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有制内涵拓展到宏观层面_公有制论文

将公有制内涵拓展到宏观层面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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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迄今为止,对公有制的研究还都局限于微观层次,而本文重新审视了传统观念,以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形式为根据,合乎逻辑地提出了宏观层次上的公有制。认为国家调节经济,使社会总资本直接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宏观层次上公有制内涵。只要社会总资本的调控掌握在人民政权手中,不同所有制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升降,并不会使经济体制改革走偏社会主义大方向。

无论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说,还是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而言,如何看待公有制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经济界历来把公有制的根据看作是社会化大生产,把公有制的内涵看作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并依此来构筑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但多年来的实践和大量的理论探索逐渐推动人们趋向于这样一个认识:必须重新审视传统观念,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认识公有制的根据和内涵。

一、公有制的根据是市场经济形式下的社会化大生产

众所周知,把社会化大生产看作是公有制的根据是马克思首先提出的。马克思看到,资本私人占有制已经成为这各种占有制下兴盛起来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桎梏,提出了用公有制代替资本私人占有制。这是完全正确的。然而我们应当看到,他在否定资本私人占有制的同时,也否定了相应的商品、货币形式。只有经过这种双重否定才有把社会化大生产与公有制相联系的命题。所以这是一个抽象掉了社会化大生产赖以存在的商品、货币具体形式之后的命题。显然,这种抽象只有在考虑人类社会往后发展的漫长历史(在这个漫长历史中,商品货币形式也将被扬弃)时才是一个合理的抽象。因此上述命题的真理性,只限于判断历史方向,只适用于描述未来前景),(这种描述必定是实质性的,不可能是具体的)而不能用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如果用上述命题来讨论现实问题,上述命题就变成了脱离实际的空洞抽象。

遗憾的是,以往我们恰恰是用上述命题作依据来构筑公有制的具体现实形式的。这不能不使构筑行为带上主观随意性的成份。

为了讨论现实问题,在继续革命导师的理论时必须从未来回到现实。一方面,把抽象只限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把握住社会化大生产赖以存在的具体形式。显然这两方面都会导致这样一个结论:公有制的根据是市场经济形式下的社会化大生产。

从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形式出发,来考察公有制,理论思维就会立即注意到以下两点:(1)生产资料可以表现为实物形态,也可以表现为价值形态或价值化。(2)价值化生产资料有一个社会运用性问题。这两点都关系到市场经济形式下社会化大生产经济运动的现实表现。

马克思早就指出,“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许多社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被运用起来。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因此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共产党宣言》)

这就是说资本是一种社会财产,只要改变它的社会性质它就可以成为一种公有制。

我们还需进一步指出:资本的社会运用,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是不一样的。

在微观层次上,社会运用只是个别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结果。在宏观层次上,国家站在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高度,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需求管理,供给管理等等,直接把资源的使用引导到增加国民收入、充分就业的目的上。这时资本被社会运用的形式是国家调节经济,它为特定的社会目的服务。

宏观层次上资本的社会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是一种公有制的形式。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提出过许许多多改革公有制现有模式的方案。但是对于上述的情况探讨不够,需要进一步进行理论概括和研究。

二、公有制的内涵应扩大到国家调节经济,使社会总资本直接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当我们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的结合中来分析社会主义所有制时,应当首先明确,公有制的含义主要地是从宏观层次上取得。这是因为:(1)公有制的本义是对单个私人产权,即微观层次的私有制的否定;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也可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比如我国现行所有制结构就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所有制并存。必须指出它只是在微观层次上允许私人产权存在;而在宏观层次上的位置任何时候只能由公有制来占据。(2)社会经济系统的性质和功能主要取决于它的整体结构,即宏观的存在。

在宏观层次上公有制有着全新的内涵。过去把公有制了解为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这只是一个微观层次上的产权概念。不能不加分析地套在宏观层次上。

(一)宏观层次公有制的形式:以超越微观产权主体的社会总资本为基础。

无论微观产权主体是私人资本、集体所有的资本,还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全民所有的资本;作为微观产权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所追求的都是利润的最大化。资本的运动过程已经把个别资本有机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社会总资本。这个社会总资本,既不是各个微观主体的共同财产,也不是他们的公共财产,它是微观产权主体相互作用中的结果,是一种不脱离微观产权但又超出微观产权的宏观存在。在这个宏观存在下,个别资本已是总资本运动中的一个分支。全社会的公有制可以被规定为财产由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这一主体所有;同时社会总资本的社会运用,以及受国家宏观调控也可以被规定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二)宏观层次公有制的内容是:国家调节社会总资本,使其直接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社会总资本在其自发运动中通常不能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这种情况并不为微观产权主体的性质有所改变而改变。无论是私人资本还是集体资本、国有资本,市场竞争的压力都只会推动企业尽可能多地获取利润,尽可能多地压缩成本。市场经济运行对于微观主体来说不可避免会带来外部不经济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它并不为微观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改变而改变。

国家调节经济是克服这一缺陷的最好办法。而这样一来社会总资本就是改变了自发运行状态,进到自觉的控制之下,在国家行为的调控下促进社会经济增长。这就是说,只要国家能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那么社会总资本就会被自觉地运用。如果社会经济增长的成果首先落在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身上,这种社会总资本的自觉运用就构成了公有制的内容。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

(1)在宏观层次上原来意义上的产权属于谁的问题已不能作为判断标准。在这里只有社会总资本的运用主体,而没有社会总资本的所有权问题。因为国家是唯一的主体,所有权中的排它性已失去了意义。这里所说的公有制不是微观层次上相对于私有制而言的所有制,而是指社会总资本社会地的运用以及能否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是先决条件。否则本文的理论观点会推论出资本主义社会也会在宏观层次上存在公有制的结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调节经济服务于全社会只是一个表层形式,在实质上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利益的,社会进步的成果也总是首先落在有产阶级,特别是大资产阶级的头上。对于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来说情况是完全不同了。无产阶级没有自身的狭隘私利,它只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无产阶级的国家在主观上总是想把国家调节经济首先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因此只有社会主义下国家对资本的社会使用才能归属于公有制的范畴。当然,在实践中能否做到这一点,却不是凭国家主观的愿望,而要看宏观调控力量是否左右得了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个别企业,使个别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要服从社会整体利益;要看社会总资本是否按照社会主义大方向组织运行。

(三)宏观层次公有制内涵的拓宽:由宏观层次渗透到微观层次。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竞争必定导致垄断,垄断集团又总会相互勾结起来限制产量、分割市场、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国家调节经济就将受到削弱。这种情况并不因为社会制度和微观产权主体的性质改变而改变,资本主义国家会发生,社会主义也同样会发生。无论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委托代理的国有企业,一旦达到垄断的程度,必定会出于自身的利益走上同一道路。对此,国家必须发挥宏观层次的公有制力量进行干预,一是通过制定政策限制垄断,如: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是国家根据科技发展的趋势,大力扶持新兴企业,运用技术创新,发展新的生产力,以打破原来的垄断格局。三是通过参股、控股把龙头企业直接置于国家的控制下,然后凭借它们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作用把价格回归到合于价值规律要求的轨道上来,以服务于社会经济增长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调节经济的成果,且将成果首先落在大多数人的身上。以上三种办法,第一种是明显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是国家运用政策、法律或经济杠杆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而第二、第三种办法实际上是国家宏观调控已经深入到企业。也就是公有制的内涵已经拓宽,由宏观层次渗透到微观层次。

三、把宏观层次的所有制作为判断社会经济制度的主要方面

企业的产权形式和性质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经济制度问题。当人类还不能把握市场经济的规律、国家未能作为宏观主体干预市场活动时,市场经济的运动主要是微观主体相互作用的自发结果。这时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主要由微观产权的社会经济性质所决定。而当人类逐渐把握市场经济的规律,国家作为宏观主体对市场进行调控时,光从微观层次来判断所有制性质就不够了,还应该更多地从宏观层次上来观察分析。这时微观产权的社会经济性质对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决定作用就降到了次要的地位;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主要由宏观状态来决定。如果国家调节经济中社会总资本的使用已经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个社会的经济制度是属于公有制社会。

目前,我国在如何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适度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已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但是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人还是从微观层次上来研究的。比如有的同志研究探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究竟多少才是合适的,才能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还有同志认为不应局限于量的分析,更重要的是要看公有制能否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在基础产业、基本工业、公用事业和国防工业占据主体地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有的同志又将注意力仅仅倾注于国有资产在股份公司中应当占有多大比例等等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必须跳出这些传统研究的框子,也就是不仅要研究分析微观层次所有权的性质,而且还要分析宏观层次所有权的性质。后者对于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决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是具有决定性作用。只要社会总资本的调控掌握在人民政权手中,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那么即使微观层次的企业产权形式有所变化,不同所有制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有所升降,也不必担心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会走偏社会主义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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