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数师代该人还清债项_审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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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宗状告审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案件近日审结,白云区法院认定白云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1996年2月,白云区中达制材厂向银行贷款90万元,由港商郭某提供担保。制材厂到期不能还贷,郭某先替它偿还,再起诉制材厂并获得胜诉。到法院执行时,发现标榜有1000万元注册资金的制材厂并无实际财产,只得中止执行。而这1000万的注册资金,是白云审计师事务所通过验资报告确定的。郭某认为验资报告不实,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遂将审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发现,审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6月对制材厂验资时,仅凭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出具的拟向制材厂投资1000万元的意向,就作出制材厂实有资金1000万元的验资证明,没有检验相应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法院因此认定,这份验资证明是虚假证明。因审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致使郭某遭受经济损失,该所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判决:制材厂的债务在不足清偿给郭某时,由审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验资证明金额1000万元内对该厂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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