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初税亩”_初税亩论文

论“初税亩”_初税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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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秋时期鲁国“初税亩”的研究,早就是古史分期讨论的一个重点,论者每每从中发掘出社会巨大变革的意蕴,以证明春秋战国时期为古史分期的关键所在。80年代中后期,“初税亩”再次成为研究者关注的问题。张松辉、周自强、傅允生、李修松等同志先后发表论文,对“初税亩”进行辨析和研究(注:张松辉《“初税亩”不是一次土地改革》,见《湖南师大学报》1985年第6期;周自强《“初税亩”研究》,见《郑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6期;傅允生《“初税亩”再认识》,见《浙江学刊》1989年第3期;李修松《“初税亩”辨析》,见《安徽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提出不少卓见。近来,我在学习春秋史的过程中,感到关于“初税亩”的问题仍有再讨论的必要,遂写此文,以求能够对于解决这个古代土地制度史研究中的重要难题献出绵薄之力,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一 “初税亩”只是一种旨在增加公室收入的谋划

“初税亩”是鲁国为增加公室收入而进行的一项谋划。在“初税亩”之前,鲁国的经济情况并不太好。鲁僖公二十六年(前634年),齐孝公曾经评论鲁国的情况,说是“室如县(悬)罄,野无青草”(《左传》僖公二十六年),可见鲁国经济很不景气。然而,从春秋中期以来,以三桓为代表的强宗大族势力却日益发展。孔子曾经说鲁国“禄之去公室五世矣”(《论语·季氏》)。其所谓的“五世”,指宣、成、襄、昭、定五代。鲁国公室之“禄”从鲁宣公的时代开始步入危机的阶段。鲁昭公二十五年(前517年),鲁国贵族子家懿伯慨叹鲁国公室的衰落,谓鲁国君主“舍民数世”(《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已经不可能有什么作为可言。他提到鲁国的季氏时说:“政自之出久矣,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就是在这一年,鲁昭公不堪于三桓的欺凌而跑到国外居住。子家懿伯所提到的鲁君“舍民数世”,应当也是从鲁宣公的时代就已经开始的事情。种种迹象表明,从春秋中期以来,社会上的劳动力大量投靠以季氏为代表的强宗大族,靠藉敛赋役以耕种公田为基础的鲁国公室经济已经发生严重危机。鲁国的“初税亩”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发生的。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初税亩”与鲁国统治集团的内部斗争很有关系。论者或谓“初税亩”是鲁国三桓所为,这是失于详察的。其实,“初税亩”应当是东门氏的策划。鲁国三桓的势力从鲁闵公、鲁僖公的时候开始兴起。然而在鲁僖公末年,东门氏势力崛起,且在当时有超过三桓之势。东门襄仲又称公子,为鲁庄公之子、鲁闵公和鲁僖公之弟。他与鲁国公室的关系比三桓跟公室更接近。鲁文公时期,襄仲在鲁国政坛上十分活跃,并且极力密切齐、鲁两国关系。前609年鲁文公死后,襄仲在齐惠公支持下,不顾叔仲氏的强烈反对而杀太子恶,立倭为鲁君,即鲁宣公。鲁宣公以庶子得立,故依靠襄仲尽力求取齐的支持。襄仲死后,其子公孙归父继续执掌鲁国大权。鲁宣公十年(前599年),周卿士刘康公聘鲁时,曾经预言东门氏因“泰侈”而“不可以事二君”(《国语·周语》中)。这种局面表明,东门氏在实际上处于“位在人下而侈其上,重而无基”(《国语·周语》中篇韦昭注)的境况,可见其当时在鲁国虽然没有上卿之位,但在实际上其权力却凌驾于三桓之上。鲁宣公十年(前599年),公孙归父两次赴齐,翌年又率军随齐伐莒。

鲁宣公十四年(前595年),公孙归父会见齐顷公,并且和齐执政大臣晏桓子(晏婴之父)议论鲁政。晏桓子评论公孙归父:“怀于鲁矣!怀必贪,贪必谋人。谋人,人亦谋己。一国谋之,何以不亡?”(《左传》宣公十四年)这个评论至少可以说明这样两点:一是公孙归父在鲁国甚得荣宠。二是公孙归父将以贪婪之心去算计其政敌。这是“初说亩”前一年的事情。东门氏与三桓素有仇隙。公孙归父之父襄仲与孟献子的祖父公孙敖曾经因为娶莒女之事而水火不容。公孙归父凭借其权势而图谋三桓,应当是势所必然的事情。另外,鲁宣公和东门氏跟齐国关系极为密切,齐国早已实行的赋税制度对于他们可能有所影响。由此也可以说明,何以“税亩”制度与“相地而衰征”有着相同的趋向。三桓对于鲁国土地赋役制度的变革彻底转变态度,是在春秋末年“用田赋”的时候,这些将在本文最后一部分进行讨论,这里暂不涉及。

二 “初税亩”释义

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左传》关于“初税亩”的记载比较简单,仅谓“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关于《左传》所述此意,前人曾经指出,“藉者,借民力耕公田之谓,谷出不过藉,是以公田之入,明税法之为什一也。什一行,则民力田,地利陪敦,通一国而谷之生乃盛,此之谓国财丰殖也。税亩,则反之”(竹添光鸿《左氏会笺》卷十一)。然而,《左传》的这个解释只说明了税亩制与周礼的“藉”法不同,至于如何税亩,则语焉而不详。关于这一点,还是《公羊传》说得明白一些:

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初税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这里不仅解释了古代藉法的“什一”之制,而且明确指出税亩即“履亩而税”。然而,土地有公田、私田之分(注:关于春秋时期是否存在着公田、私田区别的问题,前人或有持否定态度者。例如清代学问家崔述在分析鲁国“初税亩”的时候曾谓:“吾又尝以他国之事推之,《齐诗》云:‘无田甫田,维莠骄骄。’子产之治郑也,使田有封洫。夫先王之制,计夫授田,不得自为多寡,为之封洫,以防水旱而制兼并,安得有所谓‘田甫田’者,而亦何待于子产之使?是知春秋之时,王制已废,井疆已紊,但计田以取粟而不复计夫以授田矣。今论者皆以阡陌之开咎商鞅;然鞅所开者秦之阡陌耳,关东诸侯何以亦无复有存焉者也?然则自周东迁以来,固已陆续废坏,豪强兼并,多寡不均,税亩之法,恐亦类是。”(《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517页)按:崔氏否认春秋时期有公田、私田区别的论据是不足的,其所引用的《诗经·齐风·甫田》之诗,适足证明春秋时期齐国有“甫田”—亦即公田—的存在。崔氏质问“安得有所谓‘田甫田’者”,乃是对于文献记载的否定,其无理致显而易见。《左传》襄公三十年载郑国子产治郑,“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整顿郑国民众所居之庐与井田的规划安排,正说明此时郑国有井田制度存在。崔氏质问“何待于子产之使”,乃否定历史事实之语,不足为训。总之,若断定春秋时“王制已废,井疆已紊”,谓公田、私田之别已经消失,从现在所见到的史载中是找不出根据的。),所谓“税亩”、“履亩”,到底是指公田,抑或是私田,或者是取消公田、私田的区别而一概收税呢?对于这个问题,《谷梁传》有所解释:

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谷梁传》所谓“去公田而履亩”的“去”字的含义,论者有两种理解。一是将这里的“去”字解释为“除外”之义,指除公田之外,又向私田收税。一是解为“废除”,指废除公田。唐杨士勋《谷梁传》疏引徐邈说谓“去公田”指“除去公田之外又税私田之十一也”。按:“去”字本义为离开。《说文》:“去,人相违也。”《诗经·大雅·生民》:“鸟乃去矣,后稷呱矣。”《春秋》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皆为用其本义之证。依照“去”字本义,离开之后,旧物尚存,所以解“去”为除外,距其本义较近。“去”字亦有排除、抛弃之义,如“去邪勿疑”(《尚书·大禹谟》)、“去伪存真”(《续传灯录》卷十二)等,然其时代较晚,当为后起。《谷梁传》“去公田”之“去”字,似以前解较妥。再以税亩以后公田、私田依然存在的情况看,亦当释为前解。晋杜预《春秋左传正义》谓:“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这个解释跟《谷梁传》之说是一致的。按照《谷梁传》的这个解释,在税亩之后,公田和私田的区别依然保留,实行税亩制是鲁君除去公田收入之外再对私田履亩收税。

总之,《春秋》三传关于“初税亩”的解释大体上是可信的。“初税亩”虽然改变了传统的土地赋税制度中的“藉”法,对于私田采取履亩而税的做法,但它并没有废除井田制,还不能算是土地赋税制度的彻底变革。

三 “初税亩”没有付诸社会实践

“初税亩”的实质是对于鲁君所直接控制的公田以外的“私田”实行“履亩而税”的政策。“私田”的拥有者包括了社会各个阶层(注:在周代封建等级制度下,土地公有和私有的划分只具有相对的性质。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的原则看,天下所有的土地应当都是公田,然而它的主要部分却由周王以下的各级贵族的私田所组成。王畿地区的土地也未尝不可理解为周王的“私田”。诸侯国的土地对于周王室而言是诸侯的私田,但对于其下的卿大夫而言它又是公田。各级贵族的土地对于其上级来说是私田,可对于其下级来说又是公田。在基层标准的井田制度下面,“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上)。普通农夫所拥有的百亩“私田”,并不具有完全的私有性质,说到底它还是贵族公田的组成部分。孟子曾经讲到“周室班爵禄”制度的大概情况,说是“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孟子·万章》下),农夫的私田是包括在各级贵族的禄田之中的,所以说它也具有双重性质。)。就春秋中期鲁国的情况而言,私田的拥有者当中以三桓为代表的贵族所拥有的数量应当是最多的。“初税亩”虽然公开承认了贵族除封赐以外而扩展的私田的合法性,但却加重了贵族对于公室的负担,因而受到三桓的反对应当是情理中事。“初税亩”很可能只是鲁宣公和公孙归父的一厢情愿的谋划,在实际上并未认真执行。这种推测可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其一,“初税亩”与鲁国公室的收入有着直接关系。假若税亩制度得以实行,那么鲁国公室的经济收入将巨增。然而,鲁宣公以后,鲁国公室继续衰微,鲁政依然每况愈下。后来宋国的乐祁曾经评论说:“政在季氏三世矣。鲁君丧政四公矣。”(《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丧政”的鲁君四公从鲁宣公起,执鲁政的季氏三世从成公时代的季文子开始。鲁国政治的这种发展可以反证税亩制度并没有实行,鲁国公室在此之后衰败趋势的明显加强就是明证。

其二,“税亩”并非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情。如果真的实行税亩制,那就应当有收税的标准和实施的具体办法,可是在文献中并没有见到过关于履亩而税的税率的任何记载。这些都很难说税亩制是实行了的事情。

其三,鲁国东门氏与三桓矛盾尖锐,东门氏欲实行税亩制而算计三桓。如果税亩制真的贯彻实行,那就必然会因为直接触犯三桓等贵族的切身利益而引起轩然大波,可是“初税亩”之后的两三年间,鲁国风平浪静。若谓“税亩”只是拟议中的事情,倒是符合鲁国情况的。

其四,据史载,鲁宣公十八年(前591年),公孙归父“欲去三桓,以张公室,与公谋而聘于晋,欲以晋人去之”(《左传》宣公十八年)。结果还未及实行,鲁宣公就于这年冬天死去,东门氏遂被逐出鲁国,公孙归父逃亡到齐国。这是“初税亩”之后第三年的事情。公孙归父之所以急于“去三桓”,必定因为其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东门氏于此时特别痛恨三桓,应当就是三桓对于“初税亩”进行了抵制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我们还可以退一步说,即使“初税亩”在某些方面曾经付诸实践,那么在鲁宣公死后和东门氏被逐出鲁国以后,税亩制也必定为三桓反对而销声匿迹。

其五,东门氏被逐出鲁国之后,鲁国立即“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注:“丘”是一种地方基层组织名称。《周礼·小司徒》谓“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左传》昭公四年载“郑子产作丘赋”,赵岐《孟子·尽心》下篇“章指”谓“得乎丘民为天子”,《孙子兵法·作战》篇载“财竭则急于丘役”。这些文献里面提到的“丘赋”、“丘民”、“丘役”之丘皆和“丘甲”之丘相同。关于“作丘甲”的“甲”,其内容大致有两说,一指铠甲,一指甲士。《春秋》成公元年杜注谓“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言丘、甸所出军赋数量源于《司马法》。然《司马法》于此有异说,《左传》孔疏所引《司马法》与杜注同。《周礼·小司徒》注引《司马法》则谓“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杜注谓“作丘甲”指丘出甸赋,比通常赋额增加四倍。是否如此,似不必拘泥。“作丘甲”谓以丘为单位增加军赋数量则是可以肯定的事情。)。按照一般的理解,“作丘甲”即以井田制度下面的“丘”为单位加重军赋征取数量,并不以亩为单位摊派征收。如果真正实行了税亩制,那么“作丘甲”之制就不会实行,而应当履亩而征收军赋。

其六,春秋末年执鲁政的季康子采取措施“用田赋”(《春秋》哀公十二年),其主旨是以拥有私田数量的多寡为标准来加重赋税负担。假若在鲁宣公的时代已经“初税亩”,实行了履亩而税的制度,那么季康子的“用田赋”就是毫无必要的事情。季康子的“用田赋”,可以从一个角度说明在此之前鲁国并没有实行税亩制度。

其七,“初税亩”的“初”字,虽然有“始”之义,但是“初”字在春秋时期的语言中习作追溯过去之辞,如“初言”(《左传》昭公七年)指过去曾经说过的,“初妻”(《左传》哀公十一年)指从前之妻,“初罪”(《左传》定公四年)指曾犯之罪。以“初”字所限制、修饰的事情并不具有连续性质。《春秋》凡两用“初”字,除“初税亩”以外,还有鲁隐公五年的“初献六羽”。孔疏云:“言初献六羽者,谓初始而献,非在后恒用。”鲁常用八佾乐舞,独于鲁惠公夫人仲子之庙落成的典礼上用六佾(即六羽)乐舞,此后仍习用八佾。《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八佾以舞”,《论语·八佾》“八佾舞于庭”,皆可为证。故“初献六羽”,即指曾经在此年献六羽乐舞,非谓此后恒用六羽乐舞。关于“初税亩”的含义,杜注谓“遂以为常,故云初”。孔疏驳之谓:“杜于此不解初义明不与彼同故。”孔疏之说是正确的。“初税亩”和“初献六羽”相一致的地方在于它也不是以后“恒用”者。

总之,税亩制度在鲁宣公的时代很可能只是规划拟议中的事情,在当时并没有付诸实践。“初税亩”并不是鲁国土地赋税制度的具有实际意义的变革。尽管如此,它的出现也还是有意义的事情。它表明鲁国以三桓为代表的贵族已经拥有了很大数量的土地,春秋时期传统的土地赋税制度已经使鲁国公室经济面临着严重危机。“初税亩”不仅是鲁国公室试图摆脱危机的尝试,而且也是改革土地赋税制度具有进步意义的谋划,只是由于鲁国背负着过于沉重的传统包袱而没有产生实践中的巨大影响。

四 春秋后期鲁国土地赋税制度的变革

从春秋中期酝酿“初税亩”,并且随后又“作丘甲”以来,鲁国的土地赋税制度到了春秋末年终于迈出实质性的步伐,那便是鲁哀公时代季康子的“用田赋”。鲁哀公十一年(前484年),执鲁政的季康子“欲以田赋”(《左传》哀公十一年),便派家臣冉有询问孔子。孔子认为季康子若这样做便是贪冒无厌,并且不合乎古训。季康子不顾孔子反对,还是采取了“用田赋”(《春秋》哀公十二年)的措施。关于“用田赋”的内容,史载极简略,后世遂众说纷纭。其实,孔子对于冉有询问的回答,应是理解这个问题的直接证据。《左传》哀公十一年载孔子语谓:

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这段话表明,“用田赋”会加重人们的负担,和原先所实行的“丘”法有所不同。原来的“丘”法当即成公元年的“作丘甲”(注:由于“丘”和“甸”很有关系,如《周礼·小司徒》即谓“四邑为丘,四丘为甸”,所以清代学问家张聪咸《左传杜注辨证》谓“田当读为甸,季孙欲令一丘之间出一甸车乘之赋”。按,张氏此说有可商榷之处。田与甸固然因为古音相同而可以通假,彝铭中也有借田为甸的例证,但是在《左传》中“甸”字习见,并无必要借“田”为之,所以,“用田赋”非必读为“用甸赋”,并且在《国语·鲁语》所载孔子关于田赋制度的言论中可以看出“用田赋”的意蕴所在,因此可以肯定“用田赋”并不仅仅是局限于军赋制度的改革政策。)。“用田赋”和原来的“丘”法有哪些不同,又是如何加重人们负担的呢?关于这些,从《国语·鲁语》下篇所载孔子回答冉有的话里面可以看出一些主要的内容。孔子说:

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藉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分析这个记载可以知道,在“用田赋”之前,一井之田所贡纳的实物每年不过“稯禾、秉刍、缶米”(注:《国语·鲁语》下篇韦注引《聘礼》谓:“十六斗曰庾,十庾曰秉。秉,二百四十斗也。四秉曰筥,十筥曰稯。稯,六百四十斛也。”按:《聘礼》所说的这些是汉人量制,其数量太多,未必合乎孔子原义。《诗经·小雅·大田》载“彼有遗秉”,毛传:“秉,把也。”古代大约40秉为稯。“稯禾、秉刍”,当指为数不多的庄稼和饲草。缶为圆腹小口的瓦器,《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相如前进缶”,让秦王奏之,可见缶不会太大。《国语·鲁语》下篇所说的“缶米”,当指数量并不多的一缶米。),数量不多,只具有象征意义,国家所依靠的主要是“藉田以力”,即剥削民众的力役地租。细绎孔子之语的意思,当是“用田赋”指以田亩数量为依据来加重赋税。《左传》哀公十一年杜注谓:“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晋范宁《谷梁传注》与杜注说同。汉代何休《公羊传注》谓:“田谓一井之田;赋者,敛取其财物也。言用田赋者,若今汉家敛民钱以田为率矣。”古代注疏家的这些说法虽然未尽正确,但是大体上合乎“用田赋”之实。需要指出的是,鲁国“用田赋”的时候,还不具备“汉家敛民钱以田为率”那样的社会条件,国家还不能直接从普通劳动者那里征取赋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农村公社性质的井田组织一般是隶属于各级贵族的。尽管田赋归根还是落在普通劳动者肩上,但是在形式上,却是主要由贵族向国家交纳。

鲁国的“用田赋”,是否仅指军赋而言呢?从现有的资料看,恐怕不能这样肯定。虽然古代的赋、税有别,赋多指军赋而言,但也并非绝对如此。《尚书·禹贡》篇谓“厥赋惟上上错”,伪孔传“赋谓土地所生以供天子”。《周礼·大宰》谓“以九赋敛财贿”,郑注:“财,泉谷也。”这两条材料中的赋和税就没有什么界限。就在“用田赋”之前不久,陈国司徒辕颇曾经“赋封田,以嫁公女,有余,以为己大器”(《左传》哀公十一年)。这里的“赋”就绝对不是军赋。种种迹象表明,春秋战国之际,赋、税的区别趋于缩小。从春秋后期开始,征收田税在诸国多已普遍施行。晋国的范氏从周人那里得到田地,“公孙龙税焉”(《左传》哀公二年),所收之税即田税。春秋战国之际的墨子曾经追溯“圣王”的作为,其中说到,“修其城郭,则民劳而不伤;以其常正,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墨子·辞过》)。这段话所说的“收其租税”,应当是春秋时期社会情况的反映。所谓的“常正”,即“常征”,指通常的租税征收。可见当时的租税已有常例可循。战国初年的楚惠王时候,墨子说:“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墨子·贵义》)“农夫”所入之税,应当就是田税。总之,从土地赋税制度发展的趋势看,“用田赋”尽管不能排除其有军赋的成份在内,但其主要内容应当是指田税。

鲁宣公时,东门氏力主“初税亩”,三桓采取反对态度。为什么到了鲁哀公时,季氏又积极主张“用田赋”呢?季氏态度的转变与鲁国政治形势变化有直接关系。鲁宣公的时候,鲁国公室尚有不小的势力,执政的东门氏试图用“初税亩”来削弱三桓,三桓理所当然地要竭力反对。从鲁文公初年鲁国驱逐东门氏以后,三桓完全控制了鲁国的实权。鲁襄公十一年(前562年),以季武子为首的三桓采取“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左传》襄公十一年)的措施,将鲁国公室三军的军赋分属三桓所有。鲁国公室囊橐萧然,窘况渐显。鲁襄公二十九年(前544年),鲁襄公为聘鲁的晋卿范献子举行射礼,“射者三耦,公臣不足,取于家臣”(《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公室衰败到连六位习于礼仪而又善射者都凑不齐,还需要仰仗家臣以补其不足。鲁昭公五年(前537年),三桓“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左传》昭公五年)。至此,季氏已经占有公室军赋之半,鲁国君主的收入只是三桓的残羹剩菜。当初鲁宣公和东门氏策划“初税亩”,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室的收入,如今的“用田赋”,虽然还是打着公室的旗号,但公室已被“四分”,田赋的大部分收入实际上流进三桓的腰包。既然如此,三桓何乐而不为?另外,踌躇满志的三桓从鲁昭公的时代开始就受到家臣势力的有力挑战,使他们颇有后院起火之虞。孔子论鲁政时曾谓:“三桓之子孙微矣。”(《论语·季氏》)可见三桓在春秋末年已经是今非昔比。三桓应付尴尬局面并且战胜家臣势力的法宝便是尽力控制军队和掌握军赋收入。鲁哀公十二年(前483年),鲁国的“用田赋”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此事乃三桓命脉所系,所以季康子才不顾孔子的反对而决意实行。春秋后期,齐国的晏婴评论鲁国的形势谓:“鲁之君臣,犹好为义,下之妥妥也,奄然寡闻,是以上能养其下,下能事其上,上下相收,政之大体存矣。”“故鲁犹可长守。”(《晏子春秋·内篇问上》)鲁国这种上、下相安的社会秩序,正是多次进行土地赋税制度变革的结果。

从“初税亩”、“作丘甲”到“用田赋”,鲁国所进行的虽然还不是彻底的土地赋税制度的变革,但它却适应了鲁国稳定社会等级秩序的需要,因而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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