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论文_罗伟乔

刍议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论文_罗伟乔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中心小学 255022

教育的公益性应该是教育的基本属性之一,特别是对于义务教育而言应该更加重视其公益性。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一、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内涵

首先,公益性是指教育应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公益不应限于某些集团、阶层的利益,也包括全社会的利益,利益的主体不能是某个人。从制度规定上讲,义务教育应该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益,但是不论是教育还是公益是具有阶级性的,在阶级社会里,教育和公益都是掌握在当权者手里,体现着统治阶级的利益。那么卢梭认为一个合法的、民主的政府最为根本的一点就是要看其统治的立场和出发点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也就是说民主的政府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应该是而大多数人的“公益”。“公”并不能囊括所有人,而是指获益总数最大的群体,也就存在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的可能性;“益”指的公共利益。义务教育应该面向全体学生提供普遍无差别的公共教育服务,是实现政府和社会利益,保障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活动,具有整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教化和引导学生也就是未来公民形成公共的道德功能是一种“公意”。例如,在我国教育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一些发达地区的学生有学习乐器、体育等方面有了更高层次的需求,需要更加个性化的教育,尽管这些要求也是合理的,但是不属于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其次,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还体现在教育的公正性。《义务教育法》第11条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无论是教育政策设计的初衷,还是其实施的过程中,都应以公平作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来确保儿童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出台政策支持义务教育的发展,同时也应该通过提供财政支持等为教育提供物质条件,尽最大可能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接受基本相同的知识,让所有儿童都能义务教育。给每个人以适合其发展的教育,才是真正的公正,也就是衡量教育公正的根本尺度是个体身心发展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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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教育公益性的保障

1.现代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国家是举办教育的主体力量,首先体现在要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很长一段时间以来, 由于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使得我国一些偏远地区义务教育得不到保障。近两年来, 政府逐渐加大了对教育的投资力度,在2012年首次实现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逐渐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种学杂费和书本费, 大大减轻了家庭的教育负担。其次,要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间教育发展不平衡,政府应该努力消除这种不平衡, 使我国教育事业呈现均衡的发展。其次,国家还应该对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提供法律及制度保障。例如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总则第六条第一款中也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各类教育资源”,“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等。

2.国家对义务教育公益性的保障并不是排斥市场的参与。我国《教育法》第25 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作为教育内在具有的一种客观属性,是不以办学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的那样,“教育劳务可以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教育机关或非营利的教育机关所提供。政府的作用限于保证被批准的学校的计划必须维持某些最低标准。”我国《教育法》第八条也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凡依法举办的教育,无论何种形式、类型,都应该符合公共社会利益,都具有公益性。现阶段,出现的各种民办学校,也成为了政府办学的一种有力补充。

3.作为为教育最终开展的场所,学校对于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保障也有很大的责任。一是要落实国家的各种政策,遵守法律,杜绝各种牟利行为变相向学生收取书本费、学杂费。在招生和就业活动中,也不能谋取与招生学生相关的利益,如高价生等;二是按照课程标准提供相应的课程。不能因为经费、片面追求升学成绩等原因减课、少课。要落实相应的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课程要求的各项试验,提供充足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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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罗伟乔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2019年12月总第19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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