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银行:工商银行与国有企业关系的重构_银行论文

主营银行:工商银行与国有企业关系的重构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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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主银行,就是指与某企业有着长期、固定的交易关系,并占有该企业最大融资比重的银行,它往往是一个或少数几个有影响的银行拥有一个公司的最多或近于最多份额的股票而成为该公司的最大股东。主银行作为企业最大股东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使得主银行有充分的动力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信息服务、也有充分的责任和权威向企业派驻人员、监督企业运转,直至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等,所以,主银行与企业之间不单纯是融资关系,而是有着综合性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是长期的、固定的,它对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工商银行迄今为止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虽然目前工商银行还不能“拥有一个公司的最多或近于最多份额的股票而成为该公司最大的股东”,但是它却实实在在地是“与某企业有着长期、固定的交易关系,并占有该企业最大融资比重的银行”,因此,工商银行应该并且能够成为转制后国有企业的主银行,从而借鉴日、德主银行体制目前在世界上尚属先进的、成功的经验,构造工商银行与国有企业新型的、高效的交易关系。目前已颁行的我国《贷款通则》对企业“主办银行”所作的规定又为工商银行把自己塑造成主银行进一步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与日本、德国的主银行相比较,工商银行拥有许多国有企业的主要债权人身份,却没有主要债权人的地位,这与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仅仅是充当政府的出纳机关有关。当前工商银行要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的主银行,关键是要拥有与自己主要债权人身份相对应的责任与权威,为此,起码要做到以下三点:

1、 拥有与主要债权人身份相应的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表决权,在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拥有一定的席位,从而通过这些席位表达自己的意志,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大计,直至更换企业的经理人员,改变目前工商银行作为主债权人要参与企业转制还要报请地方政府“恩准”的被动地位。同时,通过对企业派驻人员,可以迅速、真实地获得企业的内部信息,改变目前企业提供什么样的信息银行就信什么的状况。在派驻人员方面,我国早在五十年代就有驻厂信贷员,现在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投入大大增加了,而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反而减少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倒退。

2、作为主要债权人必须强化对企业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为此必须加强对企业开户的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作为商品可以让企业多渠道获得,但是工商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必须对这些资金商品的获得与使用有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以便参与管理。所以,企业的贷款户可以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但其结算户只能在作为主银行的工商银行一家设立,唯有如此,工商银行才能掌握企业资金营运的全貌,才能对企业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的监控。

3、工商银行作为众多国有企业的主要债权人, 有着成为这些企业的主银行的有利条件。但是主要债权人并不等于主银行,这里有一个由单纯的融资关系向综合性的交易关系的转变。为此,工商银行必须进一步开拓业务领域,更新业务手段,增强自身的综合交易实力。一是要在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积极开展对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业务,其目的除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外,主要是通过间接管理的股票,代表储户用其储存在银行中的股票进行投票,以强化主银行企业的控制权;二是不但要有能力向企业发放短期贷款,而且要有能力向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和组织银团贷款。必要的时候,从企业和银行的总体战略出发,还要有能力对陷入危机的企业提供各种援助,如减免利息、延期还款、提供紧急融资等。当然,这种援助有一个援助费用与利益的比较问题,这个利益不仅仅是指对银行贷款余额的影响,而且还包括对主银行声誉、对企业前景是否看好等等因素;三是发挥工商银行的大银行优势,利用自身的网点、结算、电子化声誉,为企业提供包括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在内的多种服务,把服务作为连结银企关系、密切银企感情的纽带。

工商银行在明确了自己作为国有企业主银行的定位之后,就可以较准确地把握支持国有企业转换机制、保证自身信贷资金安全的行为准则了。这个行为准则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工商银行要取得与国有企业主要债权人身份相符的责任与权力,在参与国有企业转制的全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

第一,企业转制前工商银行要主动参与转制方案的制订。目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形式主要有承包、租赁、国有民营、分立、兼并、破产、合资以及股份制改造等等,国有企业转制采取何种形式,主要由企业和政府决定,银行没有主动权,所以银行只能在方案确定后,再去央告落实银行债务,十分被动。实际上,国有企业转制采取何种方案,工商银行应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因为转制方案的选择不仅与企业的生产状况、人员状况、市场状况有关,而且与企业的负债状况也有很大关系。工商银行在国有企业转制前,应充分考虑哪种方案有利于信贷资金的保值增值,对危及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方案,工商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应有权予以否决。在国有企业转制方案的制定上,企业与银行应拥有主要的权力,银行起码在债务如何落实这一部分应享有第一位的权力。江西省星子县工商银行在该县国有企业转制时曾提出“以资产确定债务”的合理方案,但企业不予理睬,银行亦束手无策。作为主要债权人的工商银行对自己的债权应如何处置竟毫无发言权,岂非咄咄怪事?

第二,企业转制中工商银行在监督落实企业债务的同时,要主动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帮助国有企业实现债务重组。在国有企业转制的实施过程中,工商银行要自始至终积极参与,监督企业债务按照预定方案逐一落实,这是使银行信贷资金在国有企业转制中确保安全的首要步骤。但是,当前国有企业超负荷经营状况非常普遍,自从财政拔付的大门关闭之后,国有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例逐年下降,沉重的债务负担使得一部分国有企业转制后仍然难以实现良性循环,所以,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借转制之机行逃债之实。对此,工商银行一方面要坚决阻止企业逃、赖、废债,落实企业债务;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抓住时机,协调各方面关系,尽量通过债务重组,帮助企业放下过重的历史债务包袱。企业的债务包袱放下了,银行的信贷资金才能顺利回流、达到安全高效的目的。所以,工商银行在国有企业的债务处理上,是可以化对立为协调的。至于企业债务重组的具体做法,目前理论界见仁见智,有不少设想。我们认为比较可行的一条途径是,国有企业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作适当退出,将退出企业向社会出卖股权所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其它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提高其自有资金的比例,减轻其债务负担。国有企业在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退出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与企业国有国营在领域方面的选择的客观要求相符合。同时,出卖国有企业股权所筹集的资金仍然用于国有企业的投资,这样在资源配置的总量上国有企业没有削弱,而在资源配置的结构上则使国有企业得到优化,增强了实力。

第三,企业转制后工商银行要对信贷资金在这些企业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新的有效的信贷管理制度。国有企业转制后,其经营机制得到优化,工商银行要趁此机会与企业建立双方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关系,按照国际惯例施行规范的信贷管理,以防新的风险贷款发生。在具体实施上,要大力宣传、贯彻《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建立健全贷款签批责任人制度、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量监控和贷款证制度以及存、贷、收责任制度,落实资产风险管理,确保工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高效。

工商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转制、保证自身信贷资金安全高效,离不开它自身所处社会环境,为此,本文还需要强调几个配套问题。

一是必须明确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其信贷资金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信贷资金被侵蚀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体现。对此,国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向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强调银行信贷资金的不可侵犯性,向各家银行强调其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使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是要大力宣传、贯彻《商业银行法》,工商银行的员工要知道用《商业银行法》维护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制止侵害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行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方面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尊重和支持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在与银行的交往中自觉依法办事。

第三,建立国有企业的破产机制是必要的,但银行出于对信贷资金安全的考虑往往对企业的破产持反对态度。在此,关键的问题是要明确破产带来银行坏帐的冲减办法,除工商银行自身的坏帐准备金支出外,财政和中央银行恐怕也要负担一部分,同时对工商银行要作相应的注入资金,否则,企业破产阻力重重,银行高风险的信贷资产也得不到消化。

第四,作为主银行,工商银行必须更多地、更实质性地介入企业经营。为此,工商银行要大力加强调查、分析人员的力量,加强对企业内部情报的掌握,强化银行审查部门的地位和发言权。

第五,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可大大优先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国际比较来看,主银行制通过间接金融的监视和经营介入来控制股份制企业,比通过股票市场控制企业更具有社会稳定性,社会成本也更低。所以,我国尚属幼稚的证券市场更需要有一个发育过程,而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形态,则应尽快导入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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