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代盐制_金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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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7)01-0027-07

盐是人民生活必需品,也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因此,自汉武帝以来,盐就被列入禁榷范围。金朝继承了西汉以来的榷盐传统,并将盐列为榷货之首,为保证国家独占盐业利益,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盐业专卖制度。

一、盐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官员的选任

金朝的盐场分布很广,女真故地滨海地区多产盐,临潢以北有大盐泺,嫩江上游的乌古里石磊部有盐池。女真人取得金宋战争的胜利后,原属北宋的一些重要盐场也落入金朝手中,“及得中土,盐场倍之”①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在由宋入金的盐场中,以解州盐场最为有名,该盐场“池周百里,开畦灌水,遇风即成,不假人力,故味厚而直廉”②,自然条件可谓得天独厚。类似解州这样的盐场还有许多,主要分布在中都路、西京路、河北东路、山东东路等地。如何有效地管理分布在金朝不同地区的盐场以取得最大的课税收入是女真统治者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金朝建立了比较严密的盐务管理体系。

1、根据盐场的分布情况,把全国划分为七个盐使司,即:山东、宝坻、沧、解、辽东、西京、北京七司③。各盐使司的官员设置,以山东盐使司为例,有“使一员,正五品”,“副使二员,正六品”,“判官三员,正七品”,其使、副的职责为“掌干盐利以佐国用”,使、副之下设“管勾二十二员,正九品”,其职责为“掌分管诸场发买收纳恢办之事”。此外,又设“同管勾五员,都监八员,监、同各七员,知法一员”④。需要说明的是,其它六盐司职位设置情况虽然与山东盐使司相同,但每个职位的官员数量却有所不同。例如副使一职,山东盐使司设两人,而其他盐司只设一人;判官一职,宝坻、解州设两员,其余诸盐司皆为一员;管勾一职,宝坻、解、西京为六员,北京、辽东、沧州则为四员,这大概和各地的盐产量及课税不同有关。

2、七盐使司之下,又设置了分司和一些较小的盐司。分司方面,目前能够确定的是解盐司设有安邑分司,章宗泰和三年(1203年)二月“以解盐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⑤,安邑 (今山西运城东北安邑镇)属河东南路解州管辖,是解盐的重要产地之一,因此,政府派解盐副使专门管理安邑盐务。那么,安邑盐司与解盐司究竟是什么关系?1978年4月,陕西临潼出土的一批金代银铤为我们提供了答案。⑥这批银铤中由于自明昌元年至泰和七年的10笏银铤上大都有解盐使司或分识使司錾文,并有盐司官员的结衔署名,因此可以判断这批银铤系解盐税收。而这批银铤上錾刻的“解盐使司”,“分治使司”,“分治司”的款识,证明安邑盐司与解盐司是从属关系,前者为后者的派出机构,属于分司。较小的盐司方面,文献也有一些记载。元好问记张万公曾于大定四年(1164年)“调辽阳府辰渌盐司判官”⑦,证明大定年间曾有“辰渌盐司”。又云康德璋曾于明昌五年(1194年)“稹迁乐安盐使司管勾”⑧,证明明昌年间曾有“乐安盐使司”。王珦记曹溥曾被改授益都府盐使⑨,证明曾有“益都府盐使司”。

3、在一些重要盐场直接设官管理。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年)三月“大盐泺设盐税官”。宣宗贞祐二年(1214年)十月又因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百姓私煎碱卤而官不能禁,宣宗遂下诏于上述地区置场,“设判官、管勾各一员,隶户部”⑩。看来,阳武诸县的情况比较特殊,设在这些地区的盐场不是归盐使司管辖,而是直属户部管理。此后,兴定二年(1218年),又以“绥德之嗣武城、义合、克戎寨近河地多产盐”,政府采纳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卢进的建言,于上述地区“设盐场管勾一员”(11)以加强管理。

设职之后便是选官,在盐务官员的选任上金朝政府的用人标准是明确而苛刻的。世宗在位期间,接受梁肃的建议,“诸道盐铁使依旧文武参注”(12)。章宗即位后,这一规定有所变化。明昌三年(1192年)六月,经孙即康等人的提议,山东、宝坻、沧盐司判官以进士充任,这当是在个别盐司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泰和三年(1203年),政府开始把这项措施制度化。该年十一月,“定进士授盐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后拟注”(13)。在金朝的职官序列中,尤其在主管经济的政府机构中,明确以进士授官的情况是不多见的。进士授盐使司官的规定说明盐课所入对金朝政府的财政状况影响极大,因而,政府在盐司官员的选任上也不能不十分慎重。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金朝政府对盐务机构的管理还不仅限于设职任官,它还建立了一套针对盐务官员的考核、监察制度,以保证盐务机构高效廉洁地运转。泰和七年(1207年)九月,政府制定了西京、北京、辽东盐使判官及诸场管勾增亏升降之格,规定“凡文资官吏员、诸局署承应人、应验资历注者,增不及分者升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两资、迁一官,四分减两资、迁两官,亏则视此为降。如任迥验官注拟者,增不及分升本等首,一分减一资,二分减一资、迁一阶,四分减两资、迁两阶,亏者亦视此为降”(14)。这个制度明确了对盐务官员的奖惩标准,并得到了严格执行。金代文献中此类事例屡见不鲜,明昌五年(1194年)正月,盐官左荜等人,“以课不能及额,缴进告敕”(15)。辽东盐使李平父因同官亏课,累及自身,降为太常博士兼秘书省校书郎(16)。泰和四年(1204年)六月,山东、沧州两盐司因官私勾结,互为奸弊,导致亏课,章宗遂诏令将两司使副及管勾官全部撤职。“选才干者代两司使副,以进士及部令史、译人、书史、译史、律科、经童、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为管勾”(17)。这些史实说明,金代对税务官员的考核是比较严格的。

二、政府对盐的销售及流通的严格控制

金代的盐场分布很广,盐的种类也很多。为获得最大垄断收益,金代对盐的销售及流通做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金代禁榷制度的主干。

1、销售审核制度。盐作为国家专卖商品,它的销售必须要得到国家的许可。金代的盐销售审核主要有两点。其一,必须“钞、引、公据三者具备,然后听鬻”(18),即贩卖者只有持钞、盐引以及政府相应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才可以从盐务机构或盐场取盐,并到各地出售。其中的盐引,始设于海陵王贞元初年,相当于政府发给客商的贩盐许可。获取盐引的方法,可以铜钱、纸币易之,唯有“输粟于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19)。其二,“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20),即盐商手中的盐钞,必须同购钞时在盐司登记的底薄及符契相一致,盐引必须同司、县官员批准的持有数量相一致。实行这两点措施的目的是防止伪冒隐漏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国家的专卖权。

2、分区销售制度。宋代的盐制,有“地分”之说,即由政府划定盐的供应、运销区域,严禁跨区发卖。例如,井盐只限川峡四路销售,建盐只限福建路销售。金代盐销售体制与宋代相似,也根据盐产地的不同严格划定了行盐区域,即“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21)。例如,山东、沧州两盐司之盐只行于山东、河北、大明、河南、南京诸府路以及许、亳、陈、蔡等州,宝坻盐行中都路,解盐行河东南路、北诸路及陕、郑、唐诸州。就连一些基层的盐场,也严格划定了行盐范围。例如,黄县场行黄县、文登场行文登等等(22)。

与盐的销售分区制相配套,七盐司盐的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山东、沧、宝坻盐以袋为单位,每三百斤为一袋,二十五袋为一套;解盐以席为单位,每二百五十斤为一席,每五席为一套;北京、辽东盐以石为单位。其中,西京盐以五石为一大套,三石为一小套,北京盐以四石为一大套,一石为一小套,辽东盐以十石为一大套。

金代实行的盐的销售分区制及计量方法上的差异,明显会阻碍盐在不同地域间的流通,进而阻止全国性盐业市场的形成。但这也正是金朝政府实行上述政策的用心所在。在一个全国性的高度市场化的行业面前,国家的垄断利益无法得到保证。而一个个互相隔绝、互不沟通、被分割得七零八落的区域性市场则便于政府的直接操控。政府的垄断收益将在操控市场的过程中实现最大化,这就是金朝政府推行这些看似违反经济学一般原理的政策的根本原因(23)。

3、政府严格控制盐价。盐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盐课收入的多少。因此,金朝政府对盐价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目前我们所能看到金代最早盐价是大定二十九年以前的“旧法”,其价格为山东、沧州每斤四十一文,宝坻最初为每斤四十三文,后来又改为每斤三十八文。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十月,刚刚即位不久的金章宗同百官就盐价问题进行了一次专门讨论。针对盐课减少,私盐盛行的问题,户部尚书邓俨(24)建议在原来三十八文的基础,“乞更减去八文”,他认为“官价既贱,所售必多,自有羡余”。如此,既可以打击私盐,又可保证国家盐课收入不致因盐价下调而减少。针对邓俨的建议,礼部尚书李晏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必欲杜绝私煮盗贩之弊,莫若每斤减为二十五文,使公私价同,则私将自己”(25)。同知大兴府事王翛则提出了更为激进的建议,他要求将盐价降到每斤二十文。宰臣经过权衡,认为每斤减作二十五文,较为得中。最后,章宗将盐价定为每斤三十文,以后因国用不足,又将盐价提高到每斤三十三文。承安三年(1198年)十二月各地盐价再一次调整,定山东、宝坻、沧州盐每斤四十二文,解州盐由原来的每席五贯文增为六贯四百文,辽东、北京盐由原来的每石九百文增至一贯五百文,西京煎盐由原来每石二贯文增为二贯八百文,捞盐由一贯五百文增为二贯文。承安三年的这次提价范围最广,七盐司的盐价全部做了调整,只是各盐司的提价幅度不同而已。

谈到金代的盐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就是各区域盐价区别很大。下面是承安三年十二月盐价上调后各地的盐价情况(26)。

由上表可以看出,盐价最高的是山东、沧州、宝坻三司,盐价最低的是辽东、北京两司,高低相较,每斤差价在27文左右。这意味着山东等三司的盐价是辽东、北京两司的2.8倍。我们再考察各司的利润率。金代盐的生产,每斤官本十文。按照这个数字计算,山东等三司的利润率高达320%,而辽东、北京两司只有 50%。前者是后者的6.4倍之多,由此可见山东、沧州、宝坻三司对民众的剥削程度远甚于辽东、北京两司。

关于金代盐价山东、沧州、宝坻最高而辽东、北京两司最低的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是金朝推行压迫汉人以维护女真人利益的民族政策所致(28)。他们认为,山东、沧州、宝坻三司行盐范围内以汉族居民为多,所以盐价最高;西京、解州两司行盐范围内民族杂居,虽有汉人,但猛安谋克民户也不少,故盐价就低了许多;而辽东、北京两司行盐范围内的居民以女真民户为主,所以盐价最低。这些学者的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盐作为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国家课税的重要来源,既关系到百姓的日常生活,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统治者在制定盐价时,不仅要考虑到如何最大限度地增加政府收入,而且还要考虑怎样以盐价为杠杆,维护本民族利益,巩固自己的统治基础。因此,女真人聚居地区的盐价低一些,而汉人聚居区的盐价高一些是势所必然。

但是,如果仅仅从民族政策角度来理解金代各地盐价的差异是不全面、不准确的。我们认为,民族因素不是造成金代盐价差异的主要原因,更不是唯一原因。影响金代盐价差异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经济因素,即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由此带来的各地人民对盐价承受能力的不同。就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大体上以山东、沧州、宝坻三司行盐范围内的经济最为发达,这个范围内的许多州、府在北宋时期就是重要的区域性经济中心和产业中心,入金以后,更以其先发优势在金朝领域内一枝独秀。而辽东、北京两司行盐范围为相对偏远的利州、临潢等地,基本位于今天的山海关以外。这个地区传统上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山东、河北等地,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居民的消费能力和对盐价的承受能力也远远低于山东等地。由此我们看出,金代的盐价之所以呈现出山东、沧州等地最高而辽东、北京等地最低的局面,归根到底是由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对盐价的承受能力决定的。政府在制定盐价的时候,不会仅仅考虑各地的民族成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导致的居民对盐价承受能力的差异才是政府制定盐价的主要依据。不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无法对金代的盐价及盐业专卖制度做出全面、准确的理解。

4、沿淮榷场盐自由买卖。金朝虽然实行严格的榷盐政策,但是,沿淮榷场盐的交易却是一个特例。泰和八年(1208年)七月,金章宗“诏沿淮诸榷场,听官民以盐市易”(29)。在章宗这道诏令的背后,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关于盐自由交易的范围,诏令中明确为“沿淮诸榷场”。沿淮诸榷场是宋金交易的场所,所以,盐的自由贸易只限于金宋榷场,而金夏等其它榷场是不许自由贸易的。

第二,沿淮榷场盐的来源问题。金宋榷场主要集中在沿淮的泗、寿、颖、蔡、唐、邓等地,而泗、寿、颖、蔡等地是解盐的行盐范围。由于金代实行盐类销售区域划分制,因此,可以肯定,沿淮榷场用于自由交易的盐属于解盐。近年有学者认为金朝政府曾勒令禁止解盐外流(30),这个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第三,沿淮榷场盐自由买卖对南宋的影响。盐税收入对南宋政府具有决定性意义。宋孝宗乾道年间曾任户部侍郎的叶衡则就在上言中说:“窃惟今日财赋之源,煮海之利实居其半” (31)。专家统计更真实、更直接地说明了这一点。据漆侠先生的研究,南宋盐利占国家财政收入的48.4%-54.2%(32)。正因为盐税收入关系到国家财政,所以南宋政府高度重视维护国家盐业专卖制度。而金盐入宋无疑会对南宋盐政造成严重冲击。淳熙五年(1178年)二月十二日,京西漕司主管官张廷筠的上言就反映了这种情况:

京西盗贩解盐,唯光化军、均、房州有小路可通北界,私贩甚多。缘此,人户全食解盐,淮盐绝无到者(33)。

这则史料告诉我们,由于走私解盐盛行,淮盐的行销受到了极大影响,以致原本行销于光化军等地的淮盐完全被排挤出了当地市场。由此可以推断,泰和八年(1208年)章宗发布的沿淮榷场可以自由售盐的诏令,无疑将给走私活动带来极大方便,由此带来的对南宋盐政更加严重的冲击是可以想像的。

三、金朝政府对私盐的严厉打击

有金一代,盐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收入,金朝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打击走私、贩卖私盐活动。世宗大定三年(1163年)二月,“定军私煮盐及盗官盐之法,命猛安谋克巡捕”(34)。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七月,因博兴县民李孜收日炙盐,“大理寺具私盐及刮碱土二法以上”(35),最后经过讨论,规定自李孜以后,收日炙盐与贩卖私盐同罪。章宗年间,又“命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县巡察私盐”(36)。但是,贩私活动存在巨额利润,所以,尽管政府制定法令严禁走私贩私,还是“犯者犹众”,特别是女真贵族往往倚仗特权,横行不法。为此,针对女真人制贩私盐问题,政府专门制定了相关法令。明昌三年(1192年)六月,孙即康同盐司官商议,“猛安谋克部人煎贩及盗者,所管官论赎,三犯杖之,能捕获则免罪”。但章宗并没有立即批准这个建议,只是命“再议”。不久以后,宰臣再次上奏,“在法,猛安谋克有告私盐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数多寡论罪。今乃有身犯之者,与犯私酒曲、杀牛者,皆世袭权贵之家,不可不禁”。这次章宗采纳了宰臣建议,“遂定制徒年、杖数,不以赎论,不及徒者杖五十”(37)。此外,针对普通灶户盗卖课盐的情况,泰和七年(1207年)十二月,“定制灶户盗卖课盐法,若应纳盐课外有余,则尽以申官,若留者减盗一等”。针对普遍民户煮卤为盐的情况,规定“若刮碱土煎食之,探黄穗草烧灰淋卤,及以酵粥为酒者,杖八十”(38)。

四、盐课收入及其在国家财政体系中的地位

盐课是金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承安三年(1198年)各盐使司的盐价经过较大规模的调整后,各司的盐课岁入也随之提高。现将调价后的盐课收入制成表格,以便研究。

调整后的盐课收入,以山东盐使司最多,以西京盐使司最少,七盐使司的岁入总额为 10774566贯。

盐为金代榷货之首。关于盐税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明昌五年(1194年)十二月尚书省在给章宗的奏书中提出了“盐利至大”的观点。至于大到何等程度,泰和六年(1206年)三月,右丞相宗浩、参知政事贾铉给出了“国家经费,惟赖盐课”(39)的注脚。充分说明了盐税收入在国家财政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察盐税在金代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处的地位。金代的国家财政收入主要由土地税、物力钱、征榷税(以盐税为主)、杂税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土地税主要通过交纳麦、粟等实物的方式来进行,它与物力钱、征榷税、杂税这三项主要以现金方式实现的财政收入具有不可比拟性,因此,暂且不论。而在物力钱、征榷税、杂税这三项主要以现金方式实现的收入中,杂税的征收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的特征,也可以暂且不论。因此,我们只要把盐税收入与物力钱收入做一个对比,就可以看出盐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

金代的物力钱,大致相当于今天的财产税,其征收的特征,一是征税范围广,“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几乎涉及到动产、不动产等所有资产;二是征税对象覆盖面广,“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40),甚至官员出使时从对方政权得到的赏赐归国后也要纳物力钱。大定十四年(1174年)出使宋朝的梁肃归国后就“自增物力(钱)六十馀贯”(41)。由此可见,金代对物力钱的征收是极为全面、严格的。现据《金史·食货志》的记载,将几次有明确数额的物力钱征收状况列于表3。

世宗大定年间,参知政事梁肃透露,当时“天下岁入二千万贯以上”(42),以此推算物力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由表3可以看出,大定十五年、二十六年、承安三年各年的物力钱收入仅占当时政府财政收入的13%-15%左右,且物力钱征收数额的总趋势是逐年递减。

与物力钱在国家财政结构中地位疲软的状况相反,盐税是金代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宗。承安三年以后盐税岁入总额达10774566贯,占政府年财政收入总数的54%还多,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依靠力量。就盐税收入与物力收入的对比来看,承安三年以后岁入最多的山东盐使司盐课总数达4334184贯,而承安三年物力钱总数不过2586702贯,前者是后者的1.7倍。盐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金朝建立了一整套盐业专卖制度。从实际情况来看,这套制度是成功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大定十五年以后盐课成为金朝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并且这种势头一直持续到金朝晚期。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套制度是完全合理的。建立在封建专制基础上的榷盐制度,是通过国家行政强制力量来获取利润而非通过合理配置市场资源来提高收益,因此其消极作用不言而喻。由于篇幅所限,该问题容日后详论。

注释:

①《金史》卷49,《食货志·四》。

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上)卷14,“解盐”条。

③金代盐使司设置曾经有过变动,郭正忠先生对此论述甚详,参见郭正忠:《金代的盐使司与分司体制》,《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

④《金史》卷57,《百官志·三》。

⑤《金史》卷49,《食货志·四》。

⑥赵康民等:《关于陕西临潼出土的金代税银的几个问题》,《文物》1975年第8期。

⑦元好问:《平章政事寿国张文贞公神道碑》,《金文最》卷46。

⑧元好问:《辅国上将军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铭》,《金文最》卷52。

⑨王珦:《曹公神道碑铭》,《定县志》卷20,民国二十三年本。

⑩《金史》卷49,《食货志·四》。

(11)《金史》卷49,《食货志·四》。

(12)《金史》卷89,《梁肃传》。

(13)《金史》卷49,《食货志·四》。

(14)《金史》卷49,《食货志·四》。

(15)《金史》卷49,《食货志·四》。

(16)元好问:《寄庵先生墓碣》,《金文最》,卷47。

(17)《金史》卷49,《食货志·四》。

(18)《金史》卷49,《食货志·四》。

(19)《金史》卷49,《食货志·四》。

(20)《金史》卷49,《食货志·四》。

(21)《金史》卷49,《食货志·四》。

(22)金代盐场的行盐范围,参见《金史》卷49,《食货志·四》。

(23)关于金代实行分区销售制度的目的,有的学者认为是“为了保护统治民族的固有利益不被侵占”,“保证各盐司所在地区的盐利不被他地区所侵占”。参阅王兴文:《金代盐业初探》,《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24)据《金史》卷97《邓俨传》的记载,邓俨任户部尚书的时间是在明昌初年。

(25)《金史》卷49《食货志·四》谓此处为“私将自己”,“己”当为“已”之误。

(26)表格中的单价是乔幼梅先生推算的结果。

(27)漆侠、乔幼梅:《中国经济通史·辽夏金经济卷》,第 423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

(28)参见林文益:《金代的市场和商业及其与宋之间的互市》,《安徽财贸学院学报》1988年第2期;漆侠,乔幼梅:《中国经济通史·辽夏金经济卷》第423页;刘浦江:《金朝的民族政策与民族歧视》,《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

(29)《金史》卷49,《食货志·四》。

(30)武玉环:《金代商业述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年第4期。

(3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三三。

(32)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第85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七。

(34)《金史》卷49,《食货志·四》。

(35)《金史》卷49,《食货志·四》。

(36)《金史》卷49,《食货志·四》。

(37)《金史》卷49,《食货志·四》。

(38)《金史》卷49,《食货志·四》。

(39)《金史》卷49,《食货志·四》。

(40)《金史》卷46,《食货志·一》。

(41)《金史》卷89,《梁肃传》。

(42)《金史》卷89,《梁肃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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