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见:从非法到合法_解释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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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施莱尔马赫、狄尔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的偏见观,构成了偏见从非法到合法的演变过程的基本环节。偏见的合法化是解释学使“理解成为可能”的条件,它也为摆脱传统的“真理——谬误”的两极认识提供了一个方向。合法的偏见其实也就是认识论中的“意见”。

关键词 解释学 偏见 理解 意见

毫无疑问,解释学即是关于理解或阐释的学问。理解或阐释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消除误解以及使理解成为可能的条件,换一种说法,即理解何以可能?而对偏见的阐述恰恰是与理解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纠缠在一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解释学的每一次重大的转变、转折都与偏见这一范畴有所关联。本文试图通过对施莱尔马赫、狄尔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著名解释学家偏见观的阐述,展现解释学发展的历史,阐明解释学的偏见观。

偏见一词,对于启蒙时代以来的理性主义传统来说,意味着与正义和理性对峙的力量。由于文艺复兴以来对传统与权威的鞭笞,对理性的崇尚,偏见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正确认识的大敌。施莱尔马赫与狄尔泰的偏见观正是植根于这种传统之中,理性主义是他们偏见观的一个生长点。

施莱尔马赫使解释学从局部发展到一般,形成了一次类似于康德式的哲学革命。施莱尔马赫宣称其解释学的目的就是要恢复理解对象(本文)的真实意义。他认为本文的意义是固定不变的,是不随时间之流的变化而变化的,它具有绝对性。这里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矛盾,一方面本文的意义被规定为绝对不变的,另一方面理解又不可避免地造成意义的变化。为了维护他的客观性、绝对性的意义的假定,施莱尔马赫把意义的变化当成不正常的因素加以剔除,克服作品意义异化及重新恢复作品原初意义的世界,被当成是解释学的任务。因此,他把解释学定义为“避免误解的艺术”,提出“哪里有误解,哪里就有解释学”这一著名的命题来反对误解,而消除误解的法宝则是他所提出的关于解释法的两类解释,即语法的解释与技术(心理)的解释。他认为通过语法的解释我们可以由语言的共通性来分析作者的语言特征,可以从语法的一般规则确定作品的字面意义与语义演变等等,而心理解释则是以语言为工具去理解作者。

在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施莱尔马赫意识到由于理解造成本文意义的失落,但是另一方面,他将本文的意义失落归咎于读者不了解作者的心理及个性而不可避免地误解了作者的用意。为了消除这种误解,他不是将意义看成是历史的、变化的,而是从属于他所属的传统,把理解的过程看成不断克服理解的主体与理解的对象由于时间距离而造成的历史隔阂,为了克服这一隔阂,理解者就必须不断地超越自身(而不超越本文,不是对本文的重建),放弃自己在一定的历史条件、特定的文化条件下所造成的偏见,以达到对理解对象的一种正确的、客观的把握。从时间上来说,施莱尔马赫的理解过程即是要求理解主体必须从属于过去,放弃现在与将来而达到与过去的和谐一致。偏见在这里是与误解、与理解的阻碍一致的,它在理解认识过程中是非法的。不仅如此,他还要求理解者在理解本文的意义时,必须放弃自己的语言,因为语境的变化最会引起意义的失落。他说:“一部艺术作品本来就是扎根于其根基中的,即扎根于其周围环境的,如果艺术作品从这种周围环境中脱离出来并转入到欣赏中,那么,它就失去了意义,这样一来,艺术作品就如同那种被从火中救出来并具有烧伤痕迹的东西一样。”〔1〕

但是施莱尔马赫的这种偏见观并没有使他的解释学摆脱二难困境,相反,由于他对偏见(先见)的过分厌恶与排斥,他的解释学深深地陷入了矛盾,他仅仅是使理解者的偏见服从了本文作者的偏见,因为本文的作者在构建其本文时也是受其偏见(先见)的影响的,是在先见的指导下建构的。所以,施氏并没有放弃偏见,而毋宁说,他是服从于一种更为原始的偏见,他对偏见的克服,即是对偏见的认同。施莱尔马赫一生的努为,并没有为解决这一矛盾找到一把钥匙。

继施莱尔马赫之后,解释学里程碑式的人物是狄尔泰。他继续发展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思想,把理解看成是人文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方法。他认为自然科学的方法是说明,其对象是自然界中不变的因果关系,而人文科学的方法是“理解”,人文科学研究的不像自然科学既是经验又是客观的,他注意到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别,认为人文世界是一个自由和创造的世界,每个人及人类的发展都起源于人的心灵,人所创造的世界是一个“精神”世界,这一精神世界是不可重复的,不可重新体验的,它不像自然科学那样,没有意识、意志,没有理性或激情,人是有目的的,人所创造的精神世界是一个历史的世界,因为它是随着人对世界的意识而改变的。本来到这里,狄尔泰应该看到不同的个体、不同的历史、不同的文化传统会对人文历史世界形成不同的理解,也即他将容易重新评价“偏见”,并对之有所垂青,但是由于狄尔泰所从属的那个传统对偏见的过分厌恶,以及他对施莱尔马赫的推崇,他仍承袭施莱尔马赫关于本文的原意说(当然其本文的意义在这里有别于施莱尔马赫)。而人们可以通过重新体验作品的内容来理解促使一个行动者或一组行动者去行动的内在理性,通过这种移情的方法人们就可以获得关于作品的本文意义,移情的过程即是理解者剔除其偏见的过程,也即是把偏见服从于“原意”的过程。因此,他通过哲学的性质的阐述来批判偏见传统。他说:哲学始终是“一种个人的性质,一种在任何时候都能把精神从传统、教条、偏见、本能的影响,甚至外部限制我们的力量中解放出来。”〔2〕可见,在狄尔泰看来,哲学的任务, 同时也就是解释学的任务,就在于从偏见之中解放出来,从而获得作品的原意。实际上,在偏见观的问题上,狄尔泰与施莱尔马赫一脉相承,并没有多大的发展,狄尔泰对于偏见的拯救仅仅是指拯救理解者的偏见而屈服于原文的意义。

总之,偏见这一范畴,在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那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他们都是在认识论的范围之内来谈偏见的。由于他们从属于文艺复兴以来的理性传统,他们把解释学作为“理解的艺术”,而要达到对本文的理解,就必须以清明状态来面向客体,理解是认识的方法、途径,偏见也是人的认识不可缺少的一个认识途径(尽管它是以否定的方式出现的)。其次,偏见在他们的解释学中是以非法的形式出现的。由于理解是达到本文原意的方法,而作为理解原意,不管是施莱尔马赫的心理体验还是狄尔泰的移情概念的提出,都认为对作品原意的获得就是要剔除理解者的个人偏见,因而,在他们看来,理解就是一种舍弃偏见从而获得客观的认识,对本文的理解是否客观,其客观度的大小都是以对偏见的克服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对本文原意的理解是与偏见成反比例增长的。这一点,在施莱尔马赫与狄尔泰那里并没有区别。第三,在他们的著作中,包含着对偏见的原始形式,也即本文的偏见的承认,而且,要让偏见发展形式从属于偏见的原始形式。

解释学在海德格尔那里获得了新生。也正是海德格尔,使解释学发生了本体论的转变。这种本体论的转变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以承认偏见(在他那里被称为理解的前结构)的重要性为标志的。他认为,任何理解的先决条件都要由三个方面的存在状态所构成:“这种解释一向奠基在一种先行具有(Vorhade)之中,作为领悟之占有, 解释活动有所领会地向着已经被领会了的因缘整体性去存在。对被领会了的,但还隐绰未彰的东西占有总是在这样的一种眼光的领导下进行揭示的,这种眼光把解释被领会的东西时所应着眼的那样东西确定下来了,解释向来奠基在先行见到(Vorsicht)之中,它瞄着某种可解释状态,拿在先有中摄取到的东西‘开刀’,被领会的东西保持在先有中,并且‘先见地’(谨慎地)被瞄准了,它通过解释上长为概念,解释可以从有待解释的存在者自身汲取属于这个存在者的概念方式,但是,也可以迫使这个存在者进入另一个概念,虽然按照这个存在者的存在方式来说,这些概念同这个在者是相反的。无论如何,解释一向已经断然或有所保留地决定好了对某种概念方式表示赞同,

解释奠基于一种先行掌握(

Vorgriff)之中。”〔3〕理解、解释的先决条件有三: 一是先行占有,即是指人必须存在于一个已经存在的文化与历史之中。历史与文化在我们理解、解释之前已经占有了我们,也正是这种先行占有,使我们理解历史与文化成为可能,使我们能够保持历史的连续性,同时,这种先行占有也确定了理解者的视界。二是先行见到,主要是指我们思考问题所具有的语言、概念以及语言的方式。语言、概念带给我们理解,在没有语言的情况下我们是不能进行思考与理解的。三是先行掌握,即我们在解释之前所具有的观念、前提和假定等等。人们在理解、解释之前,必须首先具有已知的东西,作为理解的对象的参照系,并在这种参照系的参与下展开本文的可能性,“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见到与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4〕。这种偏见(先入之见)是先于主体与客体的区分的自觉意识的。在海德格尔看来,理解实际上是一种筹划活动,就是说,作为理解对象的本文向他呈现时,他便通过“筹划”把自己的前结构投射过去,从而在比较参照之中获得作品的意义。“先行具有、先行看见及把握构成了筹划的何所向。意义就是这个筹划的何所向,从筹划的何所向方面出发,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得到领会。”〔5〕因此,海德格尔认为,本文所呈现的意义,不仅来自本文自身,还来自理解之前对意义的预期。由此出发,他认为意义并不像施莱尔马赫与狄尔泰所认为的那么“客观”。他认为,“意义是此在的一种生存论性质,而不是一种什么属性,依附于存在者,躲在存在者‘后面’或者作为中间领域飘游在什么地方。”〔6〕这样, 海德格尔通过对前理解结构的分析,给了客观意义说当头一击。理解所处的这种“前理解”状态,也是人的存在状态。

海德格尔在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同时,通过对理解的前结构的分析,确定了理解前结构的合法地位,这就使偏见获得了新生。对先见(偏见)的承认,就意味着对传统哲学的理性主义偏见观的否定,从而也就否定了人在认识、理解之前可以完全处于清明状态,人的意识完全是一块白板,理解可以通过不断地涤除认识主体的偏见而获得对本文原意的认识。相反,在海德格尔看来,本文的意义是离不开主体的筹划活动的。海德格尔正是通过主体的这种筹划活动,通过理解的前结构分析,使解释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才使本文获得其意义。正如伽达默尔所说的:“海德格尔诠释学的成功,首先在于他的前理解的概念,至于这种诠释学意识在诠释学方面取得的丰富成绩我们可以完全不谈”〔7〕。

如果说解释学使偏见合法的努力在海德格尔那里仅仅是一些羞羞答答的原则,一些没有进行系统阐述的教条,那么,这一概念在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中却完全获得新生,并成为系统,偏见的这一解释学的思想在伽达默尔那里得到了完整的阐述。

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是以海德格尔为根据的。他在海德格尔的怀抱中成长起来,其偏见观也不例外。他肯定偏见的合法地位的理论勇气与远见丝毫不亚于海德格尔。伽达默尔认为,传统对理性所规定的任务,即理性追求客观真理的方向被规定为摆脱偏见、涤除偏见,这种认识传统是错误的,是以偏见反对偏见。以此为起点,他开始竭尽全力地为偏见作辩护。

伽达默尔首先对偏见一词作了词源上的考察,并得出结论:偏见一词原是与法律相关联的词语,它是指正式的法律判决前的临时判决或初判,这种判决或初判可以被更改或撤销,但是在最后的正式法律的判决确定之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与合法性,因此,偏见一词当初并没有我们后来所加之于的贬义,它是在判决形成前所达到的对案情的理解或认识,也是进行法律判决的依据。在法律宣判程序中,偏见指的是在终审判决前的一种合法初判。〔8〕我们没有理由仅在贬义的意义上来使用偏见一词,文艺复兴以来对理性的崇拜以及对偏见的贬低恰恰是以偏见反对偏见。

伽达默尔通过对偏见一词的语源分析,从而达到与海德格尔一致的结论。他认为虽然初判是可以更改的,也是可推翻的,但是没有这种前理解就不可能达到对本文结构的完满理解。据此,他认为,海德格尔的前理解结构是一种“合法的偏见”,人永远处于这种偏见之中,不可能摆脱,没有这种偏见也就是对历史的持续性的否定。伽达默尔给了偏见以合法的地位,并给它以深刻的内容和一系列的理解学上的地位。

在伽达默尔看来,偏见是由历史、传统构成的,理解所固有的历史性构成了偏见。他指出:“一种解释学的境遇是被我们自己具有的各种成见所规定的。这样,这些成见构成了一特定的现在之地平线,因为它们表明,没有它们,也就不可能有所视见。”〔9〕即是说, 在理解活动中,理解的主体是处于历史之中的。理解的历史性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理解开始之前已经存在的历史因素,这些历史因素无可选择地影响着理解者,侵入到理解者的思想中;第二,理解对象的构成也是历史性的;第三,由理解主体的实践所决定的社会价值观,也可归结为一个传统的一部分的概览。在伽达默尔看来,传统不是保守的、应该加以抛弃的东西,传统一方面保留于本文之中,另一方面,我们也始终处于传统之中,而且,我们始终是传统的一个部分,传统也是我们的一部分。理解是以偏见作为它的出发点的。偏见构成了理解者的一定的视野。一个根本没有视野(地平线)的人是难以形成理解的,伽达默尔说:“地平线就是视域的区域,这区域包括了从一特殊的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所能看到的一切,……一个根本没有地平线的人是一个不能充分登高望远的人,从而也就是过高估价近在咫尺的东西的人。与之相反,具有一个地平线就意味着不被局限于近在咫尺的东西,而能够超出它去观看。”〔10〕可见,一个人如果没有地平线(视野)、没有偏见,就难以形成理解,难以对本文有一个恰当的估价与理解。伽达默尔不是把偏见看成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看成理解的一个必要条件。他认为我们总是带着一定的偏见去理解的。

在伽达默尔的哲学中,偏见并不是死的,一成不变的,相反,偏见是一种敞开的状态,它是在不断地形成、不断地发展的。他认为理解并不是一种对本文原意的发现和重建,而是一种“视界溶合”。在理解过程中,不仅解释者有由自己的偏见所形成的视野,而且,作为被理解对象的本文也有自己的视野,同样有其自身的历史的固定性,达到对本文的理解即是一种“视野溶合”,也即理解者的现在的视界与过去的视野的溶合。这种融合也就拓展了理解者的视野,拓展了理解者的偏见,从而形成对于下一次理解的偏见,“本文的理解必然已经包含着现在与传统的历史自我中介作用”〔11〕。可见,在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中,偏见是一种敞开的而不是封闭的偏见,其敞开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偏见不是不顾本文意义,而封闭于自己所形成的见解,而是处于与本文的意义的不断交流之中,它接纳本文,并在这种交流之中形成一种新的偏见。第二,偏见不仅对过去开放,“事实上,现在的地平线是在不断地形成着的,因为,我们不断地检验着我们的所有成见,这种检验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与过去的遭遇以及对我们由之而来的那种传统的理解。因此,现在的地平线没有过去就不可能形成。”〔12〕偏见在不断地筹划未来,过去与未来实际上是作用现在的两极,对于过去的敞开也即是对未来的状态的筹划。他认为,理解作为人的解释学的经验,其真理就在于始终包含着一种对新经验的向往,因此,一个有经验的人,我们之所以称之为有经验,并不是以他现在已有的经验为依据,更重要的还在于他对新的经验的开放性,也即对未来已筹划的开放。由此可见,偏见是一方面对本文的意义敞开,另一方面又是对过去的历史的敞开与对将来的筹划。在此意义上,伽达默尔也承认偏见是有限的,也正是其有限决定了它具有开放的品格。偏见的这种开放性主要地体现在对作品意义的预期。“我们理解留传给我们的本文乃是以对意义的预期为基础的,这种预期是从我们自己与这题材的先行联系中获得的。”〔13〕

既然偏见是形成理解的出发点,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偏见都在理解中有其合法地位呢?若是这样,那么我们如何来消除误解?在这一问题上,伽达默尔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先见。他认为偏见有两种,一种是合法的偏见,或称为“生产性的偏见”,另一种是非法的偏见,或称为“阻碍理解并导致误解的成见”。他认为这两种偏见在理解的形成过程中必须加以区别。前者是历史给予的,它具有正面的价值。人永远无法摆脱这种偏见,我们一来到这个世上,在接受了语言、文化和历史的同时,也就形成了自己的偏见,它是历史所给予的一种认知的可能性。而后者很大程度上是从后天得来的,不是人与历史的联系,这一类的偏见有点类似于传统的哲学所理解的偏见,它不具有正面的价值,而是能够导致误解的偏见。伽达默尔对于偏见的辩护主要是为前一类偏见辩护,但是由于这两类偏见开始是混沌一体的,我们并不能对它们进行区分。“解释者心中的成见和先行意义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他不可能事先就把那种使理解成为可能的生产性成见与那种阻碍理解并导致误解的成见区别开来。”〔14〕那么,我们如何对这两种偏见进行区分呢?在伽达默尔看来,只有在理解中才能加以区别,只有在理解中以偏见作为参照系,在与本文的意义的不断的交流中,才能涤除。“这种区别不如说必须在理解本身中产生”〔15〕。我们并不能在理解开始之前就区分两类偏见,而是在理解之中来区分的,是在理解之中来消除误解的。伽氏认为误解只是由于我们完全不顾本文向我们述说的一切而固执己见而形成的,但是偏见不仅有盲目的偏见,还有合法的偏见,它决定理解并非是任意,而是要受到历史、文化以及本文的制约。偏见与本文之间由于历史联系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共通性,同时,也由于它们之间的不同的地平线而具有不同的视野。偏见与本文之间都具有敞开的性质,我们要理解就绝对不会仅坚持自己的偏见。“我们并没有被关在偏见的墙院里边,并在一扇小门上写着:‘在此不允许评说任何新的东西’,从而只让那些可以进来的东西进来,相反,我们所欢迎的正是那些保证对我们的好奇心来说有某些新的东西的客人。”〔16〕在这里,本文与理解主体都是持开放的态度的。在理解中我们处于与本文的不断交流之中,从而不断地形成视野融合,形成新的偏见。

综上所述,在伽达默尔的哲学中,偏见已没有任何非法的成份。尽管他为了寻求得到理解将偏见分为合法的偏见与非法的偏见。但他又认为这两种偏见是融合在一起的,不能分开的,因而,我们是无法摆脱偏见的。统观其对偏见的理解与阐释,偏见实际上也就是传统哲学中的意见。在传统的哲学中,意见是指一种见弊相杂的、未经逻辑检验或实践证明的认识。〔17〕但是由于近代哲学的形而上学传统在认识论留下的阴影,造成在对认识的问题上的极端化,即将认识划分为真理与谬误。这种划分仅仅是对认识成果而言的,但认识不仅是结果,而且是过程。在认识过程中,严格来说在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之前,我们是不可能区分出真理与谬误的。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在认识论上留下的弊端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因而,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已是当代认识论的一大任务。可以说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特别是后者对偏见观的论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个方向。第一、他提出,偏见是合法的,是历史形成的,认识主体在认识过程中,总是要受到各种限制,如认知结构、社会实践等,这实际上也是人类文化的历史继承性与延续性在认识过程中的体现,这是符合事实的。第二、他认为,认识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认识主体在涤除偏见的同时,也进一步形成新的偏见,不断形成新的视野融合。这实际上是以发展与变化的眼光来看待认识过程。但是在伽达默尔的理解中,也存留大量的悬案,如,如何消除误解等问题仍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注释:

〔1〕转引自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4~245页。

〔2〕转引自张汝伦:《意义的探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第42页。

〔3〕〔4〕〔5〕〔6〕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83~184、184、185、185页。

〔7〕伽达默尔:《解释学》,《哲学译丛》1986年第3期。

〔8〕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一书的《理解历史性之评价》一章中,考察了“偏见”一词在欧洲几种主语言中的演变。他认为:偏见开始并无贬意。 参见Truth and Method,New

York. The

ContinumPublishing Co.1975,pp.240~243。

〔9〕〔10〕〔12〕伽达默尔:《效果历史原则》, 《哲学译丛》1986年第3期。

〔11〕伽达默尔:《问题的逻辑》,《哲学译丛》1986年第3期。

〔13〕〔14〕〔15〕伽达默尔:《时间距离的解释学意蕴》,《哲学译丛》1986年第3期。

〔16〕转引自黄勇《论加达默尔解释学的实存主义倾向》,《学术月刊》1988年第8期。

〔17〕参见拙作《意见及认识过程中的群己关系》,

《学术月刊》199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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