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与外部监督

论司法独立与外部监督

卢中旺[1]2001年在《论司法独立与外部监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取向。司法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果真如此,法治国的理想只能是空中楼阁了。本文研究的目的主要是探讨司法独立与外部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而言,究竟是同等重要,还是有主次之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过程中,如何处理司法独立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关系到如何进行制度的选择与构建。本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总论,第二部分为分论。在总论中,主要阐述了司法独立的一般含义以及司法独立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含义,论证了司法独立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价值的基础性作用,指出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要发挥司法独立对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就必须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在总论中,对外部监督的含义也进行了必要的分析,特别是反思了外部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双重价值和双重功能,即外部监督既有正价值又有负价值;既有积极功能,又有消极功能。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司法独立与外部监督之间的对立统一的关系。首先,二者具有同一性,即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共存于刑事审判过程之中,共同服务于司法公正的目标。但是二者的地位又是不平衡的,相比较而言,司法独立的地位更为根本,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外部监督则处于次要地位,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外部监督是通过矫正被破坏了的司法独立,而发挥其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的。其次,二者又具有斗争性,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二者的自然趋势相悖。鉴于司法独立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价值的基础性地位,外部监督应以不侵犯司法独立为界限。在分论中,主要探讨了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这叁种外部监督形式。在权力机关的刑事审判个案监督中,主要说明了权力机关个案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阐述了权力机关对刑事审判进行个案监督的多种弊端,如监督案件的范围非常有限;个案监督极易导致个人监督的倾向;在监督内容上易侵犯审判的独立性。因此,笔者认为人大不宜对刑事审判进行个案监督。在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中,指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庭审监督的立法冲突,并揭示了检察机关庭审监督权的弊端,如激化出庭检察官的诉讼角色冲突;<WP=3>使检法两家的冲突由隐到显;使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刑事庭审的监督出现部分真空。有鉴于此,应取消检察机关的庭审监督权。将出庭检察官直接定位于公诉人的角色,使其在地位上相当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从而使公诉人与被告人一样只具有庭审监督的权利,而不是拥有庭审监督的权力。另外,笔者还主张取消检察机关对刑事裁判结果抗诉监督中的特权。在二审抗诉中,赋予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同等的抗诉或上诉的权利,使他们在提起二审的审理方式上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取消检察机关在二审抗诉中有别于当事人上诉引起的不同审理方式的特权,以确保程序公正。另外,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与当事人的申诉相比,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效果,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再审的权力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取消检察机关在再审抗诉中的特权,使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与当事人的申诉在引发再审程序的启动方面,具有完全同等的效果,以体现诉讼程序的公正。在新闻媒体的刑事审判中,说明了我国目前新闻媒体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几种方式,揭示了新闻媒体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实质是新闻自由在刑事审判领域中的表现,指出新闻媒体对刑事审判监督的两个必要前提是新闻自由和审判公开。同时还说明了新闻媒体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局限性,阐述了新闻媒体刑事审判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侵犯与排斥的关系。提出了在目前缺乏新闻立法的情况下,搞好新闻媒体监督应坚持的两项原则,即客观、中立原则和善意评论原则。

栾天虹[2]2004年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投资者法律保护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旨在从理论上探寻增强投资者保护的机制和途径,并利用各国数据对相应理论命题进行验证。为此本文分成叁部分共六章,前两部分侧重于理论分析,从企业外在的法律环境和企业内在的股权机制两个角度提出增强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机制和途径;第叁部分基于以上的理论分析,利用中国的数据进行实证验证。全文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两章,提出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一章从研究背景、理论与现实意义角度论述了投资者法律保护问题的重要性;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定义、意义和指标的量化,然后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经济影响(包括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结构、企业价值、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关系)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决定(包括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渊源决定论、政治和文化决定论)两个角度对以往的文献进行了综述,最后,论文认为以往文献还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全面地增强投资者保护”在理论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针对学者们以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论文将探索增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途径作为研究的主要问题。 第二部分包括第叁章和第四章,从理论上推导并部分验证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命题。第叁章从企业外在的法律环境角度研究了提高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具体途径,即从理论上找到了决定一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主要因素。一项法律的确立涉及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因此为探寻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决定因素,论文在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立法、司法以及立法与司法相互作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附加诉讼的游说竞争博弈模型。模型的结果表明,一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决定于该国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司法及其相互作用,而这些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因素,即该国的司法独立程度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通过历史和实证分析发现一国的司法独立程度与该国的法律渊源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往往决定于一国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状况,由此论文为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国别差异提供了更为全面的理论解释,也为增强投资者法律保护提供了具体途径。 第四章研究了在既定的法律环境下,何种股权结构具有替代的治理作用。论文考察了一个企业家在(1)授权一个管理者执行投资项目(代理冲突存在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2)企业家自己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执行投资项目(主要矛盾出现在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两种情况下如何通过设计股权结构解决代理冲突的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内部人股权比例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存在替代关系,而这种替代关系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中尤为显着;外部大股东监督只有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一般的情况下才有效,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或不存在的情况下外部监督股权是无效的;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和地区,外部监督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较低,外生的股权制衡结构往往是不稳定的。第四章从理论分析得出以下可以验证的理论命题:内部人股权与企业价值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国家呈非线性关系,且正相关关系显着,而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的国家里正相关关系往往不显着;外部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与企业价值在投资者法律保护一般的国家中呈非线性关系,而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情况下外部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与企业价值可能仅呈负相关关系。 第叁部分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利用中国的数据和案例进一步验证第叁章和第四章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投资者法律保护:理论与实证研究理论命题。第五章首先通过比较给出了相应于世界其他国家,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大背景;接下来利用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与控股权争夺案例验证了在中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会计业绩的关系是先降后升的非线性关系;第二大股东股权比例与企业会计业绩呈负相关关系;控股股东往往仅能忍受较低外部监督股权的存在,即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一般较低,外生制衡的股权结构是不稳定的,往往会引发恶性的控制权争夺的叁个理论假说,然后通过比较中国和其他转轨经济—波兰、俄罗斯和捷克的不同的转轨经验发现,不同的私有化方案导致转轨经济国家出现不同的股市表现,主要源于各国在制度不完善条件下对股权结构的治理作用重视程度的差异,由此再次验证了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关于替代股权结构的理论命题。根据以上理论研究,第六章经过深入分析发现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原因主要有叁个方面:政府的诺斯悖论、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和司法的不独立,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可行的法律改革建议。

郁俊平[3]2007年在《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文中提出中国的司法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变化的客观要求。公正与效率作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其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动因,同时也是司法活动自身规律作用的结果。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存在的基础,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时效率又是司法的必然要求,没有司法效率,就没有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公正,必然要有司法效率,二者对立统一于司法价值目标中。在坚持确保公正的前提下,通过正当程序的价值协调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实现二者最佳平衡的有效途径。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的价值核心和基础,其各价值构成要素从司法运行的不同侧面和环节反映和体现着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要求,都是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价值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回顾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不同阶段和时期所推行的各项改革制度与措施,也正是在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总体目标下,对各价值构成要素的认识以及相互权衡后所作出的理性选择。然而,司法改革毕竟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充满矛盾和问题,分析这些问题自然就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总任务和价值目标的逻辑前提。而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围绕这一总任务和价值目标的实现而产生的矛盾和问题集中表现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叁对主要矛盾。在比较和借鉴西方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上述叁对矛盾的内在关系,提出调和兼顾各对矛盾的思路和具体途径是:促进程序正义,平衡公正与效率;改革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制度互补、共同发展。

宋双[4]2006年在《我国司法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的司法监督手段多种多样,但如此多样化的司法监督并未真正满足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并导致司法腐败现象屡屡发生。因此,反思我国既有司法监督制度并予以重构是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课题。由于缺少必要的理论视角与研究深度,我国法学界往往热衷于对策性的微观领域研究,忽视了宏观性的制度法理探讨,进而无法为司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实践提供体系化的理论认知。而本文试图以监督模式为视角,对司法监督机制的制度法理进行理论探讨。立足实证判断角度对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抽象和概括,形成一个“监督模式”作为我们进行司法监督制度理论研究的分析工具,并将之与一定的价值判断相结合,在理论上构建一种理性的监督模式,确立司法监督制度改革的理论坐标与实践走向。本文论述了司法监督模式构建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社会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基本理念与逻辑主线,进而反思了我国司法监督模式的弊端,并最终依据司法的判断力、自治力、排除力叁个理论支点结构性地重构了我国的司法监督模式。

王秋隆[5]2016年在《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独立审判制度改革路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公众权利意识普遍觉醒和增强、依法治国全面深入推进,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日益凸显。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裁判救济形式的审判制度与民主法治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亟待改革完善。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关于法院的各项制度如何适应法官独立中立亲历审理、自由公正权威裁判的审判规律。本文简要梳理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时阐述的马克思主义关于独立审判等法学和司法思想。他们深刻阐述审判权的政治性和社会性双重特性,在阶级社会作为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法律及审判必然打上统治阶级的深深烙印,在国家政治层面看审判不可能独立,必然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同时在社会治理层面,在统治阶级取得政权后,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重大阶级利益,实现本阶级利益最大化,必然要实行独立审判(审判独立、司法独立),达成审判自由,实现司法权威,这符合人民主权原则、国家分权制衡、反对集权专制及其他权力对审判权僭越的时代潮流,符合审判只有独立中立亲历才能查清事实的事理规律和只有依法自由思考才能形成公正的内心确信的思维规律;符合追求公平正义和人的自由解放的审判目的;独立审判包括法院独立、陪审法庭独立、法官独立等内容;独立自由审判必须要有审判民主、审判公开和审判监督作保障;审判独立必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等。马克思恩格斯从西方资本主义关于司法独立的理论和实践中吸取了营养,但也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司法绝对独立的虚伪性。本文对审判实践中碰到的各种影响制约阻碍人民法院(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进行了归纳分析,如传统社会人情关系无处不在的干扰,案多人少,审判能力不足,法院保障“地方化”导致易受制于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不当干预,政法系统内部“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对审判权的不当干预,法官职业保障不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裁判不公、审判的效率效果不够好、司法腐败导致司法权威不高,司法公信力不够等,都是目前改革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独立审判改革应从外部、内部两个方面同时推进。关于外部改革,主要设想一是要平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政治地位,将各级法院机构确立为同级政府同级或副职级规格;二是以立法规范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列明权力正面负面清单,特别是对个案的权力清单,从而在政治层面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社会治理层面严格尊重独立审判、司法权威;法院的人财物由全国人大预算、国家财政保障;政府不干预审判,依法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尊重审判权威;立法规范人大、政协、工青妇等群团社会组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关系;特别应立法规范新闻舆论媒体包括互联网新媒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关系,禁止其对审判活动不当干涉干扰,防止舆论审判;立法建纪禁止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对审判活动的不当干预干扰;叁是法院人财物保障和管理与市县两级政府脱钩,从长远看应由中央保障管理;四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审判管辖制度;五是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关于内部改革,一是法官精英化改革,确保法官有能力有职业道德独立公正审判,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确保法官敢于独立审判,改革和强化法官惩戒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审判的公正效果;二是改革落实“合议制”为核心的审判权配置;叁是探索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四是改革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和法院行政管理权,保证叁权不侵犯审判权的行使;五是改革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关系,确保上下级法院审判权独立运行。

黄碧辉[6]2003年在《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文中研究指明舆论监督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特殊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 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 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 舆论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社 会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在我国,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 断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党、国家和人民的重视,对司法 活动的舆论监督不仅有政策和法律依据,而且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司 法的独立性及司法活动的高度专业性使其与舆论的监督功能产生矛 盾冲突。基于此,本文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论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 首先说 明有关舆论监督的基本问题,包括概念、性质、特点和历史发展;接 下来从正反两方面论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 然后着重分析舆 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发 生冲突的原因 ; 最后提出协调两者关系的建议和 对策。

胡传省[7]2004年在《论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探讨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问题。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其永恒的价值目标。司法公正长期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近百年来,世界各国积极推行司法改革,力图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也是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及社会各界关注热点之一。司法活动中追求和体现公正,是时代的要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公信力的根本依据,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得以体现也是建立司法体制本身的要求。我国的司法制度虽是“中国特色的”,但在司法不公方面却面临着更严峻的形势,我国的司法体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公正实现存在各种障碍,司法外干扰因素较多,司法腐败现状令人触目惊心,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法官素质不理想,审判方式陈旧落后,法院权力与当事人权利不平衡,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等,司法己被大面积的异化,我们离司法公正仍十分遥远。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必须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法律文化的培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柱,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形成一种有法律并且被严格遵守的社会文化氛围。制度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环节,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先决的制度前提,司法公正未能在现阶段中国得到真正实现,更深层的社会原因,就是在现阶段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在任何法治国家或追求法治的国家中,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中国应当并且应该实际引入了司法独立的运作机制,而且在今后司法改革中,还应进一步强化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程序公平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实现司法公正需要程序本位的理念,司法的制度设计要确保司法程序公平。法官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法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司法能否公正,要从德性、理性、知识、经验阅历等方面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公正司法需要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监督司法应该遵循司法规律和监督规律,必须坚持科学的原则,理顺多重关系,重新构建我国的监督司法体制。 本文对司法公正实现途径问题的探讨,吸收了国内外有关司法公正研究的最新成果,正视我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力求较为科学系统地揭示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与方法,旨在为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及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指导,这是我和法律界同仁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刘国媛[8]2016年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提出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叁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叁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叁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叁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叁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唐璐[9]2017年在《法治建设背景下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冤假错案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在全国范围内都引起巨大关注。一系列司法误判再一次把“司法责任”这一命题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司法追责不力暴露了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诸多弊端。中央到地方一系列司法改革文件中明确将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可见完善司法责任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本文从法制史层面阐述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历来的沿革发展,从比较法层面与西方司法责任制度相较分析,试图从冲突差异中寻求完善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经验之道。我国当前司法责任制度仍有缺失,制度实施效果和执行环境不容乐观。本文归纳出制度推行过程存在的追责标准不明,责任范围不清,追责主体重迭,追责程序混乱等一系列弊端;分析了司法责任制度在我国推行的困境以及成因;根据司法责任制度现存的问题,试图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责任制的理论体系和制度设想。本文旨在通过完善司法责任制度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倒逼司法改革纵深发展、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司法责任制是司法监督的一种有力武器,只有当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维持相对的平衡与动态的和谐,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法治建设才能保持在循序渐进中良性发展。

农中校[10]1999年在《论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文中研究说明一、司法公正保障制度之现实分析1、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实践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内容,但不彻底,不仅未起到积极阻却司法不公的作用,相反,为司法不公现象留下了可乘之机。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它为司法人员严格执法提供了自由的空

参考文献:

[1]. 论司法独立与外部监督[D]. 卢中旺.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2]. 投资者法律保护:理论与实证研究[D]. 栾天虹. 浙江大学. 2004

[3]. 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D]. 郁俊平. 西北师范大学. 2007

[4]. 我国司法监督制度研究[D]. 宋双. 吉林大学. 2006

[5]. 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独立审判制度改革路径研究[D]. 王秋隆. 华中师范大学. 2016

[6].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D]. 黄碧辉. 湘潭大学. 2003

[7]. 论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D]. 胡传省. 南京师范大学. 2004

[8]. 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

[9]. 法治建设背景下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研究[D]. 唐璐. 南昌大学. 2017

[10]. 论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J]. 农中校. 广西社会科学.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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