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中的合作:我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研究

治理中的合作:我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研究

马全中[1]2014年在《非政府组织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人类社会逐渐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这导致传统以效率价值为中心价值和具有控制导向的管理型政府模式发生了危机。为克服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危机,各国纷纷进行行政改革来提高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在改革中,各国纷纷缩小政府规模,对政府官僚制进行改革,由此,一种不同于政府却又确实具有某种政府实体地位的组织产生了,这就是以代理机构和其他实体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不同于历史上存在的自愿组织,它具有自身的特点。与其他组织不同的是,非政府组织所追求的不是社会治理的辅助角色,而是要求与国家合作乃至独立承担某些社会治理的职能。所以,非政府组织的出现预示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解体和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来临。首先,非政府组织能够促进公共性的扩散。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垄断着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供给责任。在工业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政府还能胜任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但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的社会现实导致管理型政府面临失灵的风险。管理型政府的失灵意味着迫切需要引入非政府组织等新的社会治理主体。原来只有政府是实现公共性的唯一主体,但由于非政府组织承担了社会治理的部分职能,非政府组织也与政府一样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由此,非政府组织促进了公共性的扩散。在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实际上也促进了实质公共性的实现。管理型政府之所以无法应对高度复杂的社会现实,主要原因在于管理型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性只是形式公共性,这种形式公共性在本质上并不能体现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无法满足高度不确定社会的需求。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和进行社会治理,一方面使公共性从政府扩散到了社会,打破了政府对公共性的垄断,在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成为社会治理主体也促进了公共性的实现,使公共性从形式公共性转变为实质公共性。因此,从这一意义上看,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政府从管理型政府的形式公共性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的实质公共性,所以,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实际上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产生。其次,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公共性扩散的同时,也促进了领域融合。在管理行政的制度设计中,官僚制是作为一种中介联接着国家与社会,但是,官僚制自身的问题与缺陷导致政府官僚制并不能起到有效表达社会需求的作用。官僚制并没有能够将国家与社会联接起来,反而与国家一道对社会进行垄断统治,由此才导致了管理行政的危机。非政府组织能够成为领域融合的组织基础。非政府组织之所以能够成为领域融合的组织基础,在于非政府组织的独特特征。非政府组织既具有公共领域的特征,也具有私人领域的特征,同时也具有日常生活领域的特征。正因为非政府组织在特性上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相似性,由此导致非政府组织能够成为领域融合的组织基础。同时,非政府组织能够进一步的促进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融合。第叁,非政府组织促进了合作治理的产生。无论是参与治理理论或者是其它理论设计,在本质上,政府与其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的特点是政府始终处于一种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协作关系是属于一种控制导向的关系类型。这种控制导向的协作模式无法适应复杂社会现实对社会治理所提出的要求而面临失灵。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为合作治理创造了条件,非政府组织由于其不同于政府的治理优势而获得了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在社会治理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因而,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需要建立一种合作治理的关系。由于服务型政府在本质上是一种合作治理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实际上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产生。第四,非政府组织还能够促进伦理精神的生成。非政府组织促进伦理精神的生成表现在,非政府组织既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也促进了公共政策的合理性,促使政府从管理走向服务,同时也促进了行政人员伦理精神的生成。非政府组织通过促进伦理精神的生成,它实际上催生了一种不同于管理型政府模式的服务型政府模式。概言之,非政府组织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非政府组织促进了服务型政府产生,它从多个方面对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具有促进作用。当然,在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也具有引导作用。

苗红培[2]2016年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公共管理领域掀起了一场改革运动,这场改革致力于将私人部门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引入到公共部门中来。在此背景下,政府与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在我国公共服务需求骤增、供需矛盾突出的背景下,西方国家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举措及成效起到了强大的示范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向罗山会馆购买服务为起点,我国政府开启了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历程。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政府购买成效显着。学界对这一领域也有较多关注,但是对“公共服务的公共性”问题却关注不够,这恰与公共性领域的研究形成某种“契合”。公共性思想源远流长、内涵丰富,但研究偏重于哲学思辨,具有很强的抽象性。这一领域对类似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这种具体现象中的公共性关注不够。本研究以已有的公共性研究内容为基础,结合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叁元主体,提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公共性的分析框架,并以此框架为基础,阐释了政府购买中存在的公共性问题及成因,提出了公共性保障的路径。依据这一思路,本研究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即第一章: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理论。从“公共”的原初意涵入手,通过梳理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公共性思想、西方公共行政中的公共性思想以及东亚的公共性思想,形成了对“公共性”的整体认识。然后,在阐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解析公共性思想的基础上形成本研究对“公共性”的界定。本研究中的公共性有叁个层面,即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叁元主体的公共品格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公共性。本研究中公共性保障的基本逻辑为以叁元主体公共品格维护和公共性过程构建来保障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第二部分,即第二章: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问题及成因。本部分描述了我国政府购买发展历程及制度现状,经过叁个阶段的发展,购买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依据第一部分从叁个层面对“公共性”的界定,挖掘了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问题,表现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化、社会组织承接力不足、社会公众的主观与客观排斥以及叁元主体互动过程中的低度信任等。再从叁元主体公共品格待提升及互动过程理性不足两个角度分析了公共性问题的成因。从叁元主体公共品格角度来看,政府职能定位偏差与角色转换滞后、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缺陷以及社会公众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淡漠是成因所在。从过程角度来看,价值层面表现为政府自利性的扩张,制度层面表现为信息公开、监管与绩效评估体系碎片化,行动层面则表现为政府强势主导致使主体间平等协商匮乏。第叁部分,分别从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叁元主体入手分析如何以自身公共品格维护来保障公共服务的公共性。该部分由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共叁章组成,是从相对静态角度的一种阐释。第叁章: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公共性的基础性保障。政府和公共服务之间的天然联系决定了政府公共性维护在公共性保障中的基础性地位。政府应立足于购买方、监管者、制度供给者的角色,当然还有其不变的提供者角色,通过理念转变、法规体系完善、具体制度建构等来履行自身职责、维护自身公共性。在理念上,政府要变“管控”为“服务”,祛除对政府购买的功利性态度和对社会组织的管控观念。在法规体系完善方面,政府应着重完善社会组织发展法规体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规体系,为社会组织发展、政府购买发展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具体的制度建构包括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完善,这里主要是构建制度体系,具体的制度会出现在第六章相关内容中。第四章: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公共性的关键性保障。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和生产者身份决定了其公益性维护在公共性保障中的关键性地位。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重构是关键性保障作用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组织要通过内部治理优化、公信力重塑、能力提升等自身建设的强化来维护其公益性。要在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特殊性的基础上以章程建设强化宗旨意识、以治理结构完善来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并以民主决策制度等具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来规范内部管理。公信力是社会组织的生命力,社会组织应通过理性处理与政府关系、信息公开以及充分利用与政府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机会来重塑公信力。此外,应从资源汲取能力、财务管理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关键性能力入手,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第五章: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公共性的支撑性保障。公共服务是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公共生活与公共精神有着直接的关系,这就决定了社会公众公共精神的提升在公共性保障中的支撑性地位。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应具备参与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公共利益观念、权利意识和理性精神,方能在与其他主体互动中更好地维护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应通过强化公共意识教育、拓展公共参与等方式来打破当前社会公众公共精神不足的困境。第四部分,即第六章: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过程建构。该部分是对叁元主体之间动态关系的阐释,通过叁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来保障公共性的实现。叁元主体在维护各自公共品格的同时,还有一个互动的过程。叁元主体之间具有相互性,相互性的内在要求为叁元主体在独立性基础上形成价值共识、在政府主导下开展平等合作,其基础保障宏观上为公民社会建设、微观上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科学化。叁元主体之间还要有互动性,互动的基点在于博弈过程中的公共性维护,互动的关键点则在于构建以竞争性购买为主的多元购买模式。此外,叁元主体互动过程还应具有规范性,这要通过政府购买程序的正当性、政府购买流程的科学性以及政府购买过程的开放性来保障。总之,本研究构建了具有创新性的公共性分析框架,并以此框架为基础提出了公共性保障的路径。公共性是公共服务的内在属性,保障公共服务公共性不因供给方式变革而流失是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底线。因此,本研究对于推进政府购买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公共服务领域其他改革也有借鉴意义。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保障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本研究从叁元主体公共品格和叁元主体互动过程公共性维护的角度进行分析。除了叁元主体特别需要关注之外,尽管不在本研究框架的范围之内,还有一些力量需要被关注,比如媒体、独立第叁方机构等。这些力量可以通过广泛或专业的监督评估来保障公共性,第叁方机构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独立第叁方机构能够以其中立性、专业性等保障监督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笔者在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中会多加注意这些相关方,以构建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务公共性保障体系。

周嘉煜[3]2008年在《竞争与合作:构建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和谐关系》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非营利组织在整个社会治理领域已经凸显多方面的优势,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之一。那么,同样作为公共管理领域主体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应当确立什么样的关系才能更有利于各自的发展以及公共管理效能的提高,就成为社会公共领域的关注点。近些年来,中国政府全方位的改革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与过去相比,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新的形势下,仍然面临很多新问题。因此,为了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长足发展,为更好地促进社会治理,探索如何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和谐关系就显得尤为紧迫。本文在对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内容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关系的定位——竞争与合作,在借鉴西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构建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和谐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关系的构建展开探讨,提出了构建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和谐关系的五条路径。

毛明明[4]2016年在《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和明显进步的同时,公众对教育非均衡发展的批评、对教育质量和水平的追求、对教育公平和效益的期望也在与日俱增。其中,多元教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和优质教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在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在这两对矛盾处理中不仅使政府供给教育服务的成本不断高涨,还给政府对教育领域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为了保持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提高教育服务的供给品质,改善教育服务的管理水平,政府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通过优化自身职能结构,重新界定政府、社会和市场在教育服务领域中的关系,来建构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服务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破解政府如何有效供给教育服务难题的关键。而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则为公共教育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一条实现路径,更为解决优质和多元化的教育服务供需矛盾开具了一剂“良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教育服务,实质上是政府将教育服务的“生产过程”让渡给社会力量,通过教育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的分离,在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交换关系上,来扩展教育服务的供给范围,以提升教育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从而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优质、高效、可选择的教育服务的需求。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宏观发展的大背景下来研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不仅是对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购买教育服务理论空间的现实回应,也是探讨当代我国教育服务改革和政府教育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向。本研究将沿循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理论逻辑和研究现状为思考起点,在综合运用公共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PPP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选取管理学中的战略管理理论最为作为主要的理论工具,并借鉴政府战略管理“叁角模型”中的使命管理、政治管理和运营管理叁个分析维度,构建了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的分析框架,同时划分出了本项研究的叁大主题模块:基于发生逻辑和价值目标的购买使命陈述、基于宏观环境和微观主体关系的外部购买环境衡量、基于政府资源和能力以及运行机制的内部购买环境审视。在该分析框架和研究主题内,通过运用文献法、访谈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以我国正在发生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现实实践为分析背景,以我国政府购买教育管理服务为研究聚焦点,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服务委托管理为研究载体,对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的内外部战略环境进行了观察和测定,深入探究了购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症结和风险并提出了购买战略发展的策略选择。具体来看,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是第一个研究主题,解释了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历史演变逻辑和现实驱动因素,并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价值取向和购买目标定位进行了基于价值理性的表述。第叁章和第四章是第二个研究主题,通过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外部宏观环境评估和微观主体关系的探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在宏观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表现出机会和威胁并存的局面,而在微观的“叁元主体”互动中,由于责权配置不均、利益诉求存在价值偏差和信任危机而导致购买参与主体间则表现出应然和实然冲突的关系状态。第五章和第六章是第叁个研究主题,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活动中虽然具有相应的权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但在信息资源获取、人力资源建设、财力资源安排和权力资源使用上仍存在战略性的结构困境,同时表现在结构维度内的机构组织能力、技术维度内的合同管理能力和责任维度内的风险防控能力的叁大政府管理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另外,在教育服务需求调查机制、承接主体准入机制、招投标机制、绩效评估机制、退出机制的运行机制建设上则表现出与运行机理协同中的过程低吻合性和逻辑缺陷性。第七章从制度安排层次、手段技术层次和治理能力层次“叁层次治理”工具出发,对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发展的路径选择方案进行了讨论,并指出只有不断完善购买规则,提高购买合法性;合理界定主体间责权利边界,厘清购买关系;优化政府内部战略资源,提升政府管理能力;积极培育服务承接主体,创新购买文化;健全购买运行机制,规避购买过程风险才是保证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能够得以持久发展的应有之举。

王文文[5]2014年在《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社会,随着公共危机事件突发性加剧、破坏程度的提高,公共危机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政府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着积极且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有限政府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在这样的背景下,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力量,凭借自身专业性、动员性强,反应迅速等特点,能够弥补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不足。因此,加强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对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非营利组织发展和公共危机的有效管理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五个章节对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问题进行阐述。第一章在分析选题背景、意义和整理国内外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梳理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对本文所涉及的公共危机、公共危机管理、非营利组织等概念进行界定,提出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理论基础。分析了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独特优势。第叁章详细阐述了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具体包括:合作过程中二者职能定位不清、合作缺乏长期性与持续性、合作过程中资源整合力度不足、合作沟通不畅、合作缺乏社会基础;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出原因所在,主要包括: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合作的保障、二者在目标和管理方式上存在差异、合作机制不健全、非营利组织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第四章通过介绍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先进经验,旨在对我国的合作管理提出合理的启示。第五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合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共危机管理合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完善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树立公共危机管理的合作意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专门的公共危机管理机构、加强非营利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刘朋君[6]2014年在《非营利组织与企业跨部门合作的模式选择与风险控制》文中指出兴起于上世纪后半期的非营利组织,由于有着不同于传统的第一部门——“公部门”和第二部门——“私部门”的特点,因此又被称为“第叁部门”。与此同时,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已超出了单一部门所能解决的能力范畴,跨部门合作便应运而生。在跨部门合作中,来自不同部门的组织联合起来共同解决诸如经济发展、教育、医疗卫生、贫困、社区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传统叁大部门间的界限也变得愈发模糊。在诸多跨部门合作中,非营利组织为了克服自身在资源获取和行为激励方面的劣势地位,正努力与周围的组织和利益群体展开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其中与企业的合作就是近年来所兴起的一种。企业内部管理的高效性和对社会公益责任的更高追求,为公益与商业的合作提供了契机,二者之间合作的兴起也顺应了跨部门合作的潮流。本文在跨部门合作的大背景下,结合详实的案例资料,围绕“模式选择”和“风险控制”两个关键词展开论述。依据合作紧密程度的高低,本研究首先归纳出了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四种跨部门合作模式;之后从非营利组织可能面临的风险方面分析了合作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合作模式适用性的评估标准,为非营利组织选择何种跨部门合作模式提供了决策路径;同时也论述了非营利组织需终止跨部门合作的情形。合作中风险与机遇总是并存,在分析了非营利组织可能面临的风险基础上,本文从非营利组织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控制风险的措施。全文始终以非营利组织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贴非营利组织工作实务,以期能为非营利组织的跨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王燕妮[7]2007年在《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战略与实践研究》文中认为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载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事业单位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事业单位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是一项比国企改革更加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本文以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为制度背景,以公共服务治理理论和非营利组织管理理论为参考,试图在理顺以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之上,从分类改革的角度提出适合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战略和措施。共分为四部分:首先,通过对事业单位的定义、分类和性质的介绍和对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总结了以往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特点并进行评述;通过对事业单位的现状进行简单的介绍,提出了目前事业单位在外部治理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了国外公共服务治理理论和非营利组织理论两种与事业单位改革相关的改革理论。通过对国外公共服务治理理论的介绍,提出了如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促进公共服务提供者组织形式的多样化等可供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借鉴的治理启示。在介绍非营利组织理论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如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关系、加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扶持等非营利组织政府治理的启示。再次,对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的底线理论进行了论述,并对事业单位改革中“江苏模式”的生产经营类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简单介绍,为接下来的改革战略和实践对策提供参考。最后,从以上对事业单位及其改革的分析研究出发,提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战略和实践对策以及相关政策支持建议。战略包括分类改革战略、非营利组织模式战略;实践对策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建议;相关政策支持建议包括财政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

刘春湘[8]2006年在《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后,中国非营利组织获得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种种问题,非营利组织治理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新课题。本论文强调建构合理的治理结构,实现从公司治理向非营利组织治理的延伸,打造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制度性基础。本论文研究的现实意义是:(1)通过构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为中国第叁部门的公信力建设提供新的思路,有助于中国第叁部门的规范化建设与健康发展;(2)为探索促进中国第叁部门发展的制度框架提供决策依据,推动非营利组织相关立法,改善非营利组织治理环境;(3)有助于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与政府改革的深入。 本文结合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资料和研究成果,采取文献研究、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非营利组织所蕴含的文化和制度背景及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历史演变进行探讨,揭示了建构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制度背景。基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语境基础,借鉴国外关于非营利组织治理的经验提出相关的建议。 本论文在界定非营利组织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治理理论,阐明了治理的涵义,提出了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认为非营利组织治理涉及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有机结合,并进而运用四个基础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产权理论、利益相关者协同理论,进一步阐明了非营利组织建构良好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本论文认为董事会是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承担界定组织使命、监督组织运行、制订组织战略规划等职能,对组织绩效负有最终的责任。考察董事会治理作为非营利组织结构的核心和关

刘伟忠[9]2012年在《我国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协同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政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既存的法律法规为共同规范,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广泛参与、平等协商、通力合作和共同行动,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方式的总和。协同治理理论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如今已成为许多国家政府治道变革的路径选择。从全球范围看,它是政府治理绩效不彰、公民社会不断壮大、公民民主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电子政务日益发展等背景下的产物。从中国实际看,改革开放为我国带来了经济的迅猛发展、政治改革的渐趋深入、文化艺术的全面繁荣、民众生活水平的巨大提高。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和社会的急剧变迁,各种社会问题与矛盾日益凸显和加剧。近十年来,党和政府虽励精图治、锐意进取、不断创新,但成效尚未得到全面体现,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困难重重、步履艰难。客观地说,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地方政府还未能摆脱政府单极治理的桎梏,府际间、政府与社会和公民间不仅没有形成足够的共识与协同,相反时常处于矛盾和冲突之中而难以自救。因此,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根本指引,以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的治理实践为研究基础,从行为、制度、利益等视角系统研究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治理的协同趋向,既是对我国地方政府治理的理论体系的丰富和拓展,也可对我国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协同治理作为一个现代社会治理的命题,是社会治理模式自反性认同中的一个基本趋向。在现代性社会重建进程中,协同治理理论的生成及其在中国社会的生根成长有其丰富的理论渊源。首先,马克思主义的合作思想不仅拓宽了协同治理研究的视野,为我们从生产力、生产关系与人的全面发展视角更为深入地研究协同治理提供了经典准则,而且也为我们开展协同治理理论研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合作思想中所体现的普遍联系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矛盾的观点等无疑为我们研究我国协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其次,协同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横断学科,协同学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具有非常广泛的适应范围,它不仅为人们解决社会与经济、工程与管理、科研与生产等诸多领域中所存在的大量的复杂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途径,也为地方政府协同治理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的协同转换过程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协同学原理中关于自组织和人工装置的统一性理论为协同治理机制的设计提供了有效的思想指导。再次,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对现代代议制民主和西方利益集团政治的描述,用分权来保障民主,反对权力垄断的主张,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的政治体系中,多样并独立存在的团体有效参与政策过程,是维持民主政治存在的极为重要的条件等观点为协同治理提供了理论借鉴。此外,晚近兴起的政策网络理论试图对单元行动者途径和多元行动者途径的整合,其所强调的无论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民间社会中的目标团体都可能在某项公共政策议题中形成密切的交互依赖、共生共荣的网络关系;这种共生共荣的网络关系是基于相互的需要,各自拥有其目标与资源,因而采取不同的策略,在公共政策执行中取得不同的优势地位;这种网络关系可能来自于个别行动者之间的人际互动,也可能来自于中央政府某部门与某工业领域的结构互动,更可能是国家机关与民间社会的互动等观点为协同治理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撑。我国地方政府的协同治理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重要的时代价值。面对我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典范的变革,需要我国政府的治理范式从效率行政转向民主行政、从控制导向转向服务导向、从政府的单独治理转向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从权力集中转向适度分权、从人治转向法治。治理范式的转换为我国地方政府走向协同治理提供了契机。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过程中,现代公民的培养、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升和政府优质服务的提供等既是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也为地方政府协同治理提供了坚实基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不仅推动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执政理念的创新,也推动着我国政府治理范式的转换以及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它既为改革我国传统的政府单极治理模式提供了强大的社会动力,也为走向地方政府的协同治理准备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地方政府治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政策执行阻滞的现象,不仅导致政策既定的目标无法得到很好实现,有时还会产生与政策目标相反的社会效应,进而致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政府权威流失,甚至产生合法性危机。通过协同治理改革现有的政策执行模式,提升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力成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重大课题,也为地方政府走向协同治理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我国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集中体现在协同治理有助于社会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民主参与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政府职能转换的推进和服务型政府的达成、有助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优质提供、有助于公共政策的优化和政策效能的实现。府际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是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的“发动机”和“方向盘”。府际协同基本目标在于增进公共政策的传输,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透过治理过程的协同建构社会资本并发展更为多样优质的备选治理工具。地方政府的府际协同一般包含纵横两个向度。从我国目前的纵向府际协同来看,存在着中央协调机制缺乏和地方协同的意愿及能力不足、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足、中央与地方权职不清,本位主义严重、公共事务的复杂化导致中央与地方协同的困难等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纵向协同的实现需强化结构、利益和信息间的协同。由于地方间利益的冲突、合作机制的不完善、制度环境的缺乏、考核目标的偏向以及政绩观的扭曲等原因,导致我国地方政府间呈现出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的博弈日益趋强,而相互合作的协同关系却日趋衰弱的态势,严重影响了国家整体治理的综合效应的实现。要降减我国府际间横向协同过程中存在的“公用地悲剧”与“集体行动的困境”,在地方政府间通过重复博弈形成良性的竞合关系,最终达成有效的协同,需要提升中央政府的调控功能、建构长效的府际协同机制、厘清利益分享及补偿机制、修正地方考核与晋升机制。政府治理的实践已然证明:政府单极治理,或者说仅仅依赖于政府的内部协同显然无法很好解决当下复杂化与多样性的社会公共问题。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的治理在体制内有效协同的基础上进行外向性拓展,寻求与政府之外的市场、非营利组织及公民间的有效协同,即实现跨域协同。首先要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协同。政府与市场都不是万能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不可避免性以及政府与市场的互补性成为政府与市场协同的现实根源。以我国具体国情为依据,以国外成功实践为借鉴,我国地方政府与市场的有效协同可以优先选择公共部门民营化、政府契约外包、特许经营等方式。其次,要实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协同。非营利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按照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观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都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两者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有助于公共管理效能的提升。我国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协同要遵循国情为本、政府主导、渐次推进的原则,通过合理区分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职能领域、协调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利益关系、界定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责任关系、建立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互信关系等途径来实现。再次,要实现政府与公民的协同。中国作为一个千年文明古国,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经历了“统御”、“管制”到走向“互动”的历史嬗变。在现实中,我国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存在着地方政府角色定位不够明晰、政府与公民间的沟通交流不畅、相互协同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等问题。在人民主权与人民民主的政治原则下,政府与公民的协同要以相互平等、相互信任和良好合作为前提,藉由重塑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权能、完善政府与公民协同的制度安排、培养公民主动参与协同的意识和能力等路径增进地方政府与公民的协同。不可回避的是,地方政府在协同治理的展开过程中亦如统治或管制型模式下政府管理会遭遇诸多困境一般,也会存有可治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及问责难等许多问题与障碍。因此,对协同治理可能出现的失灵必须从信任与社会资本、参与和包容、领导和赋能等治理元素进行元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协同治理未来的趋势与作为主要依重于制度的重构,在协同治理体制变革方面,主要在于迈向多层次治理体制、建构协同合作机制、建立整体型政府及发展多中心治理体制;在协同治理网络架构方面主要侧重于协同治理工具的转移与建立伙伴协同的治理网络;在协同治理发展上则进一步扩大地方分权程度、强化地方政府治理(执政)能力、构建地方事务的参与治理结构等;同时将不断创新和打造完备的地方治理问责机制。

徐雪梅[10]2005年在《非营利组织管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互益性、服务性的非政府、非企业的社会组织。 从组织目标来看,非营利组织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从组织提供的产品来看,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从组织运作体制来看,非营利组织是以互利为核心的自治体制;从组织特征来看,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 上述特征使得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原则与管理方法与政府组织及企业组织不尽相同。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探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问题。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莱斯特·萨拉蒙(Lester·Salamon)教授曾指出,人们应当去除有关非营利组织的叁种神话。第一种神话是关于非营利组织“德行完美的神话”。事实上,随着组织规模和组织复杂性的增加,非营利组织同样会出现官僚化、反应迟钝、行动迟缓、墨守成规等现象;第二种神话是关于非营利组织“志愿主义的神话”。即认为非营利组织主要依赖于个人的捐赠与志愿参与,不需要政府的帮助。事实上,在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资助,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更多的是合作关系。另外,近年来非营利组织出现的专业化倾向也导致了非营利组织的志愿性不足,出现了志愿失灵的现象;第叁种神话是关于非营利组织“新现象的神话”,即认为非营利组织在世界上大部分地区是新型组织。但事实上,这种活动在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地方都有深厚的历史基础。 由此可见,非营利组织管理问题研究对于非营利组织实现组织目标、完成组织使命、强化组织特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对于丰富管理学学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框架下,本论文从组织的视角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论文共分叁大部分。

参考文献:

[1]. 非政府组织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研究[D]. 马全中. 南京大学. 2014

[2].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保障研究[D]. 苗红培. 山东大学. 2016

[3]. 竞争与合作:构建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和谐关系[D]. 周嘉煜.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4]. 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D]. 毛明明. 云南大学. 2016

[5]. 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研究[D]. 王文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4

[6].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跨部门合作的模式选择与风险控制[D]. 刘朋君. 南京理工大学. 2014

[7]. 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战略与实践研究[D]. 王燕妮.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8]. 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D]. 刘春湘. 中南大学. 2006

[9]. 我国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研究[D]. 刘伟忠. 山东大学. 2012

[10]. 非营利组织管理[D]. 徐雪梅. 东北财经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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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的合作:我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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