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闻记者隐性采访论文_姚元慧

浅议新闻记者隐性采访论文_姚元慧

山东省巨野县广播电视台 274900

[摘 要]在新形势下,我国纸媒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新闻记者隐性采访新闻事件以其真实、鲜活、生动的特点,受到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并具有强烈的可读性,这一做法常被媒体的新闻工作者所应用。在不断创新发展的新闻事业中,新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中既得到全面的新闻素材而又不损害新闻职业道德,已经成为传媒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可以说隐性采访对于媒体公信力而言是把双刃剑,同时又作为一种新闻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了新闻界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意识;建议

我国的法律条款对新闻媒体报道规定的禁区有: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明确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也可以理解为在新闻采访活动中不提倡记者隐性采访。目前在世界各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记者隐性新闻采访的权利,但也没有完全禁止,隐性新闻采访得以存在,只是依据各国法律没有禁止记者便可以进行新闻采访的一般原则,所以它的法律保障是脆弱的。

一、隐性新闻采访的法律意识

新闻采访是新闻报道的前提和基础,成功的新闻采访很大程度取决于准确、恰当的提出问题。尤其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中,新闻素材的挖掘是否成功到位,更是决定了新闻报道的效果和质量,这也是新闻报道成败的关键。

1.隐性新闻采访的概念内涵。隐性新闻采访是指新闻工作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不暴露自己的身份或以其他假身份,采用各种获取信息的手段进行的采访形式。我国新闻界又把这种采访方式通俗地称为“秘密采访”或者“暗访”。近年来隐性采访借舆论监督之风不断盛行。因为隐性采访的方式具有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显著特点,因此通过此种方式采访到的新闻素材常常具有广泛的真实性。但这种隐瞒身份和采访意图的做法使人们越来越多地从法律和道德角度质疑其合理性与合法性。随着新形势下媒体事业的不断发展与创新,以及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新格局新环境,隐性新闻采访的魅力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被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采访中不断应用。

2.隐性新闻采访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立法中没有新闻法这一成熟的法律,这使得隐性采访的合理存在没有直接和明确法律依据。但就目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而言,一般认为隐性采访可以利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新闻自由、新闻职业道德与法规。其一,新闻自由权。所谓的新闻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权利,是指采访权和报道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就保障了新闻记者对新闻事件有采访、报道、批评的权利,同时也有深入挖掘新闻事件真相的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实际而言,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实现公民的言论、出版等权利,所以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权利和采访方式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理应受到支持和保护。其二,公民知情权。所谓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我们党和国家的执政方针、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获悉有关的信息,而新闻媒体无疑是现代社会公民了解和获取信息最经常最便利的途径。同时,这也是新闻媒体工作者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将社会事件的真实情况告知广大公众,来实现公民知情权。因此记者为了实现广大公民知情权就必须进行采访报道,包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隐性采访方式。

3.隐性新闻采访的道德自律。 隐性采访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这种采访方式可以快速、准确地获得新闻线索。新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严格自律。

二、隐性新闻采访的几点建议

1.隐性采访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是还原事实真相、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是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认可隐性采访合理性的重要基础,这也是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同时更是确定是否有必要用隐性采访手段和把握新闻事实的重要标准。在我国以往的许多重大事故的报道中,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地方官员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私利有意编织地方保护网,进一步隐瞒事态进展和事实真相,这给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带来巨大的困难,从而使事件的真实情况不能及时报道,公众无法获取全部、真实、准确的信息。在这样的背景下隐性采访是新闻记者揭露和批评丑恶现象、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法。因此隐性采访的合法合理使用必须以维护社会公众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为出发点,而不能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好奇心而采用。

2.新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采用的工具应合法 。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上徒刑拘役或管制,也就是说新闻记者隐性采访使用的工具是有限制的,如果打破这个限制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3.新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应保证人身安全。在新闻采访过程中,隐性采访会对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就要求记者拥有极高的警惕性,把握好适时和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适度的原则。保证新闻记者人身安全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更是对新闻工作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

4.新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的身份应该合法。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为了完成一项特殊任务,深入了解事实真相,会采取以替代身份的形式进行隐性采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不能扮演:一是具有法定化身份和特定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采访者不能冒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警察等具有特种权力或特殊身份的角色进行隐性采访。否则极易涉及招摇撞骗罪等法律问题。二是违法犯罪者。即隐性采访者在针对社会的阴暗面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人或事进行采访时,不能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三是为了策划新闻,新闻工作者自导自演的隐性采访,这样不仅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而又严重扰乱了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

论文作者:姚元慧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0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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