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权[1]2003年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初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存在有其相应的价值基础、思想理念基础和刑事政策基础。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从两条路径进行,即对主动作证的污点证人可以采取酌定不起诉的豁免方式,对被动作证的污点证人可以采取证人作证豁免权的豁免方式。
倪志华[2]2007年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国外一项独特的诉讼制度,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其的关注逐步升温。本文通过比较全面地介绍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概念及其与相似制度的区别、各国立法情况的考察分析、相关的理论问题等,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基本框架。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概述。首先对污点证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概念、特征和性质进行概括,同时纠正学界的若干误解。其次分析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产生的各方面原因。最后分别与相似的辩诉交易制度、拒绝作证特权、立功制度和酌定不起诉制度进行辨析,以澄清有关的概念混淆的情况。第二部分:各国和地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考察及比较分析。在介绍英国部分时,主要是关注该制度的产生。而美国部分的介绍则是见证该制度的发展,也可以说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现阶段的最高水平,在回顾该制度曲折的发展历程外,更详细介绍了美国有关该制度的基本情况和较新的研究动向。另外,笔者还选取了世界上较具代表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来介绍其相关的立法司法情况。第叁部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理论分析。这一制度的理论前提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理论基础是利益衡量原则,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都在该制度中得以权衡体现。第四部分:中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这部分首先对我国的相关现状进行介绍,进而对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予以分析,最后重点提出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彭宴[3]2002年在《证人豁免制度初论》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理论界,证人豁免制度已经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在对此问题稍具了解之后,笔者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故将其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选题。笔者拟从以下叁个方面对证人豁免制度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证人豁免制度的起源及现状。由于证人豁免制度是在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这一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笔者首先对这一特权的起源及发展加以考察,并分析了其产生之后带来的各方面影响。正是为了消除其消极影响,证人豁免制度应运而生。随后,笔者对各国证人豁免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各国证人豁免制度的异同,并分析其原因,以便为我国建立证人豁免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并避免其在各国实践中所产生的弊端。 第二部分,对证人豁免制度的理论分析。笔者首先分析了证人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即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以及证人豁免制度的思想理念基础,即公正与效益的价值权衡;对证人豁免制度中存在的辩方证人豁免以及“免费搭车”问题,本文也有论及。 第叁部分,具体考察我国的情况,分析证人豁免制度与中国刑事诉讼程序。虽然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并无证人豁免制度的规定,但迫于实践的需要,检察机关往往以酌定起诉权为依据,对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不予起诉,以换取其出庭指控受贿人。这种做法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并具有不稳定性。因此,笔者提出在我国建立证人豁免制度的构想,并进行了相应的程序设计,以期抛砖引玉,能够有所裨益。
肖明[4]2008年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基本目标,但二者在实践中经常会产生矛盾。为了在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污点证人作证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国外己成为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独特的豁免方式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这一制度开始被引介到中国的法视野中,理论界从各角度对此展开了探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整个污点证人作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狭义上讲,污点证人作证制度就是指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从其产生之初,对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其提高诉讼效率的优点十分突出,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正。应当看到这是一项利弊共存的制度,它体现了理想与现实、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与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紧张关系中,作证豁免制度的选择既是无奈的,也是理性的。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类似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因素,但尚未制度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应当吸纳其合理精神,探索建立中国式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当然,鉴于不同的制度背景,在借鉴的过程中应作出严格限制,对适用案件的范围、适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以及司法审查与救济机制,最大限度的避免其负面影响,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
冯凯[5]2012年在《论污点证人制度在我国的建构》文中研究说明污点证人豁免,是指在部分重大的犯罪案件中,国家司法机关为了发动涉案污点证人提供重要案件证据,给予作证的有关污点证人承诺,司法机关不能在其作证后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不得以其所提供的证据为依据用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污点证人不自证其罪的证言特免权在我国不但属于立法上的空白,而且在理论上也未有深入的研究,甚至很多学者仍未将它从被告人不自证其罪证言特免权中区分出来。近年来,随着对国外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了解的逐渐深入,我国理论界也对于该问题表现出了强烈的兴趣,针对污点证人豁免的相关问题的讨论已经逐渐成熟。我们支持污点证人不自证其罪证言特免权在我国法律中应有的地位,并将之视为保障污点证人权利的一个方面。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主要是给予犯罪较轻的罪犯承诺,以换取重要案件的关键证据,从而使重大案件的主要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处罚,而不追究较轻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本文研究了国内外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立法基础,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建立人民法院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人民法院对污点证人的豁免有批准权,应该采用证据使用豁免制度,从而构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宋洋[6]2011年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形态,与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一起被联合国宣布为当今人类的叁大灾难性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较普通的刑事犯罪要严重得多,其行为特征的暴力性、残忍性,对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的渗透性和侵蚀性,威胁着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在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前被公认为我国最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是立法机关针对我国虽然尚未出现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但近年来“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有组织犯罪频发的这一实际情况,在立法上所做的特殊创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目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各种犯罪活动中蹿升最快、恶性程度最高的的一种犯罪形式,严重破坏了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但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处理、认定和法律适用仍是刑事法律研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不论是实体法上的定罪处理,还是程序法上的打击追诉,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越发严密、逐渐向合法的经济领域渗透、竭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庇护、不断变换犯罪手法、提高反侦查能力、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这些新情况、新特点也给国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论研究,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正确法律适用,并进一步推动和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七章,第一章从解读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表述,从而确定我国有组织犯罪在犯罪学和刑法学上的概念,并进一步剖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恶势力等相近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第二章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点。本文从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等多个不同角度,全面剖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人员结构、组织规模、经济基础、犯罪手法等诸多方面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第叁章至第七章分别针对上述基本特点,研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有组织犯罪资产的查处和追缴问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追诉机制、有组织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和证人保护制度、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司法认定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并针对现有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立法缺陷,进一步提出修改、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立法的合理建议,力求对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所裨益。
盖启云[7]2007年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院有权获取任何人的证言,这是普通法确立的一条古老的原则,也即国家有强制取证的权力,它有利于国家追究犯罪。同时,普通法又有一条原则,即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也就是发展至今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它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如何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能保障人权成为了一对难以平衡的矛盾。在此,证人豁免制度应运而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制度,我国虽然没有确立,但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运用该制度的情形。证人豁免在我国初露端倪,各方面还很不成熟,有必要对其深入研究,本文试在此作一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该部分主要是对污点证人及作证豁免的概念的界定,并将其与证人拒证权、辩诉交易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第二部分为证人豁免制度的产生及其诉讼价值。证人豁免制度是为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而产生的,是为调和国家的强制取证权与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矛盾而产生的,是各种利益权衡后的综合考量,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第叁部分是国外对证人豁免制度的立法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本身就发端于国外,并成熟于国外,有必要对成熟的规定加以介绍,以奏它山之石攻玉之效。文章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我国港澳台、联合国的角度来对国外的加以介绍,并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介绍了我国相关的规定,并针对我国的现状,分析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在对该制度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建构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想,并对该制度确立了相关的配套措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汪洋昉[8]2011年在《论刑事诉讼中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污点证人”作为两会议案提出,全社会对其的关注度出现新热潮。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未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尝试性地运用。事实上,污点证人对探明案件真实和有效地追诉犯罪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和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有关我国引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讨论开起新的征程。本文主要目的: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更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查明犯罪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探讨刑事诉讼中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第一部分:污点证人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概述。该部分通过抓住污点证人核心特点,对污点证人及其相关概念作出分析,归纳出污点证人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基本涵义。第二部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域外立法。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发源地;美国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相对完善并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此外,德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也规定了污点证人制度。考察和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目的是为我国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寻找有力借鉴之源。第叁部分: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必要性分析。首先,从制度起源和诉讼效益角度分析,赋予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价值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我国立法上虽未规定污点证人制度,却已经出现了该制度的相关司法实践。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能满足获取证据、规范案件侦查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叁个方面。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的实际,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构建污点证人作证制度可行性分析。从国家公约的要求、共同被告人也可作为证人以及我国的量刑情节相关规定等方面论证该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其次,具体到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应包括:受案范围,程序性规定,选择的豁免形态等。再次,为保障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能发挥出应有作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口供补强制度、证人保护制度也当建立。
曾审审[9]2015年在《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文中提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为了使可能自证其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性证据,承诺给予其罪行豁免或证据使用豁免的制度。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污点证人予以规定,该制度只存在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讨之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缺乏立法的指导。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立法保障。但同时也应看到,该原则仅是在证据规则部分予以规定,并且缺乏律师在场权等配套措施的保障,没有凸显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如实回答”的义务、证人作证制度的不足及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侦查讯问方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转化为污点证人,阻碍了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进程。构建与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相适应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要在适用模式、适用范围、启动主体等方面进行具体程序设置,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将其法律地位提升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赋予律师在场权,建立侦押分离制度,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以期为缓解当前公正与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提供有益的价值。
张雪茜[10]2006年在《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文中研究表明全文除引言、结束语和后记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概述。该部分分为两节介绍了污点证人及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概念、特点以及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国外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考察。该部分分为叁节,分别介绍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行国外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并从中分析对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启示。第叁部分: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价值。该部分分为叁节介绍了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与我国现行证据规则的冲突,并对建立污点证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中的价值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可行性分析。该部分分为叁节介绍了我国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现实基础、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必要性,以及从制度的层面考察,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合理性。第五部分: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构想。该部分分为两节,分别提出了我国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中建立污点证人豁免的制度设计和相关配套措施。
参考文献:
[1].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初论[J]. 陈学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
[2].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D]. 倪志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证人豁免制度初论[D]. 彭宴.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4].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D]. 肖明.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5]. 论污点证人制度在我国的建构[D]. 冯凯. 黑龙江大学. 2012
[6].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 宋洋.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7].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探析[D]. 盖启云.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论刑事诉讼中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D]. 汪洋昉. 浙江工业大学. 2011
[9]. 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D]. 曾审审. 太原科技大学. 2015
[10]. 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打击商业贿赂犯罪[D]. 张雪茜. 四川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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