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研讨会纪要_委托人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研讨会纪要_委托人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学术座谈会纪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纪要论文,座谈会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学术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引起了许多经济学者的注意。《经济研究》杂志就这一主题陆续发表了郁光华、伏健的《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和监督机制》(1994年第3期)、姜伟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委托人—代理人问题》(1994年第11期)、翟林瑜的《从代理理论看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1995年第2期)、张维迎的《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195年第4期)等论文。这些论文在理论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为进一步深化该问题的研究,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经济研究》编辑部于6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学术座谈会,就以上四篇论文进行评论,并作了更深一层次的探讨。应邀参加这次座谈会的有来自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务院发展中心、国家信息中心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现将座谈中涉及的一些主要观点作一综述。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意义

许多学者认为,《经济研究》发表的这几篇论文,在国内较早地运用西方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我国的国有企业及其改革问题,开了个好头,很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有的学者谈到,这些年来国内对西方新制度学派的理论介绍较多,形成了产权问题和制度变迁问题研究的热潮,这当然是很有意义的,但相比较而言,这些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是非主流的,而委托—代理理论则属主流派的范围,这说明我国经济学界的研究视野在进一步拓宽,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把握也在进一步具体化。

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首先需要对该理论的内容有个基本的理解和分析。许多学者认为,从《经济研究》上发表的这几篇文章来看,作者们都从自己不同的研究角度对此作了阐述,这无疑为以后的研究打下了一个基础。但在究竟如何把握委托—代理理论的问题上,学者们之间显然还存在不少的分歧,故而在座谈中形成了交锋。

有的学者认为,引入代理理论来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的低效率问题,是切中要害的。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之所以会存在效率方面的问题,一般说来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代理人相对于委托人来说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这种私有信息使他很容易去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里的基本前提假设是两者的目标函数不一样。委托人也可用另一种间接的办法,即从代理人行为的结果上去监督,如从利润指标的多少上去判断,但现实中影响利润的因素往往是不确定的,故运用这一方法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在上述这两个条件之下,委托—代理关系就达不到最优结果,而只能是次优的结果,两者之间的差距就是所谓的“代理成本”。

有的学者还认为,代理人的风险态度问题也是在这里要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代理人的态度是“风险中性的”(即不在乎自己有无风险),并且象在承包制条件下那样,代理人成为剩余索取者,则委托—代理关系可能达到最优。但如果代理人是“风险厌恶者”,则这种关系就达不到最优状态,委托人要付出代理的成本。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属风险厌恶型的人员的比重是很大的,这不能不影响到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效果。对此,有的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风险态度不一定要考虑进去,尤其是在我国,风险与责任存在很大的不对称性,如作为国有企业代理人的经理人员每月工资只有那么几百元,与由其代理经营的上百万元资产很不对称,在这里代理人的个人风险问题显然并不是很重要,需要着重从其他方面去考虑。

有的学者提示说,委托—代理概念首先是从法律方面过来的。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概念则更宽泛一些,核心是委托人要承担风险责任;若代理人承担风险,则他自己成了自己的委托人。一般说来,企业老板是委托人,工人是代理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破产时,工人要承担失业风险,从而反过来变成了委托人。这样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实际上是双方互为委托—代理角色。在契约关系中,如果合同是完全的,则反映的只是一种市场关系,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由于现实中合同很难把什么都写进去,故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

有的学者认为,委托—代理概念的含义十分宽泛,凡是有合作的地方,就都有委托—代理关系,所有的市场交易活动实际上都反映了这种关系。许多学者不赞成这种过于宽泛的理解,认为一次性完成的市场交易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肯定是存在于一定的时期内的。还有的学者认为,过于宽泛的理解会减弱委托—代理理论的针对性意义,主张还是在狭义上理解较为妥当。

在座谈中还有一些学者谈到,西方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背景与我国国有企业现实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有很大的不同,人家那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中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走到这一步。这是我们运用代理理论时应该注意的。没有能注意到这两者之间的重大差别,是上述一些文章所反映出来的一个缺憾。有的学者强调说,西方委托—代理理论的可借鉴之处主要在其方法论,而不是其具体的结论。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症结

1.委托—代理关系与公司治理结构

有的学者认为,委托—代理理论涉及代理成本、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委托人的行为动机是隐含的,即事先假定他有行为能力,并且有积极性为自身的利益去行动。问题是具体到分析我国国有企业时就会发现,我国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是根本无行为能力的。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需要更具体化的分析,即应将其纳入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中去考察。比如在国有企业中,除国有资产所有者理所当然地成为委托人外,债权人(如银行)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所有者和委托人,职工也是债权人之一,是隐性负债,一定条件下也是所有者和委托人。这几个方面的关系实际上反映的是企业治理结构问题。在分析它们时自然要涉及委托—代理关系,但如果仅限于这个方面,则往往容易一般化,比较抽象。

有的学者认为,将委托—代理问题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中进行分析的思路很重要,但治理结构问题本身是企业的内生选择,如果外部环境不改变,则很难说什么样的治理结构就是最优的。如放权让利改革,企业的效率(全要素生产率)提高了,但对委托人来讲却并不是最优,而只是次优,因为企业的利润率,尤其是上交利润的比率下降了,这与所有者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显然是矛盾的。并且从长远看,对所有者是次优的选择,对全社会来讲也必然不是最优的。

2.委托—代理关系中初始委托人的行为能力问题

针对座谈中有的学者提出的“我国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根本无行为能力”这一命题,与会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有的学者认为,在国有经济中,作为最终所有者和初始委托人的全体公民,实际上并无行为能力,因为他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决定收入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要初始委托人去对作为代理人的各级政府官员乃至企业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并形成约束是很难的。

有的学者认为,在西方一般是讨论委托人有行为能力,但因信息不对称,产生代理人的欺骗等不良行为问题。我国则很不相同,根本的问题是初始委托人无行为能力,以致发生白搭车等消极行为,不但谈不上如何去监督的问题,而是根本无监督动机。结果代理人的权力很大,委托人—代理人之间很不对称,导致了无人负责和资产的流失。所以,现在要讨论的是在这样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格局下,从所有制、资本运行的角度看是否有效率,而不是说给定这种所有制结构,看它是否有效率。在目前的所有制结构下,显然是给经理更多的权力有利,但从长远来看就不是这么回事了。因此,现在很关键的问题是要研究委托人的能力和行为。

还有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还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关注的是它自身及社会稳定、意识形态等问题,职工关注的则更多地是眼前的直接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因此,委托人很散,很难集中形成行为目标,作为次级委托人的政府也是分成许多部分的,各有各的利益,相互之间的关系很乱,形不成委托、监督的动力。所以,现在一个很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建立初始委托人有行为能力的新的委托—代理关系。

3.公有经济的程度、规模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

有的学者认为,初始委托人之所以无行为能力,国有经济之所以效率较低和委托—代理关系效果欠佳,都与国有经济的程度过高和规模过大有直接的关系。正如有的文章已经阐述的那样,初始委托人(共同所有者)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企业内部人员)的工作努力水平会随公有化程度(初始委托人的数量)的提高和国有经济规模(国有企业的数量)的扩大而递减。并且相比较而言,现实中“变形的”公有制倒要比“正宗的”公有制更具效率,原因在于所有权共同体事实上的分割将使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提高,并且代理人拥有了一定的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也会增加工作的努力程度。这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我国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为什么财政包干制刺激了经济的发展,为什么“放权让利”会导致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的改进等。

有的学者认为,“变形的”公有制相对于“正宗的”公有制来说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这一命题很有意思。但这里讲的“正宗的”公有制实际上仍与马克思原来意义上的公有制不同,因为在马克思那里是假定资本不起作用,不参与分配,只有劳动才参与分配,即实行按劳分配。并且从规模和程度上来看,它们与效率之间的相关性是有一定的“度”的,并非无限相关,更何况效率还受其他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有的学者甚至更尖锐地提出,虽然从逻辑上看,这种相关性是存在的,但从现实看,一亿委托人与一百万委托人都是无限大,在统计上无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中大公司的股东也非常多,为何它就较有效率?关键在于它实行的主要不是“直接监督”,而是“间接监督”,即利用“股票市场等方面的公开信息”用脚行使投票、监督权。这说明在信息充分公开和实行间接监督的条件下,规模、层次与效率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是很强。

许多学者认为,委托人的数量、规模在现实中还是起作用的。委托人的规模越大,白搭车的可能性就越大,监督的积极性会减弱;委托—代理的层次越多,监督的成本也就越大。在我国,撇开初始委托人的规模不说,整个国有经济的代理层次和规模也是很多很大的,这无疑会影响效率。为什么新加坡的国有经济较有效率?重要原因是其规模小,便于监督、管理。为什么我国建国初的国有企业也较有效率?恐怕也有同样的原因。有的专家学者说,最近政府决定选择1000家国有企业进行联网,将其资金运用、财务状况等有关数据输入计算机网,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监控。虽然这很有点回到计划经济去的味道,并且其运作成本也不低,但如果国有经济的规模就这么大,说不定效果还是会可以的。

4.市场竞争、产权制度与委托—代理问题

不赞成将效率与公有经济的规模问题挂钩的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竞争才是影响委托—代理关系从而影响企业效率的关键因素。在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对企业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主要是通过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员市场的竞争等来发生作用的。而在我国,除产品市场发育较好一些外,其他市场都很不发展,尚难以形成对企业经理人员的有效的间接监督。因此,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发展和完善市场,为国有企业创设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有的学者认为,市场不完善无疑加重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问题,改善市场环境有利于减少这类问题,对企业效率的提高有好处。但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效率问题更主要地还在产权制度上。这一点也正是国有企业与西方股份公司的根本性差别之一:前者的产权是不可分割的,剩余索取权是不可转让和交易的,故监督方式大多是直接的,即只能“用手投票”;后者则相反,产权可分割,剩余索取权可转让和交易,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用脚投票”,形成成本低但又较有效的间接监督。

还有的学者认为,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剩余索取权“不能转让”,这是造成其低效率的根本原因。竞争有利于减少信息的扭曲,从而提高委托—代理的效果,但竞争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产权制度的状况。强调产权并不意味着否定其他因素的作用,关键是要把握它们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或者说是要表明目前我国更紧迫的问题在产权方面。实际上,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要创设一个公平竞争、各种制度自由选择的环境,因此它不仅不排斥市场体系的完善,反而有助于这种完善,是这种完善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完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政策取向

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的运作和改革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工作。虽然学者们在座谈中没有提出很具体的对策方案,但其中隐含的政策指向有许多可以说是呼之欲出。当然,由于不同的人各自有不同的理论研究视角,因而这些政策指向之间也有很大差异,有时甚至是针锋相对的。这里摘其要述之。

1.政资分开,使代理目标单一化,并辅之以适当的激励机制。

讨论中一些学者认为,在国有制的情况下,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民很难实际行使其资产所有者的权利,现实中只能由政府或其他机构来代为行使。应该说这一点对效率的影响并不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在于由政府代理时政府总是将政治稳定目标与资产增值目标混在一起,并且经常以前者取代后果,牺牲了效率。有鉴于此,改革的思路应该放在政府职能分解上,即在现行的政府行政序列之外建立国有资产营运管理体系,专门行使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职能,并将其人员的升迁和收入增长与资产经营状况挂钩,以激励其实现资产增值目标的积极性。

对于这一思路,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分离只能是一定程度上的,很难实现完全的分开。因为在最高决策层,这两者很难作为两个完全独立的目标并列存在,而只能是综合在一起考虑,结果比如说形成一个“全体公民福利的改善”这样的单一目标,为达此目标时而更强调资产增值的效率目标,时而则更强调社会稳定等政治目标。这也正是改革中出现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系迄今仍难以独立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并且,从组织代理成本的角度看,两者分开以后反而多出了一个等级序列,总的组织费用比合一时很可能还要增加,这是违背其自身所设定的“效率”目标的。

2.减少委托—代理的层次和规模,实行分级所有体制。

这似乎是从委托—代理理论中必然要引申出来的结论。做法是,根据现行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体制现状,作适当的调整后形成新的中央、地方分级所有体制,以缩小由中央作为最初代理人的国有经济的规模,减少从中央到地方再到企业的过多的委托—代理层次,提高预算约束的硬度,增强地方和企业的资产经营责任心和积极性。

针对这一思路,有的专家认为,目前实践中正在探索国有资产经营的多种模式,分级所有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模式,可以克服从中央到企业中间层次过多、磨损很大的毛病。现在虽然还讲要坚持“统一所有,分级监管”,但一些省市已经在实行事实上的分级所有制。上海市就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虽然名义上所有权仍属中央,即上海是受国务院委托,但这种委托是很虚的。并且现在中央决定管1000家国有企业,准备成立20个控股公司,由它们作为产权的最终所有者行使职能,这在减少委托—代理层次上与分级所有体制有相似之处。但是,也有学者对分级所有的实际效果表示怀疑,一是国有经济规模大小与效率之间的相关性在理论和实践上能否真正成立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观察的问题;二是只要属政府代理性质,就不管它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难以克服与企业的目标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从而代理成本很高的弊病。

3.取消政府代理制,实现“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的合一和回归。

有的学者认为,政府代理制的另一个难以克服的致命弱点是剩余索取权的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它严重限制了监控手段的运用及其效率。但是,国有制采取政府代理体制似乎又有必然性,它是制度的一种内生现象。它也正是我国国有企业目前陷入“管则死,不管则资产流失”这样一种“管又不是,不管又不是”的两难困境的根本原因之一。由此看来,如果从效率的原则来考虑,很显然取消政府代理制是一种好的选择,但问题是一旦如此,国有制也就不存在了。

还有的学者认为,从有的文章分析的国有经济中“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的关系来看,如果将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同步下放(这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到最后就可以实现两者的合一,即企业职工作为初始委托人与作为最终代理人的身份在企业层次就可以达到统一,从而极大地提高自身作为所有者的行为能力,形成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许多乡镇企业之所以能较有效率,原因之一也就是在企业乃至乡镇这样的“小社区”里,初始委托人具有了 较强的行为能力,利益关系直接。这一点对国有企业改革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有的学者联系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时强调,现在改革中对授权经营和银行债权人的利益等讲得比较多,而对企业职工这一“在场所有者”重视不够,应该改变这种状况,研究如何发挥他们的作用,尤其是让他们有积极性去监督厂长经理这些代理人的行为,形成直接的约束。另外,对“放权让利”改革中实际上已经发生的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厂长经理和职工拥有了资产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应该肯定其提高了效率的积极的一面,并因势利导,将一些“合理不合法”的东西尽快合法化,从产权上明确肯定他们的利益,这样比较有利。

4.实现战略目标转移,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有的学者在座谈中非常强调竞争环境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的效率的影响,认为如果外部不合理的制度环境不改变,即使产权变了亦难生效。比如,在实行私有产权的条件下,如果政府推行的是“管制”政策,企业就不可能有积极主动的作为。相反,如果环境改善了,公有企业也可搞好,我国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就是例子。乡镇企业在我国农村反而比私营企业发展快,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它说明不能光从产权制度乃至企业制度上来孤立地谈谁优谁劣。企业制度是内生的,当外部环境变化时,它也跟着在变。如历史上的企业开始大多是“夫妻老婆店”,后来发展成股份公司,并且从无限责任演化到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有利于投资人,而不利于债权人,为何仍能成立呢?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很难抽象地谈哪一种就是最好的,而要以当时的客观条件为出发点来判别。为何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效率比较低?是监督机制不完善,还是其他方面的原因?我国国有企业的创立开始并不是为了效率的目标,而是追求其他特殊目标,如国家的工业化战略等。现在情况已有很大的不同,因而要实现发展战略目标的转移,并为国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如形成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员市场等,以降低委托—代理的成本。

另一些学者觉得,竞争环境固然十分重要,但产权制度仍是一个根本,明确了产权,市场交易才可能顺利,市场竞争才可能充分。产权明确不一定要明确到私人,即私有化,而是只要界定清楚(如企业所有等),可转让交易,就可以适应市场经济。至于说到“管制”的情况,那是对产权的侵犯,本身就是产权不完善和不清晰的表现。还有的学者说,从产权的排他性来讲,个人为所有者可能更有效,但市场经济仍需要一部分为国有制,关键是如何合理地确定其范围和界限。合理界定国有制的范围,缩小其过大的规模,有利于形成竞争的环境,只有一个所有者时是很难形成这种环境的。当然,究竟是公有制、国有制优,还是私有制、个人所有制优,说到底还要靠它们之间的竞争来见分晓,从而决定各自的适用范围。

(郑红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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