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积极变化关系”的质疑_内涵和外延论文

对“积极变化关系”的质疑_内涵和外延论文

“正变关系”质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形式逻辑告诉我们: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存在反变关系。即,一个概念的外延扩大,内涵就减少;一个概念的外延缩小,内涵就增加。属概念与种概念相比,属概念的外延大、内涵小,种概念的外延小、内涵多。而有些辩证逻辑的研究者说:从辩证逻辑的眼光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正变关系,外延扩大,内涵也增多;外延缩小,内涵也减少。这种正变关系的说法给人一种新见解的感觉,其实,它是一种逻辑混乱的错误说法。

首先,正变关系偷换了内涵的定义。

所有论证正变关系者一开始都肯定形式逻辑关于内涵和外延的定义。他们都是从形式逻辑谈起的。他们说,形式逻辑的眼光认为内涵与外延是反变关系,而他们的眼光认为内涵与外延是正变关系,他们对内涵、外延的定义没有什么异议,只是对两者关系的看法有所不同。

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定义是人所共知的。所谓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所谓概念的外延就是概念所指的对象的范围。而所谓对象的本质属性,就一类对象来说,也就是组成该类对象的每一个分子的共有属性。正是从这点出发,形式逻辑才说内涵与外延具有反变关系。因为对象越多,共有属性越少。如“人”这一概念,它的内涵是“能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它的外延是古往今来的人。而将“人”的外延扩大为“动物”,它的内涵就要舍弃“能制造生产工具”这一仅为人所具有的属性,只留下动物的属性。将“人”的外延缩小为“男人”,其内涵就要在“能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的基础上,加上“性别为男”的属性。所以,外延越大,内涵越少;外延越小,内涵越多。

承认了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定义,就不可避免地要承认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而绝对不能说内涵与外延有正变关系。因为对象越多,其共有属性必然越少,而绝不可能对象越多,其共有属性也越多。那末,论证正变关系的人怎样说呢?他们说,一类对象,不仅所有分子有共有属性,而且每一个分子还有特有属性,对象多,特有属性就多,内涵也就多。他们还举例说:“狗”比“黑狗”、“黄狗”外延大,内涵也多,因为“狗”不仅包含着各种狗的共性,而且包含着各种狗的特性。这里,正变关系偷换了内涵的定义。按正变关系的说法,概念的内涵就不只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而且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非本质属性;不仅是一类对象所有分子的共有属性,而且是一类对象各个分子的特有属性。那末,一个属概念的内涵,就不仅包括该属概念的内涵——该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即该类对象每个分子的共有属性;而且包括该属概念的外延——该概念所指的所有对象;而且还包括该概念所反映的每个对象的内涵——该概念所包括的每个分子的属性。这样,正变关系就将具有特定含义的与概念的外延相区别的概念的“内涵”换成了人们日常所说的包括内涵与外延在内的概念所涉及的“内容”。

其次,正变关系将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混淆起来了。

论证正变关系者其所以要说内涵是共有属性加特有属性,据说是根据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他们说:一般与个别是不可分割的,讲一般就要讲个别,讲共性就要讲个性。是的,类和分子的关系确实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确实是不可分割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不能设想:在个别的房屋之外还存在着一般的房屋。”(见《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3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谁见过‘人’?只能见到张三、李四。‘房子’的概念谁也看不见,只看到具体的房子,天津的洋楼,北京的四合院。”(毛泽东:《在杭州会议上的讲话》,1965年12月21日)所以,不存在与个别割裂的一般。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一般与个别是可以区分的,我们人类的思维可以区分它;一般是可以把握的,我们人类的思维可以把握它。我们把握一般,就是舍弃个性,反映共性。小孩子形成概念就是如此。“小孩子已经学会了一些概念。狗,是个大概念。黑狗、黄狗是小些的概念。他家里的那条黄狗就是具体的。人,这个概念已经舍掉了许多东西,舍掉了男人、女人的区别,大人、小孩的区别,中国人、外国人的区别……只剩下了区别于其它动物的特点。”(毛泽东:《在杭州会议上的讲话》1965年12月21日)正因为人的思维可以分别把握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才形成属概念与种概念,才有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变化关系。如果一般与个别不能区分,共性与个性不能区分,就根本不能形成属概念与种概念,还有什么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变化关系呢?按照正变关系的说法,一般是共性加个性,个别则是个性加共性,这样,一般就等于个别,个别就等于一般,一般与个别混沌一体,也就无所谓一般,无所谓个别,无所谓共性,无所谓个性,无所谓属概念,无所谓种概念,既然无所谓两者,也就无所谓两者的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关系,也无所谓两者的辩证关系。

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是个哲学问题。将一般与个别区分,比较它们的内涵与外涵的变化关系,是个逻辑问题。两者有不同的研究问题的角度,不能扰在一起。正变关系在一个角度中插进了另一个角度,所以使一般与个别混淆起来了。这里又是一种逻辑混乱。

再次,正变关系转移了论题。

有些论证正变关系者已感到外延扩大内涵增多这种说法的不妥,于是他们说,正变关系是指外延扩大内涵加深。内涵加深的说法虽然避开了前述的逻辑混乱,但是又有新的逻辑混乱。属概念的外延比种概念多,其内涵就一定比种概念深吗?不一定。因为无法比较。如果是同一概念,其内涵前后会有深浅的不同,因为人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对事物的认识总是由现象到本质、由初级本质进行到更深的本质。如古代说“人”是“有两足而无羽毛的动物”,现代说“人”是“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显然后者比前者深刻。但是属概念与种概念作为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孰深孰浅,又如何比较呢?如,属概念“动物”的内涵是“能自由移动位置的生物”,种概念“人”的内涵是“能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到底哪个内涵深呢?我们无根据下结论。可能有人会说:人的认识是由个别、特殊到一般,属概念的形成在种概念之后,所以属概念的内涵深于种概念的内涵。但是,人的认识也有由一般到特殊倒个别的过程,有的种概念形成于属概念之后,如,种概念“光速”形成于属概念“速度”之后,种概念“剩余价值”形成于属概念“价值”之后”,种概念“人造地球卫星”形成于属概念“地球卫星”之后,种概念“艾滋病”形成于属概念“疾病”之后。如果以时间先后作标准,那末,有些种概念的内涵就要比属概念深了。

说来说去,正变关系只是不很明确地说出了一个道理,就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对象的增多,就意味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加深。这种认识对象的增多,既包括由种扩大到属,也包括由属进到新种,也就是说,认识的加深既包括在种概念的基础上形成属概念,也包括在属概念下形成新的种概念。这个道理一点也没有证明属概念的内涵深于种概念的内涵。这里所谈的问题也不再是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关系,而是人类对整个客观世界的认识了。所以,正变关系已将内涵外延的变化关系问题转移到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问题了。

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对象增多也意味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深入本来是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不扯上内涵与外延的正变关系,人们很容易理解它,画蛇添足地加进内涵与外延的正变关系,倒越说越糊涂了。为什么本来简单的道理倒要引出这么多逻辑混乱呢?就是有些辩证逻辑的研究者想要将辩证逻辑建立成一门地地道道的逻辑科学,要让它像形式逻辑,而且要高于形式逻辑。所以,他们处处引用形式逻辑的术语,处处与形式逻辑比较,以期突破形式逻辑的眼界,于是就把不同的东西扰在一起,造成许多逻辑混乱。毛泽东说: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它是一门专门学科,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转引自龚育之等《毛泽东的读书生活》,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31页)我们认为,毛泽东的话是正确的。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是不同学科,辩证逻辑是哲学而非研究思维形式结构的逻辑科学,形成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的具体科学而非哲学。辩证法也研究思维,我们也可称它为辩证逻辑,但这门哲学绝不是具体科学形式逻辑的高级阶段。所以,研究辩证逻辑不要处处与形式逻辑对比,也不要处处仿效形式逻辑,还是应该按辩证逻辑本来的学科性质去研究它应该研究的问题。否则,创立高等逻辑的动机产生的是东施效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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