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与开放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与开放

凌慧明[1]2005年在《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及其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为服务贸易中商业服务项下的专业服务,其市场开放问题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调整范围。各方应通过谈判方式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使外国律师有可能对本国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从各国法律服务的实践看,法律服务实际上主要是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在服务范围上,包括民事、刑事、经济等多种领域,主要表现为代为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本文结合作者从事的实际工作,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在WTO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下对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机遇、挑战、应对策略及中国法律服务贸易制度的调整作相关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全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章为导论,对法律服务的范畴、特征、国际性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以及职业化法律服务的意义作了论述,比较分析了关于服务贸易的各种学说,归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与作用。通过对法律服务的内涵和法律服务贸易壁垒的分析,揭示了法律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 法律服务具有高度专业性,法律服务属专业服务,一般只有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者方能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地域专属性,法律服务与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及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法律服务还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律师从事的法律业务中,绝大多数均需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涉及到社会与经济的所有主体。国际性的服务贸易有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人员进入四种提供方式。律师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意义在于,通过最有针对性和最见成效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救济,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和减少诉讼,有利于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国际服务贸易法的产生、《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法律地位和在推进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意义的分析,从对各国学者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所提出的不同理论和学术观点入手,结合国际贸易原理对于服务贸易的适用性的比较分析,通过国际服务贸易的决定因素的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国际服务贸易法的产生与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是密切

张海燕[2]2001年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与开放》文中认为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人 学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M主题词:业盘眺超1星二断鞭竖一

董春江[3]2008年在《国际服务贸易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已加入WTO,服务贸易成为受入世影响最深的经济领域之一,而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服务与法制建设必然成为立法机关与法律服务机构着重研究的问题之一。因此,深入研究服务贸易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服务贸易本身的贸易规则,积极探索加入WTO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产生的巨大影响,全面分析对法律服务业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对于加快相关法律与法规的立、改、废,加强法制的建设与完善,加快我国法律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使中国的法律服务在整个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使中国律师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为基础,针对中国法律服务制度及其改革和发展展开研究。本文主体部分结构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阐释。本章第一节主要对服务、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等重要概念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与分析,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作了简要归纳。第二节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进行了解读,包括GATS的基本框架、GATS确立的原则、GATS下的具体义务和安排等都是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内容。GATS是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下第一个有关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它的制订与生效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扩大了关贸总协定机制的管辖范围,是迄今为止服务贸易领域内第一个较系统的国际法律文件。第二章: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分析。本章第一节对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争论及尚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服务贸易领域比货物贸易要广泛得多,性质差异也更大,GATS只是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服务贸易迈向自由化的道路将比货物贸易自由化的道路更加漫长。第二节主要分析世贸组织启动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主要涉及GATS第4条(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和第19条(具体承诺)的谈判。对于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各谈判方的态度是积极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承认,实现服务的国际分工及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本节还分析了新回合谈判的具体进程、达成的框架性协议、美国、欧盟、日本和发展中国家等各方对服务贸易自由化领域的基本立场,并归纳了我国在各个议题上的立场。第叁章: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主要制度解析。本章第一节首先针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内涵和外延、《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关系、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作了认真探讨,对国外法律服务市场开放问题作了比较分析。根据各国在乌拉圭回合中的承诺及实践情况,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主要面临“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当地管制”叁个方面的障碍。本章第二节针对上述叁个问题作了重点分析。市场准入解决的是WTO各成员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是否可以进入以及以什么形式进入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的问题;法律服务的国民待遇问题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境外的代表机构与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权利与义务平衡问题;另一个是境外派驻的律师与所在地的律师权利与义务平衡问题。当地管制措施包括两项:专业资格要求和职业道德/伦理标准。第叁节主要根据经济学原理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交易成本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第四章: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分析。本章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中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很大提高;与发达国家相比,律师数量较少,律师事务所规模偏小;律师执业机构模式不断调整,但模式仍较单一,风险性大;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律师服务市场多层次,律师业发达程度与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但非诉讼领域意识不强,法律服务地区发展不平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现象严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到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直至现在的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本章第二节分析了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我国在加入WTO的文件中就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在跨境提供方式、境外消费方式、自然人流动方式、商业存在方式作出了具体承诺,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问题。我国已批准多家外国及我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办事处,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发展状况良好。同时我国律师事务所也在不断开拓国外、境外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有利于为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扩大,有利于增强我国律师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加速我国律师业的国际化进程。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实力雄厚且经验丰富,对中国律师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现行法律服务市场立法分割、行业分割、地域分割局面长期存在,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业,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接轨的障碍,法律服务市场开放还可能导致一些政策和法律风险。第五章:中国法律服务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本章第一节对我国律师业组织结构及调整要求问题进行了分析。本节对中国律师业产业化的内涵及必要性,中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态及产权制度,以及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我国律师事务所应当走产业化改革道路,实现组织形态多元化、规模结构协调化、知识结构专业化。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还需要改善外部机制,如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扶持机制;法律服务市场运行机制。中国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尚不符合对律师管理的动态的、系统性的客观要求,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要。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是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任务。要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管理,要大力推进管理职能的叁个转变,建立和完善以律师协会为主体的行业管理体制,强调律师自治,正确处理好司法机关宏观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关系。要确立律师职业独立原则,强化律师事务所自律意识。建立和完善国家税务机关、审计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制度,建立和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建立律师诚信机制,建立律师评价机制。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是中国律师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全球化不仅为国内和国际的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而且对法律服务的形式、内容、规模等方面等提出了新的需求,这些新的需求只有在更高水平和更高层次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才能够得以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是必要的,但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方法,逐步、渐进、稳妥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我国应结合国情,制定国际法律服务开放的中长期规划,逐步扩大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规模和程度。同时还要注重保护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和中国律师业的利益,通过竞争与合作把我国律师业逐渐推向全球化、现代化的轨道。

孙丽[4]2004年在《国际化的法律服务业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服务作为一种国际服务贸易形式,最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提到。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履行了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一年内取消了“叁个限制”,逐步扩大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同时,这种开放和国际化,也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一大趋势。入世推进了法律服务国际化的进程,与其他国家更紧密的经贸往来必然导致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其他国家也经历了或正在经历同样的过程。 本文阐述了国际化的法律服务业的涵义、形式及其特征,重点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服务业开放情况作出了介绍和评价,并针对中国法律服务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分析进行了分析、比较,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此外,本文最重要的部分在于对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如何适应国际化潮流,如何调整规则,包括市场准入、本国有关法律的修订以及管理体制和人才策略等内容做了有益的探讨。希望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在接受挑战的同时,把握机遇,在与国外大的法律服务机构竞争的过程中,提高自身能力,实现中国法律服务业的新跨越。

刘薇[5]2010年在《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的应对》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技术转让等经济活动的频繁化,法律服务贸易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了一国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其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政府的角色最为重要,而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学术研究较少,因此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从法律服务贸易的政府规制角度出发,提出了自己关于法律服务贸易在立法、执法、法律监督政策上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从法律服务的理论基础入手,分别对法律服务的范畴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法律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中国对GATS法律服务贸易规则的应对等四方面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与探讨,除前言、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法律服务的范畴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主要由法律服务的历史缘起、法律服务的界定与范围、法律服务的特性、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壁垒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五部分组成。本章中笔者通过对法律服务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产生、范畴、特性、壁垒、规制背景较为深入的分析,全面解读了法律服务贸易的理论内涵;第二章,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主要由GATS规范的法律服务贸易内涵、GATS规范的法律服务贸易措施、WTO成员承担的一般义务及WTO成员的具体承诺义务四部分组成。本章中笔者密切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服务贸易成案,通过深入研究服务、服务贸易、政府行使职权服务除外、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GATS若干主要概念和核心规范的确切含义,揭示了国际法律服务贸易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第叁章,法律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主要由乌拉圭回合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WTO成立后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发达国家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概况及发展中国家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概况四部分构成。本章中笔者按时间顺序分别介绍了以美、英、日法律服务开放谈判为核心的GATS乌拉圭回合法律服务贸易谈判成果及2000年启动的多哈服务贸易谈判进程,随后就法律服务贸易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在世界范围的认可程度以发达国家的美国、英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巴西等国市场开放政策为例进行了详细论述,并逐一分析了其政策实施效果及优缺点,全面展示了世界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整体概况。第四章,中国对GATS法律服务贸易规则的应对。主要由中国有关法律服务的立法框架、中国法律服务开放的进程及中国对法律服务贸易管理的完善叁部分构成。本章中笔者通过对法律服务立法框架的认识及中国开放进程的回顾详细介绍了我国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的整体概况,并针对未来可能进行的WTO法律服务贸易规制的新一轮谈判,从修订现行政策、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法律监督叁方面提出了自己关于中国应对的一些意见和建议。结论:通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法律服务范畴由国内到国际,由有限开放到全面开放,由个别政府导向调节到国际条约统一协调是历史的必然。借鉴世界各国法律服务贸易发展经验,笔者认为,在当前金融危机贸易竞争加剧的总体形势下,中国政府只有积极应对,提前着手,从完善现行法律服务对外开放政策、提高中国政府法律服务管理能力和加强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监督机制建设叁方面入手,才是应对WTO服务贸易规制,使中国法律服务与WTO接轨的正确出路。

于丹[6]2004年在《WTO框架下的中国法律服务业研究》文中指出法律服务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业,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对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普遍义务与原则、具体承诺、贸易方式、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GATS的实施必将对21世纪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本国境内他国服务消费者或他国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并取得外汇收入的一种贸易方式。这种贸易方式可以通过过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进行。法律服务贸易就是指以法律服务的提供与消费为内容的服务贸易。其具有一般的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但也蕴涵着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另外,本文在系统阐述上述内容的同时,立足国情、对比世界,全面分析了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和入世后对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律服务业存在的制度问题和行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刘祚丹[7]2003年在《WTO框架下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结合中国入世后国内国际的经济与法律形势变化,论述了入世后的中国的法律服务业中所面临的问题,特别是本行业中的法律问题。毋庸置疑,WTO对中整个国特别是法律服务的将产生划时代的影响。在阐述了WTO的主要内容后,本论文通过比较入世前后,以及中外法律服务的不同,揭示出中国法律服务业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法律服务业的定位,性质,行业的归口管理,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运作模式等,分析指出了行业中的问题与前景。最终对我国的法律服务基本立法提出展望,特是对《律师法》指出了该法的缺陷并提出了修改建议。相信本文会有助于法律服务业中的发展、与外国同行业的竞争及纠纷解决起到,有助于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完善。

季宸[8]2007年在《入世后中国法律服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为服务贸易中商业服务项下的专业服务,其市场开放问题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调整范围。各方应通过谈判方式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使外国律师有可能对本国公司、企业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从各国法律服务的实践来看,法律服务实际上主要是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际法律服务贸易应在GATS的框架下开展。我国法律服务业在入世后如何迎接挑战、完善自我;如何进行市场开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律师行业如何增强其自身竞争力,迎接国外同行挑战;法律服务制度如何调整,并与WTO规则接轨等一系列法律服务新问题,日益成为法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从属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服务,应该遵守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面对入世后国外同行的涌入,只有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不断增强综合素质,提高国际竞争力,才可以在逐渐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同时,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对当前国内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保护,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市场,并勇于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的法律服务。本文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在WTO服务贸易框架下对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机遇、挑战、应对策略及中国法律服务制度的调整作了详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全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法律服务的概念进行界定和探讨,阐述了法律服务的特征,国际性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以及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同时详细介绍了各国普遍存在的法律服务贸易壁垒以及WTO成员方法律服务的承诺情况。第二部分是对中外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服务市场的比较分析。我国法律服务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不凡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难题,包括定位、体制、人员素质等诸多问题。通过对外国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市场开放概况和开放程度作了分析,他们的法律服务制度源远流长,有数百年的历史,在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和开放有一套成功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第叁部分论述我国加入WTO对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然会对中国法律服务业产生一系列影响,这是一种机遇,同时更是一种挑战。我国法律服务业面临的竞争首先是业务上的竞争、其次是人才上的竞争,再次是机构上的竞争。从保护我国国内律师业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当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开放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第四部分对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的完善和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调整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运行多年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服务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服务制度,使中国法律服务业在竞争中走向世界。

刘恒杉[9]2008年在《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叁十年前,提到法律服务,还仍然是一个国内的概念,如今,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法律服务贸易作为一种国际间的服务贸易形式,已经被纳入WTO规则体系的调整之下,法律服务贸易豹国际化与自由化席卷全球,法律服务贸易全球市场及法律制度正在逐步成形。本文着眼于近几十年来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与自由化发展,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发展趋势、WTO下法律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以及我国对外法律服务贸易制度的完善这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全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法律服务贸易作出全面的界定,分别介绍了法律服务贸易的定义、范围、形式,并研究了法律服务贸易的特点。第二章,着重研究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与自由化发展。首先,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自由化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同时又客观分析了在法律服务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进程中存在的壁垒,最后,研究了法律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对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及世界经济的意义。第叁章,承接第二章介绍的法律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研究WTO规则体系下的法律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在WTO体系下,并没有一个专门关于法律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WTO法律服务贸易规则来源于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WTO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第二部分是各成员对法律服务的具体承诺;第叁部分是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本文运用以上规则,通过分析、归纳、总结,提炼出WTO下的法律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并对其作出评价。第四章,在法律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的大前提下,分析了中国对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状况,以及中国加入WTO以后,为中国的法律服务贸易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且透析了中国对外法律服务贸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制度与监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几个角度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曹杰萍[10]2002年在《入世后我国法律服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专业服务的一种,法律服务在入世后如何迎接挑战、完善自我;如何进行市场开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律师行业如何增强其自身竞争力,迎接国外同行挑战;法律服务制度如何调整,并与WTO规则接轨等等一系列法律服务新问题,目前日益成为法学界迫切要解决的课题之一。 从属于服务贸易中的法律服务,当然地应该遵守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面对入世后国外同行的涌入,只有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不断增强综合素质,提高国际竞争力,才可以在逐渐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同时,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对当前国内法律服务市场进行部分保护,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开放市场,不断完善对国外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度,并勇敢地走出国门,参与全球的法律服务。 本文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现状入手,指出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开放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了国外法律服务的开放程度及相关立法,然后对WTO体制下的法律服务贸易作了详细探讨,并指出我国法律服务在入世后将会受到的影响和冲击,最后,对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的完善和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调整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相关人士重视,来共同发展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和完善我国法律服务制度。

参考文献:

[1]. 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及其制度研究[D]. 凌慧明. 武汉大学. 2005

[2].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与开放[D]. 张海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1

[3]. 国际服务贸易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若干问题研究[D]. 董春江.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4]. 国际化的法律服务业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D]. 孙丽.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5]. 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的应对[D]. 刘薇.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6]. WTO框架下的中国法律服务业研究[D]. 于丹.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4

[7]. WTO框架下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祚丹.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8]. 入世后中国法律服务问题研究[D]. 季宸. 苏州大学. 2007

[9]. 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研究[D]. 刘恒杉.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10]. 入世后我国法律服务问题研究[D]. 曹杰萍.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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