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吴章发[1]2008年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民主与法制的进步,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相对简单、内容含糊、疑问较多,在实践中不易操作、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理论界也引发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价值及范围”的大讨论,甚至不少学者提出了废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意见。本文意在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合理性及其完善进行探讨。重点围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一般理论,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以人为本,从保护被害人权益、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为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文章以保护被害人权益为主线,采用归纳和实证的研究方法,论述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首先,运用法学基本理论阐述刑事附带民事诉的概念和性质,以考察的眼光回顾其发展历史,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然后,有选择有重点地论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叁个基本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具体构成和案件范围;接下来,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阐述其存在不足之处,考察和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下文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最后,对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构想,构想的基本思路是围绕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问题而展开的,主张精神赔偿纳入赔偿范围以解决被害人救济范围过窄的问题,主张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以解决被告人不能赔偿被害人的问题,主张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平衡国家、被害人以及被告人叁方的利益,实现叁赢的局面,总之,从不同角度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孙凤波[2]2004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诉讼制度。本文从四个方面入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性质问题、制度价值问题、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问题以及当前对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局限问题入手,进行了重点研究,期望能够找到对刑事被害人的最佳法律救济途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源的阐述及现代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引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念的界定以及性质的分析。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立法上没有定义,理论界看法不一。我们从法学概念既简单又准确的要求出发,将其概括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害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其中既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为后面关于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的论述奠定了基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笔者从本质上是民事诉讼的特殊性、源自于刑事诉讼的派生性、诉讼阶段的对应性、诉讼过程的阶段性、诉讼方式的专门性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公正、效率、正确执行刑事政策、惩戒、教育、效益等价值,并通过对实现这些价值障碍的分析,尝试着提出了排除这些障碍的对策,以期引起人们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满足个体、群体、社会和国家不同层次之需要。第叁部分为本文论述之重点。笔者通过对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相关法律救济范围的原因及危害的分析,依据国际、国内法律和司法现状,对构建我国犯罪性精神损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及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抚慰性和补偿性并重、法官自由裁量、罪责与赔偿责任相一致的叁个原则及对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条件。在诉讼程序选择上,提出了对能够“物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精神损害情况复杂、难以评估的案件,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被害人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对能够“物化”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对不能“物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同时提出了修改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建议。第四部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物质赔偿的司法解释上存在的缺欠进行了阐述,指出了不够完善之处,提出了修改补充的建议。

李胜雄[3]2011年在《论我国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模式的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模式上,以程序是否可以合并审理来划分,则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和刑民诉讼分离模式两种模式,我国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保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加以完善,抑或取消之而使两种程序分离,是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从正当性的理论出发,分析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弊端和缺陷并揭示其正当性缺失的深层原因,在考察域外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所采取的模式及其现行制度运行的现状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应采取刑民诉讼分离模式的启示,并在分析采取此种模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对解决刑民责任承担方式的竞合、协调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审理、完善被害人救助立法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和完善措施。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结构安排如下:前言:本部分主要说明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处理模式,重点突出本文所研究的重心及写作的意义。第一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正当性的考量。本章首先通过正当性的法理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正当性的评价标准;进而根据上述四个评价标准,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评价,得出我国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正当性的缺失的结论;最后,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正当性缺失的在历史文化和制度内在原因两个方面进行反思,进一步得出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很难达到正当性的要求。第二章:域外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模式及启示。本章先对域外几个国家和地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及刑民诉讼分离模式,两种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模式进行考察,通过两者的对比及利弊分析得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然样式及我国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路径选择,从而得出我国应当采取刑民诉讼分离模式的结论。第叁章:我国废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写作重点主要在于揭示我国废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探索研究我国采取刑民诉讼分离模式的理论基础及“本土资源”。第四章:我国刑民诉讼分离模式的构建。本章就如何构建我国刑民诉讼分离模式提出笔者的建议和基本思路:在处理刑民交叉模式的问题上,应当处理好刑民责任承担方式的竞合问题,立法可确立刑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即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刑事法官直接判处赔偿,合理地处理刑罚与赔偿的关系,兼顾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同时,立法仍需兼顾方便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原则,协调刑民诉讼的程序审理,从而使加害人得到应有法律惩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立法还需完善对被害人的保护立法,保障当事人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肖建华[4]2001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协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现行诉讼法律体系存在着很大的冲突 ,不能给予受害者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冲突虽然有不同的方式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性大于相异性 ,所以协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内在冲突的关键是以刑事优先为前提 ,确立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立性 ,探讨和论证新提出的程序操作规范的可行性

申莉萍[5]2012年在《我国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犯罪被害人的困境(如何对被害人损害进行救济)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司法问题予以考量,却是新近的事。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大多数时期,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都被极大的忽视。美国着名的刑事案件——威尔森诉美国政府案(Wilson v. State)确立了一个牢不可破的观念:刑事司法处理的是犯罪人与国家间的诉讼,而被害人,即使有任何重要性的话,也仅仅是在这类诉讼中可能充当证人。不过,20世纪最后叁十多年里,被害人被排除在刑事司法程序之外的现象开始改变,尤其是六七十年代犯罪率的增长使得人们开始关注被害人对犯罪和刑事司法程序的影响,在犯罪人的权利问题在公共政策的争论中处于显赫地位的同时,关心被害人某种程度上也是这种时代特征的一种针对性反应。叁十多年来,刑罚已经变得更加严厉,而其正当理由经常是:要关心被害人就必须对犯罪人采取更强硬的措施。对被害人的支持并不限于政治领域,各地形成了许多被害人支持组织,如国外着名的“反对醉酒驾车母亲联盟”,许多国家还通过了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新法律。被害人的“声音”通过多种方式主导着新近的刑事司法改革,或至少起到了警示和呼吁的效果。在过去叁十多年,犯罪被害问题在受到制度化、公众化的关注过程中,对刑事司法制度产生的深刻影响远远超过了其他问题;换个角度看,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公众和法律制度都对其投入了较以往更多的关注,其关注的重心便是如何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本文结构安排的逻辑思路是:法律对某种权利的保护或对某类人群的保护总有其根源性的理由和依据,对犯罪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不例外。对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我们可以从“权利法”民法的精神中找到犯罪被害人作为民法人其权利保护在法理上、法律上的理由,但其制度依据是什么呢?我们在对恢复性司法产生与发展的研习中发现,恢复性司法原本就是伴随着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无论是恢复性司法立法还是实践都对被害人的损害救济问题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因此,近几十年来恢复性司法运动及恢复性司法改革的兴起是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权利保障问题的制度依据。于是“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论”便理所当然的成为本文的第一章。恢复性司法兴起于西方,因此比较而言,西方国家对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践较之我们更加成熟,我们有必要看看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此的做法,这便形成了本文的第二章“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之立法模式比较考察”。在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尤其是损害救济模式的比较研究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法律制度框架内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的叁条主要途径,这也是本文第叁章探讨的内容,即犯罪人赔偿、第叁方赔偿和国家补偿。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我国实现犯罪人赔偿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方式,因此本文紧接着在第四章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专章论述,并着力探讨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解决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问题上有着独立民事诉讼不可比拟的价值,但我国现有涉及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的立法,特别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无论是在立法表述上还是实践中都呈现出诸多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专章论述,这便形成了本文的第五章“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之现状、问题与建议”。关于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的第二条途径即第叁方赔偿,在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成熟,但就我国国情论,除了保险赔付外,其余情形的第叁方赔偿方案或制度(如非金融机构的第叁方赔偿)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状尚不相符,因此本文未作进一步探讨。关于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的第叁条途径国家赔偿,本文于第六章在对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机制现状分析与总结的基础上,最后提出了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集中阐述了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对恢复性司法产生、发展的历史梗概进行了梳理,并总结出“恢复性司法”最核心的特征就是“恢复性”,其核心理念就是在充分的参与与协商的环境下谁应该被恢复和应该恢复些什么的问题。其次,对恢复性司法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叁种实践模式(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模式、小组会议模式、圆桌会议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这叁种模式的实践表明:非传统意义上的诉讼纠纷解决模式的使用被认为是更公正的,因为通过这种调解模式,能够达成令双方满意的结果,使冲突的解决更彻底。最后,在对传统刑事司法观念下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正义观、犯罪观、惩罚观进行比较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与传统刑事司法不同的是,恢复性司法主张对犯罪的正确反应首要的不是惩罚,而是积极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害,并修复因犯罪而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恢复性司法特别强调对被害人的保护,对被害人的需要给予了全面而格外的关注,包括物质需要、情感需要、社会认可需要等,从而得出:“无害的正义”(或者称为恢复性正义)、以被害人为主导、致力于全面救济损害构筑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主要价值支点。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世界范围内对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的各种立法模式及对其立法差异的原因分析。本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主要是损害救济)之立法模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比较研究,并将其划分为叁种模式:以美日为代表的民刑分离模式、以法德为代表的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赔偿令模式。在这叁种模式下,各个国家又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第二部分对世界各国、各地区在对待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问题上处理模式的差异进行了原因分析:传统价值观的不同是其根本原因,权利救济观的疏分是其直接原因,诉讼模式的区分是其法律原因。第叁章主要探讨了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的途径,包括犯罪人赔偿、第叁方赔偿、国家补偿。其中犯罪人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两种,前者指作为刑罚的一种在刑事判决的同时对犯罪人作出的赔偿判令,后者主要指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包括独立的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犯罪人处获得的赔偿。同时,在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分别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建议将民事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引入人身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损害赔偿。第叁方赔偿主要包括非金融机构的第叁方赔偿和保险赔付,非金融机构的第叁方赔偿主要指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公司、企业或政府机构对被害人的赔偿。关于国家补偿,本文另在第六章作专章论述。第四章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得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最根本目的是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使刑事惩罚和民事救济的功能同时得以实现。其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在对不同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对我国现行立法态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是民事诉讼,在本质上仍然是解决民事权利争议。再次,本章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及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定位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得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效益价值与实体上的及时赔偿价值构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不仅实现了在解决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效益性,同时也体现了刑事责任的意义。最后,通过对我国诉讼法律文化对我国当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影响的分析,可知,我国古代法律溶民事审判于刑事诉讼的诉讼文化,对我们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立法和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提供了深厚的文化背景、审判基础和广泛的国民心理认同感。基于此,本章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无论是基于其本身的制度价值还是出于我国诉讼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基础上继续保有该制度是我们最明智的选择,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的只是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对其完善而已。第五章主要从立法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我国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的现状与问题作了一个梳理。我国当前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立法的现状和主要问题是:犯罪人赔偿类型不完整(刑事赔偿阙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缺失、物质损失赔偿范围不明确、诉讼主体范围规定狭窄或不够明确,如对于与犯罪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第叁方能否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对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在逃的同案犯、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犯罪人的遗产继承人、对犯罪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第叁方等能否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等一系列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相应立法并未对此作出回应。我国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实务现状与主要问题是(主要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例):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绝对数量少、相对比率低;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类型单一,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及交通肇事案件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第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处于“弱势”地位。第六章对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一,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演进历史表明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性实践之一。第二,对国家补偿制度背后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剖析,在对各种论说观点梳理之后得出本文的观点:由国家来补偿未获赔偿的犯罪被害人是恢复性司法对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关注下的必然要求,是“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必要逻辑前提,也是政府责任理论的必然逻辑结论。第叁,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了比较考察,在辨别各自差异的基础上也对其在补偿对象、补偿范围等方面展现出的共性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第四,从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限制、补偿金来源、补偿机构与补偿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构建设想。

韦潇轶[6]2012年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简称“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从前苏联正式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已历时达叁十多年,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实践基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深入,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暴露。在实体方面,主要包括赔偿原则的问题、是否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受理范围的问题、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认定问题、财产犯罪中区分“占有、处置型”与“毁坏型”是否合理的问题等;在程序方面,主要包括诉讼主体的问题、证据制度相关问题、涉及共同犯罪的有关程序问题、执行问题等。由于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立法过于粗糙和原则,并且长期沿袭了这种立法体例,导致上述问题日益突出,进行适当的立法改革己势在必行。传统研究就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改良”模式,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有自身独特价值,主张对现行立法进行改良,将那些不适应的地方予以完善,通过渐进的方法使该制度焕发生机和活力;二是“刑民分离”模式,认为这些问题是附带民事诉讼本身的矛盾性质所引起,无法得到根本上的协调,提出仿英美之制实行平行立法,主张彻底废除附带民事诉讼,将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完全交由民事诉讼处理。“改良”模式有可取之处,但由于其没有明确和符合法治标准的指导原则,导致这种改革思路并不完善、并不彻底,正当性得不到普遍的保证,并最终倒向一个极端——大规模借鉴民事立法;“刑民分离”模式看似逻辑周延,但本质上也是对英美法的移植,其过于偏重矛盾的一方面,没有看到制度内在的正当可能性,也不可取。在对传统改革思路进行扬弃的基础上,本文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一般性与程序的特殊性”理论(简称“一般性与特殊性”),并将其作为指导原则对现行立法进行重构。“一般性与特殊性”理论是本文构建和倡导的核心理论,其中,“一般性”是指民事权利一般性地存在于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中,其内容和种类不因两种诉讼过程的不同而具有差异,附带民事诉讼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应与民事侵权之诉保持一致;“特殊性”是指相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自身特殊的性质和目的,因而要求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设计。简而言之,“一般性”就是要求规范权利保护范围,使民事法律确定的各项权利能够得到平等保护;“特殊性”就是要求构建附带民事诉讼独立的制度体系,从而从根本上排除与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之间的冲突。“一般性与特殊性”理论避免了传统理论的局限性,统一了分析问题的尺度,形成了立法重构的科学标准;通过独立程序的构建,解决了“内在矛盾不可协调论”所提出的质疑,稳定了制度存在的根基;该理论还具有开放性,能够指导和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的其他问题,使附带民事诉讼立法能够与时俱进,进而形成构架稳定而内容开放的制度体系。“一般性与特殊性”理论在域外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中也有体现,尤其是作为大陆法系立法代表的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内容上贯彻了这一原则。法国立法明确规定因追诉行为所引起的物质上、身体上、精神上的各种损害均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未区分毁坏受损与处分受损,德国相关立法也作出了几乎完全一致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则直接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民法之规定”。可以看出,由民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保护范围,已是立法通例,这实际上就是本文所称“一般性”理论的体现;同时,上述立法对诉讼程序均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具有体系上的完整特性,因而符合“程序的特殊性”要求。可见,“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内容已为域外立法成例所体现。在“一般性与特殊性”理论的指导下,本文提出对我国现行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立法重构,以期解决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完备的程序正当性。在实体部分,通过与刑法及民法规范的协调,实现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权利保护范围的一致,使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处置、占有”型财产犯罪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得到解决;在程序部分,构建独立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包括对诉讼主体、适用规范、审理程序等予以具体规定,即“点”的方面,同时也包括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即“面”的方面,实现点面结合、逻辑相对严密。

许斯雯[7]2017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究》文中指出在当今的生活中,精神健康对人民的生活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给人们的精神健康提供保障是我国法律中重要的部分。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法律对人们受到的精神损害予以承认和支持,且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事件规定变得越来越广泛,但是公民却对一般的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没有提出精神赔偿的权利。最近几年,社会反响强烈的性侵幼女案、摔婴案等侵犯人身权的刑事犯罪,再一次引发人们对刑事案件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一话题展开讨论。这类案件能够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形成破坏、对公民自身的生命安全形成威胁,所以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戒。在社会日常生活中,这种案件不仅对被害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给受害人和他们的亲戚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损害,所以对他们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也是法律需要规定的事情。我国关于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针对既包含刑事惩罚也包括民事赔偿要求的案件。随着时代的进步,加强这种制度的规定范围成为一种必须的趋势。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细分,更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种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在实际中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问题时选择用这种诉讼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在日常的案件中这种诉讼制度发挥了很大的法律作用,可是在很多时候也仅仅是形式上的事情,不能发挥实际作用,因此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特别是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满足被害人的实际需要,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形象有一定的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在精神赔偿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混乱,民事、刑事立法相互冲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但又要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这一特质使得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没有做到良好衔接与统一,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我国民法体系对于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予以支持的,但刑法有规定只有犯罪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失才能构成赔偿的要求,即民法体系与刑法体系对于同是因侵权案件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持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二是司法解释突破了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领域,法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裁判所依据的法释(2012]21号《刑诉法解释》是《刑事诉讼法》的细化,规定了侵犯人身权致人残疾或死亡的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该赔偿范围的规定却与2010年《侵权责任法》里有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冲突,《侵权责任法》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性赔偿,《刑诉法解释》却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刑诉法解释》作为一部司法解释,这样就对法律的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一定的破坏。叁是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模糊不清。这一点可以从[2001]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3]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分别简称为《精神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可以看出,前者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而后者又将其定性为物质损失。这些缺陷与冲突直接导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如性侵犯罪,被害人仅得到极少的物质损害赔偿,与其所受到的巨大精神创伤是无法匹配的。也正是因为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本文将主要从关于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切入,以案例为切入点,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一、以一系列实际诉讼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二、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名词概念;叁、对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审判总结出来的经验;四、在这类诉讼中确立精神赔偿的重要性和必须性进行分析;五、对这类诉讼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明确精神赔偿的规定,保护受害人精神方面的合法权益。

孙中海[8]2012年在《论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文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目的在于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一并解决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保障国家、集体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同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这不仅加大了刑事法官的工作量,也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可能是由于立法规定相对简单,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对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理论研究,不少学者也认为应当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本文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其产生过程的,详细介绍了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简要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司法实践和社会的意义;二是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制度局限性的成因;叁是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道路进行分析和选择,通过论证,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赔偿范围、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费用的规定等;四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进行整体梳理和确认,认为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当保留并发展完善。

黄宁婷[9]2006年在《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参与者,其诉讼权利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越来越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所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方面,也作了多方努力,但总的来说,仍存在某些不足与空白之处。本文拟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历史沿革入手,在分析和比较当今各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问题。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 正文部分共分四章。 第一章 刑事被害人概述。论述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 被害人诉讼地位及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笔者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分为两大类:一是追诉权,二是求偿权。在考察历史上先后出现的不同诉讼结构下被害人诉讼地位发展变化的基础上,分析了被害人追诉权与求偿权保护方面的历史沿革及20世纪中叶以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新发展 第叁章 我国当前被害人保护的现状。首先,肯定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有所加强,表现在:一是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二是赋予了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其次,分析了我国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表现在当事人地位名不副实、某些具体权利保护力度不足。 第四章 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本章共分两节,分别对被害

陈中亚[10]2008年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探析》文中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课题。现实生活中行政权的日益扩张,行政法与民法的相互渗透引起法律法规的竞合,使得某一违法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又违反了民法的规定,从而产生了大量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且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又交织在一起。这样,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存在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就大量存在。但是我国立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未作出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导致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与否、成立条件、范围、程序等一系列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行政裁决情况下法院的“一并审理”,一定程度上使得各地法院统一了做法。但该司法解释条文简单,范围过窄且不具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探讨,以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问题。本文通过运用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分五个部分从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阐明了行政附带民事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作了现实分析。笔者认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有其事实基础、立法趋势、必要性及可行性。基于此,笔者进一步针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以及具体制度的建构等问题,就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现存的观点和做法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分析与论述,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见解。

参考文献:

[1].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D]. 吴章发. 湖南大学. 2008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D]. 孙凤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3]. 论我国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模式的重构[D]. 李胜雄. 广东商学院. 2011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协调[J]. 肖建华. 法学研究. 2001

[5]. 我国犯罪被害人损害救济法律问题研究[D]. 申莉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6].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重构[D]. 韦潇轶. 西南大学. 2012

[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究[D]. 许斯雯. 广西师范大学. 2017

[8]. 论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D]. 孙中海. 山东大学. 2012

[9].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D]. 黄宁婷.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探析[D]. 陈中亚.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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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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