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al论文_项琪

Moral论文_项琪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身份的赋予在不断增加。时代的发展也使得成为道德客体的标准不断推陈出新,从认知标准——感觉标准——种属标准——关系标准,道德客体的探讨从人类中心主义过渡到非人类中心主义最后又回归到与人关联,这两个阶段的变化体现了人类的思想在不断改变、不断成熟。到了现阶段,随着社会上有关机器人伦理问题的出现,人们开始关注机器人获得道德客体身份需要符合什么新标准。

关键词:道德身份;道德客体;认知标准;关系标准;类人性

1.认知标准

西方女权主义最早起源于法国大革命。在大革命爆发前的法国,女性的地位极度低下。但是,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高喊自由平等的口号,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他们石破天惊的一声呐喊——“女人和男人一样属于共同的人类”,使女性逃脱出以男性为中心的,被社会主流意识贬低、污蔑的旋涡,成为众多思想家肯定、赞美的对象。法国大革命爆发后,一群妇女向国民议会提出要求,争取与男子平等的合法人权。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大多数妇女是没有受到过教育的,她们只能委托赞同她们做法的、愿意帮助她们的知识分子来表达她们的愿望,为她们书写陈情书。可以知道,此时的女性已经意识到自己与男性在承担义务方面并没有不同。既然同属于人,男人和女人又都承担着相同的义务,凭何女人就要低男人一等?

人们得出答案:女性应当得到与男性同等的道德地位。女性也应受到社会的尊重,成为道德主体,获得道德权利,承担道德责任。而一旦一个存在成为了道德主体,那么这个存在也一定是道德客体(承担道德责任也必定会受到道德保护)。尽管现今的社会还存在性别歧视这一现象,但女性拥有道德身份、承担道德义务、获得道德保护这一事实是毫无争议的。

早期的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争俘虏。原始部落间由于相互资源、利益的争夺导致了大量战争,从而出现了战争俘虏。人们发现战俘的劳动产出完全可以超出部落里日常的消耗,所以战俘也就自然而然转变成了奴隶。而到了奴隶社会,法律规定奴隶属于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对奴隶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可以随意买卖、奴役和杀害。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也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更不用说道德身份。

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后,相当多的黑奴以获得自身自由为目的而协助联邦,参与战争。但是在如何处理被占领地的黑奴人身自由这一问题上仍有所冲突。林肯曾经宣称他自己没有权力解放黑奴,并在一开始收回了一些解放黑奴命令,而这一政策反造成黑奴逃亡南方投靠叛军。但这并不代表林肯赞同奴隶制,与之相反他是反对奴隶制的。他认为奴隶制不符合资产阶级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原则,“奴隶制是建立在人性中的自私自利上面的,是与人热爱正义的天性相违背的。”从道义上来讲奴隶制其实是一种残忍的制度,而且它也不符合当初美国独立时先辈们所提出来的“一切人生来平等”这个原则。在1862年颁布了《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后,随即解放了美国部分州的黑人奴隶。

女性和奴隶与其他人一样,都是独立的个体,都同属于人类。他们也都拥有自我意识,拥有理性与高级意志,拥有行动自由并参与到有目的的活动中的能力,拥有对行为作出评价的能力,拥有信念、欲望和思想的能力,拥有使用语言与他人沟通的能力等。而把这些条件整合起来就是我们所说的“认知能力”。拥有认知能力,就拥有道德身份。即在解决女性和奴隶的道德身份问题时,人们得到的道德客体的标准是“认知”。

2.感觉标准

感觉标准所指的是拥有感觉、知觉,包括情绪和情感反应。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情感意识,特别是其中区别于知觉或思维意识的感受痛苦和愉悦的能力。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感觉是成为道德客体的标准之一。很显然,婴儿以及部分残障人士(例如精神不正常者)其实在社会上都是没有道德主体身份的,因为他们并不满足拥有自我意识或是对行为作出评价的能力,拥有信念、欲望和思想的能力等等,但他们却都被承认是有道德客体身份的。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本就同属于人,还因为他们在缺失认知能力的情况下,拥有感觉能力。

在人类社会中,我们可以要求一个正常的成年人负起他所应当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未成年人还有精神不正常的人,责任和义务的要求就放松了。正常的成年人拥有道德身份,这个毋庸置疑。他们拥有理性、享受自由,是完全的道德主体,能够充分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有足够的理性去要求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成年人则不然,他们心智仍不成熟,属于不完全的道德主体,还不能充分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他们属于道德患者(道德缺陷患者),也就是本文一直提到的道德客体。

婴儿是指刚刚出生的儿童,处于人类一生的第一阶段。显然他们并不拥有认知能力,按照这一标准来看,婴儿是不符合这一道德客体的标准的。但是他们拥有感觉,能够感受到痛苦和愉悦并通过哭和笑的行为表达出来,这就是他们情感意识的表达方式。能够感受痛苦和愉悦,是学界认同的不论种属的通用的道德客体标准。像动物的道德客体身份探讨也是在感觉标准上进行的。

同理可证,部分残障人士(如精神不正常者),并没有健全的认知能力。或许他们能够使用语言,但表达出来的也是不符合理性逻辑的只言片语。但同样的,他们也都拥有感受到痛苦和愉悦的能力,所以根据感觉标准中,他们也拥有道德客体身份,应当得到社会上人们的道德保护。但在残障人士中也有完全缺失了认知和感觉能力的情况,如植物人。在这种境况下的人类的道德客体身份又将如何确认?

3.种属标准

以往的道德讨论都是以人类为中心,而自从非人类中心主义提出以来,动物也被提上了道德讨论的大舞台。其中为动物争取道德身份的代表有彼得•辛格(动物解放思想)和汤姆•雷根(动物权力论)。

彼得•辛格认为,应当把哲学伦理问题拓展到动物领域,人类不应把动物排除在道德考虑之外。动物解放论的基本观点是主张将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到动物个体身上,承认动物也拥有像人一样的道德地位,因而也必须予以像人一样的道德关怀。辛格论证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忍受(及享受)能力,这是一个生物体有没有利益的全部的充要条件。那么,如何判断一个生物体有没有忍受能力呢?他用“知觉”作为判断依据。有知觉才能判断是否在忍受或享受。这样,知觉就成了主体拥有利益的必要条件。无知觉的物体就无法体验痛苦和享受,也就无所谓利益,也就无所谓对它进行道德考虑。综合起来说,这个逻辑论证就是:生物体—有知觉—能忍受痛苦—有利益—有道德身份。有知觉的生物至少有其最起码的不忍受痛苦的这一利益。

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是主张通过承认动物与人一样享有“一种对于生命的天赋权利”来达到扩展道德视域的目标的理论。雷根同辛格一样,认为利用动物进行科学实验、食用动物等等是不道德的,但雷根认为其原因不是辛格所说的动物能感受痛苦,而是这些行为否定了动物所拥有的内在的伦理价值,侵犯了动物所拥有的动物权利。假如用人替换动物被当做食物,人们会认为连这种想法都是邪恶的,那么原因何在呢?雷根说,其原因在于人们相信人类拥有某种有别于其他生物的形式的价值。这种价值独立于利益、需要以及对他人的用途之外,是人自身的价值,因而称之为固有价值(inherent value)。拥有固有价值的主体就是固有价值的目的。康德的道义论说,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把人当做工具来看待是错误的,那么把动物至少是某些动物当做工具也是错误的,因为它们也拥有固有价值。

但很明显,动物不具备人所具备的理性,也不像人那样有能力对社会契约下的责任和义务负责。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那么应从哪些方面来讨论动物的权利呢?雷根认为从“道德患者”(Moral Patient)概念出发是可以的,“道德患者包括如婴儿、精神不正常者、植物人等,他们拥有一定的道德权利,但是却不具备承担道德义务的能力。正常人与道德患者的权力与义务是不对称的,正常的人或者成为道德主体的人对道德患者要负起全部的责任和义务,而道德患者则只拥有道德权力却不必承担道德义务。”他认为道德患者是“生命的主体”,拥有生命。而至少某些哺乳动物要求“拥有生活”,它们有知觉,有记忆,能够感知同类的情绪,对于未来的生活有一定的安排,它们可以是生活的主体,这些都符合成为道德客体的要求,所以动物是可以成为道德客体的。

如汤姆•雷根所论证的,不是只有人才能成为道德客体,动物也有知觉,能够感知同类的情绪,对于未来的生活有一定的安排,它们也可以是生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道德客体,即在种属标准中也考虑了感觉标准。所以,种属上的不同并不能决定存在者是否能成为道德客体。种属并不能成为一个约束,对动物来说感觉是其成为道德客体的标准。

4.关系标准

人们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是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依据的,正如人们经历的前三次革命——哥白尼革命、达尔文革命、神经科学革命所表达的,人类不再是整个宇宙的中心和主宰。而随着人们思想的延展,使得道德身份的标准研究也并不局限于认知、感觉和种属这些标准。但整个社会和社会关系的形成都还是与人有关,所以道德身份的探讨还是应与人相关。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比如医患关系,是一种医疗需求和提供服务的关系。医生是承担道德义务、为病人提供服务,成为道德主体的那一方;而病人是拥有医疗需求、接受医生的照顾,成为道德客体的那一方。一旦这种关系开始,病人将获得其他人得不到的受医生照顾的权利。而一旦脱离这种关系,病人将失去这一特殊的道德客体身份,医生也不用为这种关系以外的人提供这一特殊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关系可能会加深或者获得新的道德特点,从而使得其中一方能够更加了解与信任另一方。这其中双方理解和赞同的信任和关心是通过关系建立和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典范案例。

也存在一些不涉及双方之间相互理解的关系,比如母亲与子宫中未出生的胎儿的关系。未出生的胎儿,甚至可以说是胚胎,是不能与自己的母亲进行沟通或者表示理解。但作为母亲是拥有天生的对于孩子的道德主体身份的,即使这个胎儿还未出生,但是与母亲相对应的道德客体身份是因为母子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就是一个潜在的道德客体。

而人与动物大多也是无法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的,但是人与动物又是息息相关的。人与动物都是大自然中的存在,都是单独的生命个体。从根本上说,人也是动物,只是人相比于其他动物具有更强的主观能动性和更高的理性。而人类依靠动物得以生存、生产、生活,动物也逐渐的变得与人不可割舍。这些关系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价值,道德义务也由此而生。总的来说,动物是因为涉入到人的生活,与人产生了关系,才被人纳入道德关怀的对象的。

随着第四次革命——图灵革命的出现,道德关怀的扩展也涉及到了机器人的身上。人们会思考:机器人与人相似,我们能不能也赋予机器人道德客体身份呢?与动物不同的是,机器人是人造物,没有生命。它们与人的关系首先是“造物者”与“被造物”的关系,其次在生活、生产过程中是“服务者”与“被服务”的关系。所以从关系上来看,机器人具有成为道德客体的基础必要条件。那么又需要什么样的新标准才能使机器人真正成为道德客体呢?

由前文可知,我们所提到的关系标准并不是指情感上的关系,而是指一种关联度。如果这个关系标准拒绝、忽视或省略之前的几个标准,那么它将是不稳定的、不可持续的和无法立足的。而如果某个存在者在与人建立了关系的基础上还拥有认知、感觉等能力,那么就可以肯定其道德客体身份。所以,关系是成为道德客体的必要条件。

5.Moral patient的新标准

从人们产生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来看:在第一阶段社会要求自由平等,但女性和奴隶既不自由也不平等,所以人们提出了“女性和奴隶有无道德身份”的问题,之后得到了理性的确认,就开始着手于问题的解答——剔除了种族、肤色和性别这些标准,找寻出一个新标准——认知,以此为女性和奴隶提供道德辩护;在第二阶段人们开始“轻视”种属区别,动物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出现宠物),人们才提出“动物有无道德身份”的问题,之后得到了情感上的确认,就找寻出了另一个新标准——感觉、价值,以此为动物提供道德辩护;到了现阶段,机器人的出现导致了很多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所以人们也开始提出“机器人有无道德身份”的问题,而由于人的移情特性,所以对人来说机器人相对于其他的无生命体是特殊的,因为它们与人相似,也拥有一部分低级智能。而如果机器人技术能发展到产生自我意识和感觉知觉的水平,它们就直接符合认知标准和感觉标准而将拥有道德客体身份。对于当前的机器人,人们又为何要赋予它们道德客体身份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①机器人与人的密切关系;②机器人的类人性;③机器人属于“拟种属”;④人的移情特性。

机器人与人的密切关系体现在社会中的生产、生活方面。有些机器人代替了原本需要人做的繁琐但又要求很高的生产工作,如汽车焊接、精密装配等;有些机器人可以照顾老人、孩子和打扫卫生,参与到人的生活中;而有些机器人甚至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类的情感需求。存在很多与人关系密切的东西,但为什么人偏偏对机器人有特殊的道德考虑呢?

这种道德考虑体现在机器人的类人性。当前阶段的机器人虽说还未产生自我意识,也未拥有水平较高的智能。但机器人相较于其他无生命体,是最与人相似的。机器人的类人性不止表现在它的形体外貌,更体现于它与人相似的智能性。智能的产生是机器人与其他无生命体的最根本区别。一个蜡像也可以做的与人完全相像,但这种外表的相像却不是人的情感所真正关注的。所以,机器人在与人关系密切的基础上,还拥有最根本的类人性,这是人们将它纳入道德关怀的重要条件。机器人除了从特性上来说与人类似,从种属上来说也被人们称为“拟种属”——这可以理解为是与人这一种属相似的新种属,也可以理解为是刚刚拟定的新种属。我认为前一种解释更符合机器人现在的状况。机器人的拟人化使得人类愿意将其抬到一个新的道德对象的地位,甚至试图承认它们的“种属”。虽然现在还未明晰,但机器人的道德地位正在渐渐上升。

影响机器人道德身份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人的移情特性。人是既理性又感性的存在。也正如之前在动物权利论中讨论过的,用人来代替动物作为食物,人类觉得连这个想法都是邪恶的;而将一块豆腐做成人的样子,人们也都会下不去筷子,入不了口。所以,人的同情心在遇到与人相似的存在时将会表现的最为突出明显。而机器人与人的密切关系,还有它们的“拟种属”身份和类人特性,都使得人们产生“移情”心理。将与人相似的机器人纳入道德考虑的范围。

上述四个原因中,最重要的是机器人的类人性。这里说的类人性并不单单指形体外貌方面的与人相似,最重要的是指智能、情感方面的与人相似。这是机器人区别于其他与人相关的无生命体的最根本特性。所以,我认为在现阶段为了处理关于机器人的道德客体身份的考虑,应当提出一个Moral Patient的新标准来为机器人做辩护,也为以后人工智能的发展打好基础,做好前期工作。而这个新标准就是——类人性。

参考文献

[1]闵冬潮.国际妇女运动[M].开封: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6.

[2]美利坚合众国的成长(卷上)中文版.P780.

[3]彼得•辛格.动物解放[M].祖述宪译.青岛:青岛出版社,2004:18.

作者简介:项琪(1995— ),女,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制度伦理。

论文作者:项琪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5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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