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基本原则研究

侦查的基本原则研究

罗晖[1]2015年在《刑事预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与所有的法律制度一样,刑事预审制度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现今,刑事预审制度已经成为了西方两大法系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表面上看,两大法系各国建立刑事预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应当起诉。但在实质上,这些国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中立第叁方的司法审查,制约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和控诉机关的控诉行为,进而实现对侦查权和公诉权的司法控制,从而更好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和避免其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在审前被非法的限制和剥夺。因而,这些国家的刑事预审制度通常也被称为“司法审查意义上的刑事预审制度”。从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的刑事预审制度与两大法系各国并不相同。我国当前的立法只是将刑事预审视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延续和公安机关的专属职权。其目的在于检验核实侦查所获的罪证材料是否确凿,弥补和纠正侦查工作的疏忽和错误。所以,我国所谓的“刑事预审”仅仅是在名称上与两大法系各国相同,但在实质上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预审制度存在着多种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司法审查的功能。由于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具有不可诉性,因此,我国的法院无法通过现行的刑事预审制度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也无法在犯罪嫌疑人或涉案财产受到来自公安机关非法采取的侦查行为或强制措施侵害时及时介入,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并加大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力度。有鉴于此,随着“四五改革纲要”的颁布施行,我国现行的刑事预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和重构。在改革的方向上,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刑事预审制度应当借鉴西方两大法系各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合理内核,建立一个由预审法官主导的,并具备司法审查功能的刑事预审制度。在重构后刑事预审制度中,预审法官不仅应当对包括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进行预审,而且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财产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为了降低改革的成本并减少改革的阻力,笔者还设计了“分步走”的改革方案。在刑事预审制度改革的过渡阶段,先从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财产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预审着手,在借鉴两大法系各国司法令状制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由法院和检察机关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财产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并通过签发令状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使用,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同时,也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全面改革和重构提供经验和借鉴。全文共分为五个主要章节,约为15万字。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刑事预审制度的概述。本章重点介绍了刑事预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对刑事预审、刑事预审程序和刑事预审制度的概念和相互关系进行了解析。此外,本章还重点比较了刑事预审程序与审前程序、庭前审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以及公诉审查程序等相似程序的异同。本章共分为四节。其中,第一节主要对刑事预审制度的萌芽、形成和发展的一般情况进行了介绍,其目的是通过探寻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发掘刑事预审制度的共性和特性;第二节的重点是对预审概念的界定。该节不仅介绍了“预审”一词的由来,还在吸收和借鉴各国专家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文中“预审”的概念。本节还阐明了本文的研究重点,即在我国构建具有司法审查功能的刑事预审制度;本章第叁节对预审程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比较了预审程序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异同,最后得出一个结论:预审程序不属于审前程序、庭前审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或公诉审查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具有自身独特的一面。本章的第四节则重点界定了刑事预审制度的概念,并解析了刑事预审、刑事预审程序和刑事预审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章是关于刑事预审制度理论基础的论述。本章共分为四节,重点探讨了刑事预审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定位、基本原则和价值。本章首先介绍了专政说、侦查说和司法审查说等与刑事预审性质相关的学说,并指出“司法审查说”最能体现刑事预审制度的性质。在本章的第一节中,首先重点分析了程序性司法审查和实体性司法审查的关系,而后指出刑事预审制度应当是一种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本章的第二节和第叁节分别介绍了刑事预审制度的功能和基本原则。其中,刑事预审的功能主要包括审查起诉、案件分流和证据审查等叁大功能。刑事预审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参与原则、适度对抗原则、排除预断原则以及适度公开原则。第四节则重点介绍了刑事预审制度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外在价值通常又被称为工具性价值,而内在价值则是刑事预审程序的灵魂。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是相辅相成。因此,必须对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进行动态平衡,以保障预审法官正确的行使预审权力。第叁章是关于域外刑事预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共分为叁节。其中,第一节以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典型国家为例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共同特性;第二节则以英国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典型国家为例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共同特性。第叁节则是对西方两大法系各国刑事预审制度的评析。本章的重点是比较和分析两大法系在刑事预审的权力主体、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查内容、程序终结以及程序救济等方面的异同。通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预审制度呈现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具有较为强烈的纠问主义色彩;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预审制度则反映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更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刑事预审制度历史和现状。本章共分为叁节。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包括晚清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中华苏维埃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刑事预审制度;第二节重点介绍了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刑事预审的性质、作用、权力主体、适用范围、审查内容、终结机制和救济机制等;第叁节则是对我国现行刑事预审制度的评析。这一部分不仅指出了当前我国刑事预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重点分析,包括缺乏严密系统的理论、法律地位尚待明确、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刑事预审的需要、对侦查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以及救济机制有待完善等。最重要的是,本节还阐明了一个事实,即我国现行的刑事预审制度是一种在侦查机关主导之下的刑事预审制度。该制度并不具有司法审查功能,也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的刑事预审制度在本质上并不相同。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重构。该章是本文的最后一章,也是本文最重要的一章。本章共分为六节。第一节和第二节重点对刑事预审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指出重构刑事预审制度有利于规范刑事预审、优化刑事诉讼结构、制约公诉权、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以及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从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第叁节是对我国已有的刑事预审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介绍和评析。本节重点对我国理论界提出的徐氏方案、韩氏方案、云氏方案和曹氏方案等四种重构方案进行了介绍和评判。第四节提出了我国重构刑事预审制度的叁大原则,即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公检法权力平衡原则以及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第五节则是刑事预审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即应当在各级法院内设立独立的刑事预审庭,由预审法官专职负责对所有刑事案件的预审工作,履行司法审查的职责;第六节是刑事预审制度重构的阶段性进路。由于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重构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也必须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先易后难的逐步推进和完善,以争取各界的支持并减小改革的阻力。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出发,可以以取消公安机关的预审权为起点,进而在借鉴西方国家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由法院和检察机关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财产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并通过签发令状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使用,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并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全面改革和重构提供经验和借鉴。

孙煜华[2]2013年在《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文中指出侦查权的局部扩张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技术侦查、秘密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实供述的义务都是侦查权介入公民基本权利的突出表现,侦查权扩张的背后体现了权力扩张的固有规律和历史惯性、立法民主的匮乏和公共安全的威胁。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都给侦查权的扩张设定了边界,从法治、人权的观念和宪法的整体结构出发解释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应是法院居于首要地位、检察机关次之,而公安机关位于最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均应受法院审判权的制约。新刑诉法在侦查领域面临的困境是:一方面,人权保障水平还远远没有达到国际上的通行标准,需要控制过于强大的侦查权;另一方面,在当今这个全球化时代,各种传统和非传统的威胁却又迫使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侦查权或者保持其灵活性。控制强大的侦查权仍是我国当前主要的立法任务,因为唯有此才能实现侦查权和基本权利的总体平衡;不过,我们也不能让这种立法平衡机制过于僵化以致无法应对各种安全危机,为此还要引入司法令状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这样相对灵活的平衡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静态平衡机制和动态平衡机制的统一,进而实现健全的宪法秩序。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新刑诉法中侦查权的消长。我国刑诉法中的侦查权是一种侦查机关相对独立行使的、调查取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侦查权在权力外观上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在权力来源上则具有多元性,这决定了其本质属性的多元性。侦查权的历史变迁过程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侦查权的权力配置模式和国家宪法秩序有着密切的关联。新刑诉法在侦查权控制方面有很大进步,但侦查权也有不少局部扩张的情形,如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羁押性措施,新增了批准手续疲弱的技术侦查措施。导致侦查权局部扩张的原因包括:权力扩张的固有规律和历史惯性,立法民主的匮乏、公共安全面临客观威胁。第二章、宪法对侦查权的制约。侦查权的扩张必然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反过来也给侦查权的扩张设定了边界。同时,宪法基本原则也从宏观上给侦查权设定了界线,弥补了具体控权规范的不足。此外,面对侦查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失衡的总体法权格局,我们在加强基本权利保障的同时,应当利用其他权力对侦查权进行限制,最终使得侦查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达到平衡。第叁章、技术侦查批准手续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技术侦查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侦查措施。批准手续是控制技术侦查权、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所在。新刑事诉讼法尽管要求技术侦查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是对批准手续的内容、主体、程序、监督机制均没有明确。历史上,技术侦查批准手续完全呈封闭状态,从批准权的设置、运行到批准文件的备案都由侦查部门自我授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这既不利于落实宪法中的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又可能侵犯公民宪法上的多项基本权利。在宪法的框架下,批准手续应是中立、细化的并受到内外监督。同时,这个机制还应以公开的、明确化的法律形式出现,并且受到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的保障。第四章、秘密拘留条款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秘密拘留是指,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在出现有碍侦查的情形时,不及时通知嫌疑人家属的拘留措施。当前这种在公安机关主导下的秘密拘留体制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缺少有力的事前和事后制约,而事后制约的价值大为降低并可能遭到反制。同时,由于在秘密拘留下嫌疑人无法与家属取得联系,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是难以聘请律师给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即使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也无法有效行使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为了化解秘密拘留遭遇的合宪性危机,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和司法复审制度,在中国宪法框架下构建司法主导的羁押程序机制;同时将嫌疑人移交中立的拘禁场所,实行侦押分离;即时通知嫌疑人的家属,并让其聘请律师协助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逐步建立非裁量性、即时性和奉行当事人主义的人身保护救济模式。第五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适用于一些特殊且严重的罪行的、为了防范有碍侦查的情况而采取的、在侦查部门批准的居所内执行的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迁就了原法律执行中监视居住羁押化的现实,让名监实押的“潜规则”成为法定的“明规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潜藏着基本权利危机,其比拘留和逮捕更容易失控,不能体现法检公互相制约的程序控制精神。为了化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的基本权利危机,必须首先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于一种羁押措施,并比照拘留和逮捕这类羁押措施的人权保障要求,建立互相制约的决定、审查和救济程序,提高指定居所的保障程度,压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让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行使更加充分,并且与其他羁押措施实行同等的抵扣和赔偿制度。第六章、如实供述义务的合宪性困境及化解。如实供述义务是与侦查机关讯问权相对应的被追诉人的法律义务。如实供述义务所面临的矛盾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法中,还进入到宪法层面。如实供述的义务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人格尊严等多项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基本原则相悖。为了化解如实供述义务背后的合宪性困境,应当不再将如实供述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而应当按照免于自证其罪的要求,赋予嫌疑人完全的供述自由。同时,充分运用受宪法保障的沉默权,制约侦查机关的讯问权,避免刑讯逼供或变相逼供措施侵犯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此外,为了保障沉默权的实效,还应运用律师在场权、坦白从宽制度等各种辅助措施完善既有的沉默权制度。第七章、如何实现侦查权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首先要构建法权平衡的规范体系。为此,一方面,在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该立足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权力配置由公安独大向审判优位转变。其次要让司法令状制度成为法权平衡的能动性支点。为了兼顾社会安全的需要和人权保障的要求,我应当在本国宪法框架下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令状制度,让其成为实现法权平衡的能动性支点。最后,使宪法监督体制成为法权平衡的最终保障。宪法监督难以激活让刑诉法修改中的合宪性问题无法纠正,为此必须转变党的执政方式,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局面,适时成立专门性的宪法监督机构,对各种作为式违宪和不作为式违宪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

文华[3]2010年在《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既是宪法与行政法学关注的重要课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重点解决的实践难题。本文围绕这一主题,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意义、基本原则、基本途径和制度建构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论文分为导论、七章和结论共九个部分。导论部分,作者阐明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概括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警察权力的研究现状、主要成果和不足。对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即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对论文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警察权力进行规范及制约,使警察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行。第一章论述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意义。全章分为叁节。第一节简要梳理了古希腊以来思想家、法学家们关于权力应受规制的论述,对权力规制这一命题进行了法理分析。权力具有相对性、支配性、权威性,法律规制的功能在于防止权力越界或滥用,保证权力的统一行使。权力规制具有宪法依据,资本主义宪法确立了叁权分立原则,而我国宪法则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合理分工,建立了监督与制约机制。第二节具体分析了警察权力的特殊性。警察权力不仅具有国家权力所共有的公益性、法定性和支配性,而且具有独特的质的规定性,即特殊强制性、强限制性、高风险性和低可见度。警察权力的强制性包括对物的强制、人的强制和对环境的强制,这种强制措施可由警察机关自行决定、自行实施,并常伴以暴力。它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唯一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权力。警察权力的行使往往面临事件突发性、环境复杂性、结果难以预见性等因素,不仅容易造成警察自身的伤亡,而且易致权力对象死伤,甚至有引发骚乱的风险。警察权的运行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有的手段完全在封闭状态下运行,难以为公众所看见,可见性低。第叁节对警察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实践中存在警察权力越权、施暴、腐败和失威等滥用的情形,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具有现实紧迫性。第二章对境外法治国家和地区规制警察权力的经验进行了考察,择要介绍了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警察内部监督机制。比例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制行政权违法的帝王条款,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叁项子原则。妥当性要求警察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应能够实现其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在警察机关可能采取的各个手段之间进行比较与取舍,选择侵害最小、最温和的手段来实施。均衡性要求警察权力行为对相对人的侵害应小于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原则是司法审查原则。特别是对警察权的事前和事中审查,即警察在实施强制性侦查行为前,需取得法官的令状,法官对警察提出的理由、对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当执行令状的,法律规定可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保释提起上诉、非法证据排除等途径予以救济。在警察内部监督机制方面,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各具特色。美国实行地方自治的警察体制,上下级警察机关不隶属,一般在警察局内设立内部事务科对警察暴力、腐败和滥用行为进行调查。英国于2004年成立了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独立对警察投诉进行调查。香港警务处设有投诉及内部调查科,负责调查对警方的投诉和警察严重违纪事项。这些经验对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具有借鉴意义。第叁章提出了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即法治原则、程序原则、适度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将对权力的规制寄托于权力行使者个人道德素养的提升,重视道德提倡而忽视法制建设,其结果是权力频繁滥用和严重腐化。在宪法已经确立法治国家目标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选择主要依靠法律规制权力的道路。鉴于警察权力的特殊性,警察权力的规制更应当强调法治原则,依法设定警察权力的名称、界限、方式、程序和责任。实践中,适用法治原则应妥善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化解行政协助执行与警察权越位之间的矛盾。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的传统,为此,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应当特别强调程序正当的原则,正当程序对规范警察权力运行具有独立的价值,它要求警察执法程序应贯彻公正、公开、参与和效率的精神,包含表明身份、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回避、告知和时效等内容。适度原则是比例原则的中国化,要求既保证警察权力的有效,又确保警察权力有限,在维持警察履职需要与人权保障之间求得动态平衡。确立这一原则是实现警察权力目的的需要,也是社会转型期治安形势对警察执法的客观要求。警察权行使应遵循必要性、最小侵害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警察权作为行政权最严厉的一种,应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后手段。此外,现代社会要求行使警察权力的同时应承担责任,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警察权力违法或不当、侵权,被侵害的权利应得到救济。上述四项原则分别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对警察权力的运行进行规制,形成了一个互相照应、紧密联系的整体。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别论述了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基本途径,即权力制约、权利制约、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警察权力的制度建构。第四章论述了警察权力的权力制约。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检察权与审判权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在实践中最受关注。检察权制约的途径主要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前介入案件、接受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方式有提出检查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对警察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但现行检察监督机制存在范围不足、手段单一、力度不够等问题,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对当事人不服侦查机关搜查、拘留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复核权,对公安机关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权。现行审判权对警察权的制约途径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者的加强有待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应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对以侵犯人的生命权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应绝对排除;对以侵犯人的健康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但如果放弃对非法证据的使用将危及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或者危及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利益的,应允许非法证据的使用;对以侵犯人的基本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能否采用,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来决定。第五章介绍了警察权力的权利制约。公民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具有本源性、经常性、具体性和根本性,具体表现为相对人的权利制约、律师的权利制约和公民的监督权利制约。在警察权力运行中,公安机关要对相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实体性权利和知情权、听证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提供保障,恪守警察权力的边界。通过保障相对人的积极参与,防止警察权力的恣意。扩大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相对人对强制侦查措施有异议的,应有权提出复议和复核。当事人法律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被羁押后所处的不利地位,决定了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必要性。为此,国家应当扩大和保护律师的相应权利。公民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公民监督警察权力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在实践中具有有效性。公安机关应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环境,主动接受公民监督,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公正调查处理各类案事件,保证权力的依法行使。第六章论述了警察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警察权力的正当行使,不仅要靠良好的法律制度、外部的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主体的法律素质与职业道德、细致的执法标准和有效的内部监督也极为重要。应严格把好招录警察的法律素质关,加强对警察的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行执法能力等级考试考核制度,切实提高警察队伍的法律素质。内部执法规范是从法律、法规和规章过渡到警察权力行为的中间环节,是一种解释性规范,为警察执法活动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流程、证据要求以及裁量标准,因此具有规范警察权力行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实施法律的功能。应针对接处警、调查取证、涉案物品管理以及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执法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的领域和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内部执法规范,细化执法程序、证据标准和裁量准则。公安机关内部的督察、法制、行政监察部门是监督警察权力运行的重要力量。要明确内部监督的理念、原则和重点,树立“执法监督是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法制引导刑事侦查、引导治安调查”等理念,树立法制监督的权威,确立“发现及时、纠正有力、责任必究”的原则,及时发现和纠正警察权力运行重点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并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改进监督方式,实现对警察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实时化、动态化,增强内部监督的实效。第七章论述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制度构建。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思路和措施应当上升到立法层面来处理。为此,应对我国警察组织法、相关单行法、警察程序法和相对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社会转型期警察承担的职责发生了变化,政治职能得到强化,服务职能进一步扩展,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应赋予公安机关对具有危害社会现实可能性的人员拘束权、对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强制采样权。同时要明确行政协助执行的范围,减少警察权力泛化。要修改和完善警察执法程序制度,明确初查、诱惑侦察、监听等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救济途径,规范民事纠纷调解、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具体程序,提高诽谤罪等敏感案件立案侦查的审批层级,防止警察权力滥用。在警察权力相对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重点是拓宽警察权力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范围,加大国家赔偿力度,使因警察权力违法或不当行使而受到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得到更有力的救济。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简要归纳,强调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表明了对我国警察权力法治化建设的信心。

秦策[4]2008年在《刑事诉讼比例原则研究》文中指出在西方公法学上,比例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甚至被誉为“皇冠原则”或“帝王条款”。本文旨在探讨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领域的适用性,尤其是该原则对于刑事程序设置的指导意义。比例原则为我们思考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为现代国家理性应对犯罪问题提供一种思路,并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因此应当将其定位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全文分为六章,其中第一、二章为总论部分,第叁、四、五、六章为分论部分。第一章“刑事诉讼比例原则的界定”首先介绍了公法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它包括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叁个子原则;然后回顾了该原则得以形成的观念渊源和制度开端。它形成于18世纪晚期德国的警察法领域,其后逐渐扩展至一般行政法领域和宪法领域,并且在产生之初就与刑事诉讼法结下了不解之缘。尽管对于将比例原则引入刑事诉讼法领域存在不同观点,但是本文主张,将比例原则定位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其规范对象应当定位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职权性诉讼行为;其保护客体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与合理利益;其约束范围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执法层次的法律实施行为。第二章“刑事诉讼比例原则的理论分析”阐述了刑事诉讼比例原则所包含的价值因素,它不仅与刑事正义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而且以人权保障为基本追求。同时,在政策根据上,比例原则与罪刑均衡、刑罚个别化及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也存在着紧密关系。这些因素与根据为比例原则成为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比例原则提供了一系列诸如目的、手段、最小侵害、相称、合比例、适度等概念,为我们思考和设置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分析工具和判断标准。第叁章“比例原则与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结合我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失衡现状探讨了比例原则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的实现。第一节从适合性、必要性、相称性叁方面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结构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制度设置并解决实践中强制措施适用失衡的对策;第二、叁节具体探讨了羁押性强制措施与非羁押措施的设置,认为只有羁押性强制措施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使非羁押性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才能控制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提高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率,体现比例原则所要求的控制最小侵害和适度行使公权力的精神。第四章“比例原则与刑事侦查行为”阐述了比例原则对设置和完善我国刑事侦查行为制度的具体指导意义。第一节首先对刑事侦查行为体系进行了比例性分析,指出我国刑事侦查行为体系的比例性存在不足之处,并在体系完善方面提出了建议,对于传统的侦查行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其实施的条件与程序,以进行更为缜密的规范;对成熟的新侦查手段则应及时纳入侦查行为体系,以作出必要的规制,以防止侦查权力的过度使用。其核心就是要在根据侦查行为的类型与强度作出一定的层级划分,在立法规范上作出区别对待,用其所利,避其所害。基于这一思路,第二、叁节着重探讨了两种较为新型的侦查行为:监听和人身检查,并提供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五章“刑事诉讼比例原则与起诉程序”对比例原则在刑事起诉程序中的运用进行了分析。首先,比例原则能够指导我们合理地分配刑事诉权,对选择起诉方式具有指导意义;这是第一节的主要内容。其次,公诉处分机制也需要作比例性设置,即通过公诉处分机制在结构上的多样化、层次化,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应的处置,从而控制公诉权行使所可能带来的侵害性,达到最大限度保障权利的目标,这是第二节的主要内容。再次,对于衡量公诉裁量行为的适度与否,比例原则能够提供一种框架和思路,第叁节探讨了起诉裁量权的比例标准。第六章“刑事诉讼比例原则与审判程序”着重探讨了比例原则在审判程序中的指导意义。第一节从适合性原则的角度,提出应当设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张,以弥补刑事审判权之不足;同时,又从相称性原则的角度,指出非追诉性是刑事审判不可逾越之度,否则必将给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与合理利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第二节主张在常规、正式的刑事审判程序之外,设置多元化的“轻缓型”审判程序,以形成审判程序体系的比例性结构。第叁节主张对补充侦查、发回重审和生效判决的再审等“回流型”程序机制进行比例性控制,防止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合理利益过度的侵害。

邓立军[5]2004年在《秘密侦查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犯罪的智能化、组织化、隐蔽化程度的日益增强,以公开侦查为主导的传统的犯罪侦查模式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世界各国纷纷运用秘密侦查手段打击和惩治犯罪,以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但由于秘密侦查具有易侵权性的本质特点,如果使用不当,失去控制,就极易使秘密侦查沦落为一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损害国家执法机关的公正性、廉洁性和无暇性,乃至动摇统治阶级政治根基的“肮脏”手段。为了使秘密侦查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一种高水准的平衡,就必须加强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而不能让其象脱缰的野马一样肆意妄为。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解读和诠释了秘密侦查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其表现形式,探寻了秘密侦查的源流变,分析了秘密侦查的价值,并在充分考察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尤其是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秘密侦查的立法、司法实践及其相关学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秘密侦查之实际情况,提出了建构我国秘密侦查法治化大厦的若干设想。

吴建雄[6]2012年在《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运用政治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多学科知识,立足于中国国情,从政治理论基础、文化历史源流、司法实践传承和改革发展进路等方面,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享司法权的二元司法模式之科学性和合理性。从组织架构、权力结构、运行方式和完善路径等方面,厘清了中国一元宪政体制下二元司法模式,与西方叁权分立宪政体制下审判中心司法模式的结构性差异;通过回应二元司法体制质疑的学术观点,在对司法权配置模式和实践状况进行深入考量的基础上,系统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怎样建设完善二元司法模式的问题。第一,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基础。主要阐明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内涵,并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和法律监督思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基本理论和中国的国情基础及历史文化基础等方面,论证该模式的合理性、必要性。第二,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主要阐述该模式是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选择,形成于域外借鉴,巩固于实践传承,发展于改革开放,并对这一过程中有关审检并列司法体制和检察权的属性等学术争论进行梳理和回应。第叁,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架构。从二元司法架构的域比较入手,揭示中西司法不同的宪政定位和中西司法机关概念与内涵的差异。从审检并列的宪政依据,审检对应的机构设置,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及审检并列的制度价值等方面,论证审检并列的司法体制架构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基础。第四,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职权配置。从审检职权配置的历史演进入手,对刑事诉讼中的审检职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检职权、非诉讼活动中的审检职权配置进行阐述和分析,论证以实体裁判为特征的审判权和以程序控制为特征的检察权,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两个核心。第五,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运行方式。从刑事诉讼之司法运行,民事行政诉讼之司法运行和中国特色的司法运行规律等方面,分析论证以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并行、诉讼与诉讼监督同步为特征的司法方式,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价值体现。第六,中国二元司法的模式改革完善。在阐明否定推行审判中心主义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二元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总体设想和具体对策进行分析阐述,旨在实现二元司法模式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改革对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建言献策。

李薇薇[7]2002年在《侦查的基本原则研究》文中提出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整个诉讼的进程。作为起诉和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它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之刑事责任这一诉讼结果的正确与否。侦查程序的良好运作又离不开侦查基本原则的指导,作为精神统率的侦查基本原则应当,也必须在侦查活动中得到体现和贯彻。关于侦查基本原则的理论,是侦查学的基本理论部份;关于侦查基本原则的实践也是刑事诉讼立法所应着力规范、侦查活动所应全面遵循的重要内容。目前学术界对侦查的主体、客体、程序、方法等问题已有较深入的研究,但关于侦查的基本原则问题还未见系统的论述,可见这一问题尚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 本文对侦查基本原则的若于问题展开了深入、广泛的研究,以期丰富和发展侦查学的理论部分,指导我国的有关侦查立法和侦查实践。全文共分为五章,四万余字。 第一章:侦查的基本原则概述。全章从法理学的视角系统阐释了有关侦查基本原则的几个基础性问题,共分为四节。第一节简要讲述了原则、法律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功能。第二节从原则和规则的关系入手,着重在可操作性,适用的优先性和具体功能方面分析了侦查的基本原则与侦查的程序规范的区别和联系。第叁节从原则和政策的关系入手,通过分析侦查的基本原则与刑事政策特别是我国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指出前者因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和更广的适用范围,对后者有一定约束力。第四节介绍了侦查的基本原则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认为前者在与后者保持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又有其独立性和独特性,是程序性原则和技术性原则的结合。 第二章:侦查基本原则的地位和功能。第一节介绍了侦查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以及其在实现个别正义、适应社会发展方面的优越性。第二节论述了侦查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第叁节论述了侦查的基本原则有行为准则的功能,能约束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防止侦查权的滥用。第四节介绍了侦查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消解诉讼中的程序偏差特别是衍生偏差,从而克服不良的主、客观因素对侦查工作的消极影响。 第叁章:我国侦查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点。本章分析了我国有关侦查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归纳出我国关邢蹦原则的立法技术呈现出非规范性、强行性、模糊性的特点。 第四章:决娜狲原则的关键因素。在第一章中,作者着力剖析了侦查目的,认为树立媲的侦查目的是制定正确、有效的侦查基本原则的前提,而侦查的豺原则则跪使不同的侦部为在法律限度内服务于相同的侦查目的的作用。第二节讨论了侦查价值作为其精神统率,在更高层次上决定和塑跪侦查基本原则,侦查基本原则必须力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侦查价值。第叁节,通过比较世界上侦瓣序的不同构造,审视我国侦劫造的缺陷,认为侦铡造直接决筋掀查原则的选择,而后者又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前者的发展和变化。 第五章:侦查的豺原则。本章以侦查的性质和任务为理狮据,将侦查的基本原则划分为程序性原则和技术性原则两个方面。本章分为两节,椭阐述了程序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包括侦查权法定原则、任意侦查原则、令状主义原则、胸性原则、相应性原则,以及技术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包括实事求是原则、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瓣则、迅速及时原则、秘密原则和协同作战原则。蝴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和本国的特色,论述了遵循上述原则的珊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指出我国的侦查基本原则在立法规范和实践运作中存在一些缺陷的同时,提出了中肯、可行的改进建议。

庾丹妮[8]2013年在《论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我国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二章中新增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对技术侦查措施予以规定,这一举措弥补了技术侦查在我国立法上的空白,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进程。但立法并没有明确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进行规定,这不利于技术侦查的实施和人权的保障,需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只有认清问题,找准矛盾,才能合理准确的对技术侦查进行法律规制。因此,本文对技术侦查给刑事司法制度带来的挑战、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及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技术侦查法律规制的具体构想,以达到更好的指引技术侦查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目的。本文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首先介绍了技术侦查在我国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技术侦查的相关立法规定,并对技术侦查的概念予以界定。其次从比较法视野上对技术侦查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对本文的研究主题予以明确;第二部分对技术侦查给刑事司法制度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分别从技术侦查对中国侦查中心主义的侦审关系模式的威胁、技术侦查对公正审判权的挑战、技术侦查与隐私权的冲突叁方面对技术侦查给刑事司法制度带来的挑战予以剖析;第叁部分深入探讨了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和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没有完整的体现立法目标、没有很好地贯彻基本原则、技术侦查内涵和种类界定的缺失、技术侦查适用程序中的具体问题、技术侦查的证据使用问题几个方面对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予以分析。其次探讨了我国技术侦查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几方面问题,即超范围使用问题和程序性问题突出、缺乏有效的监督程序、权利救济与制裁机制缺失、所获材料的使用存在许多问题等;第四部分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回应和构想。主要从技术侦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技术侦查法律规制的具体构想两大方面来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予以构想和完善。

丁唯一[9]2016年在《刑事技术侦查运用中的人权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科技化、有组织化、复杂化和具有很强反侦查能力的刑事案件例如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频频高发,传统的侦查手段在应对此类案件时常常表现出力不从心。而具有技术性、隐秘性等特征的刑事技术侦查(以下可简称技术侦查)作为新形势下侦查犯罪的手段在发现与打击各类新型犯罪活动中呈现出了传统一般的侦查手段所不具有的高效作用,技术侦查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广泛应用于现代刑事侦查领域。但由于技术侦查具有高隐秘性的特点、天然的扩张性特征与无限渗透的功能,使得该公权力不仅容易接近公民隐私等领域,更容易悄无声息地闯入人们的私密生活,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侵害。为此,2012年我国在重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将技术侦查正式纳入其中予以明确规定,通过148、149、150、152这四个条文分别从其适用的对象、条件、期限及证据材料的效力问题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不得不说是我国技术侦查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但从其运用的实践情况来看,与世界其他国家关于技术侦查实施过程中兼顾保障被侦查相对人基本权利的有效规制手段相比较,目前我国对技术侦查的规范还处于摸索阶段,在对人权进行保障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事技术侦查运用与人权保障所存在的现实冲突及原因,借鉴其他国家在技术侦查运用过程中如何有效保障人权的措施,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范我国技术侦查运用的建议,既使技术侦查能更好地为刑事侦查活动服务,又能更为有效地降低技术侦查运用侵犯人权的负面效果。

李强[10]2016年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参考文献:

[1]. 刑事预审制度研究[D]. 罗晖. 武汉大学. 2015

[2]. 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D]. 孙煜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3]. 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D]. 文华. 武汉大学. 2010

[4]. 刑事诉讼比例原则研究[D]. 秦策.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5]. 秘密侦查法治化研究[D]. 邓立军. 四川大学. 2004

[6].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D]. 吴建雄. 中南大学. 2012

[7]. 侦查的基本原则研究[D]. 李薇薇. 西南政法大学. 2002

[8]. 论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D]. 庾丹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3

[9]. 刑事技术侦查运用中的人权保障研究[D]. 丁唯一. 四川师范大学. 2016

[10].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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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的基本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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