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问题研究

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问题研究

汪承亮[1]2004年在《转轨经济中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及其演变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贸易壁垒的拆除,资源和人才自由流动性的提升,全球性政府间竞争的时代逐渐来临。政府能否创造良好的环境来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成为国家或区域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因此,在世界各地,政府正成为人们注目的中心。在中国,改革发展到今天,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都与政府越来越密切地交织在一起。政府如何定位自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如何进行改革,关系到中国是走向“好的市场经济”还是“坏的市场经济”。在此背景下,本文批判吸收政治哲学中的政府理论、经济学中自由主义理论、干预主义理论、市场增进论、人力资本理论、社会学中的社会资本理论、管理学中的组织理论、治理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结合以浙江省市县政府为主要观察对象的经验观察,试图探索转轨经济中政府角色定位的基本原则,揭示政府角色生成与演变的机制以及如何有效促进政府角色的转换。具体说来,本文关注四个基本问题:(1) 转轨经济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2) 政府实际上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3) 政府为什么会扮演这样的角色,政府角色的决定因素是什么,政府角色的生成与演变机制是怎样的?(4)如何进行政府改革,有效促进政府角色的转换?本文以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比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主要研究工作和内容(含创新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转轨经济中地方政府角色定位问题的研究中,针对以往研究大多是从弥补“市场失灵”的角度逻辑推演政府应该干什么,而较少深入问及政府到底是什么,它会按照“应然”的要求去行动吗?本文首先深入到政治哲学领域探究政府的本质,分析指出现实中的政府是社会中的暴力垄断组织,其产生与持续存在均有深刻的集体行动逻辑,是“匪帮”与民众理性自利的结果,天然具有侵犯民众权利和自由的倾向;政府又是必要的。因此,为防止政府对民众权益的侵犯应将其角色定位在公共领域。同时从思想对行为的引导作用上指出,将政府建基于“公正、平等、自由、民主”等普世价值和理性的原则之上是历史的潮流,也是我们面临传统和现实压力时必须坚持的变革方向。其次揭示了西方经济理论在指导政府角色定位时的预设,自由主义理论强调政府作市场经济的“守夜人”,是预设了市场存在及其会自发扩展的,而转轨经济中不少地方(尤其是广大落后的农村地区)还处于自然或半自然经济状态,政府面临是如何促进本地居民融入全国乃至全球性大市场的问题;干预主义以保护贸易、市场失灵、市场不稳定为逻辑起点强调政府干预经济,是预设了法治基础的,而转轨经济中法治并没有充分发展,政府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它对经济的干预常常会异化为权力的滥用而导致更差的福利水平。因此,应强调政府通过增进市场本身的协调能力来解决市场机制存在的问题。事实上,区域经济发展本质上是区域经济能力--居民发现市场机会、组织资源的能力与技术能力的有机结合--的提升,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也离不开促进合作与双赢的社会资本的积累。所以,转轨经济中地方政府需要通过提升区域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水平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支持了这一点。最后,针对既有政府角色定位研究很少提出一个根本性的原则,本文以经验实证为基础,对转轨经济中政府角色定位的原则做了基于本土文化的概括:以民为本,公正协调。(该部分的主要创新点已整理成论文《政府是什么,应该是什么?—论以民为本、公正协调是政府角色定位的基本原则》发表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6期的巧一24页) (2)在转轨经济中地方政府角色的描述性研究中,本文以浙江市县政府为主要观察对象,运用职能文本分析、官方统计数据分析、调查研究等多种方法探索了地方政府角色特征,并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测算了浙江23个市县政府角色适应市场化程度的指数,同时运用案例分析了政府角色的缺位与错位现象。实证分析发现,一般而言,政府对经济干预越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与安徽相比,经济发展领先的浙江财政支出中事业费开支占比更高,而行政管理费的开支占比更低;浙江政府在释放市场能量方面己经相当成功,但如何增进民间与市场能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即使是浙江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政府行为异化也同样存在甚至某些地方也比较严重。 (3)针对既有有关政府角色的文献很少深入探索政府角色的形成机制与影响因素,本文对政府角色进行了解释性分析,深入到政府治理结构、政府内的决策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的分析及其对政府角色的影响。政府治理结构分析表明,各级政府的实际角色与各级党委,尤其是党委常委和书记的区域治理理念密切相联:治理结构缺失对地方“一把手”及行政机关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政府行为异化的制度性原因。政府决策虽然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但在实际中常常演化为“多集中而少民主”,民众意愿得不到有效的聚集和反映,导致政府角色偏离社会的需要。千部选拔任用机制在提名等环节上的缺陷,使得?

吴春明[2]2006年在《我国社会保障领域政府与市场角色定位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关键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笔者对于目前社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做了简要的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张国栋[3]2016年在《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分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社会保障逐渐成为社会热点,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到养老金缺口,从延迟退休到近期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社会保障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越来越多的争论。在争论的过程中甚至出现了期望政府包办一切的“泛福利化”思潮和主张个人自我负责的“反福利”等极端倾向。这些问题产生的本质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障理念的不清晰,即社会保障思想的缺失。政府对于自身社会保障责任的有限无限性不清楚,而且对各主体的责任边界比较模糊。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社会保障尚处于制度建构阶段,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作为主导者的政府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本研究采用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基于政府正当性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理论,结合国家相关统计数据和政策文件分析作为整体的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复杂性,即社会保障项目设置及其负责分管部门的纷繁复杂关系中政府责任的分配和配置,包括政府内不同政府部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边界。通过研究发现,自1949年以来,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经历了一个从单位负责到强调家庭、个人责任再到政府尝试自身责任理性回归的演进过程。由于社会保障项目复杂、涉及领域广泛,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呈现多样性和多重性,再加上人口的高流动性,社会保障运行面临较大的挑战。不同部门分管社会保障工作,具有专业化管理、促进竞争、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等优势,具有有利于社会保障运行的一面。但是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权责边界不清、利益博弈和信息阻隔等问题,导致职能重迭、制度覆盖漏出、部门之间趋利避害、地区利益割据、信息统一性差、资源浪费等弊端和不足,最终导致社会保障在政策制定以及实施的过程中公平、效率有所损失。在中国特有的“条块分割”行政模式之下,政府分为从上到下五个层级,不同层级政府在社会保障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博弈和阻隔,在社会保障工作上面临着集权和分权之间的选择和权衡。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等机制各有优缺点。作为主导者的政府,除了亲历亲为和通过相关事业单位直接发挥作用外,还可以通过市场、社会和家庭等多种手段来实现和履行政府责任。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政府应当处理好不同政府部门以及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解决不同层级政府和同级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冲突阻隔。横向上,权衡部门之间竞争和协作的关系,打破部门利益博弈和阻隔,加强部门协作。发挥不同部门负责能够促进部门竞争、实行专业化管理和有利于提高效率等优势,减少和避免横向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权责边界不清、职能重迭、资源浪费、利益博弈、信息阻隔和制度覆盖漏出等问题。纵向上,应当对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集权分权关系进行权衡和选择,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界定财权事权,使公共产品供给能够实现经济、效率、效能、公平。制度改革中除了重视自上而下的路径之外,还应发挥自下而上路径的作用。在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政府应当注重引导发挥市场、社会和家庭等主体的作用来实现和履行自身责任,各主体优势互补,既要保证公共产品的公平、有效和有针对性地供给,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又要注重经济性,不致使自身陷入大包大揽的泥淖,背上沉重的包袱。

陆红[4]2012年在《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分为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农民承包土地的流转。基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我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应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不能用政府干预代替市场机制。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但是,农村土地的稀缺性决定成本最低、最有效的方法是依法发布政府指导价,更可以采取直接定价方式,这样的政府干预具有合法性。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干预既具有宪法基础,也具有经济法的法理基础,但是政府干预也有边界。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探讨两者之间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并给出相应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文章首先论述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理基础,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为什么需要政府干预的问题。在宪政理论中,公民的积极权利反映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为农村社会公众谋利益的要求;消极权利反映土地流转当事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要求;政府权力在农民的积极权利问题上具有公共利益性。因此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做出必须满足两个标准:合法性和公共利益。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扩张和滥用等倾向,公民的积极权利往往难以实现。因此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职能,在农村土地流转领域,主要是明确政府干预中可以实施的法律行为。本文认为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范畴。一是从调整对象来看,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发展过程中,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进行调节的过程,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要求。二是从规范内容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土地转让、租赁、入股等法律允许的法律行为,鉴于农村土地资源的特殊性,政府对于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干预(例如微观规制),从而产生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符合经济法规范内容要求。叁是在价值取向方面,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和实质公平。经济法国家调节说创立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以“市场叁缺陷、国家调节叁方式、经济法体系叁构成”为核心,揭示了经济法的本质,其关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揭示对转型中国农村土地资源的依法流转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同时国家调节也非万能。本文关于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论述,建立在政府干预权由宪法授权的基础上;由于法律的同步演变,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和内容、方式和程序以及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承担,都由法律予以规制并进行调节。本文特别强调行政权力驱使的农村土地流转和政府调节的农地流转之间的区别,两者实质上就是行政权和政府调节权之间的区别。政府调节权和行政权的性质不一样,政府调节权是一种经济性权力,而行政权并不普遍具有经济性。本文分析了现行立法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定位,首先,政府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供给者。其次,地方政府基于授权委托行使代理人职责。第叁,政府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角色,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保障交易安全的公共服务。第四,政府承担土地调控角色。本文也分析了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目标。农村土地流转中重要的政策目标可以归纳为叁大点:第一,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巩固集体经济;第二,对土地用途实行管制确保粮食国家安全;第叁,推动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收入。该目标具有方向性、激励性和层次性等特征,同时也具有时限性、可行性的特点。农村土地流转目标的实现,是决策层、执行层和作业层不同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不同层次不同主体合力的结果。所以政府干预的法律目标,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关键,在于设计一项能够真正自由流动的,符合交易法律特征的,能够促进交易繁荣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类型,即公平和效率统一的物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目标模式。例如可以确立在法律上能够自由流动的可供市场交易的土地权利;建立一个有效的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等。设定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价值具有必要性。第一,自由是一种宪法权利,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基于宪法规定,以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政府部门规章,农民作为流转主体是一种平等主体,是意思自治主体,其流转意愿必须是自由而非强制的。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不是由政府行为取代个体的土地流转经济活动,相反是通过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活动的调节,使个体的流转活动自由得以更好地实现。自由是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法律价值。现有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自由尺度,对于农民承包地的流转的政府干预之自由维度小。主要原因是法律内容明确,法律规范多。第二,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秩序价值非常重要。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流转中,登记公示法律制度是交易相对人降低土地交易排他成本的好方式,或者说是其维护农村土地交易安全有秩序的方式,其秩序性表现为交易中主动登记的意愿的增强;主动登记后可得利益的增强,从而实现土地交易秩序性。设定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原则具有必要性。第一,本文认为现有土地行政部门在农村土地两者中,既实施了行政权,又实施了对土地市场的干预权,两者交叉作用,致使现有农村土地市场的行政干预过多,妨害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发育,因而必须大胆改革,把专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调节权的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行政机构中脱离出来,从而真正实现政府权力有限原则。第二,强调公平原则,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原因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不是国家所有制,而是政府调节者的法律角色。政府不得为了增进自己由于私利而偏爱的某些需要土地的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即农民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性质上有偏颇,也不能在需要流转土地的企业和农民之间有所歧视。第叁,政府干预行为应遵循效率原则。“效率”通过市场自由流转得以实现。但是土地流转仅仅是实现“效率”的手段,它不是目的,流转制度也不必然带来农业土地利用效率。以上因素的存在,决定农村土地利用制度运用市场机制的有限性与局限性。第四,政府干预行为应遵守法定原则。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要合法,政府的指导性行为也要合法。第五,在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期间,调节权的权力行使者与人权发生碰撞的概率极大,若二者无法同时兼顾,应当采取人权优于调节权的价值取向。本文对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行为进行分析。第一,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节不是政府对农地流转的直接管制;政府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干预不属于宏观调控,而是政府对农村土地市场的微观监管。直接的政府管制限制了竞争,扼杀了市场活力,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政府的直接管制权越多,越难对其实施监督。第二,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实施调节权,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调节,非一般人们所认为的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在农地市场流转过程中,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手段是不同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涉及土地市场的微观层面,因此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这叁种手段都是适用的。第叁,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方式、速度等较之以往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政府以“市场调节者”身份,借助土地流转的法律和法规监督土地经营者。政府以“社会协调者”的角色,通过转移支付、税收等途径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建立起与农村土地流转有关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以“公共服务者’的角色,运用自己巨大的财政力量和强有力的政策手段,正确处理因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农村劳动力问题,农村主导产业的扶持问题,农村的产业结构的提升问题等,引导土地资源的正常流转。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第一,程序法定是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出路。在政府调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事实上土地流转当事人、特别是农民无法寻求一个确定的标准,但是政府干预的法律程序是具备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这也能为解决政府程序制度构建中的若干分歧提供一种解释,解释的前提是决定结果的土地流转程序必须被严格执行。第二,应该优化调节程序与对策程序的结构组合:首先,在保证政府调节程序主导地位的同时,应重视农地流转当事人对策程序作用的发挥。对策程序对于防止调节失败,增加调节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就调节程序来看,应增加其中“约束性”程序的比重。对农地流转市场主体权益影响甚大的调节行为,必须设置严格的程序规定。调节程序的内容也必须尽可能明确,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再次,就对策程序来说,要增加一些任意性或可选择性对策程序,促进农地流转当事人做出对策行为。第叁,农地流转纠纷中引入非正式程序或联动处置非正式程序,能够减少法律执行成本,达到引导农地流转当事人从事遵法行为,降低政府调节主体与农地流转当事人之间非合作博弈。政府不当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农地流转中不符合法律对其设定的目的的行为都可称为违法调节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于土地调节主体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事;二是具体调节主体(如地方政府)做出的体现主体本身而非具体经办人员独立意志和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流转法规设定的法律责任特点包括:一是在调节主体违法行为表述的时候,将各种政府调节主体作为主语,但责任的承担者是具体的“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流转调节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一般只能通过设定程序性责任的方式来实现。调节主体的法律责任大量地表现为承担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等,后果严重的则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须改革责任形式。文章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获得以下主要观点:(1)政府调节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符合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政府调节权学说相较国家干预说具有进步性、时代性和普遍性、创新性。(2)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要遵守政府权力有限原则,以及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等法律原则。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价值表现为自由、秩序、公平、安全和伦理等五个方面。(3)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农村土地流转不是行政行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是不需要政府调节,而是在这种变迁性制度中,应该重视政府调节行为的把握和政府调节职能的法制化。(4)从整体角度看,农地的有效流转既需要调节程序的主导,也需要对策程序的配合。政府干预的法律程序是具备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5)政府调节主体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经济责任。引入引咎辞职制度。(6)现行土地行政机构行使行政监管权,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国家调节权。国家调节权兼具公权和私权特点。研究结论是由国土资源部门行使土地行政工作,由专门的中国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经济性的土地市场监管,该机构是市场规制机构。

成志刚[5]2002年在《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化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它起到社会“稳定器”、经济运行“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调节器”的巨大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第二阶段,从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至今。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市场竞争的加剧等新形势,暴露出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国家和集体包揽过多、负担过重,个人缺乏自我保障意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等问题,因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尤为急迫,这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应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政事分开的原则。基本思路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完善就业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权力机关,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介入社会保障领域,为的是克服市场机制下收入分配缺陷以体现公平,降低运作成本以提高效率,均衡企业负担以提供机会,调控经济以促进发展。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职能具体体现为:为社会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对社会保障制度卜舀手:1巧士生t户文\、I、、·。/t,’X二E巳 下卜E\二 进行整体规划,为社会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对社会保障进行明晰的产权界定。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社会保障领域也必然有市场机制发挥其作用的空 间。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保障领域是由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的,同时,也是为克 服社会保障领域中政府调节的失效或低效。市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功能具体表 现为:体现社会保障制度中个人的责任,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推进社会保 障产业化进程,为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提供运营的途径。 社会保障领域中政府与市场是不可或缺、分工不同的两种最基本的制度安 排。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单向选择关系,而是在合理分工基 础上有机结合的关系。因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既要注意避兔市场万能论的倾 向,又要警惕国家万能论和政府高明论的极端。应在分别界定政府与市场作用 和职能的基础上,寻求二者在社会保障领域中行为的均衡点。

刘金科[6]2012年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政府角色转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政府角色转变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现实问题,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这个GDP年均增速10%以上的快速增长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隐忧。如国企竞争力不强、效益低下,行业垄断格局始终无法打破,公共工程质量问题频频曝光,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也不断凸显,政府的公信力正遭受着公众持续严重质疑……以上诸多问题的出现其实都是与经济转型和发展特定时期的特征密切相关的。政府角色必须与相应的经济发展时期相适应,否则,政府行为非但不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反而会起反作用。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机遇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一时期的发展特点,进而适时调整政府角色和职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文打破学科和领域的界限,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博弈论等理论对政府角色转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突破了单一或分割的研究视角,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构建了一个政府与政府、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叁维研究模型;综合使用定性、定量、案例等研究方法,全面梳理剖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角色转变的情况、当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政府角色转变的成效和问题,在总结国外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政府角色转变的建议。首先,本文从影响政府角色转变的因素出发,明确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政府角色转变的目标、原则和关键。在政府角色定位上,突破了单纯目标导向性的定位方法,而采取了目标-结果型的视角,提出当前政府角色转变目标为“服务型绩效政府”,提倡对政府行为进行全面综合的绩效评价以推进政府角色转变。并且,针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特点,明晰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在此基础上,提出应不断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抓住改革创新关键,重点突破财政职能的转变。同时,在充分认识各类政策工具的基础上,推进政府角色转变的实效。其次,针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政府角色转变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基础上,从以下若干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政府角色转变提出了一些对策措施。一是转变思想观念,推进服务型绩效政府建设。破除特权思想,树立公共服务理念;转变计划经济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理念;警惕福利赶超思想,避免中等收入陷阱;二是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关系。突破大部制改革的关键领域,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晰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责任,完善省级以下财税体制;加强地方税收体系建设,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叁是构筑自由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理顺政府和企业的利益关系,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蓬勃发展;鼓励创新,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公共资源分配秩序,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四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利益关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防治并重切实保护环境;创新社会管理,重点发展社区非政府组织。五是探索建立服务型绩效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六是完善法制制度,健全监管体制,为政府角色转变保驾护航,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最后,本文选择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时期,从相关利益者理论出发对政府角色转变展开了一个角度较为新颖的研究。由于政府角色转变涉及面太广,加之个人水平有限,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很多领域也值得继续深入探讨。一是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和财力不均衡的现状,需要进一步分区域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二是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中将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政府角色转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变化必然催生新的研究领域。叁是政府角色转变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如何加强和提高理论研究的指导性和实用性,特别是在政府角色转变绩效评价方面,能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也非常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

周婷[7]2016年在《我国卫生筹资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卫生筹资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问题历来是政治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历史经验表明,卫生筹资中政府和市场作用的协调与互补对于提高卫生资金筹集与分配的公平性和效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经济学理论的视角来看,医疗卫生服务的诸多特性有别于普通商品,如其社会效益往往大于个体效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市场失灵”的问题,基于个人成本效益分析的决策往往造成消费不足,因此,政府应进行干预和调控;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可能存在低效、反应迟缓、寻租等问题,从而导致“政府失灵”的发生,因此需要充分利用市场力量补充。建国以来,政府和市场在我国卫生筹资中的作用经历了曲折的变迁过程。二者此消彼长的发展过程也引发了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广泛研究与讨论。本文以我国卫生筹资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为研究主线,在理论阐释、历史考察、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从国家和医疗机构两个层面入手,结合国内外案例,探寻了政府与市场作用的最佳比例范围,并揭示了我国卫生筹资公平性的影响因素,剖析了我国医疗机构筹资机制及其对效率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卫生筹资结构的目标,并指出了改善筹资公平性与效率的途径。关于我国卫生筹资中政府与市场如何结合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政府(公共)与个人(家庭)在筹资中的最佳比例问题。本文首先考察了WHO卫生绩效排名前20名国家的筹资情况,发现除个别国家(如新加坡、瑞士)由于其医疗卫生体制的特殊性导致政府卫生支出占比较低外,大部分国家的占比介于70%-80%之间,平均占比为74%,占比中位数为76%,最高值达到87%。此外,本文还使用1995-2015年203个国家的相关数据,通过计量模型的分析来考察政府卫生筹资占比对健康水平的影响,并试图找出政府与市场筹资的最佳比例。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发现,对于中低收入国家,线性模型的拟合效果更好;而对于中高收入国家,非线性模型的拟合效果更好,即政府筹资比例对健康水平的影响呈倒U型曲线关系,且峰值在80%左右。基于以上分析结果,我们建议,我国未来可以75%-80%为政府卫生筹资占比的政策目标。考虑到医疗费用只是卫生总费用的部分,从上述目标推断医疗费用中政府与个人支付比例的政策目标,政府筹资在医疗费用中的最佳占比约为72-78%,相应地个人占比约为22%-28%。从卫生筹资公平性的角度,本文对城乡、地区和医保制度之间政府与市场占比的差距进行了比较,并进而提出,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包括财政分权制度、社会医疗保险碎片化、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叁个方面,并基于此提出建议。从医疗机构的筹资补偿机制层面,本文通过对“补供方”与“补需方”两种模式的利弊及国内外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建议对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医院主要采取“补供方”的模式,由政府承担更多的筹资责任,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将医疗服务的重点放在预防性服务与疾病管理与控制上来;而对叁级医院则更多地采取“补需方”的补偿方式,即由各类医保购买服务,以鼓励市场充分竞争,并满足参保人多元化的医疗需求。本文对医疗机构的微观激励问题给予特别关注,即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重视使各类医疗机构的微观激励与社会目标更好吻合的问题。如果二者保持一致,就容易形成正面激励;如果二者不一致甚至背道而驰,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或“坏的市场经济”,造成医疗行为的扭曲。例如要从源头上解决药价虚高、过度医疗的问题,就要消除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价格扭曲和以药补医等“坏的市场经济”,否则仅靠行政手段则难以奏效。本文还通过对支付方式的比较,提出应以预付制为核心,根据其特点与利弊综合运用不同手段,以减少医疗服务供方道德风险的发生。本文还对以英、美、德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卫生筹资体制的改革与演变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其共同趋势是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均向更为混合的“中间道路”靠拢,即在医疗卫生体制中政府作用较强的国家逐渐引入更多的市场机制,而市场作用较强的国家则加强政府干预,这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我国正处于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政府应以改善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在卫生筹资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尤其对具有外部性、公共品、收入再分配等性质的医疗卫生领域给予更多的投入与支持。同时,市场在卫生筹资中的重要作用也不容忽视,应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卫生筹资利用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功能。在我国未来卫生筹资制度的发展中,应强调同时运用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使二者统一互补、协调发展,共同推动我国卫生筹资公平性与效率的提高。

马海明[8]2015年在《政府治理视角下的欠发达地区城镇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城镇化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成为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研究课题。基于我国的政府体制,在影响城镇化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政府治理及行为具有突出作用。目前关于农村城镇化和政府治理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行为方式、作用以及面临的困境等方面,多为规范性和阐释性的研究,缺乏深入的与理论体系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同时对农村城镇化与政府治理互动关系研究不多,而把研究视角定位在欠发达地区政府治理与城镇化发展的则更少。由于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不同地区城镇化的发展程度也不一样,沿海发达地区的城镇化发展已经探索出了不同的经验、道路和模式,但对于欠发达地区而言,其发展的方式和道路就会和发达地区不同。通过考察欠发达地区城镇化过程中的政府治理和作用,可以为欠发达地区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发展提供素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以政府治理为视域,以新型城镇化为主题,从新型城镇化与政府治理之间的互动关系入手,引入国内外城镇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并在对宁夏沿黄经济区城镇化发展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宁夏沿黄经济区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与条件、城镇化战略的提出、城镇化发展中的政府角色、行为和效能这几个方面对沿黄经济区城镇化发展与政府治理的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实现欠发达地区农村城镇化与政府治理的有机结合,研究政府介入农村城镇化的作用途径和传导机理,在此基础上寻求优化政府治理行为,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村城镇化发展的思路。具体来看,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第一章,导论。概述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等内容,同时对文中涉及的主要概念如城镇化、政府治理等进行界定,对国内外关于城镇化与政府治理关系的研究进行梳理与评析,为此后的研究提供理论指导。第二章,宁夏沿黄经济区发展背景与条件。主要从区位条件与发展优势、区域困境与发展难题、政策机遇与宏观背景这叁个角度来阐述宁夏沿黄经济区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与条件。第叁章,宁夏沿黄经济区城镇化战略与政府统筹。重点分析政府统筹在宁夏沿黄经济区城镇化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从政府的战略规划、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与结构规划等层面详细论述政府所发挥的作用。第四章,宁夏沿黄经济区城镇化起步中的政府角色。主要从宁夏沿黄经济区城镇化发展新起点中的政府角色定位、非均衡城镇化起点中的政府角色冲突、区域统筹与政府角色转变等方面阐释城镇化初始阶段中的政府所扮演的角色。第五章,宁夏沿黄经济区城镇化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主要从土地开发利用中的政府与农民博弈、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作用、社会服务中的政府与社会功能以及社会治理中的政府与群众参与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此来阐述沿黄经济区城镇化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方式与逻辑。第六章,宁夏沿黄经济区城镇化发展中的政府效能。主要分析沿黄经济区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政府功能、政府绩效以及政府的局限性,通过具体的绩效评估,分析政府在城镇化发展中的作用和功能。最后进行结论分析。主要从欠发达地区城镇化发展需要政府的有效介入、城镇化发展中的政府治理有一定的限度和城镇化的有效实现需要内外动力的有机结合这叁个方面进行结论研究。通过研究发现:农村城镇化,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治理与城镇化发展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与发达地区相比,欠发达地区农村城镇化发展面临更为复杂和艰巨的挑战,这决定了城镇化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也更凸显了政府作用的重要性。一方面,对于欠发达地区而言,政府需要在城镇化发展的启动与初期阶段充分发挥统筹、规划、引导与扶持作用,为城镇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政府统筹,从区域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城镇化战略进行谋篇布局,防止和避免区域在城镇化发展中的“地方性”行为;通过政府规划,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确立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目标,以防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人、财、物的浪费和恶性竞争;通过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利用政府的特殊优势,引导资源和要素的优化布局;通过政府扶持,为欠发达地区城镇化发展提供政策、经济等外部支持。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政府的外部力量需要逐步减弱,而应充分发挥城镇化的内生动力与机制,以此来促进城镇化的持续发展。通过结论分析,认为农村城镇化,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治理与城镇化发展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

赵洪燕[9]2012年在《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显着地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使农民对自身的养老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差距仍旧过大,城乡间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无疑对掌管农村公共事务的基层政府是一个挑战。因此本文通过探讨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定位问题,明确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划清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的职责界限,正确地处理好基层政府与市场主导之间、基层政府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关系,从而引导农村的养老服务体系朝着完整持续稳定的方向发展。本文通过运用公共产品理论来分析农村养老服务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分析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应该发挥的职能。这两大理论是本文分析和研究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的理论基础。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基层政府和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等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分析了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表现出的职能缺位问题及造成缺位的原因;第四部分对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并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构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文章通过总结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足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改革基层政府的财政制度,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政策建议,并重点强调了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的具体应该发挥怎样的职能作用。本文认为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基层政府转变执政理念、创建服务型基层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基层政府是我国政府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与农村居民、与经济和社会事务有着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因此,探讨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对国家在民众之间是否能树立良好的公信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方亮[10]2014年在《养老服务市场化中政府角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人口老年化的趋势,社会养老已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已然传承了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养老服务与政府的扶持紧密相连。养老服务市场化中政府角色主要定位在政策扶持者、资金提供者与评估监管者。养老服务市场化过程中需要政府的有效角色定位能使养老服务获得更稳健地发展。但养老服务市场化中政府角色存在诸如养老服务市场监管缺位现象严重、机构养老服务中过多强调以营利为目的提高老年人入住门槛、养老服务价格与收费不合理等失衡现象。本文以广西南宁养老服务市场化中政府角色失衡为切入点,以市场化中需要政府角色定位为框架,运用社会保障管理学中社会福利社会化为理论夯实、政府角色理论以及市场失灵理论等原理和方法进行研究。论文分析了我国养老服务市场化中政府角色定位以及职能表现、养老服务市场化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如何扮演这种角色。论文运用科学管理研究方法,综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技术,通过对广西南宁市市区的养老服务市场化中的竞争与服务、市场监管状况、资金来源、价格与收费、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状况以及价格对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调研,重点分析广西南宁市市区养老服务市场化中政府角色失衡现象,并用调研数据来说明摆正养老服务市场化中政府角色的重要性。本文建议养老服务市场化中政府需要在资金扶持,提供优质服务;政府与市场双轨制定养老价格,提高经济效益;培育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机构养老的地位;加强评估监督,提高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益和确保财政投入的使用效果等方面进行合理定位。以此实现养老服务在市场化运作中得到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转轨经济中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及其演变机制研究[D]. 汪承亮. 浙江大学. 2004

[2]. 我国社会保障领域政府与市场角色定位问题研究[J]. 吴春明. 理论前沿. 2006

[3]. 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分置研究[D]. 张国栋. 中国农业大学. 2016

[4]. 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陆红. 南京农业大学. 2012

[5]. 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问题研究[D]. 成志刚. 华中师范大学. 2002

[6].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政府角色转变研究[D]. 刘金科.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

[7]. 我国卫生筹资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研究[D]. 周婷.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6

[8]. 政府治理视角下的欠发达地区城镇化研究[D]. 马海明.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9]. 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研究[D]. 赵洪燕. 华中师范大学. 2012

[10]. 养老服务市场化中政府角色研究[D]. 方亮. 广西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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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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