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调查若干问题的探讨及海事调查数据库系统的设计

海事调查若干问题的探讨及海事调查数据库系统的设计

夏海波[1]2000年在《海事调查若干问题的探讨及海事调查数据库系统的设计》文中指出上海海运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海事调查若干问题的探讨及海事调查数据库系统的设计 专 业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研究方向 海事分析

孙海宁[2]2008年在《基于SQL Server 2000数据库的海上事故管理系统设计》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海上事故频发,与人为因素相关的事故大约占80%。近年来,在引发海上事故的三大要素人-机-环境中,对人为因素的研究比较多,对其他两项因素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从另两个方面(即:船和环境方面)研究海上事故。主要通过分析已发生的海上事故,研究事故发生时各方面的条件,总结经验教训,这些因素包括:船舶本身的故障;航行海域存在的问题;当时的气象原因,如风、雨、雪、雾、浪、冰雹、温度、可见度等。计算机通信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数据库得到越来越多地应用。我们可以用计算机编程实现数据库对海上事故的管理,设计出基于某软件的海上事故管理系统。可以用作数据库开发的软件很多,通过研究其优缺点和功能性,本文选用Visual Basic6.0做前台界面开发工具,SQL Server 2000做后台数据库设计并实现了该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可实现以下功能:海上事故、海域信息、船舶信息、损失信息、救助信息等的添加、修改、查询功能。本系统具有使用方便,界面友好,内容丰富,图文并貌,操作简单,对用户的配置要求低等特点。本文通过需求分析,详细分析了事故的各非人为因素及其组成属性,除了分析环境和船的问题,还考虑了事故的损失情况及后续的救助工作,对整个海上事故框架的完善有重要意义。系统的完成和投入使用有助于判定航行风险区域和安全区域;有助于重新规划港口的结构布局;有助于得出经验教训,进而加强船舶、船员、港口、船级社、船务公司等的安全管理;可以为建立救助站点的布局及救助站点的设备配备提供依据。

朱兰春[3]2014年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指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曹兴国[4]2017年在《海商法自体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海商法特殊的历史沿革、实践基础以及制度特性,海商法一贯以来具有独立发展、自成体系的特征,亦即海商法的自体性。研究海商法的自体性不仅有助于我们在理论层面更深入地了解海商法的渊源流变,而且有助于我们在实践层面抓住当代海商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和面临的核心挑战。有鉴于此,本文围绕海商法自体性的概念内涵、具体表现、形成原因、发展历程以及我国应用等问题展开,以求对海商法自体性进行系统、客观的阐述。具体而言,论文包括引言、5章正文以及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现实意义,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是海商法自体性相关概念的界定。在本文语境下,海商法是从广义上加以界定的,指围绕海上运输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海上特殊性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而自体性则是指海商法所具有的自主生成、独立发展和自成体系的性质,并进一步表现为海商法的外部独立性以及内部综合性。其中,外部独立性是指海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可区分性,以及在可区分性基础上的独特性和不可代替性;内部综合性则指海商法是围绕海上运输发展而来的,由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构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自成体系。第二章是对海商法自体性在历史演进中的具体表现的论述。本章首先考察了海商法自体性形成的历史时期,认为从现有的历史资料来看,海商法的自体性萌芽于中世纪前的罗得海法,形成于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海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独立、自足的法律领域得到了充分而全面的体现。其次,本章从中世纪海商法文本的独立性、规范的特殊性、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内容的综合性这几方面论述了海商法自体性在中世纪的历史形态。最后,对照中世纪海商法自体性的具体表现,本章论述了海商法自体性在中世纪后的延续,回答了海商法自体性的当前形态如何这个问题。第三章是对海商法自体性成因的阐述。其中,海上运输环境的特殊性、海上运输的国际性及海商实践的历史传统是海商法自体性形成的实践因素。这些因素是海商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实践基础,正是基于这些实践基础,海商法才得以拥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和发展动力,建立起一套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成为一个自成一脉的法律领域。而从法学理论的视角出发,法社会学领域的"自发秩序"理论、法律功能主义思想可为海商法自体性的形成提供理论支撑:海商法的自体性是海商自发秩序以及海商法所承担的特定社会功能的外化体现。同时,基于领域法学理论,海商法的自体性与海商法的内部关联性密切相关,是海上运输法律领域内在整体性的必然结果。第四章是对当代海商法自体性面临的挑战的论述和分析。在当代,海商法自体性面临的挑战体现在多个方面,不仅海商法的外部独立性因微观层面特殊海商法规则和制度的变动以及宏观层面海商法特殊地位面临的冲击而遭受挑战,而且海商法的内部综合性也伴随着海商法概念的狭义化更替以及海商法表现形式的分散化而饱受冲击,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部门划分对海商法的肢解使得海商法存在碎片化、死法化的危机。对于这些挑战,一方面,它们是海上运输风险对海商法特殊制度需求的相对弱化以及法律构建方式的变化而带来的必然结果,体现了海商法自体性的非绝对性;另一方面,它们的存在并不代表海商法的自体性将就此消亡,其仍有存在和强调的必要——海商法自体性在当代仍具有避免海商法发展的边缘化,厘清海商法的属性以及引导海商法再体系化的价值。第五章是海商法自体性的应用论,即基于前文对海商法自体性的分析总结,探讨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方向。在自体性视角下,虽然海商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特殊、专业的法律领域得到普遍认同,但海商法的自体性无论在我国的海商立法还是海事司法层面都未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立法层面,海商法的内部整体性、综合性未能得到重视,存在宏观顶层规划不足,体系化缺失的问题;在司法层面,不仅海事法院未能实现对所有海事案件的一体化管辖,而且将海商法作为一个独立、自足的法律体系加以重视的海事司法理念也未能得到充分贯彻。所以,我国海商立法和海事司法需要在自体性的指引下改革完善。其中,我国海商法体系化缺失的现状可通过法典化模式下综合化修订《海商法》的路径加以完善。而自体性理念在我国海事司法中的运用则应从海事管辖制度的一体化建设(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改革)和"用尽海商法"理念的贯彻这两方面着手。

文华[5]2003年在《海运安全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海运企业实施有效安全管理的要求出发,综合应用安全科学、系统学、指标体系的理论与方法等对海运安全管理中的核心问题——安全评价进行系统研究。通过对评价数据来源、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评价方法选择等问题的研究,构建适应海运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价应用要求的安全数据和安全管理系统,为提高安全数据质量和系统安全管理系统的建设提供理论指导;总结了一套系统海运安全评价指标,作为未来海运企业建设系统安全评价体系的理论指导。 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安全科学理论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概括论述了安全科学原理的基本理论,明确定义了海运安全评价的基本概念,并归纳提出了以系统危险因素数据为基础,以对系统危险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系统评价为核心,作为海运安全评价研究的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海运安全评价数据及数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重新设计的思路和方案。分析传统海事调查统计模式的缺陷,提出新的非事故数据统计模式。分析我国海事调查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数据内容构成和标准化入手,对我国《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中海事定义、分类、分级、事故原因统计的内容进行重新设计。以实现统计数据的标准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为目标,提出创新性的系统化建设我国海运安全管理系统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第三部分为对海运系统安全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系统分析。分析“海运系统安全影响因素分析”问题的特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的研究方法。对海运系统各子系统安全影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确定了海运系统危险因素集。首次运用统计数据对海运系统安全综合影响因素进行较为全面的定量分析。根据分析,确定了海运系统危险状态集。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系统海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与海运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对海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综述和评价,建立了一套有指导意义的系统海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种海运安全评价方法的特征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选择评价方法的思路。应用所提出的系统海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对海运企业安全状况进行了评价实证研究。

王超[6]2002年在《交通灾害中的载运工具致灾机理及其预警管理系统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通运输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和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还带来了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负面影响,已经到了灾害的地步。交通灾害是指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交通活动的负面影响所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交通灾害的实质特征是它的社会性。现有研究把交通事故与交通污染割裂开来研究,鲜有从灾害的角度和社会层面来系统研究交通灾害的致灾机理与防范对策。本论文从灾害和宏观管理的研究层面,针对交通运输中发生事故与环境污染频率较高的公路、水运交通运输活动,综合灾害学、系统理论、预警管理理论以及对策学理论,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交通灾害中载运工具的致灾机理及其预警管理系统的构建,寻求有效预防交通灾害和降低灾害损失的原理与方法,试图在交通灾害治理方面提供新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本论文以发生交通灾害的致灾要素——载运工具为研究对象,通过公路、水运交通中车辆、船舶造成交通灾害的成因、表现特征和扩展规律的研究,构建了交通灾害中载运工具的致灾机理模型。并通过实证调查,揭示现有公路、水运交通载运工具的管理体系弊端,在此基础上,运用预警管理理论,构建了交通灾害中载运工具的预警管理体系,由此建立了区域交通载运工具安全管理状况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和人工神经网络处理评价模型,建立了相关监测状况下的预控对策原则。最后利用PowerBuilder7.0软件和Fortran77编制了可应用的区域车辆致灾预警管理系统软件。 本论文的主要工作与结论是: (1)建立了立足于灾害和社会管理层面,研究交通载运工具致灾机理以及预警管理系统的研究思想与分析模型。 (2)揭示载运工具的致灾机理。即由于载运工具本身结构性能的缺陷、“载运工具与人”相互关系的失控、“载运工具与环境”相互关系的失控、“载运工具-人-环境”相互关系的失控四者综合导致而成的。 (3)提升管理要素同提高载运工具的结构性能、提高人的操纵水平以及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提高交通环境质量具有同等重要性,在构建“人、载运工具、环境、管理”的关系模型基础上,实证调研与评价了我国公路、水运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管理主体、管理对象、管理目标、管理方法、管理过程的现状与不足。 (4)提出了构建交通载运工具致灾预警管理系统的基本原理。即交通载运工具致灾预警管理原理、预警管理系统的目标与功能、预警管理组织体系、预警管理的工作内容、运转模式、工作流程以及信号输出方式。 (5)构建了基于区域交通(公路与水运)的载运工具安全状况、载运工具破坏环境状况、载运工具安全管理和紧急救援管理四个方面的三级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神经网络模型建立了指标体系的处理模型,探讨了针对监测的结果可以采取的对策。 (6)编制了基于区域公路交通使用的区域车辆致灾预警管理系统应用软件。

王慧[7]2013年在《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一直为学界关注较少,而关于水上交通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更是付之阙如。随着我国水上运输能力的提升、经贸往来的频繁,水上交通领域人为事故频发率不断提高,行业风险日渐加大,高风险的水上作业与高效率的水上运输给人身、财产和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损害。但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严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很难介入,大部分涉嫌犯罪案件只能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环节定分止争、息事宁人,刑罚的预防功能得不到发挥,同类事故再次案发现象严重。重大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人员死伤甚至失踪人数居高不下;船舶碰撞导致海洋溢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甚至造成生态损害;以渔民为主体的水上群体恶性事件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秩序,但是由于犯罪案件追诉困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不确定性,侦查部门取证困难等问题,使得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游离于刑事司法追诉环节之外。关注海洋,保护海洋已经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使命。纵观当前海洋状况,为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提供良策、为水上司法实务提供可操作的技术标准和司法路径是学术界的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期待通过该文的研究,能直面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诸多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构建我国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体系奠定基础,也为我国“海公法”体系的建立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责任展开。开篇用引言的形式介绍了笔者研究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缘由、我国当前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脉络及创新之处。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和第2章。第1章为水上交通犯罪概述,结合中外学界对“交通犯罪”的定义和我国刑法理论对道路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从广义狭义层面对水上交通犯罪进行准确定义,并从传统刑法典和行政犯刑事犯两个角度对水上交通犯罪进行分类。第2章为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基本理论问题,在把握刑事责任概念、发展阶段及解决方式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为下文具体分析水上交通犯罪常见罪名的刑事责任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以第3章为内容,从刑事责任依据的角度重点分析水上交通犯罪的法律根据与事实根据,揭示犯罪构成在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我国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重笔泼墨,分析并总结我国刑法典、附属刑法的特点及水上交通犯罪行政法律规范中刑事责仟条款的实然表现。第三部分包括第4章和第5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第4章以水上交通不典型行政犯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仟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几个常见多发型罪名在刑事责仟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第5章以水上交通典型行政犯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污染环境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这几个罪名在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争议问题。第四部分为论文第6章,重点研究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仟的追诉,从水行交通违法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审判两个方面来分析实务工作中面临的困惑和难题。从移送依据、移送程序等层面分析我国水上交通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难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障碍藩篱;了解目前我国水上交通涉嫌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就当前航运业反对“船员入刑”运用社会学“破窗效应”理论进行学理分析。第五部分为论文第7章,针对当前我国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刑事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层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完善建议。从法的社会效果来看,刑法的社会价值不是惩治已然的犯罪,而是对未然犯罪的有效控制和预防。对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仟的研究能够更加明确水上交通犯罪的入罪标准、法律依据、罪行的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通过刑事责任的警示作用增强水上交通行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人为因素。同时,也可以通过刑事法律的惩罚作用,平抚、控制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报复心理,化解新的社会矛盾。

马金星[8]2015年在《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海上交通是国家交通运输大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影响巨大。本文从问题意识出发,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实现为逻辑主线,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构成为铺陈序位,研究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论文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涉及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在界定海上交通安全基础上,指出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分析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范畴,透视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维护间的逻辑联系,提炼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剖析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以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为切入点,指出该机制在因应海上安全威胁因素变化及国家海洋利益拓展过程中发生的演变,针对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沿海国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专属经济区遇难人员搜救和他国管辖海域内军事船舶护航现象,研究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行为的属性及限制,结合相关国际公约,讨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义务来源和行为性质,以及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限制。分析军事船舶护航行为的法律属性,阐明军事船舶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护航的实现路径。第三章研究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在阐述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常态化路径基础上,指出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表现及原因,针对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嬗变行为,讨论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现实问题,分析在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面临的法律平衡。在分析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问题时,就“受影响国”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行为属性问题,以及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区域残骸清除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针对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问题,分析冲突的原因及表现,探讨协调争议海域内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基础及路径。第四章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从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要素关联入手,指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的关系,阐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在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中的效用,梳理主要国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类型,在对各组织模式对比分析基础上,提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的演进方向。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家管辖,探讨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属地管辖出现的偏移与船旗国管辖的回归。针对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问题,指出虽然迅速释放程序不是针对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专门设计的救济手段,但却具有救济被扣船舶与船员的实际效用,在此基础上分析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范围的建议。第五章研究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本章结合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问题,提出修正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思路,并立足于我国国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从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三方面,提出改进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具体建议。

鞠海亭[9]2005年在《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表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人们带入了网络时代。因特网已经影响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也不例外。因特网所固有的特征对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和挑战,诉讼中遇到的与网络有关的问题日益增多,法律不能适用因特网要求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要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就是试图解决国际民事审判中遇到的因特网所带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本文以冲突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各国立法的比较,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措施。全文共分九章,约23 万字。第一章“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因特网具有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性和无纸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巨大。笔者认为,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于提高国际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影响的法律问题”。针对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提出的挑战,笔者首先分析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认为尽管管辖权相对论、第四国际空间论和新主权论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次对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进行了评析。美国是因特网的发源地,也是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笔者沿着美国法院将长臂管辖原则运用于网络民事案件并逐步调整和完善这一条主线,考察了其众多的重点案例,得出了长臂管辖理论基本能够解决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结论。然后,笔者又就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等应对管辖权挑战的法律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针对学者们提出的应对管辖权挑战的三种不同的思路,笔者认为忽视因特网对现有法律体系挑战的保守型主张是错误的,而不顾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客观

张晓辉[10]2011年在《云理论和数据挖掘在水上安全分析中的应用》文中研究表明水上交通安全作为海事研究的核心领域,与航运安全、运输效率以及对国民经济和人民财产损失的减少紧密相连。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兴起,世界贸易得到不断发展,对水上交通运输的需求也日益提高。经济发展在促进水上交通发达的同时,也增大了安全隐患和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围绕着水上交通安全中现有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云理论和数据挖掘的研究背景下开展了工作。具体如下:分析了当前水上安全相关研究的现状,并指出我国当前水上交通安全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我国目前还没有建起一个比较统一和完善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基础数据体系,以供水上交通安全规划研究和规划制定提供必要的定量数据,通过对事故原始数据的全面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处理,研发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基础数据调查分析系统。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始数据转化为可用于水上交通安全规划研究及规划制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基础数据。针对水上交通事故数据的特点,对水上交通事故基础数据进行预处理,利用关联规则挖掘的关键技术,分别对水上交通事故数据进行全因素模式挖掘、偏因素选择模式挖掘和基于结果的事故模式挖掘。通过对挖掘结果的解释,加深了对水上交通事故自身的成因和趋势的认识,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指导和决策的依据。研究云模型理论,对水上交通安全尤其是人的因素做出客观、合理、有效地评价,同时反应评价对象的模糊性和随机性,提出了一种新的基于云模型的综合评价方法,该方法对评价指标是定性语言描述的情形比较适用,并将此方法运用到船员适任性的评价当中,仿真研究表明,基于云模型的综合评价方法用于船员适任性评价使得评价内容更加丰富,评价结果直观,灵活、可靠,符合人类思维。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对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展望。

参考文献:

[1]. 海事调查若干问题的探讨及海事调查数据库系统的设计[D]. 夏海波. 上海海运学院. 2000

[2]. 基于SQL Server 2000数据库的海上事故管理系统设计[D]. 孙海宁.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3].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4

[4]. 海商法自体性研究[D]. 曹兴国.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5]. 海运安全评价研究[D]. 文华. 武汉理工大学. 2003

[6]. 交通灾害中的载运工具致灾机理及其预警管理系统研究[D]. 王超. 武汉理工大学. 2002

[7].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 王慧. 大连海事大学. 2013

[8].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马金星.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9]. 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D]. 鞠海亭.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10]. 云理论和数据挖掘在水上安全分析中的应用[D]. 张晓辉.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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