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_委托人论文

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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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及动作

(一)我国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初步实践

1988年1月,我国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综合管理全国国有资产的一个专门职能机构。为保证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令、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统一领导、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陆续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有的叫国资局(处),有的叫国资办)。据统计,至1995年底止,全国已成立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30个,计划单列市14个,地级市324个,县级870个,各地纷纷组建了一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截至1996年4月,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组建国资经营机构244家,许多地级市(地区)相应组建了一批国资经营机构。全国的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已初步形成。

(二)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框架及动作

第一层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总代表,专司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审批属于第二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考核经营业绩、向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监事会等方式,直接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联结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中介和桥梁,是政企分开的“隔离层”,是特殊企业法人和国家授权经营的特定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资产直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离的要求,资产经营公司专司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和产权动作。在国有资产管理三个层次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为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保值增值的责任,要建立强有力的责任约束机制。它作为资产运营的经济组织,同样要按照公司法来构建,公司要建立董事会、监理会,选聘经理层人员。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经理层人员负责经常性经营。

第三个层次,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企业运用被授权占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按产权关系分别隶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按市场化和效益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成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出资者与企业法人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以产权为纽带,行使出资者权利,并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与下属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授权企业进行具体的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有效运行的难点分析

1.政企难分

(1)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可能完全分离。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三层框架,理想化的结果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完全分离。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恰恰表现为:资产所有权是企业经营决策权的最终来源。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尽管资产所有者外在于企业,但企业经营行为的最重大决策归根到底是由资产所有者决定或认可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只要是现代公司制企业,都适用这一最基本的规则。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是有实质性区别的,同样是现代企业制公司,非国有企业完全独立于政府而运作,只受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的调控,政企分开是自然的事。而国有企业,政府作为所有权代表,与企业的关系不可能剪断。因为非国有企业与其所有者的关系完全是经济关系,其治理结构实质上体现了民事主体间的商务契约关系。国有企业却很不同,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到人代会,到国务院,到地方政府,到政府部门,到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到国有企业,在整个关系链中,决策权不可能仅仅通过一般的民事主体间的商务契约关系来实现。而要通过一定政治程序和行政程序来实现。所以无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怎样相似于非国有企业,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较大的影响,尤其是高层经理人员的选任不能不与政治结构或行政结构有直接关系这是借鉴以私有经济为基础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参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理论来设计我国改革模式而普遍忽视的问题,但恰恰也是当前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研究的关键问题。

(2)三个层次的行政性质和“政府官员化”不可能消除。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三层次中,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实际是被分配在第二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第三层次的国有企业中。第二层次作为政府与企业的“隔离带”,是特殊法人,具有一身二任的特点,对第一层(政府)是行政关系,对第三层次(国有企业)是经济关系。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实践看,第二层的组建和动作已出现问题:①法律地位不清,它是行政机构,还是事业机构,还是企业法人?所谓“特殊法人”,其职能如何界定?②本身体制不顺,即当“婆婆”,又当“老板”,出资者权利和行政管理权难以划清,有的把企业绑得更死。在第三层次,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则视第二层次授权大小来确定,在有些情况下,国有企业只是“利润中心”“生产中心”,没有投资权和资本经营权。就连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方面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的深圳市,还突出地存在如何进一步对企业放权的“老生常谈”问题。究其原因,在这层层授权过程中,从全民到企业的各个委托-代理环节中,委托人和代理人未必都有设想的那种合理的行为方式。在层层委托-代理关系中,从初始政治关系,到行政关系,到经济关系,“隔离层”很难操作,具体说很难界定那种行为是合理的,即使界定了,也很难操作。因此,“政”与“企”很难剥离,行政管理依然渗透到企业中。

再从三个层次的领导选任机制来看,它是国家独资、政府直属的经济实体,其领导人当然由“政府”这个“老板”委派,也是由党委和政府按组织程序来任命的,他们实际上仍然是政府官员,尽管他们不列入政府公务序列,但其性质实际上还是“官”;第三层次即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当然要受出资者的委任。由于各层领导人总是由上一层次机构委任,所以通过人事控制的方式来干预企业事务,将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企业的经营活动听命于政府官员或政府授权机构官员将是不可避免的。企业经营者像以往一样官员化也不可能消除。但从所有者是企业经营决策权的最终来源的现代企业制度特点来看,这是合理的。从这一意义说,无论人事制度如何安排,国有企业经营者本质上仍是政府的官员,企业经营者面向的不仅仅是市场,还要面向政府,其经营活动还要看政府领导的脸色。当然,政府如果是明智的,更具体地是政府官员如果是明智的、规范的,那么事情就好办;如果他们的动机或行为不规范,那企业经营者又该怎么办?结果还不是回到旧体制的老路?

(3)第三层次内部治理结构配置中, “新三会”与“老三会”很难耦合。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约束进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即所有权管理进入企业领导层后,在企业内部形成由所有者代表、经营者、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各方职能分明、各负其责的领导制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即所谓的“新三会”。通过这“新三会”形成公司内部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行。但在我国《公司法》中,还规定公司可依法组织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中设立党组织,为公司的政治核心等等。如何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核心问题其实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党委书记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的关系协调,可能发生许多按现代企业治理结构难以规范的情况。如果董事长、总经理都是党员,他们一般也是党委成员,党委书记通常也是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据调查统计,企业经营者兼党委(支部)书记的比例高达66%,兼任董事长的占44%。作为党委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阶层,一身几任,角色交错,究竟代表谁?是代表党组织,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还是代表经营者,代表职工?这与过去国有企业的组织制度依靠行政系统的组织要素来维系有什么分别?两权分离可以真正实现吗?如果不能做到“新三会”与“老三会”中各种具体职务的协调,那么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可能有效运行,各种职务,各“会”之间只能是互相掣肘,而不是我们期待的有效制衡。但实践表明,问题的实质还不是具体职务职能的协调,而是具体的人际关系的和谐与协调。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不仅取决于成文的制度规则,而且更重要的取决于不成文的人际关系和人的素质,即取决于人的行为。这样,本来应该是完全“资合”性质的现代公司,很大程度上引入了“人合”因素。这样的公司还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吗?如果“新三会”与“老三会”由于“人合”的因素达到了耦合,那么“新三会”与“老三会”还有区别吗?

2.无法实现有效监督和约束

(1)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不可能人格化。实践中, 我国许多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后,所有者仍然缺位的问题很突出。由于国有资产代理人,无论是公司制企业国有股的代表,还是董事会成员或是职业化的经理,他们在企业中从事高层次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但他们本身不是真正的资产所有者,因此国有资产的增值或损失与其经济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即命名制定了多么严格、严密的监督和约束制度,制定了很有诱惑力的激励制度,既然他们不是终极所有者,那么对国有资产的关心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像自己个人财产一样百倍珍惜和爱护。因此,国有资产产权不可能完全做到像私人财产一样人格化。民营企业之所以效益好,是民营资产所有者对自己资产利益的真正关心。一旦企业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民营企业所有者就不得不“跳楼”,“刀割到自己的肉才知道痛”,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不是本来意义上的“老板”,是“假老板”,他们不像真正的股东、真正的出资者那样拥有企业经营剩余索取权,就算依法取得,也是很有限的。也就是说,企业的盈亏于己没有太直接、太大的关系。这样,国有资产代理人或握有决策监督权的“假老板”,只要好处多多,他们宁可不按“游戏规则”去努力规范自己的行为,更不用说去监督和约束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人格化和产权主体到位是很难实现的。

(2)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缺乏动力。在国有制下, 监督权是非直接的,无论委托人、代理人或是普通民众,对监督都缺乏直接动力。因为委托人(政府官员)、代理人——政府部门向企业委派的官员(产权代表),名义上是代表国有资产所有权,但都不具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有剩余索取权的仅仅是委托人所属的政府机构。因此,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是没有直接动力的,难以促使经营者为所有者利益而努力工作并随时监督矫正其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

三、对改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思考

(一)建立完善“委托人——代理人的选择机制”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运行的关键

1.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代理人选择机制

为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所有者缺位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建立一套机制,创造一种环境,使国有资产代理人具有真正资产所有者的活动力和动力,行使被赋予的权力,承担应尽的责任义务。

(1)国有资产代理人的选择与考评。 主要从企业家市场选择国有资产代理人。要引导企业家市场的发育,并对能否进入企业家市场的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核。选择国有资产代理人,不能按传统的组织人事方式,而是要发挥企业家市场的调节作用,主要从企业家市场中选择国有资产代理人,确保代理人如果出于公心,接受法律法规约束,致使国有资产增值,他们将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尊敬,使代理人本人能在市场上“买个好价钱”,并不断增值,如果出于私心,拒绝法律法规约束,致使国有资产受损,他们将随之“贬值”,甚至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抛弃。

(2)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约束和激励。 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上:一是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二是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地被委托人观察到。在这两个假设下,这一理论给出了两个基本命题:一是在任何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代理人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二是代理人若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可以通过使代理人承受完全风险的办法以达到最优效果。因此,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环节是代理人必须拥有基于收益预期(激励)与风险预期(约束)而进行活动的制度保障,这个制度保障就是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约束与监督。强化企业内部制约机制,严格规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聘,增强企业的内部制衡,防止代理人大权独揽,不负责任,导致滥用权力。在企业内部,应建立独立的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国资代理人不得兼任其成员),直接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代理人的各项经营工作不间断地实行严格的监督。

健全、规范合理的奖罚机制。根据权、责、利对称的原则,国有资产代理人任职期间,国有资产有所增值,除正常的工资收入外,应当给予代理人高额奖励,可实行“年薪制”,使国有资产增值与代理收入(或叫代理人市场价格)对称。国家制定严密的企业家市场准入制度和产权代表资格评定制度,规定凡经营不善或造成严重亏损的,董事会、总经理阶层等代理人不得进入企业家市场或取得国有产权代表资格,使其在公众中“贬值”、“降格”,或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这类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等等。

2.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委托人选择机制

国有制条件下,不仅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定,而且委托人本身也缺乏利益约束与制衡,特别是委托本身往往无约束。在委托人本身的行为难以约束与制衡的情况下,要求代理人对国有资产产权负责是一句空话。根据改革的实践,解决委托人的选择及其约束与制衡问题,至少涉及三个方面:

(1)“选择委托人的人”。承担选择职能的人的行为, 对国有资产委托人的选择和这种选择是否正确关系极大。如果这种人的行为无约束,或者说监督和利益制衡,完全靠其个人主观判断进行,那么选择不当或错误就不可避免。

(2)“选择委托人的人”又由谁来选择?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资产是全民财产,因此,国有资产产权的最高代理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对“选择国有资产委托人的人”的选择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意愿,不仅中央如此,地方也如此。由于机构职能总是通过具体执行的人来实施的,因此,上述机构的执行人的行为以及对这些人的约束与制衡,也将成为委托人选择机制的核心。

(3)怎样才能使委托人对选择人负责? 如果在层层选择的过程中引入与现行政治体制不同的“竞争和淘汰”机制,问题便有可能得到解决。只要引入“竞争和淘汰”机制,在承认和积极运用市场的“明智选择”和“认可”,运用民主政治的手段,可能会收到较好的效果。但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

这说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的委托人-代理人的选择问题,最关键的还不在于代理人的选择问题,而是委托人的选择及其约束与制衡问题。相对而言,代理人选择及其约束与制衡问题是第二位的。如果解决了委托人选择的问题,代理人的选择及其约束与制衡就容易得多了。因此,可以推论: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着急不在于国有资产代理人的选择与使用,而在于国有资产委托人的选择与使用;国有资产委托人的选择与使用问题,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体制问题,而是一个与其密切相关的政治体制问题。

(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1.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要求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作为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分开,政府不要直接地干预企业的经营,并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对国有资产监管的方式、运作等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机构重叠、官僚主义、互相扯皮以及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惯性等原因,使政府运作缺乏具体法律法规的遵守实施,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松驰性,很多政府工作人员不遵守交给他们的规章与指令,甚至常常和他们本应管束的人串通一气,使得政府成了个别人或利益集团获取非法利益的猎物。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运作效率低,腐败现象严重,使国有资产管理并不像新体制所要求的进行运作。转变上述状况,就要下狠决心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运作效率。

2.加快民主建设进程,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运作过程中,要有效地规范政府行为,并阻止权力与市场经营活动的结合,必须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和制约。只有对政府职能、权力的运用进行有效的民主监督,才能改善行政管理效率低下、权力滥用等不良行为。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行为实行真正的监督,更重要的要有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真正有效监督。总之,要建立和健全一套完备、真正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政府及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正确地参与国有资产活动。同时,对上述的“委托人”、“选择委托人的人”实行有效的监督。如何进行民主政治改革,这是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的事情,这里不作讨论。

3.加强法制建设,努力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确定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行为规范,确认其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保他们在法律规定范围来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

经过多年的努力探索和开拓,我国国有资产法制建设已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制定并出台了一批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使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动作有了一套区别于其他一般企业的特殊制度。随着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将逐渐建立和完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法治”的大环境尚未形成。虽然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非常普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现象较为突出,法律的强制性效果还有待加强,尤其是法律远未成为规范、约束国家机关行为、企业经营行为的力量,许多机关及工作人员、企业经营者的权力、责任等游离于法律之上。这些问题,反映了现行法律的实施,缺乏有奖惩的法律运行机制的保障。因此,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建设的问题上,不仅要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体系,而更重要的在于法规体系以外的运行机制即执法的有效性作保障,才能做到真正有效的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国有资产监督、运营中的行为。

值得指出的是,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不是改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的惟一充分条件,即使政府职能转变、民主、法制健全,也无法从根本上使国有资产管理达到最理想的效果。这是由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性、国有制内含的集体本位与市场经济内含的个体本位的矛盾性决定的,但是转变职能、健全民主与法制,对缓和这类矛盾肯定有积极作用,对改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有效资产运营效率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三)实施产权多元化,推进非国有化改革是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的根本途径

1.产权多元化后“政企关系、监督约束”和集体本位与个体本位矛盾的变化

产权多元化以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原先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已经变为国家不控股的非国有企业,只是国家仍在企业中持有一定股份。这种情况下,企业行为显然会表现出非国有企业即一般企业的特征,按“一股一票”的原则,多元的产权所有者之间互相制衡,对企业的约束加强;企业与政府关系分离;企业成为独立主体。特别是,原先的主管部门不再是企业的上级,最多只能作为出资人之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企业只产生有限的影响,第二种情况是,政府仍居控股地位,按“一股一票”、“多数决定”的原则、政府必然会保持对企业较强的影响力,最突出的表现之一是政府还有权派出或提名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及法人代表。不过,由于产权多元化,企业的行为和政企关系一般总会发生趋好的变化:一方面企业重大决策必须由各出资人参与,另一方面企业运营必须兼顾各出资人的利益。

无论是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原先的国有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以后,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权力变小,干预企业经营的强度减弱,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更多地受到众多产权所有者的制约,企业经营者受到来自多元化产权所有者的监督与约束也会更严。

2.推进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改造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区别与界限,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产权多元化以后,企业通常实行股份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根据国有股(含国有法人股)的投资比重,会出现三种类型:第一,国有股占绝对优势,股份在51%以上,居绝对控股地位;第二,国有股占相对优势,股份为所有出资人中比例最高,居于相对控股地位;第三,由非国有经济的出资人控股。我们所说的非国有化,现在还不能作定量的规定,只是定性地说明在原国有企业中减少了国有产权的比重或增加了其他非国有产权股份。

(1)非国有化改造不是国有资产无偿转让, 更不是国有资产的损失

在减少国有产权的非国有化改革的方式中,通过国有产权的拍卖、出售等转让形式,分散国有产权。转让和分散国有资产产权,并不是无偿转让和分散,国有资产在拍卖、出售、转让过程,国家回收了资本,国有资产得以续存,并不是流失。相反,这部分国有资产已转化成国有资本,实现了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到资本形态的转换,国家可以把这部分国有资产投向国民经济的重点部门,或进入资本市场投入运营,并得到更为有效、合理的运用。

(2)减少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比重,增加国有参股企业的比例

目前,国有经济与其他公有经济加在一起大约占65%,这正是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体现。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股权在公司中占有多少份额比较合适,可按不同产业和股权分散程度区别处理,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企业应由国家独资经营,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并吸纳非国有资金入股,以扩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范围。”

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和产权多元化对“政企关系、监督约束”的影响,除少数特殊产业由国家独资经营外,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发行为国有控股公司,大部分的其他国有企业应改造为国有参股企业,让国有资产在那些机制好、效益好的非国有企业中运营,达到资产增值保值的目的。

(3)合理调整国有资产的行业分布结构, 收缩国有经济的运作战线

这种调整或收缩的基本原则是:使国有投资从那些非重点的、竞争性强的领域部分或全部退出。将那些国家没有必要管、没有精力管好的绝大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合法公开地让渡给非国有者或非公有者,从而把国有资产和国家献身力集中到那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关键领域以及特殊领域中。

收缩国有资产的运行战线,有利于坚持公有制,有利于抓住关键领域,控制制约经济发展命脉的那些部门,就使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制高点”位置,集中财力和精力把这些行业管好,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把这部分资产搞活了,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和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主导作用就发挥出来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地位就有了巩固和坚持的物质基础。

(四)实行资本的市场化经营,是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措施

1.有利于壮大国有经济实力

国有资本市场化经营的前提是国家股的流通。在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后,国有资产存量折成了国家股,如果国家股不流通、不转让,这大笔国有资产等于闲置在那里,其作用就发挥不出来。在股份制的企业制度下,任何主体的投资,不管是何种所有制性质,只要以资本形态投入运营,就成了企业法人财产。国有资产是以资本的形式进入股份制企业。除了少数需要保持垄断地位和特殊行业中的国有企业中,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都应进入资本市场,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按价值和市场竞争规律,实现置换组合。通过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再向资本的转变而建立起来的大批现代企业,很难说是国有的、非国有的、民营的还是私有的。国有资产运营目的在于搞活整个国有资产,如果整个国有资产能够搞活,它以资本形式无论投向国有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只要能保值增值就能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

2.有利于扩大国有资本的社会化控制作用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全资国有企业的数量将会大大减少,国有资本不再仅仅存在于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已经越出国有企业的范围,与各种不同成分的资本在企业主体内重新组合。通过资本经营让有限的国有资本支配、控制尽可能多的其他资本。在当前我国国有资本比重大,而私人资本、社会资本比重小,而且比较分散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可于控制数倍于国有资本的其他资本,扩大国有资本的社会化控制作用。因此,国有资本的市场经营不仅可以取得尽可能高的增值率,还可以引导其他资本朝着国家所希望的方向流动,保证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

3.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量一旦成为存量就呆滞,难以流动和重组,其结果是严重影响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经济增长的质量。开展国有资本市场化经营,在用好投资增量的同时,大力推进资产存量的流动和组合,使经济结构得以调整和优化,并达到“成本低、效果好”的目的。一方面可以将国有资产存量转移到能够使其发挥作用的优势企业,使出让国有资产的企业卸掉包袱,或让企业相对减少资本再投入,从而减少浪费,提高资本效益;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存量资产的转让,直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通过资本市场化经营,使固化状态存量资产以资本的形式运转起来,还可以迅速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强化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协作,减少企业之间的不良竞争,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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