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反洗钱研究_洗钱论文

金融业反洗钱研究_洗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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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特别是利用金融系统和工具的洗钱犯罪活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这已引起世界各国执法机构、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进入本世纪,反洗钱更成为衡量政府能力、国家信誉的标志。特别是“9·11”以后,反洗钱又与打击恐怖组织联系起来。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已迫在眉睫。

一、“洗钱”涉及到的基本问题

(一)洗钱的定义

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把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的来源,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

全球性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洗钱行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帐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加拿大温哥华共同主办召开了“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该次会议上对于什么是洗钱这一问题,表现出以下趋向,即把洗钱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来源不断扩大,并且从把犯罪收益洗为合法收入这一模式扩大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变为某人在赌场的资金(即所谓白钱洗黑)。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帐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即洗钱本身就成为犯罪过程)。3、把非法收入通过洗钱合法化,如企业把偷漏税款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即所谓黑钱洗白)。

尽管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对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综合来看,洗钱作为一种犯罪,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作为一项罪名,洗钱罪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样犯罪活动的总称。通常犯罪收益被称为“脏钱”、“黑钱”,所以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动就被形象地称为“洗钱”。而“反洗钱”则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洗钱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洗钱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第一宗洗钱案是美国一不法商人为得到好处,将贿赂资金以“贷款”名义打入路易斯安娜州州长的帐户,通过这种方式,该受贿官员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笔资金并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20世纪70年代才正式出现。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各国之间人员的往来、商品的交换、资金的转移、信息的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犯罪也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在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跨国犯罪活动中,犯罪收益的转移成为一各关键点。与之相适应,原来在一国范围内的洗钱活动也逐步发展为超越国境的跨国洗钱活动。20世纪50年代,跨国洗钱从分散的、无组织的隐瞒犯罪收益的行为逐步演变成具有专门分工的、有组织的隐瞒犯罪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运作机制。也就是说,洗钱犯罪活动逐渐摆脱了其下游犯罪的地位,成为一种专门的、相对独立的犯罪环节和行为。

目前洗钱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2002年6月,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称,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一万亿至三万亿美元。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GDP的2%至5%。数额巨大的洗钱活动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同时由于“脏钱”重新进入流通并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外,从而能使一个国家的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并有可能对利率和汇率产生影响。所以各国政府均视洗钱为大敌。

目前,国际洗钱犯罪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洗钱犯罪大宗化。国际洗钱犯罪的目标越来越大,涉及人员、组织越来越多。美国政府1998年破获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起毒品洗钱案,逮捕了涉嫌此案的一百多人,其中包括墨西哥人和哥伦比亚人,涉及12家墨西哥银行。

二是洗钱犯罪智能化。当前,金融业日益现代化的技术使世界资本的大量流动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洗钱提供了便利。当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电子交易等全新的金融概念出现以后,精通电子技术的洗钱者的踪迹就变得飘忽不定。现在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络,用普通电话线和“智能卡”进行直接的电子货币转帐。有些交易系统不通过银行就可建立起来,某些系统可以进行面对面的交换,而不留任何记录。

三是洗钱犯罪国际化。“黑钱”在国际上四处游动,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存在管理漏洞,“黑钱”就会乘虚而入。同时,洗钱犯罪组织相互勾结联手洗钱。虽然近年来许多国家通过制订新法律、建立调查洗钱案件的专门机构,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单个国家不可能有效地打击非法洗钱以及制止洗钱犯罪向国际金融体系渗透,国际社会必须联手打击非法洗钱活动。

四是洗钱犯罪专业化。随着国际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及跨国经济犯罪(跨国偷税、跨国贿赂、跨国诈骗、跨国走私等)的日益猖獗,跨国洗钱愈演愈烈。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专家评估,每年有数千亿美元进入洗钱系统。与此同时,经过多年发展,跨国洗钱专业化和行业化的趋势日益严重。许多具有专门行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例如律师、会计师、金融顾问等参与到了洗钱犯罪当中。

五是洗钱犯罪政治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洗钱问题开始给予关注,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问题提上了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议事日程。各国及联合国、欧盟等主要国际组织对反洗钱进行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并且采取措施,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这种政府间专门的反洗钱国际组织也通过G-7峰会而于1989年成立,目前(FATF)成员已有29个国家(地区),囊括了北美、欧洲、亚洲、南美的主要金融中心。

“9·11”事件以后,与国际恐怖主义组织作斗争已成为美国头等重要的战略任务,为此,美国在国际和国内采取了一系列行动,试图通过立法切断国际恐怖组织的经费来源并且严厉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的资金交易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颁布了《美国爱国者法案(USAPATRIOT ACT)》。该法案为开展以反恐怖为中心的金融监管和围剿恐怖组织资金的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并且明显地反映出美国在反洗钱策略方面的新动向。该法案的核心是使美国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恐怖主义和洗钱活动采取控制和打击措施。首先该法案确立的洗钱标准更加宽泛。任何一个法域、任何一家境外的金融机构、任何在境外开立的银行帐户、任何类型的金融交易,如果被怀疑与美国当局所特别关注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法金融活动有关,就有可能被认定具有“初步洗钱牵连”,进而遭受相应的反洗钱制裁。这种情况被中国刑法学界形象地比喻为“洗钱是个筐,什么问题都可以往里装”。其次,《爱国者法案》强调可以对国外的洗钱活动执行长臂司法管辖权。它规定:如果某一外国人或者某一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活动,只要洗钱涉及的金融交易部分发生在美国,或者有关的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有银行帐户,并对其依据美国或外国法律送达了诉讼文书,美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第三,《爱国者法案》的长臂司法管辖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对域外问题进行域内处置。它授权美国财政部长可要求所有美国金融机构或外国金融机构在美代理人保存和报告具有“初步洗钱牵连”的金融机构或交易活动的有关记录、交易总量以及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详细记录交易参与人尤其是境外汇款人和资金受益人的身份、地址、法律资格等资料。针对外国金融机构或者外国人在美国设有的代理行帐户或私人银行帐户,不仅要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记录和核查外国人的身份,还进一步要求核查转存资金的来源。如果有关的外国银行不遵守规定,美国主管机关可以通知其境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在10日内立即中断与该外国银行的任何代理关系。显然,《爱国者法案》的实施将对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影响。

(三)洗钱的过程

通常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从逻辑上讲,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

1.放置阶段(Placement):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清洗系统的过程。该阶段的目的是将犯罪活动得来的资金改变得易于控制并减少怀疑,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或将钱存入地下钱庄,通过地下钱庄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然后进入外国银行;或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

2.培植阶段(Layering):是通过在不同国家间的错综复杂的交易,或在一国内通过反复持续地运用不同金融手段来掩盖和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以及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阶段,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金融和经济体制中。犯罪收益已经批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者可以自由的使用该犯罪收益了。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的洗钱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有时很明显,有时则发生重叠,交叉运用,难以截然分开。同时,洗钱犯罪活动的构成并不要求完全完成上述三个阶段。

(四)洗钱的手段

国际刑警组织所列举的洗钱方法包括:现金走私;将现金改变成可流通证券;建立并使用前台公司或空壳公司;使用税收和保密天堂所提供的设施;伪造虚假的发票;使用现金交易所或经纪人交易所;使用娱乐场所或赌博场所;使用地下钱庄系统所提供的设施等。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考察了大量的洗钱实例后,指出了洗钱方法中的共同因素:改变现金的形式;利用正式或非正式的金融机构使资金在国际范围流动;将现金运到对支付系统不加限制的他国;使用技巧掩饰资金的真实所有权和来源。

以下是最常见的几种洗钱手段:

1.保密天堂。其特征如下:

(1)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帐户构成刑事犯罪。(2)有宽松的金融监管。建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什么限制。(3)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为享有公司保密特权,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极其困难。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还有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2.空壳公司。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股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被提名人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和犯罪人的需要。空壳公司在一些保密天堂发展得很快。

3.金融机构。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4.现金密集行业。为避免大量现金存入银行被怀疑,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开始利用现金密集行业,如赌场、酒吧、金银首饰店作掩护,将犯罪收益清洗为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

5.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做保证金,申请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支付某项虚构的从乙国的进口商品交易,然后由乙国同谋(信用证受益人)用伪造的单据在乙国的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单据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6.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的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7.投资。洗钱者通过投资移民,或在国外购买房屋、酒店等房地产模糊犯罪资金来源进行

二、洗钱犯罪在我国的现状、趋势、形式和主要特点

(一)我国洗钱犯罪现状及趋势

长期以来,国人对“洗钱”一词很陌生,认为离我们很遥远。但有调查表明,近年来我国“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洗钱数额也在不断上升。统计显示:我国国际收支“误差和遗漏”项中每年皆有几百亿美元,近年来之和已有数千亿美元。这其中洗钱所导致的资金外流的数额占有相当比重。原因是:首先,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使“黑钱”源源不断。其次,贪污腐败分子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境外大量“黑钱”以各种方式进入中国漂洗绝非鲜见。第四,国内大量“黑钱”流出境外呈愈演愈烈之势。

(二)洗钱犯罪在我国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以下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1.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赃款所有者在境内将要清洗的赃款交给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地下钱庄的海外(境外)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地下钱庄的经营者则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获利。

2.利用同境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将在境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国外,或将国家和企业的资金洗成黑钱,占为己有。

3.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帐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

4.利用借贷方式洗钱。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在用赃款偿还债务,使赃款被清洗成来路合法的款项。

5.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6.利用股票市场等资金周转快的行业洗钱。先用赃款作为投资,随后在短时间内收回投资,从而完成洗钱。

7.利用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洗钱。常见的方式包括:

(1)把赃款直接投资于一些娱乐场所进行清洗,同时又可以把新的犯罪所得掺进娱乐场所的营业收入中,为其披上合法外衣;

(2)把赃款投资于房地产等需要资金数额大、环节多的项目进行洗钱。

(三)与国外相比,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1.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现象十分严重

近年来,国内贪污腐败公职人员洗钱不断发生,这类洗钱犯罪的案例和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黑社会组织。贪官们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洗钱的发展速度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

据对广西成克杰贪污案件的报道,成克杰就是通过香港的渠道洗钱来实现对数千万元财产的非法侵占。一些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后,自己“下海”或通过亲属“下海”办公司或炒股,以掩盖不正常暴富的原因;或与企业勾结,将非法收入转成企业帐户上的“合法”收入,实现对“脏钱”的清洗。

2.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重要渠道

经手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成了洗钱的重要渠道之一。

3.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呈发展趋势

使用票据结算和转帐结算是结算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企业间除小额零星收支采用现金结算外,其他一律采用票据和转帐结算。由于注册各类企业并且开立银行帐户非常容易,有些专门为转移资金而成立的公司或开立的帐户屡见不鲜。在现金使用愈来愈受限制的将来,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从形式上合法化,无疑是洗钱分子的首要选择。这就是说,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进行洗钱在我国应引起重视。

三、洗钱犯罪对我国的危害

洗钱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一)动摇社会信用,诱发金融危机,威胁国家的安全

反洗钱的实践表明,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通道。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其“生命线”。但是如果有消息披露某银行被洗钱分子利用,公众将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规律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l)被关闭,其广泛地参与洗钱活动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会带来金融体系不稳定,金融危机的产生必然带来经济的混乱,进而造成政治上的混乱。

另外,无论是基地组织还是东突等恐怖组织,都需要资金支持,这些资金的转移都是通过洗钱完成的。洗钱已成为反政府组织、国际恐怖组织等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这本身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

(二)造成资本外逃,使腐败资金转移境外,导致社会财富流失

美国的非法收入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汇集在美国境内。而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国际上计算“资本外逃”的最普遍方式是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外汇储备总额增加值之差。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已经排世界第4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我国的资金严重匮乏,大量的资金外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贪污腐败和洗钱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贪污腐败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的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形成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赤裸裸的循环侵占。

(三)助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

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就为犯罪分子的下一次犯罪提供了资金支持,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比如黑社会就通过洗钱为其发展寻得了掩护资金,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和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秩序。

四、金融业反洗钱的难点

(一)金融环境不规范,金融秩序尚待完善

随着金融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进而引起竞争的白热化。为了多争取储户和存款,很多银行都程度不同地通过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提高利率,放松支取管理制度等各种手段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在这样的状况下,银行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甚至有的明知该钱的来路有问题,但仍佯装不知,帮助其转款或作其他处理。所以在金融秩序混乱的地方,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

非法的民间借贷组织是洗钱的又一渠道。目前,不仅在经济发达地区有私人“地下钱庄”存在和运营,在经济欠发达和落后地区也有从事非法集资借贷活动的“地下钱庄”存在。有些地区还有地下钱庄性质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些组织甚至享有比银行更为宽松的政策,在开立帐户、吸储、提供转款服务等方面比银行更为灵活。此外,地下钱庄和民间的合作基金会运作都不很规范,对于存款和出入帐户的资金都不会进行审查。虽然这些机构在经营风险上要比银行等金融机构大,但在逃避司法查处风险上却要小得多。因此已经成为重要的洗钱渠道。

(二)部分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些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尚未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还糊涂地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我们国家没有必要跟风,否则会造成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而在有些地区确实存在哪家银行管理严,哪家银行流失客户的情况。因此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经营者睁一眼、闭一眼,对反洗钱工作反应麻木。

事实上,反洗钱工作已经关系到了经济运行的安全和国家声誉。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帐户往来、离岸业务、贷款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观上使银行做了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和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有效掩体和重要渠道,有的甚至成了洗钱的机器。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全球化趋势,增加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难度。因此,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要求各国银行对国际反洗钱予以配合,并将其作为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条件。目前,一些国家已将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并将我驻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作为监管重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已与我国商谈反洗钱问题。同时,联合国安理会、FATF等曾多次要求我国对国内银行业对40条建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200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要求把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开展情况列为一项重要报告内容。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关系到树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金融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存在道德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和网点猛增,使得各金融机构无法严把从业资格的关口,接收了大量未经过专业训练、业务素质欠佳的青年人进入金融从业队伍。他们当中有些人教育程度很低,虽然自己可以做到不违法、不犯罪,但由于没有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辨别。

另外,在一些地方,金融系统的领导重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轻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操守教育。结果在这些金融机构里,部分工作人员因忽视思想道德建设,在金钱、美色面前失去了立场,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有制不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结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洗钱等金融犯罪轻而易举,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

(四)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对洗钱犯罪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完善。1989年我国批准“联合国禁毒公约”,承担了将洗钱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处罚的国际义务。1990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将隐瞒、掩饰毒品犯罪收益的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但在条文表述中没有使用“洗钱”这一术语。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第191条明确设立了洗钱罪,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尽管新《刑法》对反洗钱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操作性仍不强。新《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方式、严重程度、具体量刑给予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而且至今还有一些需要配套进行反洗钱的措施也没有出台。另外,新《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罪主要针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特定犯罪的犯罪收益的洗钱行为。而实际上,洗钱犯罪已经从过去仅与毒品犯罪等少数犯罪有关发展到与所有产生经济收益的人的犯罪,特别是所有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及腐败相关联。所以我国应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问题进行重新界定。

作为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4月1日宣布施行《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其最大目的在于防止洗钱轻易的进行,使银行对于每位储户都可进行监控。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针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帐户设立及现金支付问题、严禁公款私存问题、对个人储蓄帐户的现金支付的管理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规定。但上述规定仍有局限性,不能完全覆盖容易发生洗钱犯罪行为的各项金融业务。

从我国打击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对金融诈骗、侵占、骗税、骗汇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的侦办,目前仍处于一种较为被动、滞后的状态。经侦部门经手的大案要案大都是由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问题后反映出来的,而由金融机构主动发现线索或在案犯作案过程中予以查获的寥寥无几。同时,大量案件的事后调查表明,巨款都是通过各种金融机构、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到境外的。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等反洗钱措施十分迫切。

(五)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上存在一定难度

应当说在美国和欧洲国家的主导下,国际化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已具雏形。国际层面上,主要涉及国家间的反洗钱公约或双边条约,国际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要求,国家间关于涉及洗钱款项追缴的司法协助协议。现有的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组织主要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艾格蒙特组织(Egment Group)、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欧盟。其中对国际反洗钱制度的完善产生广泛影响的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艾格蒙特组织。前者由七国集团倡议成立,隶属经合组织。该组织提出的反洗钱40条建议对于各国反洗钱立法、反洗钱公约提供了蓝本,在立法层面上产生了很大的借鉴意义;后者则致力于促使各国建立反洗钱金融情报组织并促进各情报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虽然目前所取得的进展有限,但这两个组织促进了各国反洗钱立法,促进了反洗钱信息采集和情报交流,构成了整个反洗钱法律框架的基石。

在反洗钱法律机制建设上,各国一般会根据参加的公约、条约要求以及参加国际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进行相应的立法活动,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立法;设置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反洗钱的调查执行机构,由这些监管机构和调查执行机构颁布行政法规;建立反洗钱的信息网络,要求商业机构建立反洗钱预防及信息收集报告机制。各商业(金融)机构根据所在国的监管法规的要求,执行反洗钱监视器的功能,承担识别客户、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不少国家为了保障这些机构能够承担义务,还要求企业必须设立负责反洗钱的合规职位、要求公司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培训机制。金融机构协助洗钱、由于疏忽而被洗钱者利用,该机构和负责人员将会面临刑事、民事的指控。

国际反洗钱的法律框架虽然比较完善,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一,洗钱资金难追还。当跨国洗钱活动已经完成,追缴洗钱资金只能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来解决。普通的国际司法合作因为受到各国国内法的种种制约,常常致使洗钱款项的返还难以实现。司法协助机关可能无权扣划帐户(但美国可以根据《爱国者法案》,扣划该国在美的金融机构帐户);由于洗钱过程复杂造成根据普通民事程序举证困难,有的国家实行追缴的洗钱资金分享的制度,造成难以达成司法合作等等。总体上讲,洗钱资金的追缴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其二,跨国洗钱信息难采集、情报不易交流。这是因为国际反洗钱的法律体系需要和各国的立法达成一致,而各国的国内立法存在不少与这一框架不适应的规定。特别是在反洗钱信息采集和情报交换方面。商业机构需要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前提是客户以真实身份开立帐户。我国颁布了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存款,实行较为严格的帐户管理制度。但有些国家的银行法并不要求真名开户,这就使国际反洗钱的链条可能发生断裂;另外很多国家商业银行法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责任,银行不能随意披露客户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这就需要在立法上明确银行披露客户信息的标准,使得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此外,立法还要赋予国内反洗钱监管机构情报交流的权力。

五、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具体建议

建立健全完善的反洗钱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银行系统在其中承担重要责任。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从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工作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部署,在2003年我国将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反洗钱体系,使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为使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并稳步健康发展,金融业特别是商业银行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商业银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做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要求每个金融机构必须把金融业务活动建立在严密制度,严格管理、严谨操作的基础上。同时,反洗钱工作也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资金投入。这从根本上有利于金融机构树立良好的信誉,有利于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与自身利益发生一定的矛盾。如有的客户可能因为不方便而减少存款,甚至转移帐户。商业银行不能因此而降低要求,一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树立严格、规范、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规范,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起来。决不能为了拉客户、争市场,而放松管理,甚至置金融法规和制度于不顾。

(二)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反洗钱法,也没有专门的法规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承担对可疑支付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报告的义务,这对我国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惩治洗钱犯罪,加强反洗钱领域国际合作,以及制定银行业反洗钱法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不过目前这方面已有一定进展,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报告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都正在征求各商业银行的意见,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指日可待。

(三)各商业银行内部要加强反洗钱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强调指出,防止洗钱的最重要的措施在于银行自身管理的完善。银行要有相关的措施防止其机构成为洗钱的工具或渠道,各商业银行应从基础制度建设抓起,建立自己内部反洗钱的专门组织机构,制定反洗钱的方针、政策,建立内部反洗钱的工作体制。另外,应认真落实人民银行颁布的加强现金管理和规范帐户管理的各项规定。

中国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可以追溯到90年代,在2001年中国银行总行又成立了全行各主要部门组成的反洗钱工作委员会,拟订了相应的工作章程,编写下发了《中国银行反洗钱工作手册》和《中国银行合规工作手册》,在海内外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员岗位,从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入手,切实开展反洗钱的工作。

(四)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

为做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必须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要使领导和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的业务人员具有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和熟练的反洗钱技能。员工要真正掌握有关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遇情处理等知识,熟悉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以及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办法。切实有效地防范洗钱犯罪在银行发生,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

中国银行在加强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方面起步较早。2001年开始,中行就通过与国外监管当局举办研讨会、聘请国际知名反洗钱专家讲座以及开办反洗钱金融知识大课堂等方式,在员工中普及反洗钱的基本知识,使中国银行的反洗钱工作走在了国内同业的前列。

(五)注意操作层面的工作方法

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柜台存、汇、兑,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贸易融资、信贷等各个方面。因此在金融业务的具体操作中如何进行反洗钱已经是各金融机构着手研究的问题。美国的有关规定是建立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超过一定数额(一万美元)的交易要报告给有关机构。在欧盟和FATF组织中是建立可疑行为报告制度,即SAR(Suspicious Action Report)。我国金融机构目前还没有上述制度保证,因此在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将面临众多问题。如“我该怎么怀疑?如何可疑才算可疑?”,“注意谁、注意什么?”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文化和机制要切实建立和到位。即员工要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有权力、能力和信心处理此类问题。而机制到位将使员工能够安全地从事这些工作。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可以考虑以下思路:1、如果有一个客户来自经合组织地区,银行为其用美元交易,银行就将面临在美国被列入洗钱嫌疑机构名单的风险。2、如果银行的客户也是一家银行,并来自FATF列为不合作司法区域的国家,并且未对其客户承担尽职调查,银行将面临被贴上洗钱链条中薄弱环节标签的风险。3、除自身的系统外,银行还要注意自己的客户是否守法,即所谓“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Know your customer,Know your business,Knowyour customer'S business)。只有这样,外国的代理行才更易接受我国银行推荐的客户,更少耽误交易,便利国际贸易。

尽管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在我国还有众多值得研究的问题,但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2002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行长参加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上印发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规章制度征求各商业机构的意见。戴相龙行长也对中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年内建立反洗钱的组织机构,并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中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序幕已经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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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反洗钱研究_洗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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