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是不可行的,重建良好的银企关系_银行论文

债权转股权是不可行的,重建良好的银企关系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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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专业银行历史上形成的不良债权使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业务经营捉襟见肘,已严重影响其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而经营不善的企业从银行借款越多,背的债务越重,企业发展也步履维艰。因此,理顺银企信用扭曲关系,切实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已是迫在眉睫。理论界较为普遍的解决办法是:走银企联姻之路,即债权转股权,银行通过股权控制企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笔者认为,在现阶段,银企联姻未必真能体现出积极性,现实的选择仍是要致力实施银行与企业的配套改革,使二者建立起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平等关系。

一、债权变股权为何行不通

所谓债权变股权主要是指将银行难以收回的不良债权变为银行股权,把借款凭证变为股票或法人股权证,银行由债权人变为股东。从理论上讲,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能给国家、银行和企业带来好处,据此有些专家寄予厚望,认为只要实现这一转变,银行的一切不良债权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事实上,这种主张乃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设计,在我国有许多实际问题无法解决。

(一)债权变股权质疑

1.当务之急是银企脱离资金供应关系,而不是双方联姻。国际上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融合的前提是银企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都能自主决定经济行为,并能为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银企双方发生的信用关系,是一种有约束和保障的借贷关系,并以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信用偿还性作为其基本特征。银企双方在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为获得更大的利润,可以采取某种程度的联合,如银行为获得大大高于一般信用业务的工业利润和股票投机利润,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这种银企联姻是有条件的,是主动和审慎的。而我国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并存的阶段,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并未消除。目前的银企信用关系,表面上是借贷关系,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传统经济体制中的那种资金供应关系。因为银企双方都没有成为真正的独立的法人,既无法完全自主自己的行为,也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企业经过10多年的改革,仍没有达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目的;专业银行正在向商业化发展,但政策性和经营性业务仍没彻底分开,银行在某种程度上仍承担了国家财政的作用。银企信用关系中经常出现贷款行为行政化、行政担保虚设化、企业借款无顾忌化、抵押贷款无效化等等。这也是目前银企关系扭曲的矛盾根源。目前亟等解决的是银企双方力争各自以独立法人身份,真正按商业利益原则发生有保障的借贷关系。

2.债权变股权实在是难说之理。银行信贷资金的运动是价值的特殊性运动,其特殊性就是它的偿还性。目前的债权(实际上是不良债权)变股权显然与银行的信贷资金运动的特殊性相矛盾,与银行经营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三原则也相抵触。结果,一是企业破产后转为股权的贷款损失,企业破产直接使银行受损。本来银行对收回呆滞贷款本息,可寄托企业采取其他方式搞活,即便企业破产了也还可以借助债权人的特殊地位首先追偿损失。但债权变股权后情况就糟了,因为按清偿顺序应先偿还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债务,再处理公司的剩余资产,即在股东之间分配,银行最后能收回的投资补偿有多少是可想而知的。二是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银行自身信贷规模的变动。三是影响到社会产品结构和信贷结构调整。因为债权变股权后,银企一家,企业一旦资金困难,银行受利益驱动而朝控股企业倾斜是在所难免的,银行资金的社会整体效应就会受到影响。正因为如此,为防止银行信用危机的发生而出现对社会经济不利的局面,国际上一般禁止商业银行本身对企业直接投资。银企联姻大多实际上由商业银行所属的信托类子公司参与企业控股或投资,还有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类投资银行对企业进行长期贷款和投资。而信托公司资产负债与商业银行是不同的,信托投资公司对企业投资也以盈利为目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否愿意或有能力承接银行大量的不良债权作为自己的企业的投资,这本身也是一种疑问。此外,我国的有关金融法规规定,专业银行不能投资办实业,所以目前不良债权变股权还碰到法律方面尚待解决的问题,可见债权变股权在理论上就有许多疑惑。

3.企业的局限性。股份制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债权变股权必须是在股份制企业中进行,而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比例很少,普遍发展股份制尚需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现有的股份制企业绝大部分是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而这些企业的银行债权较好,不良债权极少。大部分的不良债权是在没有实行股份制的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中,如我国国有企业中有2/3亏损,银行不良债权达到8000 亿元,相应的企业净债务也大。不良债权转化困难,即使有不良债权能转化为股权,也只能是有资产相对应的那一小部分,对绝大部分的不良债权仍不能产生影响。

4.银行条件的限制。我国银行目前约有8000亿元的不良债权,如果有一半变股权,也就是4000亿元,银行根本没有那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管理,而且管理水平也跟不上,弄不好还要损失大笔管理费用,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再说,银行作为信用中介机构,去直接经营工商企业,风险太大,即使是银行参股也要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限制,银行持股数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很多不良债权还是不能转换成股权。

5.信贷资金可逆性的局限。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特别是储蓄存款占绝大部分,这些存款都具有可逆性,到期必须偿还。假如我国银行8000多亿元不良债权有一半参股,那么这4000多亿元的资金就变成了不可逆性,就不能保证客户、储户的随时提取,这就违背了银行负债可逆性原则,一旦由于某种因素而发生挤兑,特别是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银行由于清偿能力的丧失,银行信用出现危机而破产,会削弱经济金融的稳定性,并进而引发更大的社会不安定。所以说,银行信贷资金的可逆性原则不允许向企业参股。

(二)债权变股权的负作用

1.不利于执行信贷原则。政策性银行是支持属于社会发展需要而自身效益较差的项目,支持的资金有限,且要保本经营;支持的范围也有限,要对企业作政策性的选择。如果让政策性银行承接量大面广的不良债权,既不符合政策性银行的宗旨和发展方向,事实上它也没有背起这一沉重包袱的能力。如果让国有商业银行成为拥有大量不良债务企业的股东,这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且不少已成痼疾,并不是银行参与了经营管理就能解决的。若硬性靠行政手段要求银行作企业最大的股东,必须为企业发展尽一定的义务,则不仅给银行的自身改革增加了困难,而且这种只求对企业的支持而忽略银行的自身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的做法太不合情理,是难以奏效的。

此外,若债权变股权,使银行向企业大量参股,必然导致银行贷款过分向自己投资的企业倾斜,而这些企业一般都是经济效益不佳的,有的亏损严重,有的资不抵债。流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形成亏损企业挤占盈利企业的信贷资金,严重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银行经济效益的提高,不符合银行的信贷原则。

2.不利于企业和银行经营。在我国,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是银行,银行是企业的“供氧”机器。从企业看,在现阶段的转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摆脱银行债务。有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在转换机制中保留原有厂名厂址时,又派生出许多新厂新公司。新单位独立经营,轻装上阵,财务分设,单独核算,又掌握着老厂中核心的生产技术力量。老厂则承担了大部分或全部银行债务与各类负担,已成资不抵债的“空壳”企业,形成一股“大般搁浅,舢板逃生”的逃债风。更有不少企业不思进取,管理严重滑坡,只等往银行身上靠,将企业自身的诸多问题推由银行来承担。实际上是变相吃银行的大锅饭,对企业改革只能产生惰性。进一步说,如果实现债权变股权,银行就真变成了企业的有钱“婆婆”,企业就成了银行的企业,变为银行的附属机构,企业自身就不会有经营自主权,这样企业一点压力都没有了,把包袱完全甩给了银行,银行则在资金供给的包袱上又增加了一个经营亏损企业的大包袱,增加了银行经营困难。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资产风险。银行的不良债权原本可以通过国家《破产法》,从企业破产中得到相应的补偿,银行再将这部分资金贷给效益较好的企业,这样也就减少了风险。但实行债权变股权,只是改变了银行的资产结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一定因此而得到改善。债权变股权的这部分资金变为企业股本投入企业,一旦企业经营失败而破产,那么银行投向那些资不抵债企业的那部分资产就完全损失了,这样银行的资产风险反而加大了。

4.不利于开展公平竞争。由于我国目前银行、企业行为不规范,外界条件不成熟,实行债权变股权,银行自然会对自己投资的企业抱有偏爱,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加剧。

5.不利于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目前,在我国中央银行的体制有待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没有实现转换的情况下,中央银行还处在脆弱的时期,根本无法抵御银行与企业通过债权变股权的紧密联合,来抵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加剧了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

二、重构良好的银企关系的思考

(一)协调银企关系必须实施综合配套改革

1.在推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推行国有专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要明确法人财产权,成为市场主体;国家专业银行也要进行公司制改造,因为专业银行商业化、公司化既是世界各国的一般形式,而且也是我国专业银行要成为独立的法人的需要。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要解决银企双方面临的共同难题:一是国有资产如何人格化,国有资产由谁代表和怎样进董事会。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人民所有,全国人民都是股东,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应由全国人大负责,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董事人选,各董事人员向人大报告工作,对全国人民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往往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考察,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面委派,而结果又出现了行政干预以及翻牌股份公司等不正常现象。对此,我认为国有资产委托经营权还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授受、考核和推荐国有资产代表。目前要尽快研究和制定出具体方案措施。二是如何建立法人治理机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而公司制的法人治理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招聘经理以具体操作经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造时,处理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老三会”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关系,在《公司法》已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只能由“新三会”占主导地位。

2.政府在转换职能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协调银企关系的主导作用。政府职能应从过去偏重对银企关系的直接行政干预转化为对银企关系的组织协调。地方政府要站在服从全局利益的立场上,秉公处理各种银企矛盾。一是要积极组织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银行、工商行政、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班子,帮助国有银行和企业清产核资,为银企建立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二是要牵头组织银行与企业开展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落实工作。三是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密切银企关系的各种先进经验和做法,弘扬正气,压制邪气。

3.集中力量化解银企包袱。企业债务过重与银行不良债权过多,使银企背负沉重的包袱,对银行来说尤甚。因此,为了保持稳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要把如何化解银企历史包袱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尤其应对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如何化解给予更多的注意,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免银行负债危机引发金融风暴,导致社会不安定。

4.解决好利率形成机制问题。资金能不能商品化,是银企双方能否以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互利互惠、自主选择的必要条件。而资金商品化的关键是利率形成机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所以资金要商品化,利率就必须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即利率形成、管理、调节的市场化,就是把利率放到市场中去,让供求、竞争和价值规律来确定。当然,由计划确定利率向市场化改革的步骤应稳妥。但不能不搞,最终要实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即中央银行只控制自身存贷款利率和居民储蓄利率,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国有商业银行利率浮动的范围和幅度应彻底放开,并放开对直接融资即主要是各类债券的利率限制,以发挥利率杠杆调节资金供求的作用。

5.加强法制建设,促进银企关系规范化。一是要加快与银企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的立法进程。二是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特别应加强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加强行政复议活动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

(二)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要落实银行债务,利用合理合法的途径消化包袱

1.小型国有企业实行出售、兼并、分立、拍卖、关停等,应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已制订的行政法规要求进行转体改制,并认真清理和落实银行债权。

2.大中型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按《公司法》的要求规范操作过程。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充分考虑银行作为最大债权人的利益,在建立法人治理机构时,应保留银行代表的席位。

3.效益不好、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在实行破产时,应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得将已实施贷款抵押的财产作为企业破产财产,要保证银行抵押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财产进行清偿时,不得将其均分给职工,降低银行清偿率。

(三)国有商业银行要发挥对企业转制的促进作用

1.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参与企业改革的全过程。为了争取银行主动权,一要建立银行信贷人员驻厂制度。信贷人员要主动参与企业转制方案、协议、合同的制订,参与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划转、重组和落实过程,确保银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拿出备选方案参与政府部门的企业转制方案的设计。在企业改革方案出台后,银行部门要拿出与之配套的办法和措施。

2.银行要支持和帮助企业扭亏增盈。帮助企业扭亏增盈,是改善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提高银行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银行要放下架子,既不当救世主,也不以财神爷自居。银企之间应建立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感情观念和鱼水关系,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产品市场分析,帮助企业拓宽销路,促进企业兼并、联营。银行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亏损大户进行“会诊”,从实际出发,一厂一策或一厂多策,解决企业扭亏中的具体问题,以收突出扭亏重点带动一般之效。对亏损企业在信贷政策上不搞一刀切,实行区别对待,对看准的项目、选中的企业要支持到底。此外,银行还要完善货币市场,大力发展票据信用等,为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3.银行要建立起依托性的产业群体。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以发展前景好、预期利润高为准则,集中资金扶植一些支柱性产业,使银行与这些支柱产业的企业集团形成长期、稳固、紧密的关系,并由此加深与企业集团有联系的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

4.银行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服务种类多样化和服务过程优质化。如对企业可提供一揽子服务,即贷前帮助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可行性研究、预测和辅助决策;贷后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沟通信息和拓宽销售渠道等。

5.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精通企业经营管理与银行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沟通银、企人员交流渠道。随着经济市场化、金融市场化以及重建良好银企关系的需要,银行和企业对精通企业经营和银行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银行和企业应有长远眼光,舍得花大本钱,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精通银企业务和经营的复合型中青年骨干,并充实到管理层和决策层中去,不仅为改善银企关系,而且也是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探索、开拓和促进作用。

(四)化解银行不良债权的思路

1.还原部分“拨改贷”的贷款。1985年国家将基建拨款全改为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但也带来了企业债务负担加重的问题。对此可区分企业负债的具体情况,对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扭亏有希望但自我积累较困难的企业,将原来由国家投资后改为银行贷款的那部分改回去,因为这部分资金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形成的积累,来源于国家财政,用之于国有企业。再在还原为拨款,既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又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企业负债中的拨款改为贷款、财政性基建资金借款、所欠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各行业用自己的财务给企业的各项专用投资贷款,都转化为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3.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每年从各自的财政收入中支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债务重组;同时每年从货币发行利润中留出一部分,用于核销企业的呆帐。

4.向国内外出售一些企业的债权特别是小企业的债权,用以归还银行的贷款。

5.由有关的投资银行向社会发行优先股,募集到的资金用于置换企业对专业银行的债务,从而把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转化为公众对企业的投资。

6.对贷款人已不存在或被架空的借款,应该核实数额,由银行动用呆帐准备金核销呆帐。

7.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破产扫除最大的后顾之忧,果断地让一些挽救无望的企业破产。

8.鼓励能力强、效益好的大企业兼并一些效益差的中小企业,给这些大企业以某些优惠政策,使一些企业的债务负担得以逐渐消化。

9.对一些困难企业,在正确清产核资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下,可采取划小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民营、三产与企业剥离、批租改造、盘活资产存量等多种措施增强企业活力,如此,拖欠的债务亦有望收回。

10.对企业过度使用借贷,企业经营尚属正常, 目前虽无偿付全部本息的能力,但能够支付部分本息,且从长期看可能有能力支付全部本息,对这类企业的不良债务,可通过延长其还款期限,使其依靠自身力量更好地增强自己的经营业绩之后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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