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行政公诉研究

我国民事、行政公诉研究

唐海娟[1]2003年在《我国民事、行政公诉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行政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受到其严重侵害时,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活动。民、行公诉属于狭义公益诉讼的范畴,作为检察机关为维护公益、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而启动司法审查程序的特殊途径,它除了具备一般公益诉讼的普遍特征外,还具备自身特有的特征。民、行公诉制度拓宽了通向司法救济之路,对于实现社会正义、维护公共利益,捍卫法律的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但是,目前在我国这一制度尚付阙如,这不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大缺憾。本文中,笔者将着重对我国建立民、行公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依据加以论证,并对其专有基本原则、基本理论范畴以及具体程序构建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在结构上,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民、行公诉概述。本章中,笔者首先界定民、行公诉的概念、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对民、行公诉的特征、目的、意义进行论述。其次,对外国民、行公诉的历史、现状区别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进行了介绍,并对其加以比较、分析,总结其相同点及不同点。第叁,对我国建国初期民、行公诉的短暂历史简要回顾,指出当前我国民、行公诉制度尚未建立。第二章对在我国建立民、行公诉制度的理论依据,包括法律监督理论、公益原则及国家干预原则进行详细论证。首先,笔者在对我国的法律监督理论进行改革、重构——即恢复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实体监督权,同时,在对公诉审前程序进行重构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侦查(调查)监督权,并将整个诉讼监督职权化明为暗,变显性监督为隐性监督——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行公诉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法律监督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享有包括实体监督权与诉讼监督权在内的,涵盖刑事、民事、行政领域的全面的法律监督权,基于这一职权,对严重损害公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刑事犯罪行为、民事(经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诉并对该公诉进行隐性的诉讼法律监督。其次,公益原则和国家干预原则已日渐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各国通行的原则。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各种严重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既是公益原则的体<WP=4>现,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实现方式。第叁章中笔者着重阐述了在我国建立民、行公诉的现实必要性及可行性,也即民、行公诉的现实依据。当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侵害的大量事实构成了民、行公诉存在必要性的客观前提。对于这些严重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体制框架下所能采取的各种救济手段,以及近几年刚刚萌芽、尚未法律化、制度化的普通公益诉讼却存在着种种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民、行公诉就显得十分必要且具有迫切性。但是,目前学界对于民、行公诉制度是否可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并具体提出了反对的理由。笔者认为,这些理由并不足以否定民、行公诉的可行性。反之,民、行公诉利大于弊、瑕不掩瑜,不但必要,而且可行。第四章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民、行公诉的专有基本原则,一是民、行公诉的基本理论范畴。第一,民、行公诉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审查程序,应遵循不同于普通民、行诉讼的专有基本原则:首先是最终救济原则,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只有在其他救济方式都无法启动或不能奏效时,在“非此不能、非诉不可”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民、行公诉;其次,检察机关在民、行公诉中应遵循客观义务原则,履行客观义务,全面保护所有涉诉的合法权益;最后,检察机关在遵循客观义务原则,履行客观义务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循公益优先、兼顾私益原则,这一原则是对客观义务原则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也是检察机关权衡公诉中互相冲突的各种利益的价值优先选择标准。第二,笔者还对民、行公诉的一些基本理论范畴,包括民、行公诉的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民、行公诉中的地位以及职权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第五章中笔者就我国民、行公诉的具体程序构建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与设想,分为两节:第一节是民、行公诉的审前程序,这是普通民、行诉讼所不具备的,民、行公诉特有的程序。笔者在借鉴刑事公诉审前程序的基础上,对民、行公诉的审前程序(具体分为管辖、回避、立案、调查取证、提起公诉五个问题)进行构建。第二节是民、行公诉的审判程序及执行程序。除了一些独有的程序、问题外,民、行公诉基本上适用普通民、行诉讼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故而,笔者在此只对其特有的程序、问题,包括对公诉的审查与受理,实体原告的追加,公诉中的调解及和解,审理方式,反诉、上诉及抗诉,检察机关败诉时的处理,执行开始及执行监督等七个问题进行重点讨论。

李征[2]2014年在《民事公诉之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在人与人之间联系愈发紧密的多元化现代社会中,既存在竞争和对抗,也强调合作与共赢。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越来越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对公共利益的重视与保护状况,标志着一国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程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首次纳入了公益诉讼制度,足以体现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视与决心。但是,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和简单,没能很好地解决由谁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公共利益司法救济这个关键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及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和尝试,其中就包括在其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以启动诉讼程序的方式来寻求司法救济。但是,如果要让检察机关承担这一职能,其途径是什么,理论基础是什么,具体又该如何运作?带着这样的问题,本文从民事公诉的内涵探讨与功能分析入手,梳理了国外与国内的立法发展历程,厘清了中国语境下民事公诉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民事公诉立法的必要与可行,并就民事公诉的立法建构以及程序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管窥之见。本文除绪论与结语之外,一共分为6章,可概括为四个部分。绪论从检察监督的片面性与公益保护的缺失现状这两个角度分析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突出了选题意义,界定了文章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指出了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第2章,着重探讨民事公诉的内涵与特性,同时介绍其功能及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公诉”一词较为广泛地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但其实深挖公诉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性质功能,不难发现民事公诉实乃该制度应有之义。本章第一节在明确这一前提的基础上,对民事公诉进行了概念界定,剖析了民事公诉中“公”的特殊含义,并突出了对民事公诉权的双重属性评价。第二节探讨了民事公诉的具体特性,从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特殊性总结出制度本身的双重性,再延展至具体运行过程中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与既判力的扩张性。第叁节分析了民事公诉的功能追求,这一诉讼制度,承载了诸多功能:在立法构建层面,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有助于优化检察权配置;在社会管理层面,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第四节将民事公诉与相关的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其与传统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诉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民事公诉的界限与特性。第二部分包括本文的第3章与第4章,重点考察国内外民事公诉的立法与实践状况。该部分内容在比较考察国外民事公诉立法的相关情况之后,回顾了我国的立法史源,而后介绍并评价了我国实践运行情况。第3章是对国外民事公诉立法的比较考察,该章选取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以及对我国立法影响深远的俄罗斯民事公诉立法状况进行比较研究,在分析其共性、个性的基础上归纳出叁种基本的立法模式与体例,并就国外的立法经验进行总结。尽管法、德、美、俄等国的政治体制不同,法律文化存在差异,检察机关的定性与职能也有所区别,但是都一致认同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民事公诉的方式主张与维护公共利益。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民事公诉立法提供有益的启发,作为在我国法律体制下进行同类改革的基础和借鉴。第4章,我国民事公诉的立法与实践考察,梳理了我国民事公诉的立法历程与具体实践,并试图客观理性地进行评价。虽然民事公诉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但是并不意味着历史上找不到这项制度的踪迹。回顾我国晚清以来至建国初期的立法史,可以从其中看出民事公诉立法的发展轨迹。在当代中国,民事公诉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与重视,立法界与实务界都在进行不懈的尝试与推动。这些探索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同时也存在需要规范之处,有待在今后的立法与实践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第叁部分即第5章论证了我国立法确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与可能。要通过立法确立一项新型法律制度,必须先分析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分析提供的是必要条件,可行性分析提供的则是充分条件,两相结合才是民事公诉立法的充要条件。从必要性来看,民事公诉顺应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应对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社会需求,完善了公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法治诉求。从可行性来看,民事诉权的合理拓展为民事公诉奠定了理论基础,检察监督范畴的现代拓展为其提供了职能保障,司法探索获得的良好效果为其积累了实践经验,与其他主体比较得出的权能优势让检察机关有充分理由担纲起民事公诉的职责。第四部分,即第6章和第7章,在前文的基础上重点建构了我国民事公诉立法的基本框架与具体程序。第6章主要介绍我国民事公诉立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与模式选择,为我国立法确立民事公诉制度提供了大体的框架与思路。民事公诉的价值取向,除了正义、效率之外,还专门强调了“公益”。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公益与公平、正义、效率等不同,并非法律制度得到普适性认知的价值。但是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强调与侧重。维护公益是民事公诉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价值目标,正是因为有这样重要的社会效益,民事公诉法律制度注定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共鸣,也因此而变得富有意义。虽然公益性与正义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价值融合,但是笔者认为将公益性单列出来,更能体现民事公诉的制度内涵。第二节论证了民事公诉立法的基本原则,从公权强制性与私权自主性的制约,到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的结合,再到主动介入与有限救济的衡平,都体现出民事公诉是在不同利益与价值的冲突与协调中寻找平衡支点,最终促成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的终极目标。第叁节阐释了我国民事公诉立法的模式与体例选择。在总结分析国外立法不同模式与体例及学界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与实践需求,提出了我国模式与体例选择的设想。第7章设计了民事公诉的具体程序,旨在确立整体模式的前提之下,将民事公诉的程序性问题进一步细化,为制度运行提供更为详尽的参考。民事公诉属于民事诉讼的类型之一,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在诉讼主体、受案范围等方面都体现出自身的个性特征,适用的程序具有自己的独特性,需要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之外补充规定民事公诉的特殊程序。本章按照诉讼阶段顺序,将具体程序分解为起诉、受理、审理、结案、执行、审判监督六个阶段,尽可能对民事公诉在不同阶段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进行分析与论证,希望能够为民事公诉立法的具体化与实践的可操作性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最后是结语,基于民事公诉的立法必然与实践可行,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前景展望,相信民事公诉制度终将成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发展的崭新领域。

张毅[3]2008年在《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考察和分析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为起点,在对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历史渊源、法理基础、制度价值进行论证后,探讨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和具体内容,并有选择地对检察机关民事公诉的制度构建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具体设计。全文由导论和四章组成。导论从典型案例入手分析,指出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正逐步进入民事诉讼的视野与领域之内,多元的公共利益保护途径是完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必然选择。第一章是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笔者首先就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及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进行了论述,后又从纵向角度对民事公益诉讼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起源进行了阐述。该制度最早可溯及到古罗马时代,但引起广泛关注的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制度却始于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第二章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构依据。笔者首先概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现行法律的缺失,然后从国外理论借鉴和国内司法突破两方面分析了重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阐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从而得出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体制下重构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第叁章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重构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首先确立了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其次明确要重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率先要突破的就是原告资格拓宽这一法律瓶颈,再次列举了具体的受案范围,最后对举证责任的分担、诉讼费用的承担、公益诉讼基金的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及代表人诉讼的改进等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相应的设计。第四章主要是对民事公诉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设计。本章在肯定民事公益诉讼必须重构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缺少民事公诉制度,这与当今世界法律发展趋势及我国经济发展潮流是相背离的。通过理论界对民事公诉制度不同观点的辨析,明确了民事公诉制度应当是公益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在民事诉讼领域内,先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民事公诉权比较符合我国实际,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好可持续发展。而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的范围、调查取证、诉讼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程序设计。

韩成军[4]2011年在《论我国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民事行政公诉是在公诉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诉讼类型,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中,民事行政公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保护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效。目前我国部分检察机关开展了民事行政公诉的探索,但现有案例说明各地做法并不一致,这种状况不利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为此我国亟待确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并在范围、程序及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等方面予以规范。

颜滔[5]2014年在《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在目前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深入开展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职能理论研究,加强对民事公诉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构建及运行机理、制度程序设计的研究,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有利的理论支撑。本文以完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坚持以创新的眼光提出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对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基本理论、运行机理及制度设计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为深化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本文除序论和结论外,从结构上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的基本理论。探究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的基本理论,从而为这一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是本论文的首要出发点。本部分第一节从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的基本概念、制度特征来展开论述。基本概念部分主要是围绕在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该制度不同观点的进行阐述,从而对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进行正确界定。第二节是关于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比较。该部分对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模式与民事公益诉讼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论证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模式较之于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优越性。第二部分,域外法国家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的考察与启示。任何制度特色都是历史的产物,因此研究一个制度应当从历史的国际的角度来进行考察是有必要的。为了更好地认识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的发展现状、特色与发展方向,必须将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置于国际的、历史的比较视野之下。本部分主要分为叁节,第一节是对域外法国家的民事公诉制度的考察,主要考察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日本;前苏联社会主义法系苏联等国的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制度设计以及职能进行介绍。第二节是对外国民事公诉制度进行归纳总结,从中探究制度构建的启示,以此为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做出有益指引。第叁部分,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的意义及理论依据。该部分主要包括两大方面,首先是通过对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之内在价值进行分析,论证在我国构建该制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状况、本土法律实践环境,分析论证在我国构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的理论依据,论证在我国构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该部分一共分为叁节,第一节检察机关民事公诉的基本原则,分析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应当具备的基本原则,这是一项制度的核心精神与制度运行的基本指导思想。第二节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和义务,主要探讨如何认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合理设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确保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的科学、合理构建与制度的顺畅有效运行。第叁节检察机关民事公诉的受案范围,主要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的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以及哪些案件属于民事公诉的案件,即检察机关民事公诉的受案范围是什么及具体问题分析。

朱俊峰[6]2006年在《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制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事件不断发生,但现行的民事诉讼对其又不能形成有效保护,为此,学者和实务界争论非常激烈,呼吁关注并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杨立新教授甚至在其学术网站中将民事公诉案件列为2002年度十大热点民事案件之一,这正是我选择该课题进行粗浅探讨的主要原因。本文立足中国的现实状况,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综合分析国内各种观点意见,对应否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制度以及如何构建这一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首先从两种对该制度的不同称谓中择定一种,以利于论述叙述的顺利展开;其次,简单界定了民事公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最后,通过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实践考察来认识该制度的广泛性。第二部分为基本理论研究:首先通过确定民事公诉制度的执行人为检察机关,继而在诉讼理论和检察理论上来构建该项制度的理论依据;针对理论上需要克服的一些重点难题,本文又从处分权、诉讼结构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进一步支持了民事公诉制度理论在我国的可行性。第叁部分为我国构建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和范围研究:从现实需要、检察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完普以及入世和西部大开发四个方面入手,强调我国目前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紧迫性;在范围一节中,分析国内外的观点,以“点”、“面”原则为指导思想,确定了五种案件类型,并提出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第四部分探讨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法律地位和公诉方式:通过对一般原告说、特殊原告说、双重说、国家监诉人说和社会公益代表人说的分析排除,确立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公诉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对叁种公诉方式的分析,确定了单独提起和主提起的提起方式。

李浩[7]2006年在《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愿诉、不敢诉、不能诉、怠于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动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是否应当设置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民事

潘度文[8]2005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逐见成效的今天,系统探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解决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应具有的制度上和法理上的正当性,规范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介入程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角色认知和定位进行思考。文章尝试从检察权性质、功能等理论问题入手,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观察和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本质、角色定位及其运行机理,并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思路。文章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权力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这种法律监督权的存在既反映了权力制约的理论需求,也反映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现实需求。但是,检察权在进入民事诉讼过程时,应当考虑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权的相互关系,并在这相互关系中寻求检察权合理的角色定位。基于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角色定位,文章进一步认为,应当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作用加以完善,特别是在民事抗诉制度、民事公诉制度、以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等主要环节,完善检察权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欲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进行研究,首先需探求检察权之所以能介入民事诉讼的基础。因此,本论文第一章即为: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介入的基础:检察权的内涵与性质。本章首先对检察制度在西方及我国产生的过程及其原因作简要介绍,进而介绍检察权的内涵及我国理论界关于检察权性质的论争,在此基础上,从宪政的视角对我国检察权的内涵进行分析,文章认为,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和宪政前提下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检察监督制度。现行制度是在我国法律制度的传统下吸纳西方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第二章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对两大法系及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代表的前苏联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角色进行考察。本章首先简单介绍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权,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权及前苏联的此项制度;并对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差异进行了归纳,探询产生差异的原因,从而提出他国类似制度对我国具有的借鉴意义。 第叁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角色变迁进行了历史考察及分析。文章分四个阶段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权介入的历史过程进行简单考察,从五个方面探询我国创设民事检察制度的缘由。多年来,我国理论界关于检察权应否介入及如

谷春祥[9]2006年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根据该法,人民检察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履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二十年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观念的不正确和实践中的理解、掌握不统一,造成了该项制度举步维艰,备受责难,其应有的制度价值未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本文侧重理论和实践的联系,着重对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并对中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考察,阐述了通过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进而形成我国完整的民事检察制度的观点。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问题。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特征、法律依据、理论基础、制度价值,以及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国外的民事检察制度。 第二部分,阐述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观念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理论辨析。 第叁部分,阐述了以法律监督权为核心,通过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形成我国完整的民事检察制度的观点。 结论主要对全文的观点进行总结,并指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制度。

鲍锦卫[10]2008年在《论检察权的配置》文中认为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检察权在诉讼中的职能是提起公诉。检察权不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配置涉及公诉权与侦查权、审判权、辩护权的相互关系。刑事诉讼中,控诉权主导侦查权,控辨平等对抗,法官居中审判。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提起民事和行政公诉。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制度重构和完善。应当取消检察对审判的监督权,加强检察对诉前侦查和诉后执行的监督权,赋予检察提起民事和行政公诉的权力,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参考文献:

[1]. 我国民事、行政公诉研究[D]. 唐海娟.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民事公诉之立法研究[D]. 李征. 重庆大学. 2014

[3]. 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张毅. 复旦大学. 2008

[4]. 论我国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构建[J]. 韩成军. 江西社会科学. 2011

[5]. 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构建研究[D]. 颜滔. 广西民族大学. 2014

[6].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制度[D]. 朱俊峰. 郑州大学. 2006

[7]. 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J]. 李浩. 法学家. 2006

[8]. 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角色研究[D]. 潘度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9].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谷春祥.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论检察权的配置[D]. 鲍锦卫. 复旦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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