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的古车马看训释与考古学的关系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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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H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442(2002)03-0038-06

训诂的对象是古代文献,古代文献记录古代社会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各种各样的器物。古人所谓名物,其主体就是器物。名物训诂是训诂的重要内容之一。古代从事名物训诂除了少数根据目验,多数则是承袭师说或旁征博引考证推测。因为缺乏实物依据,所以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语焉不详、相互抵迕、以讹传讹等现象相当普遍。名物训诂和地下文物互为表里,可以互相印证,早在魏晋时代,王肃就懂得这个道理,并且尝试利用出土器物订正文献记载的讹误。但由于古代考古事业不发达,出土文物稀少,所以利用考古资料从事名物训诂始终未成气候。19世纪末,甲骨文被发现,一部分有眼光的文史学家立即意识到它的巨大价值,推动了传统研究方法的革新。王国维随之提出双重论证的研究方法,对文史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建国以来,特别是近二三十年考古屡有重大发现,一些有远见卓识的学者,如裘锡圭先生,曾多次撰文倡导运用地下资料为古籍整理服务。(注:裘先生近年发表的相关论文主要有:《考古发现的秦汉文字资料对于校读古籍的重要性》,《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5期;《谈谈地下材料在先秦秦汉古籍整理工作中的作用》,《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1981年第6期;《阅读古籍要重视考古资料》,《文史知识》1986年第8期。)但从目前情况看,还不能令人满意。训诂工作者对考古进展仍然不甚关心,甚至可以说是冷漠,在名物训诂方面基本上还是走从文献到文献因循守旧的老路。笔者从事训诂学教学与研究,近年有机会接触到一些古车马考古资料,眼界大开,获益良多,颇有感触。

出土文物为记载在文献上的名物及其训诂提供了可靠的参照实物,其作用显见,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

(一)匡补古注训释、考证、校勘的讹阙

古籍多有对名物制度的训诂,但是因为注释者的时代、学识的不同,同一名物不同的书、不同的人,有时解释分歧很大,甚至互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文献来辨别是非,难度是很大的。如果有出土实物佐证,就能为解决聚讼提供最科学、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举几个例子:

(1)《诗·秦风·小戎》:“小戎俴收,五楘梁輈。”毛传:“梁輈,輈上句(钩)衡也。”孔疏:“辕从轸以前稍曲而上,至衡则居衡之上而向下句之,衡则横居輈下,如屋之梁也,故谓之梁輈也。”

谨案:毛传解释“梁輈”有歧义。“輈上句衡”既可理解为輈在衡之上,向下钩住衡,又可理解为輈在衡之下,向上钩住衡。孔疏则说得比较明确:衡在輈下,輈向下钩住衡。那么,輈和衡究竟哪个在上,哪个在下呢?最有发言权的当然就是地下出土文物。考古资料显示,商车发掘现场,輈衡分离,但车輈仍保持向上昂起的曲度。西周以后,衡都压在輈上。衡正中装纽,缚衡的即穿过它将衡系在輈颈上。[1][p33]由此看来,商周独輈车的车衡是架在輈上的。汉代以后双辕车代替了独輈车,唐代孔颖达自然不可得见独輈车真容。他只能凭借揣测来解释衡和輈的关系,出错也就难免了。

(2)《说文·革部》:“鞭,驱也。”段注:“殴,各本作驱,浅人改也。今正。殴上当有所以二字。《尚书》:‘鞭作官刑。’《周礼·条狼氏》:‘掌执鞭而趋辟。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司市》:‘凡市人则须度守门。’《左传》:‘诛屦於徒人费,弗得,鞭之见血。又公怒,鞭师曹三百。’皆谓鞭所以殴人之物。以之殴人亦曰鞭。经典之鞭皆施於人,不得施於马。《曲礼》:‘乘路马,载鞭策。’《左传》:‘左执鞭弭,马不出者,助之鞭之。’皆是假借施人之用为施马之称,非若今人竟谓以杖马之物杖人也。盖马箠曰策,所以击马曰箠。以箠击马曰敕,本皆有正名,不曰鞭也。击马之箠用竹,殴人之鞭用革,故其字亦从竹、从革不同。自唐以下,殴变为,与驱同音,谓鞭为捶马之物,因改此殴为驱,不知绝非字义。殴,捶击物也;驱,马驰也。”[2]

谨案:段氏关于鞭的辨析似乎很充分,因此从之者众,但与地下出土文物不相吻合。近年鞭柄屡有出土(鞭梢易朽难以保存),且都在车马坑内发现(这一点对于判别鞭的作用十分重要)。如:1936年安阳殷墟小屯发现商代车马坑5座,其中20号墓中在车舆内发现两件长条形玉管制作的鞭柄。1966年春,在大司空村编号为M292的车马坑车舆内又发现了铜马鞭柄。[3][p546]一再在车马坑中发现鞭柄,清楚地表明鞭作为驱马之具历史久远,至迟可以追溯到商代。《说文》以“驱”释“鞭”,正是确切地表达了“鞭”的主要用途。看来,鞭在古代既可鞭马,又可鞭人,难以分出先后。在出土实物面前,段氏所谓鞭用来驱马“是假借施人之用为施马之称”,“谓鞭为捶马之物”起自“唐以下”等说,可以不攻自破。

(3)《说文·车部》曰:“sè,车籍交错也。”“车籍”,《说文》各本同,《七发》李善注亦同,《急就篇》颜师古注及《广韵》并作“籍”。“交错”,《说文》各本同,李注、颜注并作“交革”。段玉裁认为“车籍交错”无论“籍”字按原字或作“籍”字解,“皆不可通”。于是,“以意正之曰车箱,箱与藉,字形之误也”;同时他又从李、颜二人注,改“交错”为“交革”。经过段氏校勘以后的全文为:“sè,车箱交革也。”他嫌“车箱交革”意思不明,故在注中又加以申说:“交革者,交犹遮也。谓以去毛兽皮鞔其外。”“鞔之,则格空遮蔽,故曰sè。sè之言啬也,引申之为结塞之称。”简言之,段氏认为sè就是以皮革为车帮的车箱。

谨案:段氏所谓“以意正之”,就是校雠学中的理校。陈垣先生在《元典章校补释例》中对此有过精辟的论述:“遇无古本可据,或数本互异,而无所适从之时,则须用此法。此法须通识为之,否则卤莽灭裂,以不误为误,而纠纷愈甚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险者亦此法也。”[4]理校在段注中用得很多,经后人研究,发现其错误率相当高。今考古发现,自战国开始,部分马车车箱底部四轸间牵以革带以起减震的作用。如辉县琉璃阁出土第18、19号战国车箱底桄间牵以平行的革带;[5]长沙西汉晚期墓出土的木车模型,车箱箱底用革带交叉编成;[6]秦陵1、2号铜车的箱底铜板上,清晰地铸有斜方格革带编织纹,这说明原来是以皮带编织物作为舆底的。[7]这和《说文》“sè,车籍交错(当作“交革”)”完全契合。“籍”“藉”二字古代经常通用,此当以“藉”为正字。“藉”的本义是草垫子,此引申为车垫,也就是车箱箱底。所谓“车藉交革”,就是车垫部分的交叉编织的革带。唐王仁昫《刊谬补缺切韵(王二)·职韵》曰“(笔者按:同sè)马车下络带”,[8]释义尤为明确(此本在段氏后重见天日,段氏不可能见到)。古代车箱蒙覆皮革称鞔革,未见有称交革者,段氏以“遮”训“交”殊为牵强,而至今亦未见有车箱四周发现革带交编的报告。考古资料证明,《说文》原文基本正确,相反,段注所作校勘却以不误为误,是站不住脚的。

(二)有助于解决因名物形制不明所造成的文献解读悬案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左传·庄公十年》“(曹刿)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句的标点。

此句标点历来有分歧,有两种点法:(1)式作“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登上车子,扶着车轼远望。)(2)式作“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登上车轼远望。)标点不同,对句意的理解自然也就不一样。1978年《中国语文》曾就这一问题展开过讨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车轼究竟能不能登上面。王泗源认为“轼”不能登:“(轼)只是手握的一根木棍,不可以站脚,而且更高处没有把手的东西。”“即使上了,脚既站不稳,身子又四面无依傍”,“登一定会掉下来”。[9][p189]因此主张(1)式。陈富槐针锋相对,认为车轼是可以登上去的。他引《周礼·考工记·舆人》和清人江永《周礼疑义举要》,说明古车不仅有前轼,还有旁轼。因此“人登上(轼),一脚踏在前面,一脚踏在左旁或右旁,手又有‘较’可扶,完全不会摔下来。”[10][p70]所以主张(2)式。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后,廖序东先生《文言语法分析》下编分析《曹刿论战》的语法结构时只好采取两说并举的办法。[11]因为单从语言上看,两种标点都合乎古汉语语法。尽管轼的直径连《考工记》都没有明确的记载,但现在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很困难,因为出土的车舆并不少见。如太原金胜村251号春秋大墓车马坑5号车车轼直径3.8厘米、高51厘米,轼与两旁的輢齐平,[12][p80]这与《考工记》和江永《周礼疑义举要》所述比较接近。这样看来,车轼是可以登上去的。有了考古实物佐证,长期争论不休的公案便可一朝迎刃而解。顺便说一下,《吕氏春秋·忠廉》有这样一则故事:“吴王欲杀王子庆忌而莫之能杀,吴王患之,要离曰:‘臣能之。’吴王曰:‘汝恶能乎?吾尝以六马逐之江上矣,而不能及;射之矢,左右满把,而不能中。今汝拔剑则不能举臂,上车则不能登轼,汝恶能?’”[13]它也从反面证实车轼的确可以登上去,只是因为比较细,登上去是需要一点功夫的。

(3)为判断作品的制作年代提供佐证

如《诗经》商颂究竟是什么时代的作品?自古以来就有作于商代和作于春秋二说,至今仍然争论不休。然而《商颂·烈祖》有“约軝错衡,八鸾鸧鸧”句,其中提到的“约軝”、“错衡”、“八鸾”三样名物都始于西周,在商车上不曾见过。其诗辞又与《小雅·采芑》句雷同。仅此一点,商诗说就值得怀疑。

反过来,考古研究也离不开训诂学的支持。比如,为出土文物定名是考古研究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定名的最主要依据是古代文献记录以及历代学者的考释。不具备一定的训诂学知识,就做不好这项工作。但是,笔者在拜读古车马方面的考古论文时,觉得有的文章在文献材料的运用上也有一些问题:

(一)有时因资料收集不全、或对文献研究不够全面深入,结论有以偏概全之嫌

如,据文献记载古车有軓。但是,軓究竟在什么部位,目前考古界认识颇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一些意见:

(1)在车輈上。“(輈)伸出前轸木后,在车厢之前有一段较平直的部分名軓。軓前逐渐昂起,接近顶端处稍稍变细,名颈,衡就装在这里。”[1][p33]

(2)在车箱前轸下,为一状似伏兔、钳制车輈的部件。清人阮元《考工记车制图解·舆解》:“当式下围輈者曰軓。軓之为物,盖在舆前轸下正中,略如伏兔,为半规形,以围輈身。輈与舆之力,在后轸则有任正以持之,在前轸则有軓以衔之,故左右转戾不致败折。”《秦始皇陵铜车马发掘报告》承阮说曰:“一、二号铜车的前后轸下无阮氏所说的任正与軓,而是在軓与前、后轸之间以榫卯套合用铜液焊接,外用革带束扎,用以固定輈、舆,使輈在舆下不致左右移动或扭戾,另外又有当兔凹口的夹持和当兔上革带的束约,纵使用力引輈,輈亦不会抽出。这些实际上和阮氏所说的任正和軓的作用是相同的。”[7]

(3)即车轼前的盖板和垂板。秦陵1、2号铜车车轼“与前líng軨之间覆盖一坡形盖板,一号车轼的下沿并悬挂一长方形的垂板,从而把轼前形成隐蔽的空间。此盖板和垂板为軓。”[7]

谨案:(1)说和(2)说均未举出文献依据,恐为揣测之辞,难以信从。(3)说所据为《说文》,影响最大。《说文·车部》曰:“軓,车轼前也。”段玉裁注:“杜子春注《大驭职》,郑司农注《輈人》,后郑注《少仪》,皆曰軓谓车轼前也。……戴先生云:车旁曰輢,式前曰軓,皆揜舆版也。軓以揜式前,故汉人亦呼曰揜軓。”我们认为(3)说恐也未当。

“軓”字在《周礼》中凡三见:

《周礼·夏官·大驭》:“及祭,酌仆,仆左执辔,右祭两軹,祭軓乃饮。”郑玄注:“故书‘軓为范。’……杜子春又云:‘軓当为氾,氾为车轼前也。’”

《考工记·輈人》:“軓前十尺,而策半之。”郑玄注:“谓輈軓以前之长也。……郑司农云:‘軓为式前也。书或作氾。’玄谓軓是。軓,法也,谓舆下三面之材,輢式之所树,持车正也。”

同上,又:“良輈环灂,自伏兔不至軓七寸,軓中有灂灂,谓之国輈。”(意为:美好的輈,漆痕纹理如环形,軓下近伏兔部分七寸没有漆,其外有漆,若軓下輈上的漆痕纹理仍旧完好的,可以称为国輈了。)郑注:“伏兔至軓,盖如式深。……灂不至軓七寸,则是半有灂也。……”

综观上述三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軓应指车箱底部的前、左、右三边,而不是车轼前面的挡板。理由是:

1.既然以軓上漆痕是否被輈磨灭来检验车輈加工以及安装质量的好坏,则輈和軓必有一段互相交错,且两者贴附应有一定的面积。若軓为轼前之板,板材很薄,即使与輈相交,很难用它的端面漆痕来检验輈的。

2.既云“自伏兔不至軓七寸”,则伏兔与軓应当在同一个平面上。若軓为轼前之板,则与伏兔不在同一平面上。

3.《考工记·輈人》:“軓前十尺,而策半之。”郑玄注:“谓輈軓以前之长也。”这就是说,测定出輈向前伸出车舆后的长度,是以軓为基准点的。常识告诉我们,车轼前的坡形盖板有斜度,作为测量基准点是不适宜的。

那么,怎么来理解《说文》“軓,车轼前也”呢?

很明显,《说文》的释义直接采自《大驭》杜注、《輈人》郑司农注或《少仪》郑玄注。“车轼前”应当是輈的特指义。輈是“舆下三面之材,輢式之所树,持车正也”,也就是说,舆下左、右、前三面之材皆可称軓。因为《大驭》、《輈人》中的“軓”都是用来表示车箱底部前方的边缘,所以注家训以“轼前”以与左右两边的軓相区别。这个情况和“轸”十分相似,轸既是舆下四面边框的统称,又可特指舆下后面的一根边框。正因为“轼前”是“軓”的特指义,所以郑玄在《輈人》注中又以“舆下三面之材”加以补充,以免引起读者误会。这个问题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有详辨,可以参看。

軓既是舆下三面材,那么轼前之板如何定名?我们认为应定名为揜軓,又称阴。孙诒让说:“《毛诗·秦风·小戎》传云:‘阴,揜軓也。’郑笺云:‘揜軓在式前,垂輈上。’孔疏谓以版木横侧车前,所以阴映此輈。然则彼乃揜蔽前軓之版,本与軓异物。《释名·释车》云:‘阴,荫也,横侧车前以荫líng軨也。’líng軨即前阑,与軓同处。阴líng軨非即líng軨,则揜軓非即軓明矣。”[14]这个意见是正确的。持此观点的还有胡承珙等人。胡氏说:“軓在舆下,阴在轼前,阴高于軓,是名揜軓。笺云‘揜軓在轼前垂輈上’,所言止有一面。”[15]

(二)前人新的研究成果未能充分利用,有时沿用了错误的成说

如,秦陵1号铜车车轼内侧中部有两根末端作流苏状似为彩组的条带,有学者据《诗·大雅·韩奕》郑氏笺“绥所引以登车,有采章也”和孔疏“绥是升车之索,当以采丝为之,故云绥章”将此条带定名为“绥章”。[7]

谨案:《韩奕》第二章叙周天子厚赐韩侯。原文是:“王锡韩侯:淑旂绥章,簟笰错衡,玄衮赤舄,鉤膺镂锡,鞹鞃浅幭,鞗革金厄。”每句各举二物,并为同一大类,井然有序。“簟笰错衡”,为车饰也;“玄衮赤舄”,为服饰也;“鉤膺镂锡”,为马饰也;“鞹鞃浅幭”,为轼饰也;“鞗革金厄”,为鞁具也。如按《笺》说,淑旂为交龙之旂,而绥章又为登车之绥,则词意错杂,与下文文例相戾。清人陈奂《诗毛氏传疏》驳郑申毛(《毛传》曰:“绥,大绥也。”)。他根据《周礼》等典籍详考周代旗章制度,并参以《毛诗》异文、《诗·六月》经例,证明“绥”即“緌”之借字。“绥章”即“以绥系下,加为文章”(即缀以流苏的旗帜)。此当为确诂。“绥章”是旗帜,与作为登车拉手的“绥”风马牛不相及。《秦始皇陵铜车马发掘报告》弃《毛传》而不顾,对陈氏的研究成果恐亦未能留意,遂据《郑笺》、《孔疏》定1号铜车之绥为“绥章”,尚须斟酌。

(三)对训诂学基本原理和方法不甚熟悉

如关于“错衡”命名的讨论。《诗经》中“错衡”凡四见,其中《小雅·采芑》、《大雅·韩奕》有《毛传》,皆训为“文衡”。《采芑》孔疏曰:“错者,杂也。杂物在衡,是有文饰。其饰之物,注无云焉,不知何所用也。”据此,现在一般认为文衡是一种有饰物的车衡。但有学者对“文衡”说持有异议。认为“错衡”是因西周车衡两端上翘而得名。谓在长安张家坡2号西周车马坑、浚县辛村42号西周墓等处曾出土两端向上翘起的车衡,此类车衡的衡末,往往装有矛状或兽首状的铜饰,“这种两端上翘、装矛状物等铜饰的衡或即错衡”。其主要理由有两条:1.“在毛公鼎铭所记锡车器的物品单中,错衡并不与画、画等为伍,而是与金甬、金踵等列在一起,表明它是金属制品,或者至少是装配有较多金属零件的物品。”2.“‘错’字有‘邪行逆上之义’”。[1][p34]

谨案:这一“错衡”新解虽然颇有思致,但仍有可商之处:1.目前金文所见“错衡”仅两处,另一处是番生铭文,该文“错衡”恰恰和“画”、“画”列在一起。训诂学有“例不十,法不破”之说,因此仅据毛公鼎一例便断定错衡是金属制品,实在过于大胆。2.“错”是一个多义字,在《诗经》时代,它有“错杂”、“交错”、“金涂”、“磨制玉器的石头”等义项,但各个义项都有与之相适应的语言环境。如“邪行为错”是用来解释“交错”之“错”的,这个义项显然不能用来解释《鹤鸣》“它山之石,可以为错”之“错”。如果不注意多义字的特点,不分语言环境,任意套用,很容易犯张冠李戴的错误。

笔者认为,“错衡”的命名未必和翘起的衡末有关,《毛传》、《孔疏》的解释仍然应当重视。长安张家坡2号西周车马坑2号车车衡上见有用一个大蚌泡和八个贝组成的花朵状装饰,与孔氏所谓“杂物在衡”正相吻合,因此有可能是错衡的原始形态。春秋以后墓葬中出土的装饰华丽的直筒形衡帽,如陕西凤翔八旗屯BS33号衡帽饰蟠虁纹,山东莒县大店春秋墓衡帽饰以羽状纹,曲阜九龙山西汉墓出土之衡帽,通体鎏金,浮雕龙纹,帽端作四出花瓣形,或许就是错衡的遗制。

(四)因误读古书而曲解古书原意

未施标点的古书,读起来比较困难。若不留心,还会发生误解。如有学者在一篇名为《汉画所见汉代车名考辨》说:“……《释名》释车部分并非无误。……释‘安车’曰:‘盖卑坐乘,今吏所乘小车也。’今按,《续汉志·舆服志》中多次提到安车为高官显贵所乘,(《释名》)释卑坐乘实误。”[16][p79]

谨按:《释名·释车》曰:“安车,盖卑,坐乘,今吏乘之小车也。”本不误。作者以不误为误,实在是误读了《释名》。古汉语“盖”字有虚实二义:①发语词;②车盖。《释名》以“高车”与“安车”相对作比较,上文云“高车,其盖高,立乘之车也”,故此“安车,盖卑”之“盖”当为车盖无疑。该文不审,误以“盖”为发语词,故以“卑坐乘”连读,大误。秦陵1号铜车为立车,车盖高114厘米,立乘;2号车为安车,车盖高58.4厘米,坐乘,与《释名》所记相符,亦可证《释名》不误。

通过以上实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考古和名物训诂之间紧密的互相依存关系。关注考古新发现,充分利用考古资料,检验历来的名物训诂,纠正其错误,补充其不足,是训诂工作者迫切需要做的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随着越来越多的地下出土文物重见天日,其研究前景一定十分广阔。我们也希望考古工作者也能具备一定的训诂学知识,这样才能充分地准确地运用文献资料更好地为考古工作服务。考古工作者和训诂工作者携起手来,取长补短,无论对训诂研究还是对考古研究都有莫大的好处。笔者於考古是门外汉,班门弄斧,纰谬在所难免,尚祈专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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