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丁晓峰[1]2017年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本土特征,为化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无人监督”尴尬境遇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制度经过十四年的运行,由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在调动普通群众主动参与司法活动的热情、发挥保障人权以及防止检察权滥用等方面作出了突出与卓越的贡献。任何一项制度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产生之初就伴随着法律依据缺失、监督实效被质疑等诸多问题,使得其在实际运行中常陷入被动境地。过去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权限由检察机关掌握,这种模式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人员选拔受控于被监督机关,监督实效不能得到切实的发挥、公众参与司法监督的广泛性无法得到充分调动、监督范围有限等。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只有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抱有期望并不断解决制度显现的弊端,才能更好的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越性,进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向更深层次的发展。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对制度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改革,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方案》。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模式、监督案件范围、监督程序设置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明确建议加快制度立法的进程,足以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合理与必要性,及党中央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决心。在各省市中公布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名单中可发现,选任人员更为合理,群众参与的层次更为广泛,但是参与人员领导化、监督案件的专业性与群众法律素养之间的差距问题,以及司法机关掌握人员选任管理权限后,监督模式选取及人员如何履职等一系列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讨。探究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路径,解决制度施行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解决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加快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立法工作,使制度运行得到充分的法律支撑与保障,结合域外关于检察权监督制度中关于监督人员选任模式,监督程序的运行以及监督效力发挥规定等的有益经验。根据我国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采取监督程序细化,深化检务公开,设置复议程序,明确人民监督员权利与义务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以便充分展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法治社会的进一步深化。

杨茜雯[2]2015年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体制改革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第十七大提出需要深化对司法体制的改革,党十八大则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党的十八届叁中、四中全会则对司法改革做出了更加全面、具体的部署。人民监督员制度恰是在司法改革这一大背景下诞生的,让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有益地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3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已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10年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对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完善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推动检察工作司法实践以及司法改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通过十几年的探索,我们看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具备的强大的生命力,但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看到这项新生的制度也存在少许不完善之处,如选任制度遭到质疑,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选任的,社会质疑这样的做法削弱了监督效果。对于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在2014年,联合对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方式,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等进行改革。改革方案试运行了一段时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方案也还有不足之处,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讨和完善。本文主要采用以下研究方法:一是文献阅读法。借助于图书馆、网络等不同渠道获取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资料,阅读了解国内外文献及报刊杂志、论文期刊等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评述,掌握目前制度现有的学术成果,对文献进行阅读后,获取前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评价及观点,进而为写作提供理论支撑。二是比较研究法。对比国外的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以及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对比学习借鉴叁个制度先进经验。叁是社会调研法。结合本人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有利条件,采集广西检察机关自人民监督员制度2()14年改革试点运行以来的有关数据材料,为本文写作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人民监督员制度概述,从制度的涵义、性质作用以及法理基础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从人民监督员在运行当中出现的人选选取程序与任职资格不合理,大部分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任何救济程序,未解决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业务之间的冲突,监督范围不全等四个方面分析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第叁部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阐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制度实施取得的成效及不足。第四部分,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从立法滞后性、案件评议表决过于原则以及权利义务不明确分析改革试点中仍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路径选择,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主要从合理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评议和表决形式、规定人民监督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设想。

赵艳强[3]2009年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检察体制改革中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的转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良好形象。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新生的制度,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其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则是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其存在的相关问题和相关完善措施进行了阐述,以期能够促进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概述,主要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涵义、性质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生成背景这叁个方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是人民监督员原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学基础、社会学基础以及政治学基础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论述。第叁个部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与反思,主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存在的原因这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第四个方面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主要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原则、路径以及相关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以其能够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

冯加佳[4]2013年在《我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摘要:为了增加民众对检察机关司法权威的信任感,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行依据是2010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简称《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有效制约检察机关所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权、凸现人权保障、追求程序公正方面的功能。以湖南省为例,考察我国检察机关实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状可以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撤案率都有所下降,检察干警的执法作风和执法理念得到规范和转变。湖南省在实践人民督员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在株洲检察机关试点人民监督员外部化的选任方式、异地监督的改革,被当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推荐方案之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众参与司法制度上的创新实践,考察日本的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对怎样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启示作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设想是建立选任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模式、改革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建立人民监督员的培训机制、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经费保障方式、补充人民监督员的回避程序规定、改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模式和效力、范围并使之走向法制化。

李崇涛[5]2009年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试行五年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良好。但就现阶段该制度是否应当立法、应当怎样立法和立法内容的问题,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也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以下叁部分的论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系统论证了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解答该制度是否应当立法及立法是否可行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是确认该制度深入发展后的性质、落实司法改革成果、吸取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教训、与即将修改的相关法律进行衔接的需要;而该制度发展趋势良好,立法既有成功先例可循,又符合党的政策主张和我国司法改革的部署要求,所以现实可行。第二部分规划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步骤,提出了立法的基本要求,解答应当怎样立法的问题。本文认为立法工作需要统筹规划,逐步实现与即将修改的法律进行衔接、地方立法、国家立法。同时,立法应当总体上实现该制度向独立的外部监督、刚性的权力监督、平民化的监督转化。第叁部分就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地方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改进方案,解答现阶段该制度立法内容的问题。本文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机构及成员、适用案件及评议的范围、监督的程序及监督意见的效力和制度保障等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希望通过地方立法达到既落实该制度前一阶段试行成果,又促进后一阶段试行发展的效果。

刘国媛[6]2016年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叁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叁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叁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叁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叁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李晓丽[7]2016年在《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加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司法活动的监督有重要意义。针对目前该制度存在缺乏法律依据、选任机制不独立、程序设置欠合理、监督效力较弱、培训奖惩制度不完善、运行资金欠缺等问题,提出了推动制度入法、改革选任机制和机构设置、合理设置程序启动权、加强知情权保障、强化监督效力、设立业务培训及奖惩机制、完善资金支持机制等建议。在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理性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结合司法实践理清该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步推动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而实现对检察机关司法活动有效外部监督。

胡玉山[8]2017年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情况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又具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权,缺少外部监督机制,仅靠检察机关内部科室之间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机制,难以杜绝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办案件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3年开始探索建立一种外部监督机制,监督和制约检察权的恣意行使,防范其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制度。这项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引进外部监督,来规范司法活动、遏制司法腐败、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公民参与法制事业建设、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形式。本文结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文件规定和G市C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来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数据和材料,进行总结和分析,探讨和研究该制度在基层检察院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完善该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并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未来进行展望。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正文部分共约叁万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人民监督制度简介,首先简要介绍该制度的产生背景,其次从功能、性质和价值方面进行阐述和论证,最后阐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该制度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所具有的意义和必要性。第二部分为G市C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适用现状,主要介绍了该院实际施行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人民监督员在该院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监督的范围、监督程序以及知情权保障方面的实际情况。第叁部分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G市C区人民检察院具体实际施行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分析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这些问题可大致总结为:选任机关不合理,选任出的人民监督员“精英化”、选任过程不完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人员配备、经费问题、考核、培训等管理方式存在问题以及监督案件范围小、监督程序不规范、监督意见效力不足、监督形式化、了解案件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和法律依据缺失。第四部分根据调研所发现的问题及成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完善制度的建议。首先,改革选任机制,将检察机关负责主导选任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主导选任改为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主导选任、检察机关负责协助的模式,并对选任程序和选任条件作相应修改;其次,完善管理方式,由同级人大的常委会下属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并组织监督工作、考核工作等事务,并对具体的培训、考核方式作相应补充和完善;再次,扩大案件监督的范围,将监督的情形由职务犯罪案件扩展到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情形的普通刑事案件。改革监督程序,将监督程序的启动权部分转移给人民监督员,完善复议程序;最后,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出保障监督所需的知情权的具体措施,加快立法,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法律层面的确立,提高监督约束力和权威性。

王鲁燕[9]2017年在《基于公共管理视角的人民监督员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治学中常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①,由此可见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重要性。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自身还承担侦查、起诉等多项职权,现实中就面临"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2003年以"自我革命"的勇气主动推出的新生制度,通过选任公民参与案件监督或就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实现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十叁多年来,该制度经历了先期试行、全面推行、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由最初的检察机关自行选任,发展到2014年开始试点、2016年要求全面推开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模式;由最初的人民监督员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被动监督",发展到现在人民监督员甚或其他人员也可申请启动监督;由最初的只能监督"叁类案件"、"五种情形",发展到现在能监督"11种情形"。发展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可谓是对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的创新探索,契合政治民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多种价值诉求。然而,任何制度都是逐步发展完善,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目前管理方式的改革,对司法行政机关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因此,本文拟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定位出发,用公共管理的知识去探究如何做好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在内容方面,本文首先对人民监督员管理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从人民监督员的概念及理论基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定位及重要意义、人民监督员管理的概念界定及主要内容叁个层次,确定了人民监督员管理的研究根基。在此基础上,重点回落到对人民监督员管理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通过对发展历程、不同管理模式的比较,推导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模式是现阶段相对合理的选择,同时以S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监督员的实践为例,综观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监督员的具体情况。通过现状分析,本文提出了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探寻了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解决现存问题,又探寻了国内外较为接近的制度,比较分析了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美国大陪审团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香港廉政公署咨询委员会制度及我国政府特邀监督员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最后,结合A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全省人民监督员开展的调查问卷,进一步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管理的对策建议。本文最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定位出发,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监督员的实际运行状况入手,从公共管理的视角进行研究,丰富了人民监督员管理的相关内容。

叶林达[10]2006年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民众代表对检察权相关运作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和实现过程的总称。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实务界和学界投以了较多的关注目光,但作系统论述的则较为鲜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有其深刻的体制、时代和社会背景,并具有深厚的政治学、法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正当性基础。较之域外相关制度,正在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还仅只是在我国检察体制范畴内的尝试,作为外部监督制度所应具备的法定性、外部性、实效性等明显特征表现得较为模糊,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冲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未来发展应走出应对监督缺位的狭隘情结,正确定位制度权属和价值诉求,遵循适度衡平、公正效率、协调和刚性等原则,构建规范的“体外”制度。人民监督员的资格条件应突出平民化、大众化,近期可采取同一权力源选任模式产生。普通刑事案件拟作不诉、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环节减少重大犯罪事实或减少罪名认定的,应列入监督范围。个案监督程序的启动和信息获知模式应作适当调整,并附设法律知识帮助。监督决议效力在目前仍应继续保持程序刚性和实体柔性并济的特征。

参考文献:

[1].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D]. 丁晓峰. 辽宁大学. 2017

[2]. 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D]. 杨茜雯. 广西师范大学. 2015

[3].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D]. 赵艳强. 河北大学. 2009

[4]. 我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D]. 冯加佳. 中南大学. 2013

[5].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研究[D]. 李崇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6]. 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

[7].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J]. 李晓丽.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8].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情况实证研究[D]. 胡玉山.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9]. 基于公共管理视角的人民监督员管理研究[D]. 王鲁燕. 山东大学. 2017

[10].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D]. 叶林达. 苏州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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