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中的现实主义与本体论_逻辑哲学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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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哲学论》中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有着柏拉图式实在论的特征,即设想出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理念,并把现实世界看作是对这种理念的分有。维特根斯坦的原子事实、命题图像以及基本函项等明显地具有理念的这种特征。所以,相当多的研究者都把维特根斯坦的前期思想看作是一种“实在论”。但这种看法近年来也受到了不少研究者的反对,并由此引起了对维特根斯坦前期思想的重新评价。

说到实在论,首先有必要对这个概念做一个说明,因为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领域里,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本世纪初开始,“实在论”主要被用于描述反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一种哲学主张,它声称,不仅一般实体而且个别事物都具有独立的实在性。为了与中世纪的实在论相区别,这种实在论通常又被称为“新实在论”。但这种实在论关心的重点并不在于本体论上的终极实在,而是认识对象的独立存在与人们的认识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样,人们对实在论的讨论就基本上从传统的本体论领域转向了认识论领域,“实在论”这个概念也就主要用于描述认识论中在认识对象与认识本身的关系问题上的不同看法。

在《逻辑哲学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实在论特征。根据这本书的观点,每个描述事实的句子都可以完全地分析为基本命题,而这些命题是在逻辑上是相互独立的,因为它们命名的只是简单对象。在这种意义上,所有的语言都具有相同的结构,因为它们描述的都是实在的结构。这样,各种语言的不同只是由于它们描述实在的方式不同,它们在表面上五花八门,但实际上在最终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它们的共同结构。而且,即使同一种语言的表面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它的基本结构却是一致的。从这种观点出发,一旦一个名称被赋予对象,那么这种对象的性质就会掌握和控制这个名称的逻辑用法,使它在某些句子的语境中产生意义。这正是维特根斯坦“图像论”的基本思想,即名称的意义就是它所命名的对象,而命题的意义则是它们所描述的原子事实。

维特根斯坦的这种观点与罗素的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罗素与摩尔等人在反对黑格尔的绝对唯心论时提出的朴素实在论,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坚持实在是不依赖于人们的认识而存在的,尽管不同的哲学家对实在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当然,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与罗素等人的实在论也有所不同。这主要表现在,罗素等人的实在论是把逻辑分析与经验认识结合起来,认为名称和命题的意义最终要取决于对对象和事实的经验感知。而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尽管名称的意义是它所命名的对象,但要从逻辑上确定它的意义,则需要看它在所出现的句子中的逻辑关系;同样,句子的意义则是取决于它所表达的命题思想,而不仅仅是看句子所描述的事实。所以,英国著名维特根斯坦研究专家戴维·皮尔斯(David Pears)在他那颇有影响的两卷本著作《虚假的监狱》(1987 )中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实在论是一种中立的立场,它既没有全盘接受罗素的观点,也没有全盘否定它们。(注:David Pears:The False Prison,volum one.Oxford:Clarendon Press,1987,p.88.)

但也有的哲学家并不这样认为。譬如,美国哲学家欣第卡(J.Hin tikka)认为,维特根斯坦完全接受了罗素的观点,这具体表现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谈的对象其实就是罗素意义上的感觉材料。(注:J.and M.Hintikka:Investigating Wittgenstein,Oxford:Blackwell,1986,ch.3.)而另一个英国哲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维特根斯坦研究专家麦奎尼斯(B.Mc Guinness)则认为, 维特根斯坦的前期思想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与罗素的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这表现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与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并不相同,尽管他们使用了相同的名称,特别是,维特根斯坦并不认为基本命题依赖于其中出现的对象名称, 相反, 他认为对象名称倒是依赖于这个基本命题。(注:B.McGuinness:'The So — colled Realism of the Tractatus',inPerspectives on the Philosophy of Wittgenstein,ed.I.Block,Oxford:Blackwell,1981.)

可见,这里涉及到如何理解《逻辑哲学论》中的逻辑原子主义与罗素思想的关系问题。澄清了这种关系,我们也就容易理解维特根斯坦的实在论究竟包括了哪些内容。

我们知道,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与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的确有着明显的不同。维特根斯坦强调的是从逻辑的观点确立思维与世界的摹写关系。他所谓的逻辑原子是原子事实,它们是简单对象的存在方式,而不是简单对象或“殊相”本身。另外,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事实(无论是原子事实还是分子事实)并不仅指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一切,而是指逻辑中可能世界中的一切,现实世界只是可能世界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因此,事实的要点在于,它是简单对象的逻辑结构,是把对象用逻辑的方式连接起来的形式。这显然与罗素对事实的看法截然不同:罗素强调了事实的经验特性,即能够使命题为真为假的经验内容。

从这种分析中我们可以肯定地认为,维特根斯坦与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思想上的确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同样可以肯定的是,在实在论这个原则立场上,他们的思想却是一致的。这种实在论立场明显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都承认,世界是由简单对象或基本(原子)事实构成的,这些对象和事实的存在并不依赖于我们对它们的命名和描述,相反,我们使用的名称和命题则是依赖于名称所指称的对象和命题所描述的事实。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名称与对象的命名关系和命题与事实的描述关系都是不依人们对名称和命题的理解而改变的。而罗素则把对经验对象的感知看作是人们最终理解名称和命题的标准,这就是他著名的“亲知理论”。(注:参见罗素的《逻辑与知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5 页以后。)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维特根斯坦和罗素都把对象和事实的存在看作先在于名称和命题的存在,而这正是当代实在论的一个重要特征。

其次,在逻辑与经验的关系上,他们都坚持逻辑的而不是经验的在先性。通常认为,罗素是一个真正的经验主义者。其实,这只是看到了他思想的一个侧面。因为在罗素的思想中,经验的重要性是为了验证逻辑上的推论,而不是用逻辑去说明经验。譬如,罗素在阐述他的逻辑原子主义时就明确地指出,他所谓的原子决不是物理原子,而只能是逻辑原子,这表明他的这种主义是以逻辑分析为标准的,而不是以经验为标准的。同样,在论述命题态度时,罗素也是从逻辑的角度出发。因为任何命题态度都涉及了真假两种真值,但事实却是没有真假之分的,所以,命题的意义并不是经验上的事实本身,而是命题与事实的二元关系。(注:参见罗素的《逻辑与知识》,第215页。)

在维特根斯坦那里,经验并不是影响他考虑逻辑问题的因素。无论是在对原子的看法上,还是在对基本命题的分析上,维特根斯坦都明确地把他的立场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事实上,他的研究视野也主要是限于逻辑的范围之内。这种对逻辑与经验关系的态度,是与当代实在论的基本倾向一致的。

当代实在论与传统实在论的一个明显区别是,它并不强调经验在其中的在先性,相反,它更重视逻辑的在先性,即在逻辑的基础上确立实在的结构和特征。这种实在论开始于弗雷格,而维特根斯坦与罗素都是弗雷格的后继者。

最后,在逻辑的客观性上,维特根斯坦与罗素都坚信,逻辑是客观实在的,它既不依赖于人们的心理经验,也不取决于某个人的私人感觉。因而他们相信,逻辑中不存在私人性的东西。坚持逻辑的客观性,这也是弗雷格的一个重要贡献。在这里,逻辑的客观性,其实就是思想的客观性,也就是说,思想既不是完全主观的东西,也不是客观的外在之物,用弗雷格的话说,“思想既不是外界的事物,也不是表象。(因此),必须承认第三种范围。属于这种范围的东西在它们不能被感官感觉这一点上是与表象一致的,而在它们不需要它们属于其意识内容的承担者这一点上是与事物一致的。”(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27页。)

维特根斯坦特别强调逻辑的这种客观性,因为逻辑作为一切命题的形式,恰好正确地反映了实在的本质。他对此这样写道:“看来现在可以给出最一般的命题形式:即给出一个关于任何一种记号语言的命题的描述,使得每一种可能的意义都能够用适合这种描述的符号来表达,而且,在适当地选择名称指谓的前提下,每一个适合这种描述的符号都能表达一种意义。显然,在这种描述中只能包含对于最一般的命题形式为本质的东西,否则,它就不会是最一般的形式。一般的命题形式的存在,为以下事实所证明:即没有任何一个命题,其形式是不能预知(即构造)的。命题的一般形式是:事情是如此这般的。”(《逻辑哲学论》§4.5,以下引此书只注节号)

在这里,对一般命题形式为本质的东西,就是实在的本质,也就是用逻辑的方法构造出来的实在的本质。可见,维特根斯坦心目中的实在并不是指外在世界中的经验实在,而是逻辑世界中的形式构造。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对简单对象的解释。

《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概念究竟是指什么?这是理解维特根斯坦实在论的关键,也是研究者们争论的焦点。欣第卡认为,《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就是罗素意义上的感觉材料及其特征;而麦奎尼斯则认为,不能把它们等同于任何独立存在的具体对象,因为维特根斯坦是把罗素的语义学完全颠倒过来,因此,基本命题并不依赖于在其中被命名的对象,相反,这些对象倒是依赖于它们所出现的基本命题。所以,《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当然就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具体东西,而只能被看作是一种逻辑上的构造,或者说是人们为了建造实在图像而使用的一种最基本、最简单的工具。

要想理解维特根斯坦这里所说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看看他在《逻辑哲学论》中是怎么说的。我们可以看到,在这部不足三万字的小册子中,维特根斯坦提到对象概念就达50余处之多,而且在全部六个主题中就有四个主题论述了对象概念,这就足以证明这个概念在该书中的重要性。通观全书,与对象概念同样得到详尽论述的概念还有:表达式、形式、事实、逻辑、意谓、意义、可能性、记号、符号、真、世界等。从这些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它们都与逻辑和语言有关,换句话说,它们与经验事实或感觉对象无涉,至少没有明显的直接关系。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维特根斯坦在提到对象概念时总是毫不考虑对象的感觉特征。例如,他写道:“假如我知道一个对象,我也就知道它出现于诸事态中的所有可能性。(每一个这种可能性必定在该对象的本性中。)之后不可能发现新的可能性。”(2.0123)“如果我要知道一个对象,虽然我不一定知道它的外在性质,但是我必须知道它的一切内在性质。”(2.01231 )“如果给出所有的对象,那么同时也就给出了所有可能的事态。”(2.124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难道还会认为维特根斯坦这里所说的对象是外在的感觉对象吗?

所以,皮尔斯把《逻辑哲学论》中有关对象、实在、命题等关系的思想称作一种“基本的实在论”。这种实在论的特点在于,它并不以经验知识为基础,而是以逻辑为标准。根据皮尔斯的分析,维特根斯坦与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思想上的两个主要分歧就表明了这种实在论的基本态度。

其一,维特根斯坦在简单性标准不是经验主义者的标准,就是说,他并不认为,只有当人们通过学习了某个事物名称的意义而熟知了这个事物的时候,这个事物才是简单的。相反,他认为,人们把某个事物看作是简单的,是因为这个事物的名称出现在一个有意义的句子当中,而他把这样的事物就称作“简单对象”。皮尔斯写道:“维特根斯坦的简单性标准是截然不同的:一个事物是简单的,而且他由此把它称作‘对象’,当且仅当它的性质并没有在命名它的句子与其他相同水平的句子之间产生必然联系。所以,他的逻辑原子主义并不是一种经验主义:他并没有使用基于学习意义的迫切要求的经验主义简单性标准,他也没有依赖于这样的一个经验主张,即分析会很快揭示事实陈述的原子基础。他先验地从具有意义的事实句子的存在,推论到在关键之处具有简单对象的一种内在的基本可能性的存在。”(注:David Pears:The FalsePrison,volum one.,p.64.)

其二,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在经验主义的意义上论证他的逻辑原子主义,就是说,他并不认为,如果哲学家开始一步步地分析日常的事实句子,他们最终就会发现无法进一步分析的东西。相反,他认为,哲学家的任务并不是去分析事实句子,而是要描述我们所发现的这个世界的可能性,亦即哲学家需要对世界的可能性做出逻辑推论,以便从中确认构成各种可能性的逻辑结构。如果说可以对句子做出分析的话,那么得到的结果也并不是什么无法进一步分析的最终感觉材料,而是可以作为观念或现象学描述的语言。这种观点实际上涉及到维特根斯坦的唯我论思想,对此我们将在以后论述。

当然,当我们确认维特根斯坦的基本实在论与经验主义的区分时,我们并不否认他对知识的经验基础的关心。的确,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讨论了经验知识的基础问题,他的对象虽然与通常意义上的感觉对象有所不同,但在这种对象同样作为句子的基础这种意义上,它与感觉对象还是有着相近之处。但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方法与罗素的确有着很大的不同:他是在康德先验论的意义上演绎出经验知识的先验结构,而不是像罗素那样用经验主义的方法从事实中归纳出这些结构。不过,维特根斯坦与康德的不同在于,他仍然关心着经验知识问题,他的主要兴趣仍然在于我们所发现的世界。所以,他表示,如果他写一本《我所发现的世界》,他就会在书中描述自己的意志。在这种意义上,他的确要求自己关注外面的世界,并把自己的身体看作外在世界的一部分;但同时,他又指出,这种外在世界的报道恰恰没有包括作为主体的“我”,就是说,书中的“世界”是以“我”的眼光看到的一切,但它并没有谈到“我”本身。“这是一种孤立主体的方法,或者不如说,是在一种重要意义上表明并没有主体的方法;因为在这本书里惟独不能谈到的就是主体。”(5.631)维特根斯坦由此引出了他的唯我论结论。 但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维特根斯坦对经验的关注更多的是基于他的康德式先验论立场,这也使他的实在论截然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经验实在论。

关于《逻辑哲学论》中的实在论立场,不同的研究者至今还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我们在前面已经详细分析了这种实在论的特点,但仍然有人不承认这种看法。譬如,英国著名的维特根斯坦研究专家哈克(P.M .S.Hacker)在他1996年出版的新著《维特根斯坦在20世纪分析哲学中的地位》中就不同意把《逻辑哲学论》的思想看作是一种实在论。他指出:“语义学中的实在是被确定为关于意义的真值条件理论,而与之相对的则是与断定条件相联系的关于意义的概念理论。然而,根据目前的理解,《逻辑哲学论》并没有揭示一种对意义的真值条件描述。因为,虽然它论证了分子命题的意义是由其真值条件赋予的,但它并没有认为……基本命题的意义上由其真值条件赋予的。根据《逻辑哲学论》,基本命题并不具有真值条件。”(注:P.M.S.Hacker,Wittgenstein'sPlace in Twentieth—Century Analytic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1996,p.279,n.14.)

当然这并不是哈克现在的新观点,因为早在他的另一本著作《洞见与幻觉》(1986)中他就明确反对把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的思想看作是一种实在论,同样,他与贝克(G.P.Baker )合著的《语言、意义和无意义》(1984)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可见,对《逻辑哲学论》中的实在论问题,在研究者们那里并没有达到共识。

根据哈克的看法,如果《逻辑哲学论》中的“真值条件”意味着一个命题必须满足的条件,那么一个非分子命题就不可能具有真值条件。哈克认为,这里重要的是不要混淆命题的真值条件与真值基础。一个命题的真值条件是使命题为真或为假的各种可能性,而命题的真值基础,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定义,则是“其真值主目使该命题为真的那些真值可能性”。维特根斯坦这样写道:“如果为一定数目的命题所共有的真值基础,同时也是某个命题的真值基础,那么我们就说,这个命题的真是从另外那些命题的真得来的。”(5.11)由此可以断定,真值基础本身是以真值条件为基础的。譬如,如果命题“q ”的所有真值基础也是命题“p”的真值基础,那么命题“p”的真就是从“q”的真得来的。 这就表明,一个命题的真值基础包含在另一个命题的真值基础之中。

但试想,如果是这样,那么包含了另一个命题真值基础的命题就不会被包含在其他命题之中,因而这个命题就不会是分子命题,而只能是基本命题了。由此可见,基本命题的真值条件决定了其他一切命题的真值基础。根据这种分析,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谈到真值基础时并没有排除基本命题的真值条件,相反,基本命题的真值条件正是一切命题的真值基础。所以,哈克的反对意见就显得没有充分的根据了。

不过,研究者们对《逻辑哲学论》中实在论立场的不同看法,实际上涉及到对实在论本身的理解。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现代哲学中的实在论与传统实在论的不同就在于,现代实在论侧重于认识论方面,强调认识过程依赖于认识对象的存在。由于对认识对象的不同理解,不同的哲学就形成了不同的实在论。在现代语言哲学中,实在论则代表着一种对语义真值的看法,即赞同命题的真值取决于判明使这个命题为真或为假的条件这种看法。塔尔斯基关于真的语义学定义就是这种实在论的典型代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同样反映着这种实在论的倾向。但根据哈克的理解,实在论只是一种关于意义的理论,它由于强调命题的真值取决于断定它的真值条件而与意义的概念理论相对立,而后一种概念理论则认为,命题的意义取决于人们断定它的条件。这样,实在论就只是被限定在语言意义的范围之内,从而完全失却了它原有的本体论性质。

但事实上,当实在论强调命题的真值取决于断定它的真值条件时,这就存在一个本体论前提,即承认可以确定命题真值的东西的存在,无论这种东西是外在的感觉对象或事实,还是逻辑上允许存在的各种可能性。换句话说,实在论是以承认(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认识条件为前提的。这样,用现代语言哲学的术语说,当且仅当存在某个可以确定命题真值的东西,这个命题才是有意义的。在这里就存在一个本体论前提,从蒯因的观点看,这是一种对本体论的“承诺”。

从历史的角度看,如果说蒯因的“本体论承诺”还只是在现代语言哲学中为本体论留下的一块“虚设的”地盘,那么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体现的实在论立场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本体论,虽然它只是传统本体论在现代的余声。

我们知道,本体论始终被看作是形而上学的一个分支,它研究什么东西是真实存在的,世界是由什么东西构成的,而最终是要得到这样的结论,即世界是由最简单、最基础的东西构成的,无论这种东西是什么。通常认为,《逻辑哲学论》抛弃了形而上学,但它并没有完全放弃本体论,换句话说,维特根斯坦在书中阐发的思想与其说是认识论上的,还不如说是本体论上的,因为他的最终目的是要探究思想的界限,但这个界限不是划在语言之内,而是在语言之外,是在使命题和名称具有意义的基本事实和简单对象之中。

从传统本体论的角度看,《逻辑哲学论》中的本体论痕迹明显地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其一,维特根斯坦认为,每个句子经过分析,最终都可以还原为仅仅包含简单对象名称的句子,他把这种句子称作“基本命题”。“最简单的命题,即基本命题,断言了一个事态的存在。”(4.21)而这个事态就是对简单对象的命名。由于基本命题只是断言了对简单对象的命名,因而各种基本命题之间是不会相互矛盾的:它们命名的是不同的简单对象。在这里,维特根斯坦就把所有日常的句子都还原成了一种在他看来最简单的基本命题,而这正是本体论的一个基本前提,即要求一切存在之物都最终归结为某种作为基础的、本源的存在。但与传统的本体论相比,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却显得过于抽象,因为尽管他一再表明基本命题的重要性,但他从未给出任何具体的实例以表明这种基本命题究竟是什么。所以,皮尔斯认为,由于没有这样的实例说明,因而我们很难相信维特根斯坦提出的有关论证。(注:David Pears:The False Prison,volum one,p.67.)

其二,维特根斯坦明确地宣称对象的存在,并把这种存在看作是用于命名对象的名称具有意义的前提。根据他的逻辑原子主义思想,构成世界最小组成部分的逻辑原子,是那些包含了简单对象名称的基本命题,而对象的存在则是这种命题具有意义的前提。因为基本命题具有意义正是由于它包含了简单对象的名称,而这些名称的意义就是它们所指称的对象本身。“名称意谓着对象。对象就是名称的指称。”(3.203 )这样,维特根斯坦的整个逻辑原子主义就建立在对象存在的基础之上,以康德式的先验论确定了自身的本体论前提。

其三,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论更是一种明显的本体论主张。以命题为事实的逻辑图像,是以承认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的,而这里的事实(即维特根斯坦所谓的“事态”)既是世界的最小组成部分,又是思想表达的最基本成分。“存在的事态的总和就是世界。存在的事态的总体也规定哪些事态不存在。事态的存在和不存在即是实在。各种事态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从一个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能推出另一个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全部实在就是世界。”(2.04—2.063 )“我们用于表达思想的记号,我称作命题记号。一个命题就是一个处在对世界的投影关系中的命题记号。……命题记号的构成,在于其中的要素(语词)是以一定的方式相互关联的。命题记号的构成,在于其中的要素(语词)是以一定的方式相互关联的。命题记号就是事实。”(3.12—3.14)从这些命题陈述中,我们就会强烈地感觉到维特根斯坦思想的独断论特征,而这正是本体论主张的一个明显标志。

关于《逻辑哲学论》的本体论特征,已经有不少研究者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对此做出了评论,认为这是维特根斯坦前期思想与传统哲学的决裂最不彻底的表现。的确,力图追求一切现象背后的终极实在,这正是驱使维特根斯坦前期思想发展的动力,也是隐藏在他思想表达背后的内在目的。正如他自己反复强调的那样,之所以说这是隐藏着的,是因为它是不可说的,不能表达出来的,我们能够说的都是关于事实的思想,而在这些可说的东西背后,还有不可说的东西。正是由于存在这些不可说的东西,我们才会说出那些可说的东西,所以,可说是以不可说为前提的,而一切关于事实的命题都是以关于命题形式的沉默为前提的。这样,我们就从维特根斯坦的形而上学本体转向了他的神秘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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