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时期重塑银企关系的思考_银行论文

转轨时期重塑银企关系的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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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重塑国有经济中的银企关系,是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重塑银企关系的基本任务,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和国家银行之间行政管理服务性关系,转变为法人实体之间商业交易服务性关系。多年来,在这项改革的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思路是,通过在构造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微观基础、扩大银企相互自由选择竞争关系、建立界定和维护银企各自权益的体制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推进银企关系外部化,并以此为基础规范银企往来关系。但是,实践效果表明,按这个思路推进的改革,从总体上看,对实现银企关系的新格局,远远没有取得预期的效应。目前,银企市场关系的信用基础不是趋于强化,而是更加脆弱,银行信贷资产风险持续上升,已成为深化企业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严重障碍。这些现实情况促使我们认真反思和探究重塑银企关系的思路。

一、重塑银企关系必须正视的现实环境

我国银企关系的重塑,是体制转变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可能人为地设定模式,凭空创造。作为一种实践,它只能立足现实环境条件,根据现实经济关系提供的条件和可能,开辟通达彼岸的道路。如果人们不能正视现实环境,不能恰当把握现实经济关系提供的条件和可能、重塑银企关系的种种努力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换,以往银企所处的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对重塑银企关系来说,已形成一些具有制约性影响的新格局。

第一,随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银行已取代财政,成为社会资金配置和企业资金供应的主要渠道。

第二,由于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实现根本性转变,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银行在内的国有经济的规模扩张,基本上靠企业向银行过度负债、银行向社会公众过度负债的信用扩张来支撑,造成银行、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恶化。

第三,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还未能解决深层次的难题。以往以放权让利、承包经营为特点的体制转换,在增强企业、银行盈利动机的同时,却未能相应地强化企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力。这种责权不对称的机制加大了国有资产运动中的风险,并且出现风险由企业向银行,再向社会公众转嫁的现象。

以上现实经济环境的新格局,对试图通过推进银企关系外部化途径重塑银企市场经济关系的思路投下了阴影。

首先,国有企业和国家银行还未能寻求到财产关系清晰的产权制度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关系。由于银企作为市场主体的微观基础不健全,极大地增加了按市场经济关系一般要求规范行为的难度。

其次,银企双方在外延扩张中,都已不具备独立法人足够的财务基础。企业仰赖银行注资、融资,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比重不断上升。银企财产关系加快内部化、融为一体的趋势,加大了银企关系外部化的难度。

再次,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不合理结构和银企财产关系内部化趋势,已经形成并不断强化了它的债务人权势,反倒使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处于软弱被动的境地。这种状况使种种通过完善银企信用契约关系建立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势力,成效大减。

上述分析表明,在我国体制转变时期,在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和国家银行的关系已发生变化。在从以往生产单位和会计结算管理单位之间行政管理性关系脱胎的过程中,呈现两个缺乏坚实微观基础的跛足儿联体的状况。

在我国体制转变时期,银企关系这种现实状况的形成有其必然性。除了前面所列的环境制约因素外,还有一些不能不注意的因素。

其一,银行已取代财政成为国有企业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改变。维持这种增长方式,一方面需要大量资本投入。另一方面,投入产出比不高,又在减少资本积累的来源。在改革以前,财政作为国有企业资本的提供者,它主要是通过国民收入高积累低消费的分配政策,扩大工农价格剪刀差的价格政策、人为降低设备折旧率等办法来筹措资本的。体制改革以来,随着结构调整、价格改革、技术更新投入的变化,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进一步缩小了财政透支的通道,财政所能筹措资本数额与经济外延扩张资本需求之间的差距急剧扩大。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很低,很难在满足资本需求上有较大作为。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国家银行这个现成的使用中介,以使用方式迅速而大量地筹措资本,以弥补资本供给的不足,就成为国家无可回避的选择。我们看到,我国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在世界上都是少有的。

其二,银行已取代财政成为宏观经济的主要调节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和金融都是国家调控经济的基本手段。但是,财政始终处于主导位置,银行处于从属位置。体制改革以来,一方面,财政在筹措资本、配置资源方面地位下降,难以胜任宏观经济主要调节者的职能,另一方面,改革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调节机制和手段,尚在发育中,实力有限,而且国家对其规律和运行,还缺乏了解和驾驭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让银行成为宏观经济的主要调节者,同样成为国家无可回避的选择。这种选择,与银行成为资本主要提供者的功能相适应,同时,由于国家银行一直掌握在国家手中,具有较强的垄断地位,国家比较了解,易手驾驭,所以,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

二、两种思路的可行性比较

尽管我国银企关系现状的形成在体制转变过程中有其必然性,而且在我国改革发展的不同时期也发挥了引人注目的正面效应。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化,它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从“九五”时期开始,要加大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力度和进度。与此相适应,也必须进一步调整银企关系,完善机制,消除负面效应。

近一时期,围绕重塑银企关系,人们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实践探索。提出的各种见解和建议,我认为大体可归纳为两种思路。这两种思路的目标基本一致,即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法人实体发生商业交易关系。两种思路的分歧在于,这种银企关系的实现形式和实现途径的不同。

第一种思路,是银企关系外部化。按照这种思路,通过财政注资、扩大资本市场等办法,恢复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实体所必需的财务基础,以此为基础从外部规范银企两个法人间的市场往来关系。

第二种思路,是银企关系内部化。按照这种思路,通过密切银企在管理机制、产权关系等方面的内部关系,形成一种更富于活力的组织形式,以此为基础规范银企两个法人间的市场往来关系。

从世界金融发展历史看,银企关系的内部化和外部化之间,从来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市场经济国家,有些以银企关系外部化为特点,有些以银企关系内部化为特点;而从世界发展趋势看,则是由银企关系外部化向银企关系内部化演变。所有这些差别和变化,都取决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和社会经济体制,文化背景等的差别和变化。

我认为,比较上述两种重塑银企关系思路的可行性,必须面对和承认现实,根据现实社会经济条件和市场经济发育水平所提供的可能性加以分析。这些可能性的大小,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第一,经济利益的调整要兼顾银企双方权益,掌握在双方能够承受的限度以内。第二,要有利于制度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挖掘银企现有资源潜力,以扩大消化改革成本的来源。

我国银企关系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已经证明,按银企关系外部化的思路重塑银企关系,并不具有很大的可行性。那么,在加快两个根本转变的新形势下,是否可行性能有较大的增长?我认为,前景并不令人乐观。我们不难看到,从资产经营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陷入困境的基本原因是,过度的债务负担和过少的资本实力的巨大反差。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即便从银企运行较好的前景看,几种指望从外部矫正银企关系的举措,面对如此巨大的历史包袱,都不可能发挥突破性的作用。(1)在国有企业向国有商业银行高负债格局下,国有企业间调整债权债务、产权结构,固然对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效益有益处,但对调整银企不合理债权债务结构没多大直接作用。(2)银企双方脆弱的财务基础,即使在不断增强的过程中,也不可能挤出多少力量,通过企业抵消债务、银行核销债权,大幅度调整不合理债权债务结构。(3)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有资产的法人经营实体,在依靠自身实力或积累之外,还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注资,强化财务基础,增强结构调整的承受力。可是,国家财政自身包袱已很沉重,也不可能很快根本改善,自然是难以有多大力量在这方面做出较大贡献。(4)我国的资本市场在未来一段时期会有较快发展,从而为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另辟资本来源和渠道创造条件。但是,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和进度,不仅要受整个经济生活对间接融资市场依存度下降速度的制约,而且要受国家对资本市场驾驭能力、管理水平提高速度的制约。从发展趋势看,寄予过高期望是不现实的。因此,对资本市场发展为银企关系外部化创造条件寄予过高期望,同样也是不现实的。

我们也不难看到,从体制转变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不合理结构表现为国有资产低效运行、外延扩张的后果,根子在于,在体制转变过程中,产权关系不明晰,所有者虚置,从而责权不对称,形成的行为扭曲的运行机制。由此可知,解决银企资产负债不合理结构,不能仅限于解决如何合理承担历史包袱的治标层次,还必须深入到制度创新的治本层次。这样,才能在化解历史包袱的过程中,为最大限度挖掘现有资源潜力、扩大消化改革成本来源,不断改善体制条件前提。可是,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涉及诸多基本理论、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而且涉及现行经济结构、利益格局的大幅度调整,这些改革只能经过实践逐步认识、探索、磨合,才能完成。因此,对银企关系的重塑,在近期内,对产权制度层次取得较大进展,寄予过高期望,也是不现实的。这无疑将对银企关系外部化产生制约影响。

同银企关系外部化的思路相比,银企关系内部化思路具有比较明显的可行性。

第一,在我国前一时期改革发展中,推动银企关系出现内部化趋势的那些制约性因素,例如银行取代财政作为国有企业实际运营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银行已取代财政成为宏观经济的主要调节者等,在加快两个根本转变的新时期,尽管会在作用程度上发生变化,但绝不会消失。这个格局已不可能逆转。因此,它们将对银企关系内部化发展继续提供环境条件。

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经营国有资本的法人实体。重塑银企关系的基本任务,从体制上来说,就是建立法人实体间的信用契约关系。要建立这种体制,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体制,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和健全信用制度。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前者改革进展迟缓,银企双方难以划清彼此产权边界,于是行为出现扭曲,难以通过银企关系外部化构造信用契约正常关系。而对银企关系内部化来说,它主要是从密切内部利益关系入手,形成利益与共的机制。即使银企双方暂时还不能通过划清彼此产权边界,构造信用关系,它也可以从追求共同利益获得制度创新的动力,从而矫正种种破坏银企法人之间信用契约正常关系的扭曲行为。应当说,这种制度创新是不完整的。但是,也应当说,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迟缓的进展过程中,它毕竟是可以加快制度创新的一个层面。银企关系内部化,同样是在推进体制转变。

需要指出的是,银企关系内部化对加快体制创新的意义,不单表现在增强银企双方的改革动力上,还表现在增强改革力度上。而这一点往往被人们忽视。相当多的人认为,目前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都缺乏作为法人实体的必要微观基础,行为的自我约束力和规范力都不可能很强。因此,就是建立更密切内在关系,也好不到哪儿去。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现实的情况是,尽管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体制原因,缺乏内在的自我约束力。但是它们所面临的外在约束力却是很不一样的。目前,国有企业依赖国有商业银行注资,风险可以转嫁给银行,银行还难以从外部形成对企业的刚性约束。可是,国有商业银行却不同了。国有商业银行是信用中介,其资金来源大部分靠向社会公众负债获得。社会公众只是向银行让渡了货币信用权,并没有让渡金融资产所有权。公众对银行的外在约束是刚性的。近些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日益加重,面对来自公众的刚性约束,回旋余地越来越小,生存危机日甚。公众的外在刚性约束已转化成迫使银行强化自我约束力,同时也强化对国有企业约束力的强大推动力。而银企关系内部化可以为银行将来自公众的刚性约束力传递到国有企业内部铺设了传递通道。可以肯定,银企关系内部化对强化制度创新,能够发挥叠加放大的效应。

第三,要将两个缺乏坚实微观基础的跛足儿联体改造成各自健全的个体,不仅要付出巨大的改革成本,而且要历经巨大的社会动荡。银企关系内部化,并不根本变动银企联体,只是强化、规范内在机制,自然不需要付出那么大的改革成本,也不会引发那么大的社会动荡。所以,具有振动小、代价低、易于操作等优点。

第四,银企关系内部化,有利于将目前银行和企业拥有的优势、潜力和资源,在较大的时空内集约配置,有利于优势互补,这些对提高银企的整体效应是极为有利的。

三、在实践中开拓重塑银企关系的道路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重塑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银企关系,是个有待探索解决的问题。十多年来,存在银企关系外部化的思路和实践,也存在银企关系内部化的思路和实践。尽管如前所述,现实的发展表明银企关系内部化具有较大的可行性,但这绝不意味否定银企关系外部化的实践价值。事实上,中国处在体制转变时期,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很不平衡,两种模式都能够寻求到适宜生长的土壤。人们不应人为地畸轻畸重。本文的目的在于,对我国银企关系内部化的较大可行性进行分析,以引起各方面对这个现实趋势的重视。而我认为,至少至今这个趋势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自从去年《商业银行法》通过以后,许多人便不愿对银企关系内部化改革实践中的问题和探索经验继续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而是简单地援引《商业银行法》中不允许银行对企业直接投资的条文,拒绝银企关系内部化的思路。我认为,这种研究方法对深化改革是不利的。这里的误区是明显的。首先,银企关系内部化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银行对企业直接投资只是其中一种,不能以偏概全。其次,法规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也必须依据现实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修改。事实上,银企关系内部化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是面对改革发展已经历史地形成的巨大包袱和难题,由于银企关系外部化的思路难以奏效,被“逼”出来的一种选择。因此,它有较强的生命力。

80年代以来,在改革探索中,陆续出现了一些银企关系内部化的形式,分别收到了较好的制度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债权转为股权。在《商业银行法》通过以前,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组建过程中,一些银行选择那些有发展前途,但自有资本不足也无力还贷的企业,将贷款中相应于企业正常运转所需资本的数额转为银行在企业的股权。银行既是债权人,又是所有者。银行享有的双重身份和权利,从制度安排上,同信贷资金中一部分实际上已从信贷资本转为产业资本的状况相一致,因此,为规范银企信用契约关系奠定了制度前提。银行进入企业内部参与决策经营活动,并没有发生一些人所担心的“穿连裆裤”负作用,由于权责对称,反倒硬化了信用关系。《商业银行法》颁布后,仍有一些银行为摆脱困境不公开地效法这一做法,证明成效是不错的,在实践中也是完全可操作的。我认为,作为一种已被实践证明有积极作用的探索,应当给予试验的机会。《商业银行法》中曾声明,对在此法通过以前已进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做法,将专门制定善后处理的规定。这个文件至今没出台。我主张,在《商业银行法》没做修改以前,至少应当延缓出台那个规定,这可以给已进行这种探索的银行和企业以进一步试验的机会。

银行干部驻厂挂职。近年来,不少地方的银行和企业,在双方自愿和协商基础上,通过地方正常的任命程序,由银行选派得力干部,担任企业财务主管。采用这种做法的银行都是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主要供应者,所选企业都是经过整治有发展前景的。驻厂干部名义上是做为主要债权人代表,但却参与企业一切经营和财务的重大决策,拥有举足轻重的表决权,实际上,这更接近所有者的权利。还有些银行在企业转制和重组过程中,将所提供资本形成的那部分企业有效资产,以车间或项目的形式分离出来,委派干部全面参与企业这部分资产的经营决策。从现有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看,这种做法找不到现成的依据,但也不违法。这种看似不规范的做法往往是以政府授权的行政手段加以推进的,却对现实中扭曲的银企关系起到了良好的矫正作用。

抵贷返租。当企业无力还贷时,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便成为企业所有者。银行有权将企业以一定条件向社会招标租赁,承租人所交租赁费抵偿银行贷款利息。承租人在企业盈利积累起足够资本时,可以将企业产权购回。这种做法保障了银行在承租整治期享有投资者的权利,可以决定企业经营决策和法人。

主办银行制。目前,在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之间,正在试行主办银行制。根据规定,企业只能以一家银行做为信贷资金提供者。与过去不同的是,银行已不限于只是对信贷资金的考核和监督,而是有权对企业整个的资金运营、经营管理、生产和销售全面介入。按目前的授权,银行的权利主要是全面监督、咨询、服务。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企业资金基本仰赖银行提供,主办银行在参与企业全面经营活动中,掌握了更准确信息,监督、咨询权在贷款权支撑下,就有可能增加决策权的含量。应当说,试行主办银行制,是对以往银企关系外部化思路的一种修正。表明决策层对银企关系内部化思路的认同。

银行债权信托。由于《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对企业直接投资,一些银行探索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中介,将那些适合转为投资的银行债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在这个制度安排中,银行已将债权变为股权,只是不直接行使所有者权利罢了。在我国,银行债权信托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随着投资银行的兴起和信托业的发展,银行债权信托有可能成为银企关系内部化较为普遍的一种实现形式。

在我国,银企关系内部化的探索尚处起步阶段。形式种类还不多,许多做法还很稚嫩、粗糙,有些非驴非马的味道。在我国实行两个转变的过渡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摸索形成的过程中,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很自然的,不足为怪。不应求全责备,而应鼓励不拘一格地大胆探索,在实践中提高,在实践中完善和规范。在银企关系内部化的实践中,提出了许多值得研究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例如,银企关系内部化在整个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定位,与产权制度改革的衔接。例如,银企关系内部化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又例如,银企关系内部化对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人才知识结构等提出的新要求,等等。这些问题有待我们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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