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韩国电信线路看中日战争前的中日关系_抗日战争论文

从韩国电信线路看中日战争前的中日关系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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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本文的目的在于从一个侧面阐明甲午战争爆发前10年(1884-1894)间的中日关系。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考察中日在朝鲜架设电信线①这一历史个案,分析此时期中日关系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特点。有关此时期中日关系的研究,无论在我国还是在日本,都有很多优秀的成果。戚其章的专著《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②,从国际法视角出发,对日本违背国际法发动甲午战争的经过、后果及应负的责任做了详细论述。林明德的专著《袁世凯在朝鲜》③,从外交、经济、军事等方面具体分析了甲午战前中国的朝鲜政策。在日本最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是中塚明的专著《日清战争研究》④。该书详细论述了日本明治政府大陆政策出台的原因、经过及内容,指出甲午战争是日本大陆侵略政策的产物。这些研究为我们今天了解甲午战争和甲午战争爆发之前的中日关系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但是,这些论著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上的研究大都是以分析日本发动甲午战争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为主题,而通过考察某一历史个案来阐明甲午战前中日关系的研究几无所见。也就是说总体研究丰富,个案分析研究不足。第二,同时运用中日两国史料进行比较分析的研究很少。特别是在日本,相关研究很少使用中国方面的史料,且研究视角一般都是以日本国内政治为中心,中国只是一个附属研究对象。⑤这就使得研究带有片面性,导致很难综观当时中日关系的全貌。第三,关于这10年中日关系呈现的特点,已有的研究极少涉及,可以说目前还是一个空白。在我国,现有的论著都是从明治初年日本国内的征韩论、1875年日本出兵台湾、1882年的朝鲜壬午兵乱、1884年的朝鲜甲申政变、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这样一个日本侵华史的发展脉络来梳理这10年的中日关系的。在日本,研究对象非常集中,几乎所有的研究都集中在上述历史事件上,对于事件与事件之间的中日关系的变化几乎没有涉及。⑥当然,这些研究都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在甲午战争爆发前的10年当中,围绕朝鲜问题,中日关系的具体发展状况到底是怎样的?对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考察。中日关系自日本进入明治以后,在每一个历史环节都有着不同的特点,我们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只有通过对每一个历史环节的具体考证,才能更全面地认识甲午战前的中日关系。

笔者之所以将考察对象放在朝鲜架设电信线这一历史个案上,原因有三:(1)甲申政变(1884年12月)后,日本根据中日《天津会议专条》的有关规定,也获得了出兵朝鲜之权。这样一来,能不能迅速派兵朝鲜,就成为能否克制对方、维护各自在朝势力的关键。也就是说,获取在朝鲜的通信手段已成为中日两国对朝政策的重要环节,争夺朝鲜电信权成了甲午战争爆发前中日在朝鲜展开的一场代理战争。(2)朝鲜电信问题是这10年间中日两国暗中角力而未发生正面冲突的事件,通过分析这一事件的交涉过程,可以理清此一时期中日关系的特点,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3)电信问题不仅仅是经济权益问题,也是政治和外交问题,在军事上更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历史的结局是更改不了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运用新史料,从新角度对历史进行考察分析,为既成的历史事实再提供一个新的侧面,以达到更全面地认识历史的目的,这也是笔者小论的意图。

二、朝鲜电信问题起因于日本

虽然中日两国的电信事业早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起步了,但一直没有涉及朝鲜。进入19世纪80年代以后,中日之间围绕朝鲜问题的交涉日渐繁多,且朝鲜政局又变化多端,传统的邮船传递方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中日都急需一个能够迅速传递朝鲜情报的通信手段。比中国早一步开始电信事业的日本首先挑起了朝鲜电信问题。

在1882年7月朝鲜发生的壬午兵乱中,由于朝鲜京城⑦的市民和士兵打伤了几名保护公使馆的日本士兵,日本趁机以保护公使馆为名向朝鲜派驻了军队,还向朝鲜政府要求“荣誉赔偿”和“损失赔偿”。此外,外务卿井上馨还在给日本花房公使的训令中提出要“在京城、釜山、元山、仁川等地架设电信线。不仅如此,在朝鲜的其他各开港口岸和开放市场也要架设电信线”。他声称:“必须让朝鲜政府明确认识到,架设电信线对日朝两国的贸易来说是必不可少的。”⑧井上馨的这个训令表明早在1882年日本就有了在朝鲜架设电信线的设想。

井上馨提出在朝鲜架设电信线的设想之后,日本方面立刻开始了准备工作。首先,日本就架线问题与朝鲜进行了交涉。对于日本的要求,朝鲜政府起初没有同意。一是因为当时朝鲜上下除少数人外,大多数人并不知道电信线是什么东西;二是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资金。但在日本的极力劝说下,朝鲜政府见电信线接通后可从中获得电报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遂同意了日本的要求。这样,日朝两国几经交涉,终于在1883年3月3日签订了《日朝海底电信线设置议定书》(也称《釜山口设海底电线条约》)。这是日朝之间关于朝鲜电信线问题签订的第一个条约,其主要内容为:(1)日本委托丹麦大北电信公司,铺建一条自日本九州西北岸起,经对马海峡至朝鲜釜山海岸的海底电信线;(2)此电信线到达釜山海岸后,由日本政府修建一个电信局,在海岸至日本人居留地之间架设一条陆地电信线。以后朝鲜政府即使在此地架设官用电信线,海外电报也必须利用釜山的日本电信局。条约第2条还规定:“海底电信线建成后,自通信日开始算起,25年之内朝鲜政府不得允许其他任何国家和公司在此地架线,与日本的电信线发生利益冲突。”⑨

可见,日本的意图非常明确,那就是不但要获得日本与朝鲜之间的通信手段,还企图以朝鲜政府不得允许其他任何国家和公司在此地架线为条件,控制朝鲜未来的电信权利。这项条约签订后,日本立即出资委托丹麦大北电信公司开始施工。1883年11月,日本完成了长崎到釜山的海底电信线的铺设工作。此线是在朝鲜建设的第一条电信线,名为釜长线。1884年2月,日本方面开始接受电报业务。据统计,当时居住在釜山的日本渔民只有七八百人,在最初的几年时间里,每年的电报数量不过六七千封,电报所得收入一年也不过5000日圆而已。可是,日本为建设此线却投资了30万日圆。⑩显然,日本不惜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海底电信线,其目的并不单纯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此线建成后,日本为进一步扩大在朝鲜的通信范围,又计划将海底电信线扩展到釜山以北的地区。中国得知日本在朝鲜建设海底电信线的消息后,立刻做出了反应。自此以后,中日之间围绕朝鲜电信线问题,展开了一场没有枪声的争夺战,这场争夺战向我们展现了这个时期中日关系的一个侧面。

三、中国依靠签订条约控制朝鲜电信权

面对日本在朝鲜釜山建设海底电信线的举动,清政府相关官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提出应对建议,其中主张迅速在朝鲜架设电信线的意见占了主导地位。

日本建设电线信的消息一经传出,中国驻日公使黎庶昌即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他在向朝鲜询问了具体情况后,致函北洋大臣李鸿章进行汇报,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丹麦大北电报公司由竹添进一介绍,将由长崎接一电信线至釜山,朝鲜政府颇有允行之

意,因询以该国内地电报能否自办,金玉均谓恐力不及。庶昌谓,此不过便与日人通信耳,似此举动,日人属意朝地之心尚犹未也,然则由天津至仁川之电信线亦宜及早经营,似未可忽矣。

黎庶昌在函中明确指出日本在朝鲜建设海底电信线是对朝鲜存有野心,强调清政府“不可度外视之”,应尽快建设天津至仁川的电信线,以便和朝鲜及时取得通信联系。(11)

此外,被清政府派到朝鲜负责镇压甲申政变的吴大澂,在呈给皇帝的《筹办朝鲜善后事宜》折中,强调了通信在军事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指出,此次之所以能将政变镇压下去,就是因为迅速掌握了朝鲜各方面的情况。他认为,今后如欲迅速从海(旅顺)陆(东北)两方面向朝鲜派兵,及时掌握朝鲜情报的通信手段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他向清政府建议架设一条旅顺至凤凰城边门外,再直达朝鲜境内的陆地电信线。(12)

吴的建议得到李鸿章的支持,他指示吴将此意传达给朝鲜政府。对此建议,“朝鲜国王咨称,拟自仁川港起安设陆线,由汉城至义州达凤凰城共一千三百里,该国财力一时难办,请由北洋筹备垫借,限年归款”(13)。朝鲜政府虽不反对清政府在朝鲜架设陆线,但希望架线资金由清政府垫付。

李鸿章在写给皇帝的奏折中指出:

朝鲜为辽沈屏,比连俄日边境,内患外侮,在在可虑,必须及时接设电信线通信息而便调拨。近年日本曾托大北电报公司安置海线……朝鲜设电之权力已为日本所侵攘。幸所设止釜山一口,且系水线,尚未展至陆路,若不紧代为筹办,唯恐日先我为之,将由釜山经达汉城。水陆线索,尽落他人之手,中、高气脉不能灵通。此次因朝王商请,正当迎机善导,为朝鲜保护陆线之权。(14)

李鸿章的这份奏文表明了他对朝鲜电信线的看法,提醒清政府应立即采取相应行动。清政府接受了李鸿章的建议,决定仿效日本,采用与朝鲜签订电信条约的方式克制日方。李鸿章随后正式致书朝鲜国王,传达了中国替朝鲜架设电信线的意图。(15)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朝鲜架线后,清政府希望朝鲜迅速架设陆线,当得知其无此能力时,就决定采用代朝鲜架线这一方式。这是因为如果清政府直接在朝鲜境内架线,似有干涉朝鲜内政的嫌疑,为避免麻烦,清政府便让朝鲜邀请自己代其架线。(16)只有这样做才显得合情合理,因为就当时的中朝宗属关系而言,“上国”对“属邦”的请求有责任加以回应。但是,清政府又不是完全按照旧法,只凭观念或口头承诺或一纸文书行事,而是根据当时围绕朝鲜的国际环境,决定采用签订条约的方式。

于是,在清政府的主导下,中朝两国于1885年7月17日签订了《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也称《中韩电线条约》)。此条约共有8条内容,在第1条中特别指出:

督办电报商局现奉北洋大臣李中堂奏明,以朝鲜王咨商,自仁川至汉城至义州达于凤凰城,请设陆地电线一千三百里,并请筹款迅速设置,所有经费应由朝鲜限年归还。特此饬由华电局代筹款派员办理。

条约中还规定了架线所需的“筹款数目”、朝鲜的“还款方式”、电信线的“经费管理办法”、“架线施工日程”和“材料调运”等具体内容。朝鲜政府对此只是做了一个承诺而已,一切都是按照清政府的意图进行的。最后,条约还针对《日朝海底电信线条约设置议定书》第2条的内容,明确规定:

朝鲜政府因中国电局筹款创设电线,有裨朝鲜政务不浅,订准(日朝)水路电线工竣后,自通报之月起,25年之内,不准他国政府及各国公司在朝鲜地方海滨代设电线,致侵本国之事权及损中华电局之利益。如朝鲜政府有欲添设之处,必须仍当华局承办,以免分歧。(17)

比较一下就可以明白,日本只对朝鲜的海底电信线做了规定,而清政府则对朝鲜的海底和陆地两方面的电信权利都做了规定。不仅如此,其他各国不但不可代办,连朝鲜政府也不可自行办理,朝鲜如欲办理必须由中国方面承办。也就是说,通过签订此条约,清政府将完全控制朝鲜的海陆电信权,不再给日本留任何余地。对于此项条约,日本的反应是可想而知的。有关日本的行动在下一节中将进行详细叙述。

《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签订后,李鸿章指出应“赶紧敷设”奉天—凤凰城—京城的电信线,清政府随即派技师赴朝鲜,于1885年8月开始动工架线。此线工程进展顺利,于同年11月竣工。这是清政府在朝鲜架设的第一条电信线,名为义州线。(18)此线的建成意味着清政府已将国内电信线延伸到朝鲜境内,由此形成了一个奉天—京城军用通信网。

至此,在朝鲜已有两条电信线:日本的釜山线(海线)和中国的义州线(陆线)。中日在朝鲜电信问题上虽然没有发生正面冲突,但在条约的具体规定上却互不相让,形成针锋相对之势。

四、日本运用实用外交抗衡中国

中国与朝鲜签订电信条约的目的在于排除日本的在朝势力。面对中国的行动,日本自然不会置之不理。本节主要考察《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签订后日本的对华政策和对朝政策。

(一)日本就《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向朝鲜提出抗议

日本对中国在朝鲜架设义州线的行动从一开始就十分敏感。早在中国和朝鲜商量如何订约之时,日本驻朝鲜临时代办高平小五郎就向外务卿井上馨汇报说:“中朝两国不知出自何方的意图,眼下将架设仁川至京城、京城至义州、再由义州至旅顺口的电信线。”由于“中国国内已有旅顺口至天津的电信线,此线建成之后,中朝两国之间的通信联系将变得自由自在,畅通无阻”。(19)他是在提醒日本政府要警惕中国。当《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签订的消息传来后,高平小五郎马上以公使身份与朝鲜督办金弘集见面,抗议该合同违反了《日朝海底电信线设置议定书》:

《日朝海底电信线设置议定书》第2条规定,25年之内不准任何人在朝鲜架设电信线,与日本海底电信线争夺利益。义州线与中国国内的电信网相连,如果此线再与烟台、北京的外国电信线连接的话,发报者向海外发送电报时就会不用日本的釜长线,而只用中国的义州线。这样的话,日本的釜长线就会在各方面受到损害,此条约(指《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引者)违反了我国的条约内容。(20)

提出抗议之后,高平小五郎还威胁金弘集说:“此行动对我国极为不利,请贵国一定要遵守与我国的条约。在本官尚未接到我国政府的训令之前请勿动工架线。”(21)朝鲜政府经与中国商量后,以“义州线以北的电信线为中国架设,与朝鲜政府无关”为理由,驳回了高平小五郎的抗议,并声明“《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没有违反《日朝海底电信线设置议定书》。朝鲜政府同意中国在朝鲜架设电线。”(22)

面对朝鲜的态度,高平小五郎一面继续向朝鲜政府提出抗议,一面建议井上馨采取强硬政策:“要求朝鲜政府废除通往凤凰城的电信线,建设一条通往旅顺口的海底电信线。”(23)井上馨没有采纳高平小五郎的建议,而是采取了向日本工部大臣佐佐木询问《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是否违背了《日朝海底电信线设置议定书》的谨慎做法。对此,工部大臣佐佐木做了如下回答:

很明显《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违背了《日朝海底电信线设置议定书》。依照日朝条约的规定,海外电报理应经釜山的日本电信局办理。但是,中国架设京城至凤凰城一线,再将此线与朝鲜境外的亚洲及欧美各国的电信线连接,这违背了我国条约的第3条。加之凤凰城位于朝鲜境外,在此地架设电信线发送电报之举,必然与我釜山线对抗,剥夺我釜山线之权利。由此,中朝条约不仅违反了我条约之第3条,同时也违反了第2条。(24)

与高平小五郎一样,佐佐木也主张采取“坚决反对义州线,要求朝鲜废除《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的强硬措施。井上馨对佐佐木的建议也未予认同,而是于9月16日指示高平小五郎以日本政府的名义向朝鲜政府发出一份抗议书,抗议《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违反了《日朝海底电信线设置议定书》。(25)

从佐佐木、高平和井上三人的言行中可以看出,在如何对待中国和朝鲜的问题上,日本政府内部意见不统一,有主张采取强硬措施的,也有主张慎重行事的。井上馨没有采纳高平等人提议的强硬措施,是因为19世纪80年代的中国对日本来说仍然是一个强国,此时的日本还不具有与中国进行公开对抗的实力,所以对中国采取的都是回避直接冲突的谨慎做法。中国则对日本的“先手”置之不理,直接利用自己在朝鲜的宗主国地位,一方面授意朝鲜邀请中国“代办”,一方面利用与朝鲜签订条约的方式将海陆电信权控制在手中。

(二)日本利用补偿法获取在朝通信手段

主张谨慎行事的井上馨到底采取了什么措施呢?1885年11月2日,即中国的义州线接近竣工的时候,井上馨致电高平小五郎说:

如今从我国至釜山已有海底电信线,但从釜山至京城、仁川等地却无电信通信,这对平日贸易等诸事十分不便。若彼国(指朝鲜——引者)再发生动乱,我国没有迅速联络手段则更为不便。况且釜山至京城、仁川之间的通信不仅仅是利益问题,也是外交策略上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是我国建设釜山至仁川之间的海底电信线既需要时间,又需要经费,还需事先定约商量架线时期等诸事,如此一来何时实现尚不知晓。

为此,我国与其要求朝鲜废除义州线,不如对此线给予承认。取而代之要求朝鲜政府另架设一条京城至釜山之间的陆地电信线,并使此线与我国的釜长线相连,这样反而可以保护我釜长线的实际利益。(26)

很显然,井上馨不采纳高平小五郎等人提出的强硬措施,并不是要放弃与中国在朝鲜争夺利益,而是想尽快获取釜山—京城之间的通信手段。井上馨深知日本与中国在朝鲜抗衡,通讯手段必不可少,为及早实现这一目的,所以决定放弃由日本在朝鲜建设海底电信线的计划,转向利用朝鲜代替日本架设陆地电信线的方法。

其实,日本早在1885年1月就已经有了建设釜山以北的电信线的设想。当时,工部大臣佐佐木给三条太政大臣写信,提出建设釜山至仁川的海底电信线:

本邦与朝鲜及中国在外交上关系密切,交往频繁,发展便利的通信手段乃是当务之急。除釜山以外,京城、仁川等地尚无电信线通信,实属不便。通告各有关人员,眼下建设电信线乃是最要紧、最不可缺少之事。刚刚过去的明治15年是如此,如今还是如此。没有电信联络会给处理诸事带来不便,导致丧失良机。有幸的是过去在朝鲜虽曾两次发生政变,但都没有招致大祸。但是,今后一旦事态发展到有失和局而不可收拾之时,为避免遗憾,必须迅速解决通信问题。(27)

佐佐木说的两次事变是指1882年的壬午兵乱和1884年的甲申政变。当时,由于日本和京城之间没有电信通信,致使日本无法及时获取朝鲜情报迅速出兵朝鲜,导致其事事落后中国。从这两次失败中,佐佐木认识到,能否在军事上占优势,关键在于通信速度。不仅如此,他还从地理位置上强调了釜山—仁川之间的通信在战略上的意义:

釜山—仁川之间的通信,从直接关系上看,关系到我国和朝鲜的交往,从间接关系上看,则关系到我国和中国的交往。目前我国和中国的交往日益频繁,中国把仁川作为登陆港口,在此停留大型军舰数十艘,芝罘作为海防要地又与北方的旅顺遥望,成鼎峙地势。所以仁川对我国来说,既是与国内取得联系的据点,又是攻防支那的难得要地。

显然,位于军事要地的釜山—京城—仁川至日本北九州的这条电信线将是日本的军事生命线,在战略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最后佐佐木还强调说:

如果此地有了通信之便,贸易定会从釜山、元山逐渐移至此地。就今日的情形看,今后我国与各国及支那的交涉也需要通信。况且随着各国与朝鲜交往的不断增加,此地必将成为京城的门户。到那时各国使节官吏来往不断,商品贸易丰富繁荣。那样的话,朝鲜就可保持中立,成为我国的屏障。相反,若支那从山东至此地建设海底电信线,或从旅顺架设陆地电信线,我国与支那的立场就会被主次颠倒,丧失良机而使局面无可挽回。(28)

正是因为电信会给元山和仁川带来贸易繁荣,给日本带来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各国商人来此二地进行贸易活动可以使“朝鲜保持中立,成为日本的屏障”,所以对日本来说,无论从政治、军事还是从经济角度看,架设京城—仁川—釜山电信线都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佐佐木的信证明日本早就认识到朝鲜电信战略的重要性。日本为什么不惜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经济利益不大的海底电信线?佐佐木的这封信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即日本是在为以后夺占朝鲜市场做准备。同时,还可以看到,为了使朝鲜将来成为日本的屏障和攻防中国的据点,当时的日本需要朝鲜的“中立”。换言之,在日本自身还不够强大的时候,对日本来说保持“朝鲜的中立”是最有利可图的。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井上馨才没有采取高平小五郎等人提议的强硬措施,而是采用了一个补偿方案,即“日本承认中国的义州线,作为补偿,要求朝鲜为日本另外架设一条釜山至京城的陆地电信线,并使之与日本釜山线相连”(29)。这样日本既可获得佐佐木计划的釜山至京城的通信手段,又可以避免因反对义州线而与中国发生冲突,一举两得。可见,井上馨选择的是对日本更加有利的实用外交路线。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日本避开中国开始向朝鲜展开交涉。井上馨按照既定方针首先致函朝鲜政府称:“贵政府架设从仁川经由汉城至义州的电信线,并将此线与海外电信线相连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日朝海底电信线设置议定书》,但是贵政府对此却不予承认。日本鉴于两国的交谊,决定派高平临时代理公使与贵政府就此事进行商议。”(30)

之后高平小五郎又按照井上馨的“我国的目的是通过谈判,使对方答应架设釜山—京城之间的电信线”的交涉方针,与朝鲜进行了多次交涉。(31)这场交涉完全是在日朝两国之间进行的。日本明知是中国在朝鲜架设电信线,却避开清政府,直接与朝鲜交涉,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和中国纠缠,直接向朝鲜施加压力,从而尽快达到获得京城—釜山之间通信手段的目的。可以说,围绕朝鲜电信问题,中日两国的对立从一开始就是这样在水平面下一步步展开的。

日朝经过多次谈判,于1885年12月20日签订了第二个电信条约,史称日朝《海底电线设置条约续约》。(32)这个条约是在《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缔结半年之后签订的,主要内容有4条:(1)由朝鲜政府架设仁川—釜山之间的电信线,并将此线与釜山口的日本电信局相连。同时朝鲜政府在该局附近另设一电信局发送、接受海外电报;(2)该电信线的相连工程从现在算起6个月之内必须动工,动工后6个月之内竣工;(3)仁川—釜山间的电信线工程竣工后,釜山线的海外电报费与义州线的海外电报费价格相等;(4)因为利用釜山—北九州电信线的朝鲜政府的电报费(官报报费)25年之内是半价,所以仁川—釜山之间的电信线竣工后,利用此线的日本政府的电报费(官报报费),25年之内也为半价。(33)

前文提到,日本建完了长崎与釜山之间的海底电信线之后,一直酝酿建设釜山与仁川之间的海底电信线,试图将其势力进一步伸向釜山以北的地区,并把此事视为“当务之急”。现在与朝鲜签订这个条约,就意味着日本不用自己动手,通过外交途径即可实现当初的目的,也使日朝间关于京釜线(即仁川—京城—釜山线的陆地电信线)的谈判告一段落。由此,在朝鲜又将诞生第三条电信线,即京釜线。对于日本的这一行动,中国自然不会轻易默许。此后,围绕京釜线问题,中日之间又展开了一场更为激烈的明争暗斗。

五、中国独占朝鲜电信权的过程

(一)日本请清政府出面“督促”

按照日朝《海底电线设置条约续约》的规定,朝鲜应在条约签订后6个月以内动工架设京釜线。可是,条约签订之后,朝鲜政府却迟迟不动工,日本政府三番五次地督促也未见效果。后来日本才知道,朝鲜不动工是因为经费不足。朝鲜原计划用义州线余下的经费架设京釜线,不料义州线建成后经费所剩无几,政府又因财政困难拿不出资金,向外国借款之权又被清政府控制着(34),无奈朝鲜只好向日本提议推迟工期。面对此种情形,日本虽然深表不满,但最后还是容忍了朝鲜的请求。(35)可是工程延期后的期限又到了,日本还是不见朝鲜政府动工。无奈之下,日本再次督促朝鲜尽快解决经费问题,早日动工。经过几个回合之后仍不见成效,日本政府内部遂有人主张采取积极措施,由日本政府在国内集资建设此线,也有人主张对屡次违约的朝鲜采取强硬措施。井上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抛出了一个委托在朝鲜拥有实权的袁世凯督促朝鲜尽早动工的计策。(36)前文提到,日本为了尽快获取釜山—京城—仁川的通信手段,一直采取回避中国、与朝鲜直接交涉的外交策略。现在,为了实现同样的目的,井上馨又主动与清政府接触,请其出面督促朝鲜动工架线,因为他深知中国对朝鲜有很大的影响力。在朝鲜电信问题上,这是中日第一次直接接触,是中日双方各怀心事的一次接触。

日本的目的是不择手段获取在朝鲜的通信手段以备将来。再看李鸿章,他一直在忧虑京釜线会被日本占有,所以早在日本与朝鲜就京釜线进行交涉时,就指示朝鲜在条约的第2条中加上“任朝鲜政府自行设置”的内容,为日后中国代朝鲜架设京釜线埋下了伏笔。看到井上馨主动上门请袁世凯出面,李鸿章自然不会拒绝。

(二)从中国“督促”、“代办”到《中韩釜山电信条约》

日朝《海底电线设置条约续约》中规定朝鲜必须架设一条仁川至釜山之间的电信线,用以补偿日本釜山线所蒙受的损失。朝鲜因经费问题履行条约有困难,加上日本又请袁世凯出面,李鸿章遂亲自致函朝鲜统理衙门,授意朝鲜政府“邀请中国代办京釜线”。朝鲜统理衙门依照李鸿章的意图,请中国代办京釜线。就这样,李鸿章利用日本的“委托”,为中国打开了本来拉不上关系的建设京釜线的大门。

日本请袁世凯出面的本意只不过是想借中国之力对朝鲜施加压力,实现京釜线早日动工的愿望。可是李鸿章却借机将督促改为由中国“代办”,而在形式上,“代办”又是朝鲜邀请的,这就使得日本对此无话可说。不过,中国的“代办”并没有妨碍日本使用此线,也就是说只要此线建成,并按照日朝《海底电线设置条约续约》将此线与日本的釜长线连接的话,日本还是可以作为电信线的使用者而获得在朝鲜的通信手段。

在获得了京釜线的“代办”权之后,清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此线的控制,也为了防御日本,又于1886年4月16日与朝鲜签订了第二个电信条约,即《中韩釜山电信条约》,主要内容如下:(1)由清政府借款给朝鲜架设京釜线,借款分25年偿还;(2)在京城至釜山之间设三个电信局,各局局员全部由清政府委派,朝鲜只向各局派一人;(3)在借款没有还清期间,由清政府官员主持电信局的事务。(37)

如条约内容所示,清政府通过借款和委派官员管理的方式,将京釜线的架设权和管理权彻底控制在手中,这是中国在朝鲜获得的第二个电信权。

清政府明知京釜线是日本要求架设的,却不正面与日本交涉,而是通过与朝鲜签订条约的方式达到了目的。

(三)井上馨的真意

日本虽然清楚“代办”完全是出自中国之意,更明白中国对朝鲜电信的“代办”对日本极为不利,但到底应该采取什么策略对付时局呢?日本政府内部就此问题展开了争论。正在此时,传来了中国和朝鲜签订《中韩釜山电信条约》的消息,日本便有人主张利用朝鲜政府中企图摆脱中国的势力,怂恿朝鲜废止《中韩釜山电信条约》,改由日本承担施工;也有人主张日本应该直接向中国提出取消条约的要求。(38)对此,井上馨认为:

眼下有两难,一难是要求废除《中韩釜山电信条约》,必然会导致我国与中国的对立,此事甚难。二难是即使真的能废除《中韩釜山电信条约》,由我国进行施工管理,我国不但经费有困难,在电信线的维护管理上也有诸多困难。况且由我国直接承担京釜线的建设会招致我国有

干涉朝鲜内政之嫌疑,由此导致国际上的外交纠纷,使朝鲜失去中立之立场,这是我国政府最不愿意看到的。我国应通过中国,或采用其他方法使京釜线工程动工。不仅如此,最紧要的是要尽早动工。(39)

井上馨的这段发言,一方面表明日本当时还不具备建设京釜线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显示了井上馨欲获取京城—釜山间通信手段的急切心境,同时也基本体现了这个时期日本的对中、对朝外交政策:在日本实力尚未强大之时,在朝鲜问题上尽可能维持朝鲜“中立”之现状,避免招致日本有干涉朝鲜内政之嫌疑,同时回避与中国的直接对立,通过直接与朝鲜进行外交交涉(必要时还可利用中国)等手段获取日本在朝鲜的权益。

基于上述方针,井上馨决定采取借中国和朝鲜之手建设京釜线的实用外交政策。在中国与朝鲜签订第二个电信条约完全控制京釜线的架设权和管理权之后,井上馨采取的仍然是利用中国对朝鲜的影响力继续要求中国督促朝鲜“迅速动工”的策略。

1886年4月底,京釜线终于在中国的掌控下动工了。此线前前后后共花费了2年多时间,于1888年6月完工。此线的完工一方面意味着中国完全控制了朝鲜的第二条电信线,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日本将获得釜山以北的通信手段。中国是此线的拥有者和管理者,日本则是此线的使用者。中日之间的这种既对立又共存的关系一直持续到甲午战争爆发前夕。

到1892年为止,中国和日本分别依照与朝鲜签订的电信条约,先后在朝鲜建设了4条电信线,即1883年建成的釜长线,1885年10月建成的义州线,1888年6月建成的京釜线和本文中未曾提到的由中国于1891年5月建成的元山线。(40)日本除了出资建设釜长线外,其他3条均未出资,但却获得了日本—釜山—仁川—京城之间的通信手段。中国实际出资架线3条,虽然拥有了朝鲜的大部分电信权,却为此付出了相当的经济代价。

六、朝鲜电信在国际电信网中的地位

(一)中日朝三国围绕电报价格的交涉

京釜线完工不久,中日朝三国因经济利益而在电报价格及电信管理权问题上发生了冲突。

首先是日本就电报价格问题向朝鲜提出抗议,指责朝鲜政府由于“义州线电报价格(1个汉字1角3分)比仁釜线(即京釜线,1个汉字1角7分)电报价格便宜,使仁釜线蒙受损失”。前文已经提到,按照日朝《海底电线设置条约续约》的规定,仁釜线建成后已与日本的釜长线相连。京釜线电报价格比义州线电报价格高的话,釜长线就会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因此日本对朝鲜提出如下要求:“(1)连接京釜线和义州线;(2)以义州线电报价格为基准,降低仁釜线的价格;(3)通过义州线发送的日本政府的电报(官报)按半价收费。”(41)对于日本的要求,朝鲜政府作出了这样的答复:仁釜线和京仁线(即义州线的一部分,名为义州南线)电报价格一事,朝鲜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因为京仁线是中国义州线的一部分,其管理权在中国。具体说就是京城到釜山的电信线属于朝鲜政府管辖,但从仁川到义州的电信线属中国管辖,此事与中国有关,与朝鲜无关。(42)朝鲜在拒绝日本要求的同时,还把交涉情况通报给了中国。中国对此持强硬态度,认为中国、日本和朝鲜各行各事,“电报价格差异造成的损失中国无责承担”(43)。

对朝鲜和中国的态度,日本一方面以日朝《海底电线设置条约续约》为依据继续要求朝鲜降价,一方面要求中国提高义州线的价格,以达到京釜线与义州线同价的目的。

对于日本提出的办法,中国不予采纳。各方互不让步,导致交涉中止。直到1889年4月,中国电报总局督办盛宣怀才向朝鲜政府建议,在中国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同意“更改电报价格”,其条件是“朝鲜政府在中朝电信条约有效期间内,对中国实行补偿”。朝鲜政府接受了中国的这一建议,于是从4月开始,中国采取“自行改价”的方式,将义州线的电报价格提高了4分,即改为1个汉字1角7分。这样京釜线和义州线电报价格得到统一,日本实现了两线等价的目的,中国也从朝鲜政府得到补偿费而未受损失。(44)

总之,日本在既没有出人力也没有出财力就取得长崎—釜山—京城—仁川之间的通信手段之后,又作为电信线的利用者,通过与朝鲜和中国的交涉获得了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朝鲜电信与国际电信网

京釜线与义州线实现同价,为居住在釜山、仁川和京城的日本人及欧美人提供了通信方便,欧美人纷纷利用此线从事商业活动,保证了釜山—仁川—京城之间商业电报的利用率。

为什么欧美人的商业电报利用的是日本的釜长线,而不是中国的义州线呢?这与当时中日两国电信在世界电信网中所处的地位有关。日本的釜长线已在长崎与欧洲各国通往上海—香港的海底电信线相接,也就是说,釜长线已加入到当时的世界电信网中了。这样一来,与釜长线相连的京釜线自然也在世界电信网之中。(45)表面来看,日本在朝鲜的电信线只限釜山一处,但实际上釜长线已经把仁川—京城与欧洲各国连接起来。日本正是利用了釜长线在国际电信网中的这一优势,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断蓄积了与中国对抗的实力。

相反,中国国内电信线和中国在朝鲜架设的电信线均未与当时的国际电信网接轨,因为中国的电信事业主要着眼于国防。为了使本国电信权不受外国侵害,中国自行在各地设置电信局,独立经营和管理电信。在朝鲜的电信线也是如此。清政府从国防角度出发,虽然将朝鲜的电信线与国内电信线连接起来,形成了一个从北方的沈阳—凤凰城—义州至朝鲜的汉城—仁川—元山—釜山的电信军事通信网,但是这个军事通信网没有和国际电信网接轨,对于在京城、仁川的欧美商人来说,没有实际的利用价值。

由于“西报皆归釜线”,义州线的商业电报极少,中国的官报又是免费,再加上朝鲜财政困难(到了1889年,朝鲜已无力支付当初约定的给中国的补偿款)等原因,导致义州线经常处于经费不足的困境。尽管如此,由于对清政府而言,义州线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经济价值,所以财政再困难也要继续维护。李鸿章甚至挪用北洋海军经费中的一部分来填补此线的亏损。(46)

总之,中国虽然控制了朝鲜的电信权,但付出了相当大的经济代价。日本虽然暂时采取了退让的政策,但却借中国和朝鲜之手,不仅获取了在朝鲜的通信手段,还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七、结语

从朝鲜电信线问题可以看出,自19世纪80年代中叶到甲午战争爆发前夕,中日两国在朝鲜的关系始终处于一种既对立又共存的状态,其背景和目的都是为了控制朝鲜,维护并扩大各自在朝鲜的势力。在整个过程中,围绕具体权益问题,双方首先采取回避对方,直接与朝鲜进行交涉的外交策略,同时又利用对方给朝鲜施加压力以达到目的。这种表面上不直接冲突,水面下却互不相让、激烈竞争,有时又相互利用的关系,正是这一时期中日关系的特点。

在朝鲜电信权的问题上,日本以井上馨为中心,采取了暂时放弃与中国争夺朝鲜电信线架设权和管理权,将获取通信手段放在首位的实用外交政策。为了达到此一目的,日本不惜利用一直被它否认的中朝宗属关系,而这种现象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是没有的。

对于中国来说,控制朝鲜电信权是加强中朝传统的宗属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对朝鲜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国以李鸿章为中心,对朝鲜采取了传统的宗属外交与近代条约外交相结合的灵活外交政策。也就是说清政府改变了只靠传统观念和口头承诺的做法,将国际关系法中的条约形式引进来,形成传统的宗属关系体制和近代条约体制并用的二重外交。对日本也不再像19世纪六七十年代那样,通过一味强调中国是朝鲜的“上国”等方法以应付之,而是完全依靠国际条约加以抑制。

总之,19世纪80年代发生在朝鲜的电信权问题不仅向我们展示了此时期中日关系的特点,也向我们表明这不仅是争夺通信手段的问题,它在政治、军事、外交上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甲午战争爆发后,随着中国的败北,朝鲜电信权被日本彻底占有,中日关系及整个东亚国际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

注释:

①当时中国把用于发送电报的海陆电报线称为“电线”或“电信线”,日本则统一称为“电信线”。无论是“电线”或“电信线”,与我们今天用于输送电流的电线在概念上都有所不同,为理解上的方便和避免误会,本文一律使用“电信线”一词。“电报通信权”一律统一为“电信权”。

②戚其章:《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③林明德:《袁世凯与朝鲜》,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0年版。

④中塚明:《日清战争の研究》,东京,青木书店1994年版。

⑤藤村道生:《日清战争》,东京,岩波书店1973年版;崔硕:《日清战争ヘの道程》,东京,吉川弘文馆1997年版。

⑥高桥秀直:《壬午事变后の朝鲜问题》,东京《史林》第72卷第5号,1989年8月;《形成期明治国家和朝鲜问题》,东京《史学杂志》第98卷第3号,1989年3月;《形成期明治国家的军事扩张政策》,《史学杂志》第99卷第6号,1990年8月。

⑦京城是指现在韩国的首都首尔(汉城)。为了避免地名的混乱,本文统一采用当时的称呼,即“京城”。

⑧《花房公使ヘノ训令草案》(明治15年8月27日),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15卷,东京,日本国际连和协会1962年版,第241—243页。

⑨《日鲜海底电线架设议定书》(明治16年3月3日),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16卷,东京,日本国际连和协会1962年版,第289—292页。

⑩现代日本产业发达史研究会编:《现代日本产业发达史》第22卷“陆运·通讯”,东京,现代日本产业发达史研究会刊行会1965年版,第 388页。

(11)《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函》(光绪九年二月十五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1129页。

(12)吴大澂:《朝鲜善后事宜》,《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卷,第4—6页。

(13)《直督李鸿章奏请拨款筹办朝鲜至奉天电线折》(光绪十一年五月十二日),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二),卷58,台北,文海出版社1963 年版,第 17页。

(14)《直督李鸿章奏请拨款筹办朝鲜至奉天电线折》(光绪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清季外交史料》(二),卷58,第17页。

(15)《致朝鲜国王论代设电线》(光绪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鸿章)全集·译署函稿》卷17,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版,第26页。

(16)《致朝鲜国王论代设电线》(光绪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李文忠公(鸿章)全集·译署函稿》卷17,第26页。

(17)《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光绪十一年六月初六日),《清季外交史料》(二),卷59,第12—14页。按:日方史料中称此合同为《中国代办朝鲜陆路电线条款合同》。为免歧义,本文一律称之为《中国代办朝鲜电线陆路合同》。

(18)《北洋电线报销折》(光绪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卷72,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30—31页。

(19)《仁川ヨリ旅顺口ニ至ル电线架设ノ计划アル旨上申ノ件》(明治18年7月11日),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东京,日本国际连和协会1962年版,第143—144页。

(20)《清韩电信约定ハ条约违反ニ付金督办ヘ抗议ノ件》(明治18年7月21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45页。

(21)《清韩电信约定ハ条约违反ニ付金督办へ抗议ノ件》(明治18年7月21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46页。

(22)《电信约定ニ关シ抗议申入レノ件》附属书(明治18年9月16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49—150页。

(23)《电信约定ニ付谈判模样报告ノ件》(明治18年9月30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52页。

(24)《朝鲜清国间电信架设ハ明ラ力ニ条约违反旨回答ノ件》,《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47页。

(25)《电信约定ニ关シ抗议申入ノ件》(明治18年9月16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49页。

(26)《义州线存置ノ代赏卜シテ朝鲜政府ヲシテ京釜间ニ电信架设セシ厶ル方得策ナラザルヤ照会ノ件》(明治18年10月7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55—156页。

(27)《釜山仁川间海底电线架设ノ仪ニ附伺ノ件》(明治18年1月19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41页。

(28)《釜山仁川间海底电线架设ノ仪ニ附伺ノ件》(明治18年1月19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42页。

(29)《朝鲜政府ヘノ交涉振ニ关シ回答ノ件》(明治18年11月2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61页。

(30)《朝鲜政府ヘノ交涉振ニ关シ回答ノ件》(明治18年11月2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61页。

(31)《金督办卜谈判ノ模样报告ノ件》(明治18年11月11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63—165页。

(32)《海底电线设置条约续约ノ旨报告ノ件》(明治18年12月22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68—169页。按:中国方面称此条约为《日韩海底电线条约续约》。

(33)《海底电线设置条约续约ノ旨报告ノ件》附属书《海底电线设置条约续约》(明治18年12月22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169页。

(34)《釜山电线架线延期请求アリタル件》,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东京,日本国际连和协会1962年版,第335页。

(35)《釜山电线架设期限ニ关スル件》,《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333—334页;《架线八四个月犹豫スべキ旨回答ノ件》,《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335—337页。

(36)《釜山电线架线延期请求アリタル件》,《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335—336页;《直督李鸿章致总署朝鲜请添釜山至汉城电线电》,《清季外交史料》(三),卷63,第19—20页。

(37)《日韩海底电线条约续约一件》(明治18-29年),《釜山电线条约》(光绪十二年三月),日本外交史料馆藏。

(38)《电信架设二关シ训令ノ件》(明治19年9月29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337—338页。

(39)《电信架设ニ关シ训令ノ件》(明治19年9月29日),《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338页。

(40)釜长线即釜山—长崎线(海底电信线),义州线即奉天—义州—汉城—仁州线(陆地电信线),京釜线即仁川—京城—釜山线(陆地电信线),元山线即元山—京城线(陆地电信线)。

(41)《京釜间电线竣工及电信料金ニ关シ报告》(明治21年7月16日),外务省编纂:

《日本外交文书》第21卷,东京,日本国际连和协会1962年版,第206—207页。

(42)《电信料金ニ关ッ清韩两国ノ交涉取テサル旨报告ノ件》(明治21年9月25日),《日本外交文书》第21卷,第212页。

(43)《电信料金ニ关ッ清韩两国ノ交涉取テサル旨报告ノ件》附属书二(明治21年9月25日),《日本外交文书》第21卷,第214页。

(44)《寄朝鲜袁道》(光绪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李文忠公(鸿章)全集·电稿》卷11,第12页。

(45)《现代日本产业发达史》第22卷“陆运·通讯”,第385—388页。

(46)《筹拨北洋电线经费片》,《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卷62,第3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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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电信线路看中日战争前的中日关系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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