发展以及制度规范等方面对家事调解制度予以分析,并就中国家事调解制度之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对中国家事调解性质与功能之认识、实务类型与模式的发展以及相关制度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共八章,全文约23万字。第一部分:家事调解之基本理论。本部分通过调解之主体与客体两方面对家事调解之界定、性质与功能予以阐释。第一章:家事调解对象论。家事调解的对象即特定范围的家事纠纷。何谓家事纠纷?哪些家事纠纷属于调解的范畴?理论与实务中并未有统一之界定。一般而言,家事纠纷,即婚姻家庭纠纷,其包括婚姻、亲子、收养、扶养、子女监护与探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可由家事法律调整之纠纷。其具有如下特征:1.身份性;2.非理性;3.个别性;4.私益为主,兼具公益性。家事纠纷不仅被认为是特殊的纠纷类型,其实体与程序规范也大多是专门性。家事调解不同于一般民事调解。同时,笔者具体对家事纠纷调解范围或者说家事调解对象的范围予以分析,特别是家庭暴力和婚姻无效等。第二章:家事调解主体论。本章就调解参与人员类型及其角色予以分析:一是家事纠纷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地位问题。本文认为,在家事调解中,当事人的地位体现在其对调解程序与结果的“掌控”程度上,其具体包括进入、退出机制的自愿、调解过程中的自主以及调解结果的合意叁个方面。二是家事调解员之实务规范问题。本文认为,家事调解应以当事人为中心,家事调解员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当事人克服障碍并保障协商之公正。并调解员的资质要求(如专业知识、认可)、实务规则、行为规范以及类型(如法官、律师担任调解员)等予以分析。叁是子女参与家事调解的情况。文章对子女是否参与调解、如何参与调解以及中国语境下的子女参与调解情况予以探讨。四是辅助人员参与家事调解之简述。第二部分:家事调解实务类型与模式。本部分以家事调解类型和模式为对象,分析了家事调解之实务运行。第叁章:家事调解之类型。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家事之调解必须依据其特征性在内容与性质采取针对性处理。因而,实务中,家事调解形成不同类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家事调解类型发展也不相同。例如,在西方现代家事调解的发展历程中,家事调解实务中最早兴起的是以离异夫妇为对象的离婚调解(全面调解),而获得法院和司法最为广泛或者说最为主要的支持的则是子女监护与探望调解以及收养调解等。现在则又兴起老年人调解、婚姻调解。而且,不同类型的家事调解与本国法律理念、制度规范紧密相关,并体现出不同特点。本文分别对离婚调解、子女监护与探望调解、婚姻调解以及老年人调解等实务中的主要调解类型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并对中外在内容、性质上的差异予以探讨。例如,在西方,离婚调解仅针对离婚善后事宜,当事人离异与否属于婚姻调解的范畴。而且,离婚善后事宜依其性质与特点之不同还被区分为人身关系调解与财产关系调解。而在中国,离婚纠纷之调解,不仅不区分是否离异与离异善后事宜,而且一定程度上具有“劝和”的色彩。第四章:家事调解之模式。随着家事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调解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自己独特的理念和理论、独特的方法、技术以及干预方式。前后连贯、清晰明了的实务模式将有助于增强调解员对其“该做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的认知,并进一步了解干预模式的可能与适当、干预的效果等。而且,厘清认识,把握宗旨,有利于对调解本质及其制度内容之科学认识。文章针对性地就东、西方家事调解模式的一些主要类型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探讨了家事调解模式理论与实践之冲突、模式的多样化与调解之本质以及中国语境下家事调解模式区分之意义等问题。第叁部分:域外家事调解制度。本部分对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调解立法与实践予以论述与比较。第五章:西方国家家事调解之立法与实务。西方现代家事调解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起兴起于北美,随后一路席卷欧洲和大洋洲,并掀起一股“调解风”。当前,西方不少国家设有家事调解制度。本文以地域为区分,分别就美洲、欧洲以及大洋洲家事调解制度之概况进行了论述,并选取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等国家之家事调解立法与实践予以具体分析。总体来看,这些国家的家事调解制度均比较发达,已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性、职业化、制度化的发展。第六章:东方国家(地区)家事调解之立法与实务。在东方国家(地区)传统社会中,调解一直是重要的家(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其调解不仅具有实质主义色彩(如承担社会关系和谐目标等),而且在家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20世纪以来,现代法制发展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家事调解制度发展方面形成不同路径或风格。本章特选取日本、中国港澳台地区家事调解制度予以简要论述。就其家事调解立法情况、制度主要内容、特点予以详细地介绍和分析。例如日本的家事调停制度、香港和台湾近些年兴起之家事调解试验等。第四部分:中国家事调解制度。本部分对我国家事调解制度之历史与现状进行考察与反思,并就我国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之构建提出具体设想。第七章:中国家事调解制度之历史与现状。本章针对我国不同时期家事调解之概况予以简要考察与总结。第一节分析了中国传统民间调解中的家事纠纷调解;第二节则对中国现代家事调解予以考察;第叁节对中外传统与现代家事调解制度进行了比较;第四节反思了当代家事纠纷调解存在之不足。第八章:中国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构建之思考。本章首先分析了建构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之意义。文章认为,中国社会实际需要、当前纠纷解决机制之不足、家事调解制度的价值决定有必要发展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其次,就如何构建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提出若干具体设想。一是理念建构方面,应注意家事纠纷的特质性、家事调解性质与功能的独特性等。二是路径模式方面,应重视模式的意义,积极鼓励和引导实务模式制发展;叁是具体内容方面,实现调解程序的独立化、调解主体的职业化、调解对象的特定化、调解内容的专业化、调解程序的规范化以及调解制度规范化;四是社会基础的夯实:实现制度的配套与协调、并通过宣传与教育,进一步增强民众对家事调解制度的了解、认同与接受。本文主要的学术价值与创新之处在于:一、从家事法的角度来论述家事调解,探讨其性质与功能。文章认为,家事调解并非简单的家事纠纷之调解,而是以当事人为中心,旨在辅助当事人理性抉择、友好协商以便达成双方均能接受之协议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具体定了调解在家事领域的重要价值;而家事诉讼之不足以及调解功能的独特性导致现代专业性家事调解制度的兴盛。二、注重区分中国传统、中国现代以及当代西方家事调解之不同。文章认为,中国现代家事调解制度既不同于传统,也有别于西方现代。并通过古今中西之比较来深化对中国当代家事调解制度之认识。叁、通过域外家事调解制度之比较法分析,特别是家事调解发展之社会背景、制度内容,总结其成功经验,以期对我国家事调解制度之发展、完善有所裨益。四、从调解基本理论、实务运行两个方面对家事调解之性质与功能予以全面分析。特别是家事调解类型、模式之论述,在国内尚属首次。五、从家事调解之理念和内容等方面提出中国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构建之设想。特别是家事调解程序独立、调解组织同一、发展调解模式等建议均属独创。

王锐[3]2007年在《家事审判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有鉴于家事纠纷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所呈现的新趋势,有必要建立一种专门的诉讼制度来解决这一类案件。而世界各国也都针对婚姻家庭案件设计了各具特色的家事诉讼程序,本文拟对家事审判制度进行介绍和探讨,以期为司法专业化提供一种参考方案,使得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程序被更多的人关注。本文的写作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展开的:首先对家事审判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进而对世界各国家事审判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介,然后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考察和检讨,分析了我国目前建立家事审判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重构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设想。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家事审判制度的概念以及其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人事诉讼程序、非讼程序的关系进行了辨析和比较,此外,还对家事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家事审判制度具有的特征。其次,本章还对家事裁判程序的诉讼法理进行了分析。本章最后还分析了设立家事审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第二章:本章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家事审判制度的历史、具体运作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了介绍,指出尽管各国经济、文化发达程度及历史传统各不相同,但都注意到了家事纠纷的特殊性,都将家事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适用适合纠纷自身特殊要求的程序审理。并且分析了各国家事审判制度的优劣,为我国制度的建构提出可借鉴的地方。第叁章:本章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考察和检讨,分析了我国现行制度的弊端。本章还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构建我国家事裁判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本章提出了重构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初步设想,分析了学者对建立该制度已经提出的方案并进行评价。最后对建构我国的家事审判制度提出要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法;组建家事审判机构,配备家事法官和其它专业人员;构建家事调解程序;建立检察官参与家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陈莉, 向前[4]2016年在《英国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文中认为英国家事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国家处理家事纠纷的司法政策和基本规则。英国家事审判制度的主要特色在于:设置家事法院等专门机构集中审理家事案件;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彻底化解家事纠纷;通过谨慎的诉讼程序引导当事人修复婚姻家庭关系;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等弱势家事群体的合法权益;强化家事法官的职权干预。英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基本经验,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

郑振桦[5]2016年在《台湾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家事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具有很强的情感性及私密性,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而且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同时,家事案件对于审理程序的简洁、迅速也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将家事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一起通过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恐不能满足家事案件的特殊需求,不利于家事案件的妥当解决。台湾地区在2011年制定了“家事事件法”,并于2012年6月开始施行,该法的颁布改变了台湾地区过去对家事纠纷处理程序分散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设置了单独的家事法院,对于大陆地区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本文对台湾“家事事件法”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结合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针对具体制度,提出对于大陆地区建立家事审判程序的建议。文章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家事审判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一章为家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根据台湾家事审判组织的设置,对于大陆地区家事法院的设置、家事法官的选任、家事调查官的设置以及检察官参与家事审判的方式提出具体建议。第二章为家事审判范围的类型化,通过借鉴台湾地区家事事件类型化的做法,划定大陆地区家事审判的范围,并对审判对象进行归类。第叁章介绍了家事调解程序的建立,台湾家事法对调解制度的强化使我们意识到家事调解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大陆地区也应当同样注重家事调解程序的构建。第四章关于家事审判程序的建立,本章分别对于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非讼程序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第五章介绍了家事审判程序运行中辅助制度的设置。第六章聚焦家事执行程序,台湾地区针对家事案件执行的特殊需求设置了一系列充满人文关怀的执行措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这些措施以完善家事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文从六个方面对台湾“家事事件法”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具体条文和制度的解析,希望对大陆地区在构建家事审判程序时起到实质性帮助。

葛春燕[6]2019年在《我国家事审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离婚、抚养、继承等家事纠纷持续上升,进入法院的家事案件占民事案件叁分之一左右。家事案件中存在的身份关系具有极大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决定了不能将普通案件中的辩论式对抗主义等全部用于家事案件审判,这无疑给法官审理案件增加了极大的难度。我国自2016年开始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至今两年时间家事审判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笔者认为应该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格外注重对儿童的保护。

张璐玲[7]2017年在《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不断改变,涉及人身关系以及家庭财产的家事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案件情况也越来越复杂,而且家庭财产的范围也逐步扩大,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如金钱、房产、土地、债务,还包括无形资产,如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等。实践中,由于家事案件证据具有隐秘性和难收集等特点,加之很多家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弱,对如何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明确的概念,如果仍然继续采用审理财产纠纷案件的方法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仅仅依靠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挖掘和发现家事纠纷背后隐藏的真正问题,法官就难以完全了解案件的全貌,也就难以做出准确的判决,这样容易造成案件审结后社会效果不佳,严重的可能会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普通民事案件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方式无法适应家事案件复杂性和特殊性的需要,因此在家事案件的审理提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主动探知案件真实,从而作出准确的判决,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然而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家事案件证据制度,因此本文将焦点集中在法院家事证据调查上,在分析家事案件中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再结合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的实践经验,从法律制度、经济成本、社会资源、操作技术四个方面对在改革中法院证据调查方面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对我国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构建专门的家事案件证据制度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正文主要分为五章,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制度概述。笔者在这部分首先对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意义进行简要的介绍,进而对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述。第二章,家事证据制度的域外考察。鉴于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在家事诉讼制度上都较为成熟,因此笔者主要对这些国家进行研究。德国有着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院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可以依职权进行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日本的家事调查官制度为日本的家庭裁判所处理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提供极大的支撑;英国司法系统与社会支持系统相结合;美国家庭法院分类受理家庭案件,可以以个案作业非正式的方式处理。这些国家的制度都可以为我国的家事证据调查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借鉴。第叁章,我国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制度的现状。这部分主要从立法现状和实证考察两方面来阐述。由于我国目前家事审判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对家事证据调查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都是依托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基础之上。笔者在对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制度立法现状进行阐述之后,将重点放在对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制度的实证考察上。这部分内容,笔者主要从法院在实践中证据调查所适用的原则以及新引入的辅助制度两方面来论述我国目前家事审判试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证据调查制度的具体操作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第四章,我国家事证据调查制度的困境。由于该项制度尚在探索之中,因此各地的试点法院在实践过程中均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和问题。笔者将从法律制度、经济成本、社会资源、操作技术四个方面进一步分析当前在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取证制度所面临的困境。第五章,对完善我国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制度的建议。笔者结合目前法院在家事案件中进行证据调查的实证考察,以及法院在家事证据调查上存在的困难,认为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加大对法院家事案件调查取证的经费支持,加强与各部门、相关单位的长效协作机制以及完善法院家事案件调查取证的程序细节这些方面来完善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制度。

王璐[8]2017年在《我国家事审判法官的角色定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社会法治化发展的进程中,法官的角色内涵越来越丰富,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既是中立裁判者、规则适用者,同时还扮演着社会管理中的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法官的这叁种角色属性所占据的地位虽不尽相同,但主次是一定的。同时,在家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中,由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和我国家事审判特殊程序的缺失,家事审判的效果并不理想。为了追求家事纠纷的解决效果,各地人民法院都尽量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案件,但人民法院片面追求审判的效果,使承担家事审判任务的家事法官的角色定位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法官角色定位出现巨大偏差。这种偏差既违背现代法治理念,也使家事审判的社会效果远低于预期。在这种紧迫情势下,我国针对家事案件的审判开启了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改革。本文通过对法官的叁种角色属性进行逐个分析,确立其在法官角色中的不同地位,为家事法官角色的定位提供理论基础。具体到家事法官角色定位的研究中,本文运用文献分析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现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对于家事审判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对比,揭示在调解与判决之中法官角色定位的差异。在我国调判不分离的制度体系下,家事审判法官在调解与判决之中所扮演的角色的明显不同,意味着家事法官在主持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角色转化。而依照角色理论,当演员在一个舞台上扮演多个角色,并需要不停的发生角色转换时,很容易出现角色紧张的状况,最终引发角色崩溃的后果。因而,我国当前家事审判中这种调判不分离的制度体系,很容易使家事法官在进行角色扮演时发生角色崩溃,最终导致整个审判过程的失败,也容易激起作为观众的社会群众的不满。对比其他国家在处理家事纠纷的做法发现,其他国家也将调解作为解决家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不同的是,各国在制度设计上将调解程序与判决程序相分离,且在人员配置上,将两种角色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演员担任。调解程序与判决程序的分离、调解人员与判决人员的分离有效的解决了上述角色紧张问题,且纠纷的解决效果更好。国外较为合理的制度体系在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中被借鉴,试点法院针对其实际情况,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家事审判改革的全新模式。这种全新的家事审判模式对家事法官的角色定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着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家事调解工作成为家事审判改革的中心,人民法院逐步通过制度建设使调解与判决相分离,使家事法官的角色定位发生扭转,向现代法治理念所要求的方向变化。通过以上研究发现,家事法官的中立裁判者角色仍然是作为一种基本角色存在的,在法官角色定位中有根本性的地位。同时,家事案件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无论怎样将调解和判决分离,家事法官所承载的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内涵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接下来的司法改革中,如何协调这两种角色的定位仍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家事审判中,家事法官中立裁判者的基础地位不能改变,其主持家事审判的过程应当保持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家事法官社会工程师角色价值的体现也应当尽量在判决结果之中体现,以判决结果引导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民众向法治所要求的方向改变。

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齐树洁[9]2016年在《福建法院创建“家事法庭”的探索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基于对家事纠纷的理性认知与传统司法实践的深刻反思,福建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专门化改革,并尝试将家事纠纷的处理纳入独立的司法程序与统一的司法机构中。目前,这一基层自主试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家事纠纷解决的司法效率与社会综合效益。对福建法院家事法庭的制度架构与实际运作效果进行分析,检视这一新制度的本土化实践成效,将有助于在家事审判专门化改革领域增强学理共识,增进实践积累,对我国家事司法改革提供智识支持。

何燕[10]2014年在《论少年家事法庭的建构——一种中国式路径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无论是构建独立的少年法院还是家事法院都存在诸多无法克服的障碍。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趋同的审判理念和程序运作以及我国传统审判方式与二者在制度上的契合,让二者的整合成为了可能。借鉴他国成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家事法庭是破解我国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发展困境的有效举措。

参考文献:

[1]. 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革新与路径调适[J]. 王德新. 当代法学. 2018

[2]. 家事调解制度研究[D]. 来文彬.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3]. 家事审判制度问题研究[D]. 王锐. 四川大学. 2007

[4]. 英国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J]. 陈莉, 向前. 法律适用. 2016

[5]. 台湾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D]. 郑振桦. 北京理工大学. 2016

[6]. 我国家事审判研究[J]. 葛春燕. 法制博览. 2019

[7]. 法院家事证据调查制度研究[D]. 张璐玲. 广西师范大学. 2017

[8]. 我国家事审判法官的角色定位研究[D]. 王璐. 吉林大学. 2017

[9]. 福建法院创建“家事法庭”的探索与实践[J]. 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齐树洁. 东南司法评论. 2016

[10]. 论少年家事法庭的建构——一种中国式路径的思考[J]. 何燕.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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