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性企业集团治理:以韩国财阀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阀论文,韩国论文,为例论文,企业集团论文,家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家族企业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结构与财务方面(Starkey,1995)。如Neubauer等人(1998)指出家族企业面临比非家庭企业更加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Leach等人(1999)的研究表明,能否构建一个优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家族企业成长的关键所在。而在社会、文化与制度方面的研究却相当缺乏(Florin,2002),在研究家族企业治理的实际过程中,Huse(1998)发现文化与制度因素实际上处于主导性地位;Melin(2002)进一步指出,文化与制度因素与家族企业的治理具有密切的关系;Berghe和Cachon(2001)认为应分为五个层面对家族企业的治理进行研究。第一个研究层面,也是最简单的分析方法,仅研究董事会;第二个研究层面,集中在企业主、董事会与管理者的“公司治理三角”上,外加家族,这是许多研究者的分析角度,主要讨论代理问题;第三个研究层面,用更全面的整体观点审视当代社会经济环境中的网络组织,这个研究层面较第二个层面放大到了雇员、供应商和顾客,当再放大到政府、环境和社会时,便开始进入第四个研究层面,强调企业对可持续发展所担负的责任。最后一个研究层面是,按照全球化观点,将经济制度、文化、价值和规范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
目前的家族研究主要集中在家族企业治理方面,对家族性企业集团的治理研究非常少见,本文将以韩国财阀为例,结合Berghe(2001)的研究成果,从制度与文化上探讨家族性企业集团的治理过程。
一、韩国财阀的家族性管理特征与形成因素分析
韩国财阀(Chaebol)是以大型企业集团形式存在于韩国经济中,韩国经济是一种财阀主导型经济形态。大型财阀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性地位,从1980年开始,最大30家财阀占韩国采矿与制造业产值的比重一直维持在40%左右,其贡献的增加值占GNP的比重自1980年突破30%以来,也一直维持在三分之一的比例上。本文研究对象是韩国最大30家财阀。
1.韩国财阀的家族性管理特征
(1)韩国大型财阀都是被创始人及其家族成员所控制。韩国财阀创始人家族与CEO具有高度重合的特征(表1)。Komm(1999)以LG财阀为例,发现家族成员在LG高层管理人员中的比例为10.8%。但其影响力点数比例却高达21.6%,说明这些家族成员都占据了最高的管理职位;Nam(2001)对韩国现代财阀的研究也发现,会长/社长中家族成员的比重高达76.9%,在副会长/社长中家族成员的比重则仅为7.5%。
表1 1997年韩国最大6家财阀家族性管理特征
财阀名称
年收入
创始人
CEO是否创
代次
(亿美元) /家族
始人家族
三星
600李健熙
是
2
现代
580郑周永
是
1
乐喜金星430具本茂
是
2
大宇
350金宇中
是
1
鲜京
220崔泰源
是
2
双龙
150金硕元
是
2
资料来源:NIMA,1999
(2)韩国家族性财阀偏重于交叉持股。1997年7月韩国前30家大型财阀被家族持股的平均比例是43.0%,被家族直接持股的比例是9.3%,已达到相对控股的水平,因此本文将大型财阀称之为家族性财阀。韩国家族性财阀中家族直接持股的比例差别很大,最小的是锦湖财阀,家族直接持股的比例仅有2.3%,最大的是Newcore财阀,家族直接持股的比例为36.4%家族交叉持股的比例则较为平均。按历史时间分析,家族性财阀直接持股下降的幅度较间接持股下降的速度要快得多:1987-1997年间直接持股下降了41.14%,而间接持股仅下降16.58%。
表2 最大30家财阀家族持股的比例分布 单位:%
1987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平均
56.2 46.9
43.4 42.7 43.3 44.1 43.0
直接
(15.8) (13.9) (12.6) (10.3) (9.7) (10.5) (10.3) (9.3)
交叉
(40.4) (30.0) (33.5) (33.1) (33.0) (32.8) (33.8)(33.7%)
资料来源:Komm,1999
由表2可知,韩国控制性家族并不像东亚其他国家或地区那样追求绝对意义上的控股,而是比较注重集团内的交叉持股。
(3)韩国家族性财阀具有数量可观的子公司。一般而言,子公司越多,说明财阀的控制力越强,其家族性特征也越明显。从时间角度而言,韩国大型家族性财阀子公司数量呈不断上升的势头,而且增长速度在1997年达到了顶峰(表3)。
表3 1972~1997年韩国5大家族性财阀子公司数目分布情况
1972年 1979年 1985年 1995年 1997年
三星 16
33
39
55
80
现代 6
31
43 48 57
乐喜金星
18
43
48 50 49
大宇 2
34
29 22 30
鲜京 5
14
14 32 46
资料来源:刘洪钟等,2003,(转引自Kang,1998;Lee,2000.)
2.韩国家族性财阀形成原因分析
韩国家族性财阀由于在政府低息贷款的支持下,即使投资回报率越来越低,仍然大量投资,结果导致家族性财阀开始“虚脱”,即过度依赖政府控制的银行提供的利率贷款。家族性财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还有以下两个重要原因,其一,由于股权融资必然导致对家族控制权的稀释,所以家族性财阀通常不考虑借助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其二,由于家族性财阀扩展的速度非常之快,以至于家族性财阀的利润低增长率根本上填补不了企业扩张速度,若坚持不出售家族股权,则只能加大其对低利率银行贷款的依赖。Lee,P.S.(2000)将之形象化为:“银行只是家族性财阀的提款箱”。上述原因导致家族性财阀令人惊奇的负债率,最高的一家Newcore负债率达到创记录的1225.6%,前30家最大财阀1997年7月平均负债率都达到了令人惊奇的386.7%。家族性财阀过度依赖低利率贷款对公司治理造成以下两点不良影响:
(1)家族性财阀的成长速度以及受到的“国家英雄”般的待遇更深掩盖了家族性财阀治理的问题,在“国家英雄”的招牌下,依靠子公司贷款及相互担保,并构筑起庞大的集团内交易市场来形成了“太大而不能倒闭(too-big-to-fail)”的“信用”,这样,借款人又可以放心地给予其贷款:
(2)家族性财阀在低利率贷款的支撑下,可以在不稀释家族控股权继续推动财阀的滚动发展,并提高了家族控制的集中度,家族性治理使得财阀创始人能够在不披露有关财务信息以及集团内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甚至借款人也难以了解家族性财阀的信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使得家族性财阀成为韩国公司治理中一个“痼疾”。
由上分析可知,韩国为促进经济腾飞而长时期实行的低利率政策,是韩国家族性财阀形成与发展壮大的基础,低利率政策与家族式管理形成恶性循环,这种恶性循环在1997~1998年最终演变成为金融危机。Johnson等人(2000)断定:韩国家族性财阀的恶性公司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货币贬值以及证券市场下跌的现象;Black(2001)因此判断韩国金融危机起因与其他东南亚国家不同的地方在于(家族性财阀)虚弱的公司治理是危机的重要原因;Lee,P.S.(2000)认为大型财阀的管理集中于创始人家族手中,并由其任命董事,是造成虚弱的公司治理的主因,而虚弱的公司治理正是1997-1998年金融危机的主因之一。
正如Weidenbaum(1996)指出的那样,虽然华人家族企业与韩国家族性财阀具有相同的文化底蕴——儒家思想,但华人家族企业在东南亚很少达到像韩国家族商社这样庞大规模,其主要原因在于,韩国家族商社通常被视为“国家英雄”,由于政府的强有力干预,导致韩国的家族商社最大的目标通常是追求庞大的跨国集团,而不是追求利润。韩国家族商社区别于东南亚华人家族企业集团的最大区别也是在于政府因素的介入(表4)
表4 韩国家族商社与东南亚华人家族集团区别
比较类别
韩国家族性财阀 东南亚华人家族集团
形成原因
政府提供的低利率贷款
私人财富积累
产业电子业、制造业
银行业、服务业
指挥部
政府
集团首脑
目标
与大型投资项目合作 最佳利用集团内生
产要素
成功的
政府强有力的干预 良好的公司治理架
条件/政府腐败程度低 构/包含外人的优
且服务水准高
秀团队
衰退的
政府管制多变且缺
原因乏透明度/糟糕的 对少数股东剥削导
公司治理/对处于 致管理信任度低下
困境公司的不适当 /组织结构与管理
挽救
不利于企业成长
资料来源:根据Nam,2001整理
3.韩国家族性财阀形成的治理危机
(1)韩国家族性财阀利用其子公司众多的特点,大量进行内部交易。韩国家族企业规模巨大,根据美国Family Business杂志2003春季号发布的世界最大200家家族企业排行榜,韩国的三星与乐喜金星财团以年收入987亿美元和810亿美元分别位居第3和第4位。但是韩国的家族性财阀虽然年销售收入很大,但是约有三分之一来自子公司之间的销售收入,即集团内交易(表5)
表5 韩国家族性财阀内部交易数据与比例
单位:亿韩元
财阀 源于集团内销售收入
占总销售额的比重
现代
430400
38.1%
三星
617300 41.7%
乐喜金星31760
31.8%
鲜京
186800 36.1%
韩进
11500
39.2%
前16大财阀合计 1656400 34.9%
(2)家族性财阀通过集团内担保聚敛资产。韩国家族性财阀与东南亚国家的家族企业集团通过创办银行以及公开上市剥削储户与股民的做法不同,而是利用子公司众多的特点,进行相互融资担保,使得韩国家族性财阀交叉担保金额在1993年竟然在其股权资本的4倍以上,即使在1997年仍然接近1倍的水平(表6)。
表6 韩国前30大家族性财阀交叉担保金额与股权资本比率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1997年
469.9%
258.1%
161.9%
105.3%91.3%
资料来源:FTC&FKI
(3)家族性财阀内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家族控制下的子公司一旦遭遇损失,控制性家族会从其他下属子公司调取利润来填补,使之帐面出现盈利。一项调查显示,从控制性家族获益的21家子公司,有17家在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是亏损的,有4家资不抵债。这些财阀的控制性家族为了保持对这些子公司的控制而进行巨额的交叉补贴(表7)。
表7 韩国家族性财阀交叉补贴情况
财阀
提供补贴的
受益子公司
补贴金额
子公司数目
数目 (亿韩元)
现代 35 11 7706
三星 7
9
7200
大宇 6
7
4229
乐喜金星
20 6
10573
鲜京 12 2
10555
资料来源:FTC,1998
韩国财阀的家族性控制造成了韩国独特的财阀领袖犯罪:1995-1996年韩国检察机关在调查前总统卢泰愚“政治献金”丑闻时,发现包括现代、大宇、SK等30多个跨国家族财阀卷入其中。在韩国排名前30名的家族财阀会长之中,犯罪记录累计达到36人次平均每人1.2次,其违反法律的种类,从总统选举法到城市规划法、外汇管理法等共达19种之多。而汉城地方法院以对韩国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为由,轻判了金宇中等9名会长(3年以下且缓刑)。这种源于虚弱的公司治理制度下的财阀领袖犯罪反过来又加剧了韩国家族性财阀的治理难度,并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
二、韩国家族性财阀的治理过程分析
韩国针对家族性财阀的治理总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
韩国政府最早于1974年开始意识到家族性财阀在信贷供给集中性、所有权过分集中、不健康的财务状况等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对家族性财阀进行管制。政府具体的对策是建立信贷控制系统,并鼓励使用股权融资形式以分散家族控制权。但上述政策并未得到积极执行,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甚至被遗亡。
政府于1980年卷土重来,除了继续强化信贷控制系统之外,还引进了一项新政策,即不鼓励财阀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并拟重组财阀子公司结构。但该项政策仅执行了一年。1987年开始的第三次改革是家族性财阀治理的转折点,即对交叉持股进行管制,并在信贷控制系统中引入一揽子控制计划。1992年对财阀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开始管制,随后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对集团内的市场交易引发的反竞争行为进行管制。1991年韩国政府引入“专业化政策”并于1993年开始实施限制财阀过度多元化,迫使财阀集中投资于其核心精力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1992年韩国第七个五年计划中开始强调要逐步分散家族性财阀的股权集中度,随后政府也制定一系列政策以促使家族控股权的分散。
2.第二阶段
(1)韩国金大中政府先后于1998年1月13日颁布了《财阀重建五大目标》,并于1998年8月15日补充颁布了三项目标,统称韩国家族性财阀整顿的八项目标:商业活动向有核心竞争力的部门收缩、改善资本结构、消除交叉债务担保、提高管理透明度、改进财务管理、消除间接交叉持股、阻止反竞争性的集团内交易以及非法的集团内部交易、防止遗产与继承税的逃避。
(2)修订了韩国《商业法》,解散家族性财阀的会长办公室,会长办公室是财阀强化内部交叉担保与内部交易的中心枢纽;韩国政府鼓励财阀会长必须至少担任一家子公司的董事,以堵塞过去会长因不担任董事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漏洞;此外修正后的《商业法》规定,财阀背后的控制性家族必须正式按法律程序任命CEO以确保其能够在法律上为其经营管理行为负责。
(3)增强小股东权利,新的改革放宽了少数股东监管控制性股东的最低股份要求(表8)。同时修订了《证券投资信托法案》,增强了机构投资股东(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帐户)在经营管理上的投票权。
表8 1997年危机前后少数股东行使权利的最低股份要求
少数股东权利 危机前要求 修订后要求 上市公司的要求
罢免董事5% 3%
0.5%
罢免董事5% 1%
0.5%
申请禁令5% 1%
0.01%
展开诉讼5% 1%
0.01%
股东建议— 3%
1%
召集会议5% 3%
3%
审查会计帐薄
5% 3%
1%
审查公司事务
5% 3%
3%
资料来源:Nam,1999
(4)修订了《公司外部审计法》,对30家最大财阀要求依照国际会议准则建立财务数据,以提高外国投资者信心。
(5)修订了《破产法》,改变了韩国政府以前不愿意让财阀破产的做法,特别是在1998~1999年大宇等家族性财阀破产之后,韩国破产案件数大幅上升。
整顿财阀商业结构之外,韩国政府改革的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领域:其一,并购市场与财阀资本结构:(a)强化国内并购市场,政府通过对《证券交易法》及《公平交易法》的修正,废除了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股份的限制条款;(b)修正了《外国投资法》,财政经济部对大规模FDI的批准程序被废除,外国投资者可以不经过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收购最高33%的股权。其二,由于韩国财阀中子公司债务及交叉担保一直被认为是韩国金融体系的弱点,按照《公平交易法》到2003年交叉担保被禁止,根据贷款银行与财阀合伙人按政府指引签定的《资本结构改善协定》要求,到1999年财阀债权股权比率要下降到200%以下,并允许银行监管财阀新的投资项目,鼓励财阀向核心产业收缩。
表9 韩国1990~1998年破产案件数
年份
1990
1992
1994 1996 1997 1998上半年
《破产法》 27
17
18
18
38
201
《公司重
15
89
68
52
132
24
三、韩国家族性财阀治理的评论
1.外部治理:资本市场与金融机构的作用探讨
(1)资本市场。1998年4月前,购买韩国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必须事前报告购买目的,这条规定在于防止敌意收购。但是这条规定同时也被家族性财阀利用来保护其家族的控制权,降低了资本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1997~1998年金融危机后在IMF的压力下被迫取消,IMF希望其能够成为改进韩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但是韩国家族性财阀与欧美企业集团不同,其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即东亚盛行的儒家文化,在这种文化视角下,企业往往被视为家族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加大了改进公司治理的难度。因此在韩国,IMF主导的公司治理改革意图在于促进韩国家族性财阀向欧美现代制度化的企业集团转化,但这种转化的最大难度在于韩国家族文化的障碍,这种家族文化严重限制了资本市场在韩国公司治理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2)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能否在韩国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性的主导作用?因为韩国家族性财阀的高达200%以上的负债率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银行可以在改进韩国财阀治理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实际上的可能性很低,其原因在于:其一,如果将家族性财阀的一部分债权转变为股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大股东,并对财阀进行监管与控制,由于韩国商业银行绝大部分都是政府控制的,在这种背景下的债转股必然造成对私有产权的侵犯,从而形成实际上的“国有化”,这明显不符合韩国经济制度的总体发展方向,而且在许多关于韩国国家竞争力的调查中,都显示银行与政府是韩国社会中最没有效率的组织,推行债转股即让没有效率的组织替代相对有效率的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管与控制的作用,因此在目前让银行借债转股形式在韩国家族性财阀治理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是不现实的,同时也是不可行的。
但是上述的证明,并不能否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长期趋势方向上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主导性的使用。其一,当家族性财阀中家族控制的股份逐渐降低的同时,包括养老基金与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必然逐渐成为大型财阀的控股者,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这些金融必然会基于自身利益对其投入私人财阀中资本运用进行监控;其二,IMF主导的韩国公司治理改革中最有效的一条可能是,取消韩国上市公司中限制金融机构的投票权条款,这使得韩国可以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即金融机构通过代理机制代表中小股东与其他的大股东进行谈判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韩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长期趋势上,在代表和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具有发挥主导性作用的空间。
2.内部治理
(1)董事会。韩国流行的家族化使得韩国财阀实际上又是财阀的“家长”,即会长全面控制。因此董事会在1997年的韩国公司治理中难以发挥主导性作用。韩国1997~1998年危机后,强化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作用的改革,特别是引入的独立董事制度,应该说是非常有成效的。1998年前韩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没有独立董事,1998年要求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1999年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的四分之一。上述强制性的规定,对家族控制的董事会具有明显的冲击,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是削弱韩国财阀家族控制最有效也是成本最低的治理手段。韩国大多数公司的CEO都是由会长任命的,而不是象西方国家那样由董事会任命。韩国危机后,董事会开始发挥一定的作用,如当CEO的位置出现空缺或者现在CEO被发现不称职或不诚实时,董事会可以任命CEO。在这种背景下,有独立董事参与的董事会将可以发挥独立、客观的看法,有助于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2)工会与员工持股。韩国工人难以深层次参与公司管理活动。韩国大公司中虽然也有工会,但主要就工作条件与工资待遇与资方进行谈判,韩国财阀管理方从未将工会视为管理的参与实体,也不会在关键性的管理决策中与工会分享信息。此外韩国规定公司增资扩股时必须首先向员工出售一定比例的股票,因此韩国不少公司中员工持有相当数量的股票,但是员工却不能在公司管理中发挥作用,这些没有投票权的股票只是被用来发放红利的工具而已。韩国工会与员工难以在公司管理中发挥作用,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韩国是一个家长制文化非常盛行的国家,在家文化的背景下,让管理者再接受工人参与管理是难以想象的。由此可见,韩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工会难以在韩国家族性财阀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 结论与政策含义
由于韩国家族性财阀所带来的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沉淀深厚,政府与国际组织联手制定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效果难以在短时期内浮现出来。但韩国政府仍然存在不正视家族性财阀对经济发展潜在的危害的倾向,影响了其坚定改革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的决心。韩国治理家族性财阀的漫长而痛苦的过程对中国发展民营经济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即绝不能低估家族式管理的危害。目前我国大量的民营家族企业开始形成并加速发展,不少还通过国内外证券市场迅速扩大。我们在充分利用家族式管理的优势发展民营企业的同时,必须要重视韩国的教训,必须建立起高标准的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体系,以免日后治理的成本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