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差异红利税下股票投资交易中的“税负陷阱”_股票论文

浅谈差异红利税下股票投资交易中的“税负陷阱”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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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以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性颇高,许多股民由于不了解现金分红缴税多少和持股时间有很大的关系,以至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股市行情看好的情况下,股民应该尤为注意。

      持股期限不同的纳税比例不同

      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对不同持股期限纳税比例的规定让一部分投资者在理解过程中存在难度。对于规定,实际上只要记住: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税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税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税为5%即可。

      看到上述税收政策,许多炒短线的散户就得注意了。上市公司的分红是要除权除息的,即上市公司分红1块钱,股价就会跌1块钱。这过程中只有红利税是损失的部分。而持股时间不足一个月,上市公司分红要交20%的重税,有些炒短线的散户频繁买卖股票,如果刚好碰到所买公司的高派送,就会白白损失一笔钱。

      例如,某上市公司今年的分红方案是每股派现金1元。某股民刚好在这家公司分红前几天买了它的股票。到了分红这天,该股民每股就要交0.2元(1×20%)的税。对于许多股民来说,一次可能就得损失近千元。更严重的情况是,若该股民喜欢炒短线,频繁换仓,换到一只股票又碰上分红,又得交一次税,这样损失很大。

      当然,以上讲的第一种情况主要是涉及炒短线的散户,因为如果持有这只股票的时间超过了一年,只需要交5%的税,数额就比较小了。

      例1:刘股民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10000股÷10股×4元×25%),此时刘股民应缴税200元(1000元×20%)。如果刘股民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600元(10000股÷10股×4元×20%-200)。如果刘股民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200元(10000股÷10股×4元×50%×20%-200)。

      确定持股期限与税收关系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2:王股民于2013年1月28日至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

      例3:张股民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注意股权登记日之前卖出持有股票可不用交税

      差别化红利税新政针对的是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谓股息红利,一般包括财产股利、负债股利、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等4种,通常情况下只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税务部门在计算股息红利所得时,将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总额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普通散户尤其是短线交易者,原则上都应赶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卖出持有的股票。

      例4:张股民在2月8号买入了上海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在3月6号卖出。在此期间,该股票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是3月1日。张股民在3月6日卖出股票以后,资金就被冻结了,并分别在3月7号和3月8号补缴税款,而派息收入则在3月14日才打进账户。张股民对于只取得4000多元现金分红,却要面对突如其来的近1万元税款很困惑。

      事实上,在本次分红方案中,送股的8股股票,要按照该股票面额1元计算,支付20%的红利税,相当于每10股要缴税1.6元的税款。再加上现金分红1元的20%红利税,即需要缴纳0.2元。从整体上计算,张股民要为每10股股票支付1.8元的红利税。正是因为持股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因此不得不补缴了20%的“重税”。

      如果张股民持股未超过1个月,那么按照20%的红利税收取的话,每10股应该收1.8元(1.6+0.2)。如果张股民持股超过1个月,那么按照10%的红利税收取的话,每10股应该收0.9元(0.8+0.1)。如果张股民持股超过1年,那么按照5%的红利税收取的话,每10股应该收0.45元(0.4+0.05)。如果在股权登记之前把股票卖了,就不用交税,当然也享受不到分红了。

      注意转增股和送红股、原持股和送红股的区别

      要在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实施后正确应对、节省税费,还需注意两点。

      一是注意“转增股”和“送红股”的区别。由于差别化红利税征收的对象为派发的股息红利,除了现金股利外,还包括股票股利——即“送红股”,但不包括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按权益折成的股份转增——即“转增股”,所以应考虑差别化红利税对操作带来的影响,并据此确定是否参与权益分派时应剔除转增股。

      二是注意“原持股”和“送红股”的区别。由于差别化红利税在实际征收时投资者分两次缴纳:先是在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股息红利的5%缴纳,再在卖出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缴纳其余应缴部分——应纳税额中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卖出股票”是指“原持股”,不是指“送红股”。这在征税新规里有过具体明确:“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除了现金分红,也有转股和送股。转股和送股都是上市公司分给了股民股份。不同的是转股是用公积金转化为股本,而送股是将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本。其实这两笔都是公司的钱,但税法把这两笔钱分得很清楚。公积金是公司股本的一部分,所以不用交税;而未分配利润是股东的红利,需要交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分红送股也有不需要交税的情况,投资者要看清上市公司的公告内容。据公开资料显示,上市公司分红送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公积金分红,即摊薄现有股份的转增股。一般某上市公司10转增10股,即为公积金分红,这种公积金转增股本一般不需要交税。另一种就是上市公司盈利分红,通常是某上市公司实施了10送X股派X元即为盈利分红,这部分收益需个人缴纳税费。

      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公布了分红方案。年报期间,股民应密切关注自己所持股的分红方案,尤其是喜欢短炒的投资者。如果有分红送股方案,投资者应按照股息红利税新政进行推算。

      如果税收高于派息但是又对该股后市行情高度看好的话,则有两种做法。一是坚持持股超过一个月后再出货,因为息不抵税一般是出现在征税20%的情况下,对于持股一个月及以上的投资者来说没有任何影响。二是如果没有那么大的把握,则可以考虑在股权登记日前抛出,除权除息后再买入,彻底规避分红纳税相关事宜。

      转股不用交税,送股要交税。

      送股的交税额=送股数×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税率

      例5:2013年,一家上市公司推出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股权登记日为3月1日。如果在该日前后不足一个月内先买后卖,则须缴纳20%的红利税,折合每股0.18元(0.8×1×20%+0.1×20%),而该股民每股拿到的现金只有0.1元,因此不但无法拿到现金红利,每股还要倒贴0.08元税金。

      和派现金一样,转股送股都要除股除息。1股拆成2股,股价则会变成原来的一半,那一分钱赚不到。现金分红虽然没让股东赚到,但好歹扣的是分给股东的钱,而送股则坑得股东不仅拿不到钱,还得扣股东的钱。所以短线交易者就一定要当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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