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材施教”的现实困境_因材施教论文

“因材施教”的现实困境_因材施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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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材施教”是个古老的教学原则,近年来成了教育研究的热门话题。然而数量巨大的研究文章似乎没有得到多少有说服力的结论。本文试图重新审视因材施教的主张,并随讨论所及指出相关研究的一些失误。

      一、难以超越的主张

      “因材施教”是宋人对孔子教学方法的概括。程颐说:“孔子教人,各因其材。”[1]朱熹写道:“圣贤施教,各因其材。小以小成,大以大成,无弃人也。”[2]因材施教的意思是按照学生不同的个人条件进行教育。外国的优秀教育家也有类似的观点。这种做法在世界各国已经实行了千百年。

      最近,因材施教的主张突然受到密集的攻击。毫无疑问,认识的进步是对已有观点的否定和超越。越权威的意见被推翻,人类认识的进步就越大。可惜近年多数对因材施教的批评并不合理。有些是由于批评者个人的误解,有些干脆是批评者歪曲前人的见解,自己竖起一个稻草人,挥拳舞剑,逞强过瘾。已经有学者对这类现象做过分析。[3]

      早几个月,又有一篇长文讨伐“因材施教”。它集中了过去批评者的一些观点,又提出了新的看法,可以作为我们进一步讨论的基础。[4]

      这篇文章的旗号是“超越因材施教”。它先对孔子本人提出批评:“即使孔子是伟大的老师,其对学生之材的判断在概率上也会出差错。在‘材’判断失误的情况下,施教会不起作用,或者出差错。”的确,人不是完美的动物,人人都有可能做错事。但结论难道应该是人人都别做事?跟教师工作类似的是医生。即使再优秀的医生,对疾病的判断也可能会出错。是不是医生就不该对病症作任何判断,胡乱动刀开药?这样的结果肯定更糟。因此,合理的做法应该是研究怎么避免失误,尽量减少错判,而不是因噎废食,放弃判断。

      文章还说:“孔子对其弟子之材有所判断,但孔子的判断基本是静态的,或者说他对学生之材形成了‘刻板印象’(stereotype)。”这只说明把学生的材质看成固定不变是错误的,不能根据学生过去之材施行今天之教,并没有否定应该按照学生不断变化之材,进行不断变化的教育。另外,作者引用的材料并不能证明孔子“对学生之材形成了‘刻板印象’”。

      更值得注意的是文章作者的辩论方法。波普尔(Karl Popper)同意塔尔斯基(Alfred Tarski)的看法:真理是符合事实的认识。[5]一个观点如果符合事实,就是正确的,跟由什么人提出来没有关系。驳倒一个主张的关键是指出它不符合事实,而不是揭发提出观点的人有什么缺点。不去反驳观点本身,而是挖掘提出者个人的错误,那是人身攻击,是最不正当的辩论手法。即使孔子本人做得不好,只要那个主张符合事实,它仍然是正确的。

      接着,这篇文章试图证明“因材施教”在现代教育中不可行:“某学生A在其一生的教育过程中会经历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各个阶段,在每一个教育阶段中都会遇到很多老师。”“假如A在其一生的教育生涯中遇到100位正规教师,对于A之材也许会形成100种不同看法,他们分别因自己对A之材的看法因材施教,哪位会施教正确呢?”“以上分析表明,在现代教育体系中,每一名教师因材施教实际既无可能,也必定无效。”

      这个批评忽视了两种可能。第一,也许所有教师都看到一个学生明显的数学才能,所以根据他的特点给予帮助。第二,学生的发展不是完全由教师决定的。他有自己的主观选择,还受家庭和社会的多种影响。如果美术老师用最适合这个学生的方法教他画画,数学老师用这个学生最容易理解的语言讲解平面几何,在正常情况下,这并不会给学生造成危害。这样的情况比教师完全不顾学生的特点,胡塞乱灌要好得多。

      最后,文章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主张。首先是“不去判断学生之材”,坚信“每一名学生都将找到他自己,都将成为各类人才”。这是激动人心但华而不实的观点。世界上有太多的学生不能成才,有些还沦为罪犯。因材施教不仅应该帮助学生发展特长,还应该帮助学生改正缺点,防止他们走上邪路。“不去判断学生之材”不仅不能引导学生发掘潜力,而且有可能放任孩子误入歧途。

      文章还要求做到“师生平等”:“在本质上,学生也是教师,教师也是学生,师生是完全平等的。”这是最为荒唐而又特别流行的高调。人的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权利(general rights),一类是特殊权利(special rights)。[6]普通权利是人人都自然具有的,例如思想自由和不受非人道折磨的权利。在这个方面,当然人人平等。特殊权利是社会活动造成的。在这个方面,只有大家的公民权利完全平等,其余并不平等。在选举人大代表的时候,董事长和清洁工是一人一票,但在公司内部,他们地位差别巨大。

      “教师”和“学生”的讲法,已经表明两类不同的身份,前者的工作是“教”,后者的责任是“学”,在本质上根本不同。教师要管理教学进度和课堂纪律,学生要服从教师的管理。这显然不平等。但这样的管理正是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一部分。没有这种管理和服从的不平等,教师就无法传授知识。一个合格的教师,在专业知识方面,当然比他的学生懂得多。假如一个教师30岁,一个小学生10岁,二十年的智力发展和中学、大学教育对教师的知识增长毫无帮助,那是不可能的。一个几乎天天主刀的外科教授和一个刚入学的医学本科生,在腔镜手术方面懂得一样多,有人信吗?

      这篇文章说:教师“并不完全掌握真理”。这是特别令人迷惑的讲法。真理是符合事实的认识。教师当然掌握大量这样的认识。问题是,即使一万个证据表明某种认识跟事实重合,我们也没有把握第一万零一个证据会不会完全推翻这个看法。因此,人类最好的知识,往往是经过严格检验,但仍然没有被否定的观点。[7]在正常情况下,教师在自己课程的范围内,掌握这样的知识当然比学生多得多。

      文章作者预言,如果按他的主张去做,“学生有崭新的头脑和超越范式的思维,当教师认为学生与自己平等时,空去了权威的身份和满的头脑,常常会受到学生的启发;学生的自主性和自信心有时会自由地生长,更容易提出超越范式的新思想。在这样的观念中,学生在成长,教师也在继续成长”。但事情显然不是那么简单。教师过去上学的时候已经跟他的教师一起“成长”过了,工作以后又跟一批又一批学生共同成长。他怎么会一次又一次退回原来的起点,和他的新学生在知识方面完全平等?

      文中的建议是,提出难题,向学生挑战;宽容学生,“鼓励犯错误”;使学习内容成为学生自己觉得有意义的知识;不重视学科课程,支持学生自由学习。

      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强制教育。中国的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都必须读完小学和初中。强制教育的依据是,这个阶段读、写、算等学习是人的正常生存必需的,不能因为儿童和他们父母的无知或经济困难受到耽误。不管儿童愿意不愿意,都要入学,因而难免会有一些学生厌学,不愿学习某些知识。但教师必须帮助他们学习制度规定的课程,不能自由改变教学内容。

      即使是大学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也有教师和学生个人不可改变的教学计划。学生入学,实际上就是接受了学校的课程安排。学生可以转换专业,那是跟学校签订另一个契约,接受另一套教学计划。但是不管在哪一个专业,师生都要遵守共同的约定,执行教学大纲。教师可以按学生的不同情况调整讲授方法,学生可以按自己的条件选择论文题目,但都不能超越专业学习的范围。一个学生即使写出比《红楼梦》更棒的小说,也不能因此从数学系毕业。

      这篇文章随意将作者的愿望拼凑在一起,那不是专业研究。如果按它的观点去做,那么,教师就不顾学生的情况,不顾本专业的课程安排,随便向学生提难题,又放纵学生自由发展,听任学生犯错误。这绝对不是像样的教育。

      一个观点如果符合事实,它就是真的。要是1+1=2符合事实,它就正确,过去正确,现在正确,将来也正确。[8]一些符合事实的观点是不能超越的。“因材施教”的主张经历了一次又一次挑战,但没有被驳倒,反而是许多批评者在辩论中暴露了自己知识水平和治学态度方面的严重缺陷。

      二、什么叫做对和错

      许多人把孔子看成“因材施教”的化身。一篇文章说:孔子“完美地诠释‘因材施教’,为中外教育带来深刻影响”。[9]

      引用最多的是两个证据。一是《论语》说孔子的学生各有所长,有些道德修养好,有些语言能力强,有些善于从政,有些熟悉古代文献:“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这句话难以断定是谁说的,朱熹猜测是学生对孔子评价的记录。学生各有长处,可能是老师教导的结果,也可能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朱熹得出结论:“孔子教人,各因其材,于此可见。”[10]这未免武断。

      另一个被经常引用的证据是孔子对学生的问题提供不同的答案。

      子路问:“听到一个道理就应该照着做吗?”

      孔子说:“你该先向父亲和哥哥请教,怎么能听了道理就去做?”

      冉有也问:“听到一个道理就应该照着做吗?”

      孔子回答:“对,听了就去做。”

      公西华大惑不解,对老师说:“子路问听到一个道理是不是应该照着做,您说要先请教父兄。冉有问听到一个道理是不是应该照着做,您说听了就去做。我没法理解。”

      孔子说:“冉有做事退缩,所以我鼓励他。子路大胆冲动,所以我抑制他。”

      这确实是孔子根据学生不同的个人情况施行不同的教育,但这样的做法会让教师陷入困境。符合事实的是正确的观点,违背事实的是错误的观点,不因认识者的情况而改变。1+1=2是对的,1+1=3是错的,数学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理解能力调整讲解办法,但不能变换答案。

      也许有人会说,孔子主要讲授道德伦理。道德要求是祈使句,不是对事实的判断。的确,在一般情况下,祈使句和疑问句之类不是命题,无所谓真伪。现在很多文章把问题当作“命题”,那是业余水平。但道德要求实际上表达的是对行为的判断,与事实相联。例如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不要伤害别人”,这是一个祈使句,但它实际上是这样的陈述:“伤害别人是错误的。”各种道德要求的情况都是如此。

      普通权利是特殊权利的根源,最初的特殊权利是人们运用普通权利的结果。而人们与生俱来的普通权利是正常生存的必要条件。要是一个人可以被随意伤害,那他的生存状态就不正常。“伤害别人是错误的”是对这个事实的判断。符合事实的道德观念是正确的,违背事实的道德观念是错误的。互相冲突的道德判断不可能都对,这是基本的逻辑常识。

      笔者赞成“因材施教”,但不赞成孔子对不同学生给不同答案的做法。教师应该按照学生的特点,调整教学方式,用最合适的办法帮助学生学习,但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守专业原则,坚持真理,不能随意改变专业判断。

      三、代价和限制

      孔子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比较容易因材施教。而现代教育普遍实行班级授课,这给因材施教造成了很大困难。

      一篇文章说:“‘因材施教’和‘面向全体学生’之间并非是矛盾的,而是并行不悖、熔融统一的辩证关系”。“‘因材施教’不仅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前提,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前提。”[11]这是强词夺理。所谓“前提”,是必要条件。没有某种前提,就没有相应的后果。按照那篇文章的观点,不是“因材施教”,就不可能“面向全体学生”。但是,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和学习能力都跟别人不同。一个课堂里的几十个学生,是几十种不同之材。在集体授课时,教师很难满足各个学生的不同需要,却很容易不顾各个学生的具体特点。

      说“因材施教”和“面向全体学生”并不矛盾,是“熔融统一的辩证关系”,那是完全不顾事实。庸俗的“辩证法”经常导致这类观点,所以波普尔说,鼓吹这种“辩证法”的人语言混乱,是“病态”,明确警告:“应当十分慎重地使用‘辨证’这个词。也许最好根本不用这个词”。[12]全称命题一假即假,普遍结论只要有一个反例就不能成立。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会想到,一个不负责任的教师有可能无视几十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用固定不变的方法给全班讲课。不搞“因材施教”,完全可以“面向全体学生”。

      个别指导有利于因材施教,但效率低下。班级教育可以大大提高效率,但很难顾及不同学生的个人特点。一个相对好的选择是根据全班学生的平均情况决定教学方法。因为社会环境在变化,给学生造成不同的影响,不同时期的学生兴趣不同,理解能力也不同。根据平均情况改变讲授方式,也可以算作因材施教。

      另一个困难是实现教育公平的要求。

      人们的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有差异,才能各不相同,但民主政府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因为公民人人平等,没有重点公民和非重点公民,所以政府办的公立学校也不应该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内部不应该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同一地区同一程度的所有公立学校应当给学生提供基本相同的学习条件。有人说,集中资源,培养尖子,能教育出优秀人才。这是讲后果。对于公立学校,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完全平等的。考试分数高并没有给公民上公立重点学校、享受特别多公共资源的特权。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权利和后果发生矛盾,权利必须优先。拯救许多病人是很好是社会后果,但不能因此侵犯一个健康人的生存权,把他的器官用于急需的移植。[13]伦理学家认为权利是一种“边界限制”(side constraints),为追求良好的社会后果划下不可超越的界线。[14]

      学生的才能不同。如果“因材施教”,政府、学校和教师对不同学生的投入也不同。在公立学校,要是投入的差别很明显,就违反了教育公平的原则,超越了公民权利平等的界线。有文章说:“因材施教是教育过程公平的应然之意”。[15]这是正好颠倒的讲法,文章的作者并没有提供像样的证据。

      私立教育有特殊的社会作用。公民之间是自由平等的关系。私立学校是公民开办的教育机构,可以跟私人签立任何合法契约,根据不同学生和不同家庭的需要,提供不同的服务,无需跟其他学校保持一致。私立学校可以为有某种特长的学生提供特别的指导,可以为某个阶层的孩子提供特别昂贵或者特别实惠的学习和生活条件,甚至进行几个老师对一个学生的教育。跟公立学校相比,私人教育机构容易因材施教。

      但在同一个机构,私立学校内部的因材施教也有一些困难。根据学生不同之材施行不同的教育,这需要耗费不同的资源。但同一所私立学校的学生通常交付相同的学费。如果情况如此,那么,学校里所有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平等的,他们应该享受一样的教育服务。于是,个人权利又给追求因材施教的良好后果划下了不可超越的界线。私立学校内部可以有灵活的安排,但不同学生享受资源的差别不能太大。

      学生有学生的权利,教师有教师的权利。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的教师,都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业余时间。那么,他们可不可以利用业余时间特别帮助有特长的学生?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个更清楚的例子。老师自己出钱,买来的书无疑是他的个人财产。他可不可以不断买书,送给一个有特长的学生?可以,但其他同学很可能会觉得老师偏心,因而损害教师应有的公正形象,并影响学生之间的关系。

      教师的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更没有明确的分界。许多教师在下班后继续工作,大学教师在节假日里做研究和指导学生是很常见的事。因此,教师用很多业余时间帮助一个有特长的学生,比一再送书给有特长的学生副作用更大。教师有权利这样做,不过那很可能是错误的,就像在许多情况下,我们有权利不帮助别人,但那应该受到谴责。[16]

      不管在公立学校还是在私立学校,教师都应该平等对待所有学生。所以,虽然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因材施教都不得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略有不同的是帮助明显落后的学生。人们普遍同情弱者。学校和教师给有学习困难的学生较多的指导,会得到多数同学的支持。

      因材施教是儒家学者总结的优秀教学原则,应该继承和发扬。不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教育,跟不顾病人的症状动刀用药一样荒唐。但实际情况给因材施教造成了许多困难。本文提出的问题可能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但正如诺齐克说的,并不一定要能解决问题才可以写书发文章。[17]指出了问题,有可能加以解决。另外,有些问题是无法避免的。

      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的研究讲得很清楚:任何行为都有代价,世界永远不可能完美。为了提高效率,为了教育公平,我们不得不把因材施教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人类往往不能做到最好,只能追求最不坏。但这仍然比完全放弃追求(例如“不去判断学生之材”)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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