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自认制度研究

民事自认制度研究

何庆玲[1]2010年在《论民事自认制度》文中研究表明自认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辩论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本文论述的是诉讼上的自认,性质是诉讼契约。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自认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自认是当事人关于事实的陈述、自认须在诉讼程序中作出、自认的事实须是不利于己的事实、自认事实须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致。自认一旦成立,就会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约束法院的裁判的法律效力。自认在某些案件中不适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认人可以撤回。自认的价值追求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保证程序安定。自认制度面临着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贯彻辩论原则和追求实质真实的价值冲突,这两对矛盾都需要在立法和司法运作中进行衡平。我国虽然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自认,但在其后最高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自认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固有的缺陷、民事诉讼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自认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也不一致,所以仍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民事自认制度。

陈诚[2]2004年在《论民事自认制度》文中提出民事自认制度对诉讼上自认和诉讼外自认予以不同的制度安排,对诉讼上自认的法律规定构成它的重心。民事自认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和自然产物。在欧洲大陆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和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的证据法中都有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标志,中国的自认制度已基本建立,但亟须完善。自认制度的诞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成果,也是中国向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发展的缩影。 对中国自认制度形成的研究有助于深刻了解中国二十几年改革开放所引起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以及上层建筑各部分之间的互动。本文试图利用社会学领域的一些理论成果对中国自认制度的形成和自认制度本身进行多方位、多层次的研究。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纯理论探索。以诉讼心理学、法律经济学、政治哲学的理论论证自认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必然性。以诉讼心理学阐释当事人为什么会在诉讼对抗中自认。以法律经济学解释为什么采用自认制度比不采用自认制度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以政治哲学阐明为什么自认制度是对当事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深切关照。 第二部分是绍介和分析美国、英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的自认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为后文就中国自认制度缺陷的对症下药做好理论上的铺垫。 第叁部分阐述中国大陆自认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自认制度为什么一直以来不能在我国形成,又为什么能够在2001年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破土而出。 第四部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自认规则进行注释法学研究,指出我国自认制度的缺陷,并详述弥补之道。最后预言我国自认制度的前景。

李晴文[3]2012年在《论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及完善》文中认为自认是当事人对于已不利的事实的承认,是当事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行为。它与诉讼的实体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重大的约束力。民事自认制度对诉讼上自认和诉讼外自认予以不同的制度安排,对诉讼上自认的法律规定构成它的重心。民事自认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和自然产物。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标志,中国的自认制度己基本建立,这对充分发挥自认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但《若干规定》设立的自认制度仍较为简单与紊乱,且司法操作的随意性与混乱导致自认制度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须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对自认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以进一步完善自认制度,实现其实际操作价值。全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法理分析。文章首先分析了自认的基本涵义——界定了自认的定义;其次阐述了自认成立的要件;接着就自认对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进行阐释;然后重点论述了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对自认制度的作用与价值进行研究,从而为论题的深化提供了初步的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有关自认制度的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详细评述了我国的自认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完善及其立法构想。文章以阐述当前改革我国自认制度的可行性和重要性及基本思路为前提,并在对改革我国自认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

唐楹琰, 唐嘉君[4]2012年在《浅谈民事自认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民事自认的部分内容,很不完整,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事自认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在对民事自认构成要件、效力、限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自认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魏丽丽[5]2018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范的不足及其制度构建》文中认为自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所采纳。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确立至今,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运行环境的缺乏、配套制度的欠缺、具体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严重制约着自认在实践中的适用。为了解决自认制度面临的现实窘境,我们应当尽快确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完善审前程序,建立强制答辩规则,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自认制度作系统、全面、完整的规定。

牛海宏[6]2003年在《试论民事自认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认是民诉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均加以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中自认规则缺失,故有研究和借鉴之必要。本文分叁大章论述了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 第一章 民事自认制度概说 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为真实的一种陈述。自认制度的历史发展可追溯到我国的西周和西方的古罗马时期。本章阐述了自认具有自认人的自缚力、对方当事人的免证力、法院的免查力的效力,同时介绍了自认的结构、本质及分类等,从总体上对民事自认制度作了概括性介绍。 第二章 我国自认制度的现状 我国关于自认制度的立法是在审判方式改革的直接推动下前进的,但目前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表现出来,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自认规则。但我国目前仍没有对自认制度作出专门规定、自认内容不全面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诉讼效率、公正审判等。 第叁章 建立和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立法构想。 在建立自认制度的同时,必须同时建立法官的释明权制度,这是构筑自认制度的保障机制,以便使自认制度在将来的民事诉讼中得到良好运行。本章从自认的定义及其成立要件、自认的法律效力以及自认的撤销和追复,并设定恶意自认的制裁制度等方面论述了我国自认制度的立法构想。

苏漫那[7]2015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自认》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虚假自认问题时而浮出水面,尤其在虚假诉讼案件中较为常见。虚假自认问题的产生,除当事人对不法利益的盲目追求之外,更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有关。虚假自认行为不仅严重损害第叁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甚至造成个案不公。但由于目前我国对虚假自认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实务界更是缺乏有效的识别与规制方法,实践当中的虚假自认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地解决。因此,本文旨在对虚假自认的概念及主要类型、危害和成因以及虚假自认的识别与规制问题展开详细的探讨。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则从民事自认的内涵入手,对虚假自认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将本文探讨的虚假自认限于狭义上的虚假自认,即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恶意作出的认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已不利的主张且会侵害第叁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意思表示的诉讼行为。然后,根据的不同的标准,对虚假自认的进行类型划分和分析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虚假自认的典型案例,为虚假自认的识别和规制奠定基础。第二章指出虚假自认的危害和从当事人的诚信缺失、违法成本与收益失衡和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存在的缺陷等方面剖析虚假自认的成因,以此为基础论证虚假自认的识别和规制的必要性。第叁章在探讨虚假自认的识别难之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从虚假自认的识别主体、识别对象、识别方法和识别效果等方面来构建统一的识别机制,从而为虚假自认的识别提供参考,以期解决虚假自认识别难问题。第四章在解决虚假自认的识别问题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对虚假自认进行规制,主要从规制主体、规制理由、规制原则和规制路径进行探讨,力争更好地防范和规制虚假自认,以期从根本上解决虚假自认问题。第五章是从完善自认规则、完善案外第叁人的保护措施和建立当事人的诉讼信用记录档案的角度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保障虚假自认的识别与规制能够有效地实现。

高瑛[8]2016年在《论民事自认的效力》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自认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笔者发现自认规则中关于自认效力的部分,条文仍然规定得比较简单,如在自认对诉讼主体的效力方面,仅规定自认对当事人、法院的效力,代理人自认对被代理人的效力,而当事人自认对第叁人的效力、自认对共同诉讼人的效力并未作出规定;且《民诉法解释》和《证据规定》关于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对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否会改变之前所作自认的效力等问题也存在立法空白。在自认的审际效力方面,仅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42条确认一审中的自认在二审中的效力,对于一审、二审中的自认在再审中的效力并未作出规定。在自认的诉际效力方面,对于诉讼外自认的效力、预决事实是否排除自认的事实和当事人撤诉前的自认在再行提起的诉讼中是否仍有效力等问题也并没有作出规定。同时,现学界对自认效力主要根据以下两种分类进行论述,其一将自认的效力区分为对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和对法院的效力,其二是将自认的效力区分为自认的结果效力、自认的中间效力与自认的边际效力,但笔者发现,这两种对于自认效力的阐述仍有未涉及的问题,如对于自认在同一诉讼程序不同诉讼阶段之间的效力并未明确,对于自认效力的例外仅依据法条列举的情形简单论述,对预决事实是否排除自认的事实并未明确。本文旨在通过阐述自认效力的法理基础,解决上述自认效力存在的问题,形成较为完整的自认效力论述体系,笔者分两条主线论说,其一是探讨自认对各诉讼主体的效力,其二是探讨自认在诉的各个阶段之间和不同诉之间的效力。由于学者对民事自认的含义、定性和构成要件存在争议,为避免对文中相关概念的理解产生歧义,本文第一章笔者首先对民事自认的含义、定性和构成要件进行界定。其次,笔者对民事自认效力的含义进行分析,并阐述了民事自认效力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现状。最后,笔者解析民事自认产生效力的原因,论述民事自认效力的法理基础。本文第二章阐述的是自认对诉讼主体的效力,笔者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补充阐述当事人自认对第叁人的效力、自认对共同诉讼人的效力;补充讨论变更诉讼请求后之前所作的自认是否会改变效力的问题。本文第叁章阐述的是自认在审际的效力,即自认在诉的各个阶段之间的效力,笔者阐述了在一审中作出自认在二审和再审中的效力、在二审中作出自认在再审中的效力,并对其产生效力的法理基础予以讨论。本文第四章阐述的是自认在诉际的效力。对于诉际的效力,即不同诉之间的效力,学界普遍认为应由法官自由心证其证明力,但笔者认为,自认在诉际的效力应分情况作差别对待,笔者对此诉中的自认在彼诉中的效力和当事人撤诉后前诉中的自认在后诉中的效力两种情况予以探讨,并对构建诉际调查取证制度提出建议。

常永青[9]2011年在《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文中研究指明自认制度以其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重要作用,由于能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得到了重视,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两大法系国家在理论上对自认制度有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的、科学的运用。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故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基于此,笔者从自认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自认的主体、客体和自认的效力进行深刻的理论剖析,并对两大法系的自认制度进行比较,以期找出我国目前适用的自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希望对我国现行自认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全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自认概述。文章着重介绍了自认的含义、自认与认诺的区别、自认的分类、自认的性质,并对有关内容现存的争议阐述了笔者的见解。第二章,自认的主体。这一章主要对原告、被告及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叁人中不同的自认主体作出自认的条件及产生的法律效力分别予以分析。第叁章,自认的客体。这一章对自认的客体进行了明确清晰的论述,明确了自认的客体只能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非权利主张,且该主要事实不仅包括对自认人不利的事实还包括对自认人有利的事实,并对不属于自认客体的情形进行了一一论述。第四章,自认的效力。这一章从自认对自认人、对方当事人和受诉法院叁个方面全方位阐述了自认的效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自认的撤回进行了分析。第五章,两大法系国家与地区自认制度比较分析。本章对两大法系国家与地区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大法系国家与地区自认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总结,以此对构建我国自认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第六章,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构想。本章首先阐述了我国自认制度的历史沿革,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自认制度的运行现状,以此为前提,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自认制度提出一系列的构想。

王燕[10]2012年在《论民事自认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认制度在整个民事证据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它在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有关民事立法来看,其对于自认制度的规定大都有比较完善和系统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有关自认制度方面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粗糙,对于整个制度的构建还未成体系,具体表现在:立法位阶过低、相关法条互相矛盾以及对自认的概念、对象、效力等内容未作规定或者规定过于简单等。由于立法上的缺失以及相关制度构建的不完善,导致自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和理论界有关自认方面内容的阐述,以及对自认的概念、理论基础、效力及适用环境和诉讼模式等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研究。然后,结合上述的分析研究,对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详细的探讨。最后从构筑适合自认制度的外部环境和完善有关自认制度的立法规定这两个方面,对完善我国民事自认制度提出笔者独特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民事自认制度[D]. 何庆玲.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2]. 论民事自认制度[D]. 陈诚. 四川大学. 2004

[3]. 论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及完善[D]. 李晴文. 中央民族大学. 2012

[4]. 浅谈民事自认制度的完善[J]. 唐楹琰, 唐嘉君. 法制与社会. 2012

[5]. 论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范的不足及其制度构建[J]. 魏丽丽.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

[6]. 试论民事自认制度[D]. 牛海宏.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7]. 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自认[D]. 苏漫那. 华南理工大学. 2015

[8]. 论民事自认的效力[D]. 高瑛.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9]. 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D]. 常永青.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10]. 论民事自认制度[D]. 王燕. 苏州大学. 2012

标签:;  ;  ;  ;  ;  ;  

民事自认制度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