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趋势下洗钱罪的透视与解析

全球化趋势下洗钱罪的透视与解析

刘召[1]2004年在《全球化趋势下洗钱罪的透视与解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全球化为背景,从国际社会及国内立法、司法及相关的学术理论研究层面透视、研究了洗钱罪的犯罪行为。意在解析洗钱罪的同时,指出该罪的一些构成特点及学理与实务界存在的缺陷,以期改善立法司法,加强对洗钱罪的防控。全文共分引言、结语以及中间五章七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简单介绍洗钱的来源、洗钱罪的特点、行为方式以及洗钱行为所遵循的一般规则。第二章立足于全球化的背景下,研究了全球化的特点以及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洗钱行为的新的发展变化。意在说明,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洗钱行为可能更加隐蔽、跨行业、跨国际,因此需要一个国际社会层面的联合互动机制来制约与防范洗钱行为。第叁章主要介绍国际、国内社会面对洗钱行为的猖獗与泛滥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目的在于从立法层面进行横向对比,以便我们从中找到差距,借鉴国际社会在反洗钱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取长补短。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在这部分集中分析论证了与洗钱罪相关的一些学术分歧,考证了一些理论误区。重点对洗钱罪的法益侵害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上游犯罪行为人应否成为洗钱罪的主体、洗钱的主观罪过形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见解与主张。同时对我国现行洗钱罪的立法进行了必要的检讨。第五章是第四章的当然延续,基于第四章所提出的问题与见解,笔者从犯罪学的立场提出了对洗钱行为的防控对策与建议。主要集中于完善立法与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

卢勤忠[2]2004年在《中国金融刑法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在全球化思潮的冲击下,经济、金融全球化成为各国都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深深地受到这种思潮的影响。中国法律的国际化走向正日益凸现,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国际性规则的效力在我国更为明显。刑法是所有部门法律的保障法,是这些法律的最后保障手段,它依托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法规。因此,部门法律的国际化会影响刑法的国际化,金融法律的国际化间接地会导致金融刑法的国际化。 本文结合国际化发展趋势,运用逻辑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刑法学、国际法学、金融法学的角度,对我国金融刑法的观念、政策、立法和司法等改革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理性思考。 本文共分为七章。首先以国际法的视角探讨了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的影响,区分了全球化与国际化的不同含义,指出了我国金融刑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其次,在金融刑法的基础论部分,以法律观念的变革为起点,指出了我国金融刑法的改革须树立现代、平等、信用和创新等观念。以刑事政策的选择为导向,指明了我国金融刑事政策的法治主义、人道主义、科学主义和效益主义的价值目标。再次,在金融刑法的本体论部分,详尽地阐述了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模式转变和立法体系重构,着重围绕犯罪论和刑罚论的改革剖析了我国金融刑法犯罪网构建及刑罚合理化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完善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建议。最后,从金融刑法适用的层面,分析了我国金融刑法的司法改革,使本论文逻辑严密、结构紧凑、体系科学。 全球化的涵义可谓见仁见智,但全球化作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却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否认这种现实并不是一种理智的主张。当然,全球化是否必然带来法律的全球化目前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鸣。本文认为,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并非同义语。法律全球化主要是指全球的法律趋于完全一致,目标是消除各国法律的差异,使它们完全相同。而法律国际化是指在全球化进程中,一国法律的发展要兼顾国际因素,符合国际化标准。在区别了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含义的基础上,本文从人性、文化、经济、规则、媒介等五个方面指出了我国法律国际化的必然性。对于有学者提出的全球化的“理论陷阱”问题,本文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表明了对待我国法律国际化之应有态度,特别应注意泛“西化”、排斥法律借鉴和主权绝对化的叁种倾向。 全球化主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而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又是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刑法的国际化影响并非直接表现出来,而是由国际金融监管、国际金融犯罪及我国涉外金融犯罪发展状况所要求的。当然,我国金融刑法受国际化的影响只是一种法律发展的趋向,它并非是要脱离我国国情而盲目照搬国外甚至西方国家的金融刑法规定。我国金融刑法改革不能也不可能抛弃本土化的特色,法治的国际取向本身内蕴着对法律的本土关注。中国特色并不意味着只是“弘扬”传统、复归传统、强化本土意识,而是立足于现实,由当代中国人创造出与国际通行标准相一致的特色。事实上,全球化的过程是趋同与多元的矛盾统一过程,是全球共同法律价值观念的确立和普遍化与各国保持自己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和法律发展的特有模式的统一,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与各国相对保持民族法律文化特色的统一。本土化与国际化并不完全冲突和矛盾,认为“本土化”只讲本土而不讲国际,或者认为“国际化”只讲国际而拒绝本土都是错误的。 观念是人们头脑中深层或潜隐的意识,没有观念支撑的刑法制度变革仅具改革的躯壳而己,形似而神异。因此,本文在探讨具体金融刑法制度及司法改革前,首先指出了金融刑法观念转变的重要性,具体表现为现代、平等、信用和创新观念的确立。在现代观层面,论文强调要从转变金融犯罪的原因观、本质观和金融刑法价值观着手,实现从阶级性向社会性的转变;从加强对象涉外金融犯罪的立法,实现从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从客观对待金融衍生工具的态度出发,实现从计划观向市场观转变;从兼顾各方利益保护出发,实现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在平等观层面,论文剖析了平等的含义,指出刑法上的平等不仅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如一国之内公民之间及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的平等,而且包括单位与单位之间如公有制经济单位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之间的平等。我国金融刑法领域中的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为后一类主体的不平等,并突出地表现在保险、贷款、有价证券及有关金融犯罪法定刑适用等几个方面。我国金融刑法在国际化发展过程中之所以应树立起平等的刑法观念,主要是基于我国加入WTO、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及个体利益强化等叁方面的原因。在信用观层面,本文指出现代金融与信用密不可分,金融犯罪有不少是对“信用”这种具有普遍价值的人类道德原则的悖逆和违反,而目前我国理论界与立法、司法界对于货币犯罪、金融诈骗罪、证券期货犯罪及其他金融犯罪中的信用问题重视不足。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刑法可借鉴国外有关重视信用制度的一些做法。在创新观层面,本文认为,金融领域是一个不断变化、发?

张先广[3]2011年在《洗钱罪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对洗钱行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我国于1997年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洗钱罪,之后对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呼声与报道屡见不鲜,学界对洗钱犯罪研究的相关文献也日趋繁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刑法实施后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少之又少,我国直到2005年才出现第一起以洗钱罪之名定罪的刑事案件。时至今日,全国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不过20余件,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甚至可以用“罕见”一词来形容,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巨大脱节值得我们深思。有鉴于此,本文以洗钱罪的适用问题为研究重点,对洗钱罪认定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探究,并对反洗钱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冀对加强洗钱罪的理解和应用能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洗钱犯罪的成因及其危害,同时概述了我国目前反洗钱相关问题研究的现状,并阐述了本文选题之初衷。第一章部分,对洗钱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本章从“洗钱”一词的来源谈起,继而介绍了一个完整的洗钱行为应包括的叁个阶段,以及洗钱的主要方式。接着,通过对我国反洗钱的立法梳理,本章介绍了我国反洗钱的发展过程及其立法背景。同时,本章还对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并简要分析了洗钱罪较低适用率的原因。第二章部分,对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进行了探析。本章首先探究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因为没有上游犯罪的发生也就无所谓对洗钱罪的认定,对上游犯罪的相关问题能否有正确的认识,事关能否对洗钱罪进行准确认定。其次,鉴于洗钱罪系脱离传统赃物犯罪之新型犯罪,本章还就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最后笔者认为两罪系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另外,本章最后部分还简要辨析了洗钱罪与其他容易与其发生混淆的具体犯罪。第叁章部分,对洗钱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探析。本章首先探讨了上游犯罪主体能否作为实施洗钱罪的主体的问题;其次本章就洗钱罪中的“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接着本章通过与国际、国外反洗钱立法的对比,指出了我国洗钱罪所规定的行为方式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意见;本章最后就洗钱罪中的罪数形态问题进行了简要总结。第四章部分,对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及反洗钱制度的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章针对洗钱罪现有的没收规定、洗钱数额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以此为展开,建议对刑事责任中一些不利于司法操作的规定进行完善。另外,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做好反洗钱工作需要加强和完善其他相关制度。本章最后探讨了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特定个人主体反洗钱相关制度的完善,并建议根据我国国情设置国家反洗钱局作为全国统一指挥反洗钱工作的政府部门。

参考文献:

[1]. 全球化趋势下洗钱罪的透视与解析[D]. 刘召.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中国金融刑法改革研究[D]. 卢勤忠.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3]. 洗钱罪研究[D]. 张先广.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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