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流通管理模式构想_国有股论文

国有股流通管理模式构想_国有股论文

国有股流通管理模式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模式论文,国有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股流通迫在眉睫,建立一个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股流通管理模式,已是当务之急。国家持股与法人和个人持股迥然不同,法人和个人买卖股票都是以赚钱赢利为目的。而国有股的持股人代表国家,其买卖股票,即国有股流通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赚钱赢利,而更主要的是为了通过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促进整个国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演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毫无疑问,国有股流通管理模式的构想,只有服务于并有利于这个目的的实现,才是科学的、合理的。

本构想旨在提出一个可调控的、有效的国有股流通管理模式。它主要是由国有股流通方式和国有股流通管理体系二大部分组成。

一、国有股流通方式

国有股流通方式包括国有股购买方式和国有股出售方式,它们是国有股权转换的具体形式。

(一)国有股的购买方式

国家对产业政策所支持的股份制公司出资而拥有该公司的股票,即国有股的购买。购买方式可分为两种情况:对国有参股公司(即国家拥有该公司股票)股票的购买方式和对非国有参股公司股票的购买方式。

1.对国有参股公司股票的购买方式。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参股公司委派国有资产股权代表。在涉及到公司与股权变动有关的经营决策时,如有关重大投资、经营方向的决策、增资或发行新股及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等,国有资产权代表要事前进行书面请示报告。如果这个公司经营属于要扶植产业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以用国有资产参资入股;如果要进一步达到控股目的,还可利用股票市场收购该股票。

2.对非国有参股公司股票的购买方式。国有资产投资中介机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方案,进行参控或控控操作。购买非国有参股公司股票可通过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两种途径购买。首先是发行市场购买办法。根据发行股票公司的招股章程及资金投向、效益预测的可行性报告及国有股权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方案,选择所购的公司股票。股票发行分公开发行及私下发行两种。对于公开发行,即由发起人通过串联、特邀、刊登广告向社会招股。国有股权投资中介机构可按照其规定办法购买。对于私下发行,即通过各级人民银行中介,将发行股股票售于特定对象。投资中介机构可委托人民银行或能参与购买的证券商代购。

其次是交易市场购买办法。根据股票的上市与非上市,购买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购买办法。可与选定的证券公司签订承购合同,委托其在场外交易市场以发行价格与场外交易市场价格之间价格买进,因为是大量购买,其价格应低于零售性市场价格。第二种是上市公司股票的购买办法。可与证券商签订承购合同,委托其以一段时间要购买股票的市场价格的加权价格购买或由投资中介机构在证券商处“开户”,根据市场行情购买。

(二)国有股的出售方式

国家随着产业政策的逐步实现,逐渐出售国家持有股票,如果已完全实现,可出售全部国家持有股票,即国有股的出售。出售方式分为两种:对非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方式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方式。

1.非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方式。对非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原则上以一般竞争合同方式进行,但在例外情况下允许采取非竞争合同方式。所谓一般竞争合同方式即通过官方公报、报纸等公告,吸引较多人员、机构以投标方式申请购买。以一般竞争合同方式进行,具体可采用直接出售办法,价格可采用“类似公司比照方式”决定,如是垄断企业,无类似公司可相比照,可采用投标方式,由市场决定价格,通过招标出售部分股票,再参考中标结果决定出售价格,最后按此价格将剩下大部分股票向一般国民出售。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采用非竞争合同方式。第一,若采用一般竞争合同方式导致该股票价格大幅度波动而带来证券市场混乱的,可采用公开出售办法,即以同样条件吸引不定多数(通常指50人以上)申请购买已发行股票。第二,若采用一般竞争合同方式会妨碍发行该股票的法人的稳定经营时,可将该股票出售给该法人的股东等。

2.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方式。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原则上以非竞争合同方式进行,可通过证券市场采用委托出售办法。这种办法按市场价格,以相同条件给予对方购买股票机会,具有能顺利出售大量股票、减轻国家事务负担特点。这种办法实施时分为两种:

第一,在市场出售。出售少量国有股时可采用。出售国有股时,以通常的市场买卖方法出售,即证券公司以超过征收价格的价格出售。也可由投资中介机构“开户”操作出售。

第二,不经过市场出售。出售大量国有股时可适用。其中又分为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公司承购两种办法。代销与承购的不同点是,前者可将卖剩部分退给政府,而后者不能将卖剩部分退给政府。对于国有股管理部门来说,采用承购办法不用担心卖不出去,便于流通管理。通过证券公司出售国有股时,首先需要选择经办证券公司。少量国有股可选择几家,大量出售可组成由多个证券公司参加的销售团(承购团)。其次国有资产投资中介机构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价证券申报书。如果证券管理部门认为申报书属实、恰当,那么证券公司可为国有股流通管理部门出售国有股。证券公司承购股数由吸引投资实际效果决定,国有股流通管理部门根据证券公司承购股数修正案,提出修正申报书。最后以广大国民为出售国有股对象,为保护投资者及保证股票公正流通,售后应尽早促其上市。因此,国有资产流通管理部门要促成《国有股售后特别上市标准》制定,凡达到上市标准应准予直接上市,未达到标准,可在场外交易系统流通。

二、国有股流通管理体系

国有股流通即根据产业政策要求提高本企业国有股的比重,或是减少国有股比重直至放弃国家股权。其目的在于通过改变企业的国有股权结构、来促进提高整个国家产业结构水平。因此,国有股流通管理往往不是与企业甚至某个行业资产经营效益有关,而主要是与优化整个国家资产效益与促使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有关。

关于如何确立国有股权管理体系,目前大体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股份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来执行国有股流通管理,通过买卖国有股来支持或控制某些行业的发展。这种观点存在两大根本缺陷。首先不利于宏观对产业结构调整,这种缺陷来自对产业结构演化规律的误解。产业结构演化规律是随着经济发展经历增长准备、高度增长、稳定增长三个阶段的演进更替,产业结构随之调整;有的产业扩张上升为新主导产业,有的产业逐渐产成夕阳产业,有的甚至完全被取代。所以,宏观对产业结构调整,即对朝阳产业增大投资,对夕阳产业削减资产存量及增量。假定让行业主管部门执行国有股流通管理。如果本行业为新兴产业,国有资产要增加投入,行业主管当然乐于促成。但是如果为夕阳产业,要出售国有股,随着出售收入上缴国库,实质削减其手中权力,很可能会出现阻力。其次,不利于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改革产权是为了使行业主管部门从直接管理部属国有企业向间接管理全行业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方向转变,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如果行使国有股流通管理权,又会出现重国有轻其他的旧局面。

另一种观点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国有资产投资中介机构,由其行使投资决策权,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投资方案,以投资经营效益为考察其工作实绩及决定其收入的主要依据。这种观点有两个缺陷。首先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以投资经营效益与其收入挂钩的投资中介机构,它不可避会偏重于资产增值,忽视产业结构调整。如果有两种投资方案,一项是资金回收期长、利润回报慢,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部门,另一项是资金回收期短、利润回报快,如加工工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并决定投资方案,偏重资产增值的投资中介机构很可能会选择后者,而后者对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个人、法人投资者同样有吸引力,结果是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出现一些产业如后者资金投入供过于求,造成资产闲置,另一些产业如前者资金投入供不应求,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造成结构性失衡,迫使国民经济发展以停滞为代价进行调整。其次,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投资决策权下放,各投资中介机构各行其是,国有资产统一领导成为一句空话。而且不利于国家通过国有资产流动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这个宏观调控经济杠杆形成。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四大要求,使国有股流通管理模式真正贯彻国有股流通目的。四大要求如下:

①国有股流通的目标必须明确和公正。国有股流通主要是出于调整整个国家资产经营规模与结构需要,而不能以投机盈利为目的。

②国有股流通必须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

③坚持国有股流通管理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中介投资机构仅为流通执行部门。

④要根据产业政策目的实现程度把握好不同企业中国有股数的合理比例。

根据国有股流通目的及上述四大要求,我们设计如下国有股流通管理体系:国有股流通管理体系由国有股流通管理机构、国有股产权经营中介机构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内部的股权管理机构三大部分组成。

国有股流通管理机构:分中央与地方两级。由国家与地方国有股流通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股委”)和办事机构国有股流通问题特别委员会组成。“国股委”由政府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以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对国有股流通管理的重大问题、基本方针进行决策,根据产业政策制定国有股流通的范围、对象等重大方针。下设的流通问题特别委员会根据“国股委”的决策、方针经办国有股权经营投资人选的委派和考核,代表国股委审议具体事项,具体买卖事务根据国股委决议的决策方针办理,国有股流通管理条例、法规的制订,国有股流通意向书制订,对国有股权经营机构按意向书制订的投资方案、出售方案行使选择权,并报国股委审议及其他具体职能的日常工作,并监督出售或投资方案执行。

国有股权经营中介机构:根据国有股流通意向书,制定自己的投资或出售方案。可以几家经营中介机构同时投标形式,决定所要选择的投资或出售方案。在中标后,负责投资或出售方案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授权国有股权经济中介机构委派国有股份企业股权代表。国有股权代表应定期汇报情况。

国有股份制企业内部的股权管理机构:由经营中介机构委派的股权代表组成。国有股权代表除定期向委派单位报告工作外,在涉及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股权变动时,要事前书面请示报告。

国有股流通管理体制的启动牵涉到方方面面,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财税体制、投资体制、企业领导体制、行业领导体制等改革,产业政策制定、有关国有股流通法规制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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