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认识论意义的表现论文

辩证法认识论意义的表现论文

辩证法认识论意义的表现*

唐乾敬a,王成光b

(西华师范大学 a.马克思主义学院;b.四川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四川 南充 637009)

[摘 要 ]在列宁那里,“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它们是同一个东西”。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具体表现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是两种不同的认识学说的对立;辩证法的基本特征不仅是客观事物存在的特征,也是思维和存在相统一所遵循的原则;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不仅是客观事物存在的规律,也是思维和存在相统一所遵循的规律。

[关键词 ]辩证法;形而上学;认识论意义;哲学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哲学层面确立了正确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理论,并实现了它们三者的有机统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是任何一个哲学原理都具备的,辩证法也是如此,所以列宁明确强调,辩证法既具有世界观的意义,又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也具有认识论的意义。辩证法是以解决人类认识的基本矛盾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为主要任务的,辩证法所揭示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规律,正是解决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达到思维和存在统一,使认识走向正确所应遵循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规律。所以,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就集中体现在它为人们认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但是,在过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材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中,往往没有突出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这样导致学生在学习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之后,只是知道世界的存在和发展存在着辩证法所讲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规律。本文试图通过阐释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的具体表现,以期澄清认识,消除误解,推动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一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是两种不同的认识学说的对立

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有两个核心内涵,其中一个就是“从辩证法去理解认识论的内容”,所谓“从辩证法去理解认识论的内容”指的就是“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应用于认识的过程和发展”。这一内涵在认识学说上主要表现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或者说表现为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学说(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形而上学的认识学说(旧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对立。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形而上学认识学说只能从客体或直观的形式上去理解被研究对象,或者从感性的视角去分析现实,从而造成辩证法和认识论两者相脱离,而像这样没有辩证法的认识论只能是旧唯物主义的直观反映论。马克思主义认为,认识是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客观世界是辩证的,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应该是辩证的。但是,为什么同样是面对辩证的客观世界,会形成辩证法与形而上学这两种根本对立的认识学说呢?根本的原因是不能理解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将辩证法排除在认识的过程和发展之外。而像这样没有辩证法的认识论只能是消极、直观、被动的反映论。

“十年前,跑火船的前夜。那一夜,天色出奇地黑。我和小表姐都期待着明天的跑火船,所以兴奋得睡不着觉。于是我们偷偷起床,打算去柴垛旁看看自家的火船,火船还没完工,此时二表哥应该在赶工。

辩证法的认识学说与形而上学的认识学说关于认识的主体是对立的。形而上学认识学说的认识主体是在机械法则支配下的自在物体,即“自然的人”,由于忽视了认识主体本该具有的自觉能动性,因而也就把人的认识活动看成是消极的反映活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学说把辩证法应用于认识的过程和发展,个人不再是仅仅只有消极反映的能力,认识主体不只是“自然的人”,更是具有自觉能动性的社会化了的人。辩证法的认识学说与形而上学的认识学说关于认识的客体也是对立的。形而上学的认识学说只是从单纯直观的形式上,把认识客体看成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这种理解没有把认识客体当作认识主体的对象性活动,离开认识主体单纯讲客体,这样理解的客体,只能是抽象而神秘的。唯物辩证法的认识学说认为,“一切对象”都是与认识主体密不可分的“属人的对象”,是“人化了的自然”或“对象化了的人”,这样就把客体纳入主体之内,客体也就成为主体的对象了。辩证法的认识学说与形而上学的认识学说关于认识的本质还是对立的。辩证法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关于发展的学说,要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就要把认识看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这一点也是由辩证法的本质所决定的。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形而上学无所谓“批判的”或“革命的”,只有作为认识学说的辩证法才能够被称为“批判的”和“革命的”。列宁把辩证法当作认识论,辩证法作为认识论之所以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在于“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1]94人们对某一客观事物的认识总不是一成不变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学说会反映出客观事物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而形而上学的认识学说以感性直观为基础,把认识的本质看作只是外部世界对主体进行作用的过程,是客观对象把其自身“印刻”在主体大脑中的过程。

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的第二个核心内涵,要求我们“从认识论去理解辩证法的性质”。所谓“从认识论去理解辩证法的性质”讲的就是,辩证法也是以解决人类认识的基本矛盾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就是一种辩证的统一,辩证法在解决思维与存在怎样统一以及思维与存在怎样达到统一这两方面的矛盾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就是思维与存在相统一所遵循的规律,而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不就是认识论吗?实际上,所谓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主要是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即认识论联系在一起的。换句话说,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是认识学说上的对立。自然界的客观事物都处于辩证运动当中,而且只能以合于辩证法的运动形式而存在。这是大家都认可的。所以客观世界一定是遵循辩证法的发展规律,它不会以一种形而上学的形式而存在。只有当我们运用思维去再现事物的运动过程时,才会出现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区别。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是一种辩证的统一,在“表象”和“感觉的确定性”上,不会发生“思维和存在”的矛盾,但只要一进入思维层面或只要人们一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事物的运动时,这一矛盾就会立马暴露出来。究其原因,思维是造成困难的根源。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思维会把一个对象分隔成若干个环节,然后分别对此进行分析和考察。而“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裂,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陋化,不加以划分,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2]219因此,要想在认识学说上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划清界限,就必须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事物的运动。但是,认识具有僵化性和隔离性,在认识过程当中,如果将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绝对化起来,往往会把事物视为非此即彼的存在,难以真正达到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这就是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形而上学的认识论会使人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两极中进行认识活动。辩证法是以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为任务的,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不在于是否用概念的形式去表达运动,而在于在认识过程中是否把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绝对化了,是否用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去反映客观思维的运动。

二 、辩证法的基本特征是思维和存在相统一所遵循的原则

(一)联系和发展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基本特征

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的万事万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普遍联系必然会引起事物的运动变化及发展,所以唯物辩证法的总观点、总特征就是联系和发展。

胡适强调身处“现在”、作为独立个体存在的“小我”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者:在空间上,其与社会或世界的全体互为影响;在时间上,其和社会世界的过去和未来都有因果关系。现在的“小我”是过去无数“小我”的各种“前因”而共同产生的“后果”,其间保留了过去“小我”的种种印记。现在的“小我”又是造就将来“小我”的“前因”,会把现在“小我”的种种印记传递到将来。无数的“小我”构成一脉相承永远接续的“大我”。作为个体的“小我”生命有限,必死无疑,但由无穷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小我”代代相传所形成的“大我”却是连绵不绝,永远不死的。

辩证法不光是揭示客观事物存在的基本规律,也为我们在思维反映存在、认识客观事物过程中提供了基本规律。客观事物存在的规律我们可以称之为客观辩证法,客观事物认识的规律我们可以称之为概念辩证法或主观辩证法。认识活动就其形式来说,与客观世界的运动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用概念的逻辑在思维中表现事物的运动,而后者是实实在在的运动过程。但在本质内容上它们二者是一致的,即支配客观事物存在的基本规律以及认识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而概念辩证法或主观辩证法不过是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自觉反映而已。

列宁所说的“辩证法就是认识论”,按照高清海教授的观点,认识的基本矛盾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即思维与存在如何达到统一的问题,认识是思维对存在的能动反映。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指出:“唯物主义自然观只是按照自然界的本来面目质朴地理解自然界,不添加任何外来的东西。”[4]他把唯物主义运用于认识论,要求人们直面客观世界,从客观世界出发来理解、说明客观世界,客观世界遵循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认识当然也要遵循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认识论所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原本自在的认识规律转化为人的自觉的认识规律。我们说认识规律本来就是以客观世界(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运动发展规律为基础的,客观规律只有被人认识到才具有意义,而要想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必须把事物运动与外部世界的运动统一起来,统一于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只有这样思维才能正确反映存在,思维与存在才能达到统一。一言以蔽之,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就是认识的基本规律。

(二)联系和发展是客观事物认识的基本原则

联系和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两个基本特征。整个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就是关于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揭示客观世界本身所固有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规律。而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揭示客观事物存在的基本特征并不是目的,目的是要求我们的认识过程中即思维反映存在过程中应遵循这一基本特征。联系和发展这一特征在认识过程中就转化为统一原则和发展原则。唯物辩证法在解决认识论问题中就要求我们坚持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原则和发展原则。唯物论追求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辩证法追求思维和存在的发展。这二者是有机统一的,只有坚持思维和存在的发展原则,才可能达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同样只有坚持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发展,才能真正达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

首先,就思维和存在的发展原则来说,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主观与客观的矛盾是认识的基本矛盾,这一基本矛盾不断地推动着认识的发展。人的认识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一次性达到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必须经过多次反复和无限的发展过程,才能达到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是作为发展过程而存在的,人类的认识活动作为一个过程向前发展,不仅要反映事物的现象,还要透过现象把握本质。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主体可以通过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存在的运动,并在思维中通过一系列抽象过程,从存在的现象认识到存在的本质,超越经验层面的直观统一,在规律层次上达到思维与存在动态的统一。

自然观在古希腊哲学家看来是辩证的,他们认为世界不是从一存在就绝对不变的,而是处于“流变”状态。虽然形而上学的自然观否定了自然界的任何质变和发展,但随着自然科学领域的新发现,能量守恒定律、细胞学说和生物进化论的提出,揭示了各门具体科学发展的特殊规律,而马克思在总结科学史、思想史、技术史的成果基础上,发现了普遍适用于各门具体科学领域的基本规律,即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变量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不光是自然界存在的基本规律,同样也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规律,正如恩格斯所说:“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3]605

上述4种路由度量对路径选择均有重要影响,因此,在网络拓扑构建和路径选择时需全面综合考虑上述4种路由度量。为此,本文提出的RPL-FAHP协议全面综合考虑了上述4种路由度量,并提出包含上述4种路由度量的复合度量和目标函数。

而与此相反,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都不是如此。虽然旧唯物主义研究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原则,唯心主义研究了思维和存在的发展原则,但它们既没有在“统一”中理解“发展”,也没有在“发展”中理解“统一”。因此,旧哲学没有坚持认识的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不具有认识论的意义。认识的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只体现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体现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之中。

总之,唯物辩证法在解决认识论过程中思维反映存在时,始终是把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有机结合起来的,坚持思维和存在发展中的统一,坚持思维和存在统一中发展。

三 、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是思维和存在相统一所遵循的规律

(一)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基本规律

辩证法所研究的是支配客观事物运动发展的最普遍的基本规律,它能够对人类社会、自然和科学的发展规律进行普遍解释。这些基本规律是客观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呈现出来的各种物质形态的存在及发展的规律,它采取外部必然性的形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物质世界本身的一般规律。

其次,就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原则来说,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的一个核心内涵,就是要求辩证法也要以解决人类认识的基本矛盾即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为自己的任务。存在主要是表象或“感觉确定性”上的存在,在经验层面上,人们都会承认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但只有一进入思维层面或只要人们一用概念的逻辑表达运动,这一矛盾就立马暴露了出来。这就必须把思维和存在在思维层面或“概念的逻辑”上统一起来。唯物辩证法所讲的发展原则、发展观点,是要求思维与存在在发展过程中实现统一。

联系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它是客观事物存在的一个基本特征。所谓“时时有联系,事事有联系”。任何事物作为一个整体,其内部各不同部分和要素之间都处于相互联系之中,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一事物都同其他事物处于一定的联系之中,事物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整个世界就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存在。

Andrade课题组[32]利用新合成的杯[4]吡咯分子构建出测尿肌酐的新型电位传感器。杯[4]吡咯分子可以与尿肌酐形成主客体识别结合,将受体肌酐夹入其腔内,增强对肌酐阳离子的识别。通过对50份实际尿样检测表明,该传感平台表现出的高灵敏度与高选择性。Xu小组[33]则利用硼酸与唾液酸发生的可逆共价硼酸—二醇的结合,发展了一种用聚苯胺硼酸检测唾液酸(SA)的电位方法。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首先,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我们又把它称为矛盾规律。“矛盾”作为事物自身的内在“矛盾”,是推动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生成、变化都遵循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其次,客观事物的变化发展表现为量变与质变及其相互转换,质变和量变是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两种最基本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变化发展都遵循辩证法的质量互变规律。最后,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肯定的因素和否定的因素,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必然经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都遵循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二)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是客观事物认识的基本规律

恩格斯强调:“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3]250恩格斯的这个论断也有人把它称之为“过程论”,客观事物的存在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的,万事万物都是处于产生、发展、灭亡的一系列生灭变化的运动过程之中。发展是由事物内部所固有的矛盾推动的,是一种前进、上升的运动,是新事物和旧事物交替产生、循环往复的过程。自然界的所有生物、人类社会甚至宇宙万物都处于永恒发展之中。

就客观世界来说,辩证法支配着整个自然界,一切“自在之物本身”都处于毫无例外的“自己运动”、“自生的发展”之中。在自然界中,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是合于辩证法的,联系与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所以联系与发展也是一切客观事物存在的基本特征。

取得时效非但不是攫取不义之财的制度构造,相反,却是一项“绿油油”的制度。[38]对物享有权利的人长期消极不行使权利,对物无权利的人却长期积极行使权利,衡诸二者,与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不如保护实际支配人、占有人的利益,将更能发挥物的社会经济效用。可见,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绿色原则”追求的人与资源平衡,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的理念,本质上属于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归属与分配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39]129允许将被所有者忽略的财产交由他人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人与资源、环境容量的紧张关系,蕴含着“绿色原则”的法律理念,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应予确认。

为了更好地说明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的表现,下面我们以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做一些简要的分析和说明。

由于各个因素对猕猴桃酒感官品质的影响程度不同,权重向量设置为外观(0.1)、色泽(0.1)、香气(0.3)、滋味(0.5),得到权重集为 A={a1,a2,a3……an}(0.1,0.1,0.3,0.5)。

首先,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真实意义表现在它能为人们的认识提供正确的指导。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列宁通过批判普列汉诺夫,明确提出“对立面的统一不是实例的总和,而是认识的规律”,“要认识世界上一切过程的‘自己运动’、自生的发展和蓬勃的生活,就要把这些过程当作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4]312对立面的统一所说的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关系原理,实际也是一个认识的规律。这种同一性与斗争性体现的认识规律就是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事物的运动,同一性指的是思维与存在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斗争性指的是思维与存在在形式上是对立的,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贯通,相互转化,共同促进认识走向正确,从而成为认识所遵循的基本规律。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原理更是一个认识的规律。人们的认识总是先从认识单个的、特殊的事物开始,然后逐渐过渡到某一类普遍事物的认识,最后再在普遍认识的指导下认识更加特殊的事物。

其次,质变量变规律是事物发展过程中量变与质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规律,其真正的意义表现在它指导人们遵循这样的规律,在认识过程中形成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统一。人们总是先通过认识大“量”的事物,而后找出事物“质”的规定性,这也是人们认识的一个基本规律。所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在认识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认识中“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性认识,并使之成为一种自觉的认识规律。

最后,否定之否定规律说的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在包含的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以及“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发展阶段,其真正的意义表现在它指导人们要按照否定之否定的规律认识客观事物,要树立辩证的否定观,对自我意识要持否定的态度,正如孙正聿教授提出的“思维的前提批判”一样,思维与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否定性的统一过程,所以否定之否定规律也是客观事物认识的基本规律。

[参 考 文 献 ]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列宁全集(第5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马列原著选读》编委会.马列原著选读[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4.

* [收稿日期] 2018-11-03

[基金项目] 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研究”(SC17B093)

[作者简介] 唐乾敬(1993-),男,江苏泰兴人,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王成光(1964-),男,四川达县人,硕士,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 ]B0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882(2019)01-0024-04

[责任编辑 :刘卫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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