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立案监督及其完善

论刑事立案监督及其完善

李武康[1]2001年在《论刑事立案监督及其完善》文中提出刑事立案监督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全新的检察业务,它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共同构筑了检察机关完整的刑事监督体系,从而使人民检察院成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 笔者是一名来自检察司法实践第一线的工作人员,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始终在批捕部门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履行刑事立案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是审查批捕部门,所以多年来作者一直关注着刑事立案监督这一课题,曾在司法实践中作过大胆尝试,在理论上也进行了些理性思考。作者深切地体会到,由于立法的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困惑亟待解决。更由于刑事立案监督是一项既无成熟经验可资借鉴又无捷径可走的全新的检察职能,广大检察人员对其争议颇大。本文作者试图结合自己的检察司法实践对刑事立案监督从实践和理论的角度进行一些探讨。<WP=3> 全文共分八大部分对刑事立案监督及其完善进行了论述。 本文第一章至第四章对建立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依据、意义及目前检察机关开展此项检察业务的工作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论述,并分叁个层面对全国、上海极其作者所在单位自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开展刑事立案监督的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 在第五章,作者结合本人的司法实践,对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惑进行了理性分析,比如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来源问题,尤其是对检察机关自身内部存在的制约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的消极因素进行了比较大胆的剖析;随后在第六节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立案监督方面的立法规定的缺陷进行了分析探讨。第七、第八章是本文的重点,这也是作者撰写本文的宗旨之所在;在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进行回顾总结后对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在立法上提出了作者认为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如刑事立案监督主体的多样性原则、对刑事立案违法的应受惩罚性原则等六大原则。在第八章,作者就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提出了自己有独到见解的立法建议,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和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大胆有益的探索。比如作者提出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权力应当交给第叁个部门进行,这个部门应当挂靠在各级人大,由社会各级知名人士、法学专家等组成,检察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这个部门汇报立案情况,而这个部门也可随时随地地对检察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如果检察机关仍然是自己监督自己,那么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犹如一句空话,实际中难以达到立案监督的真正效果,社会也不会相信自己监督自己的结果会是公正的。

杨浩[2]2008年在《论刑事立案监督》文中研究表明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国家对侦查和检察两机关宪法性权力的一次再分配,不仅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体现出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体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主动精神。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这一职能,对于防治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避免发生错案,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立法的缺陷、认识能力的差异、制度设计的欠缺等各种原因,监督不畅、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立法意图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达不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针对立案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讨相关的对策。本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立案监督概述,主要介绍国内关于立案监督的概念并通过界定立案的标准来正确认定我国关于立案监督的范围。第二部分是对立案监督现状的解析,主要是介绍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第叁部分是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主要从通过完善立法、重新设定侦查监督部门的权限、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设计、建立内部工作机制等方面,从立法和司法运作层面完善立案监督制度。

孙琴[3]2013年在《论刑事立案监督》文中研究指明关于立案程序必要性的讨论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是坚持了原有的立法模式,这是因为限制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是我国设立立案程序的最主要目的,但由于立法上没有处理好侦查的发动与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拥有完整的侦查行为实施权和侦查程序决定权,导致公安机关随意立案、撤案等,加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因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空有其名,立案程序的预期作用受到很大影响。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侦查权的配置模式,重构我国的侦查权配置模式,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本文由“刑事立案监督权的一般理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现状”、“刑事立案监督运行现状”、“刑事立案监督之改革前瞻”四个章节构成。第1章论述了刑事立案监督权的一般理论。笔者首先从论述中外侦查权的配置与侦查启动程序选择的关系出发,说明我国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的必要性。进而从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以及刑事立案监督现阶段对于我国具有的特殊的价值层面的角度,来论证刑事立案监督在司法体制中的必要性。第2章首先详细阐述了我国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相关立法,分析了现有立法规定的优点,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进而分析了现有立法的一些不足如检警之间侦查权配置模式不合理、监督对象规定的不全面、监督措施的不足等。第3章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实证的考察和研究。结合全国及我省检察机关近些年刑事立案监督开展的总体情况,详细分析了这些年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监督撤案及监督自侦部门的一些数据,指出了我们在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所取得的一些成就及面临的一些难题和产生原因,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偏重数量、忽视质量,刑事立案监督不平衡问题突出,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形同虚设,初查成为监督盲区。第4章是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一些改革前瞻。首先基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这一现实,应当在“渐进论”和“较好论”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我们的司法改革,因此笔者首先提出了一些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完善建议,包括建立信息平台、拓宽监督渠道;细化监督工作、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更新司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丰富监督手段、强化监督效力等。随后突破现有立法规定,展望了未来可能的一些改革措施,如重新配置侦查程序处分权、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及强化监督效力的一些举措等。

苏日嘎拉图[4]2010年在《论刑事立案监督》文中提出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目前,刑事立案监督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的力度与效果难以体现制度应有的价值。本文将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基本理论进行一些探讨,并就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提出笔者自己的几点建议。笔者在论文中强调的观点是: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监督的好与坏严重影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做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诉讼顺利进行的良好开端。如果监督合理、恰当,会给国家节省本应紧张而有限的司法资源。检察机关通过刑事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及其他有权立案的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法院和和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指导梳理,对案件“该立的立,该弃的弃”达到整合司法功能,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及时准确、诉讼经济的审理案件。最终达到科学司法、和谐监督、文明管理的目标。研究刑事立案监督对国家公权力滥用的限制,对公民个人的人权保障及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的意义。

杨啸林[5]2016年在《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完善》文中提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项法律监督职责,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及其法律制度完善的研究不断。刑事立案监督一般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在我国,这是人民检察院一项专门的法律监督。刑事立案监督与其法律制度有着天然的连接关系,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则是与刑事立案监督相关的一切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和。本文集中研究的就是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通过研究发现,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了监督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制度的设置通常具有特定意义,就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而言,它能够在人权保障、公平正义、权力制约、惩治腐败、统一法治等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石,《刑事诉讼法》为核心,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为辅助的法律体系。其中,除了在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中对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外,还有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整理,可以明确我国当前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此类处理而进行的法律监督,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只有一个法条即第111条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作出了简略规定,其他或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因有规定但法律位阶均不高,导致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而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刑事立案监督基本内容不完备,即法律中原则性的规定不完善或缺乏、程序中的期限不明确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审查内容的缺失;另一方面则体现在了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具体规定的不合理,比如没有将我国具有刑事立案权的其他主体纳入到法律规定中来、监督没有有效覆盖到刑事立案主体立案活动的全过程、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时因调查权局限而缺乏必要知情权以及对公安机关不配合或违法的立案行为缺乏强制性权力。针对这些问题,就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的各项内容,本文所提出的相关完善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原则进行完善和增加,对刑事立案监督的期限和审查内容予以明确和补充;是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具体规定,扩大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赋予人民检察院更为强力的调查权和处罚建议权或建议移送管辖权等强制性的权力。最终希望通过这些对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的建议,促进我国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刘晓乾[6]2007年在《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立案监督是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的检察职责,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它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共同构筑了检察机关完整的刑事监督体系,从而使检察机关成为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是通过检察权对立案权的有效介入实现对刑事立案权的理性制约。笔者深刻体会到,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困惑难以解决。本文作者试图结合自己的检察司法实践对刑事立案监督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一些探讨。全文共分叁大部分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研究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是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概述问题。首先,介绍了刑事立案的概念和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其次,阐述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与意义。介绍了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及重大意义。最后,在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案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比较了中西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监督主体、范围及途径的异同。第二部分应是本文的重点所在,笔者结合实践,分析了刑事立案监督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上碰到的问题及原因。笔者指出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出现了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及程序上的认识上的混乱,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刑事立案监督的条件标准、刑事立案监督调查的材料使用问题,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问题及刑事立案监督的机构设置等问题,笔者逐一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比较独特地观点,对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第叁部分,笔者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机制提出自己的见解。首先,在构建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中,提出了拓宽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建立相应的刑事案件备案制度以及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的相应权力。其次,作者提出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权力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行使,或者是采取听证的模式来进行,还可以采取建立“检察审查会”制度来约束。最后,在构建对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问制度中,作者提出了赋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立案监督权力,即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有立案监督的权力。并且明确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有决定权,即自诉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立案。

张睿[7]2011年在《论刑事立案监督》文中指出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立案权的正确行使,纠正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从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设计来看,存在诸多弊端,制约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和完善。本文结合刑事立案监督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最终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全文分为四部分,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综述。本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刑事立案监督研究现状分析、研究的目的和范围、研究的方法、研究的意义和价值。第二部分,国内外刑事立案监督之比较。本部分包括叁个方面:国外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实践、我国与国外刑事立案监督的主要区别、国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第叁部分,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从七个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包括:案源渠道少,线索缺乏、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全面、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狭窄、刑事立案监督的手段不够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证明标准过高、刑事立案监督主体设置不合理、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水平有待提高。第四部分,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在之前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措施:强化立案监督意识、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权能的配置、扩大立案监督的范围、确立刑事立案监督的证明标准、确定立案主体审查立案的期限、设置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部门、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以及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张雅欣[8]2017年在《论刑事立案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文中认为刑事立案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其不仅属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独立环节,具有独立性,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开端。众所周知,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五大阶段,在这五大阶段中,立案是处于首要位置,是司法机关办理各种刑事案件的必经阶段,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法目的。然而,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案程序在立案标准过高、初查性质不明确、立案监督机制存在疏漏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就导致了刑事立案程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完善,进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发挥刑事立案程度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因此,为了进一步针对刑事立案程序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及对策,即从设计科学合理的立案标准、准确界定刑事立案前初查行为的性质、建立刑事立案登记制度以及健全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等方面来弥补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的不足之处。与此同时,在从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上对刑事立案程序进行完善过程中,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比各个国家、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在刑事立案程序上的规定,借鉴各个国家的有益之处,从而充实、丰富我国刑事立案程序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内容,达到规范性及合理性的有效统一,使得我国刑事立案程序能够真正符合将其置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首要位置的初衷,切实发挥刑事立案程序应有的价值。本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刑事立案程序的概述,包括刑事立案程序的概念、特点以及意义;第二章主要考察了国外刑事立案程序,分别对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进行考察,并对该国刑事立案程序进行评析以及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第叁章阐述了我国刑事立案程序的现状及缺陷,分别从刑事立案标准、初查行为的性质以及刑事立案监督等方面现状进行阐述,分析我国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的缺陷;第四章针对我国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完善对策及构想。

何晶[9]2006年在《论刑事立案监督》文中研究说明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阶段。然而,立案的强职权主义使得这项国家权力在行使中极易产生随意性。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刑事立案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强化和完善法律监督的第一个环节,是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上过于简单粗略,刑事立案监督在近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功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找到立案监督制度运行的现实制约因素,笔者用叁个月的时间深入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第一线,选取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叁个基层检察院,就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实证考察,以期发现影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发挥作用的社会根源和现实背景,并提出一套完善的方案。 目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首先,立案监督对象不完善,范围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仅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行为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对现实生活中并不乏见的公安机关违法插手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行为以及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行使立案监督权则仅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找到相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其次,立案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不到位。在司法实践

周衍东[10]2010年在《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立法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刑事诉讼法第87条就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得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立案监督职责,纠正了一批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的案件,逐步建立了形成了刑事立案监督的工作规程和规范,探索并积累了许多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然而,虽然刑事立案监督框架建立起来了,但刑事立案监督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和矛盾,急需分析、研究和解决,如刑事立案监督监督对象不全面、监督信息来源不通畅、监督措施不完备等。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本身存在的许多不完善,致使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不能充分发挥,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本文首先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纳为叁类,即因法律法规不完善产生的问题、因体制机制不完善产生的问题、因人员素质产生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应遵循的指导方针,从扩大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和对象、监督线索来源、监督机构和主体等几个方面分类进行阐述,重视刑事立案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刚性和效率,以期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立案监督单行法规的制订提供参考点。

参考文献:

[1]. 论刑事立案监督及其完善[D]. 李武康. 华东政法学院. 2001

[2]. 论刑事立案监督[D]. 杨浩. 山东大学. 2008

[3]. 论刑事立案监督[D]. 孙琴. 吉林大学. 2013

[4]. 论刑事立案监督[D]. 苏日嘎拉图. 内蒙古大学. 2010

[5]. 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完善[D]. 杨啸林. 中央民族大学. 2016

[6].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研究[D]. 刘晓乾. 河北大学. 2007

[7]. 论刑事立案监督[D]. 张睿. 暨南大学. 2011

[8]. 论刑事立案程序的改革与完善[D]. 张雅欣. 河北大学. 2017

[9]. 论刑事立案监督[D]. 何晶. 四川大学. 2006

[10].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研究[D]. 周衍东. 复旦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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