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司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论监督司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史建辉[1]2004年在《论监督司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监督司法在本文特指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或权利作为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法官裁判性行为和个人行为(非裁判性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作出评价,并通过一定程序处理的活动,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我国监督司法的监督主体众多,依据多样,方式广泛,但力量分散、软弱,形不成合力,受制因素较多,直接影响到监督效果和力度,本文对监督的总则内容进行了分析论述,探究了监督的历史沿革,列举了我国监督司法模式,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对监督司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了界定,对其特点、结构体系、基本类型、关系要素、监督的原则及其理论依据进行了列举和分析,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应定义为监督司法审判,此时法院、法官是监督的对象,与监督主体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囊括对法官裁判性行为的监督和对法官个人行为(非裁判性行为)的监督。监督司法体系的特点有:主体多元化;监督对象、内容或范围的单一性;监督依据的多样性;监督方式的广泛性以及监督效力的弹韧性。监督司法的结构体系则是指同其它社会系统工程和自然系统一样,监督司法体系的各要素都以一定的方式排列组合,形成规范有序的体系,实现着监督司法的宏观任务和整体功能。这些要素由监督制度、监督原理、监督意识、监督权能、监督方法、监督程序、监督设施、监督环境构成,相互联系。作为一个结构体系意味着监督司法审判机制要达到如下统一的标准,即:监督目标的统一;法制思想观念的统一;法律规范标准的统一。监督司法的基本类型主要有:内部监督系统与外部监督系统;国家监督系统与社会监督系统;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监督司法的原则主要有:法制原则;制衡原则;民主原则;监督的适度原则;司法审判监督与独立并重原则。在这一部分中,还着重论述了司法独立与监督的关系,指出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监督不能损害司法独立,监督是在司法独立前提下的监督。从对司法独立探究的过程以及它和监督制约的关系来看,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即:司法独立的内在价值体现在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保障,司法独立是监督的前提;法官非大众化的职业,整体素质要求很高,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是审判独立的保障,法官素质低下,为体制上限制审判权的行使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不在提高法官素质上多下功夫,片面强化和规范监督,只会舍本逐末,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事倍功半;审判活动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性,监督活动应适时合法,不应当对审判活动形成不正当的介入和干预,造成监督主体代位行使审判权,与监督对象身份混同;司法独立既然是政治体制的变迁过程,目前司法改革的着眼点应放在体制上、制度上,实行审判者的独立,法官个体的独立,改变法院的附庸地位,在此基础上,完善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就会使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权利义务关系明晰,监督内容明确,监督效果明显。 以此为脉络可以看出我国的监督司法机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和弊端,需要完善,使之符合司法权的内在特点和独特的运行规律,从而为创新现时的旧的监督司法体系提供合理的根据。 本文第二部分对古今中外监督司法体系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追根溯源,取其精华,为我所用。通过对中外监督司法体系的历史沿革的探究和分析,笔者发现中外历史上有很多比较成型完备的监督体系到现在为止仍不失其先进性,可以改造好,利用好,避免走一些不该走的弯路。 本文的第叁部分列举了我国现行监督司法体系的模式,逐一分析了各类监督模式的优势及其不足,即优势是监督主体较多,监督网络较为严密,有很大改造、整合空间,不足是由于监督主体较多,监督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由此提出了完善的初步设想,包括加大监督立法力度,建立单一监督机构,加快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等。指出完善我国监督司法体系的前提在于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只有进行符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及其独特的运行规律的司法体制改革,才能理顺监督关系。

赵文敬[2]2011年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规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共同给新闻舆论提供了更加时效便捷的环境。其中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成为民众最为关注的焦点领域,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机关,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冲突甚至矛盾也显而易见的。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何种方式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及新闻舆论对司法产生影响的原因,并找到规范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是本文旨在研究的重点。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和我国不尽完善的司法制度需要新闻舆论的监督,我国的法律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权利,这就是说新闻舆论有监督司法公正的现实必然性和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舆论监督主体把权利当权力导致“媒介审判”,发表过激、不当的舆论给司法审判造成巨大舆论压力,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通过分析研究,笔者发现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既有表面的原因,又有深层次的原因。问题和原因明亮后规范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就是论文的最终落脚点。本文主要从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自律包括建立和完善媒体舆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媒体行业协会的作用;设立网络自律专员,充分发挥网络自律专员的“把关人”作用;实行网络实名制,使网络舆论主体自觉自愿的承担起社会责任。他律包括完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保障和规范新闻舆论监督行为;建立和完善问责追惩机制,加大对舆论过激过度、越位监督司法的惩戒力度;运用技术手段,加强舆论监管。以此来规范和纠正新闻舆论过当监督司法的行为,促进舆论健康发展。

王艳[3]2010年在《论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文中研究说明舆论监督是现今中国最流行的公共话语之一,而互联网的出现又为广大民众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把人类推进到交流意见的新时代,为我们锻造出了一个新的舆论形成机制。随着互联网使用的普遍,网民文明程度的提升以及网络媒体的发展,网络舆论在司法领域的影响力也在逐步扩大,对我国司法的监督作用在不断加强,成为了监督司法体系中的一个新生的补充力量。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在司法领域,网络舆论逐渐凭借其强大的舆论表达和传播功能发挥出其强大的监督功能优势,其开放性的特点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有利于法律监督,有其重大现实意义。在一些典型案件中,网络舆论也确实促进了案件的进展,加速了案件的审理,并可以有效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但同时必须认识到网络的开放性会给司法带来负面影响,运用不当就很可能发生异化,使网络舆论成为“网络审判”,造成对法律事实的伤害,干涉独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因此,如何把握好二者平衡是我们在正视网络舆论监督的存在正当性之后必须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

李乾[4]2010年在《论司法公信力》文中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司法体系的基石和司法发展源源不绝的动力源泉。随着我国社会急剧转型,从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利益主体和与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的分配关系、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直到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权益的诉求也愈加强烈。在道德失范的社会大环境下,社会诚信体系崩溃,司法体系也出现了信用危机。目前,诉讼的过分迟延、正义实现成本的高昂、个案裁判的不公、司法贪腐等使得民众对司法产生怀疑,司法公信力危机成为司法理论和实践都不可回避的事实。我国司法已失去了民众应有的信任和信赖,而失去民众信任的司法无异于无本之木,也将严重制约着我国司法发展的进程。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初,提出了“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其中“公信立院”是核心内容。本文以转型期下司法信用危机为切入点,在社会急剧转型、社会诚信体系紊乱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的语境下,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解读入手,厘清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和意义,剖析支撑司法公信力的结构要素,然后从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出发,从法院系统内外的视角下,分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制度成因和观念成因,进而从制度完善和观念引导两个方面,探寻一条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构建司法公信力的理想图景。第一章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进行综述,以便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入研究做理论铺垫;第二章界定有关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问题,首先对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进行厘清和释义,从而概括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和定义。其次,从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出发,剖析支撑司法公信力的结构要素,指出权威、公正、公开、经济、效率和文明六要素共同撑起了司法的信用体系;第叁章从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表现出发,通过对相关材料的解读,从制度因素和观念因素综合分析了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各种成因;第四章提出司法公信力塑造的构想,主要从制度完善和观念引导两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措施和对策,二个方面相互整合,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吉涛[5]2002年在《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试图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当代中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加以分析。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发展较为完善的社会,体现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这两种基本价值的冲突,而在当代中国则体现为“舆论监督司法”的关系。 在第一章中,本文详细剖析了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两种价值各自的功能。认为新闻自由具有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的功能,而要实现这叁种功能,只有一个自由而又负责的新闻界才可以胜任。司法独立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概念,如果没有司法独立,法治将无以依托。 在第二章中,本文对中国现阶段提出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口号加以剖析,认为舆论监督司法的提出,有其历史必然性,亦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从法理原则上分析,舆论监督权在性质上属于公民权利,它具有制约政府权力的功能,而不是存在于行政、立法、司法叁种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但是由于在中国司法独立价值的缺失以及新闻媒体功能的错位,舆论监督权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演变为一种权力,这是一种不健全的现象。 在第叁章中,本文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主要从二者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入手,一是分析媒体对司法行为自由批评与法庭威信之间的冲突;二是分析媒体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与刑事被告获得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冲突。笔者在分析过程中运用分析的方法,将美国与中国的情况加以对比,提出中国在相关问题上的不完善之处。 在第四章中,笔者提出自己对于解决这一问题的看法,其基本落脚点在于《新闻法》的制定,认为中国的《新闻法》应着重解决以下叁个问题:一是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新闻自由;二是划定新闻自由与公民名誉权的范围;叁是规定新闻自由不得干预公平审判权。但是要实现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仅仅制定一部新闻法还是远远不够的,它有赖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的充分发育,有赖于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完成,有赖于整整几代人的艰辛努力。

吴爱民[6]2009年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衡平》文中提出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新闻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宪政理念不可缺少的部分。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人类政治走向文明和法治的体现。处理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总的来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价值追求上存在统一性,两者相得益彰。但两者之间亦存在对立关系,实践中两者的冲突时有发生。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衡平两者的利益冲突,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解决的课题。本文第1章绪论部分,阐述了这一课题的学术背景和选题意义,并简要介绍了这一课题的研究现状。第2章从一般理论角度分析论证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内涵和价值及两者的一致性相互关系;第3章则对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的表现予以具体分析,并剖析了两者存在冲突的原因。第4章对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考察,对域外衡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经验予以总结。第5章介绍分析了对我国衡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规范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第6章在借鉴域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对衡平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制度构建提出了总体原则和具体建议。

邵艺[7]2015年在《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实现了信息传播技术的革命;司法改革的进程随着网络的普及与革新也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司法公开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众获得司法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一项重要方式。当前,导致司法机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司法机关的司法过程不透明,“暗箱操作”现象严重。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将司法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公众监督司法的权利的实现,关键就在于司法信息的公开。本篇论文将分别从六个部分论述网络时代下的司法公开,分析网络司法公开的价值,阐述司法公开网络化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希望构建司法公开与网络的良性互动。第一部分为绪论,绪论是对本文选题的介绍,包括本文选题的意义,司法公开以及网络时代司法公开的概念界定,国内外在司法公开方面进行的相关研究和本篇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通过对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的简单概述,阐述了网络时代司法公开的法理基础,包括知情权理论、民主理论和司法公开中审务公开和检务公开的具体要求。第叁部分介绍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的价值。从司法公正角度上看,网络时代司法公开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从提升司法权威的角度上来说,“阳光司法”尽量多的满足了公众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使公众获得安全感,司法结果也会被更大限度的尊重和信任。从司法廉洁上说,司法公开给了司法人员一种无形的压力,迫使他们谨慎司法,防止“关系案”、“金钱案”等人情案的发生。从能动司法上说,网络司法公开能促使司法服务大局、因案制宜,司法人员便会在在民主理念下行使司法权力。从司法效率上说,网络司法公开能将更多人们的可为和不可为展现给公众,也能使法律得到更广的宣传,起到类案指引的功能。第四部分论述网络与司法公开的关系,论证网络给司法公开的有利影响和不利之处,在网络司法公开中尤其要注意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注意防止形成网络司法,寻求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的平衡。第五部分概括当前网络环境下司法公开主要存在的问题,导致网络司法公开在中国的全面普及还尚需时日。比如说,网络司法公开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规范的、统一的网络司法体系建立健全还存在很长的一段路程;网络司法的成本现在也比较高,对法院和检察院来说,要完善网络司法信息公开,需要对媒体宣传和报道、本院内部同步录音录像的各种设备进行完善,这无疑加重了一个案件审理的负担,也带来了相当大的经济成本的付出;司法信息在网络上公开还很有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这就对司法公开信息遮蔽的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法院检察院只把网络公开作为一项面子工程来做,很多公开的内容只是简单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的一些规定,并没有案件公开的具体信息,法院检察院的官网、微博、微信都成了摆设,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透明并不是完完全全彻彻底底的公开,其公开程度也是有限的,要确保在司法公开的价值向度中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平衡,注重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协调,在多维的价值中最大限度地通过公开达到司法公平公正的效果。第六部分为构建网络与司法公开的良性互动提供了建议,包括完善司法网站的相关软件,扩大ODR在司法公开中的应用,规范网络舆情监督和庭审直播制度,完善媒体旁听制度等。网络所带来的大数据时代向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为司法公开的广泛开展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本文将主要探讨网络时代下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个人的一些建议,希望现网络时代下的司法公开能够大放光彩,将法律和公正的法律信念深入人心,使依法治国能够在正义的前提下展开。

蒋丽萍[8]2010年在《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分析》文中认为中国检察权作为我国宪法赋予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应有明晰、规范、合理、科学的定位和配置。然而,自建国以来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权的内涵和外延一直处在一个动态的不定状态,客观上造成我国权力监督体系的混乱和失范。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分析检察权,即清晰阐述和分析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定位、检察权的权能,检察权的外延界域,以及科学合理的提出权力配置的完善建议,是本文努力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权力和检察权的起源发展入手,通过对中国检察权的宪政地位的阐述,客观分析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之间的关系,呈现目前检察权权力组成的缺陷,经过对中国检察权对外制约和内部制衡关系的研究,提出科学配置和完善检察权的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检察权发展献计献策。全文研究方式和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概念分析法。对所涉及的概念进行客观分析,确定其内涵与外延,从而明确其在宪法视角下的正确定义,在分析过程的同时,还努力保持同一概念的等值性。二历史分析法。对所涉及的概念和相关制度,通过追根溯源,阐述某一概念或者制度的演变过程,从而明确概念或者制度的渊源和发展背景。叁比较分析法。对所涉及的概念和制度,试图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学说理论和检察实践的异同,并结合自身在工作中对检察理论和实践的理解和把握,做出判断和选择。四实例论证法。通过选取检察系统的真实案例,来说明检察权在中国实然性和应然性之间的差距。通过近十叁万字的阐述和论证,本文的结论部分从权力稳定模式的应然结构开始分析,论证了中国检察权应具有有与法律监督性匹配的职权和行使职权所需手段、能确保独立而完整行使职权的制度、符合检察权运作规律的管理机制和高素质检察人员的必要性,并从如何具体完善检察权;完善法律授权,拓展监督空间;从中国检察权运行的内部制约模式出发,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的自觉性等多个方面对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提出了具体建议。在论文的最后,还特意选取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纪实,清晰客观的呈现了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气候下,中国检察权在实操中的困境和困惑。同时,也为宪法理论界了解检察权的实际运作状况以及中国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现状提供一点有用的素材。

周云倩[9]2011年在《程序正义视阈下的舆论监督》文中研究说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区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止义。“程序正义”在正义理论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被誉为人类正义理论的一朵奇葩。程序正义要求不能仅仅关注结果的正当性,还应重视合理和正当的过程和方式所体现出来的正义。程序代表最基本的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和必需保障。程序正义问题涵盖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度更成为现代文明和法制社会的一种丈量尺度。从实践价值看,设置正义的程序,规限权力主体应遵守的程序性义务,利用正当程序规则对权力加以制约,由此可形成一种有效的程序控权机制。将程序正义引入舆论监督范畴,以舆论监督活动为考察对象,形成了对当下舆论监督规范运行的一种新观照视角,也提供了破解和扭转舆论监督实践偏差的一种可能方案。舆论监督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也是新闻媒介代为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看,正确的舆论监督可以成为弘扬正义、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民主程度的“秘密武器”;而失范的所谓“监督”,也可以成为消解公平、助推权力滥用,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祸首”。实践表明,在保障舆论监督公平正义终极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程序具有突出的和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冈此,程序规范是舆论监督法治化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在舆论监督实践中,监督的方式、手段、步骤、次序等构成该领域特定的程序范畴。作为一种社会性程序,舆论监督程序并不是一种物理性的、去价值、去伦理的单纯方式或手段,存在程序价值构成的评判,舆论监督程序的价值应从“作为目的的善”和“作为方法的善”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从监督程序的目的性和功利性去看,即程序是否有利于促成监督正义效果的达成,是否体现其“作为目的的善”的正当性;二是从监督程序本身作出正义性的肯定评价或否定评价。对于其“作为方法的善”的考量,正是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界定和判断。舆论监督过程中合理、合法和公正的步骤、方式和手段构成了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基本范畴,包括程序合法性、程序合理性和程序公平等叁个最低限度标准。合理、正当的舆论监督程序,既可规范自身监督行为和树立媒体公信力与权威性,也有利于调和或转化监督过程中的矛盾,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和舆论支持。依据程序规则,合理、合法、公正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将更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的正向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社会和谐建设。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理念确立和正当程序制度构建,关乎舆论监督公平正义诉求的最终达成,具有关键性价值和重要意义。而从保障机制的层面看,“德法并举”有利于舆论监督程序的正义性落至实处。在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德治路径中,可将程序道德引入新闻职业道德的体系建设并加以强化。一切社会行为都必须遵循某种道德行为规范或准则,一方面舆论监督的方式、手段机立场作为程序必然体现其伦理取向;另一方面,舆论监督程序也不能脱离道德的规约而放任自流。通过确立舆论监督程序的伦理标准、完善程序道德细则、建立新闻工作者的“心中之规”等手段,辅之道德激励、道德教育、伦理评议等机制,基于道德教化和媒体自律实现对舆论监督主体及行为的规约。程序不仅与伦理相连,也与法治相依。程序法治以程序过程为治理中心,以正当程序为保障,可以使程序活动过程体现法律统治而不是恣意这一法治理念。程序法治提供了舆论监督程序正义法律治理的合理路径。舆论监督程序法治是将舆论监督程序纳入法制轨道,按照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合法运行,其中包括舆论监督的程序法定性和舆论监督程序运行的适法性两个维度。程序法治的核心是程序正义,程序法治为实现舆论监督程序正义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首先,推动程序正义从理念走向现实,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理念转换为法律制度的规范,融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于程序法规之中;其次,在程序正义遭到践踏时,建立相应的法律纠正机制和制裁手段。重视并推进舆论监督程序法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表现为确立舆论监督程序合法性基础、建立舆论监督的程序控权机制、保障监督相对人合法权利等具体层面。完善舆论监督程序法律制度和加强法律的刚性执行成为舆论监督程序正义法律治理的必然选择。由于受到“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长久影响,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理念淡薄,舆论监督程序正义也遭遇一系列的实践困境。当下,在程序正义方面引发各方争议的往往集中于舆论监督的法律程序、道德程序及角色程序等层面上。本文对媒体监督实践中涉及的程序正义热点问题展开现象描述、成冈剖析及学理阐释,涉略到隐性采访、舆论监督回避制度、舆论监督权寻租、媒体审判和舆论监督平衡报道等具体方面。隐性采访具有隐瞒身份、隐瞒目的、隐瞒手段等现实特征,作为一种特殊采访方式和手段存在程序道德和程序合法性的极大争议。在舆论监督活动中,建立起隐性采访合理使用的边界,可以实现新闻自由和新闻自律的统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兼顾。舆论监督回避制度要求与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报道活动,从形式上保证监督报道活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凸显舆论监督的程序公正原则,有利于培养社会认同,规避利益冲突,保障监督实体的客观公正。完善回避制度实施细则和构建监督配套机制,可进一步强化回避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舆论监督权寻租是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利用监督话语权为个人或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新闻行业的腐败行为,监督程序异化与监督实体异化构成因果关系链条。监督权寻租损害的是公众的知情权,也严重削弱媒体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将舆论监督权寻租纳入法律治理范畴和建立行业自律体系有利于维护监督权的纯洁性和公正性。媒体审判是舆论监督司法运行中出现的一种程序失范和越位现象,新闻媒介超越法律规定,抢在法庭判决之前得出结论,引发干预司法独立的实体偏差,侵害当事人公平审判权等基本权利,既违背程序正义准则,也与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完善和落实司法报道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是使“错位”的舆论监督回归正途的对策所在。舆论监督平衡报道要求媒体在报道对象、报道立场等各方面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从而达到报道的全面性与客观性。平衡原则符合和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旨,可以提升舆论监督的信服力和可信度,减少监督法律风险,提高社会和谐度。舆论监督平衡报道亟待从一种操作技巧上升到职业道德层面予以强化,并形成制度性规定加以推进。

吴征[10]2014年在《新闻监督中涉诽谤的罪与非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闻,是指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媒体等途径所传播的信息的一种称谓。新闻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其广义而言,除了发表于报刊、广播、电视上的评论与专文外的常用文本都属于新闻之列,包括消息、通讯、特写、速写等等,狭义的新闻则专指消息,消息是用概括的叙述方式,比较简明扼要的文字,迅速及时地报道国内外新近发生的、有价值的事实。随着新闻媒介舆论监督功能的不断加强,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诉讼已是屡见不鲜。近几年来,矛盾升级,因新闻舆论监督引发的诽谤事件逐渐增多,更有甚者,构成诽谤罪。新闻舆论监督与诽谤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了新闻界和法学界日益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公民的名誉权是由宪法赋予并且保障实施的,同时,宪法赋予全体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新闻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二者作为宪法规定的两大权利,在目前立法实践过程中,某些方面存在着权利交叉与冲突,如何清晰界定新闻监督中涉诽谤的罪与非罪,如何正确处理他们的关系,成为刑法领域和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化进程中的共同课题。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中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发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状态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扩大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公民的民主监督,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代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异常迅猛,但是中国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体系却跟不上现实的需要,急待完善。加强新闻法治的研究不仅是新闻传播事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反应最快,震动也大。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一旦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使问题能较快较好地解决。中国在监督司法方面做的很多,但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其潜在的副作用也不容忽视。本文在积累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以部分新闻报道引发诽谤事件的实际情况为例,针对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深入分析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容易出现诽谤事件的原因;重点剖析我国诽谤罪与非罪的判定标准,解读诽谤罪与其他罪行的区别,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界定诽谤罪与非罪;最后从刑法角度提出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几项建议。在立法、执法和程序等方面提出对于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一系列思考,加速新闻相关法律的出台,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中的程序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等。旨在对诽谤的判定标准、推进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进程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 论监督司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D]. 史建辉. 吉林大学. 2004

[2].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规范研究[D]. 赵文敬. 河北大学. 2011

[3]. 论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D]. 王艳. 吉林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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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D]. 吉涛.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6].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衡平[D]. 吴爱民. 西南交通大学. 2009

[7]. 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研究[D]. 邵艺. 淮北师范大学. 2015

[8]. 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分析[D]. 蒋丽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9]. 程序正义视阈下的舆论监督[D]. 周云倩.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10]. 新闻监督中涉诽谤的罪与非罪研究[D]. 吴征.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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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司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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