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徽商的义利观_儒家论文

论徽商的义利观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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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法分类号 K248

贾而好儒是明清时代徽商的一大特色,而崇尚儒家的义利观,则是这一特色的主要表现。徽商的经营思想及其商业道德,无不受到儒家义利观的支配,儒家的义利观对于徽州商人的发展曾起到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为探明徽商发展与演变的规律,有必要注意对徽商义利观的研究。

徽州商人崇尚儒家的义利观不是偶然的,而是由当时徽州商人的主客观条件决定的。所谓主观条件,就是指徽州商人的文化心理特质,所谓客观条件,就是指明清时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徽州是朱熹的故乡,号称“东南邹鲁”。自朱熹以后,这里出现了许多著名的理学家、汉学家和达官显宦,可谓是“名贤辈出”之区。在这些儒学大师、官僚士大夫的倡导下,徽州的文教事业十分发达,成为“户诵家弦”、“儒风独茂”的地区。在这种文化氛围的薰陶下,儒家的义利观,自然在徽州商人的脑海中打下了深深的印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徽州商人中有许多人本来就是读书人,他们或因家境清寒,或因科场失意,不得不弃儒服贾。这些人自幼饱读经史,对于儒家先义后利之说自然领悟更深。他们一心想走读书做官的道路,但客观条件使他们无法走下去,既已服贾经商,却不甘心与“贾竖为伍”,久而久之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他们认为“贾名而儒行”者谓之“儒贾”,“以儒饰贾”者谓之“贾儒”,“于其为贾儒,宁为儒贾”(注:《太函集》卷61,卷52。)。就是说,在他们的心目中,儒贾之分已不仅仅是职业的划分,而且还是道德品质的划分。后一种划分着眼于人的本质,所以显得更为重要。凡能以儒家的道德为立身行事之本者,职虽为贾,犹不失其儒者本色。这种人理应誉之为儒贾,而受到人们尊重。凡背离儒家道德行事者,即便谈经论史、舞文弄墨,也不过是一个用儒者外壳包装起来的市侩,这种人理应被斥为贾儒,而为人们所不齿。

这种儒贾与贾儒之说,虽不见于经传,但却与“圣贤心法”有其相通之处。孔夫子就曾教诲子夏说:“女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既然儒中可以有君子小人之分,那么贾中为何不可有儒贾与奸商之别呢?

明末徽人汪献芝说:“士商异术而同志,以雍行之艺,而崇士君子之行,又奚必缝章而后为士也!”(注:《汪氏统宗谱》卷168。)汪尚宁也说:“业儒服贾,各随其矩,而事道亦相为通。人之自律其身,亦何限于业哉!”(注:《汪氏统宗谱》卷116。)他们的这些议论,都比较集中地道出了当时徽州商人的心态:人生在世,或经商、或业儒,虽然因其条件不同而异,不可强求,但恪守儒家的道德准则,却是不可动摇的,否则就成了自绝于名教的败类。许多徽州商人,在这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虽置身于货利之场,却念念不忘恪守儒家的道德,力求跻身于儒贾之林。戴震曾说:徽州人“虽为贾者咸近士风,”(注:《戴震集》卷12。)讲的就是这种现象。

徽商之所以崇尚儒家义利观,还是与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明清时代由于社会分工的扩大,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小生产者与市场的联系日趋密切,在市场上能否建立起公平交易的秩序,已经成为关系到千家万户生产与生活的大事。然而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商业资本到处都代表着一种“劫夺的制度”,“侵占和欺诈”的行为在市场上是司空见惯的。在商业资本盘剥之下,广大农民小生产者受害极深,他们无不痛心疾首地诅咒奸商。于是“无商不奸”之类的叫骂声响彻云霄。然而这一片叫骂之声却表明一个事实:讲求商业道德,建立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已经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了。在这种形势下,徽州商人高举起先义后利、义中取利的旗帜,走进市场,自然能够博得广大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欢迎,使他们在生意场中左右逢源,处处受益。徽州商人在尝到甜头之后,当然更加起劲地鼓吹“先义后利”的信条,于是崇尚儒家的义利观遂在徽州商人中成为一种经久不衰的风尚。

儒家学说认为,义者行之宜也。凡事都遵照儒家道德规范去做,而不计其利害得失,就算坚持了先义后利的原则。徽商鼓吹先义后利的义利观,固然有其虚伪性、欺骗性的一面,但也有其实实在在的身体力行的一面。就大多数徽商来说,后者还是主要的一面。这表现在他们经商的目的、经商的手段以及商业利润的用途上都贯彻着一个义字,就是说义字贯穿了徽人经商的各个环节。

徽人认为他们经商是为了义,而不是为了利,这是他们崇尚儒家义利观的第一个表现。万历《歙志》说,徽州山多田少,人口日增,粮食不足自给,故徽人不得不四出经商,藉以谋生。“谚语以贾为生意……人人皆欲有生,人人不可无贾矣”(注:万历《歙志·货殖》。)。就是说,经商固然要图利,但图利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终极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求生。所以把经商称为“做生意”。明末徽人金声也说:徽人为贾是为了“求食于四方”,“非贩而求利也”(注:康熙《徽州府志》卷8。)。足见在徽人心目中,谋生与求利是有所区别的。“生意”一词不论是否由徽人所创,但它早已在徽人中广为流传了。这个词所带有的浓厚的理学气味是值得注意的。《易经》上说:“天地之大德曰生”(注:《周易·系辞下》。)。所以后世儒家多以生释仁。程颢说:“万物之生意最可观……斯所谓仁也”(注:《河南程氏遗书》卷11。)。朱熹也说:“仁者,天地生物之心”(注:《朱子大全·文集》卷40。)。可见抱着谋生之意而外出经商,这本身就是出自仁心的行为,自然也就合乎义了。

孔夫子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在这个思想的支配下,徽州商人的所谓谋生,当然不仅仅是谋求个人的生存,而是为了满足其家庭及整个宗族群体的生活需要。故徽人经商的目的总是把赡养父母置于首位。明末徽人江璠,幼从其父在家乡做小生意,本小利薄,不足供养年事已高的祖母。他遂与父商量道:“大人幸无恙,儿何不东走吴,西走越,北走淮泗,取四方甘毳佐大人一日养,而坐令自苦为”。于是外出经商,按时送钱回家孝敬祖母与父母。后来他发财致富成了大贾,忽又想到“古人不以三公易一日养”,与其逐利于四方,不如回家侍奉先人。于是放弃外地的大生意不做,回到家乡开个小店(注:歙县《溪南江氏族谱·明故处士前塘江公行状》。)。他的经商活动完全围绕着一个孝字。这种出自孝心而服贾的行为当然是合乎义了。徽人服贾以养亲的现象极为普遍,如“服贾以奉父母”,“负贩孝养”,“服贾牵车,用孝养厥父母”,“吾所以远服贾者,为养母也”,诸如此类的记载不胜枚举。

徽州商人既把儒家的孝悌之道奉为信条,所以在赡养父母之外又把扶养兄弟子侄视为经商的目的之一,徽商中有许多人,与其昆弟子侄共居一堂,而由自己独力承担生活费用,维持着大家庭的生活。有些人则经商获利之后与其兄弟均分共享,毫无所私。还有一些人宁愿自己节衣缩食,奔波劳碌,把经商赚来的钱,用于聘请名师教育诸弟,使他们优闲自在地读书求学。清代大学者俞正燮出身于黟县的一个商人家庭。他与三弟正禧都是埋头于书本不问家事的人,一家生活全靠二弟正馥一人独立支撑。正馥为贾于江西,“拮据经营,上事老母,下植弟侄,举家若忘其贫。”(注:同治《黟县三志》卷6下。)正燮长年在外以教学为生,也经常得到正馥的接济。徽商中这类事例是很多的。

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徽人的宗族观念极重。因此泽及九族,加惠乡里,被他们视为人所应尽的天职。徽人外出经商自然也带有这一宗旨。明末人金声说:徽州商人大多“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以故一家得业,不独一家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数十家数家”(注:《金太史集》卷4。)。清代绩溪商人章策临终时犹念念不忘加惠族人乡里。他嘱咐其子说:“吾有遗恨二,吾族贫且众,欲仿古立义田、置义垫为经久计。吾乡多溺女,欲广为倡捐,俾生女者得给费以变其俗。汝无忘父志”(注:绩溪《西关章氏族谱》卷26。)。在徽州商人中象章策这样的人是屡见不鲜的。

在商业活动中注重商业道德,主张义中取利,这是徽商崇尚儒家义利观的第二个表现。“财自道生,利缘义取”的格言已经成为许多徽州商人的共同的信条。他们认为,商人“职虽为利,非义不可取也”(注:《汪氏统宗谱》卷3。)。因此,在他们的经营活动中,十分讲求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奉公守法,坚守信用,互惠互利,拾金不昧等美德,反对投机取巧,坑蒙拐骗等不义的行为。清道光年间,婺源人朱文炽贩茶入粤。因茶叶过了期限,便在交易茶叶的文约上特意注明“陈茶”二字。宁愿亏折数万两本银,也不用伪劣商品欺骗顾客(注:光绪《婺源县志》卷33。)。清休宁商人吴鹏翔在汉口买了八百斛胡椒。后来验明这批胡椒有毒,原主唯恐奸情败露,央求退货还钱,鹏翔为防止原主将有毒胡椒转卖别人,竟将这批胡椒全数买下,尽行销毁。宁愿蒙受巨大损失,也不使消费者受害(注:嘉庆《休宁县志》卷15。)。明祁门人马禄,经商至常州,住于客店,为友人保管白银400两。不幸银子被窃。马禄对此事秘而不宣。暗自变卖自己的全部货物,凑足银子交还原主。后来窃案被侦破。友人深为马禄坚守信用的精神所感动(注:康熙《徽州府志》卷15。)。清婺源人詹谷在崇明岛受人委托,经营商业,业主年老返回徽州养病,不久病死。当时正值太平天国革命期间,江南战火四起,崇明与内地交通中断近十年之久。詹谷不避艰险,努力经营,使商店不断扩大。原主的儿子长大后,来到崇明,詹谷遂将店业如数交给少东家,自己分文不沾。詹谷这种一诺千金的道德风范,深受人们的称道(注:光绪《婺源县志》卷35。)。上述事例无不表明许多徽州商人都把信义看得比金钱更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徽州商人对于先义后利的原则已有相当深的认识。明末大盐商黄鉴在扬州行盐,对那些投机取巧的商人深为不满。他说:“此辈卑卑取富,益目前耳。大贾顾若是耶!当种德也。德者人物之谓”(注:歙县《竦塘黄氏宗谱》卷5。)。就是说,占小便宜,图眼前利,只是一种小市侩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善于经商的人,不应见物不见人,只有恩德在人,才能取得人们的信任与支持,使自己的生意越做越兴旺。清代徽州大盐商鲍直润,与人交易从来不争小利,人多不解其意。他说:“利者人所同欲,必使彼无利可图,虽招之不来矣,缓急无所恃,所失滋多,非善贾之道也”(注:《歙县新馆鲍氏著存堂宗谱》卷2。)。他的说法,还是看重人的因素,认识到只有讲求互惠互利原则,才能获得丰厚的回报。清代歙商吴炳告诫其子弟说:“我祖宗七世温饱,惟食此心田之报”,并以十二字留给子孙:“存好心,行好事,说好话,亲好人”。又说他自己活到老学到老,犹深感“厚之一字,一生学不尽,亦做不尽也”(注:《丰南志》第5册。)。他们的这些议论,表明当时的徽商已经认识到,商业道德有其实际的利益基础。即讲求商业道德不但于人有利而且于己有利。只有讲求商业道德,提高商业信誉,才能取得人们的信任与支持,从而取得丰厚的回报。关于讲求商业道德必得厚报的现象,早已被人们察觉到了。《史记·货殖列传》称:“廉贾归富”,“贪贾三之,廉贾五之”。但这里讲得很抽象,没有说明其原因。刘宋时裴骃说:“贪贾未当卖而卖,未可买而买,故得利少,而十得三。廉贾贵而卖,贱乃买,故十得五”(注:《史记·货殖列传》,裴骃集解。)。这种说法难以令人信服。为什么贪贾偏偏不能买贱卖贵呢?等到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明清之际,人们对此才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明末思想家顾炎武说:贪贾“放于利而行多怨”,故得利少;廉贾“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是以取之虽少,而久久更富”(注:顾炎武:《日知录》卷27。),顾氏之说是合乎实际的。他认识到在交换过程中,商品与货币关系的背后是人与人的关系,只有讲求商业道德,处理好这种关系,才能使生意越做越活,带来更大的利益。前述徽州商人的几段言论,表明他们的看法是与顾氏完全一致的。

坚持因义而用财是徽商崇尚儒家义利观的第三个表现。徽商获取利润之后,往往不惜巨资用于义举。如赈灾济贫、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捐资助饷、兴建书院祠堂、设置祠田、义田等。这些做法,或有利于国家,或造福于地方,或加惠于宗族乡里,无一不合乎儒家道德的要求,故统称之为“义举”。徽商之所以能够坚持“因义而用财”并成为经久不衰的风尚,主要是因为他们对此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明歙人许尚质,自幼家贫,服贾养亲,远赴四川云南各地经商,历尽千难万险终成巨富。他仗义疏财不惜巨资,而自奉俭朴。戒其子曰:“夫人所为欲富厚者,谓礼义由之生,且有以用之也。既不能用,则雇反为财用耳”(注:歙县《许氏世谱·朴翁传》。)。就是说,人要善于支配财富,而不被财富所支配。将财富用于礼义即是善于用财,故因义而用财不当吝啬。清徽州盐商鲍士臣说:“傥来之物,侈用之是谓暴天,吝用之亦为违天,惟其当而矣”(注:歙县《棠越鲍氏宣忠堂支谱》卷21。)。如何才能“惟其当”?答曰用于义,故其生平义举甚多。清代徽商章策也说:“造物之厚人也,使贵者治贱、贤者教愚、富者赡贫,不然则私其所厚而自绝于天,天必夺之”(注:绩溪《西关章氏族谱》卷26。)。他们都认为因义用财,造福众生,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为何要这样做?他们还是归结为天意,带有神秘主义的色彩。清道光年间,徽商舒遵刚对这个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他完全摆脱了神秘主义的影响,从人的社会关系出发,论证了因义用财的必要性。他说:“生财有大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财之大小,视乎生财之大小”。即愈是因义而用财,愈能带来更多的财富。他又说:“钱,泉也。如流泉然。有源斯有流。今之以狡诈求生财者,自塞其源也。今之吝惜而不肯而财者,与夫奢侈而滥于用财者,皆自竭其流也。人但知奢侈者之过,而不知吝惜者之过,皆不明于源流之说也。圣人言,以义为利,又言见义不为无勇。则因义而用财,岂徒不竭其流而已,抑且有以裕其源,即所谓之大道也”(注:《黟县三志》卷15。)。就是说因义而用财,能使商人树立良好形象,有利于开辟更大的财源。奢侈浪费固然损失了有形的财富;但吝于用财,见义而不为,坐失开辟财源的大好机会,所损失的是则是无形的财富。后者之危害同样是不可低估的。

从上述三个方面考察,可以说徽商崇尚儒家的义利观,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了。

道德观念是人类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而这种道德观念一旦形成,又必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反作用。那么儒家的义利观对徽商的发展究竟产生了怎样的作用呢?我们认为这种作用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儒家的义利观,是一种封建的道德观念,它对于封建性的徽州商帮的发展,确曾起到地明显的积极作用;然而对于徽州商人向近代商人演变,则起着极大阻碍作用。

儒家义利观对徽商发展的积极作用,首先表现在它提高了徽商的信誉,使他们的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许多徽人“好行其义,不持利权,数年,赀益起”。“不罔利业益振”。“临财廉,取予义”,为时不久便“致数万金”。“诚笃不欺,利反三倍”。这类事例比比皆是。徽商吴南坡抱定一个道德准则,“人宁贸诈,吾宁贸信”,他在交易中坚持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原则,久而久之取得顾客信任,在市场上人们看到他的货便争相购买,不必担心受骗上当,为时不久,南坡终成大贾(注:《古歙岩镇镇东磡头吴氏族谱·吴南坡公行状》。)。清歙人鲍士臣,自幼家贫,在一家旅店打工,因拾金不昧,而名声大著,人多贷给资本,薄取利息,士臣遂以贾起家(注:歙县《棠越鲍氏宣忠堂支谱》卷21。)。明末徽人汪通保在上海开当铺。为了方便顾客,他的当铺四面开门,接待顾客。规定店员们:贷出的银子要成色好,重量足,收回银子时不得多取,不得借口超过了期限多取利钱。他的做法赢得顾客欢迎,远处顾客,舍近趋远争来当物,“归之如流”。汪氏遂成巨富(注:《太函副墨》卷4。)。清婺源茶商俞镇璋,贩茶入广州,经常通过一家茶行卖茶给洋商。后来该茶行欠洋商债务过多,其他茶商恐受连累,另投别行售茶。俞镇璋不愿背弃故交,仍投该行售茶。恰逢洋商更换了总商事,新任的总商事与该茶行主人交情颇深,令洋人不得催债,并优先从该行购茶。其他茶商探得该茶行时来运转的消息,纷纷争来投行。茶行主人对这些见风使舵的人,十分鄙视,唯独尊重俞镇璋,处处给予方便。镇璋很快便成了巨贾(注:光绪《婺源县志》卷35。)。

其次儒家义利观,巩固了徽州商帮内部的团结,有利于徽州商帮的发展。徽州商帮是一个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起来的商人群体。在商帮内部大商扶植小商,小商支持大商,互相维系谋求共同发展。大商对小商或贷给资本而薄取利息,或指点经商之道为小商提供获利的机会。小商对大商或通报信息,或为大商制造声誉。他们之间全靠一个义字联合起来,形成帮派,在市场上巩固自己的地位。明代徽人王子承入蜀经商,“诸弟诸子从之游,分授刀布,左提右挈,咸愿与之代兴,各致千万有差,无德色。……诸下贾至自新都,总已而听子承如祭酒。市迟则代居以市,归急则代价为以归”(注:《太函集》卷17。)。阮弼在芜湖经商,“诸宗族亲戚闾右交游至者,辄推赤心而纳之交。业儒,则佐之儒;材可贾,则导之贾;能独立,则授赀而薄其息;能从游,则授糈而冀其成。有过而规,有善则劝,有难则赴,有急则赒,有违言则解纷,讼则为之平。”(注:《太函集》卷35。)徽人程某,在两广经商,“门下受计出子钱者恒数千人,君为相度士宜,趣物侯,人人受计不爽也。数奇则宽之,以务究其材;饶羡则廉取之,而归其赢。以故人乐为程君用。而自程君为大贾,其族人无不沾濡者。”(注:《弇舟山人四部稿》卷61。)上述事例无不说明,先义后利的原则,对于巩固徽州商帮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徽州商帮结合的纽带,除了血缘地缘之外,还有个精神上的纽带,这个精神纽带就一个“义”字。

第三,儒家的义利观促进了徽商与封建势力的结合。徽商借助贾而好儒的特色,攀附封建政治势力,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徽州商人在文化上不如官僚士大夫。固然在他们之中,也有不少人吟诗作赋,附庸风雅,然而他们这一手,毕竟比官僚士大夫略逊一筹,要想以诗赋取胜,博得士大夫的尊重是困难的。徽商之所以能够借助贾而好儒的特色,攀附封建政治势力,主要还是靠着他们崇尚儒家的义利观。他们手握巨资,财力雄厚,只要能在助赈、助饷等方面慷慨解囊,以佐公家之急,便可以博得急公好义的美名,成为人所崇敬的“儒贾”。徽州盐商与官僚士大夫交往最为密切,封建政治势力对他们的支持也最为得力。考察他们的事迹,便不难发现,在他们之中,几乎无一不是通过疏财仗义的行为,而博得封建统治者青睐的。徽州盐商是徽州商人的中坚力量,他们赢得封建政治势力的支持,得以把持两淮两浙的盐利,这对于徽州商帮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然而儒家的义利观毕竟是一种封建的道德观念。徽商之所以崇尚儒家的义利观,恰恰是徽州商帮的封建性质所决定的。儒家的义利观,只能促进徽商沿着封建商帮的轨迹发展,而不允许它越过雷池一步,这种道德观念对于徽州商人向近代商人转变是极为不利的。

首先,儒家的义利观不利于徽州商业资本的积累及其投向产业。徽商在儒家义利观的影响下,其经商的指导思想就是为了谋生而不是为了求利,这就限制了他们不断追求利润的精神。这种状态是与资本主义精神不相适应的。M.韦伯说:资本主义精神就是“以合理而系统的方式,追求利润的态度”,是“连续不断的追求利润的希望”(注:M.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8页。)。以谋生为宗旨的徽商,恰恰缺乏这种精神,他们在经商获利后,往往在儒家道德观念的支配下,半途而废。

在儒家道德观念的影响下,徽商注重“孝悌”之道。当商业活动与这种道德观念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往往毫不犹豫地放弃商业利益,以遵循孝悌之道。前文所述的江璠就是为了遵循“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而由行商改为坐贾的。从商业经营的角度看,不能不说是一个大倒退。明末徽人朱云沾与其兄在福建雇工开矿冶铁,因善于经营,铁冶发展很快。后来,其兄突然患病。云沾把孝悌之道看得比金钱更为重要,他说:“钱易得耳,终不以此后兄”。遂置铁冶于不顾,亲自护送哥哥回家养病。其兄病死之后,母亲又以忧劳成疾而辞世。云沾为治丧守孝忙了好几年。事后有人劝他恢复铁冶。他竟无动于衷,把残留的资金交给侄子做生意去了(注:《太函集》卷17。)。如果说朱云沾的铁冶已经采用了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那么这件事恰恰是儒家义利观绞杀资本主义萌芽的一例。

徽州商人在儒家道德观念的支配下,把奉行遗产均分的制度视为美德,许多徽商经过数十年的努力,积累起数量可观的资本之后,便将其赀产均分给诸子。还有些徽人在与兄弟分家之前,便外出经商,当其发财致富之后,将其产业与弟侄们均分之。他们这样做,使刚刚集中起来的商业资本重归于分散,并使之操于不谙经商的兄弟子侄之手,这对商业资本的积累是十分不利的。明末徽人程份与其父兄在浙经商。两位兄长不听父戒,分出资本,远赴福建经商。程份侍父留浙经商,因善于经营使资本迅速扩大。不久,二兄长亏本折利回到浙江,要求与程份“复合如故”。程份念及手足之情,力劝其父同意了二兄长的要求(注:《太函集》卷40。)。按照遗产均分制的原则,兄弟三人“复合”之后,如果发了财,自然还是要再行瓜分的。

汪道昆虽然说过,徽州风习“左儒而右贾”,但此语不过是极言当地从商风气之盛而已。其实,在徽州商人心灵深处,仍然把业儒看得比经商更为高贵。其所以如此,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与儒家道德观念的影响也是不无关系的。因为业儒就可以走上“学而优则仕”的道路,一旦科举得中,踏上仕途,不但可以报国家,安黎庶以尽忠,而且可以显亲扬名,光宗耀祖以尽孝。亦忠亦孝是儒家标榜的美德。业儒既是通向这个崇高境界的最佳途径,徽州商人对此又怎能不心向往之呢?所以许多徽人虽由于条件限制,不得不经商服贾,但总是念念不忘业儒的初衷,而把经商看作是暂时的权宜之计。其中,有的人身虽服贾“而心否计然之术”,有的人“隐于贾,而不沦于贾”,有的人“居商而无商商之心”,有的人认为“士不得已而贾,寄耳。”他们既然以三心二意的态度去经商,又怎能“连续不断的追求利润”呢?尤其是许多徽州商人,当其积有余资,使一家温饱有了保障以后,往往撤业而归,或自身“弃贾归儒”,或延名师督课子弟业儒,以了平生之愿,使本来很有发展前途的商业经营,转瞬之间化为乌有。这种现象不能不说是儒家义利观对徽商资本积累的又一个负面影响。

孔夫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又说“均无贫”。因此平均主义思想在儒学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徽商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多以“积而能散”为美德。明末有个自命为儒贾的徽商吴柯,曾“十致千金,随积随散”,他的事迹竟被传为佳话(注:《丰南志》第5册。)。所谓积而能散,就是指把商业利润用于扶困济贫的义举。从人道主义出发看问题,这种义举当然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徽商为此消耗了大量的资金,影响了商业资本的积累,及其向产业资本转化的进程,这对于社会发展是不利的。在社会不能进步,生产不能发展的情况下,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扶贫济困措施,也不可能使为数众多的穷苦人民,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另外,徽商为了标榜“急公好义”的美德而捐资助饷,为讲求“亲亲之谊”而修祠堂、置祠田,凡此等等,无不消耗了大量的资金,不但影响了商业资本的积累,而且加强了封建国家机器,巩固了封建宗族制度,其危害更是不可估量的。

总之,徽商商业利润的封建化,几乎无一不是与儒家的义利观相联系的。

其次,儒家的义利观使徽商始终处于封建政治势力的附庸地位,而不能演变为独立的政治力量。他们把忠君亲上的信条视为最高的道德标准,不敢稍存反封建的念头。当封建政治势力侵害了他们利益的时候,他们仅仅是敲几声登闻鼓,喊冤叫屈,指望皇帝开恩而已。在葛贤反孙隆的斗争中,苏州为数众多的徽商,绝少参与其事,只有一个徽商在葛贤出狱后,送给他一个女子,劝其纳妾,藉以表示对葛贤的同情(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资料》,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83页。)。然而当明末农民起义,太平天国革命爆发之后,徽商却坚决站在封建政治势力一边,凶相毕露地杀向起义队伍,他们的“忠义”之心表现得十分突出。

明清时期,徽州商人在政治上的表现同欧洲市民大不相同。在欧洲中世纪后期,作为资产阶级前身的市民,已逐渐形成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他们在争取城市自治的问题上已经同封建势力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而徽州商人则始终是封建势力的维护者,这与徽商崇尚儒家义利观是分不开的。

当我国逐步进入近代社会以后,沿海一带的商人,如洞庭商人、宁绍商人、闽商、粤商等,都先后投资近代产业,参与近代金融业活动,逐渐向近代商人转变,而徽商则随着封建势力的衰落而衰落。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徽商背负着更为沉重的封建包袱则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儒家的义利观正是这个封建包袱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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