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监管的若干法律问题

跨国银行监管的若干法律问题

肖健明[1]2010年在《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如何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上构建起既能够促进本国银行业发展、增强本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又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流向本国银行业并有效防范银行业开放风险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从1979年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的银行业开放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全面开放对我国而言可谓利弊参半。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率的资本流动对促进中资银行国际业务的增加,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发展有着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冲击?我国银行业如何防范国际资本大量涌入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的银行业的金融安全将受到怎样的冲击?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以保障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安全?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而本文将从银行业开放对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影响着手,通过对国际组织及代表性国家与地区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角度全面剖析北欧银行危机与美国银行危机,并在全面论述对推进银行业开放、促进国际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协调起着重要作用的跨国银行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如何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包括开放条件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基础理论,开放条件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等。第二章是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比分析了WTO、巴塞尔资本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并以国际法为视角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三章是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英、日三个发达国家和欧盟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分析经验,得出启示。第四章是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实例分析,该章对北欧和美国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银行危机爆发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五章是开放条件下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关键——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从跨国银行的基础理论、东道国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母国并表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有关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六章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着手,对如何构建预防性、保障性、事后补救性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王晓明[2]2007年在《跨国银行并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贸易的国际化发展,要求为产品贸易提供服务的金融服务业为其提供数量更多,形式多样的金融服务,并且要求这些服务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自由的进行。所以,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业也开始了其国际化发展的道路,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的全球化标志着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已经到来。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输出方式由产品输出向资本输出的转变,以银行服务业为主的金融业的跨国直接投资作为服务贸易国际化的一种方式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后,为了适应WTO对于成员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和应对即将到来的外国金融业的激烈竞争,开始对国内的金融业及相关的法律进行改革,许多金融机构也开始了引资重组的历程。2006年2月22日,全球著名的投资数据、分析和评估意见的供应机构标准普尔发布了题为《中国50大商业银行》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随着中国银行业两极分化程度加深,银行间开展并购的时机已经成熟,尤其对于处在银行体系第二梯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而言,这种情况就更为突出。2006年11月16日,历史两年多的广东发展银行重组终于尘埃落定,以花旗银行为首的竞标团队最终以241亿元的最高出价,收购广东发展银行85%的股权.这一银行重组案件的完成不但是中国金融业改革历史上引资重组金额最大的一项交易,而且在广东发展银行重组谈判的过程中,出现过竞标投资者的平凡更替,外资参股比例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对于跨国银行并购的法律监管成为国内外金融界、法律界持续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在研究跨国银行并购的发展趋势和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在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银行审慎监管方面的国际规则,以及发达国家在银行并购方面的立法进行了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以广东发展银行在引资重组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的银行并购法律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国的跨国银行并购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应该按照WTO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对跨国银行活动加强监管的历史趋势基础上,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跨国银行并购监管成熟的立法经验的基本思路,并且就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健全和修改建议。第一章,通过对跨国银行并购的概念,发展的背景以及发生跨国银行并购的动因等方面的介绍及分析,提出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跨国银行通过并购推进其全球战略是银行发展的趋势。进而分析中国在这种趋势影响下应该如何应对,即在法律方面应该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指导思想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跨国银行并购监管的有用经验来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第二章,在国际规则方面,着重介绍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加强跨国银行监管两种国际规则,即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所制定的加强跨国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文件。在跨国银行并购监管的国内规则方面,介绍在立法促进金融服务自由化发展和加强监管发面都十分成熟的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分析这两个国家在立法上是如何处理促进金融服务自由化发展和加强跨国银行监管两方面的关系的。第三章,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以广东发展银行以资重组中发生的银行并购方面的相关问题作为其入点,进一步对比分析中国和英国、美国在跨国银行并购立法的不同,为下文提出建议打下基础。第四章,在前面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和提出中国在跨国银行并购立法上仍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针对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自己对于中国完善跨国银行并购立法的建议。

郑惠芳[3]2005年在《跨国银行证券投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国际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证券市场也突破一国国内的界限逐步走向国际化;国际上银行业和证券业融合发展的趋势以及全球范围内金融管制的放松,加上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兴起,这一系列因素都促使跨国银行突破传统的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逐渐将其触角伸入到证券投资领域。本文从跨国银行证券投资的经济背景和法律基础出发,首先研究了跨国银行证券投资的市场准入及待遇、信息披露问题。然后,本文探讨了对跨国银行证券投资的法律监管,其中重点阐述了法律监管的各种机制,包括中国墙制度和防火墙制度、对市场准入的监管、监管方面的国际合作。最后,本文在分析跨国银行在中国的证券投资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的对外证券投资状况的基础上,分别就加强对跨国银行在我国证券投资的监管、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对外投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郭延辉[4]2006年在《过渡期后外资银行监管的若干新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6年是我国入世后的第六个年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届时,中国将全面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现有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放宽,加之更多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提出了空前的挑战。 本文旨在从东道国的角度,对过渡期后外资银行监管的若干新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地阐述和分析,以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层面的薄弱环节。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及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通过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详细分析和阐述过渡期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所面临的若干新法律问题。 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主体,需要建立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主体体系,通过相关法律确定其监管责任;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上,应采用以国民待遇和对等互惠为主,辅之以适当优惠政策的立法原则,并对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及境外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市场运营方面,应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并积极应对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监管;市场退出方面,需要制定外资银行接管和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填补目前的法律空白。 本文的主要内容及篇章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概述我国外资银行的现状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过渡期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将面临的若干新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针对我国政府监管主体力量薄弱,结合我国外资银行多以分行形式进入的现状,在东道国和母国对跨国银行合作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并通过立法来加强外部审计组织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责任。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原则的重构问题、如何安排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市场准入问题、境外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银行市场的规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盖厦厦[5]2012年在《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金融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地位,其中的银行业更是一国国民经济中枢。由于银行的重要性,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该领域的开放都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并采用相当高程度的保护政策。但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市场开放浪潮逐渐席卷全球,新兴市场国家对本国银行业的积极保护政策和对外国资本在本国银行业市场直接投资的政策壁垒在逐步放宽甚至消除。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市场逐步得到开放,外资银行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这一进程中,外资银行对我国的金融体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推动了我国的金融业改革,也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看到,实现这些积极影响的关键在于我国能够对外资银行实行有效的监管和引导。离开了有效的监管和引导,外资银行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就会出现,甚至会威胁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外资银行对民族银行业的冲击以及自身违规或不稳健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一些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其主要目的即为规避母国法律监管并转嫁经营风险。自2007年7月以来,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人们对金融体系风险的关注和警觉。外资银行很容易受到金融危机特别是其总行经营状况的影响,需要各国在实践中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面对全球严峻的金融形势,分析和完善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探讨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外资银行监管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含义、必要性以及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体系。第二章是国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本章以美国、日本和韩国、新加坡为代表,分别分析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之后对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代表的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进行探讨,其目的在于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是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本章分析和评述巴塞尔体制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规范。第四章是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本章介绍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经营情况,分析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经验,提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建议。

李苗[6]2007年在《跨国银行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跨国银行因经营不善而破产退出市场是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一般规律的。然而,对于跨国银行破产,各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往往只是适用银行破产与一般企业跨国破产的基本理论。因此,探讨跨国银行破产中的法律问题可以为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跨国银行破产规则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对于跨国银行破产的研究还是刚刚起步,立法更是一片空白。但随着国际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已全面对外开放,跨国银行破产是我国已经面临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跨国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问题对构建我国有关跨国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与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并联系跨国银行破产实践,对跨国银行破产中主要的程序法律问题与实体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五部分。第一部分阐明跨国银行破产的含义及特征。跨国银行破产指的是境外设有分行的跨国银行的破产。与国内银行破产及一般跨国企业破产相比,跨国银行破产的特征表现在:破产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债权人的普遍性、破产申请人的多样性及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第二部分探讨跨国银行破产中的程序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跨国银行破产的申请、跨国银行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以及跨国银行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跨国银行破产的申请人,包括跨国银行、跨国银行的债权人及其母国监管机构。就跨国银行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而言,其主要破产程序由母国管辖,辅助破产程序由分支机构所在各东道国管辖。对于跨国银行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国际上存在不同的理论——普遍性原则、地域性原则、新实用主义理论。从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有限制的普遍性原则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第三部分探讨跨国银行破产中的实体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跨国银行破产的原因、跨国银行破产的决定人、跨国银行破产中破产财产的范围及跨国银行破产中债权的清偿。跨国银行破产的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超过及“监管性标准”。跨国银行破产的决定人应是跨国银行母国监管机构及司法当局。就跨国银行破产中破产财产的范围而言,国际上主要有“单一实体原则”与“独立实体原则”两种理论,其中单一实体原则更符合现实的需要。关于跨国银行破产中债权的清偿,本文主要分析了存款人优先支付原则及不同国家存款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第四部分阐述跨国银行破产的预防与救助。跨国银行破产应建立在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主要体现在加强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上。一方面应对跨国银行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应促进母国与东道国间的信息共享。一旦跨国银行破产不可避免时,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降低其破产的负面影响。第五部分为我国应对跨国银行破产的法律对策分析。目前,我国在跨国银行破产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跨国银行破产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本文对此提出相关法律对策,主要包括:采取有限制的普遍性原则与单一实体原则、明确跨国银行破产的原因、明确跨国银行破产的申请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跨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积极参与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合作。

张宇[7]2008年在《跨国银行监管中的属地管辖原则研究》文中提出金融一体化和金融服务自由化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一个重要特征,与此同时,跨国银行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由于银行业处于国民经济的核心,跨国银行的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复杂的局面。如何化解金融风险,从法律层面有效地保障并促进本国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是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加入WTO以来,我国一直在履行逐步放开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5年过渡期结束,根据WTO协议,我国取消了所有对外资银行的所有权、经营权的设立形式,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我国在修改原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承诺和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跨国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伴随而来的就是跨国银行在我国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并呈现加速扩张和大举深入的趋势,组织形式也纷纷又“分行”转变成“子银行。跨国银行对我国金融和经济的影响将进一步加深,在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影响着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因此,对跨国银行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就迫在眉睫。属地管辖原则作为重要的管辖权原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跨国银行监管中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研究可以从根本上分析跨国银行监管的理论问题。针对这一课题,本文拟通过对属地管辖原则的理论剖析,以及其在东道国监管、国际监管中具体规则的体现,将该抽象化的原则具体化,最后以完善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为着眼点,提出若干拙见。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一般性分析。本章是全文的起点,也是进一步展开研究分析的基点,主要界定了属地管辖原则的概念,并简要介绍了其发展历史。在分析跨国银行的法律人格和其是否具有国际法地位两个问题的基础上,阐释了其在跨国银行管辖冲突中的体现。第二章是属地管辖原则在跨国银行监管中东道国监管中的规则体现。本章首先简单分析了属地管辖原则与东道国监管之间的关系,并由此引申而出,对属地管辖原则与国际主权原则的关系的分析;其次,从跨国银行对东道国经济利弊影响的角度分析我国进行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再次,通过对跨国银行监管中市场准入监管具体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包括准入形式、准入条件、准入范围等方面,着重阐述属地管辖原则在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中的体现。第三章是属地管辖原则在跨国银行监管中国际监管中的规则体现。本章一方面分析了对跨国银行实行国际监管的必要性以及现存问题;另一方面从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巴塞尔规范体系”入手,分析其对国际协作监管的规定以及介绍了属地管辖原则在巴塞尔协议中的体现。第四章是对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若干构想。本章是全文研究的落脚点,在分析过渡期后我国东道国监管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后,列举了我国监管当局在银行业全面开放后进行的新举措,以及如何以属地管辖原则为核心对跨国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最后,对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中的国际协作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张延红[8]2007年在《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一体化和金融服务自由化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一个重要特征,与此同时,跨国银行得到了全面的扩张和发展,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金融及经济的自由化,加上市场的全球化,已经改变了世界金融体系的轮廓”。为适应金融的一体化,许多国家政府都加快了金融自由化的步伐,采取更宽松的货币政策,放松资本项目管制,开放资本市场,利率、汇率,实现市场化,所有这些政策也为金融危机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加入WTO以来,我国一直在履行逐步放开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问题也愈来愈突出。根据入世承诺,我国于2006年12月在修改原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开始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在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影响着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与此同时,国内金融业在开放背景下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经验也得到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银行开始在境外开展业务。银行业处于国民经济的核心,如何化解金融风险,从法律层面有效地保障并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是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目前我国有关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仍不尽完善,如何完善和加强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特别是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这一课题,本文一方面拟通过对我国最新确立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剖析,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期对我国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有益的对策建议;另一方面,在分析我国境内银行境外准入法制不足的基础上,试图对境内银行境外准入法制的完善提出些许良策。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约60,000字。第一章是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一般分析。本章是全文的起点,也是进一步展开研究分析的基点,主要界定了跨国银行和市场准入等相关概念,并简要介绍了跨国银行发展的历史,并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方面来阐释了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理论依据,即必要性分析。第二章是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待遇标准及具体制度安排。本章首先介绍了目前国际上几种主要的有关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的待遇标准,保护主义、对等互惠、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并对其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其次从准入形式、准入条件、准入内容方面对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的具体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第三章是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法实证分析。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实证分析,一是主要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实践,主要介绍了美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典型制度,并对其进行了简要评析;二是国际组织在规制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方面的制度和实践,包括巴塞尔协议关于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方面的制度规定、WTO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和欧盟关于这一领域的区域性的协调规定。第四章是我国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本章是全文研究的落脚点,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即外资银行准入我国境内和境内银行准入境外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首先,对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历程和立法进行了简要回顾,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并对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仍然存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对策;其次,介绍了我国境内银行境外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制概况,同样分析了其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并在借鉴前文所述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准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法律对策。

张元珺[9]2006年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是我国银行监管法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给我国货币政策实施、国际收支平衡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等方面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要化解金融风险,有效地保障并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就需要对外资银行进行审慎而有效的监管。所以,在这银行业入世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里,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并且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和外国监管立法,以尽快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的课题。 本文首先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在理论的指导下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内涵与特征,并且简单回顾了外资银行的发展历程,在概括外资银行的发展引起的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必要性,最后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原则进行分析。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运用了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各国在外资银行具体监管制度上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对于我国外资银行具体监管制度的介绍,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基础的。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现状的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监管主体单一,仅仅依靠监管当局的力量,忽视外部审计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监管当局本身也存在监管方式单一等问题;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比如相关法律之间脱节,立法透明度不高,现有立法也不够完善等等;监管原则和监管目标不明确,导致“低国民待遇”与“超国民待遇”并存的现象:各项具体监管措施存在诸多缺陷,这部分内容结合了文章第二部分的内容,具体的分析了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业务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的缺陷;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李艳[10]2006年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借着国际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发展契机,跨国银行业也迅速的发展起来。世界各国纷纷开放金融业市场,降低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与此同时,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实力雄厚的跨国银行积极向海外扩展业务,扩大经营规模。我国在加入WTO后,根据入世承诺,五年内逐步开放银行市场,逐渐取消对外资银行准入的一切非审慎性监管措施。中国银行业的巨大市场潜力使得外资银行纷纷抢滩登陆。外资银行的进入除为我国的银行业带来新的活力之外,还使得我国的金融体系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我国于2003年4月7日成立了银监会,并赋予其对外资银行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责。本文论述的正是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有关内容。 本文主要内容一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讲述概括有关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基础知识。包括外资银行及其法律监管的含义、外资银行的存在形式、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原则以及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历史及现状。通过比较研究力图揭示总结出目前国际上对外资银行法律监管原则的一般演变趋势。 第二章比较研究了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具体内容。首先介绍了巴赛尔委员会有关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一般规定。然后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三个方面比较了国外有关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主要从准入形式、资本金要求、任职资格、母国并表监管等方面做了比较;在业务经营方面,主要从业务范围、风险性监管、财务监管等方面做了比较;在市场退出方面,主要是从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两方面做了比较。最后对我国目前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内容从上述的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介绍。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D]. 肖健明. 武汉大学. 2010

[2]. 跨国银行并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王晓明. 广西师范大学. 2007

[3]. 跨国银行证券投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郑惠芳. 外交学院. 2005

[4]. 过渡期后外资银行监管的若干新法律问题研究[D]. 郭延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5]. 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盖厦厦.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6]. 跨国银行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苗. 山西大学. 2007

[7]. 跨国银行监管中的属地管辖原则研究[D]. 张宇. 复旦大学. 2008

[8]. 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延红. 郑州大学. 2007

[9].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元珺. 安徽大学. 2006

[10].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李艳. 山东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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