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中国公共行政改革模式初探

转型时期中国公共行政改革模式初探

陈厦生[1]2001年在《转型时期中国公共行政改革模式初探》文中提出本文以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为指导,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在行政改革的世界性潮流中,探索转型时期大变革背景下,中国公共行政改革历程、传统弊端、面临挑战、模式构建与文化取向。全文包括导论共计五个部分。 导论开篇提出了改革政府、重塑政府不仅是举世瞩目的焦点,也是未来政府面临的长期挑战。强调了在中国社会历经“第二次革命”后进入转型时期,探索我国公共行政改革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章从公共行政及公共行政改革的基本内涵谈起,论述了行政改革是公共行政发展的根本动力和路径依赖。进而选择国外具有代表性的英、法、美、日四国的行政改革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的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四次机构改革为典型进行分析比较,从横向、纵向两个时空维度考察了公共行政改革。 第二章全面分析了深深根植于中国现实的历史、社会、文化土壤之中的传统政府行政模式的五大基本特征,论述了其危害及根源,证明了改革政府、重塑政府是21世纪的必然选择。 第叁章从分析转型时期我国传统公共行政面临的挑战入手,结合中国国情与改革任务、特点,比较选择了公共行政的模式,进而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全新的政府公共行政模式的基本构架。 第四章阐明了行政文化的改革与建设是整个行政改革的关键,提出从中国传统与国外两个向度吸收先进行政文化成果,创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文化。

高波[2]2006年在《我国政府传播论》文中认为政府传播问题既是政治学、行政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也是传播学、信息学、社会学、公共关系学等学科关注的课题之一。本文从对“政府传播”概念的比较界定入手,较为详细地分析研究了我国政府传播的主要形式、制度安排、管理模式、传播模型、传播要素,我国政府传播与政治发展、政府再造的关系,以及我国政府传播的现实发展需要与未来发展趋势、我国民族地区政府传播的问题与对策等内容。 本文认为,政府传播不仅是一种“边缘化”、交叉性的政府现象和公共行政问题,而且是政府本体职能特别是公共信息服务职能的“回归”及“外化”;政府传播不仅是应对“信息社会"、“公民社会”的“被动选择”,而是“(行政)权力向(社会)权利回归”的必然趋势。在政府传播过程中,政府须转变那种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话语”管制者、垄断者的角色定位,逐渐将(社会所托付的行政权力中的)公共信息权力转化成、还原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及其现实载体——公共信息产品。而这种公共信息产品的界定、生产和提供的过程,恰恰是政府职能得到重新“圈定”、政府权力再次寻获“边界”、公众参与重新获得“定位”的必然要求与结果。在这个可以被称为“公共信息流程再造”的过程中,被重新认识的不仅仅是诸如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职能和角色之类的表象,还有其“背后”的政府的职能和角色;被重新设计的不仅仅是类似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规则,而是变革与嬗进中的政府“社会治理模式”,以及不断调谐的“政府——社会”关系、“政府——公民”关系。同时,本文试图对政府传播现象、政府传播行为和政府传播过程进行比较全面的观照,进而构建一个界定、分析、研究政府传播问题的整合化平台。笔者试图将政府传播过程的制度因素、互动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将政府传播实践中“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有机统一起来。政务公务人员无时不在“扮演”着公共信息“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双重角色,而且越来越具有“公共(物质/精神)交往”和“公共领域”的“服务者”、“把关人”的双重定位。现在,全球所愈来愈强调的政府公共服务的“善治”及“回应”(responsiveness),可以说是对政府传播“人性化”发展的典型要求。而本文将试图提出一个“政府传播人”的分析模型,通过对其思维和行为的逻辑预设、抽象分析来探讨政府传播的“善治化”目标。 对于我国的政治发展,笔者认为其关键因素在于能否生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领域和“政府——社会”互动机制,而公共领域生成和转型的关节点之一在于政府传播如何处理好其与社会舆论的关系问题。本文认为,政府传播首先应当形成和引导我国公众参与到“公民

顾文[3]2002年在《转型时期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理论探讨》文中认为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社区管理经验,结合行政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理论,把我国各地社区试验中出现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的社区行政模式,一种是加强居民自治因素的社区自治模式。通过分析这两种模式的利弊,指出社区行政模式向社区自治模式的转变符合社区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由于我国强国家的传统使得单纯强调自治并不现实。进而运用政治学中的治理理论提出社区行政模式,通过分析社区行政、社区自治与社区治理叁者的特征与关系,得出社区治理模式是我国转型时期城市社区改革的理想目标模式。而后以苏州工业园区湖西社区为个案,分析社区治理的实现条件及存在问题,指出社区治理的实现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在其他治理力量成长的过程中,政府仍将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陈亮[4]2016年在《走向网络化治理:社会治理的发展进路及困境破解》文中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社会治理模式逐渐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向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过渡,继而向网络化治理模式方向发展。网络化治理一经提出,就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社会治理领域尤为如此。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一个普遍的共识是,网络化治理的兴起与发展,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如何在日益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网络化社会背景下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在现有的基本共识下,有的学者将网络化治理,视为公共价值管理下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以盖里·斯托克为代表),更多的学者将其视为相互依赖的多元主体开展民主协商和做出决策的过程(以艾娃、雅各布为代表),还有学者从棘手社会问题治理这样一个现实困境以及网络化治理对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模式的超越及其本身的优越性进行分析(以艾瑞克、乔普为代表),此外还有学者从环境对社会治理适应性的要求,探索网络化治理的可能性(以艾瑞克、乔普代表)。尽管这些研究积累为网络化治理今后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研究视角的顾此失彼,不仅没有有力地佐证网络化治理的显着优越性,而且还造成网络化治理概念的模糊化。从网络化治理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看,网络化治理之所以具有不同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显着优越性,是因为,网络化治理立足于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从影响社会治理的多种因素出发,实现自身的理论建构与功能拓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网络化治理视角下的社会治理,置于一个系统性的分析框架,检视网络化治理的可能及限度,是今后网络化治理研究的重要着力点。有鉴于此,文章尝试性地建构一个基于“理念—主体—客体—介体”的系统性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影响社会治理的因素以及网络化治理的适用性。社会治理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这些因素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定位来看,价值理念是影响社会治理根本因素,主体构成是影响社会治理的能动因素,客体是影响社会治理的现实因素,介体是影响社会治理的外在因素。由于网络化社会背景下的社会治理综合存在着理念困境——价值碎片化、协同困境——主体多元化、内在困境——客体棘手化、外在困境——介体复杂化等四个方面的复合型困境。传统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可能在某一方面的困境突破上有所建树,但受限制于治理模式本身的局限性,很难在四重困境相互迭加的情况下,提出可行性的社会治理方案。网络化治理以反思理性的“复杂人”为逻辑起点,通过构建多种形式的社会治理网络,并在其中探索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合作治理之路,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共价值的生产,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提高棘手问题的可治理性,实现调适性治理,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网络化治理能够适应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网络化社会背景下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现实需要。有鉴于网络化治理的适用性,基于网络化治理视角,推动社会治理实践,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开放包容原则、民主协商原则、复合治理原则、动态调适原。以这些原则为基石,网络化治理视角下,实现社会问题的有效治理,需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推动价值理念的再构,在治理网络中推动公共价值的再生产;二是推动主体协商的拓展,在治理网络中实现协商与价值的共振;叁是推动棘手问题的善治,在治理网络中培养复合型治理能力;四是推动介体适应的优化,在治理网络中提高社会治理的适应性。然而,正如任何棘手社会问题的治理一样,一个问题的解决往往伴随着一定意义上的衍生问题的出现。综合地看,以网络化治理为社会治理的应对路径,需要警惕价值理念之间的深层冲突、防止民主协商过程的弱势排斥、避免棘手问题治理的反复效应、克服介体适应过程的阻滞效应。网络化治理发端、成熟于欧洲,逐渐扩散到美国,并日益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以英国的老年人保健治理网络和美国的威斯康星州W-2网络化治理模式为例,它们的成功运行,不仅佐证了网络化治理的有效性与适用性,而且为网络化治理视角下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的运行,提供了某些经验启示。尽管转型时期背景下中国社会治理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中国作为世界的一部分,当前它所面对的很多社会问题都或多或少在当今发达国家的过去转型时期曾经集中出现过,所以,网络化治理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治理中具有一定适用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应用网络化治理推动我国社会治理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将网络化治理的一般性与中国社会治理的特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网络化治理视角下中国社会治理策略选择的一个重要立足点。

顾爱平[5]2006年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许可是任何社会存在和发展都不可缺少的制度,但它又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中国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在改革要求与改革条件存在某种失衡的背景下启动的,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总体上尚未完全摆脱“探索中徘徊”的状况。因此,必须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继续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本文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比较、实证、借鉴的研究方法,兼顾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提出若干对策建议。本文分五章加以论述:第一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现有成果与挑战。本章简要回顾了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历程,评剖了《行政许可法》的创举和缺陷,以及《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面临的七个方面的挑战,即行政管理理念转变难、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社会调控机制不健全、规避《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滞后、缺乏成熟理论指导等。第二章是国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借鉴。本章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以及第叁世界国家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实践,总结出对于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的七个方面的经验,即强化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和控制、稳健、持续、渐进地推进改革、依法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改革以市场为基本导向、重视对成本和效益的经济分析、实行被规制者参与的官民互动、加强对改革的司法审查等。第叁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目标理念和价值取向。本章论述了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应当明确改革的目标定位、目标模式和七个改革理念以及四个价值取向。第四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步骤。本章阐述了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步骤分为四个方面:一是统筹规划并成立专门机构;二是完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即健全行政许可设定规则、明确行政许可实施要求、充实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规定、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叁是创新行政许可实施机制,即严格设定行政许可、改革

郭燕芬[6]2018年在《治理转型视域下我国地方政府效能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大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与任务,这也标志着我国政府治理转型将步入新阶段。治理转型所蕴含的特定的价值取向、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使处于治理转型视域下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府绩效评价,也有别于传统治理模式下的政绩考核评价模式。对治理转型及地方政府治理转型有一个精准的现实认定,并基于这个现实认定来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体系,是保证地方政府效能评价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基于这样的逻辑起点,本文的研究主题是构建一个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理论分析框架。文章的基本思路如下,首先对政府效能评价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政府效能评价在政府治理及推动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作用;然后从应然层面对我国治理转型意蕴——时代背景和战略目标——进行阐述,并对这一背景下地方政府治理转型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梳理与论述,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治理转型对政府效能评价的客观需求以及治理转型为地方政府效能评价提供的现实基础。在应然需求分析之后,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效能评价的政策文本进计量分析和内容分析以求从宏观上把握我国地方政府效能评价的实然状态。基于上述叁个部分的现实认定分析,第四部分在学理依据和基本前提假定论述基础上,阐释了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体系的基本思路、内容要素和指标体系,即基于地方政府效能评价实践的“初始状态”与“理想状态”,结合治理转型时期的“约束条件”来重新阐释与分析为什么评价(评价基本定位与价值取向)、评价什么(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谁来评价(评价主体)、如何评价(评价方法)这一分析架构。在这一分析思路上,构建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分析框架,并具体阐释分析框架的要素结构与内容,依据内容要素框架从理论上构建地方政府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隶属度分析和相关分析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筛选和优化,确定最终的评价指标体系。最后,从理念、制度和技术叁个层面提出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有效实施的保障体系。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第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阶段,治理转型进一步发展,我国地方政府效能评价并非要一昧借鉴和照搬西方国家绩效评价做法,而应基于我国地方政府治理的基本情境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效能评价存在的问题,开展我国地方政府效能评价体系的自主创新。第二,治理转型这一特殊政府治理阶段,既具有超越传统政府治理模式,走向现代化政府治理模式的先进性,也带有深刻的传统治理模式路径依赖,尚未到达现代化政府治理模式的局限性,这是构建科学的、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体系的现实依托。同时,构建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体系也是肩负推动治理变革,促进治理模式成功转型的重要治理工具。第叁,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体系,是以成为推动治理变革的战略治理工具为基本定位,兼顾和均衡治理转型背景下地方政府治理多元价值取向,反映地方政府治理转型主要维度的评价体系。基于我国实际政府治理情境与现实约束条件,兼顾治理转型过程中因路径依赖而残存的传统治理要素的限制和治理变革的战略目标要求而尝试的渐进型、次优型的分析框架构建思路,由为什么评价(评价基本定位与价值取向)、评价什么(评价内容与指标体系)、谁来评价(评价主体)、如何评价(评价方法)构成的有机系统。第四,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指标体系是以评价内容的逻辑思路,即依据政府法定职能、治理转型战略目标以及效能评价基本属性叁个维度出发,将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为作为两条逻辑主线,具体表现为政府内部管理效能、制度建设效能、改革创新效能、公共政策效能、经济建设效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六个动态过渡与静态完成相结合一级指标维度。在借鉴现有研究基础、实证分析筛选基础上形成了最终的指标体系。这一指标体系与以往指标体系的最大不同是有效的契合了当前我国治理变革的主要维度,突出对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考察。第五,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政府效能评价的保障体系主要包含理念更新,迈向与治理转型相契合地方政府效能评价的新思维;完善制度,克服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的发展瓶颈;优化技术手段,适应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新格局叁个方面。本文的研究意在构建一种与治理转型相契合的地方政府效能评价体系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推进我国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效能评价的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观点,为有效推进政府治理变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推进新时代我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配套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密佳音[7]2010年在《基于环境正义导向的政府回应论》文中研究表明正义是社会生活诸领域追求的理想目标,环境领域亦然如此,环境物品的公共属性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特征凸显了正义的份量。鉴于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克服和补偿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环境正义无法完全通过私人或民间方式得以实现,谋求政治方式是唯一可行的途径。政治基于社会共同体对正义这一至善境界的追求而生,政治行为必当以正义为圭臬,因而政治领域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保障。作为国家政治系统中处于强大地位的权威性集团,政府以其优势获得了环境公共权力以及环境管理主体的法定资格,成为相当时期内维护环境正义的主导者。然而,政府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诉求和行为方式。当正义与权力发生联系,正义的实际内涵往往因权力背离和异化于权利而偏离原意。环境正义需要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将普遍正义的道德精神渗透到环境行政过程中,方可最终实现目标。作为公共行政模式发展的新趋向,政府回应模式能够促进政府公共行政程序的民主化,反映多数人的意愿,使行政程序体现正义性。融合环境民主理念的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以正义为纽带将政府回应与环境行政紧密契合,使环境民主从观念转化为实体意义上的实质正当性,通过促进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正义性,保障环境行政的过程价值和结果价值。本研究立足于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尝试从本学科领域出发,探寻实现环境正义的有效环境行政模式。首先,在对环境正义的相关基础性理论作以阐释的基础上,分析了环境的公共品属性及解决环境正义问题对公共权力的诉诸,论述了政府代表国家主权者维护环境正义的正当理据和优势,以及政府对于环境正义问题的担当。其次,点明了程序正义是政府环境行政过程中的首选价值,论述了作为现代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规范性样本的政府回应模式其品格迎合了环境程序正义对政府行政过程价值的要求,其功能满足了环境实质正义对政府公共行政模式的期待,由此指出了政府回应是实现环境程序正义的载体和达致环境实质正义的工具性程序。同时,解释了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的内涵,分析了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之于环境正义的价值,构建了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的基本分析框架。复次,归纳了我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先后采取的四种环境行政模式,追溯了我国环境行政机构沿革和环境政策法规发展的变迁进程,深入探究了跨越传统与现代政府环境行政模式中的环境正义观与政府回应内涵发展。再次,通过反思我国转型期环境非正义表象,从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两方面论证了政府环境行政的正义性偏离,进而阐明了政府环境行政偏离环境民主基础凸显出政府的回应能力的薄弱性。由此,指出了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对环境民主正当性的昭示,并强调了构造政府回应机制对于规约政府环境行政行为趋于正义的迫切性。同时,分别从传统权力性环境行政模式的弊端、制度基础薄弱两方面,深入剖析构建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的天然不足和主要障碍。最后,通过对政府在环境领域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革新传统权力型环境行政模式、对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提出环境实质正义目标、对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进行流程设计和构造路径,建构作为实体的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以作为环境程序正义的关键保障。同时,围绕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四个子系统,详细探讨了其赖以运行的具体制度安排。另外,从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营造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良性外部环境。

陈厦生[8]2002年在《转型时期现代政府公共行政模式构架初探》文中认为当前中国公共行政正在经历着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时期,在这转型过程中文章按照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民主政治价值追求方向,对现代政府公共行政模式的构架作如下探索:以“人民第一”为信条的服务行政,以“法律至上”为准则的法治行政,以“减事放权”为特征的分权行政,以公平公正为宗旨的公开行政,以“减事放权”为特征的分权行政,以公平公正为宗旨的公开行政,以信息化为核心的电子行政,以预算改革为重点的公共财政,以职业化为目标的技术行政。

杨丹华[9]2009年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及其调适》文中研究指明马克斯·韦伯于19世纪末观察资本主义社会,发现无论公与私部门,都存在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的管理组织。在20世纪初,韦伯更加断言:“官僚组织是现代社会的世界性命运。”官僚组织为近代人类社会所依赖,在于它具有处理工业时代复杂行政工作的独特能力。然而在当前西方国家普遍迈入“后现代社会”的今天,昔日建构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官僚组织,所面对的外在环境已不同于过去。官员具有的特殊能力,已经无法回应社会结构的变迁,维系其存在正当性的效率职能也备受质疑与诘难。面对快速而复杂的环境,尽管政府的职权不断扩张,却始终跟不上人民的步伐,政府施政满意度的下降,无法治理的窘境已经迫使西方政府将官僚组织的改革列为第一要务。新公共管理运动被视为西方学术界从组织结构对西方官僚制改革一种尝试。但改革失败,引发了学者们反思,以博克斯、登哈特、全忠燮为代表一批学者提出了应当从政治途径改革官僚制的呼声。那就是将公民而不是官僚放在政府的核心地位,将公民引入到政府决策的过程当中。以“公民参与”作为“公民治理”的核心概念,通过政府从“掌舵”到“服务”,官员从“官僚”到“帮助者”,公民从“消极公民”到“积极公民”创造性转换,实现从“效率优先”到“民主优先”的核心价值转换。其实践形式则通过民主行政来体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叁种途径: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以及现代通信资讯技术中的公民参与。全文分为导论、六章正文以及结束语进行写作。其中,正文一共分为叁大部分,第一大部分为基础性研究,主要是第一章,阐述本文所依据的相关理论,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大部分为实证研究,包括第二章、第叁章、第四章,分别分析在公民治理理论视野下,西方公民参与在社区、公共政策以及现代通信资讯科技中的不同模式和发展内容。第叁大部分为第五章,是理论与实践综合总结和归纳阶段,分析了西方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影响与实践中的困境。最后一部分则分析了公民治理理论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导论的部分由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研究综述与理论基础;创新空间与逻辑结构;研究方法与研究资料等组成。第一章探讨了公民治理理论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核心价值以及实践方式。本章首先从理性官僚制的分析开始,从组织、政治、伦理叁重视角审视理性官僚制存在的弊端,指出新公共管理理论从组织结构内部改革并不能解决官僚制存在的问题,而在此基础上,从政治途径入手的公民治理理论应运而生。公民治理理论核心概念是公民行政参与,它强调政府、官员、以及公民再造,主张政府从“掌舵”到“服务”,行政官员从“官僚”到“帮助者”,公民从“顾客”走向“积极公民”,同时主张“民主优先”,在具体实践中,倡导民主行政。作为对新公共管理一种批判性理论,公民治理理论认为理性官僚制在当今社会广为人们所诟病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其内部结构的缺陷,而是在于外部的政治原因。在公共行政日益政治化的今天,由技术专家、行政精英主导的政府与大众民主化要求产生了分歧,而化解这一争端最有效的办法是将公民纳入到公共行政过程中来,通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开拓新的公民参与渠道,重建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关系。公民不再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而是主动地通过参与到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等过程中,与政府开展积极地、广泛地合作。第二章分析西方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严格意义上说,社区很难被算做一级行政机构,但却是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最佳场所。自治的意义主要取决于规模因素,治理的形态也应从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开始。正是基于这样一个顺序过程说,社区治理成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起点,也是“公民治理”实现的基点。在社区治理中通过公民参与,加强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消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陌生感,在民主行政的制度设计及参与民主的活动场地中,能够使专业性和回应性得到黄金交叉,技术与价值分歧往往能得到最妥善的解决。从实践来看,公民参与社区有效治理离不开叁个基本要素:一是强而有力的地方政治领导人;二是行政官员的角色转换;叁是积极公民的培养。第叁章分析西方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如果说公民在社区中参与是公民参与的起点,那么公共政策中公民参与则是一种在更高层面上的延伸。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能够有效促进公共政策的民主性、公共性、科学性、合法性、责任性、有效性,赋予了公共政策的价值功能。而协商民主在实践中的发展,则创造了几种新的公民参与模式,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提供了几种新途径,与传统公民参与模式相比,这些新模式更加强调政府与公民、公民与专家、公民与公民之间对话、交流与沟通,具有新的比较优势。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实践来看,公民的有效参与,亦言之,“一种正确的公民参与”,必须强调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价值性与技术性的统一,而这有赖于一套科学地评价公民参与的原则性框架。第四章分析现代通信资讯科技中的公民参与,作为公民治理理论视野下第叁个维度,现代通信资讯科技中公民参与属于公民治理的未来模式。从电子政府到电子治理再到电子民主,西方学术界对电子技术的发展带给人类生活的影响,已经从偏重电子政府中的技术指导论、技术决定论以及盲目乐观,转向强调对电子民主中公共价值的回归。不同于传统的公民参与模式;现代通信资讯科技中的公民参与具备了一些新特点、新模式,新内容。在一部分学者看来,电子民主能够成为民主新的桃花源,能够实现民主真正意义上的回归。但显然这一过程也并非一蹴而就。从实践案例来看,现代通信资讯科技中的公民参与尚处于试验阶段,其前景虽然广阔,但存在问题较多,从超越“虚拟的美丽”,进入“美丽的虚拟”尚须假以时日。第五章则主要阐述了公民治理理视野中西方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影响和困境。一种新理论的出台往往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理论“背后的背后”,往往反映了这个时代的一种发展趋势。公民治理理论的背后反映了西方学术界研究叁个趋势:从“弱势民主”到“强势民主”,从“管理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向,以及西方新公民参与运动的兴起。在民主化浪潮不断高涨今天,西方国家普遍由“前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中,西方学术界试图缓解技术与价值之间紧张关系,拉近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距离,缓解行政专业性与政治回应性等等诸多矛盾而采取一种新尝试——那就是将公民更多引入到公共行政中。而这一思想在具体的实践中,无疑也面临着理论与实践的偏差。目前以公民为中心的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的案例,即使是在西方民主国家范围内,也只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大多是具有“试验”性质的,虽有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的可能性,仅处于“试错”阶段。第六章则阐述了公民治理理视野中西方公民参与公共治理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中国的政治大背景与西方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说西方社会是在从传统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过渡过程中,发现的官僚制工具理性过剩;与之相对的则是,中国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过渡过程中,发现的官僚制工具理性不足。而从西方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实践来看,民主素养、民主技能培养要远比民主形式重要的多。西方社会虽然成功解决了公民政治参与问题,但公民行政参与与真正民主的要求尚还有很长的距离。因此,对于中国而言,笔者认为当前应以城市社区作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突破口,以基层民主作为民主改革基础性力量,对官僚制改革则应首先从构建理性官僚制入手,从伦理途径进行完善。虽然目前来看公民治理理论尚不适合当代中国,但其对强势民主呼唤,对官僚制改革尝试,对国家与公民社会分离反思都值得学术界进一步思考。结束语对公民治理理论进行了归纳:公民治理理论从本质上是一种前瞻性公共行政,是西方学者希望通过重新界定政府、官僚和公民在治理中的角色,将公共行政拉回民主的轨道。它倡导政治人价值的回归,主张通过公民参与调适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冲突,强调行政参与对公民参与的重要意义。虽然在实践中公民治理理论依然困难重重,超越官僚制在一定时期内仍是一种假想,但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决定了新的时代是公民与公共行政携手的新时代,是要以生机勃勃的方式将民众带入公共行政之中的时代,同时也是在实践中艰难前行的时代。

张海鹏[10]2016年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争论已久,但尚未形成一致认识。对此,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存在很大分歧。民法学者主张限缩行政合同的范围甚或否定行政合同这一概念。而行政法学者则普遍承认行政合同,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诸多合同类型纳入其中,呈现出泛化行政合同范围的倾向。新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未明确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类型,使得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愈加扑朔迷离。完全否定行政合同的概念并不现实,而过于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也难谓妥当,在承认行政合同概念的基础上厘清其与民事合同之区分与联系应属可取之道和当务之急。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五章:第一章,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源于古罗马。罗马法中的合同从债中独立而来,经历了从口头合同、文书合同、要物合同到诺成合同的发展阶段,并逐渐淡化了在形式和类型上的严格要求,“合意”要素逐渐凸显。可见,合同的最初形态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并不具有独立的历史起源。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兼采教会法有关规定,形成了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概念。英美法系的合同从合同诉讼中发展而来,以允诺为其核心,但随着交易及约因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合意说逐渐被采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合意为核心的具有抽象性、现在化特征的古典合同因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逐渐走向衰落。现代的合同具有多元的哲学基础,以合意、习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规定为义务来源,追求双方的合作共赢,强调合同的灵活性与社会性,并且越来越多地受到公法规制。现代合同的这些典型特征,对于科学认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事合同制度经历了起步和停顿期、恢复和发展期以及成熟和完善期叁个阶段,合同也逐步由计划手段发展成为为自治工具。这一发展过程所凸显的“政府退却,市场回归”的理念在处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具体关系时应当继续坚持。我国民法中的合同亦采合意说,《民法通则》第85条将合同限定在债权合同,《合同法》第2条虽可作广义解释但仍以债权合同为主要对象。未来民法典中的合同应采广义概念,可界定为“当事人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章,行政合同的兴起与发展。行政合同的兴起以国家职能的转型(福利国家、合作国家的兴起)、行政范式的变迁(从秩序行政、管理行政、集权行政、单方行政到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民主行政、合作行政)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背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严格的公法与私法之区分,不存在独立的行政合同概念,而大陆法系各国行政合同的发展状况也存在差异。其中,法德两国的行政合同制度最具代表意义。法国的行政合同主要存在于公共服务领域,这与其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公法理念、二元的司法体系以及以判例为主的行政法生成机制密切相关。德国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其公法体系,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适用私法所从事的私经济行为则属于私法范畴。我国行政法也是围绕行政权力而展开的,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应更具借鉴意义。在行政合同的概念上,不应将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排除在外,也不应将合同目的(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作为概念的构成因素,应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种界定既可以和民事合同概念形成对应,也有助于二者的有效区分。第叁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在区分标准上,最具典型意义的当属法国和德国。在法国,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通常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两项标准。司法判例标准包括合同至少一方须为公法人,合同内容与公共服务有关或包含私法之外的条款两项条件。现在,法国的司法判例标准因受到批判而较少应用,法定标准逐渐发挥主要作用。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合同标的标准为理论通说,同时也形成了合同目的、合同主体、主体意思、复合标准等多种学说。在合同标的说内部,也存在规范事实说、规范拟制说、特别法说、保留说、行政任务说、前定秩序说等不同观点。法国所确定的司法判例标准不具有适用性,而且其自身也面临改变,不应作为我国的借鉴对象。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合同目的和行政优益权均不适合作为区分标准。合同目的(无论是行政管理目的还是公共利益目的)属于不确定概念,容易不当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而且合同目的应结合合同具体内容进行考察,不应与合同动机混为一谈。行政优益权标准过于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特权,这既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我国简政放权的改革方略,还不利于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保护,应予以舍弃。我国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当合同内容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或公民公法上权利、义务时,便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在公权力行政过程中所签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私经济行政过程中的合同则为民事合同。学者们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外提出的经济合同和行政私法合同在概念上不能成立,所谓的经济合同或行政私法合同本质上仍为民事合同,故仍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坚持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二元区分。第四章,区分论下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由于区分标准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存在差异,即便在同一立法例内部,就一些合同的定性也存在争议。我国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但并未明确行政合同的具体范围,而各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法理论研究却有扩大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倾向。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行政合同应仅限于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行政过程中从事的交易性合同应为民事合同。征收补偿协议、计划生育合同、公务员聘任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行政担保合同以及行政和解合同等属于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策信贷合同以及教师聘用合同等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类型在合同内容上既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也与公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无关,应属于民事合同。在分析私经济行政中合同的性质时,可借鉴双阶理论将前阶段的行政处分与后阶段的合同区分开来,同时也应将合同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区分开来。对于合同和与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应分别适用民事和行政救济路径。至于可能造成法院间矛盾裁判的问题,可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案,还可探索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模式。将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纳入民事合同,在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持行政合同内部体系的协调,维护民商事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落实国家民事主体地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五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联。在强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关注其行政性的同时,也应重视其与民事合同的共性,凸显其合同性。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合同神圣原则上存在共通性。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平等原则。行政合同平等原则的内涵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平等对待,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即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以及平等受法律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行政合同自由提供了合法依据和存在空间。但行政合同约定的事实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超过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而且行政合同的约定应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构成限制。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及破坏国家统制力为由否定行政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足为取,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善意,追求利益平衡。此外,行政合同还应遵守合同神圣原则,增加对行政合同的认可与尊重。行政合同应主要适用行政法,但当行政法规范存在漏洞,民法规范存在类似规定,且不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应允许对民事合同规则的类推适用。民事合同基本原则、合同订立规则、合同效力规则、合同履行规则、合同终止规则、合同责任规则、合同解释规则以及民事特别法规则等均有类推适用的空间。我国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尚存在缺陷,可借鉴民事合同救济机制予以完善。在非诉救济方面,应注重协商、仲裁功能的发挥,认识到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上存在的缺陷,不应将行政优益权作为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手段。在司法救济上,应从起诉主体、受案范围、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判决形式等方面建立起双向的救济机制。我国应以合同标的建立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楚河汉界,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真正区分开来,才与世界经济及法律全球化以及我国简政放权的趋势相符。我国未来民法典没有必要专章规定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就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可通过单行立法进行规范。随着民事合同的日益普遍以及行政合同的大量兴起,我国正在进入合同社会。在强调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性质划分以及公私法规制的同时,还应强调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提高以及契约精神的养成。

参考文献:

[1]. 转型时期中国公共行政改革模式初探[D]. 陈厦生. 厦门大学. 2001

[2]. 我国政府传播论[D]. 高波.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3]. 转型时期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理论探讨[D]. 顾文. 苏州大学. 2002

[4]. 走向网络化治理:社会治理的发展进路及困境破解[D]. 陈亮. 吉林大学. 2016

[5].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D]. 顾爱平. 苏州大学. 2006

[6]. 治理转型视域下我国地方政府效能评价研究[D]. 郭燕芬. 东北师范大学. 2018

[7]. 基于环境正义导向的政府回应论[D]. 密佳音. 吉林大学. 2010

[8]. 转型时期现代政府公共行政模式构架初探[J]. 陈厦生. 闽西职业大学学报. 2002

[9].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及其调适[D]. 杨丹华. 武汉大学. 2009

[10].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D]. 张海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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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中国公共行政改革模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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