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生三兵器考论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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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释文

二 器名

三 断代

四 字词、语句

五 译文

六 铭文反映的西周宗法与土地制度

传世青铜器有五年琱生簋,或称五年召伯虎簋,原著录于《捃古》三之二·25 ①,亦见《集成》4292②,现藏美国耶鲁大学博物馆。又有六年琱生簋,或称六年召伯虎簋,原著录于《积古》6·17③,亦见《集成》4293,现藏国家博物馆。二器内底各有铭文104字。二铭应可连读,其内容或以为“记载了琱生与其同族召伯虎之间的财产权纠纷”④;或以为记述“琱生这一支贵族扩大地盘受到侦讯,却由召伯虎徇私袒护而大部分都重新登记予以认可之事”⑤。对这两篇铭文,孙诒让⑥、郭沫若⑦、杨树达⑧、林沄⑨、斯维至⑩等先生已有深入研究,但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2006年11月8日,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五郡村西组村民在村北台地修渠时,发现一处西周晚期青铜器窖藏,出土鼎、簋、斗、编钟、矛、车马器等百余件。其中有两件平底大口尊形器,腹内壁各铸铭113字,器主亦为琱生,内容与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相关。三器铭文是研究西周晚期宗法及土地制度的极其重要的史料,其器形、纹饰对铜器定名、断代也有重要意义。今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三器作以综合考释,而以新出五年琱生尊为重点。

一 释文

(一)五年琱生簋

隹(唯)五年正月已丑,琱生(周)生(甥)又(有)事,(召)来合事。余献(妇)氏以壶,告曰:“以君氏命曰:‘余老,之公仆庸土田多(刺),弋(式)白(伯)氏从许,公宕(拓)其参(叁),女(汝)则宕(拓)其贰;公宕(拓)其贰,女(汝)则宕(拓)其一。’”余(惠)于君氏大章(璋),报(妇)氏帛束、璜。(召)白(伯)虎曰:“余既讯,(,读为谢)我考我母令(命),余弗敢(乱,读为变)。余或(又)至(致)我考我母令(命)。”琱(周)生则堇(觐)圭(图一)。

图一五年琱生簋铭文拓本

(二)五年琱生尊

隹(唯)五年九月初吉,(召)姜以琱(周)生(甥)(熾)五帅()、壶两,以君氏命曰:“余老,之我仆庸(土)田多朿(刺),弋(式)许,勿使(散)亡。余〈公?〉宕(拓)其参(叁),女(汝)宕(拓)其贰。”其(兄)公,其弟乃余。(惠)大章(璋),报(妇)氏帛束、璜一,有(司)眔盥两,屖。琱(周)生(甥)对扬朕宗君休,用乍(作)(召)公(牺)。用(祈)□(通?)录(禄)、(得)屯(纯)霝(灵)冬(终),子孙永宝用止(之)享。其又(有)敢(乱,读为变)兹命,曰:“女(汝)事(召)人公则明亟()”(图二;图三;图版壹,3)。

图二五年琱生尊甲铭文拓本

(三)六年琱生簋

隹(唯)六年四月甲子,王才(在)白(伯)虎告曰:“余告庆。曰:公氒(厥)稟贝,用狱誎(刺)为白(伯),又(有)祗又(有)成,亦我考幽白(伯)幽姜令。余告庆。余以邑讯有(司),余典勿敢封。今余既讯,有(司)曰:(,读为谢)命!今余既一名典,献白(伯)氏。”则报璧。琱生(周)生(甥)奉扬朕宗君其休,用乍(作)朕剌(烈)且(祖)(召)公尝,其万年子孙宝用,享于宗(图四)。

二 器名

五郡村窖藏出土的两件平底大口尊形器器形较特殊,其自名文字前此未见,故其名称殊难确定。

据报道,大口尊形器通高31、口径32.5、腹深29、腹底径14厘米。口外侈,颈微束,腹直而下收,底平。颈饰重环纹,腹饰三角纹,细直棱纹衬底(11)(图五;图版壹,1、2)。从器形看近似于考古学家通常所称的陶器大口尊(12),因之,多数学者都称此器为尊。

图三 五年琱生尊乙铭文拓本

大口尊形器自名字二器不尽相同,甲尊作“”,乙尊作“”。在2006年11月21日陕西省文物局召开的“宝鸡新出青铜器新闻发布暨专家研讨会”上,我曾据甲尊释字为,亦即鍑。《说文》:“鍑,釜大口者。”(13)但后来又考虑到鍑字所从得声的復金文作“”、“”、“”等形(14),与器名字上部仍有距离,遂放弃此说。在研讨会上,陕西师大历史文化学院王晖说此字上从虎字头,应隶作盧(15)。按从乙器看,字上部确像虎字头,但盧字金文作“”、“”、“”、“”(16),与“”、“”中间部分差别过大;甲骨文盧字作“”、“”,于省吾先生说乃鑪字初文(17);青铜器之盧(炉)如者旨盧作盘形(18),与此二尊差别较大,故释盧亦不可取。

我以为此字应隶作,上为虎字头,中为豆,下为皿。甲尊上部似从双人旁,实为虎字头()之讹变。镇江博物馆藏申簋盖:“更乃且(祖)考足大祝,官(司)丰人眔九祝。”字作“”(19),应即字异构。

字书未见,字既从皿,应为器名。字应与音近。《说文》:“,古陶器也。从豆,虍声。”徐灏注笺:“,盖陶器之似豆者,故从豆。”大口尊形器与豆类器相差甚远,何况徐说也仅是一种猜测。刘兴先生曾对和“九祝”加以考释,说:“戲与牺通,例如:伏羲亦可作‘伏戏’或‘宓牺’。因此,即是‘牺’,古有牺尊。《礼·明堂位》:‘尊用牺象。’‘九祝’是官名,尚无查考。《周礼·春官》中有司尊彝。‘司尊彝掌六尊六彝之位……’‘其朝践用两献尊’。《释文》云:‘献本作戏。’……又《周礼·秋官·大行人》有‘飨用九献’。因此,‘九献’亦可称‘九戏’或‘九’,‘九祝’亦即掌九献之祝官。”(20)刘说可信。《广韵》许羁切,上古音支部晓纽,戲上古音鱼部晓纽,二字双声,支鱼旁转,可以通用。牺上古音歌部晓纽,与戲双声,鱼歌通转,亦可通用。长沙子弹库战国楚帛书乙篇:“曰故(古)□能(黄熊)雹(包),出自□(赫胥?)。”“雹”即“包牺”,又作“伏戏”、“虙戏”。《易·系辞下》:“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荀子·成相》:“文武之道同伏戏。”《史记·太史公自序》:“伏羲至纯厚。”《汉书·司马迁传》“伏羲”作“虙戏”。献上古音元部晓纽,与牺双声,歌元阴阳对转,亦可通用。《礼记·礼器》:“牺尊在西。”郑玄注:“牺,《周礼》作献。”大口尊形器自名“”,应读为“尊牺”,也就是牺尊。

图四 六年琱生簋铭文拓本

图五 五年琱生尊乙颈、腹纹饰拓本

1.晋公2.菱形纹盆3.微

何谓牺尊?自汉以来学者有三说。

一、取名于尊上画像。《诗·鲁颂·閟宫》:“牺尊将将。”毛传:“牺尊有沙饰也。”《周礼·春官·司尊彝》:“有献尊象饰。”郑司农注:“献读为牺,牺尊饰以翡翠,象尊以象凤凰,或曰以象骨饰。”《礼记·明堂位》:“尊以牺象。”郑玄注:“牺尊以沙羽为画饰,象尊以象骨饰之。”

二、牺尊取象牺牛。《礼记·明堂位》:“尊以牺象。”孔颖达疏引王肃《礼器》注云:“为牺牛及象之形,凿其背以为尊,故谓之牺象。”又阮谌《礼图》引王肃云:“大和中鲁郡于地中得齐大夫子尾送女器,皆牺尊,以牺牛为尊,然则象尊为象形也。”

三、因工艺装饰得名。清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考证《诗·閟宫》毛传“沙饰”,说沙、疏音同,故沙饰即疏释,亦即透雕。

对以上三种说法,朱凤瀚先生曾加评论:“以上诸说既皆是解释《周礼》所云礼器,而《周礼》一书所述器制不晚于战国,则以上……王肃……说以出土先秦古器之形为据,似较为妥当。但《周礼》一书器制与书中所述其他典章名物制度相同,所述多非先秦某一特定时期之定制,并夹有作者拟定之成分,所以以上以鸟兽为名称尊彝,只可视为先秦时期有取鸟兽形制礼器之制的反映,不必硬与出土先秦铜礼器套合。至于商周青铜器定名中将作鸟兽形之礼器归为尊类,实亦始自宋人。”(21)其实,“牺尊”就是“献尊”,《司尊彝》说得已很明白。《说文》:“献,宗庙犬名羹献。犬肥者以献之。”段玉裁注:“此说从犬之意也。《曲礼》曰:‘凡祭宗庙之礼,犬曰羹献。’按羹之言良也。献本祭祀奉犬牲之称,引伸之为凡荐进之称。”《尔雅·释诂》:“享,献也。”《尚书·洛诰》:“汝其敬识百辟享。”孔氏传:“奉上谓之享。”孔颖达疏:“享训献也,献是奉上之辞。”《诗·大雅·行苇》:“或献或酢。”郑玄笺:“进酒于客曰献。”质言之,所谓“牺尊”、“献尊”,就是宗庙礼仪中荐酒之尊,不必另求深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仍称大口尊形器为尊。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说的尊,与通行的青铜器研究著作所说的尊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青铜器铭文习见“乍(作)(尊)彝”。所谓“尊彝”,是酒食类礼器的“大共名”(22)。在先秦礼经中,尊是酒器的共名(23)。以尊作为具体器名,始于宋人。但“《博古图录》所定‘尊’之器名,严格地说还是一类盛酒器的总称,即王国维所言小共名,还不是一种器类之专名”(24)。真正把尊看作单一器类之专称的是容庚先生,不过容先生的意见前后并不一致。1927年,容先生作《殷周礼乐器考略》(25),说:“自宋以来,名称之混淆者莫尊若也。有觯焉,有觚焉,有壶焉,有罍焉,大概以大小定之。余所见古器铭辞,无专著尊名之一类,则尊乃共名而非专名。《陶斋吉金录》所图之柉禁,有卣二、尊二、盉一、觚一、斝一、爵一、角一、觯三,其尊二乃一觚一觯。为之改定,则与《特牲馈食礼》之实二爵、二觚、四觯、一角、一散之数合,而缺一爵耳。尊之为觯、觚、壶、罍形者,归之觯、觚、壶、罍。专名之尊,则以牺象诸尊当之。”1941年,容先生作《商周彝器通考》(26),又说:“余初以尊之类觯觚壶罍者归之觯觚壶罍,而以牺象诸尊当专名之尊,然尊之名既已习称,改定为觚觯,终嫌无别。故今于觚觯而巨者,仍称为尊焉。”此后研究青铜器的著作如马承源主编《中国青铜器》、朱凤瀚《古代中国青铜器》,大率承袭容说。但从上述引文看,容说对宋人的说法只有很小的改动,远不是科学的器物定名。

1936年,徐中舒师作《说尊彝》(27)一文,对宋人及容先生关于尊的定名有所批评。徐师将已著录之青铜尊分为五类,前二类为:

甲、圜而直上,口侈,无盖,下有圈足,中间间有较突出的圆周形,其铜范之接榫处,亦间有柧之饰,亦有通体作方形者。

乙、圜而大腹,颈短,径与口同,下有圈足,间有盖,亦有通体作椭形者。

《仪礼·士冠礼》:“尊于房户之间,两甒,有禁,玄酒在西,加勺,南枋。”《少牢馈食礼》:“司宫尊两甒于房户之间,同棜,皆有幂,甒有玄酒。”《礼记·礼器》:“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甒,此以小为贵也。”徐师云:“《仪礼》甒(或瓦大)与壶并举之甚多,而用冪之文,系皆于甒(或瓦大)之下,出土之壶无不有盖,……有盖则无须有幂,有幂似为无盖之器。……据《记》文及注文言之,甒当最小,故最贵。……今此甲、乙两类尊,均小于壶。而《礼图》所云甒之形制,颈高仅二寸,而颈与口又皆径尺,此与乙类尊口颈之形实同。又《礼图》之甒大中,身锐,下平,亦与乙类尊之腹足相当。……据此言之,则宋人所谓甲、乙两类之尊,实当为甒。”又云:“《方言》五云:‘甒,也。’下文续云:‘周、魏之间谓之甒,秦之旧都谓之。此谓甒与同物。金文作,一见于伯戔,再见于晋公,……其形颇与出土战国期之瓦釜相当。铜器陈猷釜、子禾子釜亦作此形。……()从,象酒尊在丌上之形,知其初必出于酒器。殷虚出土有类似甲、乙两类尊之瓦器两种,惟皆无圈足。其一侈口,身长底锐,圜而直上;其一大腹,短颈,底圆而口微敛,当即甲、乙两类尊之原始形制。”总括徐师之意见,其所说原始尊有这样几个特点:

1.类似于《仪礼》提到的甒,金文所见的、釜。

2.侈口,短颈,大腹,身高锐,底平。

3.无盖。

4.无圈足。

5.是一种较小的盛酒器。

用这几个特点去衡量五年琱生大口尊形器,均能相合。晋公 (图六,1)口沿平折,束颈,折肩,腹壁斜收,平底,除较矮、有半环形耳外,与五年大口尊形器合。容庚先生将归入盆类(28),后来的学者大多遵从。晋公的时代为春秋晚期(29),五年琱生尊时代为西周晚期。再早,则有1976年扶风庄白一号窖藏出土西周中期器微盆(图六,3)(30),以及1982年山西曲沃晋侯墓地M7176、M7164所出西周中期偏早的菱形纹盆(图六,2)(31),二器腹均比晋公深,可见此类器也可以有深腹的。盆、可以盛水、盛血,可作食器(32),然如上文徐师所说,上部“象酒尊在丌上之形,知其初必出于酒器”。五年琱生尊器形近似后世之盆、,仍是酒器。

五年琱生尊铭:“报(妇)氏帛束、璜一,有(司)眔盥两,屖。”《说文》:“盥,澡手也。”盥本动词,引申之,盥洗之器曰盥。《仪礼·既夕礼》:“设盥于祖庙门外。”胡培翚正义引吴廷华云:“盥,亦盥盆也。”《文选·颜延之〈皇太子释奠会作〉》:“礼属观盥。”刘良注:“盥,谓储水器,所以净洗手也。”“盥两”,指两件盥器。

三 断代

三器断代,牵扯到人物与器形。

三器中出现的人物有琱生(伯氏)、召伯虎(召)、君氏(幽伯)、妇氏(幽姜、召姜)。五年琱生簋的“之公”,先前学者多隶作“止公”,说是一个人名,郭沫若说:“止公乃君氏之父。”林沄说:“止公为谁?无法肯定,然必与琱生有极密切关系。”仍然认为是一个人名。但五年琱生尊作“之我”,之字甲尊作“”,乙尊作“”。反过来再看五年琱生簋的所谓止字,其实作“”,下边一横左边出头虽短,但仍能看出,字应释之,所谓止乃误释。“之公”、“之我”非人名,至为明确。六年琱生簋“余告庆”之庆,杨树达先生解为人名,《说文》:“庆,行贺人也。”所谓“告庆”,林沄解为“报喜”。庆非人名,也是很明确的。君氏孙诒让据《春秋·隐公三年》(《左传》引)“夏四月辛卯,君氏卒”,《左传》“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说君氏是“王后”。郭沫若又进而说君氏乃“宣王之后”。林沄据伯克壶铭称伯大师为“天君”、“禹鼎铭称噩侯驭方为“君”,说君氏是召族宗君的变称,其说极为可信。林先生又说妇氏是召氏家族的宗妇,君氏、妇氏是召伯虎的父母。在六年琱生簋中,君氏、妇氏被称为“幽伯”、“幽姜”,以谥号称,可见已过世。在五年琱生尊中,妇氏称为“召姜”,姜为母国之姓,召为夫之国族,其为召家族宗妇,毫无疑义。君氏、妇氏在五年九月仍在世,而在六年四月已有谥号,可见二人均在这半年内辞世,作前二器时已入暮年。真正关乎三器断代的,只有琱生与召伯虎二人。

郭沫若曾说:“琱生即师之宰琱生,宣王时大宰也。”斯维至引申其说:“宰或内宰,本属宫廷内官,为王与后准备膳食衣服等事,本是贱役,而由于与王、王后及太子亲近,终于居于要职。王、后之兄弟亦有居此职者,如周公则摄政称王,兼任冢宰,故有‘百官总已听于冢宰’之说。”说五年琱生簋之“琱生”即师簋之“宰琱生”,甚是,但说其为大宰或冢宰,则无根据。张亚初、刘雨说:“大宰一名,在西周金文中尚未发现。凡是大宰的材料,都是东周器……从可信的金文材料来考察,说西周有大宰,显然是不足为据的。《诗经·云汉》有冢宰(即大宰),当系东周作品或者经过东周时人所修改过的作品。”(33)师簋圈足下再加三足,口下和盖缘饰窃曲纹,腹饰瓦纹,圈足饰一周横鳞纹,双耳上端有兽头,这些都是西周晚期簋的特点。王世民、陈公柔、张长寿三位先生以为是“厉王前后器”(34)。彭裕商先生指出,师簋器铭所见之“师父”又见元年、三年两件师兑簋,或即师簋所见之“伯龢父”,亦即共伯和,师簋宜为宣王时器(35)。《集成》0744收有琱生鬲,铭:“琱生乍(作)文考(尊)(鬲)。”鬲鼓腹,平裆,矮身,王世民等先生定为“西周中期”,显然过早(36),彭裕商先生定为宣王时。宝鸡县杨家沟西高泉村秦墓曾出土两件周生豆,铭:“周生乍(作)(尊)豆,用享于宗室。”(37)豆敛口,高粗柄而束腰,为西周晚期器。上古音琱幽部端纽,周幽部照纽,二字叠韵,端照准双声,可以通用。函皇父簋(《集成》4141—4143)、函皇父盘(《集成》10164)、函皇父鼎(《集成》2548、2745)所见之“琱”,函皇父匜(《集成》10225)作“周”。司簋:“(司)琱宫人。”“琱宫”读为“周宫”。七年趞曹鼎:“王才(在)周般宫。”十五年趞曹鼎:“王才(在)周新宫。”《春秋·襄公十五年》(《公羊传》引):“晋侯周卒。”陆德明释文:“周一本作雕。”雕、琱一字。《说文》:“琱,治玉也。”段玉裁注:“经传以雕、彫为琱。”

琱生之生,张亚初读甥,说琱生母是琱族之女,(妘)姓(38)。琱生称召伯虎之父为“君氏”、“宗君”,称召伯虎之母为“妇氏”,称召公奭为“烈祖”,可见与召伯虎同宗。琱生之父名“仲”,仲为排行,可见琱生一支是小宗,召伯虎一支是大宗,但琱生在自己的分支里是老大,所以在六年琱生簋中召伯虎又称琱生为“伯”、“伯氏”。琱生与召伯虎的关系略如下图:

郭沫若说召伯虎即见于《诗·大雅·江汉》之“召虎”,杨树达、斯维止、林沄皆信从。《江汉》云:“江汉之浒,王命召虎:式辟四方,彻我疆土。”毛传:“召虎,召穆公也。”《诗序》:“《江汉》,尹吉甫美宣王也,能兴衰拨乱,命召公平淮夷。”召穆公,穆为谥号;召伯虎,虎为其名,伯为其排行。召穆公是厉王、宣王时的重臣。《史记·周本纪》:“(厉)王行暴虐侈傲,国人谤王。召公谏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其谤鲜矣,诸侯不朝。三十四年,王益严,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厉王喜,告召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召公曰:‘是鄣之也。防民之口,甚于防水;水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水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民之有口也,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犹其有原隰衍沃也,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行善而备败,所以产财用衣食者也。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三年乃相与畔,袭厉王,厉王出奔于彘。厉王太子静,匿召公之家。国人闻之,乃围之。召公曰:‘昔吾骤谏王,王不从,以及此难也。今杀王太子,王其以我为讐而怼怒乎!夫事君者,险而不讐怼,况事王乎!’乃以其子代王太子,太子竟得脱。”今本《竹书纪年》:“宣王六年,召穆公帅师伐淮夷。”学者多据此定五年、六年琱生簋为宣王时器。

林沄说:“铭文中提到的召伯虎,即周代史上很出名的召穆公。据《史记·周本纪》,他在厉王时已为大臣,后来又辅立宣王。但本铭中召伯虎之父母尚在世,则召伯虎年龄可能还不是很大。故铭中所记的‘五年’、‘六年’最有可能是厉王五年或厉王六年。”不过作五年簋、尊时,召伯虎父母已至暮年,召伯虎已是独立处理土田分割这样的重大事务,只是因为是宗族内部事务,才强调遵从宗君、宗妇即其父母的意见。从这一点说,召伯虎其时年龄不会太小。假定作器时召伯虎三十岁,厉王在位《周本纪》说有37年,即使不计入共和14年(39),从厉王五年到宣王初年也有35年左右,由一个六七十岁的老人担任主帅远征淮夷,恐不大可能。假定召伯虎在宣王初年45岁左右,则其在厉王末年谏王,辅立宣王,则是完全可以的。

也有学者把五年、六年琱生簋定为西周中期器。马承源先生主编《中国青铜器》说五年琱生簋“圈足高于器体,鸟兽耳较粗壮,珥与耳的长度相当。西周中期器”(40)。上海博物馆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将五年、六年琱生簋置之孝王时(41),说:“孝王五年为公元前九二○年,正月辛卯朔,己丑先天二日。传世琱生器尚有六年器,铭四月甲子,合于孝王六年四月十三日,此两器内容有联系。”笔者先前也同意此说(42)。王世民等说:“从器形和纹饰考察,它们不能晚至宣王时期,从双耳的鸟头造型、分解的兽面纹以及铭文涉及的内容而论,宜定为西周中期器。”(43)吴镇烽说召伯虎为“西周中期晚段人,名虎,召氏公族首领”(44)。

以上说法,似乎都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在西周中期和晚期,不会各有一个召伯虎。召伯虎是一位重臣,其事迹又与厉王奔彘、伐淮夷等重大历史事件相关,则《国语》、《史记》等书的记载,我们没有理由否定。

五年琱生簋(图版贰,1)、六年琱生簋(图版贰,2)的形制纹饰,固然比较特别,但也不是毫无西周晚期的特点。朱凤瀚《古代中国青铜器》第十一章《西周青铜器》将两件琱生簋置于西周第五期(厉王前后)。朱氏将琱生簋与周厉王胡簋、传世元年师簋作了比较,指出除后二簋为方座簋外,耳皆作歧冠曲喙之立鸟形或饰兽首鸟尾;并特别强调:“在一些形制特异的簋上刻意修饰簋耳,是本期一种流行的艺术手法。”他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在器物断代中最要注意的是显示最晚年代的特征。1993年,河南洛阳市东郊邙山南麓M906出土召伯虎盨,铭:“伯虎乍(作)朕文考。”(45)盨椭方形,附耳,四高蹄足,盖上有四个两两相连的矩形钮(图版贰,3),与《通考》上册图17师寏父盨相似,为西周晚期器。同墓出土鼎(M906:2)立耳,圜底,浅腹,短粗兽蹄足(图版贰,4),与著名的宣王重器毛公鼎相似。

综上所述,我认为三器应断为宣王五年、六年器。

查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宣王五年为前823年,该年正月戊辰朔,己丑为22日;宣王六年为前822年,四月辛卯朔,甲子为34日,不能相合。王占奎主张共和14年应计入宣王纪年,依其说,宣王五年即张《表》共和五年,前837年,若建亥,正月己丑朔,即1日;六年为前836年,四月壬子朔,甲子为13日,可以相合(46)。当然,西周诸王拟年还有种种问题;今日排定的西周朔闰符合实际天象,但当时人可能作不到完全准确,容有一二日的误差,所以,我们不必过分看重金文干支与今人所拟历表的合与不合。

四 字词、语句

孙诒让说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文字奇古,不能尽晓”。林沄指出二器文字谈不上“奇古”,但“有个别字走形颇甚”,其原因是“制范时摹刻失真,浇铸时铭范变形”。林氏举惠字下部讹为“”形,讯()字讹作“”、“ ”、“”,都是典型的例子。此外,“通录(禄)”通字习见作“”(九年卫鼎)、“”(钟),录字习见作“”(颂鼎),五年琱生尊讹作“”;字习见作“”(番生簋)、“”(毛公鼎),五年琱生簋作“”,而五年琱生尊讹作“”;字习见作“”(戲伯鬲戲字左旁),五年琱生尊作“”(字上部)。因为讹误较多,有些字属首见,有些词语、文例比较奇特,以致多年来学者间对器主、内容以及铭文反映的西周宗法与土地制度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五年琱生尊的出土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以下对一些关键性的字词、语句作以考释,希望有助于一些难题的解决。

(一)五年琱生簋

琱生又事,召来合事。

“又事”应读为“有事”,所谓“事”,应指召氏家族内土田仆庸分割之事。此事关乎琱生和召伯虎同一家族内大宗和小宗的利益,是双方的大事。琱生作器,从他的角度说,是自己有事。召伯虎以王朝卿士、召氏家族大宗、其父君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前来合议、会商并主持处理此事,是有权威的。郭沫若、斯维至说琱生为大宰,故读事为使,琱生使召伯虎来合勘事务。如上文说,琱生既非大宰,召伯虎又为卿士,身份远高于琱生,琱生自不能支使召伯虎作何事,而只能请其来会商、处理事务。斯维至说:“合事”之事指“征伐淮夷(包括徐楚)有关之事”,从铭文本身根本看不出来。白川静、林沄正确指出铭文记载琱生与召伯虎之间的财产权纠纷,但林沄说琱生扩大地盘,受到侦讯,却由召伯虎徇私袒护予以登记认可,也不准确。在召氏家族内部的财产分割中,召伯虎一支占的份额较大,琱生一支占的份额较小,但他也得到了自己应得的一份,所以仍然值得记述。

余献妇氏以壶。

余指琱生而非召伯虎。壶郭沫若读为符,大误。五年琱生尊召姜(即妇氏)收到琱生之器“壶两”即壶一对,壶为盛酒器,至为明确。

以君氏命曰。

以,介词,因为,由于。《论语·卫灵公》:“君子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琱生强调因为君氏有命,才请召伯虎来会商土田分割之事。

余老,之公仆庸土田多

余,郭沫若说是“君氏自谓”,是很对的。但他将“余老止公”连读,解为“我的父亲止公”,则不妥。林沄说:“‘余’在金文词例中无一例外地只作‘我’的意思,从来不作‘我的’讲。……‘余老’应释‘我已年老’。一九七八年河北元氏出土的叔父卣铭云:‘叔父曰:余考(老),不克御事……’(《考古》一九七九年一期)与本铭可互相参证。余,仍应为琱生自称。盖命辞虽是为君氏所拟,但在此叙述时仍是琱生的口气。”“余老”解作“我已年老”,文从字顺。但说余为琱生,则语气特别别扭。琱生作器时是否已老,铭无内证。君氏在六年四月之前已过世,琱生作器时显然已老。琱生作器,是为了证明自己从家族土田财产中所分得的部分是合法所得,与自己的年龄没有关系。君氏行将辞世,甚至可能已一度病危,出命分割家族财产,则有其紧迫性。

《说文》:“之,出也。”段玉裁注:“按之有训为此者,如之人也、之德也、之条条、之刀刀。《左传》:‘郑人醢之三人也。’《召南》毛传曰:‘之事,祭事也。’……此等之字皆训为是。”《吕氏春秋·举难》:“之歌者非常人也。”毕沅曰:“《新序》五之作此。”(47)《诗·周颂·臣工》:“敬尔在公。”朱熹集传:“公,公家也。”《诗·豳风·七月》:“言私其,献于公。”毛传:“大兽公之,小兽私之。”公与私相对。”相对于召伯虎和琱生各自的分支,召氏家族的财产原是二支公有的;在遵君氏之命分割后,召伯虎因是大宗,他也即是公家的代表,下文“公宕其参(叁)”、“其(兄)公”之公仍是公家,但却指召伯虎一支。

“仆庸土田”即见于《诗·鲁颂·閟宫》之“土田附庸”,《左传·定公四年》之“土田陪敦”,前人已有定论。仆、附、陪音近通用。庸字作“”,习见作“”(臣谏簋),小篆作“”,容庚曰:“,《说文》:‘象城郭之重,两亭相对也。’与庸、、墉为一字。乃以笔迹小异而析为二。庸魏三体石经古文作,《说文》墉古文作。”(48)敦乃庸()之形讹。土五年琱生尊作,乃徒之省(49),读为土。仆庸一词还见于陕西永寿县好畴河出土的逆钟,铭称:“今余易(赐)女(汝)盾五、戈彤(緌),用(兼)于公室,仆庸、臣妾、小子、室家,母(毋)又(有)不闻知。”(50)斯维至指出,钟铭仆庸与臣妾、小子同赐,仆庸是附著在土田上的农业奴隶,大概近是。

《说文》:“,数谏也。从言,朿声。”段玉裁注:“谓数其失而谏之,凡讥刺字当用此。”《广雅·释言》:“,怨也。”即怨刺、讽刺、怨责。墙盘:“害(舒)屖(迟)文考乙公,遽(竞)(爽)得屯(纯)无(刺)。”“无”即无怨责。《诗·大雅·瞻印》:“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诗序》:“《瞻卬》,凡伯刺幽王大坏也。”可见土田、人民的占有有时是会招致怨责的。

《说文》:“刺,君杀大夫曰刺。刺,直伤也。”直伤是刺之本义,引申之,刺探、侦讯亦曰刺。《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正字通·刀部》:“刺,侦伺。”六年琱生簋“用狱(刺)为白(伯)”,刺即侦讯。、刺《说文》为二字,但通用。五年琱生尊作朿。《说文》:“朿,木芒也。象形。读若刺。”刺、乃朿之孳乳字,其意义皆与木芒有关。

弋白(伯)氏从许,公宕其参(叁),女(汝)则宕其贰。

弋读为式。《墙盘》:“刺(烈)且(祖)文考弋。”裘锡圭先生说弋为语首助词,读式(51),引丁声树先生说“式者劝令之词”。

“伯氏”学者多以为指召伯虎,林沄说:“‘伯氏’是琱生对召伯虎的敬称。”召伯虎为君氏长子,固然可称伯氏,但上文已说过,这段话的主语是君氏,不是琱生,父亲没有必要对儿子用敬称,此“伯氏”同六年琱生簋的“伯氏”一样,均指琱生。

从,听从,依顺。《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臣从其计。”《说文》:“许,听也。”段玉裁注:“听从之言也。耳与声相入曰听,引申之,凡顺从曰听。”从、许为近义词连用。五年琱生尊铭“式许”省略从和伯氏,意义并无变化。郭沫若读从为纵,解为纵容;林沄亦读纵,解为缓、从宽,均非确诂。

宕《说文》谓“过也”。郭沫若训“放荡”,林沄以为郭说“失之空泛”,是。林氏解为“超额”,也不确切。铭既未说公(公家,林氏说是止公,非是)及汝(琱生)土田仆庸原来的额度,何“超额”之可言?斯维至说:“宕即拓之本字,有拓伐、拓取、拓殖之意”。殆是。宕是否拓之本字,无法肯定,但二字通用,恐无问题。上古音宕阳部定纽,拓(zhí)铎部照纽,阳铎阳入对转,照定准旁纽,可以通用。簋:“朕文母竞敏□行,休宕氒(厥)心。”“休宕”,休美开拓。《说文》:“拓,拾也。陈宋语。从手,石声。摭,拓或从庶。”桂馥义证:“‘拾’也者,《广雅》:‘摭,即也’。《礼器》有‘顺而摭也’,正义:‘犹拾取也。’……‘陈宋语’者,《方言》:‘摭,取也。陈宋之间曰摭。’”君氏说:(公有的土田仆庸)公家取三份,你取二分。

余既讯,我考我母令(命),余弗敢(亂)。

《说文》:“讯,问也。”吴大澂《说文古籀补》:“古讯字从系从口,执敌而问之也。”讯之本义为审讯、审问,引申则为一般意义的问。《诗·小雅·正月》:“召彼故老,讯之占梦。”毛传:“讯,问也。”五祀卫鼎:“正廼讯厉曰:‘女(汝)田不(否)?’”上文琱生转述了君氏之命,召伯虎为了负责,再次询问君氏,加以核实。

亦见六年琱生簋“命”,杨树达隶作侯,云:“《汉书·礼乐志》注云:‘侯,惟也。’惟命犹今言‘如命’‘从命’也。”侯字金文作“”(匽侯盂)、“”(伯侯父盘)(52),与明显不同,杨说非是。林沄说:“原篆作,疑为从声之形声字。金文中‘亡’亦作‘亡’(如簋),即典籍之‘亡斁’。斁典籍多训厌,厌有伏义,亦有顺从之义。故‘我父我母命’可暂释为‘服从我父母亲之命’。”林氏的说法对人极有启发。我以为字异体。古文字厂、广义近通用,如庶小篆从广作“”,金文作“”(簋)或“”(邾公华钟);作“”(农卣),或作“”(长甶盉)(53)。字又作“”(□叔多父盘)(54)。旲下或从矢,上为目之讹。殷墟甲骨文有字作“”(《拾》17.2)、(《京都》2363),罗振玉、王襄释斁,戴家祥释眣(55);金文毛公鼎“肆皇天亡”,作“”,王国维云:“,诸家读为斁。按无斁古通作无射,从目,从矢,矢著目上,义亦为射。殷虚卜辞有此字。”(56)商末器有小子鼎(《集成》2648),作“”,刘钊说字从目,射声(57)。应为一字之异,故字之异。虢季子白盘:“王各周庙宣。”《说文》未收,徐铉新附作榭。《左传·成公十六年》:“成周宣榭火。”《公羊传》、《谷梁传》榭作谢。又簋:“王各于宣射。”用射字。“我考我母令(命)”,读为谢,义为听。《礼记·曲礼》:“若不得谢。”郑玄注:“谢,犹听也。”孔颖达疏:“谢,犹听许也。”

《说文》:“,治也。幺子相亂,受治之也。读若亂同。一曰理也。”段玉裁注:“此与乙部亂音义皆同。”又徐铉本《说文》:“亂,治也。从乙,乙,治之也。从。”段玉裁本改作:“亂,不治也。从乙、。乙,治之也。”注:“各本作‘治也……’文理不可通,今更正。亂本训不治。”段说亦有理致。《韩非子·六反》:“亂者,治之反也。”《尔雅·释诂下》:“纵,亂也。”郝懿行义疏:“亂者,治之对也。”亂可训扰亂。《论语·卫灵公》:“小不忍,则亂大谋。”亂也可以读为变。變从攴,声。声字多通用。《说文》:“,亂也。一曰治也。……,古文。”“”即五年琱生尊“”之讹。《说文》:“,……籀文作孌。”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盗者》:“酉,水(雉)也。盗者而黄色。”影本读为臠。”《说文》:“臠,臞也。”召伯虎说,我听从我父、母的命令,我不敢改变。

余或(又)至(致)我考我母令(命)。

至读为致。《说文》:“致,送诣也。”《论语·子张》:“士见危致命。”朱熹集注:“致命,谓委致其命,犹言授命也。”召伯虎说,我又(再)一次传达、传授我父、母之命。

(二)五年琱生尊

五年九月初吉。

此句仅记年、月和初吉,而无干支,同样的例子见班簋“八月初吉,在宗周”(《集成》4341)、盠方彝“八月初吉,王各于周庙”(《集成》9899)、伯吉父簋“唯十又二月初吉,白(伯)吉父……”(《集成》4035)、先伯簋:“九月初吉,先白(伯)自乍(作)……”(《集成》3807)。初吉,或以为是月相词语,“四分一月”说者以为指初一至初七、八的一段时间,“定点”说者以为指初一(李学勤、彭裕商)或初二、初三(刘启益);或以为非月相词语,指“初干吉日”或“大吉”之日(58)。以上文例仅记初吉,不系干支,似乎有利于“定点”说,因为“如果初吉不是指月中确定的一天,而是指七、八天,那么,铭文中……的一系列活动,究竟在哪一天,时间就很不明确”(59)。

召姜以琱生五帅、壶两。

“召姜”五年琱生簋称“妇氏”,六年琱生簋称“幽姜”,可见她是召氏家族的宗妇。琱生送礼给召姜,而不是直接给君氏,君氏之命由召姜转达,可能是因为君氏更加老迈,已不能直接出面。

”字字书未见,疑为熾字讹省。《说文》:“熾,盛也。从火,戠声。,古文熾。”《汗简》卷五熾作“”。黄锡全说:“今本《说文》古文作,形体有误,应以此正。火部录《演说文》熾作,增从屮作,殆熾字又一古文。”(60)“”从火,声,中之目为日之讹,日、目互讹,例见上文,即戠字之省。戠殷墟甲骨文作“”(《粹》213)、“”(《甲》872)(61);金文作“”(何尊)、“”(趩簋)、“”(免簋)(62),与“”接近。炽本为火盛,引申指赤色。《尚书·禹贡》:“厥土赤炽坟。”郑玄注:“炽,赤也。”《文选·左思<蜀都赋>》:“丹砂赩炽出其坂。”炽也可能读为织。《说文》:“织,作布帛之总名也。”段玉裁注:“布者,麻缕所成;帛者,丝所成,作之皆谓之织。”《玉篇》糸部:“织,织文锦绮之属。”

帅字原作“”,比较奇特。字从巾,声。之讹,像二手执一物,手本应向物,簋文讹向外。殷墟甲骨文有“”(《乙》3290)、“”(《甲》1268)、“”(《合集》283)、“”(《乙》2328)(63)。此字于省吾先生释帅(64),唐兰先生释寻(65),徐中舒师释(66),殆以唐说为近是。春秋齐器镈:“侯氏易(赐)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之民人都(鄙)。”作“”,左旁与同。金文帅字作“”(五祀卫鼎),石鼓文《作原》“帅皮(彼)阪□”帅作“”。何琳仪说:“帅……从巾,寻声。帅,心纽;寻,邪纽。心、邪中古音均属齿音。”(67)《说文》:“帥,佩巾也。从巾、,帥或从兑。”《广雅·释器》:“,巾也。”《诗·召南·野有死》:“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兮。”毛传:“,佩巾也。”马瑞辰传笺通释:“古以佩巾为,亦以缡为。缡为妇人之褘,褘即蔽膝,一名大巾,故又通名。”为妇人用物,琱生送红色丝巾或大巾给妇氏,是为讨其欢心,以求得她在家族土田仆庸分割中照顾自己的利益。

“壶两”即一对壶,由此可见郭沫若读壶为符显然不妥。

之我仆庸(土)田多(刺),弋(式)许,勿使(散)亡。

君氏说我的仆庸土田多有怨责,希望琱生听从(分割)意见,不要使之散失。

“我”与五年琱生簋的“公”相当。公,公家;我,君氏自谓,君氏既是宗君,当然也就是公家的代表。我、余皆为第一人称代词,但余只作主语,我则可作定语,意为“我的”。

、散在《说文》中为二字,训“分离”,散训“杂肉”,但古文字、经传多通用散字,金文“伯”或作“散伯”(68)。铭文中用本义。

余<公?>宕(拓)其参(叁),女(汝)宕(拓)其贰。

从五年琱生簋来看,余可能是公之误字,指公家。也有可能不误,是君氏自称,君氏代表公家。

五年琱生簋此句后尚有“公宕其贰,女则宕其一”一句,本铭省略了。看来,召姜只是重申君氏八个月前的旧命。

(兄)公,其弟乃余。

为兄之注音形声字。其,指代词,相当于这、那。《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晏子立于崔氏之门外,其人曰:‘死乎?’”兄,召伯虎,他是大宗嫡长子,琱生之兄;他是君氏法定继承人,在君氏之后,自然也是公家的代表。弟指琱生。琱生是小宗嫡长子,是弟,在宗族土田仆庸分配中所得份额虽小,但也是应得的。琱生强调这点,是祈望召伯虎眷念兄弟之情,照顾自己。召伯虎据说是一个很重视兄弟情分的人。《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鄂不。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如是则兄弟虽有小忿,不废懿亲……庸勋亲亲,昵近尊贤,德之大者也。”以《诗·小雅·常棣》为召伯虎作。而《国语·周语》则云:“周文公之诗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又以为周公旦作。《诗序》、郑玄笺说同。杨树达先生力辨《诗序》、郑笺之非(69),说甚可信。

此铭中召伯虎并未直接出现,作器者为琱生,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末尾句例相同,内容相关,因知皆琱生器,杨树达先生、林沄先生的说法是对的。郭沫若、斯维至等先生定为召伯虎器,肯定是错的。

(惠)大章(璋),报(妇)氏帛束、璜一,有(司)眔盥两,屖。

五年琱生簋作,后者郭沫若亦隶作,说即蟪字异构,读为惠。开首省余字,后省“于君氏”3字,因有五年琱生簋对照,理解上没有歧义。

《说文》:“眔,目相及也。从目,从隶省。”与逮通用。《公羊传·哀公十四年》:“祖之所逮闻也。”汉石经逮作遝。《广韵·霁韵》:“逮,逮及。”《资治通鉴·汉纪四十七》:“时党人狱所染逮者皆天下名贤。”胡三省注:“逮,谓连及也。”义为及、至、到。五祀卫鼎:“氒(厥)东疆(疆)眔散田。”吴虎鼎:“氒(厥)南疆(疆)毕人眔疆。”从字所处的位置看,眔当然也可作人名,但无先例。

“有”即有司,官吏。古设官分职,各有专司,因称官吏为有司。《仪礼·士冠礼》:“有司如主人服,即位于西方。”郑玄注:“有司,群吏有事者。”周代在处理土田纠纷时,除王朝公卿外,往往有有司参与处理具体事务,当事者有时还要送给他们礼物。裘卫盉:“……廼令(命)参(三)有(司):(司)土邑、(司)马单旟、(司)工邑人服眔受(授)田。”五祀卫鼎:“廼令(命)参(三)有(司)土邑人逋、(司)马人邦、(司)工陶矩、内史友寺刍,帅履裘卫厉田四田。”散氏盘:“人有(司)履田:鲜、且……丰父、(鸿)人有(司)丂(考)……散人小子履田:戎、父……襄之有(司)橐……凡散有(司)十夫。”吴虎鼎:“……王令(命)善(膳)夫丰生、(司)工雍毅(申)刺(厉)王令(命),取吴旧疆(疆)付吴虎……吴虎拜(稽)首天子休,宾(赠送)善夫丰生章(璋)、马匹,宾(司)工雍毅章(璋)、马匹,宾内(司)土寺□[璧]、爰(瑗)。书:尹友守史由。宾史韦(玮)两。”可能五年九月初吉之时,土田行将分割,故送官吏二盥器。

《玉篇》:“屖,迟也。今作栖,亦作犀。”犀与胥通。《史记·匈奴列传》:“黄金胥纰一。”集解引徐广曰:“或作犀毗。”索隐:“《汉书》见作犀毗,此作胥者,胥、犀声相近。”屖,疑读为胥,须,等待。《诗·小雅·桑扈》:“君子乐胥。”孔颖达疏:“胥,须。”

子孙永宝用止<之>享。

止为之讹字。金文或说“用享”,或说“用之”,铭合二而一。司马南叔匜:“子子孙孙永宝用享。”师簋盖:“孙孙子子其永宝用,享于宗庙。”有伯君堇生匜:“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之。”在古文献中也常有之讹作止的例子。《诗·大雅·公刘》:“止基廼理……止旅乃密。”于省吾说:“按止即之字。金文之字作,与易混。之犹兹也。”(70)

其又(有)敢(乱,读为变)兹命,曰:“女(汝)事(召)人公则明亟()。”

读为变。周时解决土田纠纷之后,当事人都要起誓,不再变悔,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散氏盘:“廼卑(俾)西宫、武父(辉按:二人均人有司)誓曰:‘我既付散氏溼田、(畛)田,余有爽(变),爰千罚千。”文例同。本铭当是琱生自誓。上铭召伯虎已表示“(谢)我考我母令(命),

余弗敢(变)”,也可以看作他的自誓。

“召人公”,先祖召公。亟应读为。《说文》:“,疾也。从心,亟声。一曰谨重皃。”《广雅·释诂一》:“亟,敬也。”王念孙疏证:“茍、亟、并同义。”有警惕、恭谨、慎重等义。铭文说:“你的事(先祖)召公警惕地注视着。”相同的例子见侯马盟书、温县盟书等春秋末年盟誓之辞。侯马盟书1:40:“史彘敢不侑(有)(剖)丌(其)心以事嘉,而(如)敢不尽从嘉之明(盟)、定宫平(畴)之命,而(如)敢(变)改助(判)及奂(涣),卑(俾)不守二宫者,……(吾)君丌(其)明亟(视)之,麻(昧)夷(雉)非(彼)是(氏)。”汤余惠解释“吾君其明亟视之”说:“意思是先君将在冥冥之中警惕地注视我(指盟誓者彘)的一举一动。亟,盟书或作,……各家皆读亟为殛,训为诛,殊误。”(71)温县盟书:“自今以往,乔敢不(竟)焉中(忠)心事丌(其)(主),而(如)敢与贼为徒者,不(丕)(显)晋公大塚(冢)(谛)()(视)女(汝),麻(昧)夷(雉)非(彼)是(氏)。”“大塚”即大冢,大宗,以嫡子身份继承君位者。“召人公”与“吾(先)君”、“大冢”的地位相当,自然会警惕地注视后辈的言行。

此句若断作“汝事召人,公则明亟”,事作动词用,公为召公,似乎也通。

(三)六年琱生簋

王才(在)

,地名,在周都丰、镐之旁(72)。此句只是说明当时王在何处,以下记事与王无关。作册睘卣:“隹(唯)十又九年,王在厈。王姜令(命)乍(作)册睘安尸(夷)白(伯)。”文例同。

余告庆。

《广韵·号韵》:“告,报也。”《诗·大雅·韩奕》:“庆既令居。”朱熹集传:“庆,喜也。”“告庆”即报喜。杨树达说庆为人名,不可取。

公氒(厥)稟贝,用狱朿(刺)为白(伯),又(有)祗又(有)成。

《说文》:“稟,赐谷也。”引申为赐予、给与。《广雅·释诂三》:“稟,予也。”王念孙疏证:“各本予下皆无与字,此因予、与二字同声,故传写脱去与字耳。”林沄说稟在此训为给纳,云:“《周礼·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本铭之‘禀(辉按禀为稟之俗字,今则成为正字)贝’,盖相当于‘入束矢’或‘入钧金’,为狱讼之手续。”

“狱朿(刺)”,诉讼侦察。土田仆庸分割,虽是家族内部事务,但既有怨责,以听讼的方式了解情况,加以处理,较为妥当。杨树达说:“周室之初,召公奭听讼于甘棠之下,遗爱在民,思其人,敬其树,《诗·召南·甘棠》之篇是也。召虎为召公之后,古代世官世职,故召虎亦以狱誎(辉按杨先生隶作誎)之事有功,而受命作伯也。”召伯虎是否主持过刑狱,无法推究,但他继承乃祖召公奭遗风,注意听讼,是完全可能的。

祗与三体石经《君奭》“祗若此”祗的形体相近。《正字通》:“祗,与祗通。”《集韵》:“祗,安也。”“有祗有成”可能是诉讼侦察有了结果。

余典勿敢封。

《说文》:“典,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庄都说:典,大册也。”典本像双手持册,引申为登录、记录。格伯簋:“铸保(宝),用典格白(伯)田。”作名词用指文书、约剂。林沄说:“典,指记载土田数量、四至的文书……古代以土田讼者,立约剂称‘典’(动词),所立之约剂亦称典(名词)。……召伯虎在这里是说:……我虽有记录土田的文书,(因未有定论)不敢封存于官府。”说殆是。

今余既一名典,献伯氏。

一,副词,皆。《诗·邶风·北门》:“政事一埤益我。”《广雅·释诂三》:“名,成也。”“既一名典”,已经都登录成册。献,奉送。

则报璧。

“报璧”的主语为琱生,承上省略。报的对象是召伯虎。林沄说:“(琱生)于召伯虎亦应是先觐圭,及事成之后,又报以璧。”

五 译文

依据上文考释,试将三器铭文翻译如下。

(一)五年琱生簋

在(宣王)五年正月己丑这天,琱生有事,召伯虎前来合议、会商。我奉献壶给妇氏,报告说:“因为君氏曾发布命令说:‘我老了,这些公有仆庸土田有很多怨责,希望伯氏听从、允许(重新分配,其原则是假如)公家取得三份,你就取得两份;公家取得二分,你就取得一分。’”我奉献给君氏大玉璋,报答妇氏丝帛一捆、玉璜一枚。召伯虎说:“我已经问过了,听从我父亲、母亲的命令,我不敢改变。我再一次传达、申述我父亲、母亲的命令。”琱生就送上玉圭给召伯虎以作进见之礼。

(二)五年琱生尊

在(宣王)五年九月初吉这天,召姜因为琱生(曾奉献过)五条红丝巾、一对壶,用君氏的名义发布命令说:“我老了,我们的这些仆庸土田多怨责,请允许(重新分配,其原则是)公家取得三分,你就取得二分。”哥哥(召伯虎)就是公家,弟弟就是我。我奉献给君氏大玉璋,报答妇氏丝帛一捆、玉璜一枚,相关官员连及有两件盥洗器具,等待着(他们处理这件事)。琱生感激并赞扬我的宗君的恩德,因此作了祭祀先祖召公的牺尊。用以祈求高禄、大福、长寿善终,子子孙孙永远珍藏使用,享祀先祖。如果有敢改变这个命令的,就说:“你的事情,(始祖)召公在天上一直警惕地注视着。”

(三)六年琱生簋

在(宣王)六年四月甲子这天,王在京。召伯虎通报说:“我报告一个喜讯。说:公家付了手续费,用诉讼侦讯的方式为伯氏(处理此事),现在有了完满的结果,这也是(遵照)我先父幽伯、先母幽姜命令(办理的)。我(再一次)报喜。我把与邑相关的事务问过官员,早有记录土田(数量、四至及附属隶农)的文书,(因未有定论,当时)没敢封存于官府。现在我已经完全登录成册,奉送一份给伯氏(保存)。”(琱生)用玉璧报答(召伯虎)。琱生感激、赞颂我的宗君的恩德,因而铸造祭祀我们显赫的始祖召公的簋,将万年子子孙孙珍藏、使用,在宗庙享祀(先祖)。

六 铭文反映的西周宗法与土地制度

西周社会的基层单位是父家长家族,亦即宗族。在家族中,实行严格的宗法制度,嫡长子为大宗,宗族长,是宗族的法定继承人,别子为小宗。《礼记·丧服小记》云: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类似的话又见《礼记·大传》。对上面这段话,历代学者多有解释。斯维至先生说:“别子,对天子的大宗来说,他是诸侯的始祖,所以他是小宗;倘对他的兄弟即封为卿大夫的来说,则他又是大宗。大宗是由父子一直线的延续发展下来的,就是说在宗庙里由始祖到最末一代,他们的神主都放在宗庙里受到其子孙共同的祭祀,这就是所谓的‘百世不迁’。小宗是由高祖传到第五代时,就需要另立新宗,把神主放到宗庙另一室去,或另建新的宗庙,这就是所谓的‘五世则迁’。”(73)斯先生以图的形式排比了周王室及鲁国宗族大、小宗之间纵的发展,又说:“按照宗法,小宗是从大宗分出来的。因此,小宗必须服从大宗的领导。”(74)

《左传·桓公二年》云:

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孔颖达疏:“《礼》有大宗小宗。天子、诸侯之庶子谓之别子,及异姓受族为后世之始祖者,世適(嫡)承嗣,百世不迁,谓之大宗。为父后者,诸弟宗之,五世则迁,谓之小宗。”

相近的话又见《左传·襄公十四年》:

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

钱宗范先生系统研究了周代宗法制度(75)。钱先生注意到《左传·桓公十年》的“隶子弟”在《左传·襄公十四年》写作“朋友”,指出:“‘朋友’一词,最原始的意义,应是指同宗或同族内的弟兄辈行的族人。”(76)钱先生引《尚书·康诰》“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孟子·万章下》“不挟兄弟而友”、杜伯盨“其用享孝于皇申(神)且(祖)考,于好朋友”、毛公鼎“以乃族干(捍)吾(御)王身”、师訇簋作“以乃友干吾王身”等例,说极可信。宗法制是血缘关系的一种反映,因而重视兄弟之情,照顾彼此的合法利益。钱先生说:“(《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提到的)‘大宗’就是春秋时代的一个宗族长,族长在经济上成为全族各家族成员的统治者,表面上代表宗族掌握财产,处于守宗合族的地位。……族长在经济上的地位保证了他在政治上成为全族实际上的统治者,而族长在政治上的地位更加强了他在经济上的地位。”(77)

在琱生三器中,西周的宗法制度得到充分的反映。君氏为宗君,是召氏家族的族长。他虽已年迈,但对家族事务仍有绝对的控制权。在处理家族财产分割时,以他的名义发布命令,原则是他定的,只是象征性地征求其他人的意见,而其他人对他的意见不能改变,其子召伯虎也只能遵照执行。君氏处理家族财产,首先照顾召伯虎亦即大宗的利益,对小宗琱生的利益只是兼顾而已。即令如此,小宗琱生已是感激涕零,要奉献玉璋以示感谢。妇氏是宗妇,在其夫君氏有病或不便出面时,代之发布命令,收受琱生的礼物束帛、璜、五条丝巾、一对壶。她是命令的实际发布者,因而收受礼物较多。但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命令,处于君氏的从属地位,则说明在宗族中,女性族长的地位远低于男性。召伯虎是王朝公卿、召氏家族宗君的嫡长子、大宗的法定继承人,但在其父母尚在世的情况下,仍要遵父母之命办事,不敢随便变更。召伯虎遵命办事,琱生仍要奉送他玉圭、玉璧,显然把他看作尊者、长者,二人的地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琱生作为小宗,地位较低。为了取得自己的合法利益,琱生强调自己是召公奭后裔,几次制作祭祀始祖器簋、尊;上文提到的周生豆强调自己作器目的是“用享于宗室”;强调自己与召伯虎的血缘关系、兄弟之情。琱生多次送礼给君氏、妇氏、召伯虎,虽是出于礼节,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讨好、行贿之嫌。在君氏提出土田仆庸的分配方案后,琱生同意接受并立誓永不变悔,说先祖召公在上天监视着,(如有违背,愿受惩处。)在事情处理过程中以及有了结果后,琱生几次作器铸铭,说明自己所得是宗君决定的,合理合法,其用心也不排除有立此存照,以防他人变悔之意。召伯虎作为厉、宣两朝辅政大臣,一代名卿,照顾亲情,依法办事,在事情有了结果时向琱生报喜,也体现了一位政治家的风范。

西周的土地制度在三器铭文中也得到充分的反映。

传统的看法认为,西周土地是王有或国有。《左传·昭公七年》楚芋君无宇曰:

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辉按指《诗·小雅·北山》)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

我们曾经指出:“这种周天子对国土和臣民的占有,其实质是指确立了周天子对全国的最高统治,……是在名义上占有着全国的一切。……西周时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家占有,表现在对分封的诸侯征收贡赋和其它义务上,而不表现在对诸侯土地的实质性占有上。”(78)李朝远先生也说:“西周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结构组合,即整个社会中存在着多种土地所有制;一是层次组合,即每一种土地所有制内部呈现出不同的层次。……就层次而言,领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之所以是等级的,就在于这种土地所有制内部层次化为天子土地所有制之下的王室土地领有制与诸侯土地领有制。”(79)

事实上,西周诸侯有权以王或自己的名义把土地、采邑赐给其下属。卯簋:“隹(唯)王十又一月丁亥,荣季入右卯立中廷,荣白(伯)乎(呼)令卯曰:易(赐)女(汝)马十匹、牛十。易(赐)于亡一田,易(赐)于□一田,易(赐)于队一田,易(赐)于一田。卯拜手<稽>手(首),对扬荣白(伯)休。”荣伯是诸侯兼天子之卿,他所赐土地是自己的领地,所以卯获得土地后“对扬荣伯休”,而不对扬天子休或王休。但铭文开头用王年纪时,仍有尊王之意。逆钟:“隹(唯)王元年三月既死霸庚申,叔氏在大庙,叔氏令(命)史召逆。叔氏若曰:‘逆,乃且(祖)考许政于公室,今余易(赐)女(汝)盾五锡……仆庸臣妾’。”“叔氏若曰”意即“叔氏这样说”,可能是叔氏转述王的话,也可能是史臣转述叔氏的话。在西周时能用“某若曰”口气讲话的人地位都很高,除王之外,文献所见只有周公、微子、共伯和等。叔氏有大庙,地位尊贵,故能赐仆庸臣妾给逆。

召伯虎家族为西周大族,历代得王封赏优渥,家族财产极巨。始祖召公奭封燕,但未就封,以其子克为第一代燕侯。留在王畿的各代召公仍有土田封赏。大保簋:“王伐录子(徂)氒(厥)反(返),子降征令(命)于大保。大保克(敬)亡遣。王(导)大保,易(赐)休余土。”召公奭因征伐录子有功,得成王赏赐余地土田。召圜器(又称卣)说召(召公奭后人,西周中期人)因“奔走事皇辟君”,得王赐“毕土方五十里”。《诗·大雅·江汉》记召伯虎伐淮夷后,王曰:“釐尔圭瓒,秬鬯一卣,告于文人。锡山土田,于周受命,自召祖命。”斯维至先生说:“‘锡山土田’与‘土田陪敦’(《左传·定公四年》)、‘土田附庸’(《鲁颂·閟宫》)相同,而召伯虎簋(辉按即琱生簋)则作‘仆庸土田’,此省去‘附庸’一词而已。由此可见,召伯虎与鲁公伯禽一样受到了分封诸侯的殊遇。”(80)斯先生定器主为召伯虎固然不对,但他指出召伯虎曾受到分封诸侯的殊遇,却近事实。召伯虎既承受祖业,又多受封赐,以其地位,主持分割家族财产,是完全可以的。白川静说:“到了土地经过迅速发展的共、穆时期以后,具有实力的贵族在其私有领地上也建立了同样(辉按指官僚机构)的管理组织。”(81)林沄说:“(西周中叶以后)各贵族大家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纱幕下,不断扩充自己的仆庸土田,越来越享有不受王权影响的实际所有权。”(82)这些说法同琱生三器反映的事实是一致的。

六年琱生簋提到其时“王在”,这一句话也并非无关紧要。铭文开头提到王在何处,仍有对王名义上的尊重。召伯虎以侦讯的方式处理家族土田纠纷,询问事务官员田邑(大小、四至等)问题,命之登录、制定相关文书、约剂,一切依周王朝处理土田纠纷的不成文法办事。但一则宣王年幼,二则是家族事务,故对王仅是提到而已,由此也可见其时王的权威已大不如前。

大约从西周中期开始,贵族、方国之间有了较多的土田仆庸纠纷。懿王时的曶鼎记载匡季在荒年抢了曶的十秭禾,曶将匡季告到东宫(太子)处。东宫原判匡季用五田、一众、三臣赔偿曶的十秭禾。曶感到不满足,又告到东宫处。东宫重判匡季用二十秭禾赔偿,如明年不赔,就加倍罚四十秭禾。结果曶和匡季私下协议,在原判基础上,匡季再加二田一夫,共用七田五夫和三十秭禾相抵,另外偿还曶十秭禾。厉王时的散氏盘记录了处理、散两国土田纠纷的全过程。五年琱生簋、尊提到仆庸土田多怨责,也应由纠纷引起。

西周土田及附著在它上面的隶农往往作为一个整体被赏赐或转移。《左传·定公四年》:“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之土田陪敦。……分康叔以殷民七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境)。……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克罍记在王封克“宅匽(燕)”,“(使)羌、兔、、驭、微……入土眔氒(厥)司”,意谓克接受了燕的封土及羌、兔等六个族。五年琱生簋、尊“仆庸”与“土田”连言,斯维至先生称仆庸为“农业奴隶”,是很恰当的。

西周田与邑往往连言。曶鼎:“必尚(当)卑(俾)处氒(厥)邑,田氒(厥)田。”攸比鼎:“廼事(使)攸卫牧誓曰:‘敢弗具(俱)付比,其且(助)射分田邑,则杀。’”五祀卫鼎:“履裘卫厉田四田,乃舍寓于氒(厥)邑。”《公羊传·桓公元年》:“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袁林则说:“这种‘田’与‘邑’的联系表明,‘田’并不简单的只是耕地,更重要的,它包含着一定的人身控制关系,或者说,这种‘田’只是一定社会剥削的表现物。由于‘田’只是对某些‘邑’之类集团整体进行剥削的表现物,因此,其必然靠近被剥削者集团居住地‘邑’,而不一定靠近剥削者居住地。”(83)六年琱生簋“余以邑讯有(司)”之“邑”,应该就是附著于“土田”之上的“仆庸”们的居住地。因为这种“邑”与“仆庸土田”关系密切,因而成为家族财产分割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先向有关官员了解情况,才能写进约剂,加以解决。

附记:《考古与文物》2007年4期宝鸡市考古队、扶风县博物馆《陕西扶风县新发现一批西周青铜器》一文已公布了五年琱生尊的相关资料。在此前后,我又先后读到王玉哲、朱凤瀚、李学勤、吴镇烽、陈昭容、刘桓、王占奎、陈英杰、罗卫东等先生讨论琱生三器的文章,深受启发。因本文作于2006年末至2007年初,今仍依原样发表,不作大的改动。

2007年3月16日

引书简称目

《拾》叶玉森:《铁云藏龟拾遗》,1925年五凤砚斋印。

《粹》郭沫若:《殷契粹编》,1937年东京文求堂石印;1965年科学出版社再版。

《甲》董作宾:《小屯·殷虚文字甲编》,1948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版。

《乙》董作宾:《小屯·殷虚文字乙编》,1949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版。

《京都》贝塚茂树:《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甲骨文字》,1959年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印。

《积古》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1804年;1919年上海扫叶山房石印。

《通考》容庚:《商周彝器通考》,1941年北平哈佛燕京学社版。

《集成》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1984-1994年中华书局版。

注释:

①吴式芬:《捃古录金文》,1895年。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1984—1994年。

③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上海扫叶山房石印本,1919年。

④[日]白川静著,袁林译:《西周史略》,139页,三秦出版社,1992年。

⑤⑨(82)林沄:《琱生簋新释》,《古文字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1980年。

⑥孙诒让:《古籀余论》卷中,1903年。

⑦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下册,142页,上海书店出版社影印本,1999年。

⑧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六年琱生簋跋》,中华书局,1997年。

⑩斯维至:《关于召伯虎簋的考释及“仆庸土田”问题》,《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

(11)据2006年11月21日在陕西省文物局召开的“宝鸡新出土青铜器新闻发布暨专家研讨会”上扶风县博物馆散发的打印稿:《扶风县连续出土商周青铜器》。

(12)参看北京大学考古专业:《商周考古》,31页,图一五,4、10,文物出版社,1978年。

(13)《西安晚报》2006年11月22日《要闻快报》版《青铜器铭文未谈及行贿受贿》文引拙说。

(14)容庚编著、张振林、马国权摹补:《金文编》,111页,中华书局,1985年。

(15)同(13)文引。

(16)同(14),340页。

(17)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中华书局,1979年。

(18)马承源主编:《中国青铜器》,30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

(19)刘兴:《申簋盖铭考释》,图三,《考古与文物》1983年2期。

(20)同(19),19页。

(21)朱凤瀚:《古代中国青铜器》,98—99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年。

(22)王国维:《观堂集林·说彝》,《王国维遗书》,上海书店,1983年。

(23)马衡:《凡将斋金石丛稿·中国金石学概要(上)》,中华书局,1977年。

(24)同(21),96页。

(25)《燕京学报》第一期。

(26)哈佛燕京学社,1941年。

(27)《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七本一分,1936年12月;又收入《徐中舒历史论文选辑》,中华书局,1998年。

(28)容庚、张维持:《殷周青铜器通论》,科学出版社,1958年。

(29)李学勤:《晋公的几个问题》说“晋公”为晋平公,器作于平公二十一年(前537年),《出土文献研究》,文物出版社,1985年。

(30)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编:《陕西出土商周青铜器》(二),文物出版社,1980年。

(31)邹衡主编:《天马—曲村(1980—1989)》,科学出版社,2000年。

(32)同(18),165页。

(33)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40页,中华书局,1 986年。

(34)王世民、陈公柔、张长寿:《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89—90页,图见85页,文物出版社,1999年。

(35)彭裕商:《西周青铜器年代综合研究》,439—440页,巴蜀书社,2003年。

(36)同(34)52页,图见51页。

(37)宝鸡市博物馆、宝鸡县图博馆:《宝鸡县西高泉村春秋墓发掘记》,《文物》1980年9期;铭文著录于《集成》4682、4683。

(38)张亚初:《西周铭文所见某生考》,《考古与文物》1983年5期。

(39)2003年陕西眉县杨家村窖藏出土盘铭文提到西周十二王,“剌(厉)王”之后直接提到“天子”,学者多据此说西周无单独的共和纪年,共和应计入宣王或厉王纪年。参看王辉《盘铭文笺释》,《考古与文物》2003年3期。

(40)同(18),130页、139页图17。

(41)上海博物馆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文物出版社,1986年。

(42)王辉:《商周金文》(中国古文字导读丛书之一),文物出版社,2006年。

(43)同(34),101页,图见100页。

(44)吴镇烽:《金文人名汇编》(修订本),105页,中华书局,2006年。

(45)洛阳市文物工作队赵振华、申建伟:《洛阳东郊C5M906号西周墓》,《考古》1995年9期。

(46)王占奎:《西周列王纪年拟测》,《考古与文物》2003年3期。

(47)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引,中国书店影印1935年清华大学版,1985年。

(48)同(14),375页。

(49)同(14),92页,鲁司徒仲齐簋徒字作

(50)曹发展、陈国英:《咸阳地区出土西周青铜器》,《考古与文物》1981年1期;王辉:《逆钟铭文笺释》,《古文字论集(一)》,《考古与文物》丛刊第二号,1983年。

(51)裘锡圭:《史墙盘铭解释》,《文物》1978年3期。

(52)同(14),370—371页。

(53)同(14),658、662页。

(54)同(14),663页。

(55)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622—624页引罗振玉《殷虚书契考释》中57页、王襄《簠室殷契类纂》64页、戴家祥《字说》。

(56)王国维:《毛公鼎考释》,7页下,《王国维遗书》,上海书店,1983年。

(57)刘钊:《古文字构形研究》,138页,吉林大学博士论文,1991年。

(58)参看黄盛璋:《释初吉》,《历史研究》1958年4期;刘雨:《金文“初吉”辨析》,《文物》1982年11期。

(59)叶正渤:《金文月相纪时法研究》,32页,学苑出版社,2005年。

(60)黄锡全:《汗简注释》,430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

(61)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1366页,四川辞书出版社,1988年。

(62)同(14),828页。

(63)(66)同(61),863页。

(64)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中华书局,1979年。

(65)唐兰:《天壤阁甲骨文存》附考释,北平辅仁大学,1939年。

(67)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1285页,中华书局,1998年。

(68)董莲池:《金文编校补》,135—136页,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

(69)同⑧,248页。

(70)于省吾:《泽螺居诗经新证》,59页,中华书局,1982年。

(71)汤余惠:《战国铭文选》,198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

(72)王辉:《金文“京”即秦之“阿房”说》,《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3辑,三秦出版社,1996年;又收入《一粟集——王辉学术文存》,台北艺文印书馆,2002年。

(73)斯维至:《陕西通史·西周卷》,99—100页,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

(74)同(73),101页。

(75)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

(76)同(75),118页。

(77)同(75),75页。

(78)王辉、陈复澄:《几件铜器铭文中反映的西周中叶的土地交易》,《辽海文物学刊》1986年2期;又收《一粟集——王辉学术文存》,台北艺文印书馆,2002年。

(79)李朝远:《西周土地关系论》,9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80)同(73),184页。

(81)同④,127页。

(83)袁林:《西周土地制度新论》,83页,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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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生三兵器考论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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